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编著与编之间区别,以及著作权问题

著、编著与编之间区别,以及著作权问题
著、编著与编之间区别,以及著作权问题

著、编著与编之间区别,以及著作权问题著、编著、编都是著作权法确认的创作行为,但独创性程度和创作结果不同。

著的独创性最高,产生的是绝对的原始作品;编著则处于二者之间(编译类似于编著,但独创性略低于编著);编的独创性最低,产生的是演绎作品。如果作者的作品不是基于任何已有作品产生的,作者的创作行为就可以视为著。如果作者的作品中的引文已构成对已有作品的实质性使用,或者包含对已有作品的汇集或改写成份,作者的创作行为应该视为编著。凡无独特见解陈述的书稿,不应判定为编著。一部著成的作品中可以有适量的引文,但必须指明出处和原作者(出自经济日报出版社柳建明主编的《舆论学达辞典》)。编书可以是自己或多人的作品或别人的作品编辑成书。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

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摘自《中国信息产业网》原文:〈“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作者:张红霞)以提供反抄袭、反剽窃服务而著称的“好汉网”创始人何云峰教授在回答抄袭、剽窃和引用的界定标准时这样说明:“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学术性作品的观点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没有注明出处的或引用别人观点或文字,没有加以注明,但在参考文献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参考作品的则可能存在变相剽窃。但引用数据、新闻、名人明言、语录、标语

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

在新浪网首页上,有这样一个标题:“遭大肆剽窃抄袭,新浪被迫起诉搜狐”。在很多关于新浪诉搜狐的报道中,“剽窃”和“抄袭”也是各家新闻媒体引用频率最高的词语。

那么,“剽窃”与“抄袭”的法律含义是什么?二者有区别吗?

有人认为,抄袭即赤裸裸地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原封不动或稍作改动后拿来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而剽窃则须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乔装打扮,删节补充,窃其精华。我国相

著作权与专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专利的区别 著作权优点: 1.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产生的,也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效力(权利证明,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2.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盗版。也就是说,别人不能用跟你一样的代码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软件系统。至于系统内的图像、人物肖像等等,你也可以拥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雷同的图像、人物肖像等的权利。 著作权缺点: 1.著作权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构成。 2.因此软件开发人员,他们可以研究了你的软件,理解了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重新编写软件,就完全可以不侵犯你的著作权。无疑,他们偷窃了软件中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软件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总之,软件著作权无力保护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 发明专利的优点: 1.软件发明专利相对著作权保护,专利法弥补了这一缺点,极大的保护了软件的技术方案形式。(保护主要是你的软件流程图的内容。采用何种语言以什么具体的语句实现,专利并不说明。授权以后,他人采用该构思,就可能构成侵权) 发明专利的缺点: 1.申请专利,专利的技术材料就必须公开。 2.获得专利后每年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维持费用。 3.申请专利保护需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软件并不太多。 4.专利的申请及审查可能需要两三年的时间,如果软件的市场周期较短就不适于专利保护。 观点 因此,我个人建议申请著作权的理解观点:如果是为了防止商业合作中被盗版申请著作权即可,而且虽然构思公布了,但同类软件要抄袭模拟也需要凭自己的智慧和设计编写研发出与我们软件功能类似货相同的功能,不难就抄袭侵权。 第二,在中国腾讯抄袭了多少家APP,也很少被别人起诉赢过,所以真的要防止很难,而且别人也不会完全按照我们的构思。 第三,专利申请不考虑它的符合要求性,仅考虑申请周期,我觉得暂时也耗不起,如果真需要,那就两个一起申请。

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目录 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 (1) 二合作作品 (1) 三汇编作品 (2) 四影视作品 (2) 五职务作品 (2) 六委托作品 (3) 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 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 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 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一邻接权 (4) 二出版者权 (5) 三表演者权 (6)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 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 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 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 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 第七章著作权限制 一概述 (12) 二种类 (12) 三合理使用 (12) 四法定许可 (14) 五著作权穷竭 (15) 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

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 二、视为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 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一)概念 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一)概念 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一、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 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二、著作权特殊规定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2、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3、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5、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

著作权和出版权是一个概念吗

著作权和出版权是一个概念吗 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公民更加的关注法律,不断的学习普及法律。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来,有读者问到著作权与版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说,从法律的上来讲,著作权就是版权。 一、著作权即版权的原因 为什么说:"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称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其版权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因此,称著作权法还是称版权法,从各国的历史条件出发,其细微处可能有点差别,但从实质看,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 第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如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发起的伯尔尼公约,其第二条两款中使用Author’sRight,日文转译为著作权,在该公约英文文本中,这几处都换为Copyright,日文转译为版权。第三,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对英文中的Copyright,香港地区的作者

一般译为版权,台湾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著作权,我国大陆的作者有的译为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从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图书来看,虽然有的冠以著作权法有的冠以版权法,但研究的问题是相同的。 二、权利种类和形式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作品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

著作权、版权的重要性

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2、版权登记的意义: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 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申请版权保护后标志的所有权皆归您本人所有; 3、保护范围广泛。此标志虽已作为商标注册,但只能在所注册的 产品或服务范围内进行使用,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不能使用。而版权不仅可以在已经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起到补充保护的目的,也就是说在任何行业、任何产品中别人一旦使用和贵公司相同的标识,同样可以以版权来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 4、享有任何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防止其他 人侵权。主要是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册; 5、有利于作品的许可、转让,来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 6、若是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申请双软认证的必备条件,是企业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3、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

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主要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1,著作权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1,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⑶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商标权只是财产权。 ⑷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 商标权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 ⑸保护的目的不同 1,著作权保护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商标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

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6)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 ①它们的客体都是无形的财产;②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③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 (1)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 专利权只有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方能产生。 著作权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客体不同 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设计,实用新型。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著述创作的客观表达形式。(3)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与版权d的区别

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 2014年10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就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诉争商标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第二种意见,“仅依据单独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不能用来证明商标标志著作权的权属,但可以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作为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事实上,仅依据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行政、司法实践有着反复不同的做法,争论也十分激烈。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并总结出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供同行参考。 一、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否会对商标法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在“CAMEL” 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亦可以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而商标法中均有保护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的规定。不同于商标权,著作权享受全类保护,且著作权不受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约束。上述情形显然对商标法相关基本制度构成了冲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则认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与商标权法对商标的保护各自独立,如果商标标志构成作品,著作权法依法予以保护,并不会对商标法的制度产生不利影响。[1]此外,在工商银行行徽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某一客体同时符合两个法律的保护要件,当然可以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2] 从学术角度来看,部分法官也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有时反而可以弥补因商品类似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而不能有效制止恶意注册的不足。对商标标志依法进行著作权保护,反而能够维持正常的商标秩序。[3]商标版权化不必然导致与著作权的冲突。[4]笔者赞同,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不会对商标法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二、商标权人可否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至少是利害关系人? 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等载明的商标权人与著作权人主体并不必然一致。在“ettusais艾杜纱”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因为商标注册证的本质功能在于确定特定主体的商标权人身份,而非著作权人的身份,因此,只有针对同一商标的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通常亦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商标注册证才可能同时亦具有证明著作权权利归属的作用。但实践中,上述权利主体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商标权人所注册的商标既可能有合法的著作权来源,但亦可能不具有合法的著作权来源(即商标权人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将作品注册为商标)。而即便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形,亦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为商标权人同时亦是著作权人,其将自己的作品注册为商标;一为商标权人虽非著作权人,但其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因上述三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和区别

论述题:专利权与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技术发明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下面将在权利的主体客体、权项、取得、期限、归属、行使和限制等方面阐述。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但是客体存在一定差异,即两种权利保护的对象不同。专利权保护的是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产品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的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作品内容本身。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客体第二个不同点在于,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但专利权要求作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权项有差异。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只要有:实施权(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处分权(许可、转让、质押、放弃);标记权。人身权利主要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荣誉的权利。著作权里的著作人身权内容更多,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的权限范围更广。但是在权项的义务方面,专利权明显多过著作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要按规定激纳专利年费和其他费用,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的义务,并要接受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义务。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差别很大。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注册登记手续,专利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集体作品另外考虑);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归属比较一致,一般来说专利权归属于专利权人,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等另外考虑)。 专利权与著作权行使都包括转让、许可使用等,大致相同。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法定许可使用范围。专利权在义务权项中规定要接受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有关利益。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者权。而专利权没有有关的邻接权。

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与网络版权的区别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的共同点 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文化的需求,实现传播。出版只有实现规模性的复制,或者叫规模性的使用,才能形成产业,网络环境下的规模就体现为重复使用的次数,所以说产业的基础和规模是相关的,和广泛传播也是相关的,这一点无论在现实社会里还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其本质都应该是一致的。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不同点是什么呢? 传统出版需要获得复制权,数字出版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不同。一个是在真实的社会里,一个是在虚拟的空间里。传统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出版商印书成册,然后通过不同区域的批发商、零售商或电子商务等环节才能到读者手中;数字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把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建立在一个平台上,通过网络进行传送,它可以使许许多多的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获取任何一部数字作品。数字出版要求版权的集约化程度高。在传统出版领域,一些较小的出版单位一年可以只出几十种、几百种书,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很普遍,但在数字出版领域,这就远远不够。如果不能集约或控制某一领域中最具代表性且有相当比重的作品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以传统出版的方式投送数量有限的作品,而面对数百万个网站,这样去做数字出版,无疑像在海里撒盐一般。近年来,我们一些出版单位在数字出版上投了不少钱,也花了不少精力,但效果却不大,版权集约不够可能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版权的角度看我国内容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版权的认识不够。现在很多文化单位回避版权,不知道在所有文化产品当中,天然的已经有了版权的因素在里面,甚至有的搞文化产业,却不了解版权。 第二,定位不清楚。我们讲实现出版的转型,是把自己放在一个传播者的位置上来考虑问题。在传统出版里面,作为出版者,是要通过复制、发行来进行传播,通过传播获得效益;在数字出版领域,传播需通过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两个层面。它既需要有大的运营商,也需要有大的内容提供商。现在,大的运营商已经有了,比如联通、移动、电信,而大的内容提供商还没出现。 第三,内容提供商规模不大,优质版权资源不够集中。内容提供商需要把一定数量的版权集约起来,过于窄小分散,只能淹没在浩瀚的网络之中,产生不了效益。 第四,数字出版平台的纷纷建立具有一定盲目性。目前,数字平台纷纷涌现,其好处是大家都很重视数字出版,都建平台,都投入那么多人在做,都在进行实践和探索,不好的地方是,大家对数字环境下内容投送的性质和方式不清楚。有人认为全世界数字出版有几家就够了,听起来好像有些极端,但道出了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与规律。整合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版权集约是数字出版得以实现的前提。 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几个建议 第一,要深刻理解版权,要整合版权资源,集约版权。出版人要转型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商,一定要形成和运营商的对等谈判

论产品设计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

论产品设计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 产品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艺术性创作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性,又有着作权的特性,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获得专利法和着作权法的双重保护。对于同一知识产品受不同知识产权法保护,学界使用不同的术语,我国有人将该现象称之为“权利的双(多)重保护”、“权利的交叉保护”或“权利冲突”、“权利竞合”等1。产品设计受专利法和着作权法的双重保护将引发权利重叠,权利冲突及如何寻求救济等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试图在着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 我国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同一客体是否给予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以及如何解决双重保护中的具体问题均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本文拟以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仍受着作权的保护为视角,分析双重保护的必要性,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双重保护的态度,在借鉴域外司法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建议。本文分四章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提出。通过司法实践中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能否受着作权保护的案例和对案例判决的评述以及对知识产权选择理论的评判来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问题。第二章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从立法制度上的原因,知识产权自身特性以及利益平衡的考虑等因素进行分析,来说明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必要性。第三章是考察中外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领域——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首先对我国实用艺术品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案例进行梳理,通过案例对实用性、艺术性和功能性等要素进行辨析以及着作权法保护对实用艺术品艺术性高度的要求。其次,对美国司法判例中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分离原则”进行探讨,并与我国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对比。最后,阐明了中美两国专利法和着作权法都对实用功能保护的排除,着作权法保护和专利法保护的差别和意义。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双重保护提出的建议。本章是基于前述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在对域外立法和司法判例归纳总结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和司法层面上提出完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建议。

版权vs著作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界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我国近代的版权和著作权概念则主要是受日本的影响。在日本,由于“版权”一词被认为是容易引起误解的用语,终于被“著作权”一词取代,如今在中国也多称著作权。“版权”和“著作权”其实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产物,并不宜将二者混同。 著作权与版权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是两者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二是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三是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四是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用一般享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五十年。 可见,随着现代著作权内容的丰富,早期的版权已经不能与著作权等同,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与版权不能再被混同。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二)实用版

YF-ED-J539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二) 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二)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总部:___________ 分部:___________ 加盟店:_________ 因特许经营的需要,双方根据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本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作品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创作的下列作品: (一)作品名称及描述___________(详见附件)。 (二)作品名称及描述___________(详见附

件)。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作品的权利种类为: (一)__________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_________项权利。 (二)__________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_________项权利。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1)复制权,即以__________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__________方式向客户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软件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与软件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即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等在内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 知识产权与软件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二、知识产权的作用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版权业务说明

版权资料 著作权分类: 包括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计算机软件、戏剧、杂技艺术、图形、模型等作品。 材料要求: 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样本(包括纸质样本和电子介质作品样本)、作品说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注:以上文件均需盖公章或当事人的签名。 办理步骤: 在线填报登记、打印——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缴费通知(30天左右)——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下发受理书(30天左右)——审查(30个工作日)——(补正)【2个月内补正,登记机构30个工作内审查完毕】——制作发放登记证书(2个月左右)——公告 备注:版权是先下交费通知书(申请后1个月收到),后下受理通知书(缴费后1个月左右可以收到)。若不需要补正,版权从申请到拿证的总时长是5-6个月左右。若需要补正,则要加多1-2个月。 查询: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可以搜索作品是否已经审查完毕,何时登记下证。 常见问题: 1 什么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有什么区别

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时间宝贵,小编翻阅了大量材料并进行归纳,目的只有一个,让你1分钟快速了解两者的区别~ 无论是计算机软件专利还是软件著作权,都属于核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范畴。申请成功后都能拿到政府相应的补贴。但著作权和专利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所以采用两种不同的保护形式获得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 (一)二者法律依据不同 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的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具体审查标准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若干问题”。 (二)二者保护原则不同 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也是自愿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体现公证的效力,主要用于声明著作权权属,后续维权时的证据力度更大,是APP上架的必备品,如果申请高企还可享受最高30%税收减免和最高200万的政府补贴。 软件专利则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保护,因此必须要积极申请,且专利制度也是以“用公开换保护”为原则。 (三)保护期限和维护费用不同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作品,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 费用方面只会缴纳前期的申请费,后续不会有维护的费用。 一般来说软件专利是申请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20年。 而发明专利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过期不缴纳即视为放弃专利权。

(四)申请通过率不同 软件著作权实行的是登记制,只要形式审查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并且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获权,登记通过率很高。 软件专利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一般纯软件型的专利不易获权,通过软硬件结合的方式会提高其授权率,但总得来说通过率相对要低。 (五)下证周期不同 软件著作权可以不用公开就受到保护,并且能够让创作者更快地获得著作权保护,采用加急申请软件著作权6-12工作日就可以拿到证书,而且是不成功全额退款的。这样的时效性能够帮助著作权人快速抢占市场,拿到政府相应的资助。 软件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专利申请时间是1~2年,一般不能采取加急形式。而软件的进步迭代相对来说是较快的,所以在申请的过程中的有可能就会错过软件市场。 但,两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相反,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对一个软件系统最好的知识产权其实是搭建起全套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用专利保护想法、软著保护代码、商标保护名字、版权保护LOGO,这样的保护才能全方位的保护你的软件权利,为你带来更长远的经济效益!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外观专利与著作权的差异

对于包装设计、产品图案等设计作品,都属于外观专利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下面来看看外观专利与著作权的差异。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然而,外观专利与著作权在各方面又有着很大的区别。 首先,关于保护主体的差异。外观专利主要保护的应当是工业产品,其三大要素分别为形状、图案、色彩,如果从外观设计的角度看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要求形状(造型艺术)、图案、色彩必须要使用在产品上。 因此,离开了具体产品,单纯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就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而应当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 其次,关于保护条件的差异。著作权只要求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指的是独自创作完成,即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独立完成,但是是否独立完成有时候无法分辨清楚,诉讼中需证明“实质性相似+接触”,才能判定侵权。 而外观设计只接受符合“三性”的外观设计申请(“三性”指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要求“独一无二”,保护条件严格,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比著作权更强烈的垄断权,其保护力度大。

最后,关于获取权利方式的差异。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申请周期长。 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旦产生,著作权就自动产生,著作权无需像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样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才能获得,因此著作权一经产生就受到法律保护,权利形成周期短,但没有像外观设计一样的权利证书。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1) 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1,着作权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 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1,着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 对着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⑶权利内容不同。着作权是一体两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商标权只是财产权。 ⑷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着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 商标权要求商标具有显着性。 ⑸保护的目的不同

1,着作权保护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商标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6)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着作权法》是管理着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着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着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 ①它们的客体都是无形的财产; ②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 ③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着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 (1)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 专利权只有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方能产生。 着作权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客体不同

中国著作权发展史

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2004-2-1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关于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其实,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遵循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线索,以探讨著作权观念的演变和进化。 一、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 “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 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中国,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文化史上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先是诸子百家争鸣于朝野。后是儒学佛道风行于社会。先进的造纸术问世,带来人类书写材料的革命;图书市场的形成,推动了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它们的次第产生,既是中国文明走向繁荣的梯航,又是中国著作权观念萌发的母土。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发明家,竞相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经验、教训、见解”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而简册、缣帛、纸张的出现和采用,则为他们的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并广为传播提供了 重要条件。 在著书(创作)—一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们仑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在《五百家注柳先生集》卷四《辩文子》中记载:“文子书十二篇。其传曰老子弟子。其辞时有若可取。其指意皆本老子。然考其书,盖驳书也。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数家皆见剽窃。无论是文子剽窃孟轲、管仲之言,还是宝月抄袭柴廓之作,都是一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因而受到古代士人的鄙夷。

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与区别

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与区别 目前,很多人存在误解,总是认为作者就是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往往因为搞不清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而功亏一篑。所以,有必要对作者和著作权人这两个相似的概念进行区分。 一、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二、相关法规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说明委托作品

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时,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在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经常发生。如委托他人写回忆录,作品反映了委托人的思想、经历与生活,委托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托人认为著作权当然属于自己所有,而受托人则认为自己参加了创作,当然享有著作权;又如某学校委托某录音像部门摄制录音录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托某画家为其画一幅肖像画等等,这些都涉及到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采取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著作权归属的协议。双方可约定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别归受托人和委托人所有,如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享有署名权,委托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财产权。双方也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双方共有。委托合同可以采用书画形式,也可通栏用口头合同,但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尽量订立书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况 1、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该规定是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这一原则来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之后,一般情况下新的著作权人就不是作者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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