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工程款纠纷合同

建筑工程款合同纠纷模拟法庭(民事)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林孟广,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41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1: 我叫李玉东,烟台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刘明,烟台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张华平,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现住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018号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1:我叫王思林,烟台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李强,烟台历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孟广与被告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xx担任审判长,xx担任审判员,xx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x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明确

审: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明确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8730元,逾期付款利息3511元(自2010年7月16日至2010年12月17日逾期付款98730元,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361元,2010年12月7日至2010年12月27日,逾期付款68730元,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150元)共计人民币72241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烟台东方电影城室内装修土建改造工程,合同总造价363730元,该工程于2010年1月15号竣工交付,全部款项应与2010年7月15日付清,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68730元,逾期付款利息3511元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无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林孟广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告林孟广于我华宇电影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原告没有相应的资质而导致无效,又因原告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完工23天,所以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我方因工程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60493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主要有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一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我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二是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单一份,用以证明我方承揽的东方电影城土建工程已竣工合格验收交付;三是我方于被告华宇电影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签证一份,用以证明因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造成我方经济损失共计13730元。

原告诉讼代理人2:我们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是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提交法庭,应以证明由我方承揽被告位于烟台东方电影城室内装修土建改造工程,合同约定我方按照合同要求组织,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我方负责的各项事宜;被告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预付30%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再付工程总造价的20%,自土建工程完工付至工程总造价的70%,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半年内付清剩余30%工程款。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对原告方出示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我们主张合同无效,原因是原告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2:下面我们出示一份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单,以证明我方已合格竣工,已于2010年1月15日验收交付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对原告出示的第二份证据,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单持有异议,因为工程交接验收纪录单是在我方于对方验收人员,酒后签订,且部分验收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接下来,我们将出示一份我方于华宇电影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签证一份,证明因被告原因造成我方部分经济损失13730元。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原告出示的此项证据是在双方酒后签订的,且原告没有出示相应的证据。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我们主要由如下几组证据一,烟台天龙有限公司总经理XX,出示的证人证言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林孟广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内容为:林孟广其仅是一包工头,2009年5月,我公司曾让其建设厂房一栋,其并不懂相应的建设工程知识。致使厂房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及其代理人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我们对证据本身本无异议,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但是被告提供的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不符合证据规定要求,请求法院认定证据不可信。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请求法院传唤我方证人xxx到庭

审判长:请证人xxx出庭。(法警将证人带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将出清通知书提交法庭(给法警将通知书交给书记员

审判长:请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证人:我叫XX 性别男出生于1982年3月5日家住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锦绣小区7631号现在烟台碧海大酒店任中餐部主管

审判长:被告请你作为他的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已在开庭前送达的出庭通知书内注明,同时已经对你的身份证件进行核验,有关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是否清楚

证人:清楚

审判长:你今天所作的证词将被记录在案,你是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保证

审判长:被告你又什么问题向证人发问吗

被告代理人:请问证人2010年1月15日中午,你值班吗?

证人:对,是,

被告代理人:你还记得那天中午我方当事人在您那吃饭的情形吗?

证人:记得,当时因为曾经跟着我们酒店总经理,陪着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的张总吃过饭,所以对张总记得很清楚,记得那天正值我们酒店总经理生日,张总还特意送一份礼物,所以对那天张总吃饭记得特别清楚,

被告代理人:那你还记得我方当事人和谁一起吃饭吗?

证人:我记得是坐在原告席上的那位。因为我当时代我们总经理和张总喝了一个酒,所以记住了和他在一起吃饭的那位,

被告代理人:那你记得他们当时为什么在一起吃饭呢吗?

证人:当时喝酒的时候张总后还特意介绍了一下,张总说他们今天在这签订一个工程验收单

被告代理人:那你知道他们什么时候签订的验收单吗?

证人:这个并不是很清楚,记得好像是饭后,见两人在握手,手里拿着文件

被告代理人:谢谢你,我的提问结束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要发问的吗

原告代理人:您确定那天见我们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在一起吃饭吗

证人:嗯,确定

原告代理人:您并不清楚我们什么时候签订的工程质量交接验收单,只看见我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握手证人:嗯,对

原告代理人:谢谢您,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能够

被告代理人:接下来是由烟台有限公司所出示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所有的位芝罘区大马路128号房产2010年对外租赁的价格为每年600元每平方米,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合作使用我公司房产的面积为1600平方米

审判长:原告及其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代理人:下面出示我方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份,用以证明因原告工程延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方: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此份证据不能成立,因为我方没有造成被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双方实际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以完工交付,被告已部分交付工程款,对于此两项事实双方均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点:合同的效力问题,工程是否已合格验收及如何支付工程款,对工程延误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首先要说明的是2009年12月1日,我放与被告烟台电影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工程已合格竣工交付,而被告华宇电影有限公司屈辱不安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一个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被告华宇电影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代理人:据我方了解,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林梦光仅是一个包工头,而且没有取得响应的建筑施工技术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以上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建设单位,而林梦光只是一个包工头,并且没有取得相应的建设施工资质,所以根据法律应规定一方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当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与返还,不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售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代理人:既然被告方提出合同无效,那么如若合同无效,被告方也具有过错

被告代理人:我方对于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是我省第一家民营电影企业,主要经营电影放映及游戏娱乐,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具有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对于合同无效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主体资格我方并不存在异议,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以及刚才对方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所以被告方作为发包人,没有按法律规定把工程承包给合法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同样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有过的一方应当承担因此多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被告应当支付我方工程价款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其他辩护意见

被告代理人:合同无效完全是由原告林梦光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而无效,所以我方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原告代理人:被告现在所处的立场正如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一样,在自己明知承包方是包工头或者是不具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资质,还是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到工程竣工交付以后,便以对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然后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且双方在合同第6条第2款约定了付款方式,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针对工程质量合格问题,我方坚决认为,该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在该工程验收单中可以看出砌体门窗洞口两侧为261毫米,和转角处为559毫米,而且砌体水平右缝的砂浆饱满度为89%,竖缝凹槽部位未用砂浆填实,所以该工程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不属于合格工程,所以我方不应支付工程款。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之前在法庭调查环节我方已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上面明确注明以同意交接,并且双方几经签字,所以工程应该是合格验收交接,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提交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我方已在法庭调查环节提出异议,此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单实在双方酒后签订的,且有证人作证,之前证人已作证,我方就不在赘述

原告代理人:被告就那么喜欢喝酒吗,我方承认,那天确实喝酒,但是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单是在酒席之前签订的,并且被告所提验收项目里,砌体门窗洞口两侧为261毫米,和转角处为599毫米是该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颁布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章第4条规定,砌体门窗洞口两侧

200毫米,但是砌体可增加为300毫米以内,切转角处砌体可增加为600毫米以内,且该规范第6章第2条第2款规定砌体水平右缝的砂浆饱满度可以在净面积计算的90%上下幅度3%,竖缝凹槽部位应用砌筑砂浆或混凝土填实,根据法理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达到合格要求,工程属于合格工程,所以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所提及的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的理由,我们还是坚决认为,不应支付,因为我方认为双方在酒后订立,所以应当认为工程为验收,既然工程未验收,即不存在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说的极其可笑,我方之前已经明确说明了工程已竣工合格验收交付,依据合同法第279条,工程竣工后,建设方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并接受工程,所以说,对工程及时验收是建设方的法定义务,对于工程合格验收问题,我方不再重复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我方工程价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2241元

被告代理人:我方还是坚决认为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请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请求,我方请求法院支持因原告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完工23天,具体的计算方式现在提交法庭,共造成我方经济损失60493元(法警将证据提交书记员,由书记员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原告有无其他补充

原告代理人:对于对方所提延期完工23天,是由对方原因所造成的,不是因为我方原因造成的,我方不予赔偿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有,由于被告私自停工,且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返工现象,延期完工23天,我方有当时反工的现场照片一组,刚才已经在法庭调查环节一一说明,现在不再重复说明,希望法庭支持我方请求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有。我方也在之前法庭调查阶段提交证据,双方签订的工程签证一份,上面明确说明因被告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我方对此也不再说明。

被告代理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见双方合同中第4条第1款,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未约定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方失由我方承担,所以,对于原告所说的损失,我方不予承担。

原告代理人:双方所签订的工程签证已由被告给予签证,且合同法283,284条规定了,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顺延工程日期的责任,第二,赔偿窝工停工的损失,第三,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和费用,发包人应按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所以,被告应赔偿我方损失且合同已无效,被告所说的损失不应赔偿,所说合同中的理由不应成立。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请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烟台东方电影城室内装修土建改造工程,合同总造价363730元,该工程于2010年1月15号竣工交付,全部款项应与2010年7月15日付清,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68730元,逾期付款利息3511元未付,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这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由于原告没有相应的资质而导致无效,由于原告的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完工23天,应由原告承担经济损失60493元

本院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2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及司法实践,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23天工程延误损失,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按18天计算,由原告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判决如下:

1、原告林梦光与被告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由被告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在七天内支付原告林梦光工程款及利息72241元,

3、由原告赔偿被告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经济经济损失47340元

4、本案诉讼费用共计x元,由被告烟台华宇电影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010年4月3日书记员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08年5月12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审判长:原告王令军诉被告王民选合同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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