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交易结构

一)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一.信托结构、债权融资结构和股权融资结构资产证券化通过构建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实现融资目标。根据证券化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可将证券化交易结构分为三大类:信托结构、债权融资结构和股权融资结构。

在信托结构中,SPV将其以信托方式持有的支持资产的收益权分成若干相等的份额,并将每一细分的权利份额以信托受益凭证的形式发售给投资者,每一份信托受益凭证都代表对支持资产的等额的收益权。历史上最早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参与证( Mortgage Participation Certificates )和现在主流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之一的过手证券( Pass-through Securities )均属于信托受益凭证。

债权融资结构是指SPV以支持资产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相应规模的债权凭证进行融资的交易结构。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所持有的支持资产的收入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凭证。债权凭证类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品种有转付证券 ( Pay-through Securities )和资产支持债券(Asset Backed Obligation) 等。

股权融资结构,顾名思义就是SPV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为股票,主要是优先股股票。在股权融资结构中,SPV向投资者发行优先股股票,所募得的资金作为支持资产转移对价支付给发起人,实现发起人的融资目的。优先股股票的股息率、赎回期等都根据支持资产收入实现情况而确定,交易通常还设计了对优先股股息的担保措施。由于投资者享有股息需经历双重所得税收,交易的综合成本较高,因此,除非SPV享有税收优惠,证券化交易一般较少采用股权融资结构。

二.单一交易交易结构和循环交易结构根据支持资产发起方式的区别,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又可分为单一交易交易结构和循环交易结构。单一交易结构是指发起人一次性发起支持资产转移给SPV以供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化交易结构,为大多数证券化交易所采用。循环交易结构是指发起人除在证券化交易开始时向SPV提供交易所需的初始支持

资产外还在交易过程中陆续发起新的支持资产的交易结构。

证券化交易采用循环交易结构主要目的之一是摊薄交易成本。由于证券化交易需要投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人、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支持机构等众多中介机构的参与,需向这些机构支付高昂费用和酬劳,这些费用和酬劳大部分是刚性的,构成交易的前期费用和固定成本。为摊薄融资成本,唯有扩大交易规模或延长交易周期,而此点只有在循环交易结构中才能得到实现。循环交易结构也因此主要为那些一次只能发起规模较小或期限较短的支持资产但可持续发起同质资产的发起人所采用。

当前所普遍采用的循环交易结构主要有三种:再循环结构、先行融资帐户结构和仓储型循环结构。

1. 再循环结构再循环结构适用于以较短期限资产支持发行较长期限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形,该结构通过“一次发行(证券化产品)、循环购买(证券化资产)”的方式将短期资产转变为长期证券,多应用于信用卡应收款、商业应收款等短期资产的证券化。再循环结构交易周期包含循环期和摊还期。在交易前期也即循环期,支持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并不立即用于清偿资产支持证券,收入现金流除少部分被用于支付证券化产品到期利息外,其余全部被用于再向发起人购买新的支持资产补充因现金不断流出而导致已有资产规模“缩水”的资产池,如此循环维持资产池内资产规模,并将短期资产组合成长期资产。循环期间由SPV根据其自身的资金总体调度策略,以及潜在证券投资人的投资偏好进行设计。循环期间结束后则进入交易末期也即摊还期。在摊还期内,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将将全部按计划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本息,届时投资人可定期收取利息与本金分配。证券之本金支付可以是量入为出,或依一预定方式分配,或是先存入本金汇集专户最后再一次性偿还。

由于在循环期内资产池的规模和信用质量因支持资产的不断更替而一直处于变动之中,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风险,投资者、信用支持机构及评级机构都对此极为关注。因此,在再循环结构中,对后继发起的支持资产有较严格的要求以确保资产池质量,对交易的信用增级要求也较高,并且评级机构对交易还有额外的跟踪、风险管理和报告的要求。服务商一般也会被授权对资产池进行积极管理,以投资人获利最大化为目的有选择地购买后续应收款资产。此外,为了防止循环期内资产池信用质量恶化而影响证券本息支付,再循环交易结构一般都相应地规定一旦发生某些可能导致资产池信用质量恶化的事件或条件,且该类事件或条件在一定时期内未得到消除或无法消除其对交易的影响,则交易将立即终止循环期而进入偿还期,资产池所实现所有收入都将被支付给证券化产品投资者,证券化产品将被迅速提前清偿。这些事件或条件被称为提前摊还事由,又称“警报开关”,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交易相关参与方的声明与保证有重大不实,或有严重违约情况发生;

②资产池内应收款延滞付款或坏帐冲销过多,以及因违约或坏帐冲销以外的

原因(如产品退货、现金折扣、广告折扣、数量折扣、酬宾计划、订价争议等)引起的对资产池内应收款余额的非现金抵减比率过大;

③交易的信用支持降至所需水平之下,或者交易的融资基础不足(a borrowing base deficiency)且无法在指定时间内改善。

③5发起人产品出口限制或外汇管制(对出口应收款证券化交易而言)

③6与发起人相关之事由,譬如发起人出售其主要资产或子公司。

设计提前摊还事由的目的是为了增强证券化交易的信用品质,降低证券化交易所需的信用支持水平和强度;但与此同时,提前摊还事由的设计可能也会导致交易被不必要地提前结束。为确保证券化交易的稳定和交易的整体利益,防止交易不必要地提前进入摊还期,交易通常在警报开关被“触发” 后并不立即结束循环期,而是设有一缓冲期继续观察交易的现金流状况是否好转;只有在经过该缓

冲期后交易现金流还无法恢复到警报被“触发”前的状态时才提前进入摊还期

再循环交易结构通过在循环期内不断补充资产池以保持资产池规模达一定时间的方式解决了支持资产规模不大和期限较短所带来的高成本问题。但再循环结构包含了普通交易结构所没有的循环期,使得交易周期延长,势必提高证券利率和利息支付总量。因此,发起人应综合比较再循环交易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与增加的利息支出以决定是否采取该交易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研究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研究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又可以产生稳定可预见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即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即资产支持证券),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要素,保持资产组合在可预见的未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并将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流动的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其核心是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 (二)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其中,最先持有并转让资产的一方,为需要融资的机构,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都是由其发起的,称为“发起人”(originator)。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人“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

的过程中,为减少融资成本,在很多情形下,发起人往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y)对证券信用进行评级。同时,为加强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会采取一些信用加强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强手段的人被称为“信用加强者”(credit enhancement)。在证券发行完毕之后,往往还需要一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收取资产的收益,并将资产收益按照有关契约的约定支付给投资者,这类机构称为“服务者”(servicer)。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 (一)起步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市丹州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土地每亩折价25万元(17万元为征地成本。5万元为开发费用,3万元为利润),发行总金额2亿元的三亚地产投资券,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首开房地产证券化之先河。1996年8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在开曼群岛注册了珠海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当地机动车的管理费及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作为支持,根据美国证券法律的144A规则发行总额为2亿美元的资产担保债券(其中一部分是年利率为9.125%的l0年期优先级债券,发行量是8500万美元; 另一部分是年利率为11.5%的l2年期的次级债券,发行量为11500万美元)。随后,国内高速公路建设不同程度引入了证券化融资设计,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有20余省、市、自治区高速公路建设采用了证券化融资方案。此外,以中集集团为代表的大型企业还成功开展了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从这些交易的结构看,多数采用了离岸

最新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结构金融理论支持下的相关技术,对符合证券化要求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使其成为能够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并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一般都是缺乏流动性但可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中长期资产,存在由于短存长贷期限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进行证券化操作后能够有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将集中于银行等货币市场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向本就应当承担其资金融通功能的资本市场进行转化和分散。20世纪60年代末,关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当今互联网金融技术蓬勃发展的推动下,即使经历了次贷危机的猛烈冲击,却依旧焕发着勃勃生机,在产品创新和结构设计上更为成熟和稳健,并引领着席卷欧洲、澳大利亚、亚非拉等国家的金融创新浪潮。相比之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之路起步较晚,发展也相对缓慢,但随着经济新常态下必将迎来快速发展机遇期。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探索阶段 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在1992年发行以土地为标的的三亚地产投资券,成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先行者也成为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最早的探索案例。随后,离岸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中国高质量、高存量的不良贷款资产受到了国际投资者的肯定和青睐。但由于早期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尽管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对于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他相关流程的规定诸如信息披露等方而都不尽完善。

(二)2005年正式试点阶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一次试点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由国家开发银行采用优先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次级档债券以私募方式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成功发行的第一期开元CLO项口,成为试点以来的第一个规范化项口。随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机构,对优先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公开发行、次级证券向建行定向发行来作为信用支持的MBS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例成功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之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第二批试点进一步在2007年启动。此外,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试点也在稳步推进。但由于关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并进一步演变为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危机,仅仅开展了3年的资产证券化进入全而暂停和停滞阶段,然而,有关各部门并未停止对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化产品的探讨以及对相关经济环境的改革与完善。 (三)2011-2013年扩大试点阶段 沉寂了三年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别于2011年9月和2012年5月重启。与之相匹配的是一系列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继出台,为实践先行的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保驾护航。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效盘活资金存量,明确提出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并进一步推动跨市场产品发行的试点。 (四)2014年至今常规化发展阶段 2014年是我国债券市场迅猛发展的一年,总计发行各类债券118749. 8亿元,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机构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机构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过程中,涉及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发起人、发行人、托管人、投资人、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进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他们通过承担其中的设计、评价、承销、交易等活动赚取服务费收入。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加正在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从最初的试点范围向全市场不断扩大,促进产品的不断改进升级。

1、发起人 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金融入方,也是整个业务的发起者。除了补充资金来源外,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有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资本约束、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的考虑;非金融机构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希望同时达到扩展直接渠道、优化财务报表、创新经营方式等目的。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目前可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目前作为发起人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指按照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目前可以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机构包括: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城投公司、产业类公司等机构。阿里小贷、(,)、(,)、恒丰银行等机构市场占有排名靠前。 2、受托人或计划管理人

受托人或计划管理人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要中介,负责托管基础资产及与之相关的各类权益,对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作为SPV的代表连接发起人与投资者。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目前市场占有率超过5%的机构包括中、金谷信托、、、华润信托、中粮信托和中海信托。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目前市场占有率排名前5的计划管理人分别是、中信证券、广发资管、招商资管和华泰资管, 3、主承销商/推广机构: 作为计划管理人在整个产品设立、发行、管理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工作,作为产品的整体协调人参与其中,负责沟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托管人等各方中介参与机构,同时为产品提供承销和财务顾问服务。而信托机构的角色则更为单一和被动,仅履行托管人义务,很少参与项目的而设立筹备,也不履行项目整体协调义务,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过程中,往往还需要一家牵头券商作为交易协调中介参与其中,更加体现了券商主动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的优势。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承销商包括,中信证券、、(,)、、中信建设、等。 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的推广机构包括,中信证券、恒泰证券、(,)、国君资管、招商证券、华泰资管、(,)等。 4、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专业的评级机构通过收集资料、尽职调查、信用分析、信息披露及后续跟踪,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产品的交易结构、现金流分析与压力测试进行把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信用揭示功能。 目前市场中主要的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国际、(,)资信、东方金城、联合信用等。 5、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中介,对发起人及基础资产的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查,对其他项目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拟定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并提示法律风险,提供法律相关建议。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护航人,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目前在信贷ABS律师事务市场中占主要地位的是中伦,其他还有金社、大成、浩天信和、君合。目前在企业ABS律师事务市场中占主要地位的有中伦、奋迅、大成、金社、锦天城等。 6、会计事务所 会计处理工作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会计师需要对基础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和现金流分析,提供会计和咨询,为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在产品发行阶段,会计师需要确保入池资产的现金流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定,并对现金流模型进行严格的验证,确保产品得以按照设计方案顺利偿付。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和产品发起人的关系较大,一般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会选择有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偏向于本土服务商,如中兴财光华、立信、天健、普华永道中天、瑞华,银行则主要选择四大进行服务。

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介绍

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介绍 我今天的分享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介绍目前国内证券化市场和地产相关的产品品种的基本情况;第二,介绍地产企业或者拥有物业的相关企业做资产证券产品的意义;第三,介绍在操作层面的一些相关方案、思路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国内证券化市场上地产相关产品基本情况 1、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对其它固定收益产品的特点 资产证券化在过去三四年里被讨论的非常多。所谓的资产证券化,相对其它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需要基础资产并依托该基础资产设计产品,包括对现金流的分析、设计产品的规模、支付的顺序和具体安排等。 其次,一般所称的证券化产品其基本要素是特殊目的载体(SPV)。最近刚刚问世的信托型的ABN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此前ABN没有特殊目的载体,而现在有了这个载体,就会导致交易结构和风险隔离效果发生重要变化。因此,SPV是非常重要的要素。 最后,证券化产品一般有分层结构。其它的固定收益类融资产品,比如银行贷款,一般来说没有分层结构。证券化产品则大多都有优先、劣后的分层安排,实现了风险和收益的分割,并实现了不同投资人购买不同档次、不同风险权重和不同现金流特点的产品的效果。 这三方面的特点——基础资产、特殊目的载体、分层结构的特点和作用,就是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要素。 2、国内常见的证券化品种分类 就国内而言,最常见的证券化品种有三类:第一类,以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类,以企业资产为基础资产,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称之为交易所企业资产证券化;第三类,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还有一些新型的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品种,这里不赘言。除了公开市场外,在非公开市场上也有较多的私募证券化产品。 3、国内地产相关证券化产品的主要基础资产类别 国内地产相关的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基础资产类别,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与债权、物权、股权相关的资产。 第一大类,债权。债权相关的资产可以分为四大科目: 第一个科目,是标准的商业银行贷款,包括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应的产品分别是CMBS和RMBS。 第二个科目,是其它类型贷款,大体有三个品种:一是以信托计划为载体做的信托贷款,二是相关委托方通过银行做的委托贷款,三是市场上最近一年多比较受关注的公积金贷款,以这三类贷款或者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项目都有出现。这些项目中通常也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说针对单笔委托贷款,底层需要对应酒店收入等一些基础现金流。 第三个科目,是应收账款。至少可以有三个细分类别:第一类,是购房人自付分期款,自付分期款的第一单项目是今年1月份由碧桂园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行的规模为28亿的自付分期款证券化项目;第二类,是应收未收到的银行按揭贷款,市场上已经有相当多的案例;第三类,是关于工程的应收和应付款,这对很多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是应付款,对工程和施工企业来说是应收款,目前也有不少这类项目要推出,包括房地产企业发起的工程应收/应付款的证券化项目。 第四个科目,是其它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一个很大的范畴。这里所指的“其它合同债权”主要包括物业租金、物业管理费这样的细分类别。物业租金更多是基于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也基于约定物业管理内容的合同。这两个品种在市场上也都出现过。 目前市场上最多见的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合同债权,合计对应至少五个细分类别。 第二大类,物权。物权与贷款或应收款相比有比较大的差异,对应房地产物权的证券化品种主要是准REITs或者是REITs品种。 第三大类,股权。主要指企业整体的股权IPO。 以上就是商业地产相关证券化产品的大致分类。 4、国内一些具体证券化产品的市场表现 现在关注一些市场上的具体品种,在贷款类别,RMBS产品近期最值得关注的是实现了注册制发行。在2015年4月注册制问世之前,RMBS一共发行不到100亿元,但是2015年4月注册制问世后至今,RMBS发行了345亿元,是注册制之前的大约3.5倍,可以说注册制对推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目前已经获得注册的RMBS规模达到了2500亿元。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开始于2005年;而后由于美国次贷危机期间暂停;于2012年重启。此后,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政策,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简化发行流程、拓宽交易场所等方式,促进国内资产证券化行业发展。 一、政策环境宽松、资产证券化市场迎来井喷 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2005年以来,多部政策文件出台,将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由最初的两家试点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扩充至大型股份制银行。至2014年11月,授予27家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其中包括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上市流程逐步简化,从双重审批制,向“银监会备案+央行注册”转变 2014年11月,银监会下发1092号文,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15年4月,央行发布公告,已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 自此,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正式从原先的审批制向银监会备案制与央行注册制转变,大大简化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流程,缩短上市流程。 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发行流程简 2014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井喷 在多项政策刺激之下, 2014年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出现井喷,全年发行282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15年1-4月,已发行518亿元资产支持证券,超14年以前全年发行量。另一方面,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也不断丰富,租赁租金、信用卡应收款、不良贷款等都在逐步加入证券化行列。未来,随着政策逐步落地,资产证券化或将迎来真正的春天。

2015年1-9月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208亿元 基础资产类型逐步丰富 二、小银行资产证券化水平低、发展空间大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5月15日的讲话中提到:“我国现在的贷款余额大概接近93万亿,其中,人民币贷款余额接近88万亿,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是3000亿元,相当于整个贷款余额的0.3%。另外,截止15年4月,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37万亿,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类信用债,三大类各占三分之一左右。3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只占整个债券市场约0.8%。相比之下,截止2014年底,美国资产证券化余额是60多万亿人民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相当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余额的0.5%。从这些数据来看,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未来发挥发展潜力巨大。” 其中,小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从2014年发行数据来看,共有33家银行发行248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仅一半(16家)为总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而发行规模仅占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74%(2013年底,国内银行总资产规模151亿元,其中城商行与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约37万元)。相比大中型银行而言,小银行资产证券化水平更低。

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华尔街的名言有望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变成现实。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该规定的部分修改内容不仅可能进一步推动券商资管业务升级发展,也有可能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泛资产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本篇报告试图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并就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及典型案例予以展示,希望能够为我司今后相关业务开展提供借鉴指引。 第一篇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 1.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各种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信贷资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或信托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收回购买基础资产支付的资金。受托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基础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资产流动性与风险管理的工具,也为广大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一条现实的可行路径。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主要集中于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证券公司过去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更多集中于对企业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过,根据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运行模式与资产范围均有了颠覆性的重大突破,对泛资产管理行业未来业务的开展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 2.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流程简介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3|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图1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结构图具体操作步骤: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 (3)资产的真实出售(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3.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大变化解读(1)法律属性转变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第一条明确指出本业务的上位法之一包括《信托法》,并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以上规定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于信托关系,无疑是重大的立法突破。这对于券商未来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也势必会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形成巨大冲击。 不过由于此次新规属于征求意见稿,未来的最终文件能否仍然支持券商资产

建行资产证券化_案例分析

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商业银行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1世纪初,我国金融领域展开了全面的金融体制改革,这也是一次我国商业银行走向市场化、企业化经营的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而且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大量流动性差的信贷资产问题。因此,各商业银行纷纷寻找更加有效的金融工具来完善自身的经营能力、改善资本质量。于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在九十年代被引入我国,并逐渐在国内一些领域得到应用。 2005年,随着国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颁布,这种金融工具纷纷被各家商业银行青睐,并进行尝试。2005年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推出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是我国首批政策法规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2005年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这两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启动,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一.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1970年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重要的创新之一,由于其具有破产隔离、信用提升以及设计灵活等优点,因此相关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解决长期贷款风险高、流动性差等问题的主要手段。 从上个世纪60年代末开始,以利率自由化程度扩张、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宣告结束、两次石油危机导致的石油价格飞涨、《巴赛尔资本协议》的实施等为代表的新金融秩序的浪潮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控制利率、汇率导致的价格风险以及信贷自身流动性风险、保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银行不得不开始寻求更为有效的金融工具。于是,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在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管制放松的环境下开始萌生。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摆脱储蓄存款大量提取所造成的流动性困境,将经过联邦住房管理局保险的面向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首次公开发行“过手债券”,这种“过手债券”成为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雏形,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在80年代,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内涵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初的“过手证券”演变成为当今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靠发行MBS来提供。目前,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覆盖租金、版权专利费、汽车贷款应收款、信用卡贷款应收款、消费分期付款等多种领域,其规模已经成为仅次于联邦债券市场的第二大市场。世界各国也纷纷效仿美国,渐进推行各种适合本土环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当前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最具潮流性的金融创新产品。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初步探索。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随着国家信贷计划体系的建立、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展,我国各家国有银行正式从由过去的专业银行模式向从事提供信贷服务的商业银行模式进行转变。出于自身经营和配合国家信贷政策的需要,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的长期贷款,严重牵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国家经济环境的转变滋养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萌芽。然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没有在银行贷款中孵化,而是脱壳于同样有着长期、巨额融资需求的房地产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1992年的海南三亚首先尝试房地产证券化运作,1996年的广深珠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进行资产证券化试验,1997年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OSCO)北美航运应收款支撑票据证券推出,2000年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8000万美元应收账款证券化发行成为了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先导者。 本世纪初,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己经基本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也由过去单一国家财政出资的方式向股份制模式进行了转变,商业银行本身经营模式也由政策性经营转变为企业化经营,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形成,大量

资产证券化介绍及案例分析

资产证券化资料汇总 一、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就称为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括 1、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 )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 )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2、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通俗解释: A:资产证券化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 B: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 C:枢纽(受托机构)SPV D: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方式销售给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现金;D在购买以后可能会获得投资回报;C获得了能产生可见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投资者D之所以可能获得收益,是因为A不是垃圾,而是被认定为在将来的日子里能够稳妥地变成钱的好东西。 SPV是个中枢,主要是负责持有A并实现A与破产等麻烦隔离开来,并为投资者的利益说话做事。 SPV进行资产组合,不同的A在信用评级或增级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组合、调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2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 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

【图解】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分类解析

【图解】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分类解析 2016-10-10马晨光律师团队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一样,可以用来完善资本市场的结构,改善资源的配置,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达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目的。而且,和传统的金融过程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突破传统市场主体的束缚,实现资产层面的金融转化,是更精细,更多样和更深层的金融过程。下面将介绍几种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一、资产证券化典型模式 融资方通过转移资产使经营资产特定化、资产隔离,形成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作为现金流进行证券化。从风险防控角度,现阶段绝大部分由原始权益人补充增信。现在很多投行部门在做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首先衡量基础资产是什么,其次衡量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如何。在证券化中,会做结构化,选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增信、评级,再将证券发给投资者。 SPV在做资产证券化时目前有三类:信托计划,券商的专项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 二、不同类型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较为清晰。发起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在贷款池中进行基础资产遴选,打包放入SPV中,确立资产管理计划,再将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卖给投资者。

金融机构给贷款人提供一笔贷款,在证券化过程中,将一系列贷款按照标准来挑选,放入资产池中,之后会将该资产的现金流进行证券化。贷款的本息就会通过这样的现金流再本息兑付给投资者。 1.企业资产证券化 企业资产证券化关注的法律焦点是有没有有效设立一个财产权信托,有没有实现资产的转移,即资产的真实出售。真实出售的判断,在实务中可参考以下法律标准:一是构造基础资产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清晰界定财产或财产权集合的权益边界;二是转让方丧失对基础资产的收益索取权,转让方的债权人不能够对基础资产进行追索;三是所转移的财产和财产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 3、REITs

资产证券化(ABS)简单介绍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这些资产都具有质量和信用可被准确评估、有担保、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等必备特征。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优点突出的新兴工具,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这其中被争论得较多的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的选择,即应该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证券化。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以基础设施收费项目证券化为切入点。 一、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四大要求 要讨论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明确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要求。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通常对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有四个基本要求: 1.该类资产必须有一定的存量规模,这样才能形成具有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才能有效构建资产池进行信用担保和信用升级。 2.必须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当ABS的现金流出为既定时,若其现金流入不稳定甚至“断流”,那么ABS的发行人或担保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面临支付风险甚至支付危机。 3.资产必须具有可重组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种资产的期限、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 4.资产的信用等级要十分明确,即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支持。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目前占据主流观点和实践得最多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可否认,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流稳定、风险相对较小、发展潜力大等一些自身的特点存在着优势,但它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的改善还需要一定时间,将之作为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为时过早。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存量规模限制了进行证券化的可能性 一类资产要进行证券化,第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该项资产要有一定的规模。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虽然在迅速发展中,但是目前市场仍然较为狭小。在我国,截止2000年末,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3212亿元人民币,仅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3.23%,其差距可见一斑。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有限的规模限制了资产池的构建,不利于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资产证券化。 (二)商业银行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并不迫切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小,并且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才起步不久,占总贷款的比

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

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 2013-09-24阿尔法工场 本文由中原英石基金副总大山推荐 作者:四川信托研发部白云 本文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实践模式出发,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念与交易结构、增信方式,并探讨了当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

1.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三种实践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卖方)不易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资产支持工具的过程,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资产证券化中“构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重组、优化和隔离的过程,即对基础资产重新配置、组合形成资产池,并通过资产池的真实销售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转变”的过程则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相关参与机构提供服务而实现的,利用一系列的现金流分割技术和信用增级手段使资产支持证券能够以较高的信用等级发行流通。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央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在这三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构造”和“转变”最为理想,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还难以在法律层面实现资产池的真实销售,从而无法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因此,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也很难使得基础资产实现会计意义上的出表。 在这三种实践模式中,我国信托公司目前最主要参与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业务采用的是注册制,除了中融信托,中信信托,粤财信托,外贸信托,华润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在申请尝试外,目前此类业务主要由证券公司主导。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于受证监会监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直接参与其中仍有一定难度。但是,已有少数信托公司在部分信托项目中尝试前端采用与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同的交易结构模式,后端发行由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单一资金对接,从而变相实现了信托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例如,中信信托与华侨城地产、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合作的“华侨城租赁收益权信托融资项目”就是这样典型的案例。本项目原本通过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操作,但是由于2008年次贷危机的来临导致监管部门叫停了券商此类业务的开展。 总体而言,三种我国实践中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体现出了三大特点: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足够分散,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款人相对集中;第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性质主要为已经存续的债权,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主要体现为未来的收益(收益权);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设计、运作相对最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ABN)的实质更多类似为一种债券,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介于两者之间。

不同资产证券化产品分析报告

不同资产证券化产品对比分析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通常有三种模式,分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简称信贷ABS)、券商 专项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简称ABN)。其中资产支持票据不必设立特殊目的载体, 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更接近于用特定资产受益权增信的中期票据。三种模式在 发起人、基础资产、特殊目的载体(SPV、交易场所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形成一定程度 上的市场隔离。 一、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对比分析 三种模式在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措施、现金流支付顺序和信息披露措施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 (一)基础资产 目前已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 个人信用卡贷款、一般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不良贷款。这些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差别极大。 不同于信贷类资产证券化,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可以分为债权和收益权。 债权如市政工程BT项目政府回购款、设备租赁(金融租赁)款,现金流预测较为容易。

而收益权则完全依赖未来的经营现金流, 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更差。 收益权包括水 电气资产收费、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等。 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和券商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差别不大, 只是相对信贷资产,存 续期限明显缩短。 (二)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包括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要实现真实出售,必须在 SPV 法律 地位、基础资产转让、会计处理等方面有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证, 否则便无法实现破产隔离。 对比以上国内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交易结构: (1 )信贷资产证券化以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 离。 (2 )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SPV 由于专项计划无信托法律地 位,实际上无法实现破产隔离。 一旦原始权益人出现破产风险, 专项资产有可能无法对抗善 意第三方。一般情况下,专项计划都有商业银行或者关联企业担保。 (3 )资产支持票据并未要求设立 SPV 仅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实现现金流的隔离,因 此不能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 表3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比较 发起人 出售收入 资产出售 服务人 本息转移 投资人 信用增级机构 ABS 模式 交易 结构 真实出售 风险隔离 原始债务人 息支付 图1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图 SPV 信用评级机构

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及挂牌流程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最初起源于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现在已经成为第一大券种。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二、资产证券化如何交易?主体有哪些? ABS原始权益人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优质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募集的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一)基础资产 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生产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

或不动产收益权;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如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项目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基础资产应当不属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中列明的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清单范畴。 (二)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三)原始权益人 是指按照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是资金的需求方,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出让基础资产的原始债权人、设立SPV的委托人。 (四)管理人 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人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为其基础资产设立SPV,作为受托人代表SPV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结构设计、资产选择、现金流分析、定价、起草发行文件、证券承销、报批等事项。 (五)登记结算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