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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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公示的通知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公示的通知

各行政科室、事业单位、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第二批)、〈太仓市市级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太政发[2005]29号)又公布我局实施1项行政许可项目,连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太政发[2004]78号)公布的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前,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有4项,分别是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依照《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市政府令第8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依法将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服务窗口及太仓劳动保障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53997736.html,)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公示;

2、民办职业培训行政许可公示;

3、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许可公示;

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公示。

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

(一)许可事项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二)许可依据:

“开《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

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相应的设立登记条件。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三)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从事职业介绍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必须具备法定经纪人数,并领取经纪资格证。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与机构法人建立劳动关系。

(七)有固定服务场所,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

米,其中乡镇(街道)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最低不少于60平方米;

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固定服务场所须具有合法的使用证明或经公证的租凭证明。

(八)办公设备要求: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各不少于1台。

(九)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十)有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并配有专业的财会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文件目录

(一)填写一式二份《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文本格式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或拟聘用人选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明;

(三)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机构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地证明(产权证或经公证的租用合同);

(七)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办理。

六、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方式及相关信息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许可受理前,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后,提交“职业中介机构考察评估意见书”,并由科长和经办人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4、不属于职业介绍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许可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经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主要经办人签署意见,并根据省统一编号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一次年审。

附件:

编号:

受理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

(存根联)

受理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

:(申请人姓名/名称)

你们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资料已为本行政机关受理,并定于年月日到你处进行现场查验。

年月日

补充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或单位名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清点核对,尚缺以下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再予受理,补充材料清单如下。

审核单位:(章)

经办人:

二○○年月日

补充材料清单

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综合审核和现场勘验评估,你(单位)目前还未达到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标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

2、

3、

4、

5、

二00年月日

申办职业职业介绍现场考察评估意见书

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

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备案表

本表省辖市一式二份,填报机关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县(市)一式三份,填报机关和省辖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民办职业培训行政许可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办资格: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应提供:法人代码证、工商注册登记证);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二)相关条件:应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文件目录

(一)申办报告(格式内容见附件);

(二)校长以及管理人员、教师花名册及有关资格的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财会人员名单及会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学协议公证,两个单位以上联合举办办学机构,出具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五)注册资金证明,由法定机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办学注册资金10万元,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其中美容美发培训机构注册资金20万元,固定资产30万元);

(六)办学担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提供办学担保人,担保人应具备法人资质,且资产额应大于申请学校总资产,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

(七)建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含5人);

(八)培训场地证明,培训场地自有的须提供房屋平面图纸和房产产权证书,租赁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房屋平面图纸,并提供房屋租赁出资证明,房屋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美容美发培训场地面积1000m2、计算机培训场地面积500 m2,计算机80台,其他职业培训场地面积最低为300 m2);

(九)培训设施、设备证明,培训设施设备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应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和培训规模确定其培训设施、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十)培训机构的章程及发展规划;

(十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与大纲;

培训计划内容包括:(1)培养目标;(2)培训时间;(3)课程设置和要求;(4)培训计划表(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相关知识);

培训大纲内容包括:(1)课程的性质和任务;(2)教学的基本要求;(3)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4)课时分配表(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相关知识);

(十二)管理制度:教学、教师、学员、财务、设备、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到太仓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窗口提出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领取材料目录及有关表格或在网上下载材料目录和有关表格,按要求填写后再交到太仓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二)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当场审核,材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图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补齐后再受理;

(三)经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承诺的时间内发出决定并送达。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六、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方式及相关信息

(一)本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任机构是太仓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服务窗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太仓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53997736.html,)上公布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提供各类表格样本予以下载。

(三)对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太仓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53997736.html,)上予以公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办学,认真按学校章程履行各项义务,服从审批机关的管理。在办学过程中,实施以下制度:

(一)收费备案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

(二)广告备案制度:被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在媒体上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年检制度:每年年底,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年检,由学校向审批机关报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财务情况等。

(四)警告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一定期限内不开展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经督促,仍不开展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撤销《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违反法律、法规办学行为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附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市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拟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专业(工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

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和其它非等级技能培训分别填写)

七、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工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要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二○○ 年月日

受理通知单

:(申请人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报的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拟成立办学机构名称)的相关材料共项页(清单附后),经清点核对,项目基本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现予受理。

受理单位:(章)

经办人:

二○○ 年月日

接受材料项目清单

补充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报的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

(拟成立办学机构名称)的相关材料,经清点核对,尚缺以下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再予受理,补充材料清单如下。

审核单位:(章)

经办人:

二○○ 年月日

补充材料项目清单

【精编_推荐】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附件4: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 (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 (四)许可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普通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二 (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 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 字段名中文名称类型备注 1 XK_WS H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 号 林(川)检字 03129676 (必填) 如前置许可无决定 文书号,此处填文字“空” 2 XK_XM MC 项目名称出省植物检 疫证书 (必填) 3 XK_SPL B 审批类别普通(必填) 普通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其他(需注明) 4 XK_NR 许可内容桉树锯材5立 方米由攀枝 花市西区至 云南省楚雄 彝族自治州 楚雄市 (必填) 行政许可的详细内容 5 XK_XD R 行政相对人名称攀枝花市明 有工贸有限 公司 (必填) 6 XK_XD R_SHXYM 行政相对人代码 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此项空白 如7、8、9均无则必 填 7 XK_XD R_ZDM 行政相对人代码 _2(组织机构代码) 文本(64 个字符)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 项(7、8、9三项中必填 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8 XK_XD R_GSDJ 行政相对人代码 _3(工商登记码) 文本(64 个字符)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 项(7、8、9三项中必填 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9 XK_XD R_SWDJ 行政相对人代码 _4(税务登记号) 文本(64 个字符) 非自然人时为选填 项(7、8、9三项中必填 一项) 自然人此项空白 -1-

字段名中文名称类型备注 1 0 XK_XD R_SFZ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510423197911 096512 非自然人时为法人 身份证; 自然人时行政对象 人身份证; 如外籍人员,须填写 护照号,并在备注中注明 1 1 XK_FR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明自然人许可此项为 空白 1 2 XK_JDR Q 许可决定日期2017.3.15 (必填) 如文本格式 为:YYYY/MM/DD 1 3 XK_JZQ 许可截止期2017.3.17 文本格式 为:YYYY/MM/DD 2099/12/31含义为 长期 1 4 XK_XZJ G 许可机关攀枝花市森 防站 (必填) 市级机关名称(全 名) 1 5 XK_ZT 当前状态0 (必填) 0=正常(或空白); 1=撤销; 2=异议; 3=其他(备注说明); 1 6 DFBM 地方编码文本 (6个字 符) (必填) 根据国家行政编码 1 7 SJC 数据更新时间戳2017.3.15(必填) 数据归集的时间 (戳),为数据上报部门 归集到数据源单位的时 间点。 如文本格式为: YYYY/MM/DD 1 8 BZ 备注文本(512 个字符) -2-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至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备注 1 兰溪市石磊运输服务部J3386002475901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2 兰溪市宸胜建材经营部J33860024760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3 兰溪市大埠张农产品有限公司J33860024761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4 兰溪市惠芬快餐店J33860024762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5 兰溪市腾飞油漆店J33860024763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6 兰溪市绿益保健器材有限公司J33860024764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7 兰溪协成磁控科技有限公司J33860024765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8 兰溪永禾贸易有限公司J33860024766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9 兰溪市鑫辉建材经营部J33860024767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0 兰溪市广顺货运有限公司J33860024768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1 兰溪市双丰塑料厂J33860024769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2 兰溪市恒鑫制冷配件有限公司J33860024770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3 兰溪市嘉儒科技建材厂J33860024771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4 兰溪市志花建材经营部J33860024772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5 兰溪市游埠振兴针织厂J33860024773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16 兰溪市捷鼎纸品厂J3386002477401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长期帐户开立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等一项或数项便捷通关程序设立依据: 1、国务院决定 2、《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86号发布,自2001年7月20日起施行) 3、《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 2001年7月12日发布,自2001年7月12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13号,2002年8月30日发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全国范围适用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并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因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2)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生产,且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在海关注册; (4)本企业年出口额(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1亿美元以上。 2、广州关区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广州海关注册,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企业资信为A类,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广州海关注册,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韶关、清远、肇庆、从化、花都、高明、三水、罗定和云浮等地区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企业资信为A类、半年内无走私、违规情事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3)在广州海关注册企业资信为A类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经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及以上外经贸部门签章同意的《企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上述证照、批准文书报送要求,避免了材料重复报送。此外,公告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原件等。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7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

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更新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要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原则,界定和分类主动公开、依审核公开事项,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加强统一公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7.推行行政执法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统计数据主动公开,同时报至旗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doc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等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双公示”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公开,方便查询查看;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二)工作目标。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3月底前完成X 年至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本县区本部门网站全部公示;新制作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县区本部门网站公示,确保实现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双公示”工作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县区有关部门(包括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X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明确“双公示”窗口和方式。在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直接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统筹归集本县区相关信息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并同步推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申请条件】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即: 1.第九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2.第十一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申请期限】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局)向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实施程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2.受理申请。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审查环节。 3.审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和送达。市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向申请人核发《发票准印证》。 (2)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公告。自市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二、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申请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北京市从事临时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必须持有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申请期限】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起,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实施程序】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应当出示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各一份,同时附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受理申请。申请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所审查环节。 3.审查。主管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格式-许可文书目录:

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3、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5、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 7、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8、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9、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10、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1、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2、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13、准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4、不予延续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5、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6、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17、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编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 本申请书“编号”六位,第一位为申请事项编号,第二位为子项目编 号,没有子项目的为“0”,后四位为顺序号。如: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第一份申请编号为:100001。 申请事项编号依次为: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10 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发票——21 拆本使用发票——22 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23 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4 企业自印发票——25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30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40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50 (2)申请人是个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证件”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3)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 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 办人”处签字。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许可习题一后终审稿)

税务行政许可习题一后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税务行政许可习题一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的是:(D ) A.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B.对发票管理和使用的管理 C.印花税代售许可 D.授予A级信用企业 2.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审查前的听证,下列说话不正确的是:(A )A.听证是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 B.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该举行听证 C.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到申请人和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应该举行听证 D.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许可应该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 3.关于税务机关许可决定的期限不正确的说法是:(D ) A.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B.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C.税务机关采取集中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 D.45日不能办结的,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日 4.2004年8月21日,刘某向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同年8月27日,税务机关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B.税务机关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税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5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A.行政许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B.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C.行政许可可以委托一般公民和社会团体实施 D.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转委托 6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 )A.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举行听证B.行政许可听证只能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 C.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D.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听证费用 7.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C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15日B.10日C.20日D.5日

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委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属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确认;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指导; (六)行政奖励; (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本委以电子政务公开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

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追究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应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委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并予以检查监督,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执法公示制的投诉。 疑难讨论制度 1、调处疑难案件前应如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讨论对疑难案件调处的方法、步骤、预防矛盾激化。 2、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并请示处理意见。 3、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疑难案件,不经请示不得随意解释和处理。 4、对疑难案件调处后要坚持做好回访工作。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执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和预防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过错),是指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本制度所称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法定、有错必究、责权统一、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 坚持法定原则。判断行政执法的对错要以法律为根据,因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而造成错案(过错)的不以错案追究。 坚持有错必究原则。错案(过错)必须依法纠正,造成错案(过错)的责任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错案(过错)责任。 坚持过错和处罚相当的原则。错案(过错)追究应根据错案(过错)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

XX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XX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X府办发〔20XX〕XX号)《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发〔201XX〕XX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20XX〕XX号)精神,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就我局涉及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第四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及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制作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单、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等。 第七条行政执法科室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科室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武城县运管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 审批制度 根据《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四章客运经营许可程序制定武城县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2、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按《规定》之第十七条提供相应材料。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管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当事人向相应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告知更正补全当场不能补全,更正的,应在5日内出具《交通行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受理之日起视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由20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6、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出具《道路客运经营

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8、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客运经营的,由最高一级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不再核发,下级已核发的,上级管理机构予以换发。 9、申请道路客运经营,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按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10、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的受托书或证明。 1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同时申请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的,应提供《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表》,《可行性报告》《运输服务承诺书》。 12、对道路班线客运经营,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管理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后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能当

税务行政许可习题一(整理后)

税务行政许可习题一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的是:(D ) A.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B.对发票管理和使用的管理 C.印花税代售许可 D.授予A级信用企业 2.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审查前的听证,下列说话不正确的是:(A)A.听证是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 B.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该举行听证 C.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到申请人和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应该举行听证 D.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许可应该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 3.关于税务机关许可决定的期限不正确的说法是:(D) A.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B.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C.税务机关采取集中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 D.45日不能办结的,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日4.2004年8月21日,刘某向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同年8月27日,税务机关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B.税务机关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税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5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A.行政许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B.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C.行政许可可以委托一般公民和社会团体实施 D.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转委托 6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 A.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举行听证B.行政许可听证只能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 C.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D.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听证费用 7.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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