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止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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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第103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案件中止后,除非作为法人的被执行破产,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之一的条件,不管中止过多少年,没有规定可以终结执行。

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异议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异议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____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__ )___ 执异____ 号 案外人:_____ , 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 ,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 , ____ 。 申请执行人:_____ , ___ 。 被执行人:_____ , ____ 。 (以上写明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在本院执行____ 与_____ (写明案由)一案中,案外人______ 于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对执行 ____ (写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____ 称,____ (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 称, ____ (写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____ 称, ____ (写明被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_____ (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_________ 条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异议请求的,写明:)中止对_____ (写明执行标的)的 执行。 (驳回异议请求的,写明:)驳回____ 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报告范本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报告

编号:FS-DY-20909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报告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人:杭州xxxxxx,住址:杭州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87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号xx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xxxx地下库,联系电话,13xxxxxxxx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XX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XX年月日 申请人签章: 附: 1、(XX)江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号。案件执行过程中,

申请强制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问题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问题 一、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问题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民事判决裁定、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商业仲裁裁决书、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应在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逾期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丧失,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是,实践中,法律文书生效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如:权利人持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视频且取证方式不违法、义务人出具有承诺书、义务人在权利人追讨债务的函件上签字盖章确认、有关部门调解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纠纷的书面证据,等等),只要每次主张权利之间间隔时间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次日,起算申请执行的时效。 二、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问题 同理,权利人只要举证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诉讼中止的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从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次日起算申请执行的时效。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3篇

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3篇 (1194字)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

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941字)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远虎,男,汉族,20xx年3月生,住安徽省寿县保义镇油坊村门东村民组,身份证号为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张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请求如下: 1、讼争执行标的为卫邦公司股东张应星可分配财产万

中止执行申请书模板

中止执行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兰X法,男,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X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 市人,住龙海市XXX99号。 请求事项: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05年 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X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 亩土地,约定期限是10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 是2015年9月24日。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 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而申请人在案后多次向XXX村 委会索赔,均以被告知没有资金理赔而告终。因此,如果贵院强制 执行让申请人退还该土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4、申请人并非无礼阻止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 100亩土地而投资32万多元,而其中的70亩土地已经由被申请人 经营管理多年,而XXX村委会至今未赔偿申请人为该70亩土地的投 资损失。现申请人也只是提出以下请求:或者由XXX村委会赔偿申 请人为该100亩土地投资328004元的损失,申请人退还剩余的30 亩土地,或者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而申请人为70亩土地 的投资损失抵消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所需支付给XXX村委会 的费用。 因此,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兰X法 二00七年十月二十日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 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 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 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 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 司员工下发薪酬。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 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 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 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 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 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 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 司员工下发薪酬。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习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讯决不符合法律手册,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手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⑴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1 / 4

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手册:“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讯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别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别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⑵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利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讯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⑶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 2 / 4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termination of enforce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前言: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也是一种专用书信,表情达意的工具。本文档根据申请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 男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

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 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 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 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

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告知 (中止执行程序用 xxx x破管字 xxx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人民法院 xx(债务人名称)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申请人名称/姓名)xxx xx日xxx人民法院提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债务人行申请破产的,xx(债务人名称)___________(写明破原因,xxx xx日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产清算申请 xxx人民法院xxxxx日作出xxx破(预)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xx (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xxxxx日作出xxx破字x-号定书,指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xxxxx日受理xx(强制执行申请人名称/姓名)xx(债务人名称)申请强制行一案,案号xxx,执行内容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贵至今尚未中止xx(债务人名称)的执行___________(简案件执行状态。现特函请贵院裁定中止xx(债务人名称)执行程序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xxx xx 附 .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强制执行案件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联系方式___________ .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管理人告知相关法院中对债务人执行程序时使

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神,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法院,需等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或者管理人的通知,即应主动中止执行序。但由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相关法院不知道破产申请已经受理,者虽然知道但不主动中止执行程序的情况,故本文书样式确定由理人直接向相关法院发送告知函,以此提示相关法院,有关债务的破产申请已经受理,相关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相关法院接告知函后仍不中止执行程序的,管理人可以请求破产案件受理法协调解决

中止执行程序告知函

告知函 (××××)××破管字第×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人民法院):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东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地产”)于2016年×月××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XX地产进行和解 的申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地产和解,并于2016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于××××年××月××日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人名称/姓名)对×××(债务人名称)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案号为××××,执行内容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贵院至今尚未中止对×××(债务人名称)的执行, ____________(简述案件执行状态)。现特函请贵院裁定中止对×××(债务人名称)的执行 程序。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2016年××月××日 附:1.受理合计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强制执行案件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 4.和解案件受理法院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5.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告知函 (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破管字第×号 ×××(受理有关债务人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东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地产”)于2016年×月××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XX地产进行和解 的申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地产和解,并于2016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月××日受理了有关×××(债务人名称)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案号为××××,目前尚未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民事诉讼/仲裁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中止,但贵院/贵仲裁委员 会尚未中止对上述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之规定,现函告贵院/贵仲裁委员会裁定中止上述对×××(债务人名称)的民事诉讼/仲裁程序。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2016年××月××日 附:1.受理和解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2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工作管理,我院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裁定中止执行案件是否恢复执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裁定中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执行: (一)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期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明确权利的继承人或义务继受人的; (三)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因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而裁定中止执行后,不予宣告破产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但在破产程序中因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外; (五)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六)因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执行标的物经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确认权属属于被执行人的; (七)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的; (八)因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不予执行的请求被驳回,或其提供担保已到期、已失效,或在担保期间内有转移财产等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 (九)因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再审生效裁判维持原审判决的; (十)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情形。 第四条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明确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第五条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第六条适用本院粤高法发[1999]46号《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而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金融机构等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终结或其债权已核销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应该中止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应该中止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法应该中止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行政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11、行政强制行为在引起强制原因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般应暂停强制行为。但为了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暂停执行。 行政强制中,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人身自由

民事判决中止执行申请书

民事判决中止执行申请书 民事判决中止执行申请书 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协议双方可能妥协并达成案外和解,安排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这时,便不宜由法院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常会选择向法院执行局申请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会撤回执行申请,一旦债务人违反和解约定,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地址:XX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2009*民初字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JJ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09*民初字XX号生效民事判决,责成JJ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XX元及利息(暂计至2009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2009年*执行字第2222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09年9月9日,JJ 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XX元未还。 JJ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4.2075%,JJ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元,至2021年2月还清。 2、JJ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XX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JJ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XX市*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 年月日 感谢您的阅读!

中止执行的申请书格式范文

中止执行的申请书格式范文 中止执行申请书的范本篇一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xx) 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 年7 月8 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O xx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止执行申请书的范本篇二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 年 3 月15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 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5 年5 月24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 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8 年9 月9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 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4 年8 月22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 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女,1964 年 2 月17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 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5 年 3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 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0 年12 月27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 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2 年10 月22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 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76 年11 月13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 号院南侧平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X 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 号。法定代表人XXX,经理。请求事项:请求裁定中止“(20xx)一中民终字第XXXX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一中民终字第XXXX 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正在审查立案。鉴于申请人利用承租房屋经营XX 维持一家生计,同时该承租房也是申请人一家生活居所,除此地外再无其它去处。如果强令执行,无疑

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

告知函 (中止执行程序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人民法院): 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 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 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了XXX(强制执行申请人名称/姓名)对XXX (债务人名称)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案号为XXXX,执行内容为: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贵院至今尚未中止对XXX(债务人名称)的执行,____________(简述案件执行状态)。现特函请贵院裁定中止对XXX(债务人名称)的执行程序。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强制执行案件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套; 4.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5.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管理人告知相关法院中止对债务人执行程序时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精神,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人(申请人)唐丽元,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 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陈辉广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2月28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12月26日、27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中止执行方面法律规定

中止执行的具体情形 来源:华律整理日期:2012-08-01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具体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包括: 一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理由成立,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这里的“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包括申请执行人死亡和被执行人死亡两种情况。执行过程中,作为接受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主体死亡,需要中止执行,以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后再恢复执行,如果权利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终结执行。 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在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承受尚未确定时,人民法院都应裁定中止执行。 五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也属法定中止的情形。 六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是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这里的“执行的标的物”应是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自行确定的标的物,而不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

中止执行申请

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执行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 被申请人(执行被申请人):***装饰设计部 注册号:****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大街**号**大厦**室 经营者:** 请求事项 请求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2018)冀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冀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做出时为缺席判决,现被申请人刘捷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并不认识被申请人刘捷,申请人也并不是另一被申请人长安区昆泰装饰设计部的会计,该判决据以做出的事实为被申请人刘捷虚构的。目前,申请人正在准备再审材料,准备再审。另一被申请人长安区昆泰装饰设计部的经营者何雪琨已经向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报案,该案目前已被

裕华区刑警大队裕华路中队受理,受案文号为:裕公(刑华)受案字【****】****号,申请人亦应公安机关要求接受询问,案件事实将会查清。若被申请人虚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被查处,那贵院据以做出判决的事实将被推翻,届时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将会被撤销,若贵院执行完毕导致执行回转,势必浪费人民法院的执行资源,并且将给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目前,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冻结,不存在损害执行申请人根本利益的情形。 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贵院裁定中止(2018)冀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当事人对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不服应怎么办

当事人对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不服应怎么办 我国是一个讲究法制的国家,我们任何纠纷矛盾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公正的裁决,但是,有些裁决可能让无法服从,那么当事人对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不服应怎么办?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启示。 一、当事人对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不服应怎么办 1、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的执行而在中作出的裁定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

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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