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单位实施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如何处理

第三篇单位实施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如何处理
第三篇单位实施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如何处理

单位实施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如何处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康乐律师

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只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 才可以对单位定罪量刑。实践当中却出现了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刑法又没有规定可以为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呢?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单位实施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时, 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应该说不存在争议。那对于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呢?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评述。

相关司法解释的立场

肯定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8月13日施行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 情节严重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述司法解释采纳的立场是肯定说,认为单位实施的非单位犯罪,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折中说。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 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 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的, 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上述司法解释采纳的立场是折中说,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又不能放纵自然人。

上述司法解释的立场各有不同,且仅是针对个罪,我们实务当中应如何把握呢?下面以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

1997年3月,某县粮库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将该库负责质检、开票、计量、计算、复核、出纳6个环节的十几个人集中到粮库办公楼会议室,按照粮食收购程序,流水作业伪造购粮票据和报表,利用上年度农民交粮存根上的姓名、村(屯),编造收粮的数量、质量、金额,伪造购粮票据3000余张,并依据假凭证作出粮油收购日报表、资金收付日结单,由统计、财务部门分别报送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1997年7月、10月、1998年2月,该粮库又以同样方式作了虚假收购,四次累计虚购粮食41570吨。1997年12月和1995年2月、4月, 该粮库三次对虚购的粮食作了部分虚假销售处理, 虚销4289吨。1998年5月,该县粮食局发现了该库虚购粮食问题后,研究决定对该库虚购粮食按虚销处理。该粮库将28028吨粮食作了虚销处理。通过虚购、虚销,骗取国家粮食补贴339万元,骗取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贷款3967万元。事后查明,该粮库将骗取的贷款主要用于:(1)收购水稻1387 万元;(2)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200万元;(3)购置资材、议价粮油支出125 万元;(4)1997年6月至1998年6月,分别以粮库职工个人名义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社开设30 多个账户存款125万元。(案例来源:《人民司法》2005年第11期)

本案例中粮库采用虚购、虚销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粮库的行为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反应了单位的整体意志,符合单位犯罪的各项特征,应定性为单位犯罪。但粮库主要不是利用各种合同形式实施的贷款诈骗,不符合《纪要》中所指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本案对单位和自然人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罪行法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我们通常所认识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另一层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称之为积极的罪行法定原则。(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 P67)片面的理解罪行法定原则,就会认为,在单位实施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时,既不对单位加以处罚也不对个人进行处罚,这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疑。

对此,笔者赞同借鉴于志刚教授的观点,以法条竞合的理论处理本案问题。于教授认为“在我国刑法中, 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的特殊形式,依据法条竞合理论,规定单位犯罪的特殊条款和规定自然人犯罪的一般条款之间存在着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某一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的情况下,单位实施该犯罪的, 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统一认识来量刑(而非定罪);在某一犯罪规定只能由自然人实施情况下,应理解为不存在特殊法的规定,不能对单位整体判处罚金,但是,应当直接适用一般法,对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条款来定罪量刑。”(于志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法条竞合理论的一种解释》,载《政法论坛》2008年11月第26卷第6期)也就是说,粮库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院熊选国大法官针对审判实务中出现的类似问题曾辑文表述如下观点,可供实务借鉴,其指出:“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又不能一刀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属于自然犯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由于社会危害性严重,必须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对于单位实施的某些刑法明确规定特定自然人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刑法规定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就不能追究此种情况下责任人员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如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可以按相应犯罪定罪处罚;三是对于单位组织实施普通财产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而且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也可以达到惩治和预防的目的,不宜按犯罪处理;四是对于刑法虽然未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可以转化运用其他罪名予以规范的犯罪行为,可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单位合同诈骗罪论处等。总之,既要有利于打击犯罪,又要贯

彻法治原则,坚持罪刑法定。”(熊选国《刑事审判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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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的规定,反贪部门所受理的十二种案件中,从犯罪主体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严格的、明确的主体的案件,即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第二类是一般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第三类是其他特殊主体案件,这类案件有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案件类型不同,犯罪主体也就不一样,因此,必须对犯罪主体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直接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准国家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部分人员。根据这一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

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依法取得职务身份,即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上级机关任命、委派或通过选举,或经过国家单位录用、聘用的人员;二是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国家管理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理论上分,国家工作人员不外乎以上三类,但在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所面临的情况又是十分复杂的,以下几类人员往往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级人大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是按照国家现行的政治制度,在乡以上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政协委员及在各级政协常设机关和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单位犯罪习题

单位犯罪习题 ID(161): 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都不可以是单位,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正确答案:D 评析:【考点】单位犯罪的主体【常见错误】考生是无辜的,是当时真题出的有瑕疵,已经做了修改。【解题思路和方法】该题目是把单位犯罪的有关知识点综合起来考查,让我们来逐一分析各项: A项没有错误,根据刑法196条和193条以及200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基于单位犯罪的法定性,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都不包含单位主体,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刑法修正案五>虽然对信用卡诈骗作了修正,但并没有将其增加为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也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单位涉嫌有贷款诈骗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B项没有错误,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此,行政机关是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可以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D项盗窃电力可能构成盗窃罪,这个罪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同时也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个同样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且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故D中的说法错误。另,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关于单位犯罪,只有刑法分则明确叙明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单位才可成为犯罪之主体 ID(194):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 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正确答案:A,B,C 评析:【考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常见错误】本题的正确选项实际上就是对《刑法》第126条内容的分解,这类题要求考生对法条一定要记忆精确。【解题思路和方法】《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由于D项缺少“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这个条件,因此D是错误的,ABC正确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 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 每天为你推送智豪团队呕心整理编辑的最高法及各地 法院裁判要旨、观点集成。(记住!每天都有哦)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编者按:贪污罪因其特殊的犯罪构成使得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认识上的分歧。现笔者基于个案引发的争议,整理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1-102集)》裁判规则,以供阅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1.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关键词:临时工监守自盗贪污罪侵占罪规则: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本案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均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即不再以“干部身份”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以其是否从事管理职责,即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钟国华、卢欣阳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本案案发时为1995年,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正确。案例索引: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贵杰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4期。2.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关键词:共同犯罪特定身份职务便利规则:虽然本案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因为身份犯是刑法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犯罪所作出的特 殊规定。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既然法律对不同的身份所构成的犯罪都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问题是较常见的。须特别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3.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关 键词:定额承包集体所有制肖元华无罪规则:上诉人肖元华兴办的经济实体,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抚顺市司法局没有投资、没有贷款和集资,也没有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完全由上诉人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经营,对剩余的所创利润,按承包协议,应由承包人肖自主分配,其有权处分,原审法院对其占有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当。二审改判上诉人肖元华无罪。案例索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肖元华贪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511063323.html,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笔者拟就此谈谈浅见。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3)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

状态。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

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另外,依本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5)间接贪污。(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贪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3.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 (1)国家工作人员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贪污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根据本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而且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构成贪污罪。

单位犯罪题库1-0-8

单位犯罪题库1-0-8

问题: [单选]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问题: [单选]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都不可以是单位,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问题: [多选]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 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单身交往 https://www.360docs.net/doc/e511063323.html,/)

问题: [多选]下列哪些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能够成 A.倒卖车票、船票罪 B.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C.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D.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问题: [多选]公司犯下列哪些罪时,实行双罚,即单位处罚金,同时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A.信息披露违规罪 B.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村民小组可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村民小组可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 2013-02-07 09:05:56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赵红龙雨 案情:彭某在担任某重灾区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之后,以灾后重建异地安置为名,将本组的农村集体土地5000“非法转让给姚某等39名外地农户,并以收取新村建设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的名义非法获利200万元。所得收益除20万元用于本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180万元由彭某以分红的名义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因为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出于为村民小组谋取利益目的,非法所得除用于本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其本人未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是单位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村民小组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首先,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一是1999年7月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界定罪处罚。此“批复”将“村民小组长”定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亦即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二是2008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 其次,村民小组可作为刑法意义的单位。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28条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据此,村民小组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它是集体组织的一种。“单位意志”是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指标,是区别单位犯罪与单位成员个人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本质标准,既然村民小组中选举有村民代表、有健全的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有“法定代表人”小组长,那么村民小组就应归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 第三,将彭某行为界定为自然人犯罪有违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谁就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彭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

贪污贿赂罪司考真题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罪 【970287 多】下列哪些人员是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ABCD) A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970231 单】某一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季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据为己有。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C ) A 、保险诈骗罪 B 、虚假理赔罪 C 、贪污罪 D 、侵占罪 【000222 单】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 5 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D ) A 、侵占罪 B 、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 、贪污罪 【080218单】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 3 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 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 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 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080292不】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 6 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 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 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 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CD) A. 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 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 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 万元 D. 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080263 多】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CD) A. 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 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 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 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禾U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110263多】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D ) A.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一个以上自然人和一个以上单位的组合方才成立。当然,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制造犯罪的结果。因此,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不单单是指相同的犯罪行为,即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各不相同,只要这些行为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如本案中,路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死贾某的行为,但他与范某一起策戈Ⅱ杀死贾某就已经与范某有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识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配合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意志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是通过自己的自主选择,决定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一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欠缺其中任何一项要件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广州辩护律师吴寿长【https://www.360docs.net/doc/e511063323.html,/mlist2888/59084/ 】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 [2006]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何释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案情】 2010年10月,安义县两个村民小组组长组织两名村民任意滥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林木采伐范围及数量,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因此将他们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存在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五种类型之一,且公安部2007年3月公布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批复》已明确否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因而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委会、村民小组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要件和特征,应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虽然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特征,但由于目前刑法规定不明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刑法》第三十条仅是对单位犯罪主体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并非只有该条所列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也不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涉及到村委会、村民小组而片面认为村委

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511063323.html, 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贪污罪就是我们在生活中所指的利用自己的公务职权为自己谋得利益接受他人行贿的一种行为,但是贪污罪中也存在共犯的问题,那么贪污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行为。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这里的“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可以独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

况: 1、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二、贪污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 (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同样在贪污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也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三个条件。上述三种共同贪污行为在性质上如何认定?是都构成贪污罪还是不具有

第六章 犯罪主体要件

第六章犯罪主体要件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作用 (一)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同时依据刑法规定,单位亦可以成立某些犯罪的主体 (二)作用 1.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中其他三要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犯罪主体要件在犯罪构成内部四方面要件决定犯罪的逻辑顺序中处于首位。 (3)犯罪主体要件时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赖以建立的基础 2.犯罪主体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1)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是区分某些犯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3)犯罪主体对量刑的轻重也有重要的影响 二.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一)自然人要件 自然人是指由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在我国,判断人的生命终结的标准方面仍旧采取的是心肺功能完全停止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而绝不能是人以外之物。 根据: 1.犯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而主管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都是人类所独有的功能,人类以外之物不可能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条件; 2.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存在内资啊联系,犯罪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通常都要适用刑罚,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人类以外之物施加刑罚,根本不可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具有普遍意义。 (二)刑事责任能力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未满14周岁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为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已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五种,分别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事业单位。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狭义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所以它们都是法人。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1、企业单位。2、事业单位如新闻,出版、学校、医药卫生等单位。3、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4、团体,如文艺体育团体,宗教团体、社会经济团体。 三、单位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常见的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列举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一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无实际交易的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某公司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发布教育宣传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构成该罪。 单位犯罪还可能涉及其他某些罪名,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但是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我们在日常的过程中,经常说的犯罪,都是以独立的个人,是说某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种,可能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很少接触到,甚至很多的人都没听说过,就是单位犯罪。比如说危害国家或者公民权益等的犯罪,或者破坏国家公共利益,损害职业道德等的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我们在日常的过程中,经常说的犯罪,都是以独立的个人,是说某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还有一种,可能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很少接触到,甚至很多的人都没听说过,就是单位犯罪。比如说危害国家或者公民权益等的犯罪,或者破坏国家公共利益,损害职业道德等的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哪些罪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比如说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单位犯罪,包括单位行贿罪,危

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并且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列举如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内部自然人犯罪之论述

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内部自然人犯罪之论述 内容摘要:单位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几乎没有规定,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却有许多犯罪涉及到单位犯罪,罪名多达120个,单位犯罪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由于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和束缚,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认识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常常会遇到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之争。综观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论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理论:第一,“一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一个,即实施犯罪的单位,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成员。第二,“二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止一个,而是两个:单位及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成员。在“二元论”内部,关于两个主体之间是何关系,又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1)“系统整体与系统要素说”;(2)“一体化说”;(3)“双重性说”。笔者赞成二元论中的“系统整体与要素说”,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应为双重主体,即单位和单位中的部分自然人成员(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因此,笔者试从单位犯罪主体及自然人的责任做如下探讨。 单位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几乎没有规定,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却有许多犯罪涉及到单位犯罪,罪名多达120个,单位犯罪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且常常会遇到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之争。因此,对单位犯罪之探讨尤为重要。笔者试

从单位犯罪主体及自然人的责任做如下探讨。 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理论上的分歧。 单位犯罪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才滋生、出现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现蔓延态势。综观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论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理论:第一,“一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一个,即实施犯罪的单位,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成员。第二,“二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止一个,而是两个:单位及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成员。在“二元论”内部,关于两个主体之间是何关系,又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1)“系统整体与系统要素说”。何秉松教授由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出发,提出“在法人犯罪中,自然人与法人的关系,是系统构成要素与系统整体的关系。(2)“一体化说”,该说认为“法人与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在法人犯罪中是一个犯罪主体。法人犯罪主体是由法人团体和作为法人团体构成要素的有关人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法人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法人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现的关系。:即法人组织中的有关自然人将犯罪法人化;而法人组织则通过有关的自然人来实施犯罪。法人和有关自然人在法人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该说虽然在最后归结为“一个犯罪主体和一个刑事责任主体,”但这是一种回避矛盾的观点其本质仍是主张“二元论”的。(3)“双重性说”,该说认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由法

贪污贿赂罪试题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 1.我国刑法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论处。 2.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是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 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应以罪从重处罚。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受贿罪的,应根据受贿所得,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其中的从重处罚。 5.我国刑法规定,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 (的。不是行贿。 6.我国刑法规定,介绍贿赂人在前主动交待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 定应当交公而,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8.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贪污数额处罚。 9.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归个人使用的,以受贿罪论处。 10.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从重处罚。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特定款物罪 C.贪污罪 D.挪用资金罪 2.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A.贪污罪 B.受贿罪 C.索贿 D.侵占罪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 A.一般主体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 D.国家工作人员

练习题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章犯罪构成要件 [内容提要]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全部。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它与犯罪客体既是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等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以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以及复杂性等方面的特征。至于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二是从法律属性上专门对自然人主体进行的分类,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其中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将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素,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附带要素,所谓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的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刑法上所说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A)。 A.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C.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D.社会主义社会全部社会关系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2.C)。 A.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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