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规则(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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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规则(中英文)

拍卖规则AUCTION REGULATIONS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广东粤钧拍卖行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703室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三)“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五)“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六)“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七)“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八)“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四)“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珠宝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三十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二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天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

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代表其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七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

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买号牌。

第三十五条竞买号牌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

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第四十六条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二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四十八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拍卖标的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六)在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五条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自行负担);

(二)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为准。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

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

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六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七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八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粤钧拍卖行有限公司。

AUCTION REGULATIONS

Auction Rule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Governing Law

This Conditions of Busin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ditions”) ar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u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ther relevant laws implemented in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with reference to international general practices.

Article 2 Definitions and Interpretation

The terms used in the Conditions shall have the following meanings:

(1) “We/Us/Our/Company” means Guangdong Yuejun Auctions Co., Ltd..

(2) “the Company’s domicile” means 703 Chuangye Mansion, 215 Fenjiang Road, Chancheng District, Foshan, Guangdo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any other registered address which may be changed subsequently. (3) “the Seller” means a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or any other organization who consigns the Lot to the Company for au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Under the Conditions, the Seller shall include any of its agents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hereunder or in a particular context.

(4) “the Bidder” means a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or any other organization that has full capacity of civil rights to bid at auction according to provisions of the law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who has gone through the necessary registration and procedural formalities of the Company. The Bidder shall satisfy all provisions with respect to conditions of sale or qualification of the Bidder. Under the Conditions, the Bidder shall include any of its agents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hereunder or in a particular context.

(5) “the Buyer” means the person with the highest bid accepted by the auctioneer.

(6) “Lot” means a ny item(s) owned by the Seller or disposable according to the laws, and consigned to the Company for auction.

(7) “Auction Date” means the published date on which the auction will formally begin.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actual date of auction and the published date, the actual date of auction shall prevail.

(8) “Sale Date” means the date on which the auctioneer confirms the sale of any Lot in the auction by dropping his hammer or in any other public manner.

(9) “Hammer Price” means the amou nt of the highest bid which shall indicate the conclusion of the auction after being confirmed by the auctioneer dropping the hammer or in any other public manner indicating the completion of a deal.

(10) “Proceeds of Sale” means the net amount owed to th e Seller from the Hammer Prices after deducting commission pro rata, taxes and all expenses and other amounts owed to the Company by the Seller.

(11) “Purchase Price” means the total amount payable by Buyer for his/her/its bid, including Hammer Price, commission and other expenses payable by the Buyer.

(12) “Expenses” means charges and expens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expenses with respect to insurance, making catalogue and other public materials, packaging,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and any other expenses pursuant to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provisions hereof.

(13) “Reserve” means the lowest selling price of Lot raised by the Seller and confirmed with the Company in the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14) “Reference Price” means the price of th e Lot provided in the catalogue or other descriptive materials and estimated prior to the auction. The Reference Price is subject to possible changes and cannot be deemed as the fixed sale price, and no legal binding force. (15) “Storage Fee” means the fe e payable by the Buyer or the Seller under the Conditions relating to storage of the Lot, and the current standard of Storage Fee is equal to 0.3‰ of Reserve (if no Reserve, the agreed insurance amount shall be applied) per day.

Article 3 Application Scope

The Company organizes auctions pursuant to Chinese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e Conditions shall ensure to be binding upon the Seller, the Bidder, the Buyer and any other concerned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mpany’s auction in relation to th e artworks, crafts, jewelry and other cultural relics presented by the auction activities of the Company.

Article 4 Special Notice

When the auctioneer confirms the highest bid by dropping his hammer or in any other public manner, the Bidder with the highest bid shall be the Buyer of the Lot.

The Seller, the Bidder, the Buyer and other concerned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auction should read the Conditions carefully and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hereof. All parties shall be liable for their own actions at auction and any loss caused by failure to read the Conditions carefully.

The Seller, the Bidder, the Buyer and other concerned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auction should read the Conditions carefully and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hereof. All parties shall be liable for their own actions at auction and any loss caused by failure to read the Conditions carefully.

Article 5 Exclusion of Liability

The Company especially declares that the Company cannot guarantee the genuineness or fakery or the quality of the Lot, and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ar the liability for guaranteeing the drawbacks..

The Bidder and/or his/her/its agent shall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carrying out his/her/its own inspection and investigations as to the nature of the Lot and shall be liable for his/her/its bid.

Chapter II Conditions Concerning the Seller

Article 6 Consignment Procedures

When arranging for consignment, the Seller shall hold a valid identity card or passport or other certificates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case of the Seller being a natural person, who must also sign a contract with the Company.

A valid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ID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other legal authorization document is required in the case of the Seller being a legal entity or other organization, which must also sign a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with the Company.

When the Seller consigns the Company for auction, the Company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uthorized to exhibit, display, make pictures, illustrations, catalogue, or other video images or publicity materials of the Lot.

Article 7 The Seller’s Agent

When arranging for consignment, the Seller’s agent shall submit to the Company a relevant authorization letter and the Seller and his/her/its agent’s legal identity certificate, and enter into a for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with the Company. The Seller and his/her/its agent shall hold a valid identity card or passport or other certificates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case of a natural person. A valid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ID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other legal authorization documents is required in the case of a legal person or other organization.

The Company reserves the right to examine and amend the above arrangement in any manner the Company considers reasonable.

Article 8 The Seller’s Warranties

The Seller hereby makes irrevocable warranties to the Company and the Buyer with respect to the consigned Lot as follows:

(1) the Seller has complete ownership and legal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Lot.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legal interest of any third party, the auction of the Lot shall not violate any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2) the Seller has, to the best of its knowledge, made full and complete disclosure and description to the Company with respect to the origin and any flaw or defect of the Lot without any concealment and fabrication; and

(3) the Seller shall indemnify and hold the Company and/or the Buyer from and against any claims, losses and damages or actions incurred or brought by the actual owner or any third party who claims to be the actual owner of the Lot as well as all expenses and costs incurred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arising out of, or in any way attributable to any breach of the above warranties.

Article 9 Reserve

All Lots are offered subject to a Reserve, unless otherwise marked or explained by the Company. The Reserve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Seller and the Company in writing and no modification or amendment of the Reserve shall be binding upon the parties unless subject to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

In no circumstances, shall the Company accept any liability for failure in sale due to bidding lower than the Reserve at the auction.

Article 10 The Company’s Discretion before Auction

The Company may decide the followings at the Company’s absolute discretion:

(1) explanation and appraisal of any Lot as produced in the catalogue and/or news media and/or in other ways;

(2) adoption of e xpert’s opinion or not;

(3) the arrangement of the order, location, and page size of illustration of the Lot in the Catalogue and relevant expenses incurred therefore; specific means of exhibition/display of the Lot and all relevant arrangement and expenses incurred therefore.

(4)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Seller and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shall at its own discretion decide on whether the Lot is appropriate to be auctioned by the Company (i.e. whether to be auctioned finally) , as well as the place of auction, the scene of auction, the date of auction,

the conditions of auction and the manner of auction.

Article 11 Unauctionable Lot

After the Seller has signed the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with and delivered the Lot to the Company, if for any reason the Company believes that the Lot is not suitable for auction, the Seller must collect the Lot within thirty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Company’s notice being dispatched (fees for the packaging charge and cartage shall be paid by the Seller), the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Company will cease on the date the Seller collects the Lot. If during the abovementioned period the Seller fails to collect the Lot, the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will automatically cease. If within seven days after the ceasing of the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the Seller does not collect the Lot, the Seller shall pay the Company Storage Fee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set forth in Article 2 (15) of the Conditions from eighth day after the ceasing of the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If the Seller does not collect the Lot within ninety days after the ceasing of the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the Company has right to deal with according to Article 30 of the Conditions.

Article 12 Suspension of Auction

The Company may suspend any auction at any time under any one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1) the Company has the objection to the ownership and authenticity of the Lot;

(2) any third party has the objection to the ownership and authenticity of the Lot with undertakings to provide relevant evidence accepted by the Company, make security in writing pursuant to the Company’s provisions and take all legal responsibilities for all legal repercussions and losses due to suspension of auction;

(3) the Company has the objection to the explanation of the Seller or the accuracy regarding the Seller’s warranty provided in Article 8;

(4) the Company has any evidence to prove the Seller has already violated or is to violate any term of the Conditions; and

(5) any other reasonable causes.

Article 13 Withdrawal of Lots by the Seller

The Seller may withdraw the Lot at any time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subject to a written notice stating the reasons. In the case that the catalogue or any other public materials of the Lot have begun printing upon the Seller’s withdrawal, the Seller shall pay an amount equal to 20% of the insurance amount of the Lot and other Expenses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In the case that the catalogue or other public materials has not been printed, the Seller shall pay an amount equal to 10% of the

insurance amount and other related Expenses.

In case of withdrawal of the Lot, the Seller shall take the Lot back within thirty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notice sent by the Company. If the Seller does not collect the Lot within the foregoing time limit, the Seller shall pay the Company Storage Fee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set forth in Article 2 (15) of the Conditions from eighth day after the ceasing of the contract. If the Seller does not collect the Lot within ninety days after the foregoing time limit, the Company has right to deal with according to Article 30 of the Conditions.

No dispute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the Seller’s withdrawal of the Lot shall be born by the Company.

Article 14 Automatic Insurance

Unless otherwise instructed by the Seller in writing, all Lots will be automatically covered under the insurance applied by the Company as soon as the Seller signs the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with the Company and delivers the Lot to the Company. The insurance amount shall be based on the Reserve agreed by the Seller and the Company in the consignment auction contract (if no Reserve, the insurance amount shall be the one agre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 Reserve is adjusted, the insurance amount shall be adjusted Reserve).

The insurance amount is only subject to apply for insurance and claim for compensation after the insurance accident occurrence other than the Company’s warranty or security for the value of the Lot, and does not mean that the Seller can be paid such amount equal to the insurance amount by auction held by the Company.

Article 15 Insurance Premium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Seller and the Company, the Seller shall pay an insurance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1) In case of unsold of the Lot, the insurance premium payable by the Seller shall be 1% of the Reserve (if no Reserve, the agreed insurance amount shall be applied).

(2) In case of sold of the Lot, the insurance premium payable by the Seller shall be 1% of the Hammer Price.

Article 16 Insurance Period

In case of sold of the Lot, the insurance period shall terminate on the earlier expiry of either thirty days after Sale Date or the date when the Buyer collects the Lot. In case of unsold of the Lot, the insurance period shall terminate upon the expiry of thirty days after the Seller has

received the Company’s notice to take back the Lot.

Article 17 Insurance by the Seller

In the event that the Seller notifies the Company not to apply insurance for the Lot in writing, it shall undertake all the risks and the following liabilities (unless otherwise judged by court or arbitration commission): (1) to indemnify the Company from and against any claims or actions incurred or brought by any third party with respect to the losses or damages of the Lot;

(2) to hold the Company and/or any other parties from and against any losses and expenses in relation to the damages and/or losses of the Lot caused by any reason; and

(3) to notify the terms of indemnity hereunder to any insurer of the Lot.

Article 18 Uninsured

The Company will not be liable for the damages or losses of the Lot caused by natural wear, inherent flaws, inherent or potential defects, inherent material changes, self-combustion, self-warming, oxidation, rust, leakage, rat-bite, woodworm, changes in atmospheric (climate, temperature or humidity) conditions, changes in normal water level, or other reasons of natural changes or caused by earthquake, tsunami, war, actions similar to war, hostile actions, armed conflicts, terrorism, rebellion, coup, strike, riots, or nuclear fission, nuclear fusion, nuclear weapon, nuclear radiation, or radioactive pollution. The Company will also not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any damages to or any losses of frames, glass, drawer, bottom mat, trestle, mounting, insert pages, roller or other similar accessories caused by any reason.

Article 19 Insurance Indemnity

Any damages or losses of the Lot caused by incidents or disasters covered by insurance the Company purchased for the Lot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insurance. The Company shall pay insurance indemnities after deducting all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Company (except for commissions) to the Seller after the Company obtains such indemnities from the insurance company.

Article 20 Non-Bidding

The Seller shall not bid for the Lot consigned to the Company by himself/herself/itself, nor authorize any other person to bid on his/her/its behalf.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d indemnify the Company for any losses and damages caused by violation of this provision.

Article 21 Commission and Expense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upon by the Seller and the Company, the Seller

shall authorize the Company to deduct 10% of the Hammer Price as commission and any other Expenses.

The Seller agrees that the Company is entitled to the Buyer’s commission equal to 12% of the Hammer Price and other Expenses payable by the Buyer in accordance with provisions in Article 46 of the Conditions.

Article 22 Service Fee for Unsold Lot

In case of unsold of the Lot due to bidding lower than the Reserve, the Seller shall authorize the Company to charge the Seller a service fee for unsuccessful auctioning equal to 3% of the Reserve and other expenses payable by the Seller.

Article 23 Payment Proceeds of Sale

In the case that the Buyer makes full payment to the Company in accordance with provisions in Article 47 herein, the Company shall pay the Proceeds of Sale to the Seller in RMB currency after thirty-five days from the Sale Date.

Article 24 Deferred Payment

In the case that the Company do not receive the full payment from the Buyer upon the expiry of the payment period under Article 47 herein, the Company will pay the Sale Proceeds to the Seller within seven working days (meanwhile such payment should be made after thirty-five days of Sale Date as well) after receipt of full payment from the Buyer.

Article 25 Cancellation

In the event that the Buyer does not make full payment to the Company within sixty days of the Sale Date, the Seller has right to cancel the transaction after giving the Company a notice in writing and receiving prior approval from the Company. A cancellation notice is to be dispatched to the Buyer within seven working days after such decision approving the cancellation as made by the Company. In the event that the Buyer makes full payment and/or finishes collection procedure before the service of the cancellation notice of the Seller to the Company, such notice should be deemed to be terminated automatically, and the transaction is to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stipulated in Article 24, under which the Seller should cooperate with the Company and under no circumstance raise objection. In the event that the Seller cancels the transaction, the Seller must collect the Lot within thirty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Company’s notice being dispatched (fees for the packaging charge and cartage shall be paid by the Seller). In the event the Lot has not been collected within the above period, the Seller shall pay the Company Storage Fee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set forth in Article 2 (15)

浅谈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特别免责条款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特别免责条款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等交易中,因拍卖标的物的真伪而引发的纠纷日 益增多,人们普遍将“拍假”现象归罪于《担保法》第61条规定“声明不担保”的特别免责条款。特别免责条款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也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立法上应当规定特别免责的除外情形。 [关键词]文物艺术品;拍卖;特别免责条款;完善 我国近些年文物艺术品通过拍卖等形式进行交易异常火热,但随之而来的是“拍假”现象不绝于耳,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业内人士普遍将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拍假”现象归罪于《担保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声明不担保”特别免责条款,纷纷质疑其公平性和合理性。事实上,特别免责条款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也确实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立法上应当给予完善,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一、特别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担保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拍卖人一旦做出此声明,拍卖人、委托人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瑕疵的一切不利后果。虽然“声明不担保”的特别免责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但笔者认为,该项规则在拍卖交易中是完全必要的,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 首先,拍卖标的物一般多为旧物,而旧物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瑕疵,要求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且势必加大拍卖人的经营风险,对拍卖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拍卖行业的发展。就文物艺术品而言,由于大量的文物艺术品本身的真伪无法做出科学客观的结论,在此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品真伪或品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既不尊重客观事实,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律上赋予委托人、拍卖人特别免责,可以声明不保真。竞买人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样才体现客观、公平、公正。 其次,在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形成了自己特定的交易惯例。文物艺术品交易成为专业知识、经验的较量,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别能力。无论是买家买假了还是卖家卖漏了,均不能退货或找后账。买家也许买假买贵,卖家也许卖漏卖低,买卖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故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允许成交之后轻易反悔的交易习惯,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内在合理性,体现了买者自慎是这一合同法的古老法则。 总而言之,特别免责规则是以丰富的社会实践为基础,以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为依托,是在长期的拍卖实践中形成的,并通过对拍卖人、委托人义务的规定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总13 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1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拍卖 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当事人 parties to auction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 拍卖人 auctioneer 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委托人 client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竞买人 bidder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 拍卖标的 object of auction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受人 vendee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图录 catalogue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者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condition of business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contract for authorization of auction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预展 preview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 委托竞投 absentee bid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written confirmation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基本原则 3.1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 3.2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 原则。 4拍卖标的征集 4.1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拍卖资质相符。 4.2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 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

古董艺术品拍卖服务合同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781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古董艺术品拍卖服务合同通用范本

古董艺术品拍卖服务合同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物品参加甲方艺术品展览及指定的大拍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物品(详见合同附件)参加甲方艺术品展览或指定的大拍活动,甲方为乙方的物品参加拍卖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服务期限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拍卖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当事人 parties to auction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 拍卖人 auctioneer 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委托人 client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竞买人 bidder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 拍卖标的 object of auction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受人 vendee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图录 catalogue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者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condition of business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contract for authorization of auction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预展 preview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 委托竞投 absentee bid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written confirmation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 3.1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 3.2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 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

文物艺术品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拍卖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当事人 parties to auction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 拍卖人 auctioneer 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委托人 client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竞买人 bidder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 拍卖标的 object of auction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受人 vendee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图录 catalogue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者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condition of business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contract for authorization of auction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预展 preview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 委托竞投 absentee bid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written confirmation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 3.1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 3.2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 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

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4-05-06 【正文】 国立故宫博物院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第1 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故宫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 组织条例第二条本院掌理事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2 条 本院古文物及艺术品(以下简称文物) 之登录、保管、维护、展览、摄照、出版、研究及宣扬,悉依照本办法之规定。 第3 条 本院各项文物,均应依左列步骤办理总登记,由登记组设置登录簿,为统制纪录,建立登记卡片,为明细纪录,并纳入资讯管理,俾便查考与研究。 一旧藏文物除由本院器物、书画、图书文献等处(以下简称各处) 分别保管维护外,由登记组根据有关资料,载入登录簿,为使各项文物有效存证,并编制藏品清册,分存各处及登记组,制作品名卡片,卡片附贴文物照片。 二新收文物,由登记组办理登录,摄照制卡建档,移交有关各处典藏保管。 三寄存文物经物主同意,得借出展览;亦得经由本院向外借展,其借出借入,统由登记组会同各处按规定办理,其办法另订之。 第4 条 文物库房之管理,应依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文物库房分别装设电脑控制读卡机及普通锁两种,并以卡片及钥匙开门,其卡片及钥匙由本院主管处长指定适当人员掌管,并签报院长核定后实施。 二库房启闭,由卡片及钥匙掌管人员会同有关职员为之,惟读卡机须配合控制中心,电脑设定开放时间区(上班时间) 及管制时间(非上班时间,及例假日由控制中心管制) 使用,而库房启闭除控制中心应留有记录供查考外,另进出原由由掌管人员逐次作成库房日志,每日送处长核阅存案。 三非办公时间不得开库,如遇特殊事故开库,应由值夜值日或掌管之科长以上人员报请其处长准许后,通知控制中心将管制时区解除,再分别以卡片及钥匙开门,倘遇紧急事故得由控制中心会同掌管人员开启,惟事后皆应专案签报院长核备。 四开启文物箱件时,应有掌管工作人员二人及工友二人以上到场始得办理,并应详细记录工作情形,每日送处长核阅。 五凡因公务需要提取之文物,应当天送回库房,其因修补维护者不在此限。 六库内所存文物,除经常清点、整理、编目、展出及阅览,由主管处长通知掌管人员开箱办理外,如有特殊事故开箱,须签报院长核准。 七重要来宾要求参观库房或库藏文物时,须经院长核准,始得办理。接待特别观赏研究提取库藏文物办法另订之。 八库内所藏文物,应经常会同科技室作安全维护检查。 九院外人士不得进入库房;院内员工非因工作需要,亦不得进入库房。 一○库内严禁烟火,下班后并应关断照明设备之电源。 一一库房内文物箱之存贮、提件、归箱、签封等装箱工作,得在掌管人员严密监督下由熟练技工为之。 一二掌管人员对开箱、提件、归箱等之工作情况应予详确记录;主管处长并应作不定期抽查,以收监督之效。 一三如因掌管人员疏忽失职,致文物破损或遗失,应查明情节,依权责课以应得之处分。

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考试参考范围

2014年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考试参考范围 一、文物保护及拍卖相关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考生了解、掌握文物保护与文物拍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提高考生从事文物拍卖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考试参考范围: (一)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二)文物拍卖管理制度:《拍卖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等。 (三)相关法规规范及标准规范:《刑法》(涉及文物部分)、《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关于颁发“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和“一七九五年至一九四九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的通知》、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运输包装规范(GB/T 23862-2009)》、《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等。 (四)相关国际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 二、陶瓷器专业知识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考生了解、掌握中国古代陶瓷发展史理论知识的情况,考察鉴定业务实际能力,提高考生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研究鉴定陶瓷器的水平。 考试参考范围: (一)了解我国陶器的起源及发展简史。 (二)了解新石器时代陶器的主要分布区域及各文化类型陶器的主要特征。 (三)熟悉夏至清代各时期陶器的主要品种及特征。 (四)了解各时代(商代至西汉)原始瓷器的特征。 (五)了解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瓷器的分类及特征。 (六)了解隋唐五代瓷器的分类及特征,熟悉这一时期邢窑、定窑、越窑、长沙窑等主要窑场的瓷器品种及特征。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拍卖 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 拍卖当事人 parties to auction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 拍卖人 auctioneer 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 委托人 client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竞买人 bidder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拍卖标的 object of auction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买受人 vendee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 拍卖图录 catalogue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者文字资料。 ? 拍卖规则 condition of business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 委托拍卖合同 contract for authorization of auction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 预展 preview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 委托竞投 absentee bid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 成交确认书 written confirmation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 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拍卖资质相符。

全国家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述评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 在新常态下取得新发展——2015 年全国 10 家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述评 中拍协艺委会 二○一六年一月

前言 2015年,是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恢复发展的第23个年头,也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成立20 周年暨中拍协艺委会成立15周年。 尽管20 余年来经历了诸多困难和挑战,但在商务、文化、文物、标准等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业内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发展仍取得历史性成绩: 一是在市场规模上取得国际地位。依托于多年来我国经济保持较高增长的背景,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迅速,尤其是2009年出现单件拍品过亿后,市场持续向好并至2011年达到高峰,成交 额553.53亿元,跃入国际前列,改变全球格局,获得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国际主导权。 二是在行业建设上取得历史突破。艺委会从成立开始即强抓行业自律,研究行业标准,至2009 年颁布《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2011年发布《自律公约》并确定“建设市场诚信,提升行业质量”的工作任务,经过五年努力,现已建立完成涵盖从业人员规范、经营行为规范、市场诚信建设的行业规范体系,并形成以186家自律公约企业为主体,以56家达标企业为核心的行业主流队伍。 三是在战略发展上取得主动优势。近年来艺委会引导行业发展进入国际化和信息化进程,国际与国内市场间开始了有益交流和互融;国际平台框架完成搭建,并成功推动完成若干项国际重要交流合作项目;与此同时,拍卖运行的诸多环节也不断运用信息技术得以提升。 当前,中国经济正在进入以增速放缓为特征、以集约发展为内涵的新常态,是新旧常态过渡和转折时期,对于拍卖行业亦然。历经 2009-2011 年的高速增长后,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正处于 理性回归、结构调整、优胜劣汰的阶段,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重新认识行业的市场定位及其社会功能,调整经营思路和构建市场诚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文物拍卖企业达436家,从业人员6000多人,年度成交额300 余亿元(本文所述成交额均含买方佣金)。本述评以北京保利、中国嘉德、北京匡时、杭州西泠、北京翰海、广东崇正、上海朵云轩、北京诚轩、北京荣宝、北京华辰等10 家拍卖公司为样本,对2015年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情况进行分析。 10家公司数据显示:2015年市场规模较上年有所下调,上拍量下降 13.96%、成交量下降 13.40%、成交额下降 15.38%。从市场结构上看,近现代和当代书画的缩水直接拉动整体市场下滑;古代书画、油画及当代艺术、宫廷艺术、佛教艺术保持稳定增长,名人信札等新兴门类逐节攀升。从需求结构上看,大资金依然锁定名家巨作,老藏家理性出价,新买家偏好多元。在行业建设上仍不断完善,专业化、标准化、学术化和国际化进程不断迈近。 — 1 —

艺术品市场分析报告

2016中国艺术品市场分析报告 时间:2016年5月

目录 一、艺术品相关概述 (1) (一) 定义 (1) (二) 分类 (1) (三) 用途 (1) (四) 影响艺术品价格的因素 (1) 1 艺术本体价值 (1) 2 艺术载体价值 (2) (五) 行业的周期性、季节性和区域性特征 (3) 二、艺术品行业监管 (3) (一) 监管体制 (3) (二) 法律法规 (4) (三) 政策 (4) 三、艺术品市场概况 (8) (一) 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额 (8) (二) 中国艺术品市场交易额 (8) 四、中国艺术品行业结构分析 (9) (一) 主要细分市场分析 (9) 1 一级和一级半市场分析 (9) 2 二级市场(艺术品拍卖市场)分析 (10) 3 中国艺术品进出口分析 (14) (二) 经营产品结构分析 (15) 1 艺术原创品 (15) 2 艺术衍生品 (18) (三) 主要经营主体分析 (19) 1 画廊 (19) 2 拍卖公司 (21) 3 保险公司 (21) 4 文交所 (23) 5 艺术品基金 (25) 6 艺术品电商 (27) (四) 艺术品需求分析 (28) 1 艺术品需求内容 (28) 2 艺术品需求主体 (29) 五、中国艺术品市场展望 (33) (一) 影响中国艺术品市场未来规模的主要因素分析 (33) 1 中国经济未来增长情况 (33) 2 美术馆的运营情况 (33) 3 企业对于艺术品收藏的重视程度和专业化程度 (33) 4 个人对于艺术品的需求情况 (33) 5 市场信心 (34) (二) 专家的看法 (35) (三) 结论 (35)

艺术品拍卖

艺术品拍卖 一般意义上的艺术品,它具有(个性(艺术审美)、民族性、历史性和社会性。) 艺术品的特性有:⑴非统一性;⑵非实用性;⑶非再生性;⑷非确定性。构成了艺术品的有价和无价。 艺术品的价值:⑴艺术价值;⑵历史价值;⑶收藏价值;⑷经济价值。 西方艺术品主要分为分为(纯艺术品)和(亚艺术品)两大类。 构成西方艺术拍卖市场主体的是(西方油画)(珠宝)和(名人纪念品)约占市场总量的(70%)左右。 中国艺术品成交额比较大的是(书画)和(瓷器)。 艺术品拍卖的效应:⑴投资效应。⑵文化效应。⑶广告效应。 艺术品的征集一般由拍卖公司通过(社会广告),向收藏家发信函等方式把本公司征集拍品的信息传达出去。而后业务人员(主动上门)和(坐堂接待)两种方式与物主接触。 判断文物艺术品价值的主要因素:第一因素:真与伪,第二因素:名家与非名家,第三因素:精品与非精品,第四因素:少与多,第五因素:保存是否完好,第六因素:玩赏性的强与弱。中国的瓷器拍卖以(伦敦)、(香港)、(纽约)为最。 艺术品在功能上主要表现为(欣赏性),具体又分为(玩赏)和(观赏)。 经营艺术品的行家常以(真、精、新)评价好货色。 判定文物艺术品价格的主要依据:⑴要分析艺术品自身的价值。⑵要参考市场的价格行情。 ⑶要充分考虑委托人的意愿。 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成立的条件:⑴有一定的主办单位或者发起单位,经过当地拍卖业和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⑵有标准的注册资本。⑶有合格的专业人才—5名文博(培训教师讲5名文博是文物法最新规定,不作为重点)。⑷有公司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仅拍艺术品仍为(注册资本是100万元),经营拍卖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则为(1000万元)。 主要的艺术品拍卖中心有(伦敦)、(纽约)、(瑞士)、(巴黎)、(香港)及(北京)、(上海)。问答题: 1、艺术品的特性是什么?简述艺术品与文物的相互关系。 艺术品的特性有:⑴非统一性;⑵非实用性;⑶非再生性;⑷非确定性。构成了艺术品的有价和无价。 与文物的相互关系:艺术品与文物是一种互相交*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分别。艺术品是通过所塑造的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社会意识形态的作品,是艺术家创造的有审美价值的艺术载体,它包括当代的艺术品不等于文物,只有其中的一部分是艺术品,主要是以故艺术家的作品或列入文物年限的艺术品可以称为文物,文物不等于艺术品,因为文物的范围更加宽泛,它由所在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把一定年限内和一定范围内的实物定为文物。(一)国际上对文物的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免收税金。(二)我国对文物的规定: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艺术品价值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艺术品的价值有:⑴艺术价值(审美价值);⑵历史价值;⑶收藏价值;⑷经济价值。有审美价值、历史价值才有收藏价值。 3、文物艺术品价值判断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拍卖 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当事人 parties to auction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 拍卖人 auctioneer 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委托人 client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竞买人 bidder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 拍卖标的 object of auction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受人 vendee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图录 catalogue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者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condition of business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contract for authorization of auction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预展 preview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 委托竞投 absentee bid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written confirmation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 3.1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 3.2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 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4 拍卖标的征集

艺术品拍卖流程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商务部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SW*****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 拍卖当事人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 委托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 竞买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 买受人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 拍卖图录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文字资料。 2.9 拍卖规则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 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 预展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 委托竞投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 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 基本原则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原则。

4.1 征集方式 拍卖标的征集指拍卖人寻找和选择拍卖资源的活动,一般包括常年征集和定向征集两种方式。 4.2 征集要求 文物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文物拍卖资质相符。 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 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携带加盖公章的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文物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5 拍卖委托 5.1 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拍卖标的作者/年代、名称、质地、形式、尺寸、数量、保存状况; ——委托人提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法规标题】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颁布单位】商务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6-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商务部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1范围 本规程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术语和定义 SW*****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2拍卖当事人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2.3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4委托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竞买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7买受人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8拍卖图录 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文字资料。 2.9拍卖规则 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 2.10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 2.11预展 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 2.12委托竞投 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2.13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3基本原则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原则。 4拍卖标的征集

艺术品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2016-2017年中国艺术品行业发展研究分析 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 报告编号:1821333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94481292.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2016-2017年中国艺术品行业发展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 报告编号:1821333←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675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电话:4006-128-668、、传真: Email: 网上阅读:_QiTaHangYe/33/YiShuPinShiChangDiaoYanYuQianJingYuCe.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2015年,中国艺术品市场沿着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艰难前行。在持续经受市场调整炙烤的同时也逐渐走向成熟与专业。聚焦拍卖行业,与以往相比,除了不断挖掘新的市场增长点,同时更加注重商业渠道的拓展和学术的深度挖掘。综观2015年,将几家知名拍卖行的业绩进行盘点后可见,各公司的秋拍成交额无论是环比2015年春拍,还是同比2014年同期都明显有所萎缩,中国艺术品市场依然处于调整之中。引人注目的是四大拍卖巨头之苏富比、佳士得、嘉德、保利的市场支撑力度有所下降,而二线拍卖公司的竞争力却有所增强,北京匡时、西泠印社等拍卖行在整个年度的表现却可圈可点。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6-2017年中国艺术品行业发展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认为,自2013年起,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成交额一直处于不断地调整当中。从20 13年的峰值576.24亿元,经历过2014年仅280.9亿元的猛跌,2014年略有回升,达到313.83亿元,随即又小幅下降,2015年全年的艺术品拍卖总额为307.6亿元,较2014年微降2%.虽然下降不多,但这是自2013年以来不断调整的结果。这当中的调整既有艺术品市场本身内部调整需求原因,也受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下降也和2015年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整体下滑有关。2015年全球艺术品市场相比2014年474亿欧元的成交额有所上升,超过510亿欧元。但是2015年中国市场占全球艺术市场的份额从24%下降至22%,虽然中国艺术市场总额只是略微下降了1亿欧元,但是在全球艺术市场提升的时间内,国内艺术市场总额下降具有内部的特殊性。2015年全球艺术品市场相比2014年474亿欧元的成交额有所上升,超过510亿欧元。但是2015年中国市场占全球艺术市场的份额从24%下降至22%,虽然中国艺术市场总额只是略微下

2018年拍卖师资格考试大纲

2018年拍卖师资格考试《考试说明》及《考试大纲》 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 2018年6月

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考 试委员会 拍执考[2018]2号 关于公布2018年拍卖师资格考试 《考试说明》和各科目《考试大纲》的通知 各位考生: 按照中华人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安排,依据《拍卖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拍卖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8年全体会议决定,中拍协现将2018年拍卖师资格考试《考试说明》和各科目《考试大纲》予以公布。 《考试说明》和《考试大纲》对2018年拍卖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方法、各科目试卷结构与要求均作出了说明和规定,请认真阅读并作好考试准备。 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 1、2018年拍卖师资格考试说明 2、2018年拍卖实务考试大纲 3、2018年拍卖法律知识考试大纲 4、2018年拍卖经济学考试大纲 5、2018年拍卖师资格考试主持技巧考试大纲

2018年拍卖师资格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与目标 拍卖师资格考试是依据《中华人民国拍卖法》规定,纳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序列,为从事主持拍卖活动的专业人员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通过拍卖师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获得《中华人民国拍卖师执业书》。 拍卖师资格考试以能力和水平为核心。拍卖师资格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执业拍卖师所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二、考试科目 2018年拍卖师资格考试科目为:《拍卖实务》、《拍卖法律知识》、《拍卖经济学》、《拍卖主持技巧》4个科目。 三、考试方式和时间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安排,今年拍卖师资格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拍卖实务》、《拍卖法律知识》、《拍卖经济学》采用书面闭卷形式进行考试,闭卷中的选择题部分使用答题卡答题。《拍卖主持技巧》采用面试形式进行考试。 考试时间10月13日(星期六)、14日(星期日)进行《拍卖实务》、《拍卖法律知识》、《拍卖经济学》三科笔试,每科

书画及古玩艺术品基础知识讲义

艺术品基础知识讲义 绪论 一,艺术品的概念与价值 1. 什么是艺术品?艺术品简言之,就是艺术家创造的具有审美价值的物品。 2. 艺术品相对于一般商品,有其特殊性。艺术品的特殊性在于:非统一性、非实用性、非再生性和非确定性。 3, 艺术品的价值。艺术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经济价值和收藏价值。艺术品价值的确立不同于一般商品,在其创造过程中,具有事先不确定性,是艺术创作者自由的精神产物。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哥德哈伯认为:除了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艺术品的瞩目程度(吸引力和大众接受面)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艺术品的经济价值。因此,艺术品的价值是个综合概念。 4, 艺术品与文物的关系。 文物是指能够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人文的物品。艺术品与文物是一种交叉关系。艺术品不一定是文物,文物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艺术品。 二,艺术品的收藏 因为艺术品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所以始终是收藏和投资的对象。每当社会的物质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收藏艺术品便会成为一种风气。目前中国正进入自宋代以来又一个全民收藏的高峰期。前四个时期分别是: 1. 两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富裕的朝代。社会财富因为对外贸易的发达而迅速积累。收藏热源自统治阶级的尚文风气。其中最著名的收藏家及艺术家就是宋徽宗赵佶。 2. 明朝中期,资本主义萌芽使得统一的明王朝在百年战乱后重新富裕。考据学的兴起又促成了收藏古玩字画风潮的形成;因为书画家和收藏家纷纷崇尚古代的艺术,所以,收藏文物成了必然的行为。 3 清朝康雍乾三代,因为社会安定、国富民强及统治者的爱好而影响到了古玩艺术品的收藏;自康熙皇帝始,重视中原文化,保护历史遗存,为这个时期的收藏创造了土壤。热衷艺术追求的乾隆帝更是将收藏推向一个高潮,于是全民效仿。 4 最近一个收藏热是晚清民国时期。这是个特殊的乱世收藏时期。由于社会动荡,朝代更替,许多文物艺术品流散到民间,成为民众追逐的对象,而这次收藏热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掠夺东方艺术品的西方人引起的。收藏行为已然以一种纯粹的市场经济现象展现,艺术和收藏价值成了艺术品能不能卖上好价格的主要参照条件。 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国家日趋富裕、民众基本实现小康,收藏热潮又一次轮回,加上无处不在的媒体推波助澜,收藏书画古玩等艺术品似乎已成了全民运动。相对自由的艺术品贸易,使得艺术品经济价值被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准之一。 三,艺术品价格认定的特殊性 前文所言,艺术品的价值是个综合概念。我们价格评估人员所要掌握的主要是艺术品经济价值中的价格部分。由于艺术品产生的特殊性,其价格与社会必要劳动条件、劳动效率、劳动强度(即劳动成本)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判断一件艺术品的价格,不应按照一般商品的价格构成规律决定,而只能在特定时间、特定环境下作出相对的判断。 诸多决定艺术品价格的艺术、历史、经济等相关知识,则需要我们从业人员在平时工作

古董艺术品拍卖服务合同

【精品】古董艺术品拍卖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物品参加甲方艺术品展览及指定的大拍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物品(详见合同附件)参加甲方艺术品展览或指定的大拍活动,甲方为乙方的物品参加拍卖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参加拍卖的次数形式是: _______ 次;按照以上的拍卖形式,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自签订本合同起至 ________ 年_____月____ 日。服务期间内乙方物品经拍卖成交或参加拍 卖达到约定次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三、服务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基础服务费(即展览展示、图录、宣传、推广、委托上 拍等服务费)人民币 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物品一经展销或拍卖成交,乙方应再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具体金额为乙方物品拍卖成交额的 8%;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各自实际所得依法缴纳税费,乙方物品成交后的实际所得由甲方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服务费用的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物品一经成交,甲方在收到买方的成交款后即可从该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及乙方应缴税费。 2、乙方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已经成交,在买方向甲方支付全额成交款的一个月后的周三将 拍卖及展销交易收益扣除佣金和其他应计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在乙方物品成交后一个月内如购买买受人对所买物品有异议要退货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本次成交的款项如数退还给 买方,具体事项由甲方办理。 3、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基础服务费。 五、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有依法缴纳税费的义务。 2、甲方应该将乙方物品的相关资料录入甲方数据库,并通过互联网或媒体进行必要宣传;甲方有权自行制作乙方物品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且有权依法使用。 3、甲方有权力自行安排乙方物品预展的时间、参加拍卖的时间、撤场的时间等事宜。 4、甲方为保证服务期间乙方物品的安全、避免混淆,将使用加盖指模的方式对乙方物品进行 更加稳妥的识别。凡乙方办理服务业务的,可以在合同、照片和物品上加盖指模,以供撤场时识别。 乙方未加盖指模的,不得在物品撤场时或撤场后向甲方就物品的任何细节问题提出异议。 5、甲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权力要求乙方配合。 6、甲方有权力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7、甲方决定是否为乙方的物品提供上拍服务,乙方确定其物品的成交底价,对符合上拍条件的甲方应当委托拍卖公司安排乙方物品参加指定的拍卖,具体参加的拍卖时间、地点由甲方指 定为准。 六、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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