交易习惯案例

交易习惯案例
交易习惯案例

从一则案例看证据失权制度、交易习惯的确认与适用以及违约损害赔偿(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陈渝中)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柏玉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靖悦公司。

2003年12月23日,原告柏玉公司(甲方)与被告靖悦公司(乙方)签订《烤漆件加工协议》,约定,对产品名称为168主体、950、GF系列、6KW进行喷丸、烤漆加工,对168外罩进行磷化、烤漆;加工费单价分别为1.00元/件、3.20元/件、4.40元/件、9元/件、1.00元/件;验收标准,均以主机厂验收合格为准,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加工价为含税价,结算方式为挂帐付款,付款率不低不于60%,合作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均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签订后,柏玉公司为靖悦公司加工,2004年1月至4月,靖悦公司提供给柏玉公司的挂帐明细表,靖悦公司应付柏玉公司加工费128411.6元,因部分样件未计算加工费,柏玉公司于2004年2月25日、3月25日、5月8日、开具了总金额为128336.60元加工费的增值费发票给靖悦公司,靖悦公司收票后分别于2004年3月25日、4月25日、5月30日共支付加工费84871.90元给柏玉公司。靖悦公司尚欠柏玉公司加工费43464.70元未付。

靖悦公司将柏玉公司加工的GF系列产品供给大江公司,大江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向靖悦公司下发了处罚通知,内容为“靖悦公司:你司于2004年3月25日送给我司的2KW和5KW消声器,我司于2004年6月1日检测时,发现烤漆有严重质量问题,烤溱高温不够,同时烤漆严重脱落,给我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我司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对你司处以5000元的违约罚款,并扣除50000元货款赔偿损失。以上两项共计55000元已从本月货款中扣除。希迅速整改”。同日,大江公司开据了收到靖悦公司支付的质量罚款55000元的收据。靖悦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提起反诉,要求柏玉公司赔偿损失55000元。柏玉公司自愿放弃要求靖悦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法院因靖悦公司提起反诉,通知其举证时间延至2004年8月9日,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2004年9月13日,靖悦公司又提交:2004年6月10日0003943号收据、2004年8月10日大江公司的证明、2004年9月8日大江公司配套部的证明等证据。在庭审中,柏玉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柏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靖悦公司于2003年12月口头约定,由柏玉公司为靖悦公司提供的GF系列消声器等进行喷丸、烤漆加工,并签订了《烤漆件加工价格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靖悦公司提供给柏玉公司的加工件,柏玉公司经喷丸、烤漆加工后,将GF系列消声器等产品返还给靖悦公司,有柏玉公司提供的靖悦公司出具给柏玉公司的挂帐明细表为据,该表亦对挂帐中加工费金额进行了记载,靖悦公司共计应付柏玉公司加工费128336.60元,除靖悦公司已付加工费84871.90元,靖悦公司尚欠柏玉公司加工费43464.70元未付,对此应当予以确认。故对原告柏玉公司要求被告靖悦公司给付加工费43464.7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柏玉公司自愿放弃要求靖悦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对反诉原告靖悦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柏玉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因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在《烤漆件加工价格协议》中对GF系列产品的验收标准仅约定为无光黑漆、耐温,以主机厂验收合格为准,双方对质量验收标准、期限及方式约定不明确,对主机厂是谁亦未明确约定,之后双方又未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对质量问题约定不明确,均有一定过错。根据大江公司与靖悦公司签订的《配套协议》及行业习惯,靖悦公司为大江公司的GF 系列等零部件配套供应商,大江公司为GF系列产品的最终用户,故大江公司可视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主机厂。大江公司对靖悦公司供给的柏玉公司加工的GF系列消声器的烤漆质量的检测结果,应视为柏玉公司为靖悦公司加工的GF系列消声器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大江公司对靖悦公司因GF消声器烤漆质量问题而处以的质量罚款55000元,因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在加工协议中对质量问题约定不明确,均有一定过错,对这一损失,应由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共同分担。故对靖悦公司反诉要求柏玉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应当部分予以支持。拟判决:由靖悦公司支付柏玉公司加工费43464.70元。由柏玉公司赔偿靖悦公司损失275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签订的《烤漆件加工价格协议》合法有效。柏玉公司依照协议为靖悦公司加工,理应收取加工费。靖悦公司收到加工件后,应按约定支付加工费。靖悦公司以柏玉公司所供产品有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并举示了大江厂的处罚通知,用以证明柏玉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有检验资格的相关部门作出报告,靖悦公司不能提供产品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相关部门对其检验报告,其提出有质量问题的证据不充分。尽管靖悦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举证了部份证据以证明柏玉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柏玉公司以靖悦公司所举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法院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靖悦公司提出柏玉公司加工件有质量问题的证据不充分,其反诉请求应予驳回。拟判决:由靖悦公司支付柏玉公司加工费43464.70元。驳回被告靖悦公司的反诉请求。

[评析]

两种处理意见的主要分歧在于:

1、靖悦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即罚款收据原件1份、大江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2份)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这一争议涉及举证责任、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问题。

2、当事人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又无补充协议时,可否将大江公司的检测结果作为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加工件有质量问题的依据。这一争议涉及交易习惯的确认和适用问题。

3、假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柏玉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是否应当将大江公司对靖悦公司处以的质量罚款55000元纳入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一争议涉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和计算方法问题。

笔者基本赞同第二种意见。并就此案涉及的上述三个法律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举证责任、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问题

在本案的反诉中,靖悦公司举示大江公司的处罚通知(注:此证据形成于本诉受理后)以证明柏玉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在庭审中陈述:未清点存在质量问题的加工件数量,也没有测试报告,由大江公司自行整改后组装成产品,已无法进行鉴定。对此,柏玉公司提出了抗辩,认为从催收欠款直到起诉之日,靖悦公司没有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谓的不合格加工件也未共同封存、共同送检,加工件已由大江公司验收并实际使用。靖悦公司提出柏玉公司加工件有质量问题的证据不充分,其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柏玉公司的抗辩意见应予采纳。靖悦公司举示的证据(大江公司的处罚通知)是瑕疵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大江公司与靖悦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在诉讼中,大江公司与靖悦公司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大江公司凭借其主机厂的优势地位,不经正当合理的检测程序,单方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作出的处罚通知,本身在形式和内容上就存在瑕疵,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受到质疑,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靖悦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即罚款收据原件1份、大江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2份),柏玉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质证,导致证据失权,所以,反诉原告靖悦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交易习惯的确认和适用问题

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订立的承揽合同中约定:“产品均以主机厂(大江公司)验收合格为准。”第一种意见作出的判断是:当事人双方只约定了检验主体,但并未约定质检标准、期限及方式,属于对产品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又无补充协议,但是依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大江公司的检测结果应视为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加工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笔者认为,交易习惯的确认与适用应当满足相关条件。质量标准能否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性质特征予以区别适用。理由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经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法条的文字表述和排列顺序上看,在数种合同解释的方法中,交易习惯位居最后,表明立法倾向于慎重适用。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中已被人们普遍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实务中,当合同约定不明或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交易习惯的确定和适用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行为内容是否具有惯常性;2、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在惯常的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双方均认可的方式;3、根据交易标的的性质特征,不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法进行审定的事项;4、交易习惯的确定,应当由主张存在交易习惯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质量标准是一个客观标准,原则上不能按照交易习惯这样的主观标准确定。即便可以适用,也应当考虑交易标的的性质特征。本案中,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从订立合同(2004年12月23日)至发生纠纷提起诉讼(2005年6月9日),仅六个月的时间,应当说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不具有长期性,在交易过程中尚未形成一种双方均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标的是进行烤漆加工。对半成品的烤漆加工是工业生产领域的专业技术工种,质量合格的最低标准即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当事人双方对此发生争议时,不宜按照交易习惯这种主观标准进行推定。所以,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质量标准应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确定不当。

(三)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和计算方法问题

第一种意见在认定质量不符合约定,柏玉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作出的判断是:大江公司对靖悦公司加工的GF消声器烤漆质量问题而处以的质量罚款55000元,因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在加工协议中对质量问题约定不明确,均有一定过错,对这一损失,应由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共同分担,柏玉公司承担27500元。

笔者认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即使柏玉公司违约,也不应当将大江公司对靖悦公司处以的质量罚款55000元纳入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理由是:《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使当事人不会因自己的违约而遭致不能预见的风险,从而不能或不敢交易。根据《合同法》,这些限制主要包括: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法》第113条)、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合同法》第119条)等。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上是对于通常的损害给予赔偿,对于特别的损害,仅当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才能够获得赔偿。而且,判断当事人主观上的预见状态,应以“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只有在已发生的损害后果是违约方已经或能够预见时,才表明损害与违约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否则,就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将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全部转嫁给违约方,使违约方实际上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特别是在因连环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更为明显)。本案中,从订立合同的先后顺序上看,柏玉公司与靖悦公司之间的合同订立日期是2003年12月23日,靖悦公司与大江公司之间的合同订立日期是2004年1月5日,按常理推导,柏玉公司在与靖悦公司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靖悦公司与大江公司之间订立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且,诉讼中,靖悦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柏玉公司已预先知晓后一合同的具体内容。所以,因后一合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是柏玉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靖悦公司无权要求柏玉公司承担。

仅知晓赔偿范围并不足以解决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的情况对损害赔偿额加以计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的补偿性标准。因此,所需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是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受害人理当而且能够得到的。违约的发生,在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使受害人节省费用或开支,或避免了某些损失,从而获得了一定利益,这些利益都应从损害赔偿额中予以扣除。损害赔偿额的一般计算方法是:价值损失(即纯利润)+附带损失(即受害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如因

货物被拒收所支付的货物保管、运输、转售等费用)—避免的费用—避免的损失。本案中,假定柏玉公司违约,柏玉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应当为:该批产品合格的正常情况下靖悦公司能够得到的纯利润+被拒收所支付的货物保管、运输、转售等费用—该批瑕疵产品的实际价值(如转售所得价款或残值)。如果靖悦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则法官应作出相应的认定。靖悦公司也可以选择客观标准方法,根据市场价格等社会一般情况举证。当然,作为违约方的柏玉公司也可以就损害赔偿数额中需要扣减的部分,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法进行抗辩。因此,第一种意见以双方的过错大小作为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是不妥当的。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进度款、结算款计算实例-之二

这道题和前面那道题有相似之处,但难度更大一些,似乎少了一个条件(每个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但是也不是完全不能从实务的常理中不是不能推断出这个缺少的条件。关键是第6月末的时候就直接结算了,这一点也和上一道题不同。 这两道题虽然都是用T = P – M/N来算起扣点,但是,不要一看到M、N,就去套这个公式,要看合同条件(题意)。 注意:有关保修金的扣除,在案例分析中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以保修金比例为合同总额的5%为例,保修金也可以是以最后造价为计算基数): ①先办理正常结算,直至累计结算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金额的95%时,停止支付,剩余的作为保修金; ②先扣除,扣完为止,也即从第一次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就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比例扣除保修金,直到所扣除的累计金额已达到合同金额的5%为止。 1998试题五:(本题25分) 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内资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主要材料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60%;2.预付备料款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3.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4.工程保修金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保修期半年;5.材料价差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价差上调10%,在六月份一次调增)。

问题: 1.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 2.该工程的预付备料款、起扣点为多少? 3.该工程1月至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 4.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多少?甲方应付工程尾款为多少? 5.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2分) 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竣工验收报告被批准。(2分) [问题2](4分) 1.预付备料款:660万元*20%=132万元(1分) 2.起扣点:660万元—132万元/60%=440万元(3分)[问题3](11分) 2月:工程款55万元(0.5分),累计工程款55万元(0.5分) 3月:工程款110万元(1分),累计工程款165万元(1分)4月:工程款165万元(1分),累计工程款330万元(1分)

世界各国贸易交易习惯

欧洲 欧洲国家大都法律严谨,赋税较重。 东欧 东欧市场有其自身的特点。产品要求的档次不高,但要想求得长期发展,质量不佳的大路货是没有潜力的。 美国 交易习惯:交易少样多量,但订单大,而利润较低。 墨西哥 交易习惯:一般不接受L/C即期付款条件,但L/C远期付款条件可以接受,订货量较小,一般要求看样订货。 注意事项:交货期不宜太长。对该国采购须尽量满足其条件及有关规定;其次,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使之符合国际标准。墨西哥政府规定,所有电子产品的进口都必须事先向墨西哥工商部申请质量标准证书(NOM),即符合美国UL标准,方允许进口。 丹麦 交易习惯:丹麦进口商在与一个国外出口商做第一笔生意时,一开始为小金额的订单(以样品寄售或试销性订单)一般愿意接受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此后,经常使用凭单付现和30~90天远期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 关税方面:丹麦对从一些发展中国家、东欧国家以及地中海沿岸国家进口的商品给予最惠国待遇或者更为优惠的普惠制。但实际上,在钢铁和纺织方面却很少能得到关税优惠,拥有较大纺织品出口商的国家往往采取自行限额的政策。 注意事项:要求货样一样,很注重交货期,在一个新合同履行时,国外出口商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期,并及时完成交货义务。任何违背交货期,导致延期交货的,都有可能被丹麦进口商取消合同。 西班牙 交易方式:以信用证缴付货款,赊货期一般为90日,大型连锁店约120至150日。订单量每次约200至1,000件。 注意事项:该国对其输入产品不收关税。供应商应缩短生产时间,注重品质及商誉。

俄罗斯 俄国人做生意只要签约后,都以TT直接电汇较普遍,并要求准时出货,很少开 L/C,但要寻求搭线不易,只能通过会展,或深入当地拜访。当地语言以俄语为主,英语使用很少,较难沟通,商贸洽谈一般都需要找翻译协助。 中东交易习惯:商家通过代理商间接交易,对直接交易表现冷淡。相对于日、欧、美等地而言对产品要求不是很高。比较重视颜色,偏好深色物品。利润小,量不大, 不过订单固定。 注意事项:国内商家要特别小心代理商,避免被对方采取多方面形式压价。更应 注意遵循“一诺千金”的原则。合同、协议一旦签字,就应履约尽责,哪怕是口头允 诺的事也要尽力做。同时应重视客户的询价,保持良好态度,不要在几件样品或样本 邮寄费上斤斤计较。 非洲外贸知识 在非洲国家中,企业之间的交易习惯普遍是看货购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 赊货代销。订单通常定量小,品种多,要货急。由于非洲国家实行进出口商品装船前 检验,经常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我方的费用,延误了我方交货期,阻碍了贸易的正常 开展。 南非 交易习惯:信用卡、支票使用普遍,习惯“先消费后付款”。 注意事项:因国家资金有限,银行利率高(22%左右),南非买家仍习惯于见货付 款或分期付款,一般不开即期信用证。 摩洛哥 交易习惯:采取低报货值、差价现金支付。 注意事项:摩洛哥进口关税水平普遍较高,外汇管理较严。D/P方式在对该国出 口业务中存在较大的收汇风险。摩洛哥客户和银行勾结先给单提货、迟迟不付款,国 内银行或出口企业必须反复催促才付款的事件时有发生。 联合国每年的采购量都很大,但是并没有引起中国企业足够的重视。 注意事项:中国企业必须首先申请成为其供应商,其次要主动应标,在建立起信 誉的基础上争取进入短名单。短名单内是联合国通过长期与供应商接触,认可的一些 优秀的供应商。联合国在进行一些金额较小的采购时就不进行大规模招标,而主动与 短名单内的供应商联系,并立即拍板成交。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进度款支付与索赔

1. 材料预付款金额=合同价款*预付款额度 2. 预付款起扣点 (1) 合同直接规定; (2) 未完工程款主材费与预付款相同时开始起扣 (3) 进度款支付: 1) 未达到起扣点时: 支付进度款=已完工程量*单价 2 )达到起扣点时: 支付进度款=已完工程量*单价* 【案例1】 工程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为 560万元,合同工期为 (1) 开工前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合同价 (2)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施工单位的应得工程款中按 额暂定为合同价的 5%保留金到第三个月底全部扣完。 (3) 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 50% (4) 工程进度按月结算,不考虑调价。 (5) 业主供料价款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 (6) 若施工单位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 90%寸,业主可按实际完成产值的 8% 的比例扣留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的工程进度款退还施工单位。 施工计划和实际完成产值表 单位:万元 该工程施工进入第四个月时,由于业主资金出现困难,合同被迫终止。 为此,施工单位提出 以下费用赔偿要求: (1 )施工现场存有为本工程购买的特殊工程材料,计 50万元。 (2)因设备撤回基地发生的费用 10万元。 (3)人员遣返费用 8万元。 问题: 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为多少万元? 2、第一个月到第三个月造价工程师各月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 少万元? 3、合同终止时业主已支付施工单位各类工程款多少万元? (1-主材比重) 6个月,施工合同规定: 20%勺预付款。 10%勺比例扣留保证金,保留金限

4、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业主应补偿多少万元? 5、合同终止后业主共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累计多少万元的工程款? 参考答案: 问题1:工程预付款为:560万元X 20%=112万元 保留金为:560万元X 5%=28万元 问题2:第一个月: 签证的工程款为:70X( 1 -0.1 )万元=63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63 —8)万元=55万元 第二个月: 本月实际完成产值不足计划产值的90%即 (90 —80) /90=11.1% 签证的工程款为: (80 X( 1—0.1 )—80 X 8%)万元=65.60 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65.6 —12)万元=53.60 万元 第三个月: 本月保留金为: [28 —( 70+ 80)X 10%]万元=13 万元 签证的工程款为: (120—13)万元=107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 (107—15)万元=92万元 问题3: (112+ 55+ 53.6 + 92)万元=312.60 万元 问题4: (1)已购特殊工程材料价款补偿50万元的要求合理。 (2)施工设备遗反费补偿10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应补偿: (560 —70 —80 —120)- 560 X 10 万元=5.18 万元 (3)施工人员遗反费补偿8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应补偿: (560 —70 —80 —120)- 560 X 8 万元=4.14 万元 合计:59.32万元 问题5: (70 + 80 + 120 + 59.32 —8—12—15)万元 =294.32 万元 【案例2】 工程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承包合同规定:

合同法把民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与诚信原则一样,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也是授权性的规定,它的目的在于,当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原则判决行为无效。 这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生活习俗。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判决市税务局不负赔偿责任,施海涛的医药费由市化工局解决处理。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如何补充的问题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根据本条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都作为合同必备条款,以缺少非必备条款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如何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进行补充?本条解释第2款明确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该规定解决了合同成立之后,进一步准确适用法律来解决合同条款补充这一后续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

传统支付方式

传统支付方式 传统支付方式 货币是一种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货币的表现形式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质货币、信用货币和电子货币五次重大的变革。 传统的支付活动是为了清偿商品交换和劳务活动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由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其媒介主要是纸质货币和传统信用货币。电子货币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银行转账与结算技术不断进步的产物,代表了现代信用货币形式的发展方向,体现了现代支付手段的不断进化,是电子支付活动的主要媒介。 传统支付是以手操作为主,以银行的金融专用网络为核心,通过传统的邮递、电报、传真等信道来进行凭证的传递,从而实现货币的支付结算。其中使用的支付凭证不论是现金,还是票据和传单,都是有形的,在安全性、认证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上具有较高的保障,但是其效率低下,成本较高。目前常用的传统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传统支付方式: n 物-物交换(以物易物) n 现金支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现金有纸币和硬币两种形式。由国家发行。纸币是由国家权利机构强制发行和使用的货币符号,本身没有任何价值。硬币即金属货币,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 优点:简单便捷、匿名性 缺点:容易磨损、丢失、被盗、伪造,交易时空受限(交易时空不可分离),大量携带不方便。 n 票据支付 广义定义: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 狭义定义: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优点:异地交易、汇兑功能、避免清点现金的错误、节约时间 缺点:业务费用较高、方便性和实效性比现金差,存在不能兑现的可能性。 n 银行卡支付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供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帐支付服务的工具的总称。优点:高效率、便捷,减少现金流量,简化收款手续,提高结算效率。

工程价款结算案例

工程价款结算案例 案例一 〖背景〗某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程预付款按当建筑安装工程产值的26%支付,该工程当年预计产值325万元。 〖问题〗 该工程预付款应为多少? 〖答案〗 工程预付款=325万元×26%=84.5万元 案例二 [背景] 某建筑工程的合同承包价为489万元,工期为8个月,工程预付款占合同承包价的20%,主要材料及预制构件价值占工程总价的65%,保留金占工程总费的5%。该工程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及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额见表9-1。 表9 -1 某工程实际完成产值及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额 [问题] 1.该工程应支付多少工程预付款? 2.该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 3.该工程每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及累计拨款分别为多少? 4.该工程应付竣工结算价款为多少? 5.该工程保留金为多少?

6.该工程8月份实付竣工结算价款为多少? [答案] 问题1 工程预付款=489万元×20%=97.8万元 问题2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 = 万元万元54338%658.97489?=?? ? ??- 问题3 每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及累计拨款如下: 1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25万,累计拨款25万。 2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36万,累计拨款61万。 3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89万,累计拨款150万。 4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110万,累计拨款260万。 5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85万,累计拨款345万。 因5月份累计拨款已超过338.54万元的起扣点,所以,应从5月份的85万 进度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超过部分=(345-338.54)万元=6.46万元 5月份结算进度款=(85-6.46)万元+6.46万元×(1一65%)=80.80万元 5月份累计拨款=(260+80.80)万元=340.80万元 6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76万元×(1一65%)=26.6万元 6月份累计拨款367.40万元 7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40万元×(1-65%)=14万元 7月份累计拨款381.40万元

新贸易理论与旧贸易理论之比较

新贸易理论与旧贸易理论之比较 一、主流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 国际贸易理论作为现代经济理论的专门分支始于亚当·斯密。他在其《国富论》中提出了绝对成本的概念,后经李嘉图修正,形成了比较成本理论。比较成本理论提示了互利贸易的基础以及贸易利益的来源。继而俄林在其《区域间贸易与国际贸易》一书中对此作出了解释,提出了要素禀赋理论(即H—0模型)。这一理论指出:比较成本差异的原因在于各国资源禀赋的不同,并且对国际贸易的商品和要素模式作了确定性的结论。至此,奠定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两个层次的核心。 比较成本理论与要素禀赋理论。此后,雷布津斯基、萨缪尔森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形成了我们所熟知的流行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内容。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的最大特点是逻辑严密,形式完美。但这也是它的弱点所在。因为现实的世界毕竟不如它想象的完美。事实上,传统国际贸易理论自它诞生之日起,就不断遭到严峻的挑战。里昂惕夫之迷,首先通过实证研究对它关于国际贸易商品和要素模式的预测提出了疑问。战后,尤其是6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发达国家间(即要素禀赋相似国家间)的贸易以及相似产品之间(即生产所需要素比例相似的产品之间)的贸易等。对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一筹莫展。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经济学家致力于利用产业组织理论和市场结构理论来解释国际贸易现象,用不完全竞争、规模报酬递增和相异产品等概念及思想来构造新的贸易理论模型。以斯蒂格利、克鲁格曼、格罗斯曼以及赫尔普曼为主要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创建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吸取了以往诸多贸易理论的合理因素,发展出自己的理论。这一理论因其理论的新颖、分析方法的独到和解释现实的能力逐步为大家所赞同,其地位已远远超过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格罗斯曼、克鲁格曼为此先后获得了克拉克奖。该理论也被称为“新贸易理论Neo—tradetheory”。 二、新贸易理论的特点 (一)全新的理论假设前提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的产物,其理论的假设前提很多,最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模收益不变;(2)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不变;(3)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4)两个国家、两种要素、两种商品,即通常所称的2×2×2模型。这些假设前提与自由市场经济学的前提是一致的,在当时也是符合社会经济生活主流的。然而,时过境迁,面对客观现实,新贸易理论者意识到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假设前提已与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相去甚远。他们认为: 1.规模收益不再是不变的。现实世界中的许多商品是以递增规模报酬生产的,并且这些行业(如汽车业、半导体业、计算机业等)构成了国民经济的支柱。商品生产的规模经济可分为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和内部规模经济效应两个部分。外部规模经济效应指公司水平上的规模报酬不变,而社会的递增性报酬以外部经济的形式出现的情况。这种外部效应原则上可以来自任何经济活动。比如说,日本电脑公司的生产率多半依赖于美国电脑业的大小——国际间的外部效应、日本半导体业的大小——产业间的效应以及日本本国电脑业的规模——国内产业的产出效应。但这些对公司间的经济行为影响并不大,因为各公司都同时和同等程度地享受这种外部经济效应带来的益处,公司间的竞争行为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重要的是公司的内部效应,即公司水平上的规模经济。例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较大的公司能够更好地克服生产的不可分割性使生产能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或者说,它能使用更专业化而更有效率的设备;同时,由于某些一般管理费用并不随着生产规模而变化,因此其每单位成本会随着生产增加而下降;甚至一些物理现象就为大的规模提供优势。例如,体积和表面积不成比例增长的关系刺激着加工工业中的管道、储藏柜以及其他器具做得更可能大。内部规模经济之所以重要,关键问题是,如果规模经济持续存在,则平均成本总大于边际成本,如

合同法,交易习惯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交易习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彭某自XX 年起长期向德安公司(系刘某个人独资企业)销 售原料小麦。XX 年以前,双方是货到付款;XX 年以后,彭某每次向德安公司供应原料小麦均由其送货到双方约定的过磅处,由德安公 司负责人刘某或其工作人员到场监督过磅后送到公司内卸货,过磅处 出具称重单由德安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彭某送货的事实。彭某遂 定期凭其持有的称重单找德安公司或其负责人刘某结算小麦款。XX 年12月30 日,彭某向德安公司销售了一车小麦,在过磅处称重后为23560 公斤。彭某已将该车小麦交付给德安公司并经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彭某持 有的一联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后双方在结算小麦款的过程中对该车小 麦的货款是否已给付发生争议。为此,彭某以签字的称重单为依据诉 至湖北省安陆县法院,要求德安公司及刘某支付货款。 裁判 安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结算是以欠条为依据,重单不能反映债权债务关系,遂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彭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孝感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焦点问题: 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本案中彭某于XX年12月30 日将一车共23560 公斤小麦送到德安公司营业地,其出卖的标的物内容具体、明确,此行为应视为要约人彭某向受要约人德安公司发出的现物要约;该公司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当场检验并过磅接收了货物,出具称重

环境案例分析

纸厂与环境保护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日期:10-01-21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 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分析题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共13个案例)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 日

新贸易理论述评——新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之比较(一)

新贸易理论述评——新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之比较(一) 一、主流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 国际贸易理论作为现代经济理论的专门分支始于亚当·斯密。他在其《国富论》中提出了绝对成本的概念,后经李嘉图修正,形成了比较成本理论。比较成本理论提示了互利贸易的基础以及贸易利益的来源。继而俄林在其《区域间贸易与国际贸易》一书中对此作出了解释,提出了要素禀赋理论(即H—0模型)。这一理论指出:比较成本差异的原因在于各国资源禀赋的不同,并且对国际贸易的商品和要素模式作了确定性的结论。至此,奠定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两个层次的核心。 比较成本理论与要素禀赋理论。此后,雷布津斯基、萨缪尔森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形成了我们所熟知的流行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内容。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的最大特点是逻辑严密,形式完美。但这也是它的弱点所在。因为现实的世界毕竟不如它想象的完美。事实上,传统国际贸易理论自它诞生之日起,就不断遭到严峻的挑战。里昂惕夫之迷,首先通过实证研究对它关于国际贸易商品和要素模式的预测提出了疑问。战后,尤其是6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发达国家间(即要素禀赋相似国家间)的贸易以及相似产品之间(即生产所需要素比例相似的产品之间)的贸易等。对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一筹莫展。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经济学家致力于利用产业组织理论和市场结构理论来解释国际贸易现象,用不完全竞争、规模报酬递增和相异产品等概念及思想来构造新的贸易理论模型。以斯蒂格利、克鲁格曼、格罗斯曼以及赫尔普曼为主要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创建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吸取了以往诸多贸易理论的合理因素,发展出自己的理论。这一理论因其理论的新颖、分析方法的独到和解释现实的能力逐步为大家所赞同,其地位已远远超过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格罗斯曼、克鲁格曼为此先后获得了克拉克奖。该理论也被称为“新贸易理论Neo—tradetheory”。 二、新贸易理论的特点 (一)全新的理论假设前提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的产物,其理论的假设前提很多,最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模收益不变;(2)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不变;(3)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4)两个国家、两种要素、两种商品,即通常所称的2×2×2模型。这些假设前提与自由市场经济学的前提是一致的,在当时也是符合社会经济生活主流的。然而,时过境迁,面对客观现实,新贸易理论者意识到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假设前提已与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相去甚远。他们认为: 1.规模收益不再是不变的。现实世界中的许多商品是以递增规模报酬生产的,并且这些行业(如汽车业、半导体业、计算机业等)构成了国民经济的支柱。商品生产的规模经济可分为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和内部规模经济效应两个部分。外部规模经济效应指公司水平上的规模报酬不变,而社会的递增性报酬以外部经济的形式出现的情况。这种外部效应原则上可以来自任何经济活动。比如说,日本电脑公司的生产率多半依赖于美国电脑业的大小——国际间的外部效应、日本半导体业的大小——产业间的效应以及日本本国电脑业的规模——国内产业的产出效应。但这些对公司间的经济行为影响并不大,因为各公司都同时和同等程度地享受这种外部经济效应带来的益处,公司间的竞争行为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重要的是公司的内部效应,即公司水平上的规模经济。例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较大的公司能够更好地克服生产的不可分割性使生产能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或者说,它能使用更专业化而更有效率的设备;同时,由于某些一般管理费用并不随着生产规模而变化,因此其每单位成本会随着生产增加而下降;甚至一些物理现象就为大的规模提供优势。例如,体积和表面积不成比例增长的关系刺激着加工工业中的管道、储藏柜以及其他器具做得更可能大。内部规模经济之所以重要,关键问题是,如果规模经济持续存在,则平均成本总大于边际成本,如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 2011-1-17 【编者按】: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结合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和新特点,对2006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再次修订。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自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新版《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我们将以问答的方式解读该规则,供投资者参考。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进市场发 展 一、为什么要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市场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投资者数量的大幅增加,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融资融券启动试点、股指期货正式交易等,丰富了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及参与者的多元化等对交易制度的创新都提出新的需求。 同时,从海外市场情况看,随着资本市场电子化发展水平的提高,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等各类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对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市场稳定措施,及时有效进行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交易所有必要不断健全各类产品的交易及信息披露机制,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做出调整。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基本不改变现有投资者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深交所适时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这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条款共137条,与现行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理顺规则体系,规范制度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业务的逐渐增多,除《交易规则》外,深交所还颁布了一系列涉及交易的业务实施细则及通知等,交易规则体系变得较为繁杂。为此,深交所本次补充完善了原交易类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一步理顺了《交易规则》与其他业务规则的逻辑关系,如增加了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债券回购章节中有关交易申报方式、品种期限的条款,删减了大宗交易章节部分业务操作细节条款等,并将部分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制度纳入规则条款,以保证《交易规则》涵盖所有交易类业务的原则性内容。此外,对原来规则部分条款的表述也做了调整,使其含义更加清晰准确,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掌握。

环境法案例分析全集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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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案例分析 (2013-06-08 10:51:15) 转载▼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案例分析作者:核桃君呀 一、审核要求 1.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 收入确认是否合理、能否反映经济实质:(1)收入确认是理解企业会计政策的基础。要按业务类型(分产品、项目)结合具体情形说明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2)审核中关注利用跨期确认平滑业绩的情形,要将申报报表收入情况与报税务局、工商局的原始报表进行比较分析;(3)技术服务收入的确认从严审核。完工百分比法要求提供外部证据,要求申报期间保持一致性。 2.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 1、收入确认原则:要详细说明具体情况,不能照搬准则。 (1)完工百分比法:此法调控收入利润的空间较大,故严审。首先确认能否用这个方法,如果能用,需要提供充分的外部证据,包括第三方监理、付款进度等验证性证据。 3.证监会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记录 重点核查内容:12)兜底条款,在审企业涉及行业比较多,高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工程企业的完工百分比法;农业企业的现金收付交易 二、案例分析 (一)潜能恒信 (1)收入确认的内部要素(内部证据)。 本公司据以确认收入的内部要素主要包括项目服务合同、项目设计书、项目运行进度表、项目月报、成果报告,具体如下: A 项目服务合同。在确认技术服务收入时,发行人在取得合同及明确合同金额即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B 《项目技术设计书》及《项目运行进度表》。 在项目服务中,发行人对每个项目均编制《项目技术设计书》和《项目运行进度表》,确定了项目完工的每个工序可能需花费的时间。根据该进度表,发行人与客户在项目服务合同中将项目完工的时间周期进行约定。 C 连续的项目月报。发行人每月月初对上月的完工程度进行检查和测算,得出上月累计执行工作量,据此形成月度报告,并报送给客户(甲方),如客户(甲方)无异议,则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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