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法释+$%%%,--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

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0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0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

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0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0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

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

追偿的部分"

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

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

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

偿责任的!

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

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

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

的!

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十条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

抵押的%

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

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

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

受影响$

第六十九条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一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十二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

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十三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

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

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四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

例受偿"

第七十七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

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

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

额高于最高限额的!

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

一&动产质押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八十八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

有的财产为准#

第九十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第九十二条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第九十三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

二%权利质押第九十七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

动产收益权出质的!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九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

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

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 物权法作业一 (一)填空题 1、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他物权分成和两种。 2、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3、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4、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 关为公示方式。 5、和两个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 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 2、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乙10万元,甲将其所有的空闲院落一处作担保;乙有权使用、收益;10年后,甲归还本金,乙归还该院落;如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由乙任意处置。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正确的是()

A、不动产作抵押而又移转占有,供抵押权人使用收益,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类型,该担保无效 B、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听由乙任意处置,构成“流质”条款,该约定无效,乙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保障其权利 C、可以认定其间成立典权法律关系 D、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包含一个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3、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这部手机应当() A、归某甲所有 B、归某乙所有 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 D、归甲乙二人共有 4、甲和乙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

担保法司法解释+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和学校的老师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尤其是研究理论法时,很多是把目光放在文化、逻辑和历史上面,而做为一个法官在看待法律时是看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碰到一个纠纷,要是去问法官,他会告诉你这个纠纷在中国的法律下大概会如何;如果去问一个理论家的话,他会告诉你他个人会认为是怎么样。所以我觉得,在法官眼中看法律是看每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或者说,法官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会谈到个人的观点,他不是靠观点而是靠依据来办理案子。 在我所写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一书的前言中就是论述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有些人研究的是法律哲学,法律文化,而法官研究的是“法之术”,即对于手中的案件,中国法中有哪些法律资源可供裁决,而且这些裁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些依据要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是我做法官的一点感觉。在座各位如果未来还是研究法律的话,大体上有二条路,一条就是研究“法之学”,一条是研究“法之术”,研究“法之学”还是研究“法之术” 都应当是融汇贯通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撇开中国的法律而去研究法,也不能撇开法的传统、历史、文化而仅仅研究条文。两者如果欠缺其中之一,水平都会受到局限,最好是先知道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知道世界各国在同样的地方有怎样的规定,在制度上进行横向的比较。还要知道其文化,了解为什么在同样的问题上不同的法系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显然这是来源于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的。法律毕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因此必然会有差异。我之所以要讲这些内容,是因为对于担保法而言,当一个法官来讲担保法时,实际是要解决整个担保纠纷当中的种种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当然这里所有的解决方法都不是法官的个人观点,而是必须有依据的。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谈担保法时就要告诉别人,中国的担保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担保法中没有规定的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话,域外法又是怎么规定的。总体来说,就是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上去。 有时你会发现不同的案件就因为证据上的细微的区别,会导致处理上的不同。 但担保法毕竟是一个小法,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特别法。我们在了解它时,至少要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研究某一法律时不能研究空中楼阁,要有基本

《担保法》作业

《担保法》作业 第一次作业:(第5周交) 一、简答: 1、什么是反担保、再担保和共同担保? 2、公司无效担保有哪些情形?如何界定各方的法律责任? 3、《担保法》对保证人作了哪些重要规定? 4、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有何区别? 5、比较最高额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 二、案例分析: (一)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如何起诉? 2、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二)2000年12月13日,L市神州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向该市的B银行申请一笔为期6个月的短期周转贷款150万元人民币。根据B银行的要求,神州公司约请市橡胶厂提供保证担保,市橡胶厂欣然同意。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第6条明确载明:“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由保证人在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有权直接扣收保证人的存款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保证人市橡胶厂的厂长在该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签章处签名,并加盖市橡胶厂公章。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也以借贷双方主体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章。 2001年6月13日,神州公司贷款到期,因经营决策失误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为防止本案贷款本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2001年11月23日,B银行向借款人神州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神州公司在“贷款催收通知”的回执联上签章后交回B银行存档。2001年12月20日,为减少不良贷款占比,B银行在分析神州公司财务状况难以好转的情况下,以借款人神州公司和保证人市橡胶厂为共同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 分析下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新规章制度.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新规章制度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的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

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权人有权处分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澄清了担保法的模糊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了反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权利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对于反担保,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反担保人的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二是反映担保的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关于合同变更与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实践中的理解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凡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只有在主合同客体和内容变更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人认为,担保法规定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一解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解释符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但这

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协商对主合同的部分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虽然变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3.混合共同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对这一规定,实践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提供人是谁。我认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应仅指保证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试题及答案 1、担保理财有什么优势, 1、收益固定: 根据投资金额不同,投资理财年固定收益在12%——13.06%之间;2 、方便 理财金额和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理财金额起点为3 万元;3 、安全放心: 专灵活: 业人士负责全程操控、严审借款人得资信状况,公司负责提供担保、保证借款本息安全收回,风险几近趋零(不动产抵押+强制执行公正+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2、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3 、税务登记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5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连续)、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6、授信申请和贷款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 、公司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复印户主及本人)9 、前三年度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10、近半年期的银行对账单(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卡明细)11 、公司行业情况(历史、现状、前景、同行业相比)、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收入、产出、销售等)及风险分析(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1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简历及联系方 公司前三年上、下游客户及相关合同1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复

印件式13、

15、主要财务明细科目,应收款、应付款前三年及账龄分析16、特殊行业持有的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资质证书17、担保单位需提供相同资料,如土地、房产抵押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18、反担保措施以上资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及按指印。 3、车辆抵押贷款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车辆要求: 购车五年以内郑州市非营运车辆 贷款期限: 一年以内 贷款成数: 车辆评估值的50% 提供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行车证、购车全套手续、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保险、保单<三责、盗抢、车损、自燃>、购置附加税、购车发票、排污费发票、合格证等) 4、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龄要求:1995 年以后 贷款期限:1 ——20年 提供材料: 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买房收入证明、收付款证明、过户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有效的买卖契约、契税、契证、交易税原件、卖方同意出售证明。 5、贷款合同文本应如何填写,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有关合同文本; 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 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避免涂改。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 合同条款有空白栏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 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 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能够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能够将债务人或者保证 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 人和担保人理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能够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理应 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理应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理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理应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能够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理应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相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担保法》对保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有些是对原有规定作了修正,有些是对原来欠缺的部分作了补充。 担保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但是,执行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两者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有各自的不同。 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执行中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适用于执行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指导意见 第一条保险人为分期付款的商品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保证保险,而商品买受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合同受益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责任。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又向债权人出具有保证买受人履行债务内容的保证书,债权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可以适用保证的法律、法规确定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主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除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提供保证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责任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应视为设立新的保证。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蓝图。经济体制的变革引起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作为债权主要表现形式的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等两大领域成为发展商品经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也应以保障这两大领域中交易安全、快捷的实现为根本目标。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很不发达,在这两大领域活动的各类主体基本上不承担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责任。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使得企业、公司、银行等主体在其独立的经济、法律地位日益确立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经营风险,明确了他们民事责任。 担保指的就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或日债的担保方式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从债权来看,是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从债务来看,是为了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因此,有时也称之为债权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实际上都是指担保债的履行,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债的双方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推动债的目的的实现。在人们的观念上,担保这个词还是比较好理解的,一般人们都会认为,这是给债权人的一种补充安全,增加债权受清偿的机会,但要在法学上对担保进行定义却并非易事。从传统法律体系的角度确实无法将这些新型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归入适当的位置,而且各个国家法律对担保范围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尽管绝大多数物的担保和

人的担保都需要建立一种附属债权的合同关系,即形成担保文债。 债的担保除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外,还有一种极为重要的形式即定金担保。定金担保既非人的担保,也非物的担保,而是一种金钱担保,金钱担保的出现是社商品货币关系繁荣发达的重要标志。定金担保除担保作用之外还可能有证约作用或相当于预时款的作用。一般担保的标的不是特定债权,而是所有的债权,债的一般担保分为违约责任制和债的保全制度。违约责任制度,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契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债的一般担保,对于债权的保障是建立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的基础上,不是特定财产对特定债权的担保。担得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扩大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打破债权平等原则。 1

担保法方面习题1

担保法方面习题 单选 1.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2.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3.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5.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6.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7.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8.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9.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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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 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 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 ?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 .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 ?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 是身份合同 C.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 .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 .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 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 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 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 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 .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 婚姻协议 B. 婚前财产协议 C. 婚后财产协议 D ?分家财产协议 4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 属于法定之债 B. 属于意定之债 C. 属于诺成合同 D .具有相对性 5 .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 政府采购合同 B. 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 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 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 保管合同

B. 委托合同 C. 借款合同 D. 互易合同 E. 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 买卖合同 B.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 租赁合同 D ?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 行为,故排除。 2 ?【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 ?【答案】A 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 项。 2 ?【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 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 A 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岀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 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 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 ?【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 (2) B、C、D项是关于财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简要对比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简要对比 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武志国/整理 按照《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条文逐条说明: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比说明〗主合同无效对从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法定”而非“约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比说明〗糅合了《担保法》第46条、第67条、第83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

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对比说明〗糅合了《担保法》第73条第58条和《保法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修改为“提存”。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对比说明〗言外之意,担保人不对未经其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比说明〗糅合了《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和《担保法私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对比说明〗糅合了《担保法》第52条、第74条、第88条中主债权消灭导致的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但准确地总结了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对比说明〗重要的法律适用指引,一律以《物权法》规定为准。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

金融法练习题 简答题 一、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是国家惟一的通货发行机构。 2、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关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具体表现为:(1)受托经理国库,担任国库出纳;b、以法律允许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提供信用;(2)代理政府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d、代表政府参与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3)代理政府买卖黄金、外汇,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4)担任政府的金融顾问。 3、银行的银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依法集中保管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2)对全国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3)主持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宜。 4、金融调控的银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节与控制。 5、金融监管的银行 二、简述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 1、接管是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2接管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商业银行采取的一种短期的额、强制性的监管补救措施。4、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之日起,有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5、接管终止的情形:(1)接管决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我国对同业拆借的严格管理体现在哪些方面 1、市场主体限制。可参加同业拆借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内部分支机构之间不得进行拆借。 2、拆借期限限制。同业拆借必须坚持短期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3、资金来源限制。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后的闲置资金,不得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 4、资金用途限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5、拆借规模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实行余额管理和比例管理。 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银行业金融工具的是(B)A定期和活期存款单B国债C汇票D本票 2、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A )A、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B、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C、证券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D、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 3.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C)A金融业B金融市场C金融工具D金融体系 4、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C )A、证券B、金银C、财产D、货币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对会员国提供(D)A长期贷款B风险资本信贷C战争赔款D 中短期贷款 6.票面残缺不超过1/5的人民币(A)A可全额兑换B可兑换4/5 C可半数兑换D不予兑换 7.残缺的人民币由(A)收回、销毁 A中国人民银行B国有独资商业银行C储蓄所D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质押 第一节动产质押 第二节权利质押 第五章留置

第六章定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余债的二分之一。 4、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5、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授权范围不明,分支机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7、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9、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10、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11、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12、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13、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1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15、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16、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抵押权的费用;利息;主债权。 17、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18、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19 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权利质押: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1、留置: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变动,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3、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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