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

准的通知

【文 件 号】豫劳社工伤[2006]7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12-06

【实施时间】2006-07-01

【时 效 性】有效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郑州市16694元

开封市10121元

洛阳市14641元

平顶山市14536元

安阳市13423元

鹤壁市12044元

新乡市10604元 焦作市12407元 濮阳市14512元 许昌市10684元 漯河市10270元 三门峡市13649元 南阳市11819元 商丘市10197元 信阳市10115元 周口市8051元

驻马店市9494元 济源市11747元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

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纠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劳人仲案字【2015】0467号 申请人:杨二伟,男,汉族,份证号码41198705012018,住址:河南 省民权县尹店乡杨城村。 委托代理人:邹超、边伟刚,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叔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成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沈庄前街36号楼2号院17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东,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青山变速器分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十五大街以东、航海东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明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伟中、孙鸣星,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杨二伟与被申请人河南成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青山变速器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15 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 理此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邹超,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卫东,第三人约委托代理人孙鸣星,邓伟中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3年3月,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往第三人处工作,未 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 右脚掌,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几伤残。被申清人与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仲裁请求:1、彼申请人支

付经济补偿金2074 元;2、丈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666元、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297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96元;3、支付住院伙食 补助费1350元;4,支付交通费500元;5、支付鉴定费300 元;6、第三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被申情人已经支付。申请人所要求的交通费不完全属实。被申请人不清楚关于鉴定费的情况。 第三人答辩:同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本委查明:1、201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往第人处工作。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1784元。2013年,郑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8.5元/月。2、2013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工时被碰伤右脚脚掌。2013年8月2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3】020009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右足第二路骨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9月9日,郑州市劳动局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由请人伤致等级为: 玖级。3、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因被申请人 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4、申请人受伤后,先后于2013年4月24日至5月10日、2014年4 月23日至5月4日,在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住院治疗28天。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称已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子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5、申请人未提供鉴定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1、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 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2月、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的具体措施。 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辖区内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构成,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管理、工伤认定、业务经办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确定、调整、发布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费率等工作。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次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该单位向职工、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6.5 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04.11.22 ④.《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⑨.《职业病防治法》2017.11.5 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3]5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和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除了国家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之外,不少地方政府也会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作为某些事情的具体处理依据,而工伤保险条例便是其中之一。那么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怎么规定的?工伤范围有哪些?下面,就让律伴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怎么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习学生受伤同样有 补助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河南省10月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习学生受伤同样有补助以后,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除了将受到查处外,还可能拿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学生实习因工受事故伤害也可获补偿;见义勇为工亡的,将发60个月补助金。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习受工伤可获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往往以实习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但不为实习生买工伤保险,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因工受到不同伤害后,单位也不对实习生进行补偿。 《条例》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必须为农民工参保

《条例》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金。这里的“职工”有进一步解释,即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这一规定说明农民工也包括在职工范围内,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不买工伤保险吊销安全许可证 根据《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工亡发60个月补助金 如果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发的工亡补助金,将与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要交多少钱 工伤保险已经非常的普遍,基本上每个单位都会给自己的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只是很多的员工不知道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看看招商信诺的专家是怎么说的?来看看吧。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

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金融保险)河南省工伤保 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壹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壹日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壹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和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且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第十条省、省辖市建立俩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三、上述材料中,如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由经办机构自行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非必要);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未享受过公伤待遇的证明(非必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订。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工作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认证范围。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退休不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职工补充养老金人员、领取财政补贴人员、领取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关于认证组织。资格认证由市社保局和市医保局统一安排,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认证点具体经办,全市通查通验。 三、关于认证信息。各认证点在参保人员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时或首次认证时,收集其身份信息、居住地址信息、联系电话,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主动收集本辖区认证对象判刑、失踪等丧失领取资格信息,报本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认证对象住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到就近的认证点修改。 四、关于认证方式。以个人年度认证方式为基础,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认证。 (一)个人年度认证。认证对象自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每12个月到就近的认证点认证一次。供养亲属先认证后发放待遇。其中,长期生病住院的,可委托他人持认证对象居民身份证、?住院证明?到任一认证点认证;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他人到就近认证点申请预约上门认证。居住在本市以外

的,可通过当地的异地协查平台认证,也可向我市任一认证点提供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盖公章的?异地协查通知书?认证。国外或境外暂居或定居的,可向我市任一认证点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出具的?健在确认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认证。连续24个月未进行认证的,需向各认证点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出入境记录,各认证点实时上传证明资料后,由发放社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认证。逾期未认证人员,从次月起,市社保局和市医保局将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保卡使用。认证后由发放待遇的各社保经办机构恢复。社会保险待遇在次月补发,社保卡实时恢复使用。 (二)死亡人员信息月报认证。各认证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搜集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实时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停发社会保险待遇。 (三)信息比对认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安、民政、人口计生委、定点医院等部门提供的死亡、判刑、失踪等数据,经比对后及时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保卡使用。 (四)免当面认证。各认证点在充分掌握本辖区认证对象的情况下,确定免当面认证人员名单,经公示后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免当面认证人员不需每年到认证点当面认证。 五、其他事项。(一)对有骗取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按?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规定进行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贾翠平诉肇南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03)端民初字第751号(2003年9月18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肇中民终字第308号(2004年2月4日) 再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肇中法民再字第6号(2005年10月17日) 复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粵高法民一申字第738号(2006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字第179号(2009年4月24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贾翠平 被告(反诉原告):肇庆市肇南公司(以下简称肇南公司) 贾翠平2001年5月24日进入肇南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肇南公司亦没有为贾翠平交纳工伤保险费。2002年6月10日晚,贾翠平在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左大腿高位截肢。贾翠平从2002年6月11日至9月24日住院治疗103天,需陪护二人。贾翠平与事故责任方于2002年10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事故责任方赔偿贾翠平医疗费34391.20元、住院伙食费3150元、误工

费2803.5元、陪人费4662元、定残费300元、残疾补助费97195.56元、残疾器具补偿款156000元、抚养费15600元、交通费770元,共314872.26元。贾翠平当天已收到上述款项。2002年9月29日,广州市某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证明,认为贾翠平适合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单价为19600元,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4年。2002年10月18日至2002年11月15日,贾翠平在该康复中心住院28天,安装假肢,需陪人一人,支出假肢费36000元、住院费1680元、治疗费84元。2003年1月10日,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翠平为因工受伤。同年1月16日,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肇南公司和贾翠平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协商未果,贾翠平于2003年1月16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裁决:肇南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贾翠平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1430元及残疾退休金76200元。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肇南公司诉称:贾翠平享受了厂方提供的免费宿舍福利待遇后办理退宿手续,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判决贾翠平不为工伤,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贾翠平诉求判令肇南公司支付1个月工伤津贴5558元、首次假肢安装费37764元及至70岁11次的假肢安装费共339164元(11次×27400元/次)、18个月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504.94元、残疾退休金333613.62元(9670元/年×75%×46年)、6个月安家补助费

2018年河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河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8年河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 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 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 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 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

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 格认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认证工作坚持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便捷高效、规范准确的原则,不得采取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 第三条在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时,任何单位不得向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收取费用。 第四条认证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纳入各地人社部门统一规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认证对象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认证,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暂凭身份证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资格认证对象为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对象)。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机构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窗口)(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和各参保单位。 第二章资格认证的组织 第七条资格认证按照全省统筹、市州统一、县级组织、社区经办的原则开展。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和跨省、市、县在本县居住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各认证机构和参保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导下具体开展认证工作。 第八条各认证机构应使用《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协查认证系统》,并积极创造条件,将资格认证与管理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融管理于服务中,实行常态化认证。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不定期认证。 第九条认证对象应配合认证机构开展工作,自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每12个月认证一次。 第十条资格认证对象申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时,应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居住地址信息、联系电话、最近人像信息和指纹。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上述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协查认证系统》,并向资格认证对象发放认证须知。住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居住地认证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文号】郑政〔2004〕72号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200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郑政〔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 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民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埠企 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市)、区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市统筹。 在纳入全市统筹之前,县(市)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本县(市)标准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年7月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六条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七条第七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非在职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一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详见附件)。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1?3年可以浮动一次,具体标准由经办机构提出,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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