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直接负责对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列入全省规划的新水源工程项目;

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中央投资和省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设立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设在厅基本建设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市水利(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设在本市的分库;

(六协助省水利厅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六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所在市水利(水务局规定。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批符合相应条件项目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申请,并负责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备案工作;

(二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招标是否符合应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监督招标人编制标底、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1、对编制标底的监督。对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编制是否保密; 标底的编制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对评标专家的监督。评标专家的产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开标的监督。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标底是否当场公布;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4、对评标的监督。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评标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发生; 评标报告是否是评标专家的独立意见; 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对定标的监督。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对投标人的行政监督。投标人是否取得水利工程施工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投标人是否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水利项目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重点工程经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批准,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实施且需分散管护的植树种草等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指定的媒体或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发布至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十日。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 招标人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招标具备的条件。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投资计划安排文件、年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

2、招标方式。包括项目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3、招标的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 对申请自行办理招标的,需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4、分标方案。项目法人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提出施工、监理、设备等项目招标时的具体标段划分方案。凡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5、评标方法。评标拟采用的具体方法及主要评审指标。

6、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提出对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要求。

7、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8、招标计划安排。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发布媒体、发布时间以及答疑、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工作具体安排。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需审批备案事项的,应经相应部门审批备案。招标人提交的备案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 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监督下,根据核准的招标备案报告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同时提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 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 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 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 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查看所有评标时所涉及到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包含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奖励证书、工程合同等,并将主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登记、归档,最后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并在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

第十九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国家已制订有招标文件或合同范本的,必须采用。

第二十一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是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熟悉有关专业的持证工程造价人员。标底的编制要在招标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完成,所有参与标底编制的人员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前不得与外界发生通讯联系。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事务,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对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

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水利部办公厅" 办建管[2003]120号" 文执行。招标人应尽量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或无标底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开标或评标前一天,评标委员会在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包括项目法人、建设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产生的评委应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省管项目的评标专家在省水利厅招标办的监督下从省水利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市管项目在市水利(水务局监督下从相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分库中抽取,如分库中因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要求的,可申请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

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条省水利厅负责建立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居住地域在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专家分库,各市水利 (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运行管理,每年年底要提交分库专家的工作考核情况。评标专家的选择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相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标人可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评标应在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人初步确定中标人结果;

(五开标、评标有关表格,包括开标一览表、标底计算表、评委评分汇总表等。报告经审核没有疑义,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专用章,中标通知书方可生效。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

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三十九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条当确认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认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投诉处理第四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单位,要按规定将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投诉

受理电话及信箱向社会公布,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受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列入交通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本办法。其他TOT(移交-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方式以及其他形式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设区的市自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列入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项目; (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 (五)投标; (六)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 (八)公示评标结果;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投资协议; (十一)报省政府批复;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 (二)收费公路项目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根据年度目标和项目前期情况,由厅长办公会确定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晋政办发[2006]6号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地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自行选择进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公路工程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建设过程中的咨询服务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一、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发布前款规定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接受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提供支付担保。 招标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招标文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 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018最新)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监理市场秩序,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工程监理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标人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招标人不得设定低于监理理论成本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参照监理行业计费规则确定。 第七条工程监理服务费由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组成,详见附件2。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施工的不同阶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要求,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注册专业(专业)、人员数量及服务时间,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招标人对监理人员的配置要求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以及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因素确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招标人对监理工作深度、目标控制要求,并不应当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投标人提供的人员配置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投标报价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加合理利润方法。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配置要求,分别填报月基本费用单价,乘以服务人月数,合价汇总后形成监理人员基本费用,在此基础上考虑企业管理费、利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一)采用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 (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 (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 (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 第三章招标准备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应范本格式和要求编制;招标代理的招标文件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应范本格式和要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8-08-02执行日期:1998-08-02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招标会议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第四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方式 (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 (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能够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 2、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 3、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山西2017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 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 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 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 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 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 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 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 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 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 (一)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招标单位按照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四个以上有资质和能力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议标。对有保密性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失败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委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颁布时间:1995-6-17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 (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2016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 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发布前款规定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山西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山西产险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山西省辖区内参与财产保险业务招投标活动的财产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投标业务包括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参与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所开展的保险招投标业务。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四条保险机构在参与投标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禁止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他险种。如需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一)交强险投标业务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费率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严禁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系数;严禁擅自打折、变相打折、

通过“特别约定”等方式擅自变更条款、变相降低或提高交强险费率;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所记载的信息进行报价。 (二)商业车险投标业务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审批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在制定商业车险报价方案时应当说明单车调整系数,根据车辆使用性质,据实报价;不能提供单车信息的,应当完整说明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条件;不得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最低折扣报价;采用的产品组合,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示;不得以赠送险种、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以及总公司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保险机构要及时、足额、有效安排再保险,严禁任意拆分危险单位、违规共保、贴费分保等行为,防止发生危险单位划分不科学而无法分保的现象。对尚未出台纯风险损失率表的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确需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五条保险中介机构在参与财产保险业务招标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保险监管规定,不得限定保险机构使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财务管理,认真执行《保险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发布前款规定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接受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提供支付担保。 招标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的具体标准。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8-08-02 执行日期:1998-08-0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招标会议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第四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方式 (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 (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

2、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 3、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 4、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5、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 6、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 7、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 8、其它特殊性工程。 发包第1、8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优先选择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议标对象。 发包第5、6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选择原承包单位作为议标单位。 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单位 (三)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四)对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施工单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条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办理了报建手续; (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申领《发包许可证》; 审核后,推荐八到十二家报名单位,并从中指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为四到六家)的三分之一参加投标,其余三分之二从被推荐单位中随机抽取; (四)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表,申领《投标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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