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本规范,但按照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四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

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证券公司进行基础金融产品柜台交易,应当遵守销售、交易基础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柜台交易,应当向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客观、全面地介绍该项交易的性质、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基础金融资产的状况,充分披露其与基础金融资产发行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第九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柜台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

金融衍生产品的柜台交易合同应符合协会对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设定手续;向投资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存放,不得违约动用。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柜台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交易结算。按照约定通过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柜台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资金划转应当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规定。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应当记录投资者柜台交易产品的持有及变动状况。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与柜台交易有关的信息,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时间内查询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柜台交易合同的内容、持有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状况。

第十三条协会按照本规范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日常监控。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将以下材料报协会备案:

(一)柜台交易业务实施方案;

(二)公司关于开展柜台交易的决议;

(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的说明;

(四)有关柜台交易业务规则;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其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自受理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协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方案进行评估。专家评估通过的,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备案的书面意见;专家评估未通过的,协会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向协会报备其进行柜台交易的相关业务信息。

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柜台交易月度报表,每年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会报送柜台交易年度报告。

发生可能影响柜台交易顺利进行、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协会,并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等。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协会对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

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规范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指证券公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根据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直接开展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签订协会发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涉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应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市场化、防范利益输送等原则。 监管安排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管理。 业务资格准入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人才条件、技术条件、风险偏好以及本公司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并考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但应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品交易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风控制度安排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制定完善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 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黄金、大宗商品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本办法所涉及场外期权业务是指在公司柜台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开展的除债券类、

利率类及外汇类远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 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所涉部门及相关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二)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自控、评估与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对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测和报告。 (三)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场外衍生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场外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管理需要参照执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第五条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本规范,但按照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四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

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证券公司进行基础金融产品柜台交易,应当遵守销售、交易基础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柜台交易,应当向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客观、全面地介绍该项交易的性质、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基础金融资产的状况,充分披露其与基础金融资产发行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第九条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柜台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1.06.22 •【字号】 •【施行日期】1991.06.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除本规则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 (1)证券,是指下列有价证券: 国家发行的各类债券。 地方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债券。 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 全国各地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其相关联的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2)上市,是指证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3)上市公告书,是指有关上市申请获准后需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告文件、协议计划及任何同等文件的汇编文件。

(4)发行人,是指依法发行有价证券法人。 (5)最近时期,是指以有关证券的上市公告书刊发日期为计算基点,发行人设立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度,发行人设立不到三年的为自设立以来的时期。 (6)最近期间,是指自最近会计年度结束以来的期间。 (7)主要业务,是指就一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其所运用的资产、或其产生的营业额、或其形成的损益占该公司上述相应项目总额的10%及10%以上的业务。 (8)股份,是指普通股及优先股份额。 (9)可转让股本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份凭证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凭证。 (10)股本证券,是指股份、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证书。 (11)可转换债务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的债务证券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12)专家,是指注册会计师、工程师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人士。 (13)专业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 (14)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设立的集中交易市场内,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 (16)主管机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7)证券商,是指属本所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 (18)受托买卖,是指证券商按委托人的要求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买卖证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在追究证券经纪业务法律责任方面,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经纪商与客户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 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 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非交易过户对于赠与情形,目前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存管合同》(一式三份)等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 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完成交易,不得自行对冲。 某证券公司在其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执业前,会进行专业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束时对其进行测试,这样可以防范的风险有合规风险和管理风险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证券交易的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草稿)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承销或代销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本办法备案。 前款所称私募产品包括: (一)根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由协会备案的私募产品; (二)证券公司通过协会专业评价申请设立的私募产品; (三)证监会或协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私募产品。 证监会规定必须审批的私募产品,应按规定报批。证监会未明确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应事先申请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私募产品的备案和日常管理。 市场监测中心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工作。 市场监测中心接受备案不能免除证券公司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地及时披露私募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产品的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发行、承销或代销的私募产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配合备案检查及对违反私募产品备案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业务,应当在私募产品的发起设立、变更、展期、清算或清理等环节,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业务的,由其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履行私募产品备案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备案行为加强管理。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于发行、承销或代销私募产品后5日内,将产品的发行、承销或代销情况、产品说明书、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交易规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交易规则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柜台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柜台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并结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柜台市场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参与上柜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柜台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柜台市场,是指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上柜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公司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 第五条上柜产品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交易场所、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 第六条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提供的交易客户端、富尊网或者到公司营业部柜台办理上柜产品的交易。 第七条上柜产品的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和转让。 第八条柜台市场处于发行期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代销的金融产品等柜台市场上柜的产品,投资者可在发行期间通过柜台市场进行认购。 第九条柜台市场处于开放期的产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进行申购、赎

回。 第十条柜台市场上柜转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代销的金融产品、私募债、权益类证券收益互换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进行报价转让和协议转让。 第十一条柜台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沪深交易所交易日的上午09:30至下午15:00。如有变更以公司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公告的休市日,柜台市场休市。 第三章上柜产品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投资者交易上柜产品,需持有符合柜台市场规定的资金账户和产品账户,并与公司签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客户协议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 第十三条投资者认购、申购和买入上柜产品前须保证资金账户内存有足额资金;投资者赎回和卖出上柜产品前须保证产品账户内持有足额份额。投资者在参与上柜产品的交易时,支付资金来源可以选择三方存管资金账户上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上柜产品的认购、申赎,其资金与产品份额的交收时间以上柜产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一般情况下,上柜产品的转让,T日的委托卖出成交,T+1日卖出资金可用、可取;T日的委托买入成交后,T+1日买入份额可用。如产品登记机构有特殊规定,以产品登记机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营业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投资者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 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

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 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

中证协——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是指对衍生品交易所含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建立包括不同风险类别识别、测量、监控、报告、管理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 (二)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不同风险类别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三)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四)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风险管理部门独立地评估和监控衍生品交易的风险。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对现行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七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审核评估和批准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有关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组织及时了解和把握衍生品交易的交易风险状况。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设立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或组织,负责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并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提供风险报告。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根据制定参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统一的决策授权和业务管理体制,对收益凭证业务账户、资金、清算交收及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定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决定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并决定公司收益凭证业务总规模;资产负债委员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流动性程度等情况,审议决定收益凭证各发行部门的授权额度。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临时性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临时额度。 第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包括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和机构业务总部。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各部门相应职责为: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2635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 ①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均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 的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②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③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④利润分配方面,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企业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 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③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3节>总论 【答案】:B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方面,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均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 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 责任。 2.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 )专业投资者指的是符合一定条件的 专业投资者,即符合一定资产、财务规模并且具备一定投资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此类投 资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经营机构核验属实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A、第一类 B、第二类 C、第三类 D、第四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3节>专业投资者的范围

【答案】:B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专业投资者的范围和分类。 3.证券公司违反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A、10 B、30 C、50 D、60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7节>法律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证券自营业务规定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违反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4.下列文件中,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是( )。 A、《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B、《证券法》 C、《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D、《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1节>法规概述 【答案】:B 【解析】: 考点:考查考生对证券经纪业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识别。本题中,《证券法》属于法律,其余三项均属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万元的,处以(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A、50;30:100 B、30;30;300

2021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第三章第八节(内用资料)

第1题【单选】 收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主要为()发展服务。① 第2题【单选】 收藏 下列属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业务规则规定的监管对象的是()。①实际控制人②会计师事务所 第3题【单选】 收藏 证券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总体要求有()。①具备从业资格②遵守法律法规③遵循诚实信用④遵

第4题【单选】 收藏 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 第5题【单选】 收藏 柜台市场内控制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②建立健全柜台交易管 第6题【单选】 收藏 下列属于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经纪业务时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①主办券商不得为

第7题【单选】 收藏 在投资者准入方面,针对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风险较高的特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严格的投 第8题【单选】 收藏 下列关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的说法中,有误的是()。 第9题【单选】 收藏

第10题【单选】 收藏 下列关于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的结算管理的说法中,有误的是()。 第11题【单选】 收藏

第12题【单选】 收藏 下列属于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时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①主办券商应当建 第13题【单选】 收藏 下列关于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转让方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第14题【单选】 收藏 下列关于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主要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有()。Ⅰ.主办券商可以 第15题【单选】 收藏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等的规定,主办券商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的管理要求 第16题【单选】 收藏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度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 法规题库与答案 单选题(共57题) 1、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以下关于证券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开展业务竞争和关联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的关联方可以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开展同类业务 B.证券公司控制其他证券公司的,可以开展与该证券公司相同的同类业务,以竞争的形式促进双方发展 C.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可以一定程度牺牲证券公司的利益 D.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答案】 D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A.①②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 C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答案】 B 4、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B.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C.最近36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D.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答案】 C 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 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4.07.03 •【文号】中证协发[2014]112号 •【施行日期】2014.07.0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 纲(2014)》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4]112号) 各会员单位: 为持续做好证券公司后续职业培训,不断满足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全行业创新发展进程,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现予发布。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附件: 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6月)

目录 使用说明 第一部分必修内容 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 一、综合类 二、公司管理类 三、业务类 四、其他 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要求 二、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部分选修内容 一、新产品 二、新业务 三、理论与技术前沿 使用说明 《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2014)》)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要,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大纲(2014)》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部分。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其中,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

202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202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完整版) 1.根据《公司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决议的有()。[2018年12月真题] 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Ⅱ.董事会 Ⅲ.董事长 Ⅳ.总经理 A. Ⅲ、Ⅳ B. Ⅰ、Ⅱ、Ⅲ C. Ⅰ、Ⅱ D. Ⅰ、Ⅱ、Ⅳ 【答案】: 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

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2016年5月真题] Ⅰ.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Ⅱ.债券 Ⅲ.基金份额 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但衍生品除外 A. Ⅰ、Ⅱ、Ⅳ B. Ⅱ、Ⅲ、Ⅳ C. Ⅰ、Ⅱ、Ⅲ D. Ⅰ、Ⅲ、Ⅳ 【答案】: C 【解析】: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投资者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时,要想获得交易的成功,必须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的未来趋势作出判断,这是衍生工具的()所决定的。 A. 跨期性 B. 杠杆性 C. 风险性 D. 投机性 【答案】: A 【解析】: 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都会影响交易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时点上的现金流,跨期交易的特点十分突出。 4.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结算采用(),统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完成。 A. 全额逐笔结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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