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和宪法司法化——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

受教育权和宪法司法化——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
受教育权和宪法司法化——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

受教育权和宪法司法化——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

一、案情和讨论1999年1月29日,原告齐玉苓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法院对陈晓琪、陈晓琪之父陈克政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起诉理由如下: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陈晓琪遂冒用原告姓名在该校财会班就读直至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冒名10年。原告认为,上列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除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外,法庭还查明,1990年被告陈晓琪拿到录取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持准考证入学登记注册。1991年,陈父在教委和滕州八中取得体检表(盖有教委钢印)和学期评语表(相片加盖了学校印章),于1993年毕业自带档案的机会将档案中上述两表抽换,从而顺利进入银行工作。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定:原告姓名权被侵犯,陈晓琪和陈父应负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也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原告放弃了此项权利,侵权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一干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各自份额赔偿35000精神损害费。原告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其受教育权也被侵害,应当得到赔偿。山东高院向最高人民法

院请示,得到批复1]。8月23日,山东高院据批复,依《宪法》46条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由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本案判决后,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作为判决作出的主要推动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给出了引用宪法裁判的合理性说明:“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本案当事人的受教育权则属于民法理论难以包容的权利,明显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2]“受教育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属于宪法学的范畴,它一般规定于宪法典中,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理论上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各国民事立法上也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3]但是,此项说明因颇有民事权利法定化倾向而立即遭到了理论界人士的反驳。很明显,民法中没有规定和民法理论中没有,并不意味着它不是民事权利。有学者在文中辟专章“受教育权主张非宪法不能回应吗”讨论受教育权的性质,反驳了否定一般人格权之说4],认为“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创造性地将受教育权定格为现代民法人格权应有之义,又

何尝不可”,并且引中国法院以往的审判实践做合理性说明。5]上述做法如进一步推演,将导致“宪法权利降格”6]。更有人认为此说引致的后果是“宪法私法化”,即将国家力量注入私人生活领域,“宪法直接对全民的统治”是危险的7]。关于宪法诉讼,有学者指出,“‘普通法律没能充分体现宪法规定因而存在缺漏’的意义上理解和阐述‘宪法的司法化’,就会遮蔽或丢失提出这一命题的真正根由。…真正的‘宪法司法化’,则是依据宪法裁决宪法争议”8]。另有学者明确,“宪法诉讼通常不是两个公民之间的问题,它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9]。一时间,对宪法司法化的谨慎赞美与对判决理由的严厉批评相交织,对本案评论正可谓众说纷纭10]。案件讨论中对受教育权判决的质疑,归结起来集中在三个互相联系的焦点:1、本案中受教育权利的性质——是公法权利还是私法权利;2、本案裁判是否会导向公权力对私生活干预的后果;3、司法机关裁判此类案件是否超出了其自身的限制。上开问题,本文二、三、四部分将依次予以讨论。二、受教育权的性质本案在各种场合的讨论,均有忽视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之嫌,由是展开的受教育权性质问题囿于法学概念的圈子里、忽略真正争点也就不奇怪了。从原告的诉求出发: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内容,并不仅仅是失去的上学机会,还有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利益的丧失,如委培费用、城市户口、工作机会等等。最高法院法官在以上诸多事实中区分出了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就本案而言,陈某实际上先后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劳动就业权等三种不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

院从本案的实质出发,认为齐玉苓主要受到侵害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侵害姓名权只是侵害受教育权的一种手段,劳动就业权的侵害也只是侵害受教育权的后果”。11]虽然没有写进判决书,以上说理和分析还是代表了法庭的一般认识。法官对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的区分文中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学生一旦踏入中专院校,一般都可以顺利拿到学历证书12];而取得学历本身就意味着得到了城市户口、某些高收入的工作机会以及获得“国家干部”身份等。在本案中,被告陈晓琪冒名上学后顺利取得学历证书,接着进入银行工作,并自动取得城市户口。而原告的遭遇与此形成了鲜明对比:原告因没有获得上商校的机会,复读一年;后不得不进入教育质量和就业前景远不如商校的职业学校;为解决户口,原告向地方政府缴纳了数额可观的城市增容费;原告毕业后成为一名工人,于1999年后失业。失去受教育机会以后,劳动就业以及一系列附带的利益既然不能实现,何以能够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法官并没有回答。就本案所涉及的受教育权而言,如果将上述劳动就业以及一系列附带的利益统称为劳动就业权的话,法官将原告诉求解释为损害受教育权(个人到学校听课的权利)的后果,似乎颇有难言之隐。户口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工作、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成为受教育的附加利益,原因是复杂的。户口存在直接根植于城乡差别之上,而这种差别待遇之所以能够被人们接受(忍受)13]就在于城乡之间还存在有限的流动渠道,主要是通过考试。如果城乡差别是必须接受的,那么对农民来说,国

家给予考进城里的学生户口,非但不是坏事,反而成了农家子弟改变命运的途径。所以,户口成为附加在受教育上的利益在我们的社会根深蒂固。与此类似,可以得到说明的还有“干部”身份等。原告在起诉中虽没有明言,但补偿户口、身份、工作种种利益丧失的诉求里隐含了某种合理性基础,即以上种种是自己通过考试所应得的。原告是通过国家举行的考试取得了受教育权,所以希望通过诉讼得到补偿的,实际是其通过考试获得的种种权利和利益。以考试为手段分配社会资源,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隋唐以来,作为中华帝国的一项基本工作,官员的选拔就是通过科举考试进行的。今天的教育和考试制度与科举诸多类似:重要的社会资源——在古代是统治权力、地位、财富,在今天是更高的生活水平、更好的发展机会——都是用考试来分配的。古代科举是关涉社会稳定的大事,如果不能保证科举的公正性,无异于阻塞了实现平等的路途,每到此时,就会孕育大规模“暴烈的争取平等的行动”14]。所以公正的科考成了社会稳定的基本支柱,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科考的公正,不惜付出官僚机构设置、监督成本乃至严厉惩戒破坏科考的官员的巨大代价15]。同样的原因,当代中国社会和国家对考试、学校招生的重视程度、对破坏考试公正的强调程度一点也不比古代差:从机构设置到正式非正式的制度都体现了对其有效性的保障16]。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刁桂军 [提要]: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问题一直都是我进入法学专业后的一个思考方向,平时也比较关注这一问题。宪法的司法化,即适用性是理论界为之争论的一大焦点。我一直是认为是宪法司法化是发展趋势之一,这是受宪法的法律特性及司法机关的性质、活动方式所决定,宪法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是必然的。中国宪法目前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具有适用性,致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宪法与人们之间的密切联系不甚明朗。在今年里,我们学校组织了一个大学生创新计划活动,我于是就把这一问题带到了课题研究的尝试阶段,同时在期间也映证了我的部分想法。 [关键词]:宪法意识司法化调查实践宪法监督 一、前言部分 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查重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为了客观地了解我国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本次计划项目将进行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 通过设计合理科学的调查问题,并针对统计后数据进行分析,为定量分析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在我国是否能进入宪法司法道路的构想等工作内容,目的是准确评价在高校内我国普法教育的效果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可行性的建议。 二、研究项目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以 “君上大权”为核心,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四面楚歌的情况下,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而颁布的。 2.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 爆发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仅用三天就出台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出台后不久便被革命的浪潮淹没。 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 质的宪法性文件。1917年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这部宪法是袁世凯在窃取辛 亥革命成果后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与真正的宪法精神根本对立,但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5. 1923年“贿选宪法”。“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 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6.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 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7.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 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权制定的,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8.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 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关于中国宪法在司法中 适用

关于中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成为当年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学者们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现实意义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该批复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它意味着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承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另有人认为,该案仅是普通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宪法,最高院作出该司法解释是违宪行为;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拟对该案引发的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那么,何为“宪法司法化”?这种表述是否科学?我们不难看出“宪法司法化”提法的创始人本意是指,宪法像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司法化”表示宪法不断适应自身进入司法领域的要求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逐步推进。因此“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不准确。笔者认为,科学的提法应是“宪法的司法适用”。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的正确认识还有赖于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这种观点的错误在

于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等同于违宪审查。虽然美国最高联邦法院解决的是个案问题,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同时确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排除了违宪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能,它的真实意图在于确立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而我们所称的宪法的司法适用仅是指宪法直接适用于个案。因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很容易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当成一回事。其次,有人认为宪法监督不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这其实是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在我国违宪审查机关唯权力机关一家,但宪法的监督主体却具有多样性。宪法监督在外延上不仅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违宪审查是对抽象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具体的违宪个案进行裁判。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成为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维护宪法的权威。再次,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否就是宪法诉讼呢?在我国宪法诉讼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后,通过其它救济模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仍无法得到保护时,而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宪法诉讼与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但是在由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宪法诉讼则包含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两个方面。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二、宪法长期没有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因。1、对两个司法解释的错误认识。1955年最高院对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过一个批复,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不规定科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院在给江苏省高级

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 摘要本文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起源、含义,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从宪法的法律性、最高权威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 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 齐玉苓案引起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宪法司法化的探讨,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些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的司法化是一种法院依据审判权力,按照司法程序具体运用宪法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核心是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性。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实际就是所说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主要对象是抽象性的、普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在笔者看来,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权力之间、宪法权力与宪法权利以及宪法权利之间的纠纷解决的司法化。即司法机关以判决或违宪审查的形式解决法律纠纷,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权利的充分享有,并以宪法判例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扩张,形成法治秩序的一种司法机制。它包括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 二、宪法司法化的起源 (一)英国 目前,英国宪法司法化最直接的表现是由普通法院对个人基本权利进行救济和保障,并由议会对宪法进行监督,行使违宪审查权。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其特点是,个人所享有的民法法系国家成文宪法上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是由一部成文的宪法予以规定的,而是见之于宪法性文件和普通法院的判例之中。在英国,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7 世纪时期。那时,英国在制度上已经出现了基于宪法的理由,而非行政法之原因,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普通法院给予法律救济的判例。基于此,宪法司法化在英国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和制度。 英国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基本上形成了由普通法院负责裁决即管辖有关政府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试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试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内容,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的司法适用性已成为当代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是,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的偏差,学术界与司法界普遍认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是一种政治纲领性文件,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不应在具体案件中直接适用。这样,我国宪法就如“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当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普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公民基本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下面简单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一、何为宪法司法化 从现在比较普遍的认识来看,所谓宪法司法化,主要是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对公民权利浸害的案件,包括政府浸害与私人侵害;另一种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O 几年前,在我国山东发生一起被称为“中国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的案件。这两起案件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激活了沉寂的中国宪法学界,使中国的非宪政得以真正暴露并由此而引发广大学者和人们对」?宪法司法化这一法治理念进行激烈且深入的探讨。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 就有的,它是宪法与法治的产物。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 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判决时宣布:立法机关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同时宪法也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采用,由此可知道英国也承认宪法的司法化。德国,在其宪法法院审查体制下,审理具体案件的普通法院如果认为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规范违反宪法规范,则提请宪法法院作出判断,宪法法院如果认为法律规范符合宪法规范,则普通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如果宪法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反宪法规范,则普通法院依据宪法规范对当事人之问的纠纷作出法律上的判断。从以上几个西方国家对宪法的适用情形来看,他们几乎都是实现了宪法在司法程序中的适用。现在,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我国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宪法适用体制,将宪法广泛应用于具体案件中,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发挥宪法的最高性和权威性。 二、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现状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法律、法规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均无效。那么宪法作为最高法,其最基本的特征应是其法律性,即作为法律应当适用于诉讼程序中,解决人们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将之“束之高阁”。但是我国宪法自诞生以来,至今发展了近半个世纪,其在我国的适用状况却不容乐观。民意调查发现,大部分公民的宪法观念淡薄,在他们心目中,宪法是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 ——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一,Romer v. Evans案概说 (1)案情简介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多数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在其宪法中加入一个称为Amendment 2的条款。Amendment 2的内容,除了否决科罗拉多州先前所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或者上述行为、习性、或者关系予以歧视”的州或地方法规之外,并且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反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Amendment 2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要求禁止其实行,并且宣告其无效。该州地方初审法院准许该要求,做出初审判决,禁止Amendment 2的实施。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肯定了初审判决结果,认为Amendment 2应受到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因为它“针对某一可以确定的群体,进行某种程度的隔绝(fencing out),并且侵犯这一特定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程序的权利,而该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条款中的平等权的保障”。 在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后,被告即州政府提出六个其认为“实质重大”或者“实质上非常重要”的州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说明何以通过Amendment 2的理由,但该法院认定其中只有两个理由是属于实质重大的州利益。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认为该州对于其所采取的达成该立法目的管制手段,并未针对该管制目的作严密关联的设计(narrowly tailored),也就是说,该州所采取的管制目的与管制手段并不相当。因此,该法院判定Amendment 2不应该付诸实行。本案经过上诉之后,科罗拉多最高法院虽重新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但仍维持相同的见解,认定Amendment 2这一立法措施并未经过严密设计,以符合任何实质重大的州利益。但是,法院并未赞同反对者提出的即使Amendment 2受到“合理基础”审查标准(rational-basis test)审查同样应宣告其无效。随后,这一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于是有了Romer v. Evans判决的出现。 (2)判决结果 在Romer v. Evan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六比三的判决比数,维持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Amendment 2违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认定Amendment 2违宪的判决,却是基于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不同的判决理由。判决的多数意见由大法官Kennedy 执笔。在这一多数意见中,Kennedy大法官驳斥了科罗拉多州州政府所提出的Amendment 2仅仅使“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处于和一般人相同的地位”,并且只是要求政府任何措施“不应给予同性恋者任何特别权利”而已的主张。相反的,Kennedy大法官认为:Amendment 2事实上是将同性恋者这一群体独立出来,赋予其比一般人更为恶劣的待遇,迫使同性恋者无论在私人领域或者政府领域中所进行的各种事务交往和关系中,成为一个孤立的阶级或群体。换言之,由于Amendment 2事实上是以单独针对同性恋者的方式,施以特别不利负担(special disability)。因此,同性恋者是被剥夺了和其他人一样,在毫无限制的情况下获得其他人可以享有或寻求的保障的权利。 基于这一对Amendment 2的认识,Kennedy法官主张: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保障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下,Amendment 2甚至根本无法通过法院传统上所使用的“合理基础”这一审查标准。Kennedy法官认为,由于Amendment 2的目的在于让一个特殊群体(同性恋者)完全被排除在寻求法律特殊保护的可能性之外,这一立法措施使得该特定群体由于整体处于广泛而丝毫不区分当中而导致个别情形的全面不利状况,其本质上即属违背平等保障的措施。Kennedy大法官指出:在这种典型的平等权保障案件类型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要求特定立法措施在其所采取的分类标准(classification)和其所欲达成的目标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关系存在。就这一要求而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docx

精品文档 主讲人:韩大元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具体功能。这一讲,则着重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 的宪法发展历程。《共同纲领》的宪法作用中国人民经过 100 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胜 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同定下来并规定新中国成立 后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当时,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 质的文件。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制定正式的宪法,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 交等政策,它是一部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 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首部宪法诞生 1954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经过长期革 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 《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 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其他 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的首次修改 1975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我国首部宪法, 通过了 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 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 定了大量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1975 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及文字也被锐减,仅 30 条,共 4300 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摘自《法制宣传手册》) .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姑娘9年后讨要受教育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可现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还不强,相当一部分公民对宪法知之甚少,或者认为宪法离自己很远。人们往往以为宪法是抽象的,很少运用于保护公民根本权利。其实宪法与老百姓并不远,宪法的许多规定,如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实行同工同酬等都与百姓有密切的联系。 1990年,山东省滕州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的名字参加工作。齐诉陈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案,经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于2001年8月24日向社会公布了审理结果:齐玉苓获得计10万余元的赔偿。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此案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求学路突然中断,齐玉苓被迫卖早点 1990年的夏天,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她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7月份她又参加了全省的统考。到8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录取名单,齐玉苓没有看到自己的名字。而委培生的名字却是不公布的。无奈,齐玉苓到班主任家打听,班主任说如果被录取的话应该有通知书的,让齐玉苓第二年再考。齐玉苓不死心,回家继续等待。可是一直到9月初,大家都去上学了,她还是没等到通知书。 没有上成中专的齐玉苓最后借钱上了邹城技工学校。命运弄人,技校毕业后,工作还没干两年,厂里减员分流,她下岗了。于是,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成为齐玉苓维持生活的惟一途径。 中学同学九年前冒用她名上了中专 时光荏苒,一晃到了1999年。这时的齐玉苓已经准备结婚了,本来,对生活并无什么苛求的齐玉苓以为自己的一生就这么平平淡淡地过下去了,但是,戏剧性的一幕却在这时悄然掀开。 一天,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 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已为人母的“齐玉苓”就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其实陈恒燕早在自己预考落选之后就开始了冒名齐玉苓的行为。没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已用齐玉苓的名

2018年宪法小卫士试题答案解析

宪法小卫士真题及答案 1.我国宪法规定,()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公民 B、人民 C、人民代表大会 D、工农联盟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A、区域自治 B、民族自治 C、基层群众自治 D、特殊的经济制度 6.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A、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D、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7.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序言 B、法律 C、文件 D、决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 A、镰刀和斧头 B、锤子和斧头 C、镰刀和齿轮 D、谷穗和齿轮 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 A、全民所有制 B、国家所有制 C、集体所有制 D、社会主义公有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1988 B、1993 C、1999 D、2004 11.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 )。 A、宪法序言 B、宪法第三十一条 C、中英联合声明 D、香港基本法 12.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A、初级义务教育 B、中等义务教育 C、初等义务教育 D、成人教育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 A、人民 B、中国共产党 C、国家 D、人民政府 1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社会主义国家。 A、无产阶级专政 B、民主共和

宪法小卫士答题试题及答案(中国宪法的诞生与发展历程)

宪法小卫士答题试题及答案 中国宪法的诞生与发展历程 下面o那一年份是部分修改宪法的年份?()01999 年@2017年 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0公民団国家机关E国务院0A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哪一年制定的?()01954 年 @195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又称为()。D八二宪法丘四宪法

《共同纲领》是在哪一年制定的?() 我国宪法共进行了几次全面修改?() 为何我国于1982年又进行了宪法的修改? () Q 改革开放的需要 1978年宪法已失效 国家的根本任务已经完全发生了改变 只是为了宪法自身的发展 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几月份制定的?() 9月份 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 51949年 8月份 B

12月10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宪法,这种制定宪法的权力称之为? 团修宪权銅定规则权 F面是全面修改宪法的年份是?() J1988年 人民是制宪权的主体,人民通过哪一机关行使制宪权?() 团国务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政协 人民代表犬会 行宪法和1954宪法,都将宪法分为几章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历次修改共形成了几条修正案?()

三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是在哪一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02004 年 201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倡导(),提倡爰祖国、爰人民、爰劳 动、爰科学、爰社会主义的公德。 Q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和谐社会 讲礼貌 卜列哪一个文明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的?() 精神文明

生态文明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o 高级阶段 成熟阶段 初期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负责。 团国务院 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 Ifi高人民检察院 1982年宪法恢复了()的建制。 团国家拯 政府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前,是由哪一部法律代行宪法的职 能?() Q《钦定宪法大纲》 《共同纲领》 《婚姻法》 《中华民国约法》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失败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保证公民权力,才能将宪法落实。而随着此案司法解释的废止,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再次受挫。曾轰动法律界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近日被废,权威人士称这意味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争议司法解释被废“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记者发现,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中国宪法学会顾问廉希圣均指出,这一司法解释的废止,涉及宪法司法化问题。 周道鸾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体制,最高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针对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做出裁判,法学界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能引用”,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引用”。周道鸾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此类做法“肯定不行。” 废除司法解释与黄松有无关 而廉希圣则称,一是现在中央不再提宪法司法化的说法;二是齐玉苓案后,最高院前院长黄松有曾就宪法司法化撰文发表,跟这个问题联系起来。记者检索到,齐玉苓案二审判决后,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认为此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等。但据记者调查了解,在黄松有出事之前,中央有关领导曾就宪法司法化问题做出批示,并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此事。 “即使黄不出事,这个司法解释也同样会被废止。”最高院内部人士向记者否认此事是黄松有出事后“人走政息”,并表示所谓“宪法司法化”或将因此而一去不返。 前进?倒退?还不好说 学者介绍,而长期以来,中国宪法除了发挥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总是难以觅其“芳踪”。但宪法首先是法,法律应该能被实施,因此宪法应当从神坛走向世俗,融入百姓生活,为民所用。 “法院判案子不能用宪法,又回到若干年以前的状态了。”廉希圣认为,这一做法“是前进还是倒退还不好说,但会有问题,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如何得到司法救济?” 新办法并未出台,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如何裁判?廉希圣建议,法官可按照宪法精神去理解法律,做出判决:“不然的话,司法机关不处理实际问题,就等于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而得不到司法救济就等于宪法向公民承诺的权利兑现不了。” (本报记者陈宝成) 齐玉苓案适用宪法开中国司法先河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不合格,失去统招考试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统招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随后向枣庄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等。原告认为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侵犯了自己姓名权、受教育权。法院审理认定侵害姓名权成立;对受教育权则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认为此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最高院做出上述司法解释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后,山东省高院直接援引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齐玉苓胜诉。

宪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第1题:下列选项中提到“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的文件为 1.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 2.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3.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4.1791年的法国宪法 第2题:下列选项中哪个表现了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1.监督原则 2.民主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分权原则 第3题:作为宪法渊源形式的“宪法解释”指的是 1.立宪解释 2.行宪解释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 4.监督解释 第4题:我国现行宪法的效力条款出现在下列哪一选项之中? 1.正文的分则 2.正文的附则 3.序言 4.正文的总纲 第5题:我国1982年宪法的序言属于下列哪种类型? 1.目的性序言 2.原则性序言 3.纲领性序言 4.综合性序言 第6题: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做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1.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2.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3.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4.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第7题: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条规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1.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2.程序性规范 3.确认性规范

4.禁止性规范 第8题:关于宪法规范性的说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1.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2.具有不完全的规范性 3.不具有规范性 4.其规范性需要部门法规范来体现 第9题:下列选项中有关宪法规范组织性的主要表现为 1.分权性规范 2.责任性规范 3.授权性规范 4.限制性规范 第10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下列选项中首先应当被采用的是 1.通过宪法修改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2.通过宪法废除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3.通过宪法解释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4.通过宪法停止方法解决冲突与矛盾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历史的价值在于它的连续性。一个伟大的古代民族,如果其文明中断,可能就不会再现辉煌了,如同美洲玛雅人,人们谈论的是他们过去的灿烂文明,而现在则什么也不是。对于现在印第安人受到的忽视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没有或无法继续祖先的伟大创造力。而在他们东方的欧洲,则发生了另外一些事情:可以想象,当中世纪的欧洲人看见从爱琴海中打涝上来的维纳斯神像时,神情会有多么惊讶。如果没有君士坦丁堡之围,不知今天有没有我们成日在为之唱赞歌的宪法?正是文艺复兴,使中断的欧洲文明从黑暗的中世纪苏醒,继续它的发展,造就了近代宪法这一人类法律文明的最高成就,并使之传播于世界的其他地方。如果了解这一点,我们就知道了文明的继续多么重要,而宪法的产生就是其开端。 一、宪法问题的提出 (一)戊戌变法 清朝末年,延续了2000多年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已经腐朽并日趋没落,专制统治像是一座大山沉重地压在中国人民身上,旧的土地关系及残酷的剥削使广大农民日益贫困以至破产,并严重地阻滞了社会各方面的进步。几乎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同时,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就已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近代工商业,但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一步发展下去。直至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外国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列强接踵而至并迫使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中国社会由此日渐从一个有着灿烂文化的、强大的东方帝国沦落为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三等国家。但是,外国炮舰所强行建立的商品经济,却提供了销售商品和取得劳动力的市场,为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条件与可能,促进了中国城乡从传统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清政府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衰退,以及爱国的绅士、商人和地主希望以实业救国的行动,投资建厂,使民族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民族工商业者的发展受到了外国资本和国内专制制度的双重压迫,举步维艰,他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到政治变革的必要,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以求变法救亡。 世纪之交的中国,随着民族危机和日益严重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原本在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中流传着的改良主义思想,逐渐形成为空前活跃的改良主义思潮。以康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doc

况下,如果法院仅仅通过适用刑法、民法和不完整的行政法来保障宪法的实现,那么宪法中没有被具体化的一些条款就落空了。应允许法院在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而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宪法。其三,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既是强调了宪法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也是针对具体问题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的必要形式。 [参考文献] [1]韩大元、王德志合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

J ],政法论坛,2002,6; [2]]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费善诚:《论宪法的适用性》,载《法学家》1996年03期; [4] 李曙光、苗连营:《宪法应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载《理论信息报》1989年5月22日第203期。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_诉讼法论文 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命题。宪法首先是法,是一部法律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又表现为司法效力。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既“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且先不论高院的解释是否应用合理,就这一应用先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势必写入宪法司法化改革的史册。[ 宪法一直被称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现实中的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就有些尴尬了,它原本的构想地位和理论地位是十分地高的,确实是高高在上,但是我们现实中我们显得有点可望不可及。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凌驾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上。而宪法的实际地位可以说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不仅在普罗大众的眼中,宪法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即使在许多法律工作的人们的心中,也觉得宪法的实操性不强,觉得在我国宪法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应有的威严,宪法课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这在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有所反映,我们的调查问卷上设计了一条就是你认为中国的宪法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了吗?其中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和21%的人选择了“不是很大”。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宪法在中国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 (二)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批复的理解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做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开启了中国宪法的一个新时代,是我国宪法研究的一个里程碑。 对于该批复许多学者阐述了其重大的意义,这就是:宪法可以被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即宪法司法化。诚然,该批复的深远影响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该批复的上述理解笔者颇有异议。 对宪法司法化上述理解的异议 宪法司法化一说本无可批驳,但将其理解为宪法可被直接引用于法院裁判案件似有不妥。 首先,宪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宪法不可作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宪法的高度抽象性决定宪法只能是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及公民权利义务做出最为本质最为精要的规定,只是对国家、社会、公民权利义务做出提纲契领的构建,具体细化的工作只能由各部门法来承担。宪法的功能应在于宏观的构建一国法律体系,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关系。由高度抽象性又可引申出宪法的原则性、纲领性和无具体惩罚性。宪法的原则性是宪法无法做出具体细致的法律适用规定,是宪法很难被引用于具体裁判中;宪法的纲领性使宪法不但规制现在而且规划未来,规划未来的内容对于发生于现在的具体案件当然不适用;宪法的原则性决定宪法只作概括的叙述而无详细的规定,在具体引用时缺乏操作性,很难适用;宪法的无具体惩罚行使宪法在具体适用中出现法律真空:如果当事人行为违反宪法规定,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受何种法律制裁? 其次,有必要对国际通行做法加以分析。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举世公认的开创宪法司法化先河的案例,但这一案例中马歇尔大法官并非直接引用宪法裁定当事人行为违宪,而是引用宪法指出当事人行为遵循的法律违宪,是先确定该法律无效再进而裁判当事人争议的。具体的案件不过是引子,最终引出的是宪法对及法律的裁判而非对具体案件的裁判。纵观世界各国不论是采取普通法院模式还是采取特殊法院模式,其实质都是一样的,既有具体案件来引起对普通法律的违宪审查。 最后,让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做一番剖析。齐玉苓案实质上将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侵犯了公民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于公民基本权利中,如果用具体法律来规制应属科教法法律部门,只是科教法法律部门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尚未完善,因此才会出现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真空地段,而不得不将其概括为宪法权利来寻求保护。该案在法律责任上又规定适用民事责任,这也是科教法不完善的结果。其实该案引发的直接问题并非如何引用宪法裁判,而是如何完善科教法法律部门继而完善我国部门法体系。 宪法司法化之我见 笔者认为,宪法司法化是指以司法途径进行违宪审查。这是违宪审查的最有效方式,也应是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方向。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地位,贯彻宪法精神,是宪法发挥其作用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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