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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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服务收费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9﹞2175号

【发文日期】2009-10-29

【实施时间】2009-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145号)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1月2日印发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业务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业务准则,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帐;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业务服务。

第七条 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八条 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各州市可以省定涉税鉴证业务服务费基准价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执行的浮动幅度;下浮幅度可以超过省定下限,上浮幅度不得突破省定上限。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应当考虑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涉税服务业务的难易程度,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明确载明收费条 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 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费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协议)的,或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协议)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及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服务或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准则、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指定服务、强行服务或收费。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或采取以低于成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收在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执行。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业务,应当执行承接业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服务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七)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附件: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试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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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360docs.net/doc/e218090080.htm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e218090080.html,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问:企业是2010年成立的,技术转让类,请问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的变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文章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218090080.html,/shuishou/nsfd/wa1503062197.s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7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8.14 【实施日期】1997.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8月14日财税字[1997]79号) 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

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对适用30%税率征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规定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三线脱险调整结转项目名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 附件: “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 三线脱险调整结转项目名单 (一)“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名单(95项)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如何正确纳税? 2016-04-21 08:27?来源:物业之家? 问题1:物业公司的小区停车费是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缴纳6%的增值税还是按照不动产租赁的缴纳11%的增值税。若停车费按照不动产租赁这条进行,有可能申请简易征收吗? 答:(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税目解释的规定,停车服务属于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的适用税率为11%。 (二)如果公司服务业连续12月销售总额小于500万元,可以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征收率5%。 (三)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第1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征收率5%缴纳。 问题2:物业管理行业“营改增”过程中,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在营业税项下,上述代收费用不计入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白罔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三)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项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

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把导所订立的技术合队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眼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可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会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接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五、关于加强对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姿积极取得科委和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机构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印花税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建立监督纳税、代征税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1989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 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2.28 【实施日期】2016.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税

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管理方式,增强税收管理效能,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科学高效。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方式和手段,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高税收管理效能。 3.权责明确。厘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还权明责于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 4.统筹协调。加强国税局与地税局、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5.社会共治。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 (三)目标任务 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动社会共管共治。

国税与地税区别 国税局收的税款是直接上缴国库的,由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划使用,即使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也是由国税局征收先上缴国库后返还的.地税局收的税款是直接缴入地方财政金库,归地方政府使用. 国税和地税有什么区别?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收入)税和地方(收入)税,分别同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征收。 消费税为中央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他税一般为地方税。 国税,由国税局征收;地税,由地税局征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除上述行业以外的营业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

国税一览表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应交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3% 二、消费税: 征收范围:烟、酒、珠宝、首饰、护肤品、鞭炮、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种商品。 征收率:分14个档次,最低3%,最高45%。 地方税费一览表 一、营业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种税目税率计税方法 营业税交通运输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建筑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金融保险业5% 营业额×适用税率邮电通信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文化体育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娱乐业5-10% 营业额×适用税率服务业5% 营业额×适用税率转让无形资产5% 营业额×适用税率销售不动产5% 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05〕102号)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种税目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资源税原油8~30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煤炭 0.3~5元/吨(永兴 为2.5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其他非金属矿原 矿 0.5~20元/吨或立方 米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盐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1.固体盐10~6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2.液体盐2~1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三、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08〕1号) 2、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25% 4、计税方法应纳税所得额×25% 除法定税率以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中,地税部门对不具备查账征收的企业实行1%-5%比率附征。 四、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08〕1号) 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1005

营改增后发票变化及特殊事项 1.营改增后发票类型 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和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客运发票、门票等。 2.电子发票 (1)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营业税发票过渡 营业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4.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为必填项,另“纳税人识别号”有个别地区要求

为必填项(比如小陈税务上次去广州出差,要求),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5.预付卡(购物卡)发票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应交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3% 消费税 一、烟 1.甲类卷烟45% (现在为56%) 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 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2.乙类卷烟30% 比例税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支,下同)150元 3.雪茄烟25%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2.薯类白酒20%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3.黄酒240元 /吨

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220元/吨 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5.其他酒10% 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6.酒精5% 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30% 包括成套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5%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非金银首饰10% 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四、鞭炮、焰火15%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五、护肤护发品 自2006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 六、高尔夫球及球具10% 七、高档手表 20% 八、游艇10% 九、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实木地板5% 十一、成品油

营改增对地税部门的影响浅析 2013年8月1日起,国家先后将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邮政、电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截至目前,我省地税部门共向国税部门移交纳税人13187户,共涉及营业税收入21亿元。随着营改增全面扩围和税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势必会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税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一、营改增对地税部门的影响 营改增后将会对地方既得财力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会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地方税收失去主体税种。长期以来,营业税都是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且营业税具有稳定性、可控性等特点。按照中央顶层设计,“十二五”末营业税将全改为增值税,地方税收将失去主体税种,地税收入大幅下滑,地方财政收入也将大幅缩水。 营改增产生的“马太效应”导致其他税费流失。一是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税,全面移交国税后随增值税附征,加之与国税部门的信息无法实时交换,只能依靠定期比对补征的方式弥补,时间滞后且增加额外工作量,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二是按照规定,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是随着主体税种走,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新办企业的

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征管,地税部门管辖的户数将面临萎缩。三是由于缺乏营改增户的管理手段,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以票控税”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安装企业附征的所得税流失,地税部门代征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随之下降。 征管模式面临重构。营改增改变了企业原有的缴纳方式,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其余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依然由地税部门管理,地税部门肩负的征收和管理责任并未减轻。地税部门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手段随营改增后失去功效,由于国地税管理自成体系,大量的基础信息不能共享,造成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能会无视地税部门管理,选择性避开申报地方税费环节,相关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保证,征管难度加大。 城建税等附加税收入预测难度增大。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教育费附加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缴纳附税时实行单独申报,计税依据全部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很难实现源头控管,无法从地税部门自身掌握的信息来预测收入,增加了地税部门的收入预测难度。 二、营改增后地税对策的思考 地税部门承担着保障地方财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

学海无涯 同意工资调整批复范文 想要获得同意调整工资的批复,就得提出申请。那么对于同意调整工资的批复,你们大家知道怎么写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工资调整的批复范文,欢迎阅读! 同意工资调整批复范文篇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20xx〕21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xx年3月30日 同意工资调整批复范文篇二 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工资标准的请示》(机场投字〔20xx〕0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参照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具体的工资管理分配方案报我委备案。 北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xx年2月11日 同意工资调整批复范文篇三 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请示》(闽财税政[20xx]48号)悉。经省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自20xx 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800元基础上再上浮20%,调整为960元。 二、鉴于本文执行后我省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均已上浮20%,达到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额,因此,省人民政府闽政[1998]6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脏、累、险、艰等个别特殊行业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经批准可以在一般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的规定不再继续执行。 三、对软件开发企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涉税案例研究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对于以不动产投资涉税业务国税局、地税局、企业解读上并不统一,认识上有差距。本文笔者将通过通过举证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关键词:营改增;不动产投资;涉税案例甲公司2012年建立,当时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给与了很多优惠政策。当时政府委托当地A建筑公司建设厂房,并移交给甲使用,故厂房并未在甲公司账面上。2016年5月,甲公司和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甲占75%,以甲现有土地厂房出资,政府占25%,以现金出资。那么问题来了。第一,甲出资的厂房中,厂房没有原始入账凭证,能对外投资吗?其二,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如何缴纳税收呢?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涉税焦点在于增值税如何处理。那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相关的涉税问题应该怎样来进行解决处理呢?根据国家相关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至第19号,是目前全面营改增的指导性文件。一、预缴税款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视情况缴纳增值税:第一,一般纳税人在对其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其中不包含自建不动产,建议选择较为简单方便的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其销售额为获取的所有价款与价外的相关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应纳税额应依照5%的征收率来进行相关计算。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在对非自建老项目进行转让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差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

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二,一般纳税人在对其今年四月三十日前自建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建议选择较为简单方便的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其销售额为获取的所有价款与价外的相关费用,应纳税额应依照5%的征收率来进行相关计算。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在对自建的老项目进行转让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全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三,一般纳税人在对其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其中不包含自建不动产,建议选择较为简单方便的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销售额应以获取的销售额(包含所有价款和价外相关费用)来进行计算。纳税人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与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主管地税机关依据5%的预征率来进行预缴税款,并向相关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非自建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

国税和地税分别交什么税 1、企业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从事生产、销售、修理修配的的企业一般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能达到100万,商业年收入能达到180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小规模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为3%。增值税在国税申报缴纳。 3、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4、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5、此外企业还交纳一些附加税和小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纳了后者就要用交纳数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 具体国、地税的征收税种划分如下: 一、国税负责征收的税种: 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和征管范围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9.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车辆购置税; 13.燃油税(暂未开征);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 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

2019年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2019年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力度,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促进税收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一)正视突出问题 20xx年以来,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中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形 势和纳税人期盼相比,还有差距,主要表现为:个别地方取消审批事项落实不到位,存在变相审批的现象;个别事项的审批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有的手续还比较繁琐,耗时长、效率低;一些审批事项取消后,后续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加 以解决。 (二)澄清模糊认识 一是关于审批事项底数不清的问题。审批事项底数,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 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发布的审批清单为基础,清单之外不存在其他审批事项(仅由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除外)。 二是关于已经取消审批事项的原有依据,包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修改或者废止前, 仍然应当进行审批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审批事项的决定为准,自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审批事项之日起,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三是关于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后续管理措施,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体现,税务总局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依法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法遵从。 四是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会增加执法风险或进户执法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彻底转变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是依法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的重要体现,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备案、申报、风险和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流失。 二、进一步推进审批改革 (三)加大改革力度 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10号公告发布的 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其中列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一、常见国税税种税率及计算方法 1、增值税 小规模:生产加工企业:税率3% 计算方法:含税收入/(1+税率)*税率)=应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税率17% 、13% 税负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 计算方法:销项税-进项税-上期留抵进项税=应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新企业)税率25% 计算方法:A、查账征收(按利润征收)=利润总额*25% B、核定征收(一般是收入核定) 商业:=收入*4%*25% 服务行业:=收入*10%*25% 生产加工企业:=收入*5%*25% 交通运输业:=收入*7%*25% 建筑业:=收入*8%*25% 二、常见地税税种税率及计算方法 1、营业税(不同行业税率不同) 一般性服务行业:5%,包括咨询服务、货运代理、广告业、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 特殊行业:建筑工程安装业、邮电业、交通运输: 3% 娱乐业:20% 计算方法:=营业收入*税率 广告业、货运代理业:=(收入-成本)*5% 代表处(外资)、办事处(内资):按费用核定收入纳税(将费用换算成营业额) 计算方法:营业收入=总费用/(-1-15%) 营业税=营业收入*5% 代缴代扣业:劳务中介、物业管理:=(收入-成本)*5% 2、城建税1%、5%、7%教育费附加3%、河道管理费1%、地方教育附加2% 计算方法: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注:外资企业不交教育费附加)3、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3%、4% 文化体育业:计算方法:=(收入-成本)*3% 广告业:计算方法:=(收入-成本)*4% 4、个人所得税(税率:5%—45%见附表) 境内人士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总额-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境外人士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总额-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他:如一次性意外收入(如中奖等):=收入*20% 5、印花税 账本印花税:建账开始,每本账应贴一张印花税票(5元/张) 实收资本印花税:=实收资本*万分之五 合同印花税:=合同交易金额*万分之五 企业所得税 税率目前是按所得税法规定核算的企业所得额小于3万按18%,3万-10万按27%,10万以上按33%

一、国税征收的项目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 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 7.xx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 8.出口产品退税; 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 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地税征收的项目有: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xx维护建设税; 5.车辆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xx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地方企业所得税;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国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应交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3% 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核定征收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地税: xx维护建设税: 按照增值税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xx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适用费率3%。 代开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减除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后的余额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印花税: 有13个税目。一般企业常用的有: 1、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2)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贴花。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 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

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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