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70—2015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Nitrogen oxide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oal-fired boiler

2015 - 02 - 15 发布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2170—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锋、刘力敏、周旌、王利彬、尹崧、魏亚楠、康宁、许晓光、马倩、魏钢、李华、冯建社、强杰、孟淑锦、王路宁、马辉、刘有为。

I

DB13/ 2170—2015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煤锅炉

以燃煤为燃料的锅炉,其生产的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

3.2

在用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

3.3

新建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锅炉。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规定

1

DB13/ 2170—2015

4.1.1 本标准将燃煤锅炉划分为“在用燃煤锅炉”和“新建燃煤锅炉”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2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4.2.1 在用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 规定执行。

表1 在用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4.2.2 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2 规定执行。

表2 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大于等于7MW(10t/h)的燃煤锅炉应安装氮氧化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2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浓度监测要求执行GB 13271 相关规定。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2020

氮氧化物: 氮氧化物,包括多种化合物,如一氧化二氮(N2O)、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三氧化二氮(N2O3)、四氧化二氮(N2O4)和五氧化二氮(N2O5)等。除一氧化二氮及二氧化氮以外,其他氮氧化物均不稳定,遇光、湿或热变成二氧化氮及一氧化氮,一氧化氮又变为二氧化氮。因此,职业环境中接触的是几种气体混合物常称为硝烟(气),主要为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并以二氧化氮为主。氮氧化物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制定的标准。 释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和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国家颁布的标准外,各地、各部门还可根据当地的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源的分布和地区特点,在一定经济水平下实现排放标准的可行性,制订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的排放标准。从1974年开始,中国实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规定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硫化氢等13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 汽车是一个流动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都是

污染环境的物质,需要加以控制。汽车污染物的排放源来自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 制定法规 随着汽车尾气污染的日益严重,汽车尾气排放立法势在必行,世界各国早在六、七十年代就对汽车尾气排放建立了相应的法规制度,通过严格的法规推动了汽车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而随着汽车排放控制技术的不断提高,又使更高标准的制订成为可能。 原理 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烟)等有害气体。它们都是发动机在燃烧作功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产生的原因各异,CO是燃油氧化不完全的中间产物,当氧气不充足时会产生CO,混合气浓度大及混合气不均匀都会使排气中的CO增加。HC 是燃料中未燃烧的物质,由于混合气不均匀、燃烧室壁冷等原因造成部分燃油未来得及燃烧就被排放出去。NOx是燃料(汽油)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物质。PM也是燃油燃烧时缺氧产生的一种物质,其中以柴油机最明显。因为柴油机采用压燃方式,柴油在高温高压下裂解更容易产生大量肉眼看得见的碳烟。 排放标准: 新开发汽车 新开发汽车排放标准又分为3类: ①总质量≤3.5t装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2020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2020: 锅炉在燃烧过程中所产生的氮的氧化物主要为NO和NO2,通常把这两种氮的氧化物通称为氮氧化物NOx。煤炭、天然气、重油等天然矿物燃料在燃烧过程中生成的氮氧化物中,NO占90%,其余为NO2。新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要求2017年4月1日后在用锅炉须由现行标准的氮氧化物排放量≤200mg/m3降低至排放量≤80mg/m3,新建锅炉由现行标准的氮氧化物排放量≤80 mg/m3降低至排放量≤30mg/m3。 中正低氮燃气锅炉SZS系列 为了进一步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全国各地区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同时,还陆续出台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 区域 NOx指标(mg/m3) 参考标准 发布日期 新建 在用 北京 30

80 DB11-139-2015 2015 天津 80 150 DB12-151-2016 2016 郑州 30 未明确 郑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 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7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 30 8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控制标准的复函2017.5.22 山东 核心区50 重点区100一般区150其它200

(2016.12.31之前) 七市执行150 其余执行200 DB37(征求意见稿) 2017.11.29 上海 50 150 (2019-12-31之前) 50 (2020-1-1之后) DB31387-2017 (征求意见稿) 2017 杭州 50 150 DB201(征求意见稿)DB201(征求意见稿)成都 200 400

GB 13271-2014 2014 未明确 30(煤改气) 关于优化环评审批促进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的通知2017.9 重庆 200 400 DB 50/658-2016 2016 广东 150 200 DB44/765-2017 (征求意见稿) 2017 哈尔滨 150 150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GB14554-93 1993-07-19实施,代替GBJ 4-73 )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世界各地NOx排放标准

6.3NOx排放标准 6.3.1美国 美国1971年颁布的新源性能标准规定,1971年8月17日以后新建的热功率超过73MW的电站锅炉NOx排放量不得超过0.7 lb/MBtu (约折合860mg/m3)。 1977年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修改后的新源性能标准,要求1978年9月18日以后新建的热功率超过73MW的电站锅炉NOx排放量不得超过0.5~0.6 lb/MBtu (约折合615~740mg/m3),去除率不得小于65%。 1997年对该标准中的NOx指标进行了修订,分别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电站锅炉进行规定,同时对新建电站锅炉改为基于电量输出的排放限值,对扩建和改建电站锅炉仍采用基于热量输入的排放限值。修改后的标准规定1997年7月9日以后新建的电站锅炉不得超过1.6 lb/MWh (约折合218mg/m3)。 2005年又对该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规定2005年2月28日后新建的电站锅炉MOx 排放不得超过1.0 lb/MWh,扩建和修改电站锅炉采用达到基于电量输出排放限值和热量输入排放限值两者之一即可。扩建电站锅炉不得超过 1.0 lb/MWh或0.11 lb/MBtu (约折合135mg/m3),改建的电站锅炉不得超过1.4 lb/MWh或0.15 lb/MBtu (约折合184mg/m3)。 6.3.2欧盟 与SO2相同,欧盟对NOx也是通过88/609/EEC指令和2001/80/EC指令控制的。88/609/EEC指令规定,1987年7月1日后获得许可证的新建厂,燃用一般固体燃料的装置执行650mg/m3的排放限值,燃用挥发份低于10%的固体燃料的装置执行1300mg/m3的排放限值。 现行的《大型燃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指令(2001/80/EC)》替代了88/609/EEC 指令。2001/80/EC指令中是区分三类燃烧企业进行管理的,对这三类企业规定了不同排放限值。成员国可以采用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 (1)2002年11月27日后获得许可证的新建燃烧装置,对于热功率大于300MW,燃用固体燃料的大型新建燃烧装置,执行200mg/m3的限值:热功率在100~300MW之间的,执行300mg/m3的限值:热功率在50~100MW之间的,执行400mg/m3的限值。 (2)1987年7月1日后,2002年11月27日前获得许可证的新建燃烧装置,仍执行88/609/EEC指令中规定的限值。 (3)1987年7月1日前获得许可证的新建燃烧装置,也即88/609/EEC指令生效前获得许可证的新建燃烧装置。各成员国在2008年1月1日前可以采用下面两种措施之一:①采取必要的方法使排放达到88/609/EEC指令中规定的限值。②或者按照2001/80/EC中规定的各国排放总量上限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国家排放削减计划,成员国应该在保证国家排放削减计划的削减量不少于采用方法①中的限值减少的排放量。 在2001/80/EC指令中规定了15个成员国的总量削减目标,在成员国增加后,欧盟分别于2003年和2006年对2001/80/EC进行了修订,给出了27个成员国的总量削减目标。 欧盟于1996年颁布《综合污染防治和控制》指令(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IPPC),对工业装置的排污许可证和控制做了规定,并与2008年正式写入法典。在欧盟成员国,约有52000套装置涵盖在IPPC指令中。 IPPC指令基于以下几个法则:1.综合方法:2.最佳可行技术:3.机动性:4.公众参与。IPPC指令中对最佳可行技术定义为指所开展的活动及其运作方式已达到最有效和最先进的阶段,从而表明该特定技术原则上具有切实适宜性,可为旨在采用排放限值防止和难以切实可行地防止时,从总体上减少排放及其对整个环境的影响奠定基础。最佳可行技术涉及的工业包括:能源工业,金属制造和加工,采矿业,化学工业,废物处理,其他行为。其中对能源工业,2006年7月发布了《大型燃烧装置最佳可行技术》。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2005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 2.1 标准分级和限值 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2.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2.1.3、2.1.4、2.1.5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 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2.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2.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氮氧化物排放指标

“十二五”增加减排指标控制氮氧化物排放难度大新闻中心-中国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515530027.html, 时间: 2011-03-12 责任编辑: 训迪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程立峰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 中国网3月12日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今天上午举行记者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程立峰、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就“加强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张力军在发布会上表示,“十一五”我国环保确实取得了非常明显的进步,环境质量也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环境形势依然严竣。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很大,超过环境容量,致使一些地区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新的环境问题也不断产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电子垃圾等。这些污染物的产生带来一些新问题,特别是损害人体健康方面的污染物危害更大。 三是水和大气的环境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好,土壤的污染问题现在又凸显。必须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工作又一重点。 张力军表示,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不算太高,就业形势严竣。所以

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劲头还是很大。经济在“十二五”会有一个比较可观的增长速度。 要做到环境和经济发展相协调,需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地方政府既要负责经济发展,也要负责环境保护,既要完成经济增长、职工就业、民生保障任务,也要落实改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责任。 谈到如何应对,张力军表示:第一,是要深化总量减排,把它作为约束性指标来考虑,这是一个方面,要减少污染物,不管是燃煤减少多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都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不要让它影响环境质量。 第二,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治理。重点流域,仍然是“十一五”提出的“三湖三河”,加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包括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再加上这些地方的污染防治。 第三,要把重金属的污染、危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来抓,全面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第四,要加强农村的污染防治工作,要贯彻好“以奖促治”政策。 第五,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环保目标责任制。要把责任落实给地方政府,考核地方政府不仅是要考核GDP,也要考核地方各级政府的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第六,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出台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第七,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充分让人们群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 谈到环保“十二五”规划问题,张力军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十二五”规划,把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列入国务院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保护部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现在规划编制已经基本完成,待国务院批准之后才能公布。 “环保十二五规划可概括为两个重点、四个战略、八个特点。”张力军介绍说。 两个重点,是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和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四个战略,一是深化总量减排,二是强化环境质量的改善,三是防范环境风险,四是保障城乡平衡发展。 八个特点,一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围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这个新要求来展开。二是深化总量控制工作,这次在原有两项控制污染物指标的情况下又增加了两个,就是把原来“十一五”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继续安排减排之外,又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三是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把改善环境质量放在了更突出的位置上。四是强化重点领域的治污工作,即突出了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五是大力推进环境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保障城乡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2020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2020 1概述 氮氧化物NOX是燃煤电厂烟气排放三大有害物(zhiSO2,NOX 及总悬浮颗粒物TSP)之一。从污染角度考虑的氮氧化物主要是NO 和NO2,统称为NOX。在绝大多数燃烧方式下,主要成分是NO,约占NOX的90%多。NO是无色、无刺激气味的不活泼气体,在大气中的NO会迅速被氧化成NO2。NO2是棕红色有刺激性臭味的气体。NOX可刺激肺部,使人较难抵抗感冒之类的呼吸系统疾病,呼吸系统有问题的人士如哮喘病患者,较易受二氧化氮影响。 NOX的生成主要由热力NOX和燃料NOX两部分组成,前者由参与燃烧的空气中所含的N2生成,后者由燃料本身的氮元素生成。 在燃烧过程中降低NOX的生成的主要手段是采用分级燃烧,降低燃烧区域的氧浓度和降低火焰温度。此外还可以采用烟气处理技术在燃烧后降低烟气中NOX含量。 2 国内外排放标准的比较 目前NOX的允许排放量标准在全世界倾向于更严格。各国对NOX 的排放限制各不相同,限制非常严格的如德国,对300 MW以上的机组,规定了200 mg/m3的严格标准(本文所指NOX的数值如无特别

说明,为标准状况下,O2=6%,NOX为按NO2计算的干烟气中NOX 含量),按这一标准,仅采用燃烧技术的改进目前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安装烟气净化处理的特殊装置。又如排放限额处于中等水平的前苏联,其1993年起执行的标准如表1。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适用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北京1999-05-01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地方环境标准《燃烧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相对国家标准则更为严格。 3 国外降低NOX排放的研究 采用LNB(低NOX燃烧器)可降低NOX排放40%~65%。采用LNB时一般与燃尽风(OFA)燃烧配合实施。 3.1 低NOX燃烧器 (1)直流浓淡燃烧器 最为典型的是日本三菱的PM型(PollutionMinimum)燃烧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zhayao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Hg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 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 1、1~1476

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 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全文 2009-04-11 11:27:54 来源: 作者: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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