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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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法教学大纲

国际组织法教学大纲

法学院江国青

【内容提示】人类都是在群体中生存的。从氏族发展到部落,终于产生国家,这是一个飞跃;由于国家交往而形成国际社会,在国际活动中又产生国际组织,这又是一个飞跃。有国家,有社会,就有法。国际组织法,就是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组织法是现代国际法一个非常重要的新的分支。

作为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新分支,国际组织法在国际法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际组织法律制度一般包括国际组织基本文件、成员资格、组织机构与职能范围、活动程序、财政和预算、争端解决制度和法律人格等具体内容。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政府间组织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联合国组织,在现代国际法中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协调专门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各国行动的全球性中心,而且是谋求国际社会集体安全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中枢。任何当代国际法律问题,几乎都与联合国有关。本课程的内容主要涉及: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专门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

本课程为选修课,共36学时(其中正式授课34学时,复习2学时)。

第一章国际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4学时)

1、概念

国际法中所说的国际组织,是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这是指严格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但是,若广泛地从一般意义上说,凡是两个以上

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都可以称为国际组织。虽然,国际组织不论是政府间的还是非政府间的,都是一种越出国界的跨国机构,但两者在国际法上的性质是显然不同的。

2、特征

综观国际实践,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虽然有些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等,由于对经济、社会等部门负有广泛国

际责任而允许某些非独立国家的政治实体参加为准成

员,但是这种组织的主要参加者仍然是国家。而且,这

种准成员的权利往往受到一定限制。

第二,组成国际组织的国家是国际组织所有权力的授予者。国际组织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不能违反国家主权原则而

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任何事项。国际组

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国家之上的组织,更不是

世界政府。

第三,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国家是主权的因而是平等的。在国际组织内,各成员国不论大

小强弱,也不论其社会、政治与经济制度如何在国际法

上的地位原则上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如轮换制、

一国一票制等。

第四,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国际

组织的主要机构、职权、活动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与

义务,都应以基本文件为依据,不能超越基本文件所规

定的范围。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成员国,非经非成员

国同意不能为其创设权利或者义务。

3、现代国际组织的类型

现代国际组织名目繁多,宗旨不一,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

——一般政治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前者具有较广泛的职能,是以政治、经济、社会等活动为主的组织,如联合国、非洲联盟等;后者则只具有较专门的职能,是以某种专业技术活动为主的组织。

——世界性与区域性组织:前者不问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素如何,是对一切国家开放的组织;后者则是某一地区国家参加的且职权以该地区为限的国际组织;

——政府间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临时的与长设的、与联合国有关和无关的国际组织等。

4、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

(1)国际组织数量在爆炸性增长:据国际组织年鉴(1997-1998)的统计,全世界各种大小的国际组织

已达45,000多个,其中政府间组织有6,000个,

非政府间组织约39,000个(1907年时,全世界总

共只有213个国际组织,其中政府间组织只有37个)。

中国从1971年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之后,积极参

加国际组织的活动,20世纪90年代,参加的国际组

织已有600多个,其中政府间的国际组织70余个。

(国际组织与地缘政治)

(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包罗万象,可以说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专业组织在活动。

(3)国际组织的区域化与专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国际组织间的协调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本身的边

缘化与改革问题。

第二章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4学时)

1、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确定

国际组织对外开展有效活动的基础是在其活动范围内占有必要的法律地位,而这种地位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这种法律人格的来源有:

——授权说

——暗含权利说

——实体法的发展

2、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范围

——缔约权

——诉讼权(在成员国国内法院)

——使节权

——豁免权

3、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有限性与特点

——与主权国家的区别(有限性)

——职能性特点

——国际诉讼权利的限制:只能在国际法院请求发表咨询意见

以上特点进一步说明了国际组织的国家间性质。

第三章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4学时)

1、成员资格的分类与取得

——原始成员与纳入成员

——正式成员与联系成员(准成员)

——观察员:没有投票权,参与程度比联系成员更有限

——香港、澳门参加国际组织的问题:作为正式成员(如世界贸易组织);作为联系成员(如国际海事组织);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如国际劳工组织)

——台湾问题:(1)奥运会模式(中国台湾或中国台北);(2)台湾与世界贸易组织(以中国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义作为一个单独关税区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参加;“我先台后”的原则与程序);(3)世界卫生组织:台湾要求以台湾的名义参加,否则

它扬言要进行公民投票;(4)台湾参加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联合会的支持组织“政府咨询委员会”(the Government Advisory Committee)的国际法问题。在该组织中,台湾的顶级域名为TW,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能否在中国开会)

2、成员资格的丧失

第一,开除。一成员国如严重或屡次违反组织章程,则有可能遭到被除名的后果。如1954年捷克斯洛伐克因拒绝履

行财政义务被世界银行除名,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第二,中止权利。如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会籍一度中止,以及联合国宪章第19条的规定等。

第三,退出组织。指成员国主动退出某一国际组织,但通常也有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提前通知等)。如美国、英国

和新加坡退出教科文组织。

第四章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

(6学时)

1、全体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成员和联系成员的代表

组成,通常都赋有广泛的职权,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代表的数量限制(1-多名不等)

——代表的资格要求(特别是一些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三边结构(资方(经委)、劳方(全总)和政府(劳动部))

2、理事会——执行机关。是一个参加成员有限的机关。如安理

会由15个成员组成;经社理事会由54个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一般由大会选举产生。有的国际组织规定所有成员在理事当选资格上具有平等权利;而另一些却要照顾某种特殊利益,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地域分配原则。

3、秘书处——行政机关。每个国际组织都有一个处理日常行政

事务的机关,通常称为秘书处。但万国邮政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称为国际局等。秘书处一般由秘书长(总干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与大会和理事会的成员不同,他们不是各成员国的代表,而是一批以个人资格任职的国际文职人员。

——秘书长(总干事)及其选举:联合国成立之初,有人曾建议将联合国的行政长官称为执行官长(the Executive Head),但苏联等国家反对,以避免将联合国理解为超国家机构。历届秘书长也都加强联合国及自己的权力,但都没有多大作为,在这方面,加利和安南均遭受了很大挫折。这使人们再次认识到秘书长就是一种管家的作用,而不是主人,联合国的真正主人是各成员国。

联合国秘书长的选举与任命;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所有职员由总干事任命。

——其他工作人员的招聘与任用

——秘书处的国际性质:国际公务人员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他们的国际性质(international character)。保证秘书处工作人员国

际性质的法律规定在联合国宪章和各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中都有明确规定。联合国宪章第100条有两项规定,第一项要求秘书长及工作人员于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的训示,并应避免足以妨碍其国际官员地位的行动,秘书长及工作人员专对本组织负责;第二项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责任的专属国际性质,决不设法影响其责任的履行。但一般来讲,“国际”忠诚与国家“忠诚之间也并不一定始终存在着必然的矛盾。

第五章国际组织的决策程序

(6学时)

国际组织的决策程序不但构成其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和方式,而且也直接影响着该组织的活动性质、工作效率及其发展前景。

1、投票权分配制度

——一国一票制: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加权投票制:指某些国际组织按照成员国实力的大小、责任和贡献的多少而分配投票权的方法。最典型的是布雷顿森林模式:在理事会中,每个成员各享有500个(以前为250个)基本投票权。此外,则按各成员国在基金或世行所占的份额或特别提款权,以每10万美元或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的方式计算加重投票权。是一种基于国家实力的投票权分配制度。

其他国际组织也有类似制度,如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中的发达国家、

石油输出国组织国家和接受援助的三类国家各享有1/3的投票权(1800个),但接受援助的国家数目最多;欧洲共同体组织章程中关于欧洲议会席位的分配;以及安理会中的否决权等。

2、表决制度

——一致表决制:充分尊重国家的主权与平等,但也有其局限性,涉及国际组织的效率与民主问题;

——多数表决制:简单多数与特定多数

——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1)概念:一种不经过投票的决策过程;(2)历史发展:1964年联合国大会有关苏联和法国拖欠联合国会费后,是年第19届联大开了一届不投票的会议;以及此后的发展;(3)利弊分析。

第六章联合国

(6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政府间组织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的联合国组织,在现代国际法中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协调专门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各国行动的全球性中心,而且是谋求国际社会集体安全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的中枢。任何当代国际法律问题,几乎都与联合国有关。对联合国法律制度的了解,有利于进一步理解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基本性质与特征。

一、联合国成立的背景

1、第二次世界打战与联合国

2、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

3、联合国家关于国际组织的会议

4、《联合国宪章》与《国际联盟盟约》的比较

5、《联合国宪章》的解释与修改问题

二、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

1、概述

2、联合国的宗旨

3、联合国的原则

三、联合国的会员国

1、联合国会员资格的取得

2、联合国会员资格的丧失

3、联合国会员国的普遍性

四、联合国的组织结构与职权

1、大会

2、安全理事会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4、托管理事会

5、国际法院

6、秘书处

7、联合国的法律地位

五、联合国的改革问题

第七章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专门性国际组织

(4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理解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专门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基本体制,了解区域性与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基本掌握普遍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一般联系及其相互作用和影响。

一、区域性国际组织

1、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2、各洲区域组织

——美洲的区域组织

——亚洲与太平洋的区域组织

——非洲的区域组织

——欧洲的区域组织

二、专门性国际组织

1、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兴起

2、现代国际组织体系中的专门机构

三、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与基本体制

1、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

2、专门机构的基本体制

四、专门机构的分类与职能

五、区域性与专门性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

教材与参考资料

1,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第5版。

2,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江国青著:《联合国专门机构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A. LeRoy Bennett & James K. Oliv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rinciples and Issues, Prentice Hall, 7th ed., 2002.

6,Philippe Sands and Pierre Klein, Bowett's Law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Sweet & Maxwell, 5th ed., 2001.

[思考与练习]

1. 何谓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可分为哪些类型?与国际民间组织相比,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哪些基本的特征?

2. 何谓国际组织法?概述国际组织一般制度的基本内涵。

3. 概述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说明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国际关系中的具体表现与特点。

4. 试说明联合国法律制度在现代国际法中的独特地位。

5. 联合国有哪几个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是如何组成的?它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6. 安全理事会的组成、主要职权与表决程序是什么?试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法律依据。

7. 何谓专门性国际组织及联合国专门机构?

8. 何谓区域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如何处理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关系?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17 总学时:48学时(实验12课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必修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民法学、商法、国际公法、国际贸易等。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是以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课程。在掌握我国有关贸易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接触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了解调整贸易活动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异同,作为进行涉外经贸活动的必修课程。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注重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难点和重点,理论联系实际。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本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运用案例教学激发学习兴趣和启发学生积极进行思考。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 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要点、重点及难点。 大纲正文 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述2学时 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发展。 重点难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二、国际贸易法的特点 三、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四、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三、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复习题:论述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6学时

试论国际组织的造法功能

试论国际组织的造法功能 ——以联合国为视角 经济管理系经济学0941 王蓓盈 摘要: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逐步完善,国际组织发展崛起的相当迅速,日益成为国际舞台上的重要角色,其中尤其以联合国为例,其在国际法的制定活动中占有相当大的地位,对国际之间的秩序维护和交流沟通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主要从初学者角度分析国际组织造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简单预测国际组织造法的未来走向。 关键词:国际组织;联合国;造法;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组织的定义。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以促进国际合作与理解为目标的多国机构。详细来说,就是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该联盟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成立,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一套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随着全球一体化意识的日益加强以及人们对相互合作的国际关系的依赖程度的加深,国际组织自二战以后的得到了惊人的发展,其在国际事务中作用的加强以及在国际规则制定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无不体现出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越来越明显的规范功能。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际组织的造法功能。鉴于国际组织的数量繁多,笔者选择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为角度,展开对国际组织造法功能的论述。 一、国际组织造法的必要性 (一)国际组织的无政府状态 虽然国际社会上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各类国际组织,但毫无疑问的是目前的国际体系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下。如同一个国家,在国内政府宏观调控的统治管理下,社会体系合理而有序的运行着,而国际社会恰恰缺少这样一个统一的政府,没有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以实现对全社会的统治和管理的机关。而其关键原因就在于国际政治社会的组成部分之间是平等关系,换而言之,国与国之间是平等关系,谁也无权指挥,谁也不用服从谁。所以,国际社会的的最大特点就是分散的和无政府的。而作为战后国际社会中出现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也不能免俗。虽然其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最为健全,但在具体执行时还是根据相互需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协调为主要行事依据的。所以才会发生美国小布什政府无视联合国不准向伊拉克发兵的决定,一意孤行向伊拉克发兵。

国际组织考试重点

国际组织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 是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为共同对付西方石油公司和维护石油收入而成立的一个国际组织。成立于1960年,目前有12个成员国。OPEC旨在通过消除有害的、不必要的价格波动,确保国际石油市场上石油价格的稳定,保证各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稳定的石油收入。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与世界银行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 3.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简称“亚太经合组织”,是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最有影响的经济论坛和全球最具活力的经济合作组织之一。1989年APEC正式成立。其核心目的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和繁荣,加强亚太地区联系与合作”。 4.世界银行(World Bank) 是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的简称,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其一开始的使命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的重建。今天它的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5.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缔结的军事政治同盟条约。作为军事政治集团,北约的宗旨是:成员国在集体防务和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共同努力,通过政治和军事手段,促进欧洲——大西洋地区的民主、法治和福利,保卫成员国的自由与安全。“集体防御”的原则是北约的基石。 6.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 EU) 简称欧盟,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3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国际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发达国家间投资的双向“对流”仍是国际投资的主流,但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持续上升;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亚洲地区与拉丁美洲已成为国际投资趋向的热点。 三、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一)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 (二)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意识环境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与作用 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一方面资本具有固有的消极性,它唯利是图,不会顾及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方面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又具有积极作用,资本输入国通过利用外资可以解决国内资金困难,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提高国内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改造老企业,建设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型企业,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改善国际收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二)国际条约(三)其他渊源1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2国际惯例三、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是由其客观基础——国际投资关系的统一性决定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主体不仅有位于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而且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而构成了多层次、立体交叉的统一国际投资关系。 第三节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是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互利是指相互关系中

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知识点

《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知识点 专题一各具特色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1、了解国家的性质 国家的性质即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表明政权掌握在什么阶级手中,什么阶级是统治阶级,什么阶级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因此判断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志是看国家政权掌握在什么阶级手中,实行的是为哪个阶级服务的政策。 注:划分国家类型的依据是国家性质。 2、理解XX与专政的关系 (1)专政:是指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即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权力,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国家的根本职能。 (2)XX:XX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实质是在统治阶级X围内,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实现国家职能。XX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世界上不存在着超阶级的XX。 (3)XX与专政的关系(区别和联系) 两者相互区别、相互对立,XX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 两者相互依存,共同体现国家性质。XX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XX的保证。 3、说明国体和政体的关系 (1)国体即国家性质,反映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即国家管理形式,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2)国体与政体的关系:①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一定的政体来体现;②政体体现国体,并服务于特定的国体,适当的政体能够巩固国体,不适当的政体会危害国体。③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 4、了解代议制的含义:就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代议制本质上是一种间接XX,也是现代XX政体的共同特征。代议制充当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政治纽带,成为现代XX政体的共同特征。 5、了解XXXX制和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和总统制 ⑴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及其职权X围看,现代国家大致有两种基本管理形式,即XXXX制与君主立宪制。 ①XXXX制含义及表现:XXXX制,是同君主专制相对立的政体是遵循XX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XX政体。其主要表现是,在XXXX制国家中,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都是经过选举产生的。 ②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由世袭的君主担任,但在宪法框架内,君主的权力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⑵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看,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分为四种形式,即议会制国家、总统制国家、半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制国家。 ①在议会制国家,政府总揽国家的行政权力,向议会负责。政府以议会为基础产生,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当议会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时,政府必须集体辞职,或由政府首脑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选举,根据新的议会选举结果成立新的政府。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015703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学 英文名称: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课程类别:专业课 学时:48 学分:3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 二、课程简介 1.中文简介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冲突法制度、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2.英文简介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nd borderline 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s one of the key courses of the legal science and is designed for the full-time four-yea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 The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basic system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al law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law system.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nd solve the conflict ofl laws with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s. The conten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e general survey, such as the concep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flict rules, applicable law, the general issues of the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real rights, obligations,marriage and family,succession,maritime affairs,negotiable instrument,bankruptcy,IP,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s.

国际组织法

第八章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联合国大会:职权最广泛的审议和建议机构 安全理事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 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部门 联合国专门机构:根据政府间协定成立的,并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全球性专门国际组织。它们是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订有关协定。 区域性国际组织(regional organizations):是指在相同地域内的国家或者虽不在相同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 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区域性国际组织处依

据其宗旨和职权范围,可以分为一般性区域组织和专门性区域组织。 雅尔塔方式:即“大国否决权”(是当时社会现状的产物)。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表决权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意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再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权”。为了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性办法或区域性机关提交解决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简答题 1、试述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政府依据国际法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间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特征:A、是国家间的组织;B、是国家为了国际合作而建立的;C、依据国家间协议而创立;D、设有常设性机构E、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有限的或者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

(完整版)国家与国际组织常识专题复习(试题分类汇总)

2010一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二政治(选修)专题复习 ——选修Ⅲ《国家与国际组织常识》 1.材料一:英国是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按照惯例,议会大选后,即由国王召见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组阁。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执政,渐成固定模式。 材料二:在2010年5月举行的英国议会选举中,没有一个政党在议会赢得半数以上议席。经过艰难磋商,保守党与自民党最终达成联合执政协议,保守党领袖⑵⑵梅伦随后前往白金汉宫,接受女王任命,出任英国新首相,英国出现了战后首个“联合政府”。 ⑴在英国的政体中,国王、议会和内阁分别具有怎样的地位? ①国王只是一个“虚位元首”,真正的国家权力掌握在议会和内阁手中;(1分) ②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1分) ③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从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2分) ⑵请运用国体和政体关系知识,说明“联合政府”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英国政体的根本改变。 ①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2分)英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2分) ②适当的政体能够巩固国体。(2分)联合政府的出现反映出英国政体的运行方式发生了一定改变,但这种变化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国体和政体,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2分) 2.2010年5月6日,英国议会选举诞生“无多数议会”。经过5天艰难磋商,议会中第一大党保守党最终争取到第三大党自民党的支持,达成联合执政协议。保守党领袖卡梅伦随后接受女王任命,出任新首相,组建新内阁。战后英国首个“联合政府”诞生。 2010年10月9日至16日,应全国人大中英友好小组邀请,英国议会跨党派中国小组代表团访华。10月13日,中英议会定期交流机制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体制模式。 ⑴阅读上述材料,简要分析说明英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结构特点。 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2分)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1分)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从议会产生,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2分)国王是“虚位元首”,名义上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形式上有权任命首相。(1分) ⑵请比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英国议会制度的共同点和本质区别。 共同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英国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制度。(2分)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国家教育部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必须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当今中国,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专业必修课。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经济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后续课程主要有海商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五)教学目的: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它的基本理论和各个领域具体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国际经济法学实践性很强,教学过程中,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做到了通俗易懂。 、日常的讲授应着重于重点的归纳、难点的剖析。建议作业以综合练习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重视基础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学生要最终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必须以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内国际法的基本规定为前提。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注重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重视教学案例对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作用。在实践中要灵活应用已经掌握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六)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

(表格)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考点解读

(表格)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考点解读

2 专题一: 各具特色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 家 的 本 质 (1)含义和本质: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属性,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 (2)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 (3)职能:国家的根本职能是政治统治职能,国家也有社会管理的职能,同时国家职能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 (4)民主与专政的关系 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专政是指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即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权力,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国家的根本职能。所有国家都是一定阶级对其他阶级的专政。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其实质是在统治阶级范围内,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实现国家职能。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服务与统治阶级的。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 民主与专政相互依存,共同体现国家的性质。凡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必然包括一定阶级的民主,同时也包括对其他阶级的专政。 (5)国体和政体的关系 区别:国体,即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它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政体即国家管理形式,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联系:国体和政体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①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一定的政体并服务于一定的国体,适当的政体能够巩固政体,不适当的政体会危害国体。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实现政治统治、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必须要采取某种形式组织政权机关。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根本利益,总是力求采取最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②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渊源、文化传统、人口素质、发展程度、外来势力的影响,同样的国体也会采取不同的政体。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法律实务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Practice 课程类别:限选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随堂考查 先修课程: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投资法律实务课程主要研究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资本输出输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规律和影响等重要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主体,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英文简介: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s a branch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 main research of the course is about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studying the rules and influence of capital input and output. The main contents include: the bas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nterprise form,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o on.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课程性质:国际投资法律实务是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重要学科,通过对国际投资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法律规则,为将来从事国际投资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理论研究奠定相应的专业基础。本课程为专业教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 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掌握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培养其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处理国际投资或外商投资实务中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三章 国际投资主体

第三章国际投资主体 第一节国际直接投资主体----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构成要素及其特点 (一)构成要素 跨国公司的概念众说纷纭,但对构成要素达成一致,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1、是一个工商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不论其采取何 种法律形式经营,也不论其在哪一个经济部门经营。; 2、在一个决策体系中经营管理,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决策中心采取一致决策和共同战略; 3、个个实体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联系起来,其中一个或多个实体有可能对别的实体施加重大影 响,特别是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本教材认为:跨国公司是指依赖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销售活动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一般由设在母国的母公司和设在国外的子公司构成。 (二)特点 1、生产经营活动的跨国化。---基本特征 实行生产资料支配权在国际范围内的高度集中与生产单位在世界各地广泛分布相结合的原则。2、实行全球性战略和集中管理。 3、公司内部一体化原则 以母公司为中心,把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统一为一个整体。所有的国内外子公司或分支结构的经营活动都必须服从总公司的利益,在总公司的统一指导下,遵循一个共同的战略,合理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及各种资源。根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司业务性质、产品结构、地区分布、风险程度等在全球范围内实行统筹安排。 一体化的具体内容: (1)生产一体化: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各个子公司充分享受总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技术、人员等。 (2)新技术和新产品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根据各自的特点,统一安排新技术的研发,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和推广,关键性高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集中于总公司。 (3)营销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共享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储运设备、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 (4)采购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实行统一采购,以利于形成一定的垄断。 (5)技术人才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人才灵活流动,充分发挥人才优势。 (6)财务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即时融通资金,以降低财务费用,减少税收支出。 4、跨国公司具有无限的向外扩扩张能力。图3—1 二、跨国公司的发展状况 (一)早期雏形 (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跨国公司 (三)战后到20世纪90年代的跨国公司(68-69自学) (四)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跨国公司 当前全球拥有6.5万家跨国公司,控制着8.7万家外国公司。2001年的销售额为19万亿美元,是同时期出口额的2倍。对外投资存量从1990年的1.7万亿美元上升到6.6万亿美元。 跨国公司的国外分支机构目前分别占全球GDP的1/10和全球出口的1/3。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

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

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 1.各具特色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1)国家的本质 国家与国家性质 基本含义:国家的阶级本质;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决定因素: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 根本标志:国家政权掌握在什么阶级手中 类型划分: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等 专政与民主 民主和专政都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在国体方面的具体体现。 民主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另一方面,民主与专政又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 国体与政体 ①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一定的政体来体现;政体体现国体,并服务于特定的国体.适当的政体能够巩固国体,不适当的政体会危害国体. ②政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国体相同的国家不一定采用相同的政体.地理环境,历史渊源,文化程度,人口素质,发展程度等都是影响国家管理形式的因素. (2)现代国家的管理形式 代议制 代议制是指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是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是议会,所以资本主义代议制又称议会制。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 ①民主共和制的基本特征,即是遵循民主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民主政体,其主要表现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

②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为世袭元首,但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不同程度的限制的政体形式.君主立宪制又有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种具体形式. 议会制和总统制 ①议会制(又称内阁制,议会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政府总揽国家的行政权力,向议会负责;政府以议会为基础产生,政府首脑一般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和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政府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②总统制: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总统不仅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而且直接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3)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 民族和国家 含义:民族是人类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共同。(并非所有民族都同时具有以上四个特征) 任何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民族组成 任何国家都是有一定的民族组成的,由单一民族国家,也有多民族国家 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国家的组成单位,是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获自治区域.单一制国家的特征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 联邦制国家的特征是:联邦制国家的组成单位,是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政治实体.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权限范围由联邦宪法规定,各自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相互不得任意干涉. 国家主权 维护民族团结,就要不断增强包括各民族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就要坚决反对任何外来势力的入侵或占领,坚决反对分裂国家的行为 (4)国际组织概观 国际组织及其分类 地位: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组织的迅猛增加,适应了新科技革命带来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适应了当代世界多极化趋势的需要,体现了对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的关注. 2,分类:(记忆各种组织的典型代表) 按照成员的性质,可以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照地理范围,国际组织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教学大纲

《国际组织》教学大纲 课程中文名称:国际组织 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课程号:305020172-01 课程属性:专业必修课 开课学期:秋 总学时:36学时(课堂授课学时:36学时;实验学时:0学时) 学分:2 先修课程:国际关系史、国际关系学或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理论面向对象:国际政治专业及对此有兴趣的学生 开课院/部(室/所):政管学院/国际政治研究所 一、课程教学目标: 本课程是国际政治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主要讲授国际组织的产生、特征、分类、运行机制及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有关的国际组织的理论等内容。二战后至今,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日益崛起,已经形成了规模庞大、数量众多、领域多样的跨国体系,在成员结构、决策程序、机构运行、规章制度等方面日益完善,成为在国际社会扮演重要角色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对国际关系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特影响。因此,了解和认知国际组织已是国际政治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就中国来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自身实力和国际地位的上升,中国越来越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国际组织在中国总体外交战略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国际组织不仅为中国提供了多边外交的主要舞台,成为中国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场所,而且也是中国运筹与其他国家关系、与世界其他国家相互交流与合作的不可或缺的平台。特别是在中国快速发展的今

天,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复杂,中国自身的发展需要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中国肩负的国际责任也更加繁重,这些都需要我们更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利用国际组织这一重要的渠道来缓解压力与矛盾、维护国家利益和实现国家的战略目标。因此,加强对国际组织的全面了解和认识,积累国际组织方面的基础知识,培养相关人才,进行相关研究,也是国际政治专业学生学习、丰富自身中国外交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 当然,通过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分析相关问题的能力,丰厚自身的专业素养更是本课程希望达到的目标。 二、课程教学内容与单元学习目标 知识单元1:第一章基本理论 参考学时:6学时 学习内容: 第一节概念 国际组织在概念上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来说,凡是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政党、民间团体、个人基于特定的非赢利性目的和任务,以一定的协议或法律形式而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都可以称为国际组织。而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是由其成员国政府,为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特定目标,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立的一种常设体系或机构。这一概念指的是严格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第二节特征 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有着这样几方面的特性: 第一,多国性。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由多国成员构成。无论何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其成员的法律地位虽然会存在着巨大差异,但任何一个国际组织,其成员的来源必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国际组织的成员可以是国家政府,也可以是民间团体,还可以是个人,但不可能都来自一个国度;二是活动领域和作用范围一般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具有跨国性。国际组织是一种以国际合作与理解为目标的跨越国界的机构,国际舞台是其开展活

《国际经济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以 A B C D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转让方式不包括 A B C D 、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货币提取国为 A B C D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以下各种方式中,参加贷款银行不能直接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是 A B C D

2、下列哪几项属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内容?( ) A、国际借贷关系的法律制度 B、跨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 C、国际证券投资的法律制度 D、跨国银行管制的法律制度 3、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涉及到的收费包括( ) A、管理费 B、代理费 C、承诺费 D、杂费 4、国际项目贷款可能涉及的风险有( ) A、建设和完工风险 B、经营风险 C、市场风险 D、政治风险 5、为了防范国际项目贷款风险而需要签订的协议有( ) A、完工担保协议 B、借贷协议 C、先期购买协议 D、提货或付款协议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1分) 2、(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1分) 3、(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1分)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国际经济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9分(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错]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是( )的三个方面主要内容之一。 ? 1.2 [单选] [对] 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以( )为中心的战后国际货币体系。 ? 1.3 [单选] [对]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转让方式不包括( )? 1.4 [单选] [对] 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货币提取国为 ( ) ? 1.5 [单选] [对]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以下各种方式中,参加贷款银行不能直接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是( ) ? 2.1 [多选] [对] 特别提款权可以用于( ) ? 2.2 [多选] [对] 下列哪几项属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内容?( ) ? 2.3 [多选] [对] 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涉及到的收费包括( ) ? 2.4 [多选] [对] 国际项目贷款可能涉及的风险有( ) ? 2.5 [多选] [对] 为了防范国际项目贷款风险而需要签订的协议有( ) ? 1.1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2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3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4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5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考点整理

《国家和国际组织》考点梳理 阶级性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2)国家的性质,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它表明国家政权掌握在什么阶级手中,什么阶级是统治阶级,什么阶级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 (3)国家的构成要素: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都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4)国家类型(按照国家性质划分):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5)国家的含义: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 (6)国家的根本职能:政治统治职能。 职能。 专政: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权力,强制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意志。 两者关系: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民主与专政相互依存,共同体现国家的性质。凡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必然包括一定阶级的民主,同时也包括对其他阶级的专政。 国体,即国家性质,它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即国家管理形式,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 (2)二者的联系: 国体和政体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和政体构成了国家制度。 ①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一定的政体服务于一定的国体。适当的政体能够巩固国体,不适当的政体会危害国体。 ②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渊源、文化传统、人口素质、发展程度等的影响,同样的国体也会采取不同的政体。 (3)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国家大都实行专制政体,现代国家大都采用民主政体。 资本主义的民主政体比较完善和成熟,但其国家性质决定了不可能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存在的必然性:①一方面,只有公民广泛参与,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体。 ②另一方面,不可能全体公民都经常性地直接管理所有国家事务。 口素质、发展程度等的影响,同样的国体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 (2)国家管理形式的分类: ①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及其职权范围来看,现代国家大致有两种基本形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17 总学时:48学时(实验12课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必修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民法学、商法、国际公法、国际贸易等。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 本课程是以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课程。在掌握我国有关贸易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接触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了解调整贸易活动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异同,作为进行涉外经贸活动的必修课程。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注重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难点和重点,理论联系实际。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 本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运用案例教学激发学习兴趣和启发学生积极进行思考。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 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教学要点、重点及难点。 大纲正文 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述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发展。 重点难点: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二、国际贸易法的特点 三、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四、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三、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复习题:论述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与惯例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重点难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它几种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产生与适用范围 二、《公约》的结构 三、《公约》的法律地位 四、我国对《公约》的态度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其它几种国际贸易惯 复习题: 1、简述《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我国对《公约》的态度。 2、比较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0学时(实验4)本章讲授要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不可抗力与免责。 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不可抗力与免责。 难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念、特点 二、成立要件 (一)要约 (二)承诺 第二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第三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确定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意义 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三、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四节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根本违反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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