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修订第4稿)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修订第4稿)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修订第4稿)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修订代拟稿第四稿)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治活动,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打造红色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组织、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中的投诉、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条第四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以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负责办理本辖区内首届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票决事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物业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市、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委会开展工作。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及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每季度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依法维护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包干制或酬金制);

(五)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六)决定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依法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事项,并监督实施;

(八)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九)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并监督使用;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三)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办法等;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对业主监事会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监事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管理规约应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

(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应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及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管理;

(五)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六)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的管理;

(七)业主委员会换届时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物的交接等。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会议

第一节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成立事项的备案等工作。

筹备组由5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委托专人参加筹备组,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相应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业主代表采用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每个业主只能推荐一名业主代表,非业主不能推荐为业主代表。

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推荐人人数多少顺序确定业主代表人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代表名单,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从符合以下条件的业主中推荐并选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鼓励推荐党员业主积极参与。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更换。

居(村)委会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当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7日内协调解决。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

第二十条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业主姓名、房号及建筑面积、联系方式);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六)绿化竣工证明;

(七)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八)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九)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动解散。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书面回复。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场地租赁、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

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应当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首次业主大会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四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节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人数经候补后仍不足1/2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前款第(一)项由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理由、内容,以及所有提议业主的签名、房号、投票权数、有效联系方式的书面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电子投票等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本人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代为提交。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前者委托的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业主使用人到会,听取其物业管理意见。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委托,行使业主权利。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及人数,发放选票或表决票;

(二)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三)回收选票及表决票;

(四)现场公开计票;

(五)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六)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放选票及表决票。筹备组、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成发放组,将选票或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选票或表决票的样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7日。

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相关事项。

(二)组织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放组携带流动投票箱,业主收到选票或表决票后可以立即投票的,应当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发放组携带的流动投票箱内。流动投票箱应指定专人保管,投票结束后流动投票箱应当交由居(村)委员会集中保管。

发放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或表决票填好投入投票箱。业主不在本地的可以采用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投票时限届满,回收票数未达到法定数量的,报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并适当延长投票时间,发放组应组织相关人员上门催收选票及表决票,直至回收投票权数达到法定数量。

(三)组织计票。投票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居(村)委会代表组成的监票组、计票组,进行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

(四)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在市房屋主管部门指定的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表决平台上进行,具体程序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记入多数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多数票原则上应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使用和划转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般由5至11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外可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按不超过委员人数的50%设置。候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替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

员会。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候补阶段,不参与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应当在7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确定其他委员工作分工。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不得由他人代理。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与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应当回避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半年以上,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

(九)在小区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单位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已在另一个小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十一)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可以采取社区“两委”推荐,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与业主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党员比例一般不低于60%。

街道党组织和筹备组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考察。广泛听取社区“两委”成员、“两长四员”、党员和居民群众以及有关单位意见建议。街道党组织会同区、街组织、纪检、民政、房管、信访等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人选进行资格把关。

街道党组织和筹备组综合分析民主推荐、资格审查、谈话考察、走访调研等情况,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张榜公示。

第三十五条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中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对业主自治组织的领导。

业主委员会中,党组织关系在社区的正式党员达到3名(含3名)以上的,社区党组织及时批准其成立党支部,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党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社区党组织及时设立党小组,或与社区辖区内邻近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党员组建联合党支部,或作为委员参与网格党支部组建、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业主委员会中有3名以上党员组织关系不在社区的正式党员的,社区党组织及时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

对尚不能成立党组织的业主委员会,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党组织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联系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党的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五)会议表决及其他相关资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

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应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民政主管部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区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刻制后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印章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印章印模留存手续。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用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

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选举前做好下列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的筹备组,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的,由居(村)委员会审查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通知业主委员会进行公告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四十五条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而未终止,或者不应当终止而被终止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认为应当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恢复的相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居(村)委员会保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未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不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因物业管理区域拆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解散前将档案资料、印章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财务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讨论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1/2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第五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在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交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六十一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1/2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十三条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则

第六十四条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房物〔2006〕130号)同时废止。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阳光家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阳光家苑小区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经费和补贴;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十)决定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的形式召开。每单元楼推选两名业主,其中一名作为楼长,一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楼长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该单元楼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楼长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它业主参加,但必须有楼长或业主代表的书面委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采取当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表、核实业主身份等。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表等情况。 (二)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形式、时间、地点、议定事项及其它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 (三)召开业主大会。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释义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释义《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释义作者:佚名时间:2008-7-28 浏览量: 今年3月18日,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名发出一份题目极其冗长的文件——《关于召开学习和贯彻〈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动员大会暨培训班开班仪式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深圳市国土房产局主要负责人、福田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几乎全部出动。辖区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及管理处主任共300人、辖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共100人及辖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辖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均得与会。文件强调,凡规定与会人员,必须“认真落实”,“不得中途更换”。大会声势至此,规格至此,可以想见《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在有关部门视野中的地位之尊。 业主方面更是闻风而动。早在2月26日,该市46个小区近百名业主代表聚集到富临大酒店,召开了“《指导规则》学习座谈会”。但与政府会议的基调不一样,业主的学习座谈会越开越激愤。“学着学着,我们发现问题越来越多。学习会后来

就变成了质疑会。” 业主和有关部门对《指导规则》的态度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呢?答案不难从《指导规则》中找到。 在许多业主看来,《指导规则》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权益的保障了无新意,相反倒有诸多限制,这可以说是《指导规则》的最大特色。 比如,《指导规则》规定: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应组织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指导规则》责令街道办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该项工作。并要求街道办把辖区内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这无疑是确立了行政权力对于业主权利的管制格局。 《指导规则》同时建议: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各区政法委、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详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与职责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及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 工作 ,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 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 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 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 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 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 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 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 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 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 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 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 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 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宁建物字〔2013〕9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20日 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协助、指导业主共同管理活动,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提供倡导性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小组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自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设立。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之日起设立。

本市提倡根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按幢、楼道单元、楼层或若干建筑物组成的组团等设立业主小组。 第四条业主户数较多的住宅小区,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的住宅小区不再设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规则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统称为业主大会。 第五条本市建立业主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表决。 本市建立南京物业网业主自治活动信息发布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e63763579.html,),用于业主自治组织发布相关公告、通知、决定和信息。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业主自治活动顾问辅导机制,市住建委在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设立业主自治活动辅导专家小组。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可聘请辅导专家担任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对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和业主自治活动日常运作实行专业培训与过程辅导。

业委会换届选举公告

关于XXXX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公告 尊敬的各位业主: XXXX小区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任期即将届满,为承前启后,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条例及细则和《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经报福田街道办皇岗永区工作站同意,决定成立XXXX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选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筹备组组长:XX(2栋业主,第一届业委会主任) 成员:XX(1栋业主,第一届业委会副主任) XX(7栋业主,第一届业委会副主任)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1、愿意为小区无偿服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等;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4、其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 三、业主委员会侯选人推荐办法及推荐期限 1、推荐方法:依据《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推荐一名侯选人,但不能重复推荐。 2、推荐时间:XX年X月X日——X月X日 3、推荐表格可在管理处领取,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业委会办公室杨小姐。 四、推荐侯选人名单后,由筹备组对侯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并于2008年5 月21日——5月30日在各栋单元电梯口信息栏及小区宣传栏进行公示。

五、本届业委会委员选举设置15名侯选人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业委会委员9名, 侯补委员3名,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六、本届将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复议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 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表决选票与选票发放回收同时举行。七、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物业每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 计算。 八、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时间为XX年X月X日——X月X日,由工作人员及保 安负责上门发放及回收选票,选票由业主签收填写和将选票投入投票箱,工作人员做好签收登记。 九、开箱验票计算时间定于XX年X月X日下午2时开始,地点设在管理处会议 室,由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工作人员、业主代表监督开箱验票。 希望全体业主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届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共同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确保小区和谐稳定,为建设美好家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 X年X月X日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2020年8月整理).pdf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草案) 成都市青羊区水木光华业委会筹备组编制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1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文本) 区(县)街道(镇)社区 小区 20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参考文本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参考使用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小区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参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房产局咨询。 2.本参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处,可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参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商业、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依法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对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程序、补选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等作出约定;制定业主

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也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参考文本条款由参考使用的当事人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所在辖区):钦州市县(区)街道(镇) 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物业类型: 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面积:㎡ 总户数: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深圳市城区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居委会)及其他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过程中的分工、协调和配合,明确业主、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站、居委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应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物业管理工作。街道办、工作站或居委会应分别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区维稳办、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负责召集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的整理保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行业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少于五名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 (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 (二)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 (三)邮寄; (四)向业主发送电子; (五)通过建筑区划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 (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通知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容、形式;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

芜湖市左岸生活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芜湖市左岸生活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2月6日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规定,以及《左岸生活管理规约》、《左岸生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结合左岸生活小区自身特点,为有效履行芜湖市左岸生活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委会”)的职责,规范业委会工作,接受业主监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委会开展工作坚持合法、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业委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三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代表)大会,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四)制定、公布与执行业委会的工作计划; (五)拟定业委会工作经费筹集与使用预算、决算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 (六)拟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 (七)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业主代表)选举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 (八)与开发企业协商,拟定小区区域范围、小区建筑与设施情况与权属方案,经开发企业确认后,公布,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和业主大会表决; (九)接受、审查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服务标准方案,征求业主(业主代表)意见,整理、论证后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改意见,在充分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签定表决通过的服务合同及服务方案; (十)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拟定小区区域、场所秩序维护与管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使用以及小区公共收入管理规范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后,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和业主大会表决; (十一)根据产权界定、公摊费用核算、公共收入监管、公共维修管理、公共秩序与安保管理等专项工作需要,经业委会决定,可吸收业主代表、业主成立业委会专项工作组,在业委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专项工作; (十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调解业主之间因专用部分使用、维护而发生的纠纷; (十四)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十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735号文)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指导规则 京建发〔2010〕73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

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本市建立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本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的原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成立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包括: (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原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中文名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发文字号 建房[2009]274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性质 政府文件 目录 1. 1 颁布机构 2. 2 总则 3. 3 相关会议 1.? 业主大会 2.? 业主委员会 3. 4 指导监督 1. 5 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颁布机构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会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业主委员会备案流程材料

业主委员会备案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办理条件1、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 2、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3、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4、业主委员会备案应提交的材料,除法规明文规定提交的材料外,针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还应提供业主委员会筹备过程资料以及辖区社区工作站、街道办的审核意见及签章。 申请材料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辖区社区工作站、街道办审核意见及签章); 2、业主公约(原件1份;业委会组织的换届加盖业委会骑缝章,工作站组织的加盖工作站骑缝章);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原件1份;业委会组织的换届加盖业委会骑缝章,工作站组织的加盖工作站骑缝章); 4、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原件1份;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需签字;业委会组织的由业委会签章,工作站组织的由工作站签章); 5、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提供业主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的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需半数以上委员签名); 6、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的证明(原件1份;物业服务中心提供并签章); 7、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文本(原件1份;于选举前15日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0日;业委会组织的由业委会签章,工作站组织的由工作站签章); 8、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原件1份;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选举或表决事项;业委会组织的由业委会签章,工作站组织的由工作站签章); 9、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附委员及候补委员签名); 10、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的公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情况、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委会组织的由业委会签章,工作站组织的由工作站签章); 1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复印有业主姓名和房号的那一页/两页,业委会组织的由业委会签章校核产权证复印件,工作站组织的由工作站签章校核产权证复印件,若无法提供房产证明的,则需提供《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 12、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单位业主签章) 1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申请表【原件2份;需在业主委员会名称处标明届数和任期,如:深圳市南山区***第*届业主委员会(2014.01.02—2017.01.01)】 申请受理机关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机关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事项程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中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该通过社区工作站向区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回执也由工作站转交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拿到刻章申请后,需到南山公安分局刻制印章,再将印章式样送区住建局备案。 注:无工作站及街道办签署意见及盖章的,不予备案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表格下载1业委会备案申请表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4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5业委会会议纪要 6未欠费证明 7深圳市南山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2009]2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 (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 (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邮寄; (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 (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 (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通知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 (三)相关附件。 通知的附件应当包含参照示范文本拟订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投票的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总建筑物面积和总投票权人数等内容。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机构,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那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对其讲解下。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如下: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业主大会是指一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共同体,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许多事项。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中委员的人选,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更多的自治权利,业主权利的回归使得小区对业主委员会这一业主权利的“代言人”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小区的综合治理与整体发展建设具

物业公司考察报告

篇一:物业管理考察报告1 物业管理考察报告 2005年9月5日我局组织城区物业公司经理赴全国率先实施物业管理的先进城市———深圳市房管局进行了实地考察,考察座谈会于9月7日上午在深圳市房管局宾馆进行,深圳市房管局物业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物业协会会长及二位物业公司经理参加,座谈会就怎样加强对物业公司管理,怎样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交流,从中使考察人员受益非浅,达到了考察的目的和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考察情况 (一)政府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深圳市政府把物业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之一,把打造文明城市与建设文明小区紧密结合在一起,十分重视组织领导和组织建设。 1、组织领导层次高,深圳市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牵头,主管副市长任委员会主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住宅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6个行政区和计划、财政、国土等13个部门领导及深大电话公司等4个企业负责人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物业管理招标办办公室,两个办公室均设在深圳市住宅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也成立相应机构,领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和老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 2、建立合理业主委员会组成监管管理机制,齐抓共管。一是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二是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者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处理物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的相互关系。三是由物业主管部门、政法委、维护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组织联席会,联席会由街道办事处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二)、重视法制建设。 深圳市物业管理起步早,政策法规建立超前,对发展物业管理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1994年出台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先例,之后相 《深圳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继出台了《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十二种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为深圳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时间上看,我国制定的一系列物业管理政策都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制定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修改出台。 (三)加强开发、物业综合管理推动物业产业发展。 1、深圳市现有注册物业管理企业898个,管理项目3500余项,对物业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资质管理,除每年进行年检外,在适当时间与工商部门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按申报项目操作,企业是否帐目公开,企业实际操作是否降低资质申报条件,对外来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等,通过检查整顿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业主投诉。 2、严格推行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必须是在开发企业售房时就与业主签定,而不是在向业主交房时签定物业合同和公约。 3、加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深圳市专门设有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修学院,为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创造了先决条件,学院每年不断循环组织物业管理人员培训,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物业管理理念不断从这里输出,从而提高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 4、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把物业管理引入市场机制,2000年下发了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成立了招投标办公室,制定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设立考评专家库,在一些规模小区开展了招投标工作,对达到5万平方米的小区准备强行启动招投标。 (四)全方位、多角度解决物业收费问题。 一是通过煤体加强物业管理宣传工作,二是要求开发企业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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