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保局简化审批手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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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东莞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目录 1 总则 (1) 1.1规划目的 (1) 1.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 1.3编制依据 (3) 1.4规划期限、范围和技术路线 (3) 2 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5) 2.1确定任务 (5) 2.2调查、收集资料 (5) 2.3编制规划大纲 (6) 2.4规划大纲论证 (6) 2.5编制规划 (6) 2.6规划论证及公众参与 (6) 2.8规划批准、实施 (7) 3 规划的主要内容 (7) 3.1总论 (7) 3.2规划区域概况 (7) 3.3环境现状调查与环境压力分析 (7) 3.4预测与规划目标 (8) 3.5生态及环境功能分区 (8) 3.6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分析 (8) 3.7专项规划 (9) 3.8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11) 3.9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12) 3.10保障措施 (12) 3.11可达性分析 (12) 4 提交规划成果 (12)

4.1规划文本 (12) 4.2规划附图 (13) 4.3规划研究报告 (14) 5 规划大纲 (14)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下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镇行政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1 总则 1.1 规划目的 通过加强环境规划和有序保护,改善全省各地环境质量,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各地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适宜人类居住的绿色广东。 1.2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要求,统筹规划城市生态体系构架,明确区域环境功能分区;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控制,及时监测;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 -1-

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环保局组织或参与的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或涉及我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参与处置、指导、调度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简称“局领导组”),统一指挥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县区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局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应急的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法制宣教科、规划与财务科、污染控制与科技科、开发监督与自然保护科、总量综合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信息与在线监控中心、市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局领导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 -2-

浅谈东莞市污水截污管网的建设实施

浅谈东莞市污水截污管网的建设实施 摘要: 城市给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对建设一个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意义重大。截污工程作为市政给排水系统中的重要部分,对于控制城市饮用水源的水质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东莞市截污管网方案的建设与实施情况,对污水管网存在的问题及加强污水管网的建设与实施进行阐述,以便污水管网能真正发挥其保护境、造福人民的作用。 关键词:给排水市政管网截污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高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工业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区域人口的急剧膨胀产生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环境受到很大的影响,对此,东莞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先后由市环保局、城管局委托相关单位编制《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2003~2020)及《东莞市市区排水截污工程专项规划》(2003 ~2020)。根据《东莞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2003~2020),东莞市 于2004年相继启动了各镇街第一批、第二批污水处理工程,目前各镇区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截污管网均在建设中。 1 工程建设目标 工程的建设目标为:以规划为目标,以现状污水为工程实施重点,完善各污水收集系统,最大限度的收集现状污水,到2010年底,提高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收集率,改善东莞运河市区段的水质。 2污水收集系统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1污水管网现状 项目服务区内的排水体制为混流制,分流制污水管道和合流制管道并存。其分流制污水管网主要集中在: (1) 新开河上游,东纵大道南北两侧区域; (2) 新基河上游新建区域; (3) 石鼓河上游,莞太路以东区域等按照规划新建的地区。 其余各个街道和社区大多没有实施分流制污水管网,污水主要通过雨水管渠排入附近内河涌,最终排入东莞运河。在分流制污水管网中,新开河上游,东纵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

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东莞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公众版

2013年度东莞市环境状况公报 第一章环境状况 2013年,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保持平稳,酸雨频率略有下降;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主要江河水质基本符合相应功能区划阶段目标;部分水库呈富营养化状态;城市声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辐射环境状况正常。 一、大气环境质量 (一)城市空气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3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范围在20~201,达标天数为266天,同比减少4天,达标天数比例为72.88%,同比下降0.89个百分点。 96 174 85 83 97 169 75 22 2

—— 2013年,在全国纳入环保部联网监测的74个大中城市中,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全国排名在9~40名之间(按月排名),处于中上游水平;在珠三角9市中排名在4~8名之间(按月排名),全年排名第5名,处于中游水平。 二氧化硫(SO 2)平均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比去年上升 4.55%,符合国家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全年日平均浓度超标率为0。近5年(2009-2013年)监测数据表明,SO 2年平均浓度全部达标,总体呈下降趋势。 二氧化氮(NO 2)平均浓度为45微克/立方米,比去年上升12.50%,超过国家二级标准(40微克/立方米)5微克/立方米。全年日平均浓度超标率为5.40%。近5年(2009-2013年)监测数据表明,NO 2年平均浓度基本保持同一水平。 29282822230 20406080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单位:微克/立方米2009-2013年SO 2平均浓度变化趋势 平均浓度二级标准

他市环保局信息中心职责

黄山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职责 1、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制订并实施环境信息化工作规划计划。 3、实施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4、组织建设、运行和维护环境信息网络系统。 5、组织开发和利用环境信息资源。 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职责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区域合作与交流,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建立和完善环保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机制,积极策划、组织环保公益活动,指导环保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各类环保活动,推动社会及大、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活动。 2、通过环保网和各类新闻媒介,加强环境保护理念、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对公众的舆论引导,发挥政府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收集国内外有关环保信息,策划、编辑环保科普读物和环保宣传教育手册及资料。 4、根据我市环境治理的需要,为市政府、市环保局提供和编辑制作资料片、内参片、专题片等影视作品。

合肥市环境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合肥市环境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递、分析及规范化应用等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信息系统规划并指导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系统内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配置、安装、调试、管理和人员培训。 安庆市环境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国家总局、省环保局要求,制定安庆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市级环境信息技术规范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化工作。 2、履行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项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承担环境信息处理和环保数据统计、发布等应用工作。 3、负责市级环保广域网络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负责国家环保专网、省环保网安庆节点的管理;负责市环保电子政务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4、负责市级环保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负责环保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网上平台的建设管理;承担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采编、上报和发布。 5、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承担市级环保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东莞兴强线路板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 (报批稿) 建设单位: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广东工业大学 编制时间:2013年11月

目录

附件: (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确认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情况调查表;

(4)环评文件编制程序及时间表; (5)项目营业执照; (6)项目排污许可证; (7)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 (8)关于注销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设立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的批复,东环建[2011]11060号; (9)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联通的证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09年5月8号; (10)项目固体废物相关转移协议; (11)项目的清洁生产合同; (12)《关于东莞市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申请增加排污量的批复》,东环建[2003]87号; (13)项目原地保留整改通知书,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1月20号; (14)项目的监测报告; (15)项目纳污证明; (16)项目有机废气车间改造技术方案批复,东环协审[2013]10号; (17)公众参与调查表; (18) 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技术评估审查意见; (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登记表。

第一章总则 任务由来 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村(项目地理位置详见图1-1),是在原“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工艺设备、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等不变的基础上设立“东莞兴强线路板有限公司”,并经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同意使用原“东莞望牛墩兴强线路板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1年5月18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东环建[2011] -11060号)。 公司已经于1994年6月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1994年033号);于2007年2月5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东环验[2007]62号),年产线路板约7万平方米,配套电镀工序,镀种为铜、镍。 经过多年的发展,项目现有实际设备与原环评审批情况不一致,项目实际年产印刷生产线路板8万平方米,并增加了部分生产配套设备。根据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项目实际年产印刷生产线路板8万平方米,比原审批7万平方米大%,不属于重大变动,并且项目的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数量没有超过原环评审批量,因此,采取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手段以理顺相关环保手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项目属于其中“K.机械、电子”

东府【2005】123号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05〕123号 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1—

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污染企业管理、整治工业污染,提升我市环境质量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的对象和范围 经调查,全市现有的工业企业年排放废水总量为2.3亿吨,日均排放量为63万吨。其中,电镀(含线路板电镀)、漂染(含染色)、造纸(含卫生纸)、制革、洗水(含牛仔服装洗水和毛织洗水)、印花等六大行业共有污染企业1252家,年排放废水总量为1.8亿吨,占全市工业废水年排放总量的78%。“六大行业”中,相当部分企业消耗资源大、经济效益差、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有些企业还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排污量、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和偷排偷放,对石马河、东引运河、寒溪河、南畬朗等流域造成严重污染,威胁东江饮用水源和各大备用水源水质安全,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加大“六大行业”的污染整治力度,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削减工业废水排放量,增加环境容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整治的对象和范围包括: (一)按行业划分。电镀(含线路板电镀)、漂染(含染色)、造纸(含卫生纸)、制革、洗水(含牛仔服装洗水和毛织洗水)、印 —2—

花等六大行业,其中电镀企业248家、漂染143家、造纸123家、制革13家、洗水539家、印花186家。 (二)按企业性质划分。内资企业505家,外资企业747家。 (三)按片区划分。电镀、漂染、造纸行业主要分布在沿海和水乡片区;洗水、印花行业主要分布在埔田和丘陵片区。全市六个片区中,重点污染企业最多的是埔田片,共371家,占总数的29.6%;其次是城镇片,共219家,占总数的17.5%。 (四)按镇区划分。重点污染企业最多的是常平镇,共209家,占总数的16.7%;其次是虎门镇,共120家,占总数的9.6%。其中,电镀企业最多的是虎门镇(57家),其次是长安镇(41家);漂染企业最多的是沙田镇(22家),其次是虎门和洪梅镇(各18家);造纸企业最多的是中堂镇(28家),其次是万江区和道滘镇(各24家);制革企业最多的是黄江、洪梅和大岭山镇(各2家);洗水企业最多的是常平镇(187家),其次是大朗镇(86家);印花企业最多的是茶山镇(49家),其次是虎门镇(36家)(详见附表)。 二、整治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1.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2. 对污染排放不达标、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由 —3—

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市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污染物的 排放及处理情况,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市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供必要 的资料。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报市环保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填表规范 的,予以登记。 第六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前15天,到市环保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污染源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 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结合全市排污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 排放许可证制度。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总量和浓度排污指标。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 时排污许可证》。 对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并且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标准的单位,发给《排污 许可证》。 对超出排污总量或浓度控制指标的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治理削减排放量。

中山市各地区环境保护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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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二,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二、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故。 验收监测结果: 1. 废水 排放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色度、石油类、动植物油、氟化物、磷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硫化物排放浓度,均低于DB44/26—200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中一级标准,也均低于废水处理站初步设计指标。吨产品排水量符合 DB44/26 —2001标准的要求。进出口水温之差最大值为9.8 C。pH除酸碱废水及雨水混排口出现个别超标现象外,超标率为12.5 %,其余排放口的pH均达标。 2. 废气 3#、4#锅炉静电除尘器出口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烟气黑度排放浓度,均低于DB44/27 —2001《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中燃煤电厂酸雨控制区的标准限值。煤中含硫量最大值为0.33 %,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2]284号文批复的指标。 焚烧炉布袋除尘器出口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一氧化碳、氯化氢、镉、铅、烟气黑度排放浓度,均低于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烟气出口温度及氧含量均符合GB18485-2001标准中焚烧炉技术性能的指标。煤中含硫量为 0.32 %,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2]284号文批复的指标。 3. 噪声 厂界噪声超过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川类标准值,超标率为昼间35%、夜 间90%。厂界周围无居民区等噪声敏感点,故目前厂界噪声尚未对周围环境产生扰民影响。 4. 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公司一、二、三期工程废水总排放量为966万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642.7吨/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总量为57.4吨/年,悬浮物排放总量为66.7吨/年;废气排放总量为 374418万米3 4/年,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总量分别为2287.2吨/年、2173.8吨/年和206.4吨/年,均符合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粤环技书[2002]20号文的建议值。固废排放总量为30.43 万吨/年,超过20号文的建议值,超标0.6倍。 5 ?设施处理效率 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硫化物、色度平均去除率分别 为97.7 %、99.8 %、99.8 %、97.1 %、98.5 %、86.1 %; 两台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均为99.9 %,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2]284号文批复的指标;焚 烧炉除尘效率为99.98 %,氯化氢去除率为94.1 %。

市环保局请示卡样

市环保局请示卡样

朔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十一五”工作汇报 朔州市地处山西北部,与内蒙接壤,全市辖四县两区,人口150万,是一个以产煤为主的能源城市。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水平等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能源被广泛应用,各种具有现代特点的城市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如何有效保障社会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营造安全和谐的生存生活环境,朔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经过长期酝酿、反复研究和多方论证,经市政府批准,2008年朔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朔州公安消防支队按照“立足朔州、面向全省、辐射全国”的工作方针,联合组建了全国首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首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现就朔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践行科学发展观,创新环境污染救援模式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思路 充分利用环保部门专业技术以及人才优势,发挥消防部队反应快速、高度机动、装备精良、能征善战的优势,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三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

势在必行。 二、基本情况 2008年8月,朔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创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形式,在山西省环保厅以及朔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联合组建了朔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全国第一支专业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这既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产物,同时也是以“执政为民、尊重科学、百折不挠、艰苦奋斗”为核心的“右玉精神”的真实写照。朔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部周生贤部长,张力军副部长分别做出重要批示,并要求《中国环境报》总结推广。公安部消防局陈伟明局长、朱力平副局长专门听取了相关汇报;2009年4月23日,山西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朔州现场会胜利召开,环境保护部应急中心张迅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张荣昌将军,山西省张建欣副省长、及省环保厅、省消防总队领导和各地市分管市长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就朔州市创造性的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开展突发环境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推广;2010年3月22日,朔州市代表中方在国家环境保护部举办的“中英环保消防合作论坛”会上,环境保护局焦日龙局长、消防支队王建平支队长

东莞市环评评估收费标准

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89号)(下称《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评咨询方面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经市环保局的认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污染治理设计方案技术咨询评估工作。 二、咨询评估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精神,环境影响咨询评估属有偿服务,《通知》中对收费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但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学会对《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下调,调整后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含大纲)的评估收费: 若是以下几种情况须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的一切费用由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其中包括专家劳务费、差旅费、餐费等)。 开会项目范围: (1)化工等重污染项目; (2)市政污水厂、垃圾发电厂、废物集中处理厂等; (3)大型港口、码头、化学品仓库、区域开发项目; (4)病床数≥500张的综合性医院及传染病医院;

(5)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25万m2或建筑高度≥150m的房地产项目。(6)环保局要求召开评审会的项目。 (二)污染治理设计方案评估收费 治理设施工程投资额50万以下收1000元;50∽100万收2000元;100万~300万按工程额1.5%收费; 300万∽500万按工程额1%收费,500万∽1000万按工程额0.5%收费,1000万以上按0.3%收费。投资额以环保公司所签合同金额为准。 若是以下几种情况须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一切费用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 (1)车间排出水量≥1万m3/d或生化处理废水量≥3000m3/d的造纸厂; (2)车间排出水量≥2000m3/d的洗水厂或生产、生活混合水量≥2000m3/d的企业; (3)车间排出水量≥1000m3/d印(漂)染厂; (4)车间排出水量≥250m3/d的电镀、线路板、食品、养殖、制药、制革、化工等项目; (5)工业废气量≥20万m3/h的项目,35t/h以上锅炉废气治理项目。 (6) 环保局委托召开评审会的项目 三、环评大纲咨询评估时间为2个工作日,环评报告书咨询评估时间为5个工作日,污染治理设计方案咨询评估时间为2个工作日,如需召开专家评审会,上述工作时间一律为10个工作日。 四、环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调高或压低评价费用,环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环评师。

市环保局局长履行职责情况调查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市环保局局长履行职责情 况调查正式版

市环保局局长履行职责情况调查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最近,我们在分管主任带领下,先后到市环保局及有关单位,采取与本人交谈、领导班子成员座谈、征求部分干部职工和人大代表意见等方式,对市环保局局长×××同志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认为,×××同志自XX年4月被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环保局长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团结带领全

体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严格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市环保局连续多年被评为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主要表现在: (一)坚持认真学习,全面提高了自身素质。环境保护工作面广量大,专业性强,涉及十几部法律法规,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该同志担任环保局长后,面对环保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深感责任重大。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岗位要求,系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自觉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提高了党性觉悟和理论水平;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

东莞环境治理调查报告

今日关注:东莞市出台措施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 时间:2013-11-20 来源:南方日报作者: 东莞出台措施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两年后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在东莞,散发着恶臭的内河涌和劣质水库水质一直备受诟病。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环保局获悉,为改变这一现状,在未来数年,东莞将出台多项措施,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预计到2015年底,全市将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多个水库水质在劣Ⅳ类以下 根据2012年度东莞市环境状况公报,2012年,全市废污水年排放总量达10.07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69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7.38亿吨。全市工业废气年排放量2928.84亿标立方米,其中:工业烟(粉)尘排放量为15095.12吨。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年产生量534.30万吨,处理量122.16万吨,综合利用量415.85万吨,处理率为22.86%,综合利用率为77.83%。 其中,多个作为市内备用水源的水库水质情况令人担忧。根据环保部门监测,2012年,横岗、水濂山、莲花山等3座水库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Ⅳ类标准;同沙、五点梅和松山湖等3座水库水质达国家地表水Ⅴ类标准;芦花坑、马尾和白坑等3座水库水质劣于国家地表水Ⅴ类标准。据市环保局解释称,东莞水库污染主要原因是受到点源和面源的污染影响。 以位于松山湖的松木山水库为例,最近两年,该水库先后两次发生因污染导致大面积死鱼出现的事件。市环保局解释称,松山湖水库属于典型的点源污染,主要包括生活污染源和工业污染源。 虽然周边镇区已开展环湖截污管网建设,但由于截污工程建设至今进展缓慢,眼下每天仍有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松山湖,导致水库水质在特定时段起伏较大,加重水质恶化程度。此外,各种污染物在水源地集雨面上日积月累,待到雨季来临,雨水淋溶和径流输送使积存于集雨范围内上的各种污染物随洪水从四面八方汇入水库,对水库水质造成一定威胁。 取缔水库集雨区非法开发活动 为改变上述现状,今年以来,东莞先后出台实施《东莞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及《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将全面深化包括水库水质在内的水污染治理。 据市环保局介绍,与以往相比,东莞今后将把主体功能和环境功能落实到流域、控制区或控制单元,并在2014年底前取缔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各种开发活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环评文件;未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水质达不到功能区目标要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doc

东府[1997]64号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固体废物,是指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组织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的建设,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 危险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和管理。 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建设集 ·1·

中控制设施,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 第六条 建设固体废物集中控制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立项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七条 新办企业可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在投产前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提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 已办企业尚未进行登记的,应在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由各镇、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但必须到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 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每年在第一季度进行。没有进行年检的,不得再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直接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人员,应经市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

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建设制度一

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政建设制度(一) 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二、内部监察工作暂行条例 三、执法公示制度 四、信访实施细则 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试行 )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章的正确实施, 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 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循依法 治国基本方 略,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建立职责明确、关系协调、人员精干、管理科学的执法队伍和权责一致、程序清晰、运作高 效的运行机制。 二)原则: 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确保法律法规 规章正确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的工作职责, 保证法律、 法规和规 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执行的原则; 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4、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5、 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的原则。 我局具有对

全市行政区划内环境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环境污染处置行政执法工作。 环境污染管理科负责全市相关企业的污染源控制行政执法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全市“三同时”建设、自然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 局办公室是我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局的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起草、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制定和管理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 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申领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组织执法经验交流,研究执法中的问题; (七)接受和处理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执法而进行的投诉、举报;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见第七部分) (九)对管理相对人因市环保局机关或委托的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应诉或安排由相关科室应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办有关行政执法的其它事项。 四、行政执法执行机构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是我局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 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制度; (二)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或局行政授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应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执法水平; 五)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配合、协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罚没收入依法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严禁挪作他用;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定稿版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第十条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和机关、学校、医院、疗养地的周围以及其他特殊区域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对上述区域内原有的生产经营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以及新增加噪声源,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二条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设施,必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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