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现代公益扶助基金购房资助补贴办法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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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益扶助基金购房资助补贴办法购房

资助补贴协议

购房资助补贴管理办法————**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

(一)申请购房补贴的条件

1、凡符合每个家庭购买一套住房的基本原则或年满22 岁在职人员,按家庭月收入测算购房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最高限额,在限额购房范围内,用家庭月收入33%作为70%银行按揭贷款等额还本付息,不足部分都可以向公益基金会申请购房补贴,

2、按家庭人口,对购房面积在人均30 平方米以下有困难的购房人可以申请购房补贴,超过30 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销售。

3、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卫人士的家庭、荣获政府嘉奖人士家庭,获得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优秀科技人员,退役和现役军人、等可以申请购房补贴。

4、在当地就业职工交纳三险一金的家庭和居民都享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5、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保障住房购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群体、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群体、养老群体及社会公益服务群体。

(二)申请购房补贴的程序

1、购房者必须在公益扶助基金会提供的普通商品房房源范围内自行选购。

2、凡申请购房补贴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向**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

3、基金会收到《购房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出据《购房补助审核批准函》及回复通知。

4、购房者凭回复通知与公益扶助基金会签订购房补贴协议。

5、购房补贴金额每年依房价的2.5%—3.0%进行补助,补贴最长总年限不超过20 年。银行按揭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补贴资金没有任何关系。

6、购房者凭购房补贴协议与经销商签订正常购房合同。

7、购房者凭购房合同和购房补贴协议向开发企业指定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如果购房人付全款,购房补贴仍可以按购房补贴规定进行。

8、购房者凭购房协议和购房票据证明向基金会领取按揭银行的银行卡,基金会委托信托公司将补贴资金以年度为单位划转到按揭银行,由银行每月定期发放到购房者个人账户。

(三)申请购房补贴规定

1、公益性购房补贴是对暂时买不起住房的居民进行扶助,让大多数人民群众都能享有在城市内合理的居住面积,拥有家庭财产。

2、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居民家庭的收入不断提高,申请购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家庭收费变化应每间隔五年主动向基金会申报一次,基金会在确保每个家庭购房支出控制在家庭月收入的33%为基准进行调整补贴资金,应把有限的资金应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3、申请购房补贴的家庭每间隔五年必须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者将视作为自行放弃补贴权利。

4、购房者在二十年购房补贴期限内将重新更新的从转让日起,当月补贴资金将自动终止。重新购买基金会提供的普通商品房可以重新申请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5、购房者如果家庭收入发生变故,及时向基金会提出报告,由基金会按实际状况做出妥善安排。

6、当普通商品房供量暂时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时,优先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员供应,如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卫人士的家庭、荣获市级政府嘉奖人士家庭,获得政府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科技人员和军人等。一般情况下通过公平公正摇号获得优先购买权。

7、申请购房补贴的申报资料被发现有造假行为的购房补贴将被提前终止。

(四)购房补贴资金保障

开发项目企业自愿将商品房转变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购买普通商品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时,需要匹配购房补贴的销售,都应将销售收入的20%捐赠给公益扶助基金会,由公益扶助基金会将捐赠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设立公益信托基金,由信托公司负责公益信托基金的不断保值和增值,满足公益扶助基金会对购房补贴活动的需要。

要满足对在不超过20 年内给予销售房价50%—60%的补贴,必须确保销售房价20%的捐赠款在每年度内能有不小于20%增值,而能够实现上述增值目标,只有将20%的捐赠款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

理,并投资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才会有可靠的增值保障。

投资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完全能够满足至少年20%的回报率。

购房资助补贴协议

甲方(公益资助方):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

乙方(被资助方):

甲方经乙方申请,并经过第三方咨询证明,确认乙方符合**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把城市积压商品房转为保障住房实施办法》中关于购房资助补贴条件的要求,同意对乙方购买的普通住房进行购房资助补贴。

为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签订购房资助补贴协议如下;

1、购房资助补贴是**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的公益扶助行为,是对国家发展保障住房政策的惠民支持和服务,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带来的普惠成果,乙方参加购房资助补贴活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保证所出具的材料是真实可信的。

2、甲、乙方均应按照《购房资助补贴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责任和义务。

3、根据乙方提供的购房合同、首付凭证和银行按揭合同等相关资料,甲方同意每年向乙方资助补贴总房款的% 的资金,在乙方银

行还贷日的前5 天内,按月支付到乙方还贷银行卡上,按有关规定最高资助补贴年限为20 年。

4、乙方必须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每间隔五年主动向**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在各地办事机构申报一次,如果不申报将视作为自行放弃补贴权利。

5、甲方对乙方的购房资助补贴活动是独立的公益扶助惠民行为,与销售住房的项目方、销售方和按揭银行无关联,并不承担住房质量、物业管理以及银行利率调整等相关连带责任。

6、《购房资助补贴管理办法》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7、获取房产证人与资助购房补贴人不一致,本协议无效。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乙方(被资助购房补贴人,获取房产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划押: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2012 年月日

把城市积压商品房转为保障住房实施办法——————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2012 年7 月

一、前言在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之际,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商品

房滞销积压现象,同时,国家提倡发展的保障性住房因各地政府财政支持有限,在建设中也反映出或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边是商品房滞销积压,地方财政、金融、社会经济形势受到极不利的影响;一边是保障性住房满足不了供应要求,地方财政、金融支持、社会稳定出现问题。能不能解决好这个矛盾,这是当前社会相关经济体与政府、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财政与金融机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等所面临研究的新课题。

本办法着重通过解决把城市滞销积压的商品房转为按保障性供给价格的住房来解决大部分商品房滞销积压与保障性住房供应和发展不足的矛盾。

本办法的实施主要体现了如下出发点:

1、把现有滞销积压的商品房完成销售,可以解决开发企业实际存在的债务链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经济产业链合理发展;

2、完成滞销积压的商品房销售,实现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尽早入库;

3、提供丰富的方便用户选择的优质的保障性普通商品房的房源;

4、在不需要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支出或降低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完成保障性住房的足量供应;

5、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二、开发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凡是同意把城市滞销商品房转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需向**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授权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原件扫描):

1、企业经营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税、

国税)、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同时提供正本和副本)

2、项目文件:(1)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2)开发项目与按揭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3)销售状态报告(要反映销售总面积和户数,已定、已完成、未进行的销售面积和户数及对应的户型和户型面积。)建议列表报告;(4)各阶段销售价格明细及说明;(5)项目地周边1000 米范围内的市场销售价格及分析;(6)当前项目执行销售价格方案及策略。

3、项目投资经营分析:要求按附件

1、开发项目投资经营分析(标准格式)进行,各项成本明细及计算标准须列表反映。三、商品房转为保障性供给价格的住房条件分析1、12%的年度利润捐赠于公益扶助基金会可以税前抵扣,抵扣额度相当于销售价格的4%—6%,该抵扣额度捐赠。

2、加速实现销售,可以降低项目间接费用(项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不可预见费用),该降低额度捐赠。

3、加速实现销售,可以提高项目方的资金利用率和资金时间效益以及降低利息支付额度,为此项目方在进行财务综合分析时会有一个销售让利捐赠。

4、按照团购模式,项目方会有较大的销售让利空间,该让利捐赠。

5、加速积压住房销售,实现政府地方财政税收尽早入库,完成保障性住房的足量供应,政府应给予相应保障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支

持。该政策性盈利捐赠。

6、在上述税前抵扣、降低间接费用、销售让利、政策支持等综合作用下,项目方完全可以实现把按照原市场销售价降低15%—20% 左右后仍有满意的税后利润收益。

7、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在满足项目方税后利润收益有保障的前提下(限定开发项目合理的利润),把滞销商品房转为保障性供给价格住房销售的必要条件是:把商品房市场销售价的20%捐赠给公益扶助基金会,基金会对符合购买保障性普通商品房的购房者实行房价最高50%-70%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20 年。商品房的房价补贴50%-70%,既达到了接近保障性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水平,甚至可能低于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对保障性普通商品房价格的限价标准。

四、商品房转为保障性普通商品房销售工作流程

1、项目方向基金会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企业经营文件、项目文件、项目投资经营分析。基金会授权机构根据项目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实、分析并拟定销售方案,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下一步;

2、项目方与基金会授权机构签订商品房合作营销协议;

3、项目方和基金会授权机构共同与公益扶助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将销售收入的20%捐赠给**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

4、按照购房资助补贴办法实施

五、购房资助补贴办法

(一)申请购房补贴的条件

1、凡符合每个家庭购买一套住房的基本原则或年满22 岁在职人员,按家庭月收入测算购房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最高限额,在限额购房范围内,用家庭月收入33%作为70%银行按揭贷款等额还本付息,不足部分都可以向公益基金会申请购房补贴,

2、按家庭人口,对购房面积在人均30 平方米以下有困难的购房人可以申请购房补贴,超过30 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销售。

3、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卫人士的家庭、荣获政府嘉奖人士家庭,获得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优秀科技人员,退役和现役军人、等可以申请购房补贴。

4、在当地就业职工交纳三险一金的家庭和居民都享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5、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保障住房购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群体、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群体、养老群体及社会公益服务群体。

(二)申请购房补贴的程序

1、购房者必须在公益扶助基金会提供的普通商品房房源范围内自行选购。

2、凡申请购房补贴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向**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

3、基金会收到《购房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出据《购

房补助审核批准函》及回复通知。

4、购房者凭回复通知与公益扶助基金会签订购房补贴协议。

5、购房补贴金额每年依房价的2.5%—3.0%进行补助,补贴最长总年限不超过20 年。银行按揭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补贴资金没有任何关系。

6、购房者凭购房补贴协议与经销商签订正常购房合同。

7、购房者凭购房合同和购房补贴协议向开发企业指定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如果购房人付全款,购房补贴仍可以按购房补贴规定进行。

8、购房者凭购房协议和购房票据证明向基金会领取按揭银行的银行卡,基金会委托信托公司将补贴资金以年度为单位划转到按揭银行,由银行每月定期发放到购房者个人账户。

(三)申请购房补贴规定

1、公益性购房补贴是对暂时买不起住房的居民进行扶助,让大多数人民群众都能享有在城市内合理的居住面积,拥有家庭财产。

2、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居民家庭的收入不断提高,申请购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家庭收费变化应每间隔五年主动向基金会申报一次,基金会在确保每个家庭购房支出控制在家庭月收入的33%为基准进行调整补贴资金,应把有限的资金应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3、申请购房补贴的家庭每间隔五年必须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者将视作为自行放弃补贴权利。

4、购房者在二十年购房补贴期限内将重新更新的从转让日起,当月补贴资金将自动终止。重新购买基金会提供的普通商品房可以重新申请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5、购房者如果家庭收入发生变故,及时向基金会提出报告,由基金会按实际状况做出妥善安排。

6、当普通商品房供量暂时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时,优先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员供应,如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卫人士的家庭、荣获市级政府嘉奖人士家庭,获得政府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科技人员和军人等。一般情况下通过公平公正摇号获得优先购买权。

7、申请购房补贴的申报资料被发现有造假行为的购房补贴将被提前终止。

(四)购房补贴资金保障

开发项目企业自愿将商品房转变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购买普通商品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时,需要匹配购房补贴的销售,都应将销售收入的20%捐赠给公益扶助基金会,由公益扶助基金会将捐赠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设立公益信托基金,由信托公司负责公益信托基金的不断保值和增值,满足公益扶助基金会对购房补贴活动的需要。要满足对在不超过20 年内给予销售房价50%—60%的补贴,必须确保销售房价20%的捐赠款在每年度内能有不小于20%增值,而能够实现上述增值目标,只有将20%的捐赠款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投资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才会有可靠的增值保障。投

资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完全能够满足至少年20%的回报率。

房屋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坦诚合作、资源共享的原则,就座落于项目的销售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一:甲方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万平方,以每平方元人民币的价格包干给乙方进行策划销售。

二:乙方以每平方均价为元人民币的价格对外销售,乙方多销售的价格除捐赠给基金会外,剩余的款项作为其营销和管理费用。

三:甲方应尽的职责:

1:负责组织整个开盘活动及前期的开盘宣传工作,并承担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负责邀请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及开发商参加开盘仪式和新闻发布会。

3:负责整个销售与开盘仪式过程的保卫与治安工作。

4:负责乙方人员在开展销售活动中的食宿费用。

5:负责为整个活动提供销售场所,并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

四:乙方应尽的责任:

1:负责整个楼盘销售过程的营销和策划事宜。

2:负责由基金会对购房者办理相关补贴手续。

3:负责联系信托公司及银行,并主持与其签订相关合同。

4:在银行的指导下,负责对购房者签订按揭和倒按揭合同。

5:与甲方积极配合、密切沟通使其尽快实现销售。

五:售楼结束后,由信托公司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双方应得的款项打入各自的账户,利益分清。

六:本销售活动时间暂定为自开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止。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为合同的生效日,合同时间内,双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八:税收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售房款项所得利润部分各自承担相应的税收款项。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十:未尽事宜,补充合同有效。

甲方:乙方:****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购房补贴公告**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的公益普惠基金会,主要从事公益扶助和慈善资助事业,是一个以党和国家的和谐惠民政策为指导,全心全意帮助弱势群体。

目前开展的公益扶助活动主要是符合购买保障住房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帮助,扶助其渡过困难阶段,实现劳有所得、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让不同收入者共享同一住房保障和现代生活服务,做到人人平等,家家幸福,慈善为怀,互帮互助,提升生活品质,社会和谐发展。符合下列购房补贴条件者,可向基金会申请购房补贴资助:

1、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为人士的家庭、荣获政府嘉奖人士的家庭,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者、优秀科技人员、退役和现役军人等。

2、符合地方政府保障住房购房条件的困难家庭、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群体、养老群体及社会公益扶助群体等。

3、按家庭人口,对购房面积在人均30 平方米以下有困难的购房人群可以申请购房补贴,超过人均30 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销售。欲参加本基金会慈善资助活动的购房人需向基金会领取购房补贴申请表,符合资助条件者将获批准,并与基金会签署购房资助补贴协议,按协议约定获得购房补贴资助。

**现代公益扶助基金会2012 年11 月11 日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基金行业,本着

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现对基金会行为规范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金会接收和使用公益捐赠

(一)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直接或间接的有偿赠与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收到实际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

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基金会接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五)基金会接收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六)基金会应当将接收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与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七)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公益事业。

(八)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基金会应当在内部制度中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

1.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以下简称日常运作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

2.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以下简称项目直接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

支出的比例;

3.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九)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日常运作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年度日常运作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日常运作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2.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

3.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4.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十)基金会在开展公益项目时发生的项目直接成本,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中有约定的,在约定范围内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项目直接成本包括:

1.为向受助方提供物资和服务发生的采购费用,包括:购买物资费用、购买服务费用等;

2.为开展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和使用组织外部劳务的报酬,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3.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4.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5.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6.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一)属于基金会日常运作费用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直接成本。开展公益项目期间无法与日常运作费用明确区分的支出应当列入日常运作费用。

(十二)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十三)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

二、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

(一)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三)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四)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五)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六)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2.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3.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基金会的信息公布

(一)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

(二)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三)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成本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日常运作费用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 个月的,每3 个月公示1 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四)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五)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六)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和捐赠人的查询;公募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本组织网站、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开。本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

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岗位通讯补贴标准,同时明确相应的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范及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管理人员、北京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3.管理责任部门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度的制订,实施过程中的解释,管理、监控;对通讯设备使用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并按制度严格执行;负责话费补助申请的审核; 3.2北京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负有协助公司做好通讯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的职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4.移动通讯费补贴标准 4.1项目部: 4.1.1总监、副总:每月300 元; 4.1.2项目经理:每月200 -300元; 4.1.3项目副经理、项目主管:每月100-150 元; 4.1.4财务人员、安全员:每月50-100元; 注:根据项目部机组容量、合同金额、人员数量来确定补助具体额度。 4.2北京总部: 4.2.1行政部经理、工程部主管、工程部肋理、出纳、司机:每月100-150元; 4.2.2采购、财务、人事:每月50-150元。 5.通讯设备使用规范及要求 5.1手机状态要求: 5.1.1所有享受通讯补贴的员工,必须保证手机在规定时间内是畅通状态,并有义务拔打或接听所有工作电话。 5.1.2项目管理人员(不含财务)、司机、工程部,手机需24小时保持畅通状态。 5.1.3项目部财务、总部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手机在晚八点以前需保持畅通状态。 5.1.4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擅自关机、停机,如遇到手机没电、意外损坏、不在服务区、丢失等特殊情况时,需及时用其他办法告知公司领导或人力资源部。 5.2当不便接听或看到未接来电时的要求: 5.2.1当看到公司座机或人员来电不便接听时,最好能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告知对方不便接听事由,及多久内回复电话,否则打电话人员不知情况会一直焦急的打下去,耽误双方的时间。 5.2.2当看到公司座机或人员的未接来电时,需在3小时以内进行回复。 5.3公司留存备案的手机号码的唯一性; 5.3.1手机补助人员在公司留存备案的手机号码只能有一个,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更改,需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负责通知到相关业务联络单位和个人。

财政补贴文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邢东新区扩大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邢东新区扩大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吸引和鼓励各层次人才来邢东新区创业就业,有效解决人才及技术工人短缺问题,支持购房刚性需求,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住房保障体系,增强人才集聚效应和吸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打造人才生态的实施意见》(邢字〔2020〕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人才购房补贴范围的指导意见》(邢政办字〔2020〕20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及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急需的人才纳入本次购房补贴范围。 (二)补贴条件 2020年4月29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邢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44平方米)家庭或个人。(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个人是指18周岁以上未婚、离异、丧偶的个人)。 (三)补贴标准 按购房总价款的2%标准予以补贴。 二、实施主体及保障工作 邢东新区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项目所在地的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资金保障工作。 三、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自签订网签合同备案之日起,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邢东新区规划建设局进行申请。 (二)资格审核。规划建设局现场审核申请人资格,同时指导申请人填写《邢东新区购房补贴申请表》,并在相应审核栏内加盖审核章。 (三)补贴发放。经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由规划建设局按照购房补贴标准,计算出具体发放金额,财政部门依据《邢东新区购房补贴申请表》核实的补贴金额一次性将补贴发放至购房人。若购房补贴领取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解除网签合同的,需将补贴资金全额退回。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省经信委、省

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某公司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更好的激励员工,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住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住房补贴的种类与划分: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1、购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租房补贴是指对于符合公司规定条件,且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员工,公司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期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 二、须符合的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购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XX公司的工作年限; (2)达到公司规定的职务级别;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 (4)存在已经购房尚处于还贷期间或一次性购房的实际情况。 2、购房补贴标准:

购房补贴续签劳动职务级别工作年限 补贴金额补贴年限 合同年限总监以上(含副总)5年1000元/月10年10年经理(包括副经理)8年800元/月8年6年主管(含生产车间主任、班长)8年600元/月6年5年(二)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1、租房补贴须符合的条件: (1)达到公司规定的在XX公司的工作年限; (2)主要工作地在公司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车间班组长; (3)享受补贴期间必须为公司合同制员工(或者属于公司特别聘任的专业 人才); (4)补贴期间存在公司以外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 2、租房补贴标准: 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租房补贴补贴金额经理以上(含副经理)2年400元/月主管(含生产车间主任、班长)2年300元/月普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2年200元/月 三、补贴形式及申请、发放流程: 1、补贴形式: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 月进行发放。 2、申请、发放流程: (1)购房补贴申请时,需提交购房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申请人已购房;

如何领取购房补贴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715475227.html, 如何领取购房补贴 根据《邯郸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实施办法》,2017年邯郸购房补贴申领范围、条件,补贴对象、标准以及申领材料和流程如下: 一、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 主城区范围内,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公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购房人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且已缴纳契税的。 二、购房补贴对象标准 购买公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给与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 三、领取购房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银行交款凭证(含POS机刷卡小票)原件; (三)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房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购房契税补贴申请人资料齐全后,可登陆“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二)受理 房产交易(住建部门)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资料进 行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将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三)审核 建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税局购房契税补贴发放联审机制。

地税部门审核人员负责核查契税完税凭证真伪,并签署意见;房产交易(住建部门)审核人员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银行缴款凭证和购房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符合购房契税补贴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发放 申请人接到房产交易(住建部门)受理窗口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到受理窗口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在购房契税补贴审核汇总表签 字盖章,工作人员在契税完税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上加盖“购房补贴”条形印章后,退还申请人资料原件。 购房补贴窗口将审核过的补贴发放汇总表交至指定银行。银行依据发放汇总表将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卡上,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任何一个营业网点领取补贴。 五、其他规定 (一)购房契税补贴申请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首付或一次性银行交款凭证存根(含POS机刷卡小票)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2017年12月31日。提供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全额购房发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2017年3月28日。

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

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通讯费用管理办法,规范 职务通讯消费补助标准,本着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岗位、管理服务性岗位及其他特殊岗 位。 第三条管理责任部门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管理和监控,财务部配合监 督; 第四条移动通讯费补贴标准 公司实行补贴范围内实报实销制,即在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 以内的,进行实报实销,超出不补。 1、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元; 2、经理及以上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元; 3、部门主管及以下管理人员,每月元; 4、管理服务性岗位,如司机,每月元; 5、特殊岗位,如每月元。 第五条要求

1、所有享受通讯补贴的手机在上班时间(含加班)必须保持畅通,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擅自关机、停机;发现一次扣除当月话费补贴,并对由此给工厂带来的损失工厂另行处罚; 2、所有享受通讯补贴的手机号码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更改;若确需更改,需要重新进行申请,并同时自行负责通知业务联络单位和个人,在获得批准后方才能继续享受对应标准额度的通讯补贴;若发现因为号码更改之后影响正常业务联络的情况,一经发现,即取消享受通讯补贴资格; 第五条通讯费用报销 1、每月10日前由报销人将本人上月移动电话通讯正式发票在对应标准额度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进行报销; 2、报销流程 本人在每个月的10号前将本月通讯消费的正式发票交到财务部; 财务部应于每月12日集中当月通讯补贴的报销凭证,核实后报总经理签字后,并在20号前与工资一起发放; 财务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之要求核实把关实施; 第六条特殊岗位通讯补贴申请流程 1、本人填写《通讯补贴申请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申请经批准后通讯补贴从次月开始执行; 3、通过批准的《通讯补贴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并由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813 【实施日期】19990813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组成。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以及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章名】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以下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 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章名】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市(县)可按当地经济条件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但最高住房补贴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00-11-27【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 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管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三、购房补贴分类及计算方法: 购房补贴分为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 (一)按月补贴的发放对象和计算方法: 按月补贴是指单位为无房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 (二)一次性补贴分为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职工差额补贴、职工职务晋升级差补贴三种。三种一次性补贴的发放对象和计算方法如下: 1.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补贴是指单位为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差额补贴是指单位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计发的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一现住房建筑面积 3.级差补贴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时,单位对其一次性计发的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三)离退休职工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单位为其发放的购房补贴可直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四、购房补贴专户管理操作程序 (一)开户 1.登记开户。 单位经办人员直接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经办网点领取《购房补贴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开户印鉴卡片,填写登记表,在印鉴卡上预留印模后,一并交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账户,取回银行盖章的印鉴卡。同时领取《购房补贴核定清册》(见附 表2,以下简称核定清册)。 2.核定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 单位将缴存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等情况填入核定清册,在清册各页上加盖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章后,递交银行经办网点。银行将清册内容录入记账系统,同时打印清册基础核对单给单位核对,单位根据核定清册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交回银行经办网点;发现不符时在基础核 对单上用红笔更正,盖章返回银行,直至无误后,银行为按月补贴职工个人开立购房补贴账户。 3.登记表与核定清册填写注意事项: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2年3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条公司为改善员工及配偶的住房条件,减轻员工租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部门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可经审批核准后给予租房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书面申请住房补贴: (一)非长沙市户籍且没有在当地购买住房的。 (二)不论户籍地,在长沙购房需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 第四条长沙市户籍,无需租房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根据其职级所对应的补贴标准,按对应标准的50%进行补贴。 第五条租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1、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2、其他因住房而产生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公司不再给予额外补助,均由住房者自行承担。 3、公司对员工在所住房屋中的出现的打架、煤气、水、电泄露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任何与公司、工作不相干的意外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其住房补贴标准由总经理或以上成员审议另行决定。 第七条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 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供租房或房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 件,流程为: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核实--总经理批准—结算中心发放。(二)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三)住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05日起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结算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文件名: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附件名:—— 文件总页数(含附件):2页最后更新日期:2012年12月05日 起草人:邓玮玮参与讨论人:董事会成员 审批人:陈社行审批实施日期:2012年12月05日

中兴《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ZD/ZX 04.031 3-2004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帮助员工缓解购房资金压力问题,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004年10月15日前入职的正式员工。 3.管理职责 3.1公司设立购房补贴审批小组,负责审核、批准申请人资格。 3.2财务中心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计划审批,财务中心证券财务部负责购房补贴的资金发放。 3.3总裁办法律部负责有关房屋产权的法律咨询,房屋产权归属、公证以及购房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核,购房补贴协议的签订及保管。 3.4人事中心HR部负责购房补贴的具体操作实施。 4.内容 4.1购房补贴类型、条件及补贴标准 4.1.1员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购房,如符合申请要求,并提供有效购房证明,可选择二种补贴类型中的一种申请。 4.1.2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只能一方享受购房补贴。 4.1.3购房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4.2购房补贴的申领 4.2.1符合公司购房补贴条件,员工在“人事在线-个人自助-薪资奖金自助-我的房补申请”上填报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4.2.2 购房补贴申请获批准后,进入系统排名。

4.2.3房补排名以每月16日公布的排名为准,根据排名结果,HR部提交当月审批名单予购房补贴小组审核。 4.2.4审批通过后,由HR部通知获批准员工提供有关材料。 4.2.5领取购房补贴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①身份证 ②户口本 ③结婚证 ④购房材料: A.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如暂未办理出房产证,须提供发展商证明。 B.贷款按揭方式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交首期的发票或收据,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C.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必须置于员工本人名下,如置于夫妻双方共同名下,按本人实际产权比例换算。 4.2.6材料验证:工作常驻地在总部的员工,由人事中心HR部当场验原件,留复印件;驻外各研究所人事室、各办事处管理助理负责对本辖区申请购房补贴员工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将复印件寄给HR部,由HR部、法律部依次审核。 4.2.7核准、审批后,HR部通知财务中心证券财务部付款。 5.特殊处理 5.1最近一次考核为“C”等级不予受理;受行政处分的员工,警告类别半年内无资格申请或须停发,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以上六类二年内无资格申请或须停发。 5.2 已享受奖励性购房补贴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未满六年而离开公司,须退还未服务满期间的补贴,由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有关责任,否则公司有权处理该房产或以法律手段追回公司资产。退还补贴金额=已发补贴金额/72*(72-已服务月份) 6.本办法由人事中心HR部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排名规则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编版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五条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外来员工的住房问题,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提高公司福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购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为本公司行政后勤及车间主任以上正式员工; (二)非武汉户籍且在武汉购买第一套住房的; (三)第一套住房在还贷期的; (四)配偶所在单位未分配福利房的。 第三条购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根据职工本人的职务(包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详见附表1) 第四条申请者填写好《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和《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表2、3) (一)本人和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已有住房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购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汇入个人在公司的银行卡中。 第六条购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根据职工本人的职务(包括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有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职工购房货币补贴标准。 第七条购房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注:夫妻双方均在公司者,按高级别享受一方补贴。 第八条新职工领取公司购房补贴,从职工申领批准之日起发放10年。第九条新职工领取公司购房补贴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自情况发生当月起停止支付购房补贴: (一)职工调离、辞职或被开除、解聘; (二)配偶单位新分配福利住房(按国家规定的房租标准租赁或房改价购买);

(三)关系上交人才交流中心、工作未落实的; 第十条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为: (一)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各类表格,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供各类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行政人资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购房补贴标准报董事长审核; (四)财务部凭审核结果随工资按月发放; (五)购房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申领购房补贴的新职工应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实个人住房情况。对因隐瞒个人现住房情况和配偶分配住房情况,弄虚作假而享受房改政策、领取购房补贴的职工,除取消购房补贴资格和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人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陈世家食品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日出师表

关于公司员工通讯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XXX公司 关于员工通讯补贴管理办法 为保持信息畅通,方便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管理员工移动通讯费用补贴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开支形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移动通讯费用定额补贴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因工需要,并非福利的原则。 (二)定额补贴,超支自负的原则。 (三)享受补贴必须承担责任的原则。 (四)岗位特点决定补贴多少的原则。 (五)一人仅允许一个号码享受补贴的原则。 二、员工移动通讯费用定额补贴标准 根据员工职务、工作岗位特点,特别是该岗位员工因工作需要与省外、市外、市内或公司内部之间联系的频繁程度,将员工移动通讯费用定额补贴标准分为六类: 一类标准500元/人.月享受范围:公司班子成员。 二类标准400元/人.月享受范围:与省外、市外联系较为频繁的业务主办人员。 三类标准300元/人.月享受范围:公司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级人员。 四类标准200元/人.月享受范围:上述以外的各部正、副

部长,轿车司机。 五类标准100元/人.月享受范围:公司业务骨干人员,。 六类标准50元/人.月享受范围:在公司机关管理岗位人员。 四、措施 (一)新进员工试用考核合格转正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审批同意后,从次月起享受补贴。 (二)通讯费用定额补贴由综合部提供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标准,由财务部业务员直接为员工所提供的手机号码(一人只能提供一个号码)充值,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职务、岗位变动时,从变动后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岗位进行调整。离职、退岗人员除已充费用外,不再续交话费补贴。 (四)超出本管理办法标准的通讯费用补贴标准,需由总经理审批。 (五)凡享受通讯补贴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通畅,凡一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或一季度内发生三次以上无故关机或无故不接听电话的,将暂停其半年以上通讯费用补贴。暂停通讯费用补贴期间,仍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否则,公司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 五、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财办库[2008]2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库〔2008〕29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服务农民,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及时服务广大农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是指除了中央安排的指定在农业发展银行封闭运行的相关补贴资金之外的所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包括小麦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春播地膜玉米补贴、水稻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良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苹果套袋补贴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省补贴资金)。 第三条中、省补贴资金预算必须分解到县级,由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中兴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中兴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中兴购房补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解决员工住房问题,调动员工积极性,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正式录用且与公司累计签订三年及以上合同、薪资级别在职员薪资标准1a或职工薪资标准Ea及以上员工。从公司购买了中兴 花园住房的,不再列入享受补贴范围内。(不含返聘人员) 3.内容 3.1管理职责 3.1.1公司设立购房补贴审批小组,负责审核、批准申请人资格。 3.1.2财务中心财务管理部负责资金计划审批,财务中心证券财 务部负责购房补贴的资金运作。 3.1.3总裁办法律部负责有关房屋产权的法律咨询,房屋产权归属、公证以及购房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核,奖励性员工保证 合同及住房购房补贴协议的签订及保管。 3.1.4人事中心HR部负责购房补贴的具体操作实施。 3.2购房补贴标准 3.2.1购房补贴金额最高为六万元人民币。 3.2.2夫妻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只能一方享受购房补贴。 3.2.3购房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2.4购房地的范围:

A.员工目前工作所在城市; B.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 C.员工本人户口所在城市; D.员工配偶户口所在城市。 3.3购房补贴类别 3.3.1奖励性补贴:公司正式录用,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薪资级别在4a及以上的技术、业务、管理骨干,购房后可申请“奖励性补贴”,补贴金额为本人 企业制度ZD/ZX04.0312-2002名下购房款的20%,最高六万,并与公司签订累计六年或以上的劳动合同。 3.3.2一次性补贴:公司正式录用且在公司工作满六年,个人已购房。可申请“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六万;如购房款不足六万,以实际购房款予以补贴。 3.3.3按揭补贴:公司正式录用,且在公司工作二年及以上,可申请“按揭补贴”。每月公司按本人月等级薪资总额的13%打入员工个人工资帐户,购房补贴累计金额最高六万。 3.3.4员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购房,如符合申请要求,并提供有效购房证明,可选择三种补贴类型中的一种申请,中途不得更改补贴类型。 3.4购房补贴的申领 3.4.1符合公司购房补贴条件,本人需申领购房补贴,应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经所在系统领导批准,HR部审核后,报购房补贴小组审批。 3.4.2审批通过后,由HR部通知本人提供有关材料,并依据本人所选定的补贴方式,填写《奖励性补贴审批表》、《一次性补贴审批表》或《按揭补贴审批表》,按程序审批。 3.4.3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通讯费用实施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通讯费用发放范围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公司职能部室正职、副职及一般管理人员; (三)公司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一般管理人员; (四)经研究讨论确需通讯费用补贴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发放标准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正职每月600元,副职每月400元 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每月300元 (二)公司职能部室: 部长每月260元 副部长每月130元 (三)公司基层单位: 领导班子正职(书记、经理)每月300元 领导班子副职每月220元 部门负责人、主管工长每月130元 一般管理人员每月50元 (四)经研究讨论确需通讯费用补贴的其他人员,应履行审批程序并参照以上原则标准具体确定。 第三条发放方式: 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第四条其他规定 (一)全体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主责工作,不得利用职

权让基层或有关单位为其购买通讯费充值卡或报销通讯费用,违者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违纪处理。 (二)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实际需要,对返聘、外聘等其他人员通讯费用补贴实行“一事一办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再行实施。 (三)领取通讯费用补贴的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四)领取通讯费用补贴的管理人员自进入项目人才管理中心待岗的当月起,停止发放通讯费用补贴。 (五)上年度按规定完成企业下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各基层单位可按标准及要求执行。发生以下情况的减发或不发通讯费用补贴:上年度利润亏损的单位,本年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亏损,在企业规定的时间内未实现增盈的,减发其管理人员标准通讯费用补贴的30%—50%,亏损严重的单位不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工程项目进入竣工结算清算阶段的,对有关清算组成员减发其标准通讯费用补贴30%—50%;生产经营单位在无工程施工任务或无经营收入期间,不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六)企业若遇重大政策性变更,或发生经营亏损无力支付时,可随时对通讯费用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修订或终止发放。 (七)各基层单位参照本办法原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应审批程序批准后再行实施。 (八)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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