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暂行)

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暂行)
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暂行)

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所提出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总方针,为适应新时期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对高校科研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鼓励我院教师积极承担和参加科研工作,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依据国家和河南省关于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岗人员。

第三条主要职责

科研处负责科研活动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包括课题立项,督促检查,成果鉴定、评审和奖励;科研组织建设;传递科研信息,为广大教师从事科研活动创造良好环境等工作。各系部处室负责组织部门所属人员和教师做好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科研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力争做到面向实际、面向未来。服务于教学、训练和管理工作,服务于武术文化研究与汉语国际推广。

(二)紧密围绕学院的发展规划和科研规划,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学术活动。

(三)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承担各级各类与我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学科建设相关的科研课题。对获得立项的课题,我院提供一定量的科研配套经费。

(四)支持和鼓励在国内、国外学术领域发表、取得科学研究成果。根据《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五)鼓励高水平创新研究科研成果。对获得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研成果奖实行追加奖励。

(六)遵守学术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对科研活动中的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造成研究项目超期、终止的项目,学院要追究项目主要承担人的责任。

第五条院级课题和管理

(一)院级课题每年组织1次。每年9月公布下一年度课题指南,次年6月,科研处接收科研成果。特殊年度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一批院级课题。

(二)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后,确定符合当年院级级课题立项条件的研究项目,10月份前公布学院最终批准的立项结果。

(三)院级课题的中期检查内容、结题验收标准等以课题申请内容为准。因特殊原因(包括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人员调动等),研究中断、更改或者延期,课题承担人需写出申明报告,报科研处决定继续执行或终止。

(四)院级课题鉴定的评议专家以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主。属跨专业的、特殊领域研究成果等,也可以外聘专家。文字性材料的研究成果以答辩和书面评议两种形式鉴定。鉴定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补充材料延期鉴定。

第六条国家财政拨款类研究课题管理

属于这类研究的项目包括: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科技部科技攻关项目;4、科技部973、863计划项目;5、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项目;6、国家体育总局基础研究项目;7、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研究项目;8、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9、河南省科技厅、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等;10、郑州市教育局科研项目。

(一)国家财政拨款类课题申报程序:

1、科研处将有关项目申报通知,课题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过科研处网站进行公布。并通知各系部处室。

2、符合申报条件的我院教职员工依据申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表),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上交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推荐等。有特殊申报要求的,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组织申报。

3、经学术委员会评议和科研处审核后,申请者个人依据审核意见做必要的修改,按要求复印、装订并提供电子文档。在规定日期前送交科研处。

4、科研处负责将课题申报书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申报课题评审结束后,科研处及时向课题申报人和院内相关部门公布立项情况,并下发课题立项通知书。

(二)国家财政拨款类课题的执行、检查和结题

1、科研处负责将课题中期、阶段检查通知及时转交给课题负责人(第一承担人),由课题组负责人按照要求认真组织人员填写报表。科研处审核后报相关部门。

2、课题到期,需要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准备结题材料。一般包括研究报告,申请鉴定书,研究总结,财务报告,查新报告等。课题研究到期而未完成时,需要填报课题延期结题报告,申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继续。

3、所有材料准备齐备,由科研处审查后上报相关部门。若需要召开成果评议鉴定会,则由科研处依据研究项目归口部门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和评议专家鉴定,提供鉴定结果。鉴定会费用由学院承担。

4、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科研文件应系统整理归档。包括:课题申请书、计划任务书、与协作单位之间签订的研究协议、合同书等。亦包括相关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总结、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重要的实验资料、数据等。

5、财政拨款资助的研究项目通过评议或鉴定结题后,应该申报由政府部门、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科技成果评奖,以接受社

会评价。获奖的研究项目,可申报院级成果奖,根据成果奖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详见《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6、在研究项目执行期间,若发生课题负责人调离单位、退职、因病无法工作等情况,原则上研究项目不得转出单位,应办理课题第一负责人转交手续,使得原课题研究能在规定期限正常执行和完成。

第七条横向联合研究课题管理

属于这类研究的项目包括:本院教职工承担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委托研究、资助研究、合作开发等。其中使用了学校名称、人力资源、科研仪器和设备、场地等资源。

(一)学院鼓励教职工利用学校现有的知识资源、人才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对外合作。进行开发、创新性研究和服务性研究等。课题立项以学术探究、服务社会、互利互惠,扩大我院的社会影响为基本原则。

(二)立项不受时间限制。有合适合作项目,经双方单位的主要参与人员和部门达成基本合作协议后,即可报请科研处立项。科研处根据课题涉及的方面,请相关部门审议并签署意见,最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对合作项目综合评议并出具意见。

(三)我院的项目主要承担人应认真考虑各部门及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并与合作方进一步磋商合作项目内容及有关事项。

(四)合作项目的最终认定以双方单位法人代表在合作协议书上签字为准。

(五)横向联合研究课题的过程管理以协议书为准进行检查、督促。科研处提供相关服务。

(六)横向合作研究项目以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参照,在完成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议审议、评价,提请院内奖励。

第八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

(一)使用范围:凡我院在职人员,以我院名义获得的国家财政拨款类研究课题科研项目,学院按照实际下拨的研究经费进行科研经费配套。

(二)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比例

1、国家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给予1:2的科研经费配套。

2、省部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给予1:1的科研经费配套。

3、厅、局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给予1:0.5的科研经费配套。

第九条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各类研究项目的经费必须全额进入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财务处和科研处依照相关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以及课题协议书条文监督管理。

(二)国家财政拨款类课题到位经费的5%、横向课题到位经费的7%提留作为科研管理费。课题经费的使用由课题组组长核准

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支取。课题负责人也应全部承担因课题进行、经费使用不当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和经济赔偿事件。

(三)学院对符合配套经费条件的研究项目在课题经费到位后给予配套资助。

(四)申请省部级以上立项自筹经费研究项目,在申报前征得学院同意申报的,研究项目获得批准后,由科研处提出建议,学院拨给适当研究经费。

(五)科研配套经费是科研课题的补充经费,只能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经费开支,并符合院财务部门的管理规定。

(六)科研配套经费在课题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学院支付配套经费的60%给课题组,用于研究经费的补充。课题在申请鉴定前,学院再支付配套经费的40%,用于研究经费的补充、支付课题承担人劳务费及申报下一课题的预研经费等。

(七)课题经费应该用于研究工作的调查、实验及文献检索。在保证完成课题的情况下应尽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课题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文件。

(八)课题按合同要求结题并通过鉴定后,若有剩余经费,80%可以提成用做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和奖励。20%部分用作继续研究、申请课题等的科研活动经费,原课题负责人有继续使用权。

(九)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经费确实不足(包括配套经费在内),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科研部门提出意见报院领导批示,可以考虑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条学术活动管理

为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学术界之间的联系,我院应该积极主办或共同主办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的高层次学术会议;支持我院学术水平较高、有交流能力的教师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一)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管理

1、科研处根据我院实际需要下发会议征文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将论文交科研处统一审查后上报。重大学术会议征文由科研处组织申报,评审费由学院承担。

2、由科研处报送的各类境内学术会议论文被录取后,科研处负责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注册费、差旅费用等(如有特殊说明的例外)。

3、学院支持教师参加下列级别的国内会议:相关研究领域和学科的一级、二级学会学术会议,国内举办的重大国际性学术会议等。

(二)学院支持教师参加下列级别的国外会议:相关专业的各类国际学术组织在我国举办的、且被国际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Technical Proceedings,ISTP)的国际学术会议。

学院依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需要和学院财力状况等确定境外学术会议参加人选和支持力度。

(三)在全国性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担任职务的学术骨干,学院每年提供一次参加国内学会活动的差旅费用。

(四)参加学术会议的论文作者,在会议结束20日内,应向科研处提交一份学术论文会议交流情况的书面报告,会议上的学术资料(论文汇编等)送交科研处。

(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条件

1、本院在岗教职工;

2、学术会议应该与专业或工作相关;

3、经科研处同意报送的论文;

4、入选论文以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名义申报,第一作者参加;

5、具有一定的专业交流能力。

(六)在国内外重要期刊、杂志、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学院给予奖励(详见《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学术讲座管理

学术讲座是指就某一专业领域进行有一定广度、深度,具有一定理论前沿的,能够提升我院师生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思想品质等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的学术活动,是交流学术思想、了解

学术动态、提高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气氛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为此,学院将积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到我院举行学术讲座,同时鼓励各系部教师举行学术讲座。

(一)学术讲座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处将协助联系和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各系部应积极联系并推荐上报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和本系部举行学术讲座的教师。

(二)拟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一般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且其研究成果在国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校内举办学术讲座的教师,原则上需具有讲师职称或研究生学历。

(三)推荐单位须提交《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外请专家学者讲座申请表》,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科研处备案,即可安排讲座事宜。

(四)未经科研处审核备案的学术讲座,经费由各主办部门自行承担。

(五)符合条件,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科研处备案的专家学者在我院举行学术讲座,一次讲座的报酬为500元,学院负责专家学者的食宿、路费等费用。

(六)符合条件,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科研处备案的校内教师举行学术讲座,一次讲座,补助300元,可累计。

第十二条课题、成果登记建档

(一)各类研究项目一经批准即到科研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课题名称、级别、执行时间、经费、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等。

(二)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教材、申请到的专利等,以原件和批文登记。

(三)获得各个级别的科研成果奖励,以正式批文登记。

第十三条科研奖励

科研奖励分为鼓励奖和成果奖。鼓励奖是对取得科研成果的我院在编教职工进行补助的激励性措施,包括论文、项目、著作与教材三类。成果奖是对取得科研成果的我院在编教职工进行奖励的激励性措施,实行项目奖励申报制度。详见《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院长办公会。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为了提高我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激励教师多出成果,全面提升我院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奖励对象、奖项、范围

(1)本院在岗教职工获得的科研成果,并且符合本办法载明的科研成果认定条件,均可获得奖励。教职工调入前或调出后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2)奖项分为两类,一是鼓励奖(论文、项目、著作与教材),二是成果奖(校内外获奖科研成果)。

(3)依照本办法可以奖励的成果,指我院在编职工参加完成、署名为我院的项目、论文、著作、教材,获奖项目等。

第2条鼓励奖的条件和标准

本办法所设鼓励奖是对取得科研成果的我院在岗教职工进行补助的激励性措施,包括论文、项目、著作与教材三类。

1、论文

(1)本办法所称论文,指我院在岗教职工独著、合著(只奖励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包括在各类增刊、专辑、论文集中发表或者收录的论文。

(2)对各类论文奖励额度为:在公认的国家级核心期刊(以国家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标准)上发表的论文,奖励2000元;在一般核心期刊(以一般核心期刊目录为标准)上发表的论文,奖励800元;在一般CN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奖励400元(可重复累计)。

2、项目

(1)本办法所指项目,指我院在岗教职工申请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项目四种类型,并按时、按质、按量上交课题成果,经过项目来源或归口部门审查鉴定结项的项目。

(2)对各类项目的奖励额度为:国家级项目奖励4000元;省级项目奖励2000元;市级项目奖励1000元;校级项目学院负责资料打印、调查问卷打印和成果打印费用和项目必须的实地调查往返车费。项目主持人向科研处提交打印申请和调查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3、著作与教材

(1)本办法所称著作,是指本院职工独著、合著、公开出版的与本人专业相关的著作;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本院职工独立编写、担任主编、担任副主编、参编(承担编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教材,包括校内编写教材和与校外人员合作编写的教材。

(2)对于著作的奖励额度为:独著者,奖励5000元;合著者,奖励额度为1000—3000元。

(3)对于教材的奖励额度为:独立编写的校本教材奖励4000元、合编校本教材奖励4000元,与校外人员合作编写的教材,担任副主编奖励600元,参编奖励300元。

第3条成果奖奖励条件和标准

本办法所设成果奖是对取得科研成果的我院在岗教职工进行奖励的激励性措施,包括第2条中1、2中规定的校内科研成果和校外获奖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奖、教育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等)。

(1)校外获奖实行申报制,原则上按获奖级别和等次进行奖励;(附件1)

(2)校内科研成果包括我院教职工公开发表的论文、我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结项的校内外项目,以上科研成果实行评审制(附件2);

(3)校外成果奖奖励额度为:

国家级一等奖、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省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厅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2500元、1500元、1000元;

市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4)校内成果奖奖励额度

论文类

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

项目类

一等、二等、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5)本办法第2条中1、2、3中规定的成果根据各条规定获得奖励而又获得本条(3)、(4)中所述奖励的,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6)外单位作者在我院学报发表的论文,稿费按千字50元计,学期末统计后寄发作者本人。

第4条实施奖励的工作程序

(1)科研鼓励奖和成果奖每学年奖励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

(2)申报科研鼓励奖和成果奖,需由本人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部门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统计、复审报送的科研成果,组建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4)科研处汇总鼓励奖和成果奖评审结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教职工提出异议的科研成果,科研处组织人员进行重新审查、评审。公示期满,将评审材料及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院正式公布,并实施奖励。

第5条本法办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院长办公会。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 拟订单位: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拟制: 时间:2007年1月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XXX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部管理,财务部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公司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制度

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制度 一、组织保障制度 (一)校级组织保障 1、学校应成立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对学校教科研工作进行规划和实施。 2、学校应成立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课题的评审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3、学校应有科研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学校科研室职责 1、科研室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协助学校制订教科研规划、科研工作计划。 2、科研室应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教师科研培训工作。 3、科研室协助学校进行龙头课题的开发和实施,为学校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提供信息、指导、咨询服务。 4、科研室负责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包括课题立项审批、过程管理、成果鉴定和推广。 5、科研室应协助学校档案室负责学校科研工作档案资料的积累、汇编、借阅和管理工作。 二、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一)课题申报 1、申报(1)学校要采取一定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进行课题申报,申报实行逐级申报制度。(2)每项课题限报负责人一人。课题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在该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3)课题组主要成员必须是真正参加本课题的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含课题负责人,不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市级以上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11人,校级课题组成员根据学校情况酌情规定。(4)同一申请人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项研究课题。前期申报课题尚未结题,未经相关科研管理部门鉴定和验收者,不能再次申报。正在研究的课题可以申报上一级课题。(5)校级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6)申请人要根据不同级别课题表格的填写要求正确填写项目申请书。(7)校级课题申报时间由各校自定,市级及以上课题申报时间以市区有关通知为准。 2、评审(1)学校教育科研课题一般分管理、德育、教学、其他四大组进行评审。(2)校科研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 3、立项(1)校级课题必须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方可立项。(2)学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校级课题立项发布时间。(3)参加市级以上课题评审必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校长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二)课题过程管理 1、开题论证(1)市级课题必须在立项发布通告3个月内完成开题论证活动。校级课题必须在立项发布通告2个月内完成开题论证活动。(2)学校组织好各级课题的开题论证活动,校级及市级规划课题的开题论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研领导小组成员和学科组教师参加,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课题承担人更好地修正课题实施方案。(3)市级重点及以上课题的开题论证活动根据市科研管理部门的相关安排和要求进行。(4)开题报告一般具备以下要素:A、课题研究的现状分析;B、课题研究的价值与意义;C、课题研究的目标、内容与方法;D、课题研究的基础;E、课题研究的实施计划及设想;F、课题研究中的困惑及问题;G、参考文献。(5)各级课题开题论证活动,由课题负责人作主题汇报,课题组成员视情况作补充发言。(6)各级课题开题论证活动结束后半月之内,课题组成员要根据开题论证会专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完善研究方案,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完善后的开题报告。 2、中期检查(1)学校组织好各级课题的中期检查活动。(2)校级及区级规划课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 沪交内(财)[2013]42号 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 作规定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 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 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 字号: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指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经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计财处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预算编制。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工作,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编译著已结项科研课题等。 第二章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院内年度课题每年3月申报一次,院外课题根据有关部门下达课题的时间,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 第五条院内课题申请人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由系部、处室、中心主要领导书面推荐。 课题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院级课题: 1.无故未按规定时间结题或课题被取消的; 2. 承担院级课题未结题的。 其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院内课题受理申请开始后,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评审书》,在申请截止日期前交至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院内课题的立项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由主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课题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定期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课题组应按照课题下达部门要求定期填写课题进展报告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院内课题的研究期限自批准之日算起,负责人根据课题内容和成果形式,确定完成时限。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时限一般为1年;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或需要一定时间周期的研究,研究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为保证研究工作有序、顺利展开,课题一经立项,题目、内容及课题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若确需变更的,院内课题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研处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院外课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结题 第十一条院内课题的结题由课题负责人在规定的结题期限内填写结题申请书,并将全部结题材料报科研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书面意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结题最终成果一般为文字和实物两种形式。 其中,文字形式需要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经学院批示的研究报告或正式出版的著作等;实物形式应提供研发的成果原件并以课件形式真实反映实验、研制等过程和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文字材料。 第十三条结题材料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与课题负责人一致,否则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四条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才,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才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从第三年开始,新立项的课题按学院上述管理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科研经费记入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人文社科项目为总经费的3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5千元以内。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日期: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医院一般不再予以经费匹配。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省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医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机构(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拨入我院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由医院计财部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医院对所有入我院财务的科研经费提取4%的科研管理费。 第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必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控制数,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试剂、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试剂、原材料。大宗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院外及院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山东大学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医院科研部、计财部

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潍坊学院文件 潍坊学院政字〔2010〕47号 潍坊学院 关于印发《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 5个科研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潍坊学院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潍坊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潍坊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和《潍坊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等5个科研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实现纵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包括学校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计划项目和学校科研计划项目。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指国家各部委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等;市厅级项目,指省厅(委、局)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社科联项目等。 一纵向项目申报 第一条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 (一)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旨在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原始性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研究高等教育的

发展规律,培养创新型人才。 (二)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分为优秀学术团队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博士科研基金项目四类。 (三)申报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的选题应是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增加技术储备,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办学水平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优秀学术团队项目还应是国家、省中长期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并具有开创性和探索性,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2.科技开发项目应目标明确、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效益明显;基础性研究项目应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大力推动理论创新;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具有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适应国家、部门、地区决策的需要。 3.项目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不超过3年。 4.鼓励以课题组的形式申报校级科研项目,跨学科、跨专业进行科学研究。 5.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 (四)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要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字〔2006〕72号 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有关工作。 二○○六年六月九日 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管理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指实际拨到我校财务处的科研经费,不包括合同中规定必须的代购设备费、过路费等。. 科研经费的来源有: 1、国际合作经费; 2、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 3、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 4、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5、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 6、科技成果转让经费; 7、其它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到校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账,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科研经费要注意结合学科发展和实验室建设的需要,注意结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需要,

以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目标。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学术著作出版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4、科研协作费,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 5. 6、聘请校外专家来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费用; 7、必要的通讯费、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费; 8、科研管理费等。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 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 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 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 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 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科研管理办法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 2010-07-01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科〔2009〕5号 华东理工大学印发《人文社会科学科研 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研究性大学的目标,进一步繁荣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特制订《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办法》与《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实施。 华东理工大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科研人文办法通知 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委会,后勤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4月23日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研究性大学的目标,进一步繁荣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挥科研管理工作前瞻性、规范性和引导性功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人文社科科研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各人文社科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及科研秘书应配合学校科技处具体实施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我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培育基金研究项目,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和立项、项目中期管理、项目结项及科研成果的推广。

纵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依照申报指南发布的各文科规划项目。 横向项目包括国外基金、组织或企业的有关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以合同约定的研究项目。 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包括每年规划中的校内基金项目及培育基金项目。 第五条学校科技处负责及时公示国家和有关部委以及上海市的人文社 科研究项目的基本信息,并在申报期间,将有关项目申报的通知、申请表格、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向文科各院系下发通知。 第六条学校科技处就申报项目,除自由申报项目之外,一律采取聘请校内外专家公开评审的方式,并将结果及时公示在网页上。 第七条各学院科研秘书在获知本单位教师立项项目后,应及时保存有关项目申报书的复印件,建立纸质版及电子版的档案,建立本单位项目管理数据库。学校科技处及时总结,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及管理数据库。 第八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华东理工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文件对各类项目及经费进行管理。 第九条学校科技处将根据开题报告中所规定的科研进展规划时间节点1个月前,发出友情提示,督促各课题负责人按时召开并完成科研项目。第十条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更改成果形式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并由科技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学科学服务于社会,回应现实发展需求的功能,学校科技处将每年一次组织校内“学术成果巡回报告会”,并将成果刊登在学校网页上;被评为优秀成果的,由学校资助召开上海市及全国范围内的学术成果报告会,并将其成果刊登在上海市相关媒体。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照科研进展规划完成科研任务的、二次督促无效者,相关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将予以取消,并对课题负责人未来其他课题的申报予以限制。 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或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对于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予以处理。 第三章科研促进及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包括实施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奖励论文及著作等社科研究成果及其它获奖成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推动人文社科科研基地的建设、重点交叉学科的培育以及校内人文社会文化氛围的构建,使得全校人文社会学科迅速蓬勃发展。学校鼓励各学院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的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举办一次科研成果奖励大会,表彰在人文社科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及学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颁发的《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基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华东理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调动各院系和教学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贷款科研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等部门代表国家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2)省部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厅、局、办等代表省政府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3)地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委、厅、局、办的自设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也包括从国(境)外取得的外汇科研收入。 三、贷款科研经费是指经学校批准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贷款并须偿还的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业务实行统一的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签约、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国拨科研经费的分配等宏观管理工作,各院系协助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在经费入账时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登记备案并填写《高校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所有科研经费均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签字盖章的《高校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是其计算科研业绩、提取科研酬金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六条按照《高校经济责任制条例》的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在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为保证科研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完善内部监控体系,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实行持卡(项目经费IC卡)报账制度。经办人持有项目经费IC卡,且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学校财务部门准予办理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科研事业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研发经费用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科技进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政府拨款、企业投入、承担科研项目收入、技术性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用于科研项目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经费按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经费主要用于公司具有创新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项目,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符合公司的持续发展战略。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公正透明、符合规定经费使用要清楚明了,符合国家及公司有关财务和资金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4.市内交通费、长途乘车费;汽车租赁费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发票。 5.车辆维修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 (二)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试验耗材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五)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非课题组成员)津贴等。科研劳务费按照合同预算执行。 (六)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 (七)成果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省(部)级项目可从公司配套经费列支课题费,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十)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学校院系两级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学校院系两级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我院科学研究工作顺利开展,使我院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两级管理办法。 二、我院科研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三、项目分类 (一)依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 (二)依照项目来源分为院级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其中:1、院级科研项目是指我院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2、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直辖市)、 部委、1市教委科研处等各级各类科学研究计划项 目; 3、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合作项目(包括国际 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与外单位合作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四、科研成果是指已通过鉴定和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正式授权专利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到帐经费 五、学院科技处为一级科研管理部门;各系部为二级科研管理部门。 六、科技处科研管理职责 (一)负责科研计划的下达和转发; (二)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检查、鉴定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 (五)负责与院外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六)负责科研资料的归档工作; (七)负责组织院级学术委员会专家组的评审工作; (八)负责全院教职员工年终科研工作量的统计、审核与汇总; (九)负责发布院级科研计划课题指南; (十)负责教职员工职称申报的科研材料的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科研管理的其他工作。 七、系部科研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检查、科研队伍等工作; (二)负责对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科研经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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