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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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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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2004)第1号修改单

(对2005年月1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开始部分修改为:“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理决定书;

“(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3.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3)或者《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4)的规定,核定级别;首次级别核定后,申请机构可以单独提出级别核定申请,每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24月(含首次级别核定时间)。”

4. 第十七条修改为:“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机构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

二、对“附件4 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的修改

1.对“一、级别核定”有关内容修改

(1) 将(一)10修改为:“核准期内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600万元/年。”

(2) 将(二)9修改为:“核准期内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300万元/年。”

3.对“二、评分办法”中“(二)能力(权重0.4)”有关内容的修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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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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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4. “二、评分办法”中“(三)管理水平(0.3)”有关内容的修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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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分值计算”有关内容的修改

(1)将(二)[1]修改为:“[1]=[1.1]×0.1+[1.2]×0.20+[1.3]×0.2+[1.4]×0.2+[1.5]×0.1+[1.6]×0.1+[1.7]×0.1”

(2) 将(二)[1.4]修改为:“[1.4]=[1.4.1]×0.3+[1.4.2]×0.7”

(3) 将(三)[2]修改为:“[2]=[2.1]×0.35+[2.2]×0.1+[2.3]×0.3+[2.4]×0.25”

(4) 将(三)1.[2.1]修改为:“1.[2.1]=[2.1.1]×0.1+[2.1.2]×0.2+[2.1.3]×0.15+[2.1.4]×0.25+[2.1.5]×0.15+[2.1.6]×0.15”

(5) 将(三)[2.1.2]修改为:“[2.1.2]=[2.1.2.a]×0.2+[2.1.2.b]×0.1+[2.1.2.c]×0.1+[2.1.2.d]×0.6”

(6) 将(三)[2.1.3]修改为:“[2.1.3]=[2.1.3.a]×0.2+[2.1.3.b]×0.1+[2.1.3.c]×0.1+[2.1.3.d]×0.6”

(7) 将(三)[2.1.4]修改为:“[2.1.4]=[2.1.4.a]×0.2+[2.1.4.b]×0.1+[2.1.4.c]×0.1+[2.1.4.d]×0.6”

(8) 将(三)[2.3.1]修改为:“[2.3.1]=[2.3.1.a]×0.2+[2.3.1.b]×0.2+[2.3.1.c]×0.10+[2.3.1.d]×0.05+[2.3.1.e]×0.1+[2.3.1.f]×0.1+[2.3.1.g]×0.1+[2.3.1.h]×0.05+[2.3.1.i]×0.1”

(9) 将(四)[3]修改为:“[3]=[3.1]×0.35+[3.2]×0.15+[3.3]×0.15+[3.4]×0.15+[3.5]×0.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其修改单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 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报告 单安装位: 名称: 工程 单位:使用 单位检测: 日期:告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注意事项 1.本报告是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对起重机进行监督检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无效。 4.本报告一式两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6.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一、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使用单位名使用地工程名安装单设备类设备品备案登记证编型号规 安装高 m 产品编 出厂日设计使用年 额定起重额定起重力 t m性参/ m 工作幅其他参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检(TSG Q7016-2016)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依JGJ305-201 检天气:温度风速6m/s 条检验机构核准证号合资质认定证书编号检(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结(实验室资质认定章 仪仪(仪器(仪型编型编状具)名状具)游标JLQK-YQ003钢卷完JLQK-YQ00230m 完0-150m接地AS907JLQK-YQ022 完经纬C300 JLQK-YQ012完阻检验(检验名日期: 日期:审核(检验名 日期:年月批准:日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附页 报告编号:

TSG_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_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 定评审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鉴定评审细则 Appraisal and Assessment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Licensing on Manufacture , Installation , Alteration and Repai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前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2006年5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专家成立起草组,形成草案。2006年6月,在北京召开起草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7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征求意见稿。2006年8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42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规范了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行为,明确了鉴定评审内容、程序和要求,建立了以规范化为基础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方式。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黄群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鉴定评审中心张西庚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葛新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黎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高革珍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夏节文 中山市新迪能源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俊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5-2007 目录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 附件 A 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6) 附件 B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12) 附件 C 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要求.........................................................(14) 附件 D 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要求.........................................................(17) 附件 E 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检验要求................................................(32) 附件 F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35) 附件 G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和内容说明 (39)

TSG_Z70032004_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并且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与运行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自身特有的活动与运行方式。 第三条取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项目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实施”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增减。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本要求除采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与术语的术语与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行定义: (一)特种设备:就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就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与进口进行的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行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无损检测。 (三)法定检验:就是指按国家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与型式试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就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与气瓶检验机构。 (五)分包:就是指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部分检测项目委托由其她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总的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并且被其理解、获取与执行。

最新整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doc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 )第1号修改单 (对 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 一、目录修改 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 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16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劳办〔1992〕130号、〔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号、〔1996〕财综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特种设备等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鉴定评审细则和现场评审记录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附件3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申请单位 申请项目 评审机构(章) 评审员评审组长 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说明 一、评审细则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中的现场评审工作。 二、评审细则分为两部分内容:(一)基本条件的评审;(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三、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 四、评审细则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五、评审细则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 (一)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 (二)基本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注#项)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未注#项)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三)不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 六、评审第二部分时,应随机抽取一台申请项目范围内已完工设备的全部文件,以该设备制造过程执行

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的评审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评审要点考核方法评价方法 #1. 机构 营业执照 1.1 查看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 致,核对注册资金应与申请项目范围对应要求相适应。 现场核实。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税务登记证 1.2 查看企业税务登记证应齐全,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 复印件一致,应有独立的财务帐号。 法人条码证书 1.3 应有法人条码证书并记录企业机构代码 #2. 人员技术负责人 2.1 厂长(经理)应在本单位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 其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掌握法规与标准情况等,应 能满足规则和《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检查文件及现场座谈。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 判为不符合。 技术人员 2.2 各类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 等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检验人员 2.3 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等应 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作业人员 2.4 各类作业人员的数量及其资格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 定。 #3. 基础工作场所 3.1 企业应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且维护完好。厂房 应满足《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按企业申证范围检查工 作场所的最大能力。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申 证规格要求的判为不符合。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

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

最新0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各责师考试题(答案)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评审考核试题 质量保证工程师 单位名称:姓名: 一.本单位质量体系应设置那些控制系统? 材料系统、工艺系统、焊接系统、质检系统、设备系统 二.作为质量体系质保师你的职责及权限是什么? a)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向经理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改进的需求; c)确保在公司内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d)负责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 e)主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评审,批准程序文件。 f)负责基础设施、施工生产设备的配备; g)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h)主管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组织编制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i) 负责人力资源的配备,组织制定公司人才需求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几年?应在什么时间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有效期4年,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四.特种设备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公司对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的各单位应严格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批准的类别、级别在允许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施工。 公司不得超资质经营;不得无证经营;不得转借资质;不得违法分包;不得出卖资质证书;不得涂改、伪造资质证书。 五.许可单位如何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验? 压力管道安装前,应将工程项目的开工申请报告及相关的文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焊工等人员资格、质保体系的建立及责任人员资格等报工程

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告之。 工程项目现场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安全监察和监检单位的监督检验,为其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见证资料; 对监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方法

x x x x x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度特种设备检维修计划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劳动生产效率,对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以防机械故障而影响生产,或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实际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经研究制定本年度特种设备检维修计划 一、组织领导 车间组建以车间主任xxx为组长,xxx、xxx为副组长;设备科主任为技术实施、执行、落实、负责人、与维修班成员为主、生产车间各班组为辅的检维修小组,实施车间检维修工作。维修班负责对检修期间的生产活动进行协调和检维修方案的编制及检维修工作;分管班长对检修现场的作业安全进行监督。车间主任对生产设施的检维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维修现场的交叉作业进行协调各车间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检维修作业进行管理。 二、检维修项目 企业生产中的特种设备,特种装置及安全附件等 三、检维修内容 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维修 (1)反应釜(2)储罐(3)压力管道(2)空压机 2.特种装置的年度定期检维修 (1)叉车(2)安全阀(3)压力表、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等 3.安全附件的月度定期检维修 (1)消防器材及消防供水系统等 (2)安全标志标识、放空管、阻火器等 四、检维修要求 1.操作人员的日常检查要求: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当班期间注意仪容仪表,按规定佩戴厂牌,以便接受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分配,完成本职工作。 (3)熟悉和掌握特种设备性能,建立特种设备运行、维修记录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档案,配合专业维修公司对特种设备定期保养、维护。 (4)每天运行前应做一次简单的检查,在确定无故障的情况下,方可正常运行,做好每天运行记录。 (5)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保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当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6)不得在当班时间会客,或者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特种设备运行时如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专业维修人员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8)严格交接班制度,主动向下班人员汇报当班情况。不准迟到、早退。 (9)对岗上发生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上报。 (10)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2.检修工、电工等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必须熟悉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和安全。 (2)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 (3)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作业前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好,否则不准使用。 3、检维修人员负责范围内的设备日检及班检的范围内必须遵守巡回检查和日常检修制度; (1)检查所维修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工作。 3.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职责 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岗责任人负责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批、发证的管理。 4.2评审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4.3处分管领导负责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材料和报告的审核。 4.4局分管领导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的最后审批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发证。

5.申请条件 5.1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5.2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6.实施机关 6.1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6.1.1高级检验师; 6.1.2检验师(初试); 6.1.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6.1.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6.2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6.2.1检验师(复试); 6.2.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1.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国际上称之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危险性设备”、“特定危险设备”。 2.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原则:一是造成群体伤害;二是造成他人伤害;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承压类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机电类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其中,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的特种设备,一旦运转失灵,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法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盛装危化品的处2~20万元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 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高级检验师; 2.检验师(初试); 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二) 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检验师(复试);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2004)第1号修改单 (对2005年月1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开始部分修改为:“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理决定书; “(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3.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3)或者《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4)的规定,核定级别;首次级别核定后,申请机构可以单独提出级别核定申请,每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24月(含首次级别核定时间)。” 4. 第十七条修改为:“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机构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 二、对“附件4 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的修改 1.对“一、级别核定”有关内容修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公第373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审批对象:企业 承办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备注:受质检总局委托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受理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3、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现有核准证书的复印件(对于提出增项核准申请和换证核准申请的机构);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

6、作业指导书。 三、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四、办理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30个工作日。 送达: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细则(2012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工作,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 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司法鉴定研 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 司法鉴定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研究员。 司法鉴定应用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主检法医师、工程师。

第五条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对象: - 1 - (一)在司法鉴定科研机构或者教学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工作的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司法鉴定初级(不含员级,下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 第七条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6个月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4年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

. .. . .. 附件: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由于目前通过考核的鉴定评审人员所公布的鉴定评审项目表达不够规范,根据规范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中确定的12个鉴定评审项目规范为26个(见附录A)。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增项等涉及的鉴定评审项目均以此为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人员。 第五条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负责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继续教育、换证等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促进会提出评审人员考核计划,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公布,并根据该计划组织实施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网上报名、申请材料审查、参考人员名单公布、考试。 第八条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报名参加鉴定评审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之一: 1.理工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2.理工科专业本科学历或其它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8年; 3.理工科专业大专或其它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4.其它专业大专或者本科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15年。 (三)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五)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作出符合性判断。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细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细则》和《交通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联系或组织。 第二章鉴定、评审范围 第五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部省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不适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下: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申请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成熟并有新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科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 六、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部省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第八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结构工艺特点、关键技术与科技进步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情况,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基本内容); 三、试验报告: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 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五、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六、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七、产品图、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原材料规格、技术标准等,应符合相应标准; 八、计算机软件研究项目应附使用手册;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 十、研究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根据课程研究类型和实际要求情况,可在上述技术资料中选择。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科研成果的评审范围:最终成果形式为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调研、咨询或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鉴定、评审组织 第十条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由科研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和测试,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第十一条参加技术鉴定、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或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综合检验机构 (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的确认。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接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不少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工程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以上资格(国家尚未组织检验师考试的项目除外),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5%,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1。 (八)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具体要求见表1。 (九)具有以下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4.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5.每5人至少拥有1台计算机,并且能够满足出具检验报告的需要;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十)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十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十二)对于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按照规定开展了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取得了对试检验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的单位,对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确认。 二、气瓶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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