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人大机关秘书部门是人大机关公文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公文的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人大机关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的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严谨、严守机密、廉洁正派,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人大机关内部的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告适用于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地方性法规。

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定程序,有关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意见、批评和建议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

通知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执行或周知的事项等。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情况。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等。

意见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人大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

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版头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该排列在前。

(二)秘密等级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方。机关内部的公文,应当标明“内部文件”。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之下,横线之上居中处。“函”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之下,横线之下居右侧。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横线中央不嵌五星。

(五)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由发文机关的领导审批签字。

(六)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位于主送机关或正文之上正中间。

(七)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列。

(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九)附件公文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时间应当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应当以发出日期为准。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加盖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含联合发文),应当加盖部门印章。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

(十三)主题词主题词的标注,应当符合公文主题词标注的各项规则。

(十四)抄报、抄送单位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的上下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抄报”是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送公文;“抄送”是向同级、下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分送公文。

应当排列于公文本页下端。

(十五)印制版记由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标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日期和份数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六)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公文标准印刷字号:通常情况下,标题用2号宋体字,主送机关使用3号黑体字,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小标题,按结构层次,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落款使用楷体字。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八条人大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人大机关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相互行文。

(二)人大机关各部门可向下一级人大机关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必要时,应当同时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人大机关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人大机关各部门可对外向不同隶属关系的部门行文。

重要问题的行文,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发文。

(四)同级人大机关各部门、上一级人大机关部门与下一级人大机关部门可联合行文;人大机关部门与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其它部门也可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九条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常委会领导请示问题的公文,应当送办公厅(室)秘书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应直接送领导本人,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公文办理

第十条公文的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阅、请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发文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收文的办理

(-)签收应当逐件清点来文后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登记应当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密级、份数、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三)分发应当根据来文内容或来文单位的要求,以及收文单位的有关规定,将公文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四)传阅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秘书部门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和延误。

(五)请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送请主管领导批示后办理。

(六)承办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办理。对属于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尽快交职能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尽快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如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不适宜由本部门承办的,应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对需要报请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应及时上报,需要文秘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并代拟文稿的,应将办理意见和代拟文稿一并上报。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

(七)催办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督办、查询。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也应当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情况。

二、发文的办理

(-)公文的起草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用词和标点准确、规范。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l)”。

4.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

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校对审核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应当认真细致地逐级校对审核,文责自负。公文校对审核的内容是: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3.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4.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报(送)单位、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已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内容需作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三)审签公文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或上级领导审批签发。联合发文,应当由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会签。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签发公文应当用钢笔或毛笔。

(四)登记编号应当按照发文字号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编号。

(五)印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六)分发应由主稿单位或秘书部门分送主送机关、抄报(送)机关。

第十一条传递秘密级以上的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复,或者明、密电混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和计算机传输。凡需存档或请领导批示的传真件,应当复印后再办理。

第六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十二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按时将公文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十三条联合办理的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相关单位如需要可保存复印件。

第十四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的保密地点,由两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泄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级人大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据1998年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以

大机关文秘档案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和两个协法)的通知)

(常办〔1998〕秘字第12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准确规、精简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围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版(含式样)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 9704—2012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1 幅面尺寸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5.2.2 字体和字号 5.2.3 行数和字数 5.2.4 文字的颜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1 制版要求 6.2 印刷要求 6.3 装订要求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7.2 版头 7.2.1 份号 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7.2.3 紧急程度 7.2.4 发文机关标志 7.2.5 发文字号

7.2.6 签发人 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7.3 主体 7.3.1 标题 7.3.2 主送机关 7.3.3 正文 7.3.4 附件说明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GB/T 9704—2012 7.3.5.5 特殊情况说明 7.3.6 附注 7.3.7 附件 7.4 版记 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7.4.2 抄送机关 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7.5 页码 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 10 公文的特定格式 10.1 信函格式 10.2 命令(令)格式 10.3 纪要格式 11 式样

GB/T 9704—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704—1988。

收文处理单归档时如何处理

《收文处理单归档时如何处理》(专题沙龙) 沧海一粟:收文处理单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上级机关文件处理单,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需要具体办理的,一般先有办公室主任签署“请某某领导阅示”,再有领导签署具体“批示意见”,有的还签有具体办理人的“办理结果”(大多是签署“已办理”);另一种是不需要具体办理的,一般先有办公室主任签署“请某某领导阅”,领导大多阅后大多签署“已阅”字样,有的还传阅中层领导干部。另一类是其他机关文件处理单,体又可分需要具体办理的和不需要具体办理的两种。这些收文处理单归档时如何处理?请大家发表看法! Maoyue:收文处理单,也有的称为文件处理单、公文处理单,主要栏目有来文机关、文号、文件标题、拟办意见(有的是分办意见)、批办意见和处理结果。从收文类型上看,一种是阅知件,一种是阅办件。对阅知件来说,一般是写上姓名和日期即可,也有圈阅的。但对阅办件而言,领导和部门一般都有明确的批办意见和办理结果的文字记录。有的人可能觉得阅办件收文处理单需要归档,阅知件收文处理单就不必归档保存了。我认为只要是归档的文件,其收文处理单也应当一同归档,而不应区分有无领导批示意见。因为收文处理单上的签名和日期恰恰是文书处理的历史记录。既然一份文件需要归档,我们何必在乎仅仅只有一页的收文处理单而非要加以区分呢? 都梁档案:我认为收文处理单不宜归档。首先,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国家档案局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要求收文处理单必须随文件一起归档。因此,收文处理单归档缺乏政策强制推行的依据。其次,本人承认收文处理上有相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批办处理意见,但这与实践贯彻执行文件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收文单上有批办处理意见,并不代表贯彻执行了文件,没有也不代表没有贯彻执行了文件,一个区区的收文单能够说明什么问题。其三,按照以前的做法,重要的收文单即有领导重要批示的随文件保管,说白了其实也是为本单位应付检查日后免除责任打下伏笔而已,对上对下都有个交代。收文处理单不是文件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说明文件的实际执行情况,公文的阅办和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各单位具体的制度约束,收文单归档实在是画蛇添足,典型的形式主义。 山大档案:我觉得收文处理单应该与文件一起归档,原因如下:其一,收文处理单虽然是文件的“附件”,但也是整份文件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文件的某些情况,而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我觉得收文处理单不可随意抛弃;其二,如果将收文处理单善加利用,还可以起到点石成金、“变废为宝”的效果,例如将收文处理单按照一定顺序整理并装订成册,就会形成一种简便而实用的查找工具,如果该份文件丢失或损毁了,也可以从收文处理单上了解到相关内容,至少可以查找到一些有用的线索;其三,收文处理单尤其是对于重要文件的收文处理单务必要保存、归档,一方面这是工作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单位对该文件的重视程度,反映了单位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一井水:过去对文件处理单的归档要求是:有领导重要批示的归档;无领导批示的传阅单,单独保存2年,然后销毁。现在由于实行单件管理,为了保护文件,尊重历史,提出将

公文文种区别

公文文种区别 导读:本文是关于公文文种区别,希望能帮助到您! (1)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公文,决议一般用于党的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的决议》。 (2)决议必须经会议表决通过,而决定不一定经会议表决通过。 (3)决定一般用于部署具体工作,不一定充分论述。而决议涉及面较为宽泛,不做具体的工作部署,有些决议还带有较强的议论色彩。如《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公文中文种区别:公告与公报 公告是行政机关文种,而公报是党的机关文种。公报也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主要有会议公报、联合公报、专题公报、统计公报等。除统计公报是政府统计部分发布的以外(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行政机关很少使用公报这一文种。公告比较简短,而公报则较为详尽,篇幅较长。 公文中文种区别:公告、通告与启事 (1)公告面向国内外,知照范围最广;公告的内容属于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重在知照性,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属于通用公文,由法定机关单位制发,具有权威性。一般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各级地方人大及其会、各级地方政府等机关发布。 (2)通告一般面向一定辖区范围的群众,专业性相对较强,如宣布行政措施,告知具体事务等,具有知照性和约束力。一般通过张贴、登报、广播等方式发布。通告属于通用公文,由法定机关单位制发,具有权威性和

强制性。 (3)启事不属于通用公文,是事务文书。启事的制发可以是机关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制作相对比较自由。如:招聘、更名、改号、迁址、开业、租赁等事宜均可使用启事。启事没有强制与约束力,这是与公告、通告的本质区别。 公文中文种区别:决定与通知 决定只能用于下行文,通知可以下行和平行。决定主要是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有较强的决策性和纲领性;通知使用面宽泛,部署工作,要求明确而具体。决定的指令性仅次于命令,而通知的指令性相对较差。 公文中文种区别:请示与报告 1.用途不同 报告是呈阅性公文,主要作用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陈述的特点明显,在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而请示是呈请性公文,主要作用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在请示中虽然也可以陈述情况,但这是次要的,是为请示事项的提出服务的。 2.内容含量不同 报告往往要涉及多个事项或一个事项的几个方面,即使是专题性报告,也往往要涉及一个事项的几个方面,内容含量大,报告比较复杂,篇幅较长;而请示的撰写强调一文一事,内容单一,篇幅较短的比较多见。 3.行文时机不同 报告可以在工作进行之前行文,也可以在工作进行当中行文,而更多的是在工作完成之后行文;而请示则必须事前行文,不能“边干边请示”,更不能“先斩后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模板】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 范围 本范围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公文标准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固定值使用30磅,或使用1.5倍行距。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的胶纸印刷

纸或复写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张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mm 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装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方正仿宋体gbk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方正小标宋体gbk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

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行政机关执行版本说明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行政版 一、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97mm×210mm。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MM,公文用纸订口28MM,版心尺寸225mm×156mm(不含页码)。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2.信函式公文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 ,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3.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

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三、公文各要素及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置于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 (2)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3)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置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公文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发文机关制作公文时使用的、规范板式的文件版头,通常称“文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制度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办公室全盘工作; 2、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车辆管理、考勤考核、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接待、公益劳动、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活福利、老干服务等工作; 3、负责机关党建、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民族团结、扶贫帮困、“两基”攻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及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 4、负责对机关内外公务的拟办、批办、承办、催办; 5、协助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协调和处理好上下关系;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办公室副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各项工作; 2、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的撰写、审核(包括对各工委起草文稿的审核)、翻译、打印、分发转送,内外公文的收发登记、分送传阅、归档管理和机要保密等工作以及文印室的管理; 3、负责为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做好会前的筹备、会中的服务和会后决定、决议的督办落实; 4、负责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对外活动及其它社会活动的日程安排; 5、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息编发和人大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办公室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法制工委全盘工作; 2、负责了解和检查国家有关法制和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加强与政府法制口和法、检两院的工作联系,了解掌握其工作动态,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对法制和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当好参谋; 4、负责督促和检查全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进行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约见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6、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7、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代表人事工委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财政经济工委全盘工作; 2、负责检查和了解国家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方面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加强与政府计划、财政、工交、商贸、农牧、审计、环保等部门的联系,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深入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经济方面的工作提供依据; 4、负责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经济口各部门进行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约见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5、负责对政府经济口各部门工作的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6、完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替代人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

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浅谈公文管理工作规范化

浅谈公文管理工作规范化 公文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所谓公文,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严格、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定效力,起到一定信息传递、记录作用,并具有一定归档价值的载体文件。公文管理则是公文从形成、运转、办理、存贮到归档或销毁的一个完整周期中,以特定的方法和原则对公文进行创制、加工、保管,使其逐步趋于完善并获得功效的行为或过程。规范公文管理,对进一步加强单位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强化职工职业素养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下面我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公文的制发与管理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公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多元化时代的到来,公文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上传下达和交流沟通上,新的政治经济形势赋予了传统公文新的内涵和意义。特别是对于中心这样一个承载了农业国际贸易与合作交流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来说,除了普通公文外,目的明确、针对性较强的事务性公文与中心主要工作有着更为紧密的结合,例如在WTO谈判、自贸区谈判、农业贸易政策理论研究及相关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展会及论坛研讨活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以及专业人员培训等工作方面,不仅要对其参与的公务活动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更要

在目标完成后促进成果的转化,所形成的报告、纪要等文书突破了狭隘的信息传递职能,通过信息汇集、现状分析和未来预测,不仅在本系统工作体系建设中起到典型引路、推动全盘的作用,更为国家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决策依据和理论支持。因此严格按照公文管理规则制定和管理公文,使之不断规范化、制度化,对充分发挥公文的现实效用,维护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有效推动经济政治改革和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切实掌握基础知识,培养正确观念意识 (一)公文分类有要求,内涵作用各不同 不同类型的公文,作用各有侧重,为了合理使用各类公文并使其效果达到最大化,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公文的主要分类和作用。 首先,依据不同的标准,公文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角度: 1.按照公文形成和使用的领域可以划分为普遍适用的通用公文和特殊使用的专用公文。 2.按照公文的来源可以划分为对外文件、收来文件及内部文件。 3.按照公文的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可以分文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 4.按照公文的秘密程度和阅读范围可以划分为绝密文件、机密文件、秘密文件、内部文件、限国内公开的文件和对外公开文件。 5.按公文处理时限要求,可以划分为特急件、急件及平

收发文管理制度91660

收发文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收发文工作,简化办事程序,准确快捷地传递和制发文件,加快公文流转速度和办理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文管理 (一)收文归口 凡主送本公司的公文,包括邮寄公文、通过网络传递公文、传真公文、会议分发公文,均应交综合管理部统一登记、编号、分发。综合管理部做到当日收文,当日登记,需上网办理的文件,二个工作日内办结。其它因特殊原因签收的文件,应及时送达综合管理部完成收文手续。 (二)收文办理 1、收文签收、登记。收文后综合管理部立即在收文登记本上进行记录并对文件进行编号,应将公文标题、密级、文件字号、发文机关、收文日期等情况逐项填写入《收文登记本》后,后由综合管理部人员做入档归口管理工作。 2、办理程序。 (1)一般业务性文件的办理程序:○1收文签收→○2收文登记并填写《来文处理单》→○3综合管理部根据公文内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或主阅及协办、参阅部门→○4主要领导批示,根据文件内容由委托领导传阅或由指定分管领导提意见办理→○5分管领导批示意见,根据分管领导批示由业务部门承办→○6业务部门承办文件,并根据分管领导批示和文件内容要求尽快办理→○7文件办理完毕后填写办理结果→

○8交综合管理部归档→○9规定期限办理和回复的,由主办部门或部门签字确定办妥日期,确保不误事务。 (2)急办公文由综合管理部收文后立即向部门主要领导请示后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由主办的业务部门签收办理。 3、文件传阅及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每位领导批阅文件不超过半天,每个业务部门传阅文件不超过1天(公文审阅后请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取回),办理文件一般不超过3天。凡来文中限定办理时间的,应按其规定的时间办理答复;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需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部门承办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及时与协办部门联系。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办理的,主办部门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并告知来文单位,讲明原因,取得同意。 4、公文催办与检查。综合管理部应视公文的轻重缓急,做好公文的催办、督办工作。各承办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时完成交办事项。 5、对于保密性文件,应做好公文的安全与保密工作。公文传递与办理应严密手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公文安全、完整。发文部门交综合管理部传达文件时应说明保密程度以及跟踪公文传递的注意事项,严防文件失密与丢失。 二、发文管理 (一)发文归口 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和发文部门共同完成。专业性(包括一般性)文件均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拟稿,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核稿,公司副总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规则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规则 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标识"特急"或"急件",两字之间空1字。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同一公文既是密件又是急件的,秘密等级标于紧急程度之上。 (三)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文星简美黑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应小于22mm×l5mm(高×宽)。联合行

文,应当列明联合行文的各机关名称。同级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前,"文件"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应当以党、政、军、群次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由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加入专业职能代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称。本机关简称可能与其他机关简称相混淆的单位,由双方商定各自机关代字并报上级机关办公室备案。-新设行政机关启用发文字号前要向上级机关办公部门备案。公文年号、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置机关代字或专业职能代字之后、序号之前。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排布。发文字号之下 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五)签发人。上行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距版心左边空1字,签发人姓名距版心右边空1字。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排列。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其后标全角冒号,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公文处理程序-收文&发文

公文处理程序 公文处理程序指机关公文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归档和销毁。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个环节,应力求当日事当日毕。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报文单位。因问题复杂,十五天内难以办结的,应向报文单位说明情况。紧急文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办完。具体有以下几个环节:①签收、登记:首先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签收、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的管理,保证收到的公文件件有着落。收文的签收、登记一般由秘书部门负责。 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指对来自本机关外部的公文所实施的处置与管理。 第一阶段:公文的收受与分流 (1)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机关设置的外收发人员、通讯人员从发文机关、邮政部门、机要通信部门、文件交换站,或通过自备通信设备收取公文。 (2)外收文登记。即由外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出简要记载。 (3)启封。即外收文登记完成后,公文送至机关统一或分别按内部机构设置的内收发部门(或人员),由其签收后,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者亲启。 (4)内收文登记。即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出较详细记载。 (5)分办。即经对收文进行分类筛选后,由指定的有关人员根据公文的重要程度、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有关程序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 (6)摘编。由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进行的加工活动,主要是针对这些文件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等。 第二阶段:办理收文 (1)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的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的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者审核定夺。 (2)批办。即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对公文提出处置意见。 (3)承办。即有关工作人员按批办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4)注办。即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第三阶段: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1)组织传阅。指独份或份数很少的公文需经多部门或多位工作人员阅知处理时,使公文在他们中间得到有效传递和阅读。 (2)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根据承办时限和其他有关要求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3)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所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 第四阶段: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立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等。 收文办理活动的方法要点 拟办 拟办是一项辅助决策活动,目的是为决策活动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作好拟办应注意:(1)认真研读公文,真正弄清对方的意图、问题的性质与实际情况。(2)意见要简明、具体、得体。(3)如同时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时,应讲究它们的排列次序,一般应将倾向性意见放在前面,以提高效果。(4)意见应工整、清晰地写在《文件处理单》

公文新规定

公文种类 一、定义 公文种类,即根据公文功能属性进行的分类,简称文种。文种具有概括表明公文性质、行文方向、行文目的和公文特点的重要作用。 二、文种的比对和最新变化 目前,全国通行的公文系统共有四类,分别是党的机关公文、行政机关公文、人大机关公文和军队机关公文。政协机关由于其机关性质的特殊性,目前没有统一的公文规范。 1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14种。 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3种。 2000年《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人大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法规、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14种。 200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军队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通告、会议纪要等12种。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 本着继承的原则,并参考近年来党政机关行文中文种的使用频率,《条例》保留了原《办法》的全部文种,删去了原《条例》中的指示、条例、规定这3个文种。其中,指示自原《条例》印发以来一直没有使用过,条例和规定则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可用通知印发,因此不再列入《条例》 表1现行公文文种规定对比 类别文种《条例》党的公文行政机关人大机关军队机关市政协 数量15 14 13 14 12 14 通用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共8种) 命令 (令)√√√ 决议√√√√ 公告√√√ 通告√√√

机关公文格式

机关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一般是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等内容。 二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之上。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四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五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上注紧急程度下注秘密等级。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六上报的公文要在文件首页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右侧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横线之上左侧注明发文文号其中“请示”还应当在末页注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种类。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公文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左上方顶格排印。公文主送机关名称的排列原则应根据发文的内容和对象确定一般应是先地方后市直先局机关后直属单位。没有“抬头”的公文主送机关注在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 九成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特殊情况可以印发日期为准。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下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应盖在成文日期的中央位置。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空一行、公文落款之上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公文和附件要装订在一起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公文的发文字号。 十一公文附注如“此件不公开报道”等注在公文落款印章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 十二主题词标引在公文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词。 十三分送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公文印发机关栏之上。抄送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十四印发机关栏设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公文文种区别

公文文种区别 -->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公文已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及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大家知道公文中文种的区别吗下文是公文中文种的区别,欢迎阅读! 公文中文种区别:决定与决议 (1)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公文,决议一般用于党的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的决议》。 (2)决议必须经会议表决通过,而决定不一定经会议表决通过。 (3)决定一般用于部署具体工作,不一定充分论述。而决议涉及面较为宽泛,不做具体的工作部署,有些决议还带有较强的议论色彩。如《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公文中文种区别:公告与公报 公告是行政机关文种,而公报是党的机关文种。公报也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主要有会议公报、联合公报、专题公报、统计公报等。除统计公报是政府统计部分发布的以外(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行政机关很少使用公报这一文种。公告比较简短,而公报则较为详尽,篇幅较长。 公文中文种区别:公告、通告与启事

(1)公告面向国内外,知照范围最广;公告的内容属于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重在知照性,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属于通用公文,由法定机关单位制发,具有权威性。一般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各级地方人大及其会、各级地方政府等机关发布。 (2)通告一般面向一定辖区范围的群众,专业性相对较强,如宣布行政措施,告知具体事务等,具有知照性和约束力。一般通过张贴、登报、广播等方式发布。通告属于通用公文,由法定机关单位制发,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3)启事不属于通用公文,是事务文书。启事的制发可以是机关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制作相对比较自由。如:招聘、更名、改号、迁址、开业、租赁等事宜均可使用启事。启事没有强制与约束力,这是与公告、通告的本质区别。 公文中文种区别:决定与通知 决定只能用于下行文,通知可以下行和平行。决定主要是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有较强的决策性和纲领性;通知使用面宽泛,部署工作,要求明确而具体。决定的指令性仅次于命令,而通知的指令性相对较差。 公文中文种区别:请示与报告 1.用途不同 报告是呈阅性公文,主要作用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陈述的特点明显,在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XX市xx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函…2013?25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类、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四条办公室是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上级机关和局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报送我局公文的办理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第五条公文处理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要少而精,注重实效;要充分运用机关办公信息系统,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等环节,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局机关公文,根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中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文件等形式印发。 第八条以局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向下级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局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其他必须以局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其他以局名义办理的事项,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文件。 第九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公告 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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