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

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一直是学界较为关注的论题,本文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人手,对其原初含义和本土化流变进行了解读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引入汉语语境,纳入学界已有的概念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为实现其在汉语语境中的有效性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读;比较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文化研究的热点,但从学界的现状来看,理论准备很不充分。“所谓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即没有建立和形成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对概念的准确理解为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导言:外生性概念的内在困境按照一般的学术路径,一个概念的提出,是在对概念的内涵充分明确之后。而相对于国内学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一权威机构通过《公约》公布并作出了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中国学术界自生的概念,而是来自非学术路径的一个外在的规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汉语语境中缺乏天然的学术土壤。从表面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出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官方中文本,似乎是一个应当在汉语语境中可以直接明确其内涵的名词。按照汉语的构词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可以分为两部分:“非物质”和“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我国学界较为习用的名词之一,在汉语中的理解不存在较大的分歧;难点在于对“非物质”的理解。“非物质”作为一个形容词词根,修饰和限定“文化遗产”。从词语属性上讲,“非物质”在此处是和“物质”相对应的否定性词根,其完整形态应是“非物质的”。进一步分析,“非物质的”即形容词词根“物质的”加上否定性前缀“非”,构成了否定的内容。从本质上讲,这样的构词方法并非纯正的汉语构词法,而是英语的构词方法之一。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质”是对“物质”的全称否定,而在汉语中处理对立、全称否定关系的时候,很少用否定性词根来构词,而是选取一个反义词来表达。就此处而言,“物质”的反义词,在汉语中就应当是“精神”或“意识”,而不是“非物质”。所以有学者在初次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时,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2]。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原生性的汉语概念,它产生于汉语语境之外,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个外在性规定,在现有的汉语概念体系中无法使对之的解读达到圆满和自足。虽然在汉语语境中,以上两种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离和缺失。再者,中文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公约》的官方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学者拘泥于中英文本之间的差异,强调翻译准确性的问题。其实中文本并非英文本的翻译文本,而应当是同时发布的文本之一,文本差异并非翻译的问题,而是在两种语境中表达的异同问题。但由于英语的强势地位,其思维方式通过中文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它虽然用汉语方式表达出来,其本质却是一个外来词,不能从字面上就得出其完整含义,需要我们结合《公约》对之作出的界定,并将其纳入自身的概念体系,才能对其明确定位,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能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二、《公约》的界定及解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以上界定,我们可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从逻辑上讲,我们首先要明确“文化遗产”的涵义。按照中国

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委员会的定义,“文化遗产”指“人们所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将以上两个定义结合,则可以将《公约》界定中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归结为“文化遗产”中的“文化”部分;而“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则可归结为“文化产物”部分。这样的对比,只为我们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关联,问题在于:我们怎样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遗产”中鉴别出来? (一)自我体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基础文化遗产是人们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它是一种文化的自然积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每一个文化分子(人)的确认或者认同。比如长城之于中国人,有很多人并没有到过长城,但都从理性上认识到它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相区别的是,《公约》在概说中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主体:群体、团体、甚至个人。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中非常特殊的一部分,它的承袭面可能远远小于文化遗产的其他部分,有可能只是同一文化版图中的一些群体、团体,作为一种极端的方式,甚至是个人。更为关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必须建立在承袭主体的自我体认上,即承袭主体必须认同某种东西对他而言是文化遗产,否则承袭就会中断,而这种东西也就无从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中国传统的三从四德,在封建社会时期,就能够代代相传,但自现代以来,中国人发现这是一种落后的礼俗,现在已经基本绝迹,更谈不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了。(二)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方式文化遗产包括两部分:文化和文化产物,其存在既有物质方式,也有非物质方式。文化产物,如古代建筑、器具、字画等等,固然是以物质方式存在。文化的存在方式则显得复杂多样。如中国的传统文化,大部分通过书籍这一物质方式得以保留和传承,而民歌、民间故事等则依赖众口代代相传而得以保留。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以非物质方式传承下来的那部分文化遗产。《公约》的概说中,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是“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方式而存在。在人类历史文化的长河中,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可以通过纯粹的非物质形式而得以保存,但另一部分从本质上讲属于技艺、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需要通过一定的外在物质形态而“固化”。当然,我们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这种遗产的“固化物”本身,而是“固化”的过程。所以,《公约》的概说在强调上述形式之后,随即又补充了“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样一部分内容。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所谓的工具、实物、工艺品以及文化场所本身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技艺、表演的展现、传承必须通过这些工具、实物、工艺品以及文化场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这些物品具有物质性,但并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举例言之,古琴是物质的,但古琴演奏艺术却是非物质的,所以古琴艺术而非古琴本身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动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不以传承对象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为它通过物质方式“固化”在世界上,只要其物质形态还存在,其文化意义就蕴含其间。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大不相同,它首先需要传承者从主观上体认( 学习 )到相应的技艺、技巧,通过主体的演化,成为自身技能的一部分,然后才可以谈得上传承和延续。但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不断变迁,相应地,作为历史和社会的人,其身上负载的文化因素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当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大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能置身事外,当然也要发生相应的变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是一代又一代毫无变化的重复,它在每一个时代都要吸取时代的影响,在动态的传承过程中不断创新、演进、甚至消亡。这个创新、演进、消亡的过程,决定性因素就是在传承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的人。从某种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受制于传承人主观倾向的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地方戏曲往往在某个时期因为知识分子的改造而显示出更为宏大的文化影响,而没有接受知识分子改造的剧种纵然保存了较为原始的面目,也不可抑制地走向衰落。(四)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本质人类的文化遗产都代表着一定时期的人类的生产和文化水平,动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人类活生生的创造力的结晶,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人类创造力的见证。无论是工艺、技巧还是表演形式,都意味着传承人群在某方面取得的独特的成就。其成就的意义或许现在还晦暗不明,但在将来,可能会对人类的发展起到甚至不可估量的作用。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族群自我身份确认的重要方式。比如,只有通过中国的语言、服饰、建筑、习俗、神话传说、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我们才能够回答“什么是中国人”的问题。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并非由于传承人群创造力的枯竭,而是因为在全球一体化浪潮下,某些文化样式借其强势的经济而成为强势的文化,对一些弱小民族(在一个国家内部则为落后地区)的文化造成了掠夺性的、不可复原的伤害。所以《公约》在前言中强调:全球化和社会变革进程除了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在获得高效率的同时,我们丧失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这种单一的经济文化发展方式其后果必然是对人类创造力的阉割,最后导致人类在经济和文化上面颗粒无收。这也正是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原因。三、一种修正如前所述,《公约》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在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从名称到内涵都与汉语语境不完全融合。再者,《公约》作为联合国的官方文件,面对的是全球各国、各种文化样式,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全切合于我国的实际。所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作为一种对《公约》的回应和补充,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作出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非遗论文

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探析——山东省济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与发展探析 ——以泰山市保护与传承“《祭孔大典》”艺术为例 摘要: 巍峨泰山,滚滚黄河,圣贤智慧,齐鲁文化一脉传承。山东大地的祖先先贤早已将文化文明注入这片热土上的每一个人,齐鲁风骨,厚重儒雅,立高山一览众山,观壮阔滔滔之水东入海,闻孔孟之道育仁爱之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革,在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和现代化进程逐步加快下,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冲击,不少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俗民风因科技发展、环境变迁、管理失效和效益减少等原因正逐渐失去生存的基础而消失。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十分必要。 一、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齐鲁大地,历史悠久,山水圣人,人文荟萃,壮秀灵动。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和文化大省,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山东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有鲁班的传说、大禹的传说、曲阜楷木雕刻、嘉祥石雕、鲁西南鼓吹乐、泗水民歌、端公腔、山东琴书、阴阳板、渔家虎饰、蚩尤文化、祭孔大典等等。

《祭孔大典》是专门用以祭祀孔子的大型庙堂祭祀乐舞,亦称丁祭乐舞或大成乐舞,是集乐、歌、舞、礼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表演形式。产生形成于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故乡——山东省济宁曲阜市。 祭孔活动可追溯到公元前478年,孔子卒后第二年,鲁哀公将孔子故宅辟为寿堂祭祀孔子。真正意义上的《祭孔大典》则始于公元前195年,汉高祖刘邦过鲁,以“太牢”祭祀孔子,开历代帝王祭孔之先河。随着历代帝王的褒赠加封,祭典仪式日臻隆重恢弘,礼器、乐器、乐章、舞谱等也多由皇帝钦定颁行。历代帝王或亲临主祭,或遣官代祭,或便道拜谒总计达196次之多,汉代有四位皇帝幸鲁主祭,清朝仅乾隆皇帝一人先后八次亲临曲阜拜谒孔子。国民政府明令全国祭孔,其议程和礼仪作了较大变动,献爵改为献花圈,古典祭服改穿长袍马褂,跪拜改为鞠躬礼。1986年,沉寂了半个世纪的《祭孔大典》,经曲阜市文化部门挖掘整理,在当年的孔子故里游开幕式上推出。 《祭孔大典》的神奇魅力,充分表现在乐、歌、舞、礼四种艺术形式上。乐、歌、舞都是紧紧围绕“礼”而进行的,所有礼仪要求“必丰、必洁、必诚、必敬”。用艺术的形式集中表现了儒家思想文化中的精华篇章,体现了艺术形式与政治内容的高度统一,形象地阐释了孔子学说中的“礼”的涵义,表达了“仁者爱人”、“以礼立人”的思想,具有较强的思想亲和力、精神凝聚力和艺术感染力。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营造和乐氛围,构建和谐社会,凝聚民族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概述

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毕业设计(论文) 姓名:黄艺凡 学号: 132612250002 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 指导老师:王鹏 论文提交日期: 15.6.11

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学士学位论文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士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论文所涉及的项目为本人亲自负责或者参与实施的项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了解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士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摘要............................................................. II Abstract.......................................................... III 插图索引........................................................ IV 附表索引......................................................... V 第1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概述 (1)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含义 (1) 1.1.1国际定义 (1) 1.1.2国内定义 (1)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 (1) 1.2.1 口头传说和表述 (1) 1.2.2 表演艺术 (1) 1.2.3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1) 1.2.4 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 (2) 1.2.5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2)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 (2) 1.3.1社会性 (2) 1.3.2 多元性 (2) 1.3.3 地域性 (2) 1.3.4 脆弱性 (2) 1.3.5 文化艺术性 (3) 第2章城市旅游发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4) 2.1 城市旅游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4) 2.1.1 城市旅游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促进作用 (4) 2.1.2 旅游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阻碍作用 (4)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旅游开发的作用 (5) 2.2.1 增加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和文化内涵 (5) 2.2.2 丰富旅游开发项目、提高旅游开发层次 (5) 2.2.3 宣传促销旅游目的的的形象品牌价值 (5) 2.2.4 弘扬旅游目的地传统文化、构建和谐旅游的社会、文化价值 (5) 第3章南京城市旅游发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保护研究 (7) 3.1 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 (7) 3.1 南京非物质文化旅游开发现状 (8) 3.2.1 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现状 (8) 3.2.2 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8) 3.2.3 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0)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参见: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a.口头传统和表述;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申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这个项目的申报有三个基本条件,一个是艺术价值,一个是处于濒危的状况,还有一个是有完整的保护计划。而每两年才审批一次,每次一国只允许申报一个。从2001年开始,该评选已进行了两次,共批准了47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我国的昆曲、古琴和木卡姆。 《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五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的现实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的现实意义从1998年起, 文化部就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 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3年10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为借鉴该公约的基本精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也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上和文化法制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至今的各种神话、歌谣、谚语、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以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如百花争艳,似群星灿烂。它们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和动力,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中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高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通过立法设定相关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有力支撑,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从1998年开始,全国人大、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就开始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题调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终于在2011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漯河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

漯河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 心意六合拳 所属地区:河南·漯河·临颖县 分享到新浪微博心意六合拳 心意六合拳是我国传统的内家拳之一,是中华武术的瑰宝。明末清初,河南洛阳马学礼遇一隐士传授此拳,其得艺弟子马三元是漯河市临颖县繁城镇人氏,数百年来此拳世代相传。后来流传国内外的形意拳和意拳都是由心意六合拳衍变而成。 心意六合拳的内容有:心意把、十大形、四把捶、六合刀、六合枪组成。其中心意把是由十个动作组成一个动作为一把;十大形是模仿十种动物(龙、虎、猴、马、鸡、燕、鹞、蛇、熊、鹰)的真意内涵,一个动作为一形。 心意六合拳的特点是动作简单,内涵丰富,集养生健身,技击为一体,小孩、成年人、老年人都可习练受益,通过锻炼使人体全身内外达到高度协调配合。 心意六合拳的练法有定式和动式两种。定式是在静止状态下,规范动作,掌握要求,增强肌肉力量;动式是在定式的基础上,做运动练习,在快速运动的情况下,仍能掌握要领要求,达到“心与意合,意与气合,气与力合,手与足合,肘与膝合,肩与胯合”,最后在千变万化的动态情况下,仍能作到周身内外紧密配合,发放自如。 心意六合拳的动作快而刚猛,柔中有刚,刚柔相济,技击性强,数百年来被拳家视若珍宝。1991年,日本组团到河南学习此拳,省体委聘吕瑞芳老师负责传授,日本代表团回国后,在日本杂志上刊登专辑,封面上打出“心意六合拳中国武术之核心”的字样,可见此拳的重要价值。 近年来,漯河市举办了三百年来的首次全国心意六合拳研讨会和两次影响很大的邀请赛,通过交流,打破了数百年的保闭局面,并且在我市成立了“心意六合拳研究会”,把心意六合拳的理论、拳术套路和器械套路整理成书,由“中华武术展现工程”制作面向全国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近年来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我国现有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草案都强调责任与义务,却没有有效解决公众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所应获得的对遗产的实际认识与认同,并进而阻碍了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本文正是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研究民众对于非遗情况的认知以窥探保护的效果与现状,并就一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字:非物质文化遗产;公众态度;法律保护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为此本课题组特组织了在宁波与温州两地向市民发放并收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 在其他国家,早已开展了相关的保护工作,据我们采访过的专家介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则起步较晚。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也于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一些国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肯尼亚开始在国内层面采取了版权法或者准版权法的模

式(quasi-copyright framework)为其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民众对于其文化遗产的认知、认可程度也较高。 在立法上,我国也已经开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现已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有望在今年进入人大常委会议事议程并很有可能获得通过。《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而对于此,许多市民其实并不清楚,他们或则没有听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或则不明其义,或则不知其所指。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寡闻并不是我们担心的关键,最为关键的是民众,尤其是青年人对于一些传统文化的渐行渐远。 浙江省在XX年年通过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且各地政府部门也积极开展了一些保护、抢救工作,但是由于保护才刚刚开始,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一) 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一直是学界较为关注的论题,本文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人手,对其原初含义和本土化流变进行了解读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引入汉语语境,纳入学界已有的概念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为实现其在汉语语境中的有效性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读;比较 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文化研究的热点,但从学界的现状来看,理论准备很不充分。“所谓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即没有建立和形成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对概念的准确理解为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导言:外生性概念的内在困境 按照一般的学术路径,一个概念的提出,是在对概念的内涵充分明确之后。而相对于国内学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一权威机构通过《公约》公布并作出了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中国学术界自生的概念,而是来自非学术路径的一个外在的规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汉语语境中缺乏天然的学术土壤。 从表面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出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官方中文本,似乎是一个应当在汉语语境中可以直接明确其内涵的名词。按照汉语的构词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可以分为两部分:“非物质”和“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我国学界较为习用的名词之一,在汉语中的理解不存在较大的分歧;难点在于对“非物质”的理解。“非物质”作为一个形容词词根,修饰和限定“文化遗产”。从词语属性上讲,“非物质”在此处是和“物质”相对应的否定性词根,其完整形态应是“非物质的”。进一步分析,“非物质的”即形容词词根“物质的”加上否定性前缀“非”,构成了否定的内容。从本质上讲,这样的构词方法并非纯正的汉语构词法,而是英语的构词方法之一。 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质”是对“物质”的全称否定,而在汉语中处理对立、全称否定关系的时候,很少用否定性词根来构词,而是选取一个反义词来表达。就此处而言,“物质”的反义词,在汉语中就应当是“精神”或“意识”,而不是“非物质”。所以有学者在初次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时,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2]。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原生性的汉语概念,它产生于汉语语境之外,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个外在性规定,在现有的汉语概念体系中无法使对之的解读达到圆满和自足。虽然在汉语语境中,以上两种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离和缺失。 再者,中文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公约》的官方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学者拘泥于中英文本之间的差异,强调翻译准确性的问题。其实中文本并非英文本的翻译文本,而应当是同时发布的文本之一,文本差异并非翻译的问题,而是在两种语境中表达的异同问题。但由于英语的强势地位,其思维方式通过中文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它虽然用汉语方式表达出来,其本质却是一个外来词,不能从字面上就得出其完整含义,需要我们结合《公约》对之作出的界定,并将其纳入自身的概念体系,才能对其明确定位,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能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 二、《公约》的界定及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

【论文】浅论“非遗”保护

论文 浅论“非遗”保护 摘要:我国在“非遗”保护工作上也面临着困境和难题。全国各地对于“非遗”保护的状况都不一样,这些年来,这种状况逐步在好转。在“非遗”受到普遍关注的同时,一些地方对于传统文化的态度走向了相反的方向,一味地将“非遗”作为功利性赚钱工具使用,使得文化的色彩日益淡化。“非遗”保护的措施,1、落实领导责任;2、加大执法力度;3、加强队伍建设;4、加大宣传力度。 关键词:非遗;法规;措施;保护; 2011年6月1日,我国首部“非遗”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长期以来,我国“非遗”保护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将结束。 作为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在“非遗”方面可谓璀璨多姿,但是如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非遗”保护工作上也面临着困境和难题。 一、“非遗”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忽视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许多千百年来相传承的东西正在或已经从人们的生活中褪去。全国各地对于“非遗”保护的状况都不一样,有的地方做得好,有的地方做得不那么好,有的地方甚至做得比较差,也没有能力去做,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过去,我国在接受“非遗”方面一直存在一些疑虑和误区,比如说很多人会有疑问:“传统都是好的吗?”再比如说有人也会问:“剪纸怎么成了无形文化呢?纸不是有形的吗?这些年来,这种状况逐步在好转。我国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乃至社会各界,都逐步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各地申报国家“非遗”名录的积极性在高涨,做得也越来越专业,有一些举措对于保护珍贵的“非遗”确实有很大的帮助。 在“非遗”受到普遍关注的同时,一些地方对于传统文化的态度走向了相反的方向,即大力倡导“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一味地将“非遗”作为功利性赚钱工具使用,使得文化的色彩日益淡化。 我国很多地方在开发和宣传“非遗”时,让专家学者和民众很是担心。比如说某项“非遗”项目在性质上并不适宜公开表演和取悦游客,而是属于较为严肃的民间仪式活动,它或许承载着敬畏天地、祭奠祖先和教育下一代等社会功能,结果却很可能被误用了,让人们去观赏花哨的服饰以及热闹的场景。这样一来,不仅会让那些局外人“误读”其严肃的内涵,还会让应该传承这一“非遗”文化的人们,失去原来对这一仪式所应有的庄严感、神圣感以及敬畏精神。这属于文化内核被误用和置换了。这样的倾向很令人担心。这种纯粹出于商业目的开发,通常都会走样,因为这些人首先并不会去尊重文化,他们只会考虑如何将一项“非遗”包装成商品卖出去,这就会对“非遗”造成很大冲击。 二、《非遗法》的中国特色 《非遗法》共6章45条,包括了总则、非物质”非遗”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其中,设立了非物质”非遗”保护的3项重要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

一、职能简介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11年12月31日经省编委(豫编办[2011]104号)文件批准在河南省群众艺术馆正式挂牌成立,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机构。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二)组织实施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承担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和名录申报及数据库建设。(四)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交流、业务培训等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1]2009年1月经自治区编办批准成立,2009年3月正式挂牌,为自治区文化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中心设四个部室,编制25人。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要承担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联络交流。 2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通过开展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研究、整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传承草原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大区;为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的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为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3职责 拟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制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具体组织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整理工作;跟踪检查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类世界遗产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全区基层非物质类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建立和管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资料库等。4各部室职责 按照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文化艺术干部学校组建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1]的批复》规定:非遗中心内4个科级机构,为办公室、培训部、业务部、技术部,各部室职责如下: 办公室: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各部门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人事、劳资管理以及年度考核工作; 三、内设财务室,负责财务管理和日常报销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 五、负责印章的使用管理,做好文件的发放、登记、传递、催办、立卷、归档、等工作及保密工作; 六、负责文件的上传下达、编制工作简报、年度总结、工作计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介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属 关于“非遗”,往往侧重于个别少数民族的、特别是濒临消亡的人口基数小的民族文化的抢救,这当然是“非遗”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能不能突破个别民族、局部区域、特定时间、某个行业的“非遗”,在中华民族的宏大叙事中,去发掘对56个民族的大家庭成员有普遍影响,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遍覆盖,不分男女、贫富、行业、信仰等差别在全社会广泛适应的“非遗”呢? “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突出的是非物质的属性,更多的是强调不依赖于物质形态而存在的品质。但在物欲横流、精神空间被严重挤压的当今社会,“非遗”同样不可避免地在申报过程中被不同程度地物化。如何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化包装的态势、突破物质形态的藩篱和局限、保持“非遗”的非物质特征,是尊重本民族祖先留下的遗产的必要态度。 “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 “非遗”,都有着浓厚的文以化人的礼乐作用,大部分是先辈在劳动、生活中产生的对忧乐、生死、婚配、祖先、自然、天地的敬畏与态度的表达,是满足人的自然需求、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活态文化。其实用性,也表现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但现实保护中,我们对遗产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 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国家“十*五”期间重点文化项目,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20__年一年来,××县文化局按照党的十*大提出的“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 工作”的要求和国家、省、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机制,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整体推进,全面启动了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利用工作,进展顺利,成果喜人。 一、所开展的工作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传 承活动的开展,我馆在人力、物力、财力缺乏的情况下,做了大量 的工作:⑴ 收集、整理民间壮剧田野调查资料和各乡镇上报民间 故事,录入成电子文档。⑵ 为使我县的非遗工作顺利申报成功。 今年4月有幸邀请到我省非遗专家组一行3人。到我县剥隘坡芽村、归朝后周村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座谈会上专家组的几位老专家,对我县即将申报的4个省级非遗项目及非遗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⑶ 在非遗的申报工作中,我馆同志做了大量的工作。下乡走 村串寨,收集资料,认真反复修改“坡芽歌书”、“××瑶族度戒”“××彝族跳宫节”“××壮族珑端节”四个申报省级非遗

保护项目以及坡芽四位传承人的申报材料,并制作好文本申报光碟、照片申报光碟、装档、录入电子文档。同时,得到广电局领导的大力协助,制作一系列非遗申报光碟。⑷配合中央10套《探索与发现》栏目组到坡芽拍摄《情爱密码》专题片,配合广电局拍摄坡芽歌书宣传片。⑸ 撰写“××民族概况”的调研报告上交宣传部并 上报文山日报。⑹ 今年3月剥隘陇端街、归朝孟村陇端街;5月板仑龙迈、里达里地的彝族跳宫节活动,我馆分别抽派辅导人员前往辅导节目、并做好收集资料等工作。⑺整理、修改3个已获得云南省第二批省级非遗保护项目材料:《跳宫节》、《坡芽情歌》、《珑端节》,报送到文山州文化局,并逐级申报为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二、取得的成效 (一)注重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县政府始终把通过宣传教育来增强全民保护意识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是以文化遗产日、重大节庆宣传活动为载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二是通过举办展览、开展专题演出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宣传和 展示,增强全民抢救保护意识,达成社会共识。 (二)加强保护,重视逐级申报工作。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我县积极组织申报工作。经项目的精心包装和推荐,截止目前为止,已经成功申报了国家级项目1个,省级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江苏南通蓝印花布印染技艺 摘要:南通蓝印花布是我国古老的手工印染纺织品之一,其淡雅不俗、蓝白相交的艺术形式透露出浓浓的文化底蕴。本文通过对南通蓝印花布的由来、发展,以及南通蓝印花布在其制作过程、纹样造型、题材、寓意和创新等方面的阐述,分析了南通蓝印花布所独具的特点。 关键词:南通蓝印花布制作工艺题材特色发展历程 正文: 江苏南通地处美丽富饶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东临黄海,南倚长江,气候温宜,山清水秀,物阜民丰,素有“崇川福地”之称。南通历来是人文荟萃之地,吴越文化,荆楚文化,齐鲁文化在此融汇,形成了江海平原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风情。在千余年的历史中,南通人民创造并发展了丰富多彩、名噪四方的民间工艺,其中以南通蓝印花布最为著名。 关于蓝印花布还有一段有趣的传说,从前有一个姓梅的小伙子不小心摔了一跤,摔在了泥地里,衣服变成了黄颜色,怎么洗也洗不掉,但人们看到后却很喜欢,然后他就把这件事告诉他一个姓葛的好朋友。后来他俩就专门从事把布染成黄色,又有一个很偶然的机会,他们把布晾在树枝上晒干时不小心被风吹到了地上,地上正好有一堆蓼蓝草,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板蓝根草,它里面有一种成分叫靛蓝,可以把布染成蓝色,等他们发现这块布的时候,黄布已变成了一块花布,“青一块、蓝一块”他们想这奥秘肯定在这个草上,此后,两人又经过多次研究,终于把布染成了蓝布,梅葛两位先生也就成为了蓝印花布的祖师爷。 南通蓝印花布在宋代被称为药斑布,明代被称为浇花布。在明清时期,由于南通当时的气候地理环境非常特殊,温暖湿润,特别适宜棉花和“蓝草”的生长,再加上当地民间纺织技术又十分发达,故前庄后坊的蓝印花布染作坊曾遍布农村集镇,南通逐步演化成为中国蓝印花布之乡。 简单、原始的蓝白两色,创造出一个淳朴自然、千变万化、绚丽多姿的蓝白艺术世界。蓝印花布的纹样图案都来自于民间,取材于百姓喜闻乐见的民间故事、戏剧人物,以及由动植物特别是花鸟组合成的吉祥纹样,采用暗喻、谐音、类比

论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内容。口头传承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议、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保护的意义是什么,进而制定如何保护的对策,才能够使那些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的。 田青教授在“珠海大讲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中说过:我们为什么要保护传统民俗文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民族的DNA。我们的所有的古老的传统包括我们的民俗,在面对现代化的时候,都是弱势文化,不保护提倡就会消亡。因此保护“非遗”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迫在眉睫。但是,我们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时候要作要对精神家园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又是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的象征,既需要各部门团结协作又需要确定各自的职能、履行相关的责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关系到文化血脉的传承、精神家园的维护、和谐文化的建设,关系到民族文化身份和国家文化主权的维护。关系到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性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的文化它的价值不单体现在传承人创作的作品更在于传承人所拥有的技艺技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民间,生存于民间,传承于民间没有任何文化形式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是他们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失去了传承和传承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复存在。 保护文化遗产具有很多现实的意义。 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文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应对各种现代性危机以及严重的社会问题。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世界的合作与交流、维护世界和平、推动构建和谐世界。四、有利于促进文化的多样性,维护文化生态平衡,使得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之间求同存异,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共同促进我国及世界文化的和谐发展。五、《伊斯坦布尔宣言》中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能够增强人类文化的创新和发展先进文化,同时也是创造性和文化创作的主要源泉之一。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我国乃至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也能够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才能真正的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保护意识,有利于实现全民族的“文化自觉”,从而更有力的反作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促使其早日完成这一系统而艰巨的任务。 综上所述,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并且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它凝聚着中华民族深层次的文化基因,是人类生命的记忆,是人类创造力的精神源泉,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永恒的精神家园。

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对保护老厂镇非物质文化遗产---土法造纸工艺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盘县老厂镇中学唐克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宣传以及笔者对老厂镇土法造纸工艺的了解,笔者认为保护老厂镇非物质文化遗产---土法造纸工艺存在如下困难问题: 一、认识不深,保护意识还需增强。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意义的认识还不是很深,有的认识不到传统民间文化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缺乏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有的不能清醒认识民间文化在当前生存环境下日益消亡的现实,存在麻木不仁、盲目乐观等现象;有的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文化部门一家的事情,处于观望状态。另一方面,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新近出现的名词,而且对其划分还不是很明确,加上宣传不够到位,尤其社会上,许多老百姓还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概念,常常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优秀成份与封建糟粕混为一谈,更不清楚保护的范围与内容及如何去保护,全民保护意识不强,民间文化保护还没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投入有限,保护经费尤为紧缺。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财力支持远远不够,使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遭遇各种制约。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量大面广,如果经费得不到保障,这些工作将无法顺利实施。二是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刻不容缓,急需经费支持。三是重大项目的传承因缺少资金扶持而面临断层。据了解,我镇许多民间老艺人生活窘迫,平时仅能维持生计,根本无法带徒授艺,加之继承人匮乏,难以发扬光大。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等等。而我镇,除了上级补助的少量经费外,财政没有落实专项经费,全靠文化部门挤占办公经费勉强应付,确实无法解决诸多的实际问题。 三、环境恶化,保护前景令人担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受现

泰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

泰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 泰国国旗 泰国各地区的传统舞蹈、音乐、宗教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ailand Content ·Traditional Thai Dances

- Central - Northeast - North - South ·Music ·Others Traditional Thai Dances ·Khon dance or the masked dance drama is the highest form of dance drama of traditional Thai dance.. ·It is performed by troupes of non-speaking dancers, the story being told by a chorus at the side of the stage. ·Choreography and costume follows traditional models rather than attempting to innovate.

·The dance consists of character based on the Hindu epic Ramayana such as angels, monkeys and demons. Central Thailand Sri Nuan ·Its great popularity is due to the beautiful choreography and the sweetness of the music that accompanies it. ·The lyrics and music evoke the sweet nature of Thai girls. ·The dance is also an expression of the yearning of a young man won by such great charm. Teut-Teung (Drum Dance) ·The teut-teung drum dance, a Thai folk dance and performed throughout the country to accompany the parades(游行) held at traditional festival.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范围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问题,目前学术界普遍接受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17日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和12月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进一步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根据《公约》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1 无形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占有任何具体的物理空间, 看不见, 摸不着, 只能被人们的感觉所感知, 从而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例如, 端午节是一项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任何有形物质载体,以一种节庆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08年开始将端午节定为国家法定节日, 就是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无形性特征而采取的一种有效保护方式,使其内容的丰富和文化的传承有了可能。 2 传承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个群体或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传承积淀下来的。具而言之, 一种具体的文化形式, 只有经过历史的演进, 承载了人们厚重的精神寄托和文化品格, 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种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为其传承创造良好的氛围,保持其原生态环境,使之能够延续、传承。

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_1

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 导读:本文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产’并不足够、恰当地涵盖‘文化遗产’,后者还包括舞蹈、民间艺术等近年来才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非物质文化形式。”之所以避免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以“文化财产”来涵盖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很可能是因为“财产”一词比较容易与经济价值相联系,而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无形)文化遗产,具有多重价值,更突出的是其文化内涵和精神意义,经济价值只是其附带的价值。而且纯粹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指的是权利和有价证券等没有具体物质形态、但具有明显经济价值的财产,而舞蹈、语言、传说、技艺等非物质文化形态本质上是不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当然不能用“财产”来涵盖。 (二)文物 在文化遗产法的概念体系中,文物(cultural relics)是中国现行法律最常用的概念。一般说来,“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但人类在其发展过程中留下的遗物、遗迹无以计数,都保存下来显然不可能,而要以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的只能是其中的精华部分,即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部分。《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受法律保护文物的范围: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

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由于与人类的进化过程相关也被视同文物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也有直接以“文物”为保护对象的,如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但该公约所指的“文物”范围显然比中国现行法律中的“文物”狭窄。其第2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于本公约附件所列分类之一的物品。”而附件所列11项物品皆为可移动文物或业已肢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组成部分。当然,作为被盗或非法出口的对象,也只能是可移动的物品。因此,它用了“cultural objects”一词,而不是更大范围的“cultural relics”。 与“文物”近似的词汇还有“古物”、“古玩”、“古董”等。这几个词汇都是指古代流传下来的器物。“古物”(antiques)一词相对比较客观,仅指古代器物,其蕴含的价值或信息可大可小,而且表现形式既包括可移动的器物,也包括不可移动的物体,中华民国时期颁布的相关法律即以“古物”为保护对象,如1930的《古物保存法》,其所称“古物”即建国后法律中所指的“文物”。而“古董”或“古玩”则有供人把玩、欣赏的主观因素在内,通常为比较珍奇、体态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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