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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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制度

篇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在农村社会中无经济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五保供养被认为是唯一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1]。五保老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不但关系着五保群体自身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1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20xx年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五保供养

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但是,五保供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

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其中“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很模糊,每次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修订,都没有作详细说明,也没有列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标准。因此,由于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指标与其内涵较为接近,所以把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当作衡量五保供养制度

是否达到保障水平的现实依据。20xx~20xx年农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占纯收入比重超过74。这就意味着如果五保供养资金筹资到位,则历年人均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74。20xx~20xx年每位五保对象每年可获取的供养资金

由4760.6元增加到7916.6元,分散供养对象在供养水平最高的年份,折合为农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相应比例也不过50,不及制度规定水平的50%;即便是资金筹集水平较高的

集中供养形式,五保户远不能获得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持平所需的资金支持。[2]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供

养标准离“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1.2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出现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现象

改善民生是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建设的最重要目标。民政部的“霞光计划”及各级政府对五保供养福利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补助和投入,全国各地掀起敬老院医疗、发改、供电、电信等部门建设的热潮,为农村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营造舒适、

优美的生活环境。然而,随着大量老人的入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按照五保条例规定,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的对象比例应高于1:15,但在多数地区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难以落实。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足额发放[3]。这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

1.3五保对象缺少精神关怀

五保对象具有年老、体弱、多病、伤残等基本特征,社交面较窄,交往对象少,频率较低。五保老人亲情缺失,心理上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疏导并得到安慰;社会资本储量缺乏,并处于“减量”的过程,因为五保老人本身就是社会上最需救助的人群,根本没有“闲钱”来维护正常的人情联络,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单调、乏味,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相对来说会多一些,因为居住比较集中,在一起生活也比较有共同的语言与习惯。而居住比较分散的五保老人,一起休闲娱乐的活动就相当乏味,造成很多老人有孤独感和恐惧感。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如果其精神需求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关心和有效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消极、负面甚至反动的东西可能会有机可

乘[4]。

2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十分复

杂,主要原因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五保供养制度的财政政策落实不规范

五保供养是一项社会公益性的政策保障制度,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了五保供养的政策框架,需要多级政府的共同投入,尤其是地方政府需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国家政策引导,一些地方政府过于注重经济增长,重视gdp的增长指数,把财政资金投入到可以明显看得到政绩的工程上面,并没有对当地的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实现规范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的财政投入较少,甚至被挪用,供养机构的建设停滞不前,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十分困难。

2.2农村集体意识及功能严重弱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同样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的道德逐渐下降。在利益面前,大多数人都过分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经济支持在五保工作中虽然至关重要,但精神关怀也不可短缺。由于政府难以准确定位与支付五保对象的需求及日常服务成本。因而,这一重任就落到了在空间与了解五保对象更近的农村集体

上了。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后,集体组织迅速瘫痪,我国一些

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短缺,甚至呈现负债状态,失去了基本的经济供养基础。而且,税改后,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所发挥会的管理功能与影响力也下降。因而,农村集体在经济基础和行为动力的双重弱化下,很难发挥其基本的日常辅助作用。

2.3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缺失

根据我国农村五保工作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仅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而且需要各级政府、乡村集体、各种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当前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相比较而言,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功能发挥较好。但大多也是地方政府组建的民间组织,承载的是地方政府的管理理念,社会各界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并没有被激发出来。中西部的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功能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村居民的集体意识削弱,凝集力逐步趋于瓦解,民间组织逐渐失去了乡土基础。3完善农村五保供养

政策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农村五保供养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明确了五保对象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群体。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将农村五保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合理加强政府资金投入,优化各种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普遍偏低,因此,要明确条

例中五保标准“不低于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模糊界限,制定相关的政策与监督体制,来保障各级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投入与分配,使五保供养资金得到确保。除了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参与,为五保老人的养老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比如,各个省份可以借鉴广西五保村的建设经验,发行五保专项福利彩票,建立五保公益资金,从而扩大财政增长渠道,来缓解财政压力。

3.2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增强敬老院管理力度

在实际五保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不能过分注重高的集中供养率。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应保尽保下的愿进愿出,即是否入住养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取决于老人的自主选择和身体健康状况[5]。地方政府也应该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养老院基本设施建设水平。同时,更需加强敬老院内部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院内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问题。要组建一批甘于吃苦、勇于奉献、热情友爱的管理服务团队,来关怀和照顾老人们的基本生活,融入到老人们的生活中,切实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与帮助,让敬老院有家一般的氛围。

3.3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积极鼓励社会共同参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农民经济收入提高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严重的冲击。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下降,集体意识淡薄,过分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

益,村民之间的互助意识削弱。在这样的环境中,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重受限。五保供养是一种社会救助形式,社会救助不仅是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关心,而且需要社会成员间自愿的互帮互助,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救助形式是否合理,制度体系是否完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程度。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重视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要不断发展农村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积极倡导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这样既可以保障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也可以完善整个社会救助制度,还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3.4加大农村社区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质量

农村五保对象往往都是年老体弱者,他们抵抗外部的风险能力和生活的自理能力极低。因而,不仅要给予他们物质上的救助,而且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十分滞后,相关的专业性服务能力低下,要不断加强农村社区的建设,协调好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发挥好其对五保对象的积极作用。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要促进农村五保老人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娱乐的积极性;要合理利用好全国各地的青年志愿者资源,鼓励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和民间组织深入农村,进行深

入调查和慰问,为老人提供适当的服务。

篇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xx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6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xx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五保供养制度)予公布,自20xx 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

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

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

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

五保供养合同协议书范本

五保供养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 _____ 月 ____ 日 编号 号: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同志申请要求五保,经村民小组评议,村委会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 政局审批,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现就供养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生活补助费元(大写:元整)直接拨入所在的敬老院帐户,若以后国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自新标准执行之日起按照调整后 的标准拨入所在的敬老院帐户。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的落实。 三、敬老院: 1、为收养入住的人员安排好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 2、为入住人员提供生活起居等方面的照料,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康复保健等 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3、负责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生病期间的护理。 4、负责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 四、村委会: 1、检查、协调各项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兑现,确保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实。 2、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身患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瘫痪或生活 严重不能自理等五保老人不能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村委会负责五保老人入院前的身体情况调查 并组织五保老人入院前体检。入院三个月内如发现五保老人患有上述类疾病,敬老院有权将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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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老人退回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由村委会协调采取分散供养或亲友供养等形式供养。 五、五保供养对象的财产处理: 根据《继承法》规定,五保户的财产,归本人所有,允许自行处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五保对象死后,其遗产按照谁供养归谁继承的原则处理。(注:(1) 死者有遗嘱,按遗嘱的内容办理。(2) 死者无遗嘱,属于集体供养的,遗产原则上归集体;属于亲属供养的,遗产原则上归亲友。(3) 对于无遗嘱,是集体供养的,如果其亲友尽过赡养义务,可根据具体情况,从遗产中给其适当的照顾。)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乡镇、村委会、敬老院各执一份。以上协议,希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散居五保供养人员包户协议书

散居五保供养人员包户协议书 甲方:洋口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包护人住村(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要求乙方对受护理人方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过 好晚年的幸福生活,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护理要求和报酬标准等,特制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要求乙方对被护理人员要正常了解他们的生活和身体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遇有困难的情况下,应及时向甲方汇 报。 二、甲方和五保服务中心负责供给粮草及零用钱,按时发放送到户。 三、五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费、药费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正常了解被护理人员的生活身体情况,对不能生活自理的老人负责帮助其日常生活,不出非正常的意外事故。 五、报酬:(1)受护理人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者,包括人按甲方要求做到甲方付给乙方报酬。(2)受护理人员身体不好、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按照甲方要求做到,甲方应付给乙方实际用工时间结算工日给乙方,工日单价均按本村公用工平均单价结算,年终兑现。 六、以上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于年月曰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年,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五保服务中心一份。 甲方:村委会代 乙方:包护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表:

洋口镇五包服务中心散居五保户走访记录

洋口镇五包对象入院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洋口镇敬老院 乙方:洋口镇_____________ 村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乙方—组村民______________ ,性别—,年龄— 岁。系五包对象,经个人申请,村集体讨论,镇政府批准到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了确保五包对象安度晚年,同时搞好敬老院建设,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五包对象____________ 从二O 年___________ 月____ 日起为甲方院民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五包对象入院由乙方向甲方缴纳 入院费兀。从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入院起每年由 乙方向甲方缴纳生活补贴费元,医疗费元,护理费元。其余供养费按规定执行。 三、五包老人入院时自带生活用品。 四、 _____________ 老人入院集中供养,百年以后其后 事由乙方负责处理(或乙方出资由甲方代理)。骨灰盒由乙方负责安置。 五、甲、乙双方按照五包供养《条例》共同配合做好对五包人员集中供养管理工作。五包对象在敬老院应遵守规章制度。乙方有责任协助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五包对象如有严重违纪教育不改现象,经政府同意可由甲方返送乙方安置散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镇政府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 关于要求供养申请书 镇政府、村委会: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8341845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6 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 附申请条件

201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附 申请条件) 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三、五保供养标准:1、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护理补贴。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此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五保供养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2017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对于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小编找来了近期各地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_辽宁农村低保户标准辽宁省的城乡低保标准是怎样的。辽宁的低保政策有哪些

值得关注的新消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农村五保供养指的是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相关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日前,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我市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2017年广州市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白云区1806元、黄埔区2413元、花都区1751元、番禺区2512元、南沙区2121元、从化区1440元、增城区1624元。黄冈市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各设区的市确定供养标准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二)《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并对调标前月份补发供养标准差额。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明确从今年4月份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450元/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3700元/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7330元/年,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则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并公布。一、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与此同时,六安市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六安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

桂阳县农村散居五保供养协议

桂阳县农村散居五保供养服务协议 甲方: _____ 乡_ 镇人民政府 乙方: _______ 村_ (居)民委员会 丙方(五保供养对象):________ 丁方(受委托照料人):_________ 联系方式: 根据《桂阳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经村民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确定_____________ 填_(写五保对象姓名) 为五保供养对象,现四方签订如下散居供养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按照《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物质帮助。(1)及时发放给丙方每年不少于1020 元的生活费(以后随政策要求提高而提高)。(2 )丙方是未成年的,应保障接受义务教育。(3 )全额资助丙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丙方需要住院,费用自理,出院后经合作医疗补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给予丙方个人负担部分50% 的医疗救助。(4 )有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 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丙方死亡的,经甲方审批后,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5 )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开展五保供养服务工作,督促检查乙方执行协议,落实各项农村五保供养。

(6)丙方过世后,甲方一次性发放其原享受的一年的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安排丙方亲属或委托村民丁方义务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及住院照料。(1 )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五保户,委托丁方包户照料。(2 )对五保户的个人财产由乙、丙、丁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五保供养对象的动 产和房屋,属五保对象所有,可以委托村委会或丁方代为保管,也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作出处置。(3 )五保供养对象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给 照料人等方式流转,照料人如承担该五保供养对象生养死葬义务享有遗赠的权利。(4)监督丁方对丙方日常的生活照料。 (5 )按村规民约给予丙方各方面的照顾及优惠,也可从集体经济收入中补助,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6 )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五保供养情况,协助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困难和问题。(7)及时办理五保供养对象丧葬事宜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居)规民约。(1 )有权向甲方索取规定的生活费。供养费由丙方或委托丁方凭《五保供养证》按月或季定期向甲方领取。(2 )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由乙、丙、丁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3 )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其私有财产可按继承法处理,也可与委托照料人签订遗赠协议处置。个人责任田地可由丁方代耕,可

五保供养协议书

五保供养协议 甲方:敬老院 协议双方: 乙方:村委会 为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同志申请要求五保,经村民小组评议,村委会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现就供养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生活补助费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直接拨入所在的敬老院帐户,若以后国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自新标准执行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拨入所在的敬老院帐户。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保对象供养政策的落实。 三、敬老院: 1、为收养入住的人员安排好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 2、为入住人员提供生活起居等方面的照料,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康复保健等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3、负责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生病期间的护理。 4、负责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 四、村委会: 1、检查、协调各项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兑现,确保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实。 2、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身患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瘫痪或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等五保老人不能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村委会负责五保老人入院前的身体情况调查并组织五保老人入院前体检。入院三个月内如发现五保老人患有上述类疾病,敬老院有权将该五保老人退回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由村委会协调采取分散供养或亲友供养等形式供养。 五、五保供养对象的财产处理: 根据《继承法》规定,五保户的财产,归本人所有,允许自行处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五保对象死后,其遗产按照谁供养归谁继承的原则处理。(注:(1)死者有遗嘱,按遗嘱的内容办理。(2)死者无遗嘱,属于集体供养的,遗产原则上归集体;属于亲属供养的,遗产原则上归亲友。(3)对于无遗嘱,是集体供养的,如果其亲友尽过赡养义务,可根据具体情况,

最新五保供养条例

最新五保供养条例 篇一:五保供养办法 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农业、卫生、审计、编制、税务、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

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鼓励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资金、物质捐助和无偿服务。第五条 提供捐赠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和供养内容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八条按照下列程序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

五保户协议书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委托供养服务协议 委托单位: 受托人: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属符合下列条件:1、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2、无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等程序拟将其报上级审批纳入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为了更好照顾活,特委托为其提供供养的有关服务,具体协议如下: 1、受托人无偿负责 2、在分散供养期间无房屋居住时提供住房并保证其安全; 3、受托人无偿在 4、受托人在生存期间无偿为其提供生活必要的劳动服务; 5、受托人无偿负责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篇二:新五保协议书a4版[1] 绥德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所在乡镇 绥德县民政局制 绥德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书 我叫,性别,身份证号码家住绥德县乡(镇) 村,根 据《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 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身体状况: 二.经济收入情况: 三.住房情况: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情况: 本人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绝无任何虚假,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特此申请(说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五保协议书 同志,性别,年龄岁,现有住房孔(间),其它财产 有,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经村研究,五保户由集体(或亲友)供养,供养者并与村干部代表共同协商,签定本协议书: 一、保证每月所拨付的经费与物资及时发放到五保户手中。 二、村委会和供养者有义务监管五保人员的生活起居。 三、要尊敬老人,服侍周到,保证其身心健康(儿童受到教育),使老人幸福度过晚年。 四、五保户现有财产,生前归本人所有,寿终之后属供养者所有,如果由几方供养的,可根据各负担大小分成。

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三方签订如下分散供养协议: 1、甲方按照《条例》要求,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物质帮助。 (1)按规定发放给丙方生活费。 (2)丙方是未成年的,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有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丙方死亡的,经甲方审核上报后,停止其分散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4)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协议。 2、乙方应安排丙方所在的村组义务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照料。 (1)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五保户,委托包户扶养,确实找不到包户扶养人的由村委会扶养。 (2)对未成年五保户的个人财产由甲、乙、丙方亲属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委托看管,按规定停止五保供养时,丙方个人原有财产及时交还本人。 (3)监督村委托包户抚养人对丙方日常的生活照料。 (4)丙方被委托包户扶养人无正当理由(除死亡、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扶养能力的)不得终止扶养丙方。包户抚养人确实无能力扶养丙方,应当及时交还丙方个人原有财产。

3、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民公约。 (1)有权向甲方索取规定的生活费。供养费由丙方凭《五保供养证》按季定期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地点领取。 (2)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3)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个人责任田地由乙方代管,实行转包代租,所得收益由乙方建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主要用于丙方应急开支。 (4)去世后,乙方要即时送到商丘市殡仪馆进行火化。甲方一次性支付丙方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给乙方,作为丧葬补助费。其遗产(包括责任田、宅基地等)归社会所有。 4、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五保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两方申请、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后,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6、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停止享受分散供养日、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年满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停止享受分散供养时终止。 7、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内容或中途解除协议,应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受委托包户扶养(看管)人一份,区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签名): 日期:日期:日期: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下面是zw234作文网://.zw234 为大家整理的五保供养条例,供大家参考。 五保供养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集中五保供养协议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姓名 丙方:村民委员会 丁方: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和《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同意 ,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入住敬老院。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吃、住、穿、医、葬(教)等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2、负责乙方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区民政局拔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其中甲方每月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元的零用钱。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策的调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和供养水平。 3、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为乙方提供良好服务。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乙方检查身体。 4、组织乙方适当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5、如乙方的个人财产需敬老院代管,甲方应妥善代管,并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6、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五保对象去世后,要及时送到商丘市殡仪馆进行火化。如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去世后,其房产及其他活动财产归甲方所有,责任田和宅基地由丙方收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交甲方或丙方代管。 3、入院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必须听从丙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负责接回代管。 4、入院后,吃、穿、住、医、葬(教)均实行供给制。 5、室内物品必须做到悬挂有序,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生产工具交甲方统一保管。讲究个人卫生,常换衣,常剪指甲,常理发,按时睡觉起床。外出要向当班工作人员或院长请假,走亲访友须经院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供养人员之间要加强团结,说话和气,互帮互助,不准闹不团结,更不能打架骂人,

敬老院五保户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敬老院五保户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为了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敬老院的义务 1、敬老院要保证被供养人吃饱、穿暖,保证被供养人一年四季需用的衣服、被褥,并给予一定的零花钱等。 2、敬老院要保证被供养人住房安全,室内有必要的生活用具。 3、敬老院及其负责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被供养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要追究敬老院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敬老院除承担被供养人的物质需要外,还应竭力从精神上关怀他们,要做到平时有照顾、节口有慰问,并发动社会力量为他们做好事、送温暖,尽力改善他们的文化生活。 5、被供养人去世后,镇敬老院要妥善处理好后事。 二、被供养人及其所在村委会的义务 1、被供养人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合理的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 2、被供养人在享受五保待遇的基础上,做一些力所能及有益于社会的事情,搞好团结互助。 3、被供养人开始进院时要携带区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进院后要服从院长的领导,遵守院内规章制度,对不服从院长的领导或严重

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被供养人由其原所在村委会领回并办理退院手续。 4、被供养人在被供养期间得病需到医院治疗的,经敬老院院长同意后,可外出治疗,治疗、护理由敬老院和被供养人原所在村委会安排处置。 5、五保对象入院后,其所有土地收益归五保户个人所有,所在村委会协助做好土地租赁、流转,土地收益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或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为存储,以备五保对象患大病等其他特殊事项支出。 三、乡镇人民政府系履行本协议的监督机关,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各方存在的问题。 四、本协议经当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被供养人(签字): 被供养人原所在村委会(盖章) 村委会主任签字 敬老院院长(签字)敬老院(盖章) 年月日

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10.25 【实施日期】1996.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保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的基本物质保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并逐步实现农村五保供养向农村养老保险的过渡。 卫生部门应当为五保对象的医疗保健提供便利,做好五保对象的防病、治病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保障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完成义务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应当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五保对象是指农村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

最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以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 (一)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 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

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户分散供养监护协议

监护协议 甲方:XX县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 乙方:、;、; 、 丙方:XX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XX镇XX村马东组村民XX,男,身份证号码:XXXX^,属于XX镇分散供养五保户人员,持有精神类二级残疾证,无完全行为能力。现居住于XX镇XX村马东组,有独立住房一处,但住房门窗被本人砸坏,室内存放大量XX捡来的废旧物品、破旧衣物、杂物及垃圾等。 临近冬季,XX镇政府考虑其身体因素及居住生活状况,向XX的亲属提出将XX送往XX县东升康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安置到XX镇敬老院生活,进行五保户集中供养。XX的亲属:XXX、XXX、XXX不同意镇政府提出的“将XX送往XX县东升康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安置到XX镇敬老院生活”的提议。XXX、XXX是XX的亲弟弟,XXX是XX的亲姨。三位亲属提出XX继续实施五保户分散供养,由三位亲属进行监护。 根据亲属要求,XX镇政府、XX村委会与三位亲属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XX继续实行分散供养,XX镇政府负责维修XX现居住住房的门窗,,达到住房满足正常居住使用要求。 二、XX的三位亲属、、、共同作

为XX的监护人。负责XX在实施五保户分散供养期间的日常行为监护和必需生活维持。直至XX进入XX镇敬老院实施五保户集中供养,或XX实行五保户分散供养去世为止。 三、五保户分散供养金发放至XX本人账户,由三位监护人自行协商负责保管、使用。必须保证供养金确实用于保障XX 的生活所需,不得占用、私分、藏匿。直至XX进入XX镇敬老院实施五保户集中供养,或XX实行五保户分散供养去世为止。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位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证XX的生活所需用品及时供给和日常行为的安全防护。防止发生因严寒、饥饿、火灾、触电、严重疾病、意外伤害、滋事、肇祸等危害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五、三位监护人承诺在XX实行五保户分散供养期间,如发生疾病、意外事故致自身发生身体伤害、残疾、死亡,或致他人发生身体伤害、残疾、死亡的,由XX在实行五保户分散供养期间的监护人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民事、刑事责任,与XX 镇政府及XX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 六、XX镇政府有权对XX实行分散供养期间的基本生活条件、人身安全保障措施、监护人日常监护等情况进行监管,不定期对监护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监护人未做到应尽的监护责任,XX镇政府将解除现有监护人的监护权,并对XX实行五保户集中供养。 七、XX镇政府责成XX村委会负责对XX的日常生活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 (一)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

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 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四、供养对象的确定 (一)申请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

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民乐县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农村五保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资金运作及管理工作,根据我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村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五保资金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县民政局财务统一核算。 (二)农村五保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按照实际供养人数按月编制供养资金支出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后划拨到指定银行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将五保金按季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抵扣五保供养金。 (三)民政局与财政局加强沟通,采取提前拨付配套资金等办法,强化资金调度,确保按季发放。 (四)农村五保对象领取五保金时必须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农村五保证,直接从指定银行领取。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伤病等原因,无法按时领取的,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将五保金送到低保对象家中,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对无特殊理由半年不领取五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五保资格,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及时

上报县民政局取消其五保待遇。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当地五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三、相关责任。乡(镇)民政办公室主任、村委会经办人对农村五保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对记帐凭据的合法、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民政局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四、拨付要求。县财政局对上级拨付和本级列支的五保金,应在社会保障专户下设农村五保分户,设立分户帐号,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及时拨付。

村委会农村低保公示格式 XXX村委会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名单 公示 根据《民乐县农村五保工作实施方案》和民乐县民政局《农村五保公示制度》,现将我村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公示如下,如有意见或问题,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村委会、乡政府、民政局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月保障标准张** 2 李** 1 王** 2 赵** 1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督电话:村委会 乡政府 民政局4421349 XXX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五保集中供养协议(最新修订)

崇州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丁方: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并经 医院检查无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医院诊断证明附后),同意入住敬老院。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负责乙方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工作,甲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二、甲方负责乙方五保供养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民政局拨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其中甲方每月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元的零用钱。 三、丙方、丁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了解、掌握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情况,积极配合做好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外出。乙方外出探亲访友,必须报甲方批准。 五、乙方入住敬老院后,其财产交丁方代管,丁方不得擅自处理,待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其财产由方处置。 六、乙方入住敬老院后,如经专业医院诊断患精神病或传染性疾病不适宜集中供养,由甲方报民政局批准后实行分散供养,由民政局通知丙方做好相关接收工作,由甲方依据医院诊断证明向丙方办理移

交手续。 七、乙方去世后,由甲方办理火化事宜后,由丁方负责安葬。 八、乙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交通、安全等意外事故身亡,丧葬、赔偿等所有善后事宜由甲方负责处置,丙方、丁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九、乙方在供养期间,因违反院规、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影响敬老院正常生活秩序的,经敬老院三分之二以上供养对象讨论通过,由甲方报丙方作退出处理或由甲方上报民政局,由民政局调整到其他敬老院。 十、乙方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如有生活来源等),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由甲方向丙方报告,丙方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停止乙方五保供养待遇,并由丙方追回乙方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 2、 3、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五份,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市民政局留存一份。 附:1.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申请书 2.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甲方:盖章年月日 乙方:指纹留样年月日 丙方:盖章年月日 丁方:盖章年月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在农村社会中无经济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五保供养被认为是唯一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1]。五保老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不但关系着五保群体自身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1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五保供养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但是,五保供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其中“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很模糊,每次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修订,都没有作详细说明,也没有列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标准。因此,由于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指标与其内涵较为接近,所以把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当作衡量五保供养制度是否达到保障水平的现实依据。2008~2012年农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占纯收入比重超过74?。这就意味着如果五保供养资金筹资到位,则历年人均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74?。2008~2012年每位五保对象每年可获取的供养资金由4760.6元增加到7916.6元,分散供养对象在供养水平最高的年份,折合为农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相应比例也不过50?,不及制度规定水平的50%;即便是资金筹集水平较高的集中供养形式,五保户远不能获得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持平所需的资金支持。[2]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供养标准离“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1.2 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出现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现象 改善民生是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建设的最重要目标。民政部的“霞光计划”及各级政府对五保供养福利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补助和投入,全国各地掀起敬老院医疗、发改、供电、电信等部门建设的热潮,为农村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营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然而,随着大量老人的入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按照五保条例规定,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的对象比例应高于1:15,但在多数地区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难以落实。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足额发放[3]。这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 1.3 五保对象缺少精神关怀 五保对象具有年老、体弱、多病、伤残等基本特征,社交面较窄,交往对象少,频率较低。五保老人亲情缺失,心理上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疏导并得到安慰;社会资本储量缺乏,并处于“减量”的过程,因为五保老人本身就是社会上最需救助的人群,根本没有“闲钱”来维护正常的人情联络,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单调、乏味,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相对来说会多一些,因为居住比较集中,在一起生活也比较有共同的语言与习惯。而居住比较分散的五保老人,一起休闲娱乐的活动就相当乏味,造成很多老人有孤独感和恐惧感。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如果其精神需求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关心和有效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消极、负面甚至反动的东西可能会有机可乘[4]。 2 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十分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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