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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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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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

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

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适用范围】

北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大资产重组或转让、金融机构贷款等业务领域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指引之局限】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中具有普遍共性的事项。

第四条【定义】

除非本指引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1、企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被调查企业:指接受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企业。

3、委托人:指委托承办律所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当事人。委托人可能同时是被调查企业。

4、第三人:指委托人、承办律所、承办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5、承办律所: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6、承办律师:指接受承办律所指派,具体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

7、尽职调查清单:指由承办律师草拟、向被调查企业发出、要求其收集清单中的文件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律师进行审阅的清单或问卷。8、工作成果:指承办律师制作的于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完毕时提交给委托人的有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报告及文件,通常是指《尽职调查报告》。如委托人与承办律所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法律:本指引中的“法律,,一词与“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除上述情形外,本指引所指“法律”,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六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通常表现为承办律师综合其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积累的从业经验,对被调查企业的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涉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详实的调查。

第七条【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承办津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了解被调查企业、被调查资产是否存在不适合从事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证券发行等商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障碍,对被调查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委托人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介入阶段】

依据承办律师介入时间的不同,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可分为竞标阶段、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达成阶段、补充尽职调查及/或交易先决条件核查阶段。

第九条【预先审查】

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在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之前,应当进行预先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1、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初步了解,受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被调查企业、所涉交易事项和交易背景。

2、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或交易事项,存在明显的、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的,承办律师应当在

《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委托人仍继续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应在《委托协议》中载明上述事实。

3、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部分涉及境外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并建议委托人就境外范围的业务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4、法律尽职调查事项处于承办律师较为陌生的专业领域,又难以及时补充相关专业知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承办律师应寻求与相关专业律师的合作以获得专业指导。

第十条【《专项委托协议》】

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专项律师业务,应当由承办律所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该《委托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范围及要求

2、法律尽职调查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

3、工作期限

4、工作成果的形式及提交方式

5、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6、违约责任

7、责任限制

8、风险提示

9、其他

第十一条【委托范围及要求】

《委托协议》可约定与委托范围及要求相关的如下内容:

11.1、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企业; 11.2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该工作范围一般不包括:

1、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在经济上或技术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适当性;

2、为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设计交易架构或模式,但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3、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的商业风险评价;

4、超出律师法律专业知识领域合理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

《委托协议》可约定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相

关内容参考如下:

12.1、委托人应当提供或促成被调查企业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以及提供的期限;

12.2、如有可能,有关资料与信息均应提供原件以及经被调查企业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12.3、双方发送和收取资料与信息的电子邮箱地址和通讯地址;

12.4由于被调查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或未能如实提供,且承办律师因调查时间、手段所限无法全面收集,从而导致所收集的资料存在信息不足、不实、失效等相关的不利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

《委托协议》可约定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13.1委托人、被调查企业提供及承办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期间收集的资料与信息;

13.2提交工作成果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

《委托协议》可约定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万式,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14.1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

14.2委托人、被调查企业返延提供法律尽职调查资料与信息,或改变对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的,上述交付期限应进行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委托协议》可约定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相关内容参考如下:

15.1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服务报价应以实际工作量为基础并结合合理利润测算。服务报酬价格应由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承办律所不得以倾销等方式故意压低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2、承办律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5.2如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委托人提出增加调查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根据工作量的增加情况另行支付报酬;

15.3因法律尽职调查通常会包括赴被调查企业实地核查,承办律师可能会发生差旅、住宿、餐饮等工作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或报销,同时双

方应约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第十六条【责任限制】

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报酬与承办律师及其承办律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常不成比例,《委托协议》可设置责任限制条款对其责任予以合理限制,但需以醒目方式标注。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

除前述第九条外,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己经发现的其他重大风险,可直接在《委托协议》中向委托人予以明确提示。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第十八条【基本要求】

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承办律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承办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对于收集调查材刽等事项,承办律师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被调查企业提拱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

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3、承办律师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做出分析、判断;

4、承办律师应当制作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5、承办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查验事实为依据,独立做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6、承办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做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7、承办律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8、承办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和至少一份尽职调查报告最终稿,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十九条【作为投资人律师的职责】

作为投资人律师,承办律师应当做到:

1、根据法律尽职调查范围、时间、被调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预期工作量,组建承办律师团队;

2、了解项目类型、结构、商业目的,审阅相关意向书或备忘录,出具尽职调查清单;

3、审查文件,如有必要,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出具法律尽职调查补充文件清单;

4、依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的性质、特点和需要,制作被调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纲、被调查企业客户谈话提纲;

5、依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尽职调查的重点问题。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范围之外的事项对拟定交易将产生重大影响时,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

6、有选择地进行文件摘要。承办律师做文件摘要,应当首先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判断重要内容与问题,再做针对性的记录与总结;

7、与被调查企业、政府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做有效沟通并及时充分地向委托人汇报;

8、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与报告摘要承办律师应当在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做简明扼要的法律分析,以使委托人了解相关问题的法律后果,提示和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继而评估该风险对交易或委托人的影响,并提示解决该风险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作为被调查企业律师的职责】

作为被调查企业律师,承办律师应当做到:

1、为防止被调查企业相关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的泄露,承办律师应当要求投资方签署保密协议,尽到保密义务;

2、审查投资方律师提供的法律尽职谓查清单及其他要求;

3、与投资方或其律师协商确定尽职谓查范围和相关文件提供、现场调查等的时间安排;

4、根据投资方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协助被调查企业收集、整理相关文件,并做相关记录;

5、审查拟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超出尽职调查范围。承办律师不应故意隐瞒本属于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资料,即使该等资料可能对拟定交易带来消极影响;

6、协助委托人制定被调查企业文件资料存放管理规定,防止文件丢失、损坏或无关人员介入;

7、协调投资方或其律师与委托人相关人员的访谈、交流,全程把控进度,防止不必要的迟延。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二十一条【准备阶段需确定事项】

尽职调查工作的最终完成,以承办律师就被调查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目的,所以在接受委托

时,承办律师团队牵头人(通常为项目负责合伙人)即应依据限定的时间,以经验和认识水平来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并就以下方面与委托人达成共识:

21.1确认尽职调查的原因:确认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和要求调查的原因。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服务需求,把握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向。

21.2确认尽职调查所服务的交易模式:询问委托人已经确定或计划采取的具体商业交易模式。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围绕商业交易模式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最大程度降低和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委托人已经确认交易模式,则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经验,预判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认为委托人确认的交易模式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可行因素、瑕疵,承办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提出,并建议委托人做出合理调整。

21.3确认商业交易基准日:承办律师应当与委托

人确认拟从事商业交易和调查的基准日,也即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仅应涵盖该基准日之前被调查企业的法律情况。该基准日通常也与财务尽职调查基准日相同,并作为商业交易确认交易价格的日期:

21.4确认被调查企业:承办律师应当在了解委托人陈述的尽职调查原因,以及交易模式后,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委托人准确地选择和确认被调查企业,以免遗漏应当被列入交易和调查范围的企业,导致后续需要补充尽职调查,或者将多余的被调查企业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

21.5确认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深度和广度:明确尽职调查拟包含以及排除的事项,以及应考虑的关键经营、商业、法律因素。这有助于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对尽职调查工作做出合理的期待和预判,同时有效减少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争议。

21.6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根据

尽职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与委托人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专业律师数量、资历。这有助于委托人树立对承办律师即将从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信心,同时也给委托人对具体提供服务的承办律师的数量和资历提出异议的机会。

21.7确认尽职调查过程和方法:包括拟详细核查的事项、调查取样程序、需要被调查企业参与调查的人员范围、需要走访的有关机关和单位、调查人员将使用的问卷格式等内容。

21.8确认尽职调查服务期限:根据对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预判,确认承办律师需要的工作时间,并尽量留一些机动时间。通常而言,承办律师的工作期限,可能因为被调查企业是否配合,提供资料、文件的快慢等而受到影响。因此,承办律师在确定大致服务期限时,要把可能的影响因素同委托人事先说明。

21.9评估尽职调查的成本数据:为每一泣调查人员或起草人员制订时间成本和支出预算(特别注意从事较多外围工作的人员)这有助于承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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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的通知(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三条凡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四条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纪处委委员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处委主任批准,纪处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适当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于境外的,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 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所提交的材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无中文翻译的不予受理。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方案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最大的风险来自资金回收风险,那么在放贷或开展其他金融衍生业务过程中,利用律师专业知识和身份提前知悉业务相对方的经营、资产和负债等情况,收集业务相对方的详细资料并作实地验证和取证,作出综合性的资信评估和风险评估,撰写全面性的法律意见,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的参考和凭据,从而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律师尽职调查就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通过对业务相对方详细、全面的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对企业和个人资信、还贷能力、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事先分析和评估而专门设立业务种类。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涵义及价值、意义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涵义 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对业务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情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透过法律视角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甄别、分析,银行等金融机构提示业务可行性及风险,出具综合性法律意见并附相关调查资料。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价值和意义:

1、改变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以利于对相业务信息的全面了解。 2、明确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判断其性质和对决策的影响。 3、甄别业务相对方。 4、就相关法律风险的承担、法律问题的解决进行谈判,事先明确权利义务,及时调查业务实施方案,防范风险产生。 5、避免业务失败或陷入纠纷,对业务相对方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作出专业判断,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6、律师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最终能否达成业务协议及业务品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第二部分:律师尽职调查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原则 1、调查内容全面:调查业务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关联关系;业务;资产;债权债务;重大合同;诉讼及争议;管理层和员工;税收;外汇;环保;等等。 2、材料全面:调查所有可调查的材料,——包括业务相对方在各部门的材料及自身的相关材料。 二、透彻原则

律师公司收购业务尽职 调查工作底稿规范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律师公司收购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规范 一、工作底稿的目的? 1.1随着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收购方式已成为公司实现扩张的重要手段。而收购过程中触及收购方及被收购方在诸多方面的权利义务。收购过程中所签合同的法律效力,收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性,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收购过程中或有的法律风险,收购完成后依约合理接管被收购公司,收购款项的支付及其方式等等均是收购双方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1.2收购过程中对双方资产法律状况的调查、交易模式的架构及收购协议的起草是收购双方委托律师参与并提供咨询意见的主要工作内容。 1.3在收购过程中,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旨在协助客户了解收购对方、收购对象在法律主体资格、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客观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便于客户在此基础上了解收购对方的资信状况、判断收购对象的商业价值。因此律师的服务是建立在了解客户所要求的服务的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而这种客观情况是需要通过严谨的调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来确认的。因此,律师的尽职调查是为客户的收购行为提供服务的基本方法与基础工作。 1.4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将是支持律师尽职调查基本结论的重要依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能够反映律师的工作过程,支持结论所必须的证据,律师工作的推理逻辑过程。 1.5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将为律师尽职调查的准确性提供质量保证,也反映律师在工作中的勤勉尽责。 1.6律师协会将依据律师的工作底稿,从行业监督角度检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在律师及所在律所因律师工作出现纠纷时,律师协会将依据律师的工作底稿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尽职调查协议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有关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尽职调查期间及范围 1.1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自年_月_日起至_年月一日止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1.2乙方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具体包括: 1.2.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 1.2.2 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经营情况概述、主要业务及盈利模式、客户情况、供应商情况、存货及成本构成分析、研发情况等; 1.2.3财务信息分析,包括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财务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分析、资产状况分析、或有事项等; 1.2.4同行业比较,包括同行业情况及比较; 1.2.5税项,包括主要税项及税收优惠; 1.2.6内部控制,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1.2.7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包括关联方及关系、关联往来余额、关联方交易等; 1.2.8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包括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公司经营、其他事项等; 1.2.9财务尽职调查的结果,包括财务总体评价、主要问题、财务可审性分析等。 第二条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期限自_年_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期限到期前,乙方应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向甲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工作方式和人员配备 乙方承诺,为完成本次尽职调查工作,将随时根据工作的需要派驻适当人员协助前述人 员的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 1 业务调查 1-1 行业情况及竞争情况 1-1-1 行业访谈记录 1-1-2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1-3 行业研究资料、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 1-2 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1-2-1 公司关于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的说明 1-2-2 产品或服务售后服务政策 1-2-3 公司对提高现有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以及公司新产品或服

务种类的开发计划 1-3 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 1-3-1 公司关于所依赖关键资源的说明 1-3-2 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情况 1-3-2-1 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 1-3-2-2 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及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的说明 1-3-2-3 公司关于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比重的说明 1-3-2-4 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 1-3-2-5 核心技术的取得及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的说明 1-3-3 无形资产

1-3-3-1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 1-3-3-2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和减值情况、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1-3-3-3 公司关于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纠纷的说明 1-3-4 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1-3-5 公司拥有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文件 1-3-6 固定资产 1-3-6-1 房产、主要设备等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情况 1-3-6-2 房屋、土地、设备租赁合同 1-3-6-3 如公司存在设备、房产、土地抵押贷款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一、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1、秘书长:李冰如 职责: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分管综合事务部、行业纪律部、会员事务部和财务部。 电话:64515958 邮箱:libingru@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753799.html, 2、副秘书长:王笑娟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综合调研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64515898 邮箱:wangxiaojuan@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753799.html, 3、副秘书长:刘军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业务培训部、宣传联络部、国际事务部和信息网络部。 电话:64515886 邮箱:liujun@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753799.html, 4、副秘书长:赵菁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 电话:64515998

邮箱:zhao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753799.html, 二、秘书处各部门 1、综合调研部(部门邮箱:zhdyb@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753799.html,,部门传真:64515870) 主要配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协会各类文件、档案、图书管理;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的整理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理事履行职责的考核;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以及行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整理、编辑研究成果和行规等。 主任:陈强,电话:64515876 邮箱:chenqiang@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753799.html, 工作人员: 赵山,电话:64515875 邮箱:zhaoshan@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753799.html, 卫海霞,电话:64515874 邮箱:weihaixia@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753799.html, 杨毅,电话:64515877 邮箱:yangyi@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753799.html, 潘静,电话:64515925 邮箱:pan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e717753799.html,

不良资产包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实务 投资中,对于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由于其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影响不良资产的价值,所以让律师做一个事前的法律尽职调查以减少投资风险非常必要,下面对这一业务的操作要点做一个总结: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 二、律师尽职调查应遵守的几项原则及常用文件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前期准备 四、律师调查的方法、内容 五、律师调查过程常见情况及几点建议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 七、工作成果的交付及收尾工作阶段 摘要:在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处置、收购之前,客户一般要委托律师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处置、收购的决策的正确性。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档案调查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交付工作成果及收尾工作阶段。本文主要介绍了不良资产包处置收购的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方法、内容,尽职调查应遵守的几项原则,尽职调查中常用的文件,尽职调查中各个阶段的主要程序、注意事项及几点建议等等。 关键词:金融机构律师尽职调查不良资产调查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 根据中国银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一季度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8663.4亿元不良资产,回收现金1805.6亿元,1999年成立时接收的共计1.4万亿元不良资产还有5千多亿元待处置。 不良资产是指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律师机构在处置、收购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其专业技能,通过公开途径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存续状态,查阅、了解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重大财产情况,查明各笔涉诉债权的所处诉讼阶段、执行情况及其它处债权实现相关的信息,通过审查各笔债权的案卷材料,对每笔贷款债权及其附随

律师代理股权激励项目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作者:王光英律师, 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第一章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做好对股权激励计划律 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股权激励计划尽职调查,是股权激励计划律师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激励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企业法律文件和事实真实性的过程。 第二章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第三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律师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小组由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内部人员和律师组成,至少为三人。 第五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律师和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XX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律师股权激励尽职调查方法 第七条律师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律师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律师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律师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律师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律师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律师律师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律师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八)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九)律师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十)律师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第八条公司应对律师尽职调查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九条律师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

律师事务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之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开始制作时间: 结束制作时间:

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资料清单所涉及材料应由贵公司向我所提供。贵公司提供下述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有的资料若无现成的可提供,请尽快收集、整理和撰写,力求详尽完整。所有重要的文件请注明来源并加盖公司章或部门章。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提供文字材料的同时,请尽可能提交电子版本。 请贵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承诺保证书 律师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委托贵所为我公司的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使贵所律师工作顺利进行,我公司对贵所作出如下承诺保证: 一、我公司为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我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营业执照上所列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二、我公司向贵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我公司向贵所提供的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完全一致的。上述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三、我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除了已提交的文件材料外,我公司没有应向贵所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材料,也没有应向贵所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重要事实。 五、我公司的企业行为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我公司向贵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与其上报的文件材料是完全一致的。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2020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大家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尽职调査工作底稿目录 1业务调査 1-1行业情况及竞争情况 1-1-1行业访谈记录 1-1-2行业主管部门制左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1-3行业研究资料、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 1-2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1-2-1公司关于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的说明 1-2-2产品或服务售后服务政策 1-2-3公司对提高现有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等方而将采取的描施以及公司新产品或服务种类的开发计划 1-3公司业务所依赖的关键资源 1-3-1公司关于所依赖关键资源的说明 1-3-2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情况 1-3-2-1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 1-3-2-2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及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的说明 1-3-2-3公司关于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比重的说明 1-3-2-4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 1-3-2-5核心技术的取得及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的说明 1-3-3无形资产 1-3-3-1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 1-3-3-2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和减值情况、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1-3-3-3公司关于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纠纷的说明

1-3-4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1-3-5公司拥有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文件 1-3-6固定资产 1-3-6-1房产、主要设备等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情况 1-3-6-2房屋、上地、设备租赁合同 1-3-6-3如公司存在设备、房产、上地抵押贷款的情形,借款合同及还款情况 1-3-7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7-1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简历 1-3-7-2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 1-3-7-3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政策(包括股权激励) 1-3-7-4最近两年上述人员变动情况 1-3-8关于员工人数、年龄和工龄结构、任职分布、学历学位结构、地域分布等情况的说明1-3-9关于公司与竞争对手及潜在竞争对手(或行业平均水平相比)的竞争优劣势的说明 1-4商业模式 1-4-1公司关于商业模式、经营模式(生产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的说明1-4-2采购情况 1-4-2-1前两年的采购情况以及成本变动分析 1-4-2-2前两年主要供应商(前五大)基本情况表 1-4-2-3前两年主要供应商(前五大)的各自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说明 1-4-2-4与主要供应商(前五大)的供货合同 1-4-2-5与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1-4-2-6关于关联采购情况的说明

第21条【准备阶段需确定事项】 尽职调查工作以承办律师就被调查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目的。所以,在接受委托时,承办律师团队牵头人(通常为项目负责合伙人)即应依据限定的时间,以经验和认识水平来判断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并就以下方面与委托人达成共识: (1)确认尽职调查的原因:确认委托人拟进行的商业交易和要求调查的原因。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委托人的服务需求,确定尽职调查工作的方向。 (2)确认尽职调查所服务的交易模式:询问委托人已经确定或计划采取的具体商业交易模式。这有助于承办律师围绕商业交易模式所可能发生的风险点,合理确定尽职调查工作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委托人已经确认交易模式,则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经验,预判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如果认为委托人确认的交易模式存在瑕疵、法律障碍或其他不可行因素,承办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准备阶段提出,并建议委托人做出合理调整。 (3)确认商业交易基准日:承办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确认拟从事商业交易和调查的基准日,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仅应涵盖该基准日之前被调查企

业的法律情况。该基准日通常也与财务尽职调查基准日相同,并作为商业交易确认交易价格的日期。 (4)确认被调查企业:承办律师应当在了解委托人陈述的尽职调查原因以及交易模式后,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委托人准确地选择和确认被调查企业,以免遗漏应当被列入交易和调查范围的企业,导致后续需要补充尽职调查,或者将多余的被调查企业列入尽职调查范围,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 (5)确认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深度和广度:明确尽职调查拟包含以及排除的事项,以及应考虑的关键经营、商业和法律因素。这有助于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对尽职调查工作作出合理的期待和预判,同时有效减少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对于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争议。 (6)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根据尽职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与委托人确认参加尽职调查的专业律师数量、资历。这有助于委托人树立对承办律师即将从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信心,同时也给委托人提供了对具体提供服务的承办律师的数量和资历提出异议的机会。 (7)确认尽职调查过程和方法:包括拟详细核查的事项、调查取样程序、需要被调查企业参与调查的人员范围、需要走访的有关机关和单位以

位置:首都律师 > 会员服务指南 >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4、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5、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6、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查询单、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法 人代码证、贷款卡等证件的原件,考查:1原件是否与提供的复印件相符;2 相关期限是否已过期;3相关证件是否经过年检; 4证件之间的相关内容 企业法律是否一致。 1 若需特殊资质证书的,还需查看该证书原件:主体资格 1该证书是否已过期; 2是否经过了年检。的调查若股权出现过变更,应查阅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时的批准文件、验资 报告,核对公司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对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判断,核查公司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是否发生变动。 1、访谈实际控制人,注意观察其谈吐的表现,并着重了解: 1实际控制人的发家史和企业的发展历程;2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能力; 3行业的发展趋势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4企业未来的发展目标和达成目2 标的途径和策略;5经营团队的素质情况及对经营团队的激励约束机制;6企业整体实际控制人自身家庭的资产(房子、车子、借出款、股票等其它资产)、负债(银 经营管理行负债、民间负债等)情况(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对供销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着重了解:1原材料的采购渠道、议价能状况调查 力、支付条款(需提供采购合同印证)、实际支付情况、前五名供应商的供应情之一况;已签订采购订单的情况;未来采购价格的发展趋势;2商品的销售渠道、3 议价能力、收款条款(需提供销售合同印证)、实际收款情况、前五名销售商的

销售情况;近两年收到订单、履行订单的情况;最新已签订销售订单的情况; 未来销售价格的发展趋势;3原材料进来和商品出去的物流运输系统; 3、对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着重了解:1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和主要结 算情况;2付款控制的流程和主要付款方式;3对应付帐款、银行负债、其4 它负债如何管理?4收款控制的流程和主要收款方式;5对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如何管理?6企业借款的原因和借款的用途; 4、对生产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着重了解:1企业排产的流程、排产情况 5 和实际生产情况;2产品生产的主要工序、流程;3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负 荷;4生产人员加班加点情况; 5、对技术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着重了解:1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 考察其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考察企业整体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可替代性及核心技术的保护,评价公司技术优势;2分6 经营管理析公司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历年研发费用投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主要产品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自主技术占核心技术的比重,对公司的研状况调查 发能力进行评价;3对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的保护措施和技术保密措施;之 二 6、对人力资源负责人的访谈,着重了解:1员工总数,以及技术人员、 7 生产人员、营销人员、后勤人员的构成;学历、行业经验情况;2员工工资福 利支付情况;3员工流动情况;4高层及中层管理层变动情况; 7、对经营场所的实地调查,通过现场察看实物和权属情况,主要有: 1厂房、办公楼、宿舍的权属状况;如果是租赁的,查看租赁合同原件和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调查材料与调查方法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基本分类和工作程序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尽职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章存档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性质】为指导各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正确参与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切实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依据《****公司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系为向各子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方面的指导,以便于对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子公司可根据具体事项的情况参考执行。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企业拟进行投资项目,如合资、重组、并购、重大资产购买等,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方(以下简称“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有以下作用: (1)帮助公司了解被调查方情况,用于判断拟进行的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 (2)帮助公司决定是否调整该投资项目的价格以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 (3)帮助公司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投资项目完成的时间表; (4 )帮助公司更加准确地确定该投资项目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 5)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投资项目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 措施或帮助公司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第四条【责任】各子公司相关人员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应当具有尽职、尽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且应当在调查过程中注意保密。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毕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公司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献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委托人、目的公司及执业中所知悉其她有关方商业秘密,并不得运用所知悉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她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专业能力,涉及必备法律专业素质及公司并购运作、财务会计、公司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基本知识。 (4)律师从事公司并购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畴内依照本指引规定,不受其她单位或个人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规定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她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毕有关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禁止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的公司从事违法活动或实行虚构事实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规定解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解决方案。 ②禁止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献、资料、证明等。

③禁止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文献、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规定提供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回绝并向委托人阐明状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精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信息,并做出恰当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漏掉重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获得文献、资料、证明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献制作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精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有关文献,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法律文献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她司法管辖区域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经验和能力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服务。 (三)尽职调查程序之一--接受委托 (1)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要经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擅自接受委托。 (2)律师事务所可以单独就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接受委托,也可以在接受其她法律业务委托中涉及尽职调查服务,或所接受其她法律业务委托中必然连带产生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内容,或尽职调查为完毕所受委托法律服务前置程序。

律师公司收购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规范 一、工作底稿的目的 1.1 随着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收购方式已成为公司实现扩张的重要手段。而收购过程中触及收购方及被收购方在诸多方面的权利义务。收购过程中所签合同的法律效力,收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性,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收购过程中或有的法律风险,收购完成后依约合理接管被收购公司,收购款项的支付及其方式等等均是收购双方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1.2 收购过程中对双方资产法律状况的调查、交易模式的架构及收购协议的起草是收购双方委托律师参与并提供咨询意见的主要工作内容。 1.3 在收购过程中,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旨在协助客户了解收购对方、收购对象在法律主体资格、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客观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便于客户在此基础上了解收购对方的资信状况、判断收购对象的商业价值。因此律师的服务是建立在了解客户所要求的服务的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而这种客观情况是需要通过严谨的调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来确认的。因此,律师的尽职调查是为客户的收购行为提供服务的基本方法与基础工作。 1.4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将是支持律师尽职调查基本结论的重要依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能够反映律师的工作过程,支持结论所必须的证据,律师工作的推理逻辑过程。 1.5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将为律师尽职调查的准确性提供质量保证,也反映律师在工作中的勤勉尽责。 1.6 律师协会将依据律师的工作底稿,从行业监督角度检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在律师及所在律所因律师工作出现纠纷时,律师协会将依据律师的工作底稿确认律师是否确实尽到勤勉尽职义务;并进而确认该律师是否应负相应责任;为律师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也可以参照本规范,来判断律师是否应当承担职业责任并给予理赔。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提供公司收购方面业务服务而产生的纠纷时,可以参考本规范来判断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本规范只是一个建议性的规范文件,用以指导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收购业务中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制作。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若未按本规范制作工作底稿,并不导致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必然受到处罚或承担相应责任。 二、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2.1 律师工作底稿反映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过程,并为律师得出的尽职调查结论提供支持性材料。 2.2 律师工作底稿能反映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是否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是否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行业的标准以及客户的要求勤勉尽责任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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