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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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赢1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一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

本保险所指房屋类型只限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性质以居住为目的商品房、别墅,但不包含集体所有制宅基地自建房。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主体框架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围墙等设施。

2、室内装修:

室内装修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进行的装饰,并且该装饰固定附着于地面、墙壁、天花板。

3、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家用电器、家具。

(二)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租赁、使用、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以外的其它结构的房屋,以及简易建筑结构房屋;

(三)无人居住的房屋,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围墙、泳池、车棚、车库、杂物间、柴房、禽畜棚、厕所,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四)日用消耗品(如服装、鞋帽、各类食品、烟、酒、日化用品、卫生用品、日杂用品等)、家养动物、植物、水族;

(五)金银及制品、玉器、首饰、珠宝及制品、货币、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古币、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各种收藏品;

(六)商业文件、书籍、档案、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图表、枪支弹药及

其它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七)各种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助动车、汽车、摩托车等;

(八)移动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笔、打火机、手表,照相及摄像器材,各种磁带、磁盘、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包括内存数据、资料)、影音激光盘等;

(九)放置于露天、阳台、走廊、庭院内的家庭财产(但不包括室内空调的外挂主机);

(十)违章搭建的建筑、设施或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洪水、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水浸。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不属于上述第五条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第十条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出险时保险标的所能获得的公允市场价值。

第十一条本合同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和计算保险金额,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每份保险中各项保险标的分配保险金额如下表:

序号保险标的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单位:人民币元)

1

家庭

财产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10000

2 室内装修5000

3 家具3000

4 家用电器2000

(每份保险小计)20000

(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家庭财产地址购买多份本保险,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同一家庭财产地址无论投保多少份,其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总保险金额上限为40万元;

(三)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但当同一个家庭财产地址减少投保份数后仍然达到20份以上(含),则该地址总保险金额仍为40万元。

保险期间和犹豫期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指定银行账户收到投资金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犹豫期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投保人享有10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合同(即退保),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投资金。在此期间,如果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且将能获得赔偿的,投保人提出退保,则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处理。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提交保险单证原件及有效身份证,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资金及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投保人以缴纳投资金的形式投保本保险,保险费不需另行缴纳。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投资金为人民币1万元;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投资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投资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投资金。

满期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六条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均可按下列约定领取满期给付金。

第十七条满期给付金由投资金及其收益组成。每份保险的满期给付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满期给付金=10000+10000×[(R0+0.7%)×T0+(R1+0.7%)×T1+(R2+0.7%)×T2+……+(Rn+0.7%)×Tn]÷365

其中: R0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正执行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R1为保险合同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后、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R2为保险合同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后、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Rn为保险合同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n次利率调整后、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T0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至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1 为自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至第二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2 为自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至第三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n为保险责任期间内,自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第n次)利率调整日至保单满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第十八条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届满时,总给付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满期总给付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减少的投保份数。

退保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九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全部退保,退保需凭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银行账户原件,到保险人指定营业场所填交书面退保申请,办理退保手续。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退保)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第二十条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内(含十日),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且将能获得赔偿的,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人根据提出退保时的退保月份,按照《退保给付金表》支付每份退保给付金。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后,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人根据提出退保时的退保月份,按照《退保给付金表》支付每份退保给付金。

保单质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可以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给付金的领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的满期给付金或退保给付金只支付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到保险人指定的场所领取。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办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保险期间届满时,投资金停止增值或计息。如投保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逾期不领取满期给付金,保险人仅按本合同期满日给付金额支付。

挂失手续

第二十五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因投保人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条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领取满期给付金的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完成满期给付金的支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保险人行使上述合同解除权,按照后附《退保给付金表》向投保人支付退保给付金。

第三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投资金。投保人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出险通知书;

(三)财产损失清单;

(四)受损财产购置发票;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不超过总保险金额及各标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二)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原则上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不超过总保险金额及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二)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四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在同一个保险年度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四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续保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申请续保。

释义

保险人: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降雨量以当地气象部门测量及公告为准。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退保月份:指按保单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计算的月份,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第一个月为零退保月份,每经过一月退保月份增加一月,不足一月的不计。例如,自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0月1日,201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为0退保月份,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为1退保月份,依次类推。

退保给付金表

退保月份给付金额

0 8500

1 8540

2 8580

3 8620

4 8660

5 8700

6 8740

7 8780

8 8820

9 8860

10 8900

11 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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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赢1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二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

本保险所指房屋类型只限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性质以居住为目的商品房、别墅,但不包含集体所有制宅基地自建房。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主体框架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围墙等设施。

2、室内装修:

室内装修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进行的装饰,并且该装饰固定附着于地面、墙壁、天花板。

3、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家用电器、家具。

(四)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租赁、使用、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以外的其它结构的房屋,以及简易建筑结构房屋;

(三)无人居住的房屋,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围墙、泳池、车棚、车库、杂物间、柴房、禽畜棚、厕所,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四)日用消耗品(如服装、鞋帽、各类食品、烟、酒、日化用品、卫生用品、日杂用品等)、家养动物、植物、水族;

(五)金银及制品、玉器、首饰、珠宝及制品、货币、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古币、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各种收藏品;

(六)商业文件、书籍、档案、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图表、枪支弹药及

其它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七)各种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助动车、汽车、摩托车等;

(八)移动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笔、打火机、手表,照相及摄像器材,各种磁带、磁盘、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包括内存数据、资料)、影音激光盘等;

(九)放置于露天、阳台、走廊、庭院内的家庭财产(但不包括室内空调的外挂主机);

(十)违章搭建的建筑、设施或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火灾、爆炸;

第五十二条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十三条洪水、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水浸。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不属于上述第五条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第十条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出险时保险标的所能获得的公允市场价值。

第十一条本合同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和计算保险金额,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每份保险中各项保险标的分配保险金额如下表:

序号保险标的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单位:人民币元)

1

家庭

财产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10000

2 室内装修5000

3 家具3000

4 家用电器2000

(每份保险小计)20000

(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家庭财产地址购买多份本保险,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同一家庭财产地址无论投保多少份,其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总保险金额上限为40万元;

(三)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但当同一个家庭财产地址减少投保份数后仍然达到20份以上(含),则该地址总保险金额仍为40万元。

保险期间和犹豫期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指定银行账户收到投资金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二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犹豫期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投保人享有10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合同(即退保),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投资金。在此期间,如果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且将能获得赔偿的,投保人提出退保,则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处理。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提交保险单证原件及有效身份证,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资金及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投保人以缴纳投资金的形式投保本保险,保险费不需另行缴纳。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投资金为人民币1万元;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投资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投资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投资金。

满期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六条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均可按下列约定领取满期给付金。

第十七条满期给付金由投资金及其收益组成。每份保险的满期给付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满期给付金=10000+10000×[(R0+0.7%)×T0+(R1+0.7%)×T1+(R2+0.7%)×T2+……+(Rn+0.7%)×Tn]÷365

其中: R0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正执行的、人民币二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R1为保险合同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后、人民币二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R2为保险合同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后、人民币二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Rn为保险合同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n次利率调整后、人民币二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T0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至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1 为自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至第二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2 为自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至第三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n为保险责任期间内,自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第n次)利率调整日至保单满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第十八条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届满时,总给付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满期总给付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减少的投保份数。

退保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九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全部退保,退保需凭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银行账户原件,到保险人指定营业场所填交书面退保申请,办理退保手续。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退保)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第二十条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内(含十日),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且将能获得赔偿的,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人根据提出退保时的退保月份,按照《退保给付金表》支付每份退保给付金。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后,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险人根据提出退保时的退保月份,按照《退保给付金表》支付每份退保给付金。

保单质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可以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给付金的领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的满期给付金或退保给付金只支付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到保险人指定的场所领取。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办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保险期间届满时,投资金停止增值或计息。如投保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逾期不领取满期给付金,保险人仅按本合同期满日给付金额支付。

挂失手续

第二十五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因投保人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条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领取满期给付金的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完成满期给付金的支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保险人行使上述合同解除权,按照后附《退保给付金表》向投保人支付退保给付金。

第三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投资金。投保人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出险通知书;

(三)财产损失清单;

(四)受损财产购置发票;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不超过总保险金额及各标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二)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

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原则上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不超过总保险金额及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二)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四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在同一个保险年度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但进入下一个保险年度后,自动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

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四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续保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申请续保。

释义

保险人: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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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K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K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K62.85%扩展条款 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6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K65.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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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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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7.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 1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 险公司 33.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5.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6.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7.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 公司 38.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9.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0.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2.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 险公司 43.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等级分类表.pdf

大类 中类 小类职业类别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负责人1 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员(内勤)1 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员(外勤)2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负责人 1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职员(内勤) 1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职员(外勤) 2 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1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内勤)1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外勤)2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负责人1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职员(内勤)1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职员(外勤)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种子繁育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种苗繁育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艺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园艺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食用菌生产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热带作物栽培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中药材种植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药喷撒工4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作物收割机械操作工3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学研究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土地整治工程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土壤肥料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指导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作物遗传育种栽培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工程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作物植保员2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沼气工4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村节能员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太阳能利用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驾驶操作员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修理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服务经纪人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园艺产品加工工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棉花加工工3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热带作物初制工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植物原料制取工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等级分类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 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轮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K) K05. 冰雹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6. 雷电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雷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7. 暴雪、冰凌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8. 沙尘暴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有限股份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大众联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doc 60页)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服务网点环境建设规范 (2) 第一节服务网点的分类 (2) 第二节服务网点建设总体要求 (4) 第三节服务网点建设要求 (5) 第三章基本服务礼仪 (9) 第一节仪容 (9) 第二节着装 (9) 第三节仪态 (10) 第四节工作环境 (11) 第五节常用礼节 (11) 第六节交流礼仪 (15) 第七节电话礼仪 (16) 第八节接待礼仪 (17) 第四章网点服务规范 (18) 第一节服务岗位 (19) 第二节网点日常管理 (21) 第三节服务行为 (25) 第五章销售服务规范 (31) 第一节职业道德 (31) 第二节销售行为 (32) 第六章承保服务规范 (34) 第一节职业道德 (34) 第二节承保各环节服务 (35) 第七章理赔服务规范 (37) 第一节职业道德 (37) 第二节理赔各环节服务 (38) 第八章投诉服务规范 (45)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定义 (45) 第二节职业道德 (45) 第三节投诉处理服务 (46) 第四节典型投诉处理 (49) 第九章内部服务规范 (52) 第一节服务原则 (52) 第二节业务处理 (53) 第三节办公事务 (54) 第十章服务禁语 (54) 第一节通用禁语 (55) 第二节销售服务禁语 (56) 第三节承保服务禁语 (56) 第四节接报案服务禁语 (57) 第五节查勘服务禁语 (57) 第六节定损服务禁语 (58) 第七节单证收集服务禁语 (59) 第八节处理外部投诉服务禁语 (59) 第九节内部服务禁语 (5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 2.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外部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均应热情大方、礼貌尊重、不卑不亢、专业高效。 3.各级机构人员工作期间应以“维护公司利益、高效开展工作”为原则,强化内部服务意识,主动沟通协调,换位思考,不推诿、不拖沓,提升内部服务效率。 4.各级机构人员应熟知与本岗位相关的客户服务规范、客户服务承诺,以及客户服务相关规定。 5.各级机构人员在内外部服务过程中均应遵循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指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接待客户咨询,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受理本级机构、下级机构咨询,解答上级机构询问过程中,第一个接受来访(来电)询问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尽最大可能为客户/同事排忧解难,做到第一受理人对问题跟踪处理,不敷衍、推诿,直至处理完毕为止。确属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第一受理人应引导客户/同事到具有相应处理权限的同事处办理,并负责获得接办同事“事项已办理完毕”的

24家财产保险公司名单及股东

0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0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武新裕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盛集团有限公司(外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服务公司 0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亚洲保险有限公司 北京松联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泰国盘谷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印度尼西亚中亚保险有限公司 0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6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史带保险和再保险有限公司(Starr Insurance & Reinsurance Limited)、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等 0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保险集团)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08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创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 陕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10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全国唯一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 11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新疆兵团投资中心、新疆华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12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15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附加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附加险条款 1、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契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本公司申报并获得本公司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4、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5、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限额: 累计事故限额: 6、锅炉爆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8、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9、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推荐下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 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 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 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 产的损失;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 奉节支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其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10月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2月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4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在中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 截止到2014年,中国人寿已经在全国各省份及重点城市共设立了36家分公司。公司是提供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大陆最大的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隶属国务院领导,已有50多年的悠久历史,规模最大,客户最多,覆盖最广。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中国人寿占全国寿险市场57%的市场份额,销售网络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共设有县以上4800多个分支机构,建立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另有兼业代理机构12014个,聘用个人代理人员88万余人。公司遍布全国的广泛分销网络由个人代理人、直销人员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提供个人人寿保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产品和服务。截至2014年6月30日,拥有超过10554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1.5亿份个人和团体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保单,拥有和管理的有效长期寿险保单超过1.2亿份。到2014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3220.52亿元,总资产达到15846.11亿元,可运用资金超过12200亿元。 在著名财经杂志《财富》评选的2014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以营业总收入排名第290位,成为我国内地首家进入全球500强保险企业。此后连续8年荣获“全球500强企业”称号,其中2014年以570.1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118位,在2014年的基础上上升了15位。在短短8年的时间内上升了172位,令全球保险业震惊。在著名金融杂志《欧洲货币》组织进行的2014年度亚洲企业评选中,中国人寿被评为亚洲最好的保险公司。2014年9月1日,在《亚洲金融》评选的亚洲寿险公司50强中,中国人寿排名第一。由世界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天安保险情况介绍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概况 1、公司中文名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AN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OF CHINA 中文缩写:天安保险 英文缩写:Tianan Insurance Co. Ltd. Of China 2、注册资本:人民币4,344,552,596元 3、注册地:上海 4、成立时间:成立时间:1994 年10 月(注:保监会正式批准开业时间为1994 年10 月22 日,营业执照正式办理时间为1995 年 1 月27 日) 5、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1)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水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宜;办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按照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适时调整经营范围。 2)经营区域: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经营区域覆盖32个省、市、自治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 6、法定代表人:范小清 7、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95505 9、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财产险、车险、人身险 公司先后通过了ISO9002、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承保的重大项目:上海黄浦江上四座著名大桥、上海地铁、南京长江二桥、江阴长江大桥、天津地铁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共保了亚太卫星、中卫1号等航天保险。 其他 天安保险在2012中国保险业客户满意度测评结果中荣获产险公司第一 股权所有 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单位股份持股比例% 1、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868,910,519 20% 2、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868,900,000 20% 3、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76,849,481 15.58% 4、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21,340,000 12% 5、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0 6.9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保险公司名录

人身险公司68家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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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最悠久、业务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48.2851亿元人民币,经营除人身保险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目前稳居亚洲财险公司第一、全球单一品牌财险公司第二。 20RR年10月27日,中国人保财险首次向全球公开招股,20RR 年11月6日,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328)。2016 一、发展历程 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RR 年9月,公司制定了建设综合性、多元化国际保险(金融)集团的新时期发展战略目标,提出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20RR年,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内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

海外上市“第一股”。在本次发行中,中国人保财险共获定单总金额108亿美元,在向香港回拨前超额认购24倍,在香港零售市场也取得了136倍的超额认购,创下了大型国企海外上市的历史性纪录,成为内地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20RR年,公司改革转型,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成为国内第一家年度保费突破千亿元大关的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全球财产保险业务前十强。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20RR年北京奥运会、20RR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20RR 年东亚运动会保险合作伙伴,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二、公司业绩 20RR年度,中国人保财险保费总量突破1000亿元大关,是国内第一家保费破千亿的非寿险公司,一举跨入非寿险国际大公司的行列;20RR年度,中国人保财险在全球可比上市非寿险公司中排名攀升至第七位,亚洲排名稳居第一。同年,我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成为国内非寿险公司首个年保费收入超千亿的单一险种;20RR年度,公司保费收入超过1900亿元,亚洲排名稳居第一,在全球单一品牌财险公司中位列第二;20RR年11月27日,公司保费收入突破20RR亿大关,成为国内财产险市场首家年度保费超越20RR亿元量级的公司;2016年,公司实现发展新跨越,保费收入突破3000亿元。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非寿险市场上,2016年中国人保财险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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