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_魔鬼与天使_以司法为例透析网络民意的法律意义

网络民意_魔鬼与天使_以司法为例透析网络民意的法律意义
网络民意_魔鬼与天使_以司法为例透析网络民意的法律意义

2011年第5期(总第92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No.52011(Sum No.92)

网络民意:魔鬼与天使

———以司法为例透析网络民意的法律意义

王振华,张

(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随着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群众参与程度越来越高,互联网为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提供

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发展空间。网络民意因为内涵丰富,对社会现实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网络民意作为普通民意表达最直接最“原汁原味”的方式,受到了网民极大的欢迎,也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肯定。但是,不同于立法、行政等活动,司法由于其本身功能和性质的特殊性,使得网络民意对司法的意义较其他领域更为有限,

司法应当对网络民意有较高的免疫力。关键词:民意;网络民意;司法;法律意义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1)05-0005-04

收稿日期:2011-06-15

作者简介:王振华(1987-),男,安徽庐江人,2010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张倩(1987-),女,安徽合肥人,

2010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点评2007年度十大传媒事件》,《南方周末》,2007年12月20日。②据警方查明,这些网络攻击手段包括:寻找网络写手撰写攻击帖子,并在近百个论坛上发帖炒作,煽动网民情绪;联系点击量较高的个人博客博主撰写文章发表在博客上,并采取“推荐”、“置顶”、“加精”等操作手段,以提高影响力、扩散力。见《“网络水军”不断制造“网络暴力”:理性看待网络民意》,人民网,2010年12月01日。③比如,国外的杜伯(Leonard W.Doob )在其《民意与宣传》中,将民意定义为“当人们处于同一社会团体时,针对某件事情所

表现出来的态度”;杜鲁门(David Truman )认为,民意是“包含了个人意见的整体,这些个人因讨论问题而结合”;卡莱尔(Thomas Carlyle )认定“民意是世界上最大的谎言”;耶林克(Jelinek )戏谑民意为“道德的纪律夫人”;美国学者韩纳西(Bernard Hennessy )认为

“民意是具有相当数量的一群人针对重要议题表达其复杂偏好的综合”;国内的刘建明教授认为“民意是现实社会整体知觉和集合意识、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喻国明教授认为“民意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队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参见张淑华博士所著《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一、引言

随着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群众参与程度越来越高,互联网为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提供了前所未有

的广阔发展空间。2007年,厦门PX 案件的处理结果被认为是民意的胜利

,《南方周末》赞誉该事件“在中国重大项目民主决策的历史上,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①;2008年,彭宇案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该不该做好事”的道德大讨论,本来应该见仁见智的讨论,网上竟然形成了一边

倒的情况,甚至得出“好人做不得”的结论,这给涉案法官甚至法院系统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2010年,爆发于蒙

牛与伊利之间的“诽谤门”事件让人们看到了民意大潮背后潜伏的商业利益,该事件使“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

常用的网络攻击手段暴露出来②。

在为网络民意推动中国公民政治参与、促进民主进步

而称赞时,

人们却又对“网络水军”不断制造网络暴力炮制虚假民意,混淆视听干扰民意表示忧心忡忡,以至于人民日报在2010年12月发出“互联网时代,网络民意究竟能不能反映真实的民意、我们该如何看待网络民意”的疑问。网络民意内涵丰富,与社会现实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涉及新闻传播学、法学、政治学、统计学、管理学等学科。对网络民意的研究近些年成为学术研究和新闻报道的热门。但就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这一主题,笔者分析认为,目前与此相关的多数文章存在许多局限,或将网络民意包含在一般民意中进行笼统论述,忽视网络民意的特殊性,或将司法活动当成一般的公共决策活动,忽略司法过程的性质,甚至更多的论文以常识性的宏大理论结束,缺乏学术见地。

二、网络民意的概念探析

网络民意,又称网络舆论、网络意见,它的词源来源于

“民意”与“网络”的结合。民意(public opinion )的概念很杂③,政治学、法学、新闻传播学等不同学术领域都有很多的研究。翻阅前人著作,从古希腊的西塞罗到现代学者,从正面盛赞到反面嘲讽,其概念可谓纷繁复杂。要很精确的

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1]。或许我们也可

以说,

民意概念如同正义概念一样,有一张变化不定的普洛透斯之脸。

综合各种概念,出于行文宗旨,笔者把“民意”定义为“具有相当数量的一群人针对社会事件和现象表达出来的

复杂偏好的综合”

。对此,笔者需要作如下解释:

第一,笔者抛弃了国内多数传媒学者对构成民意的过半数量要求,

转而以较模糊的“相当数量”代替之。这是因为以数量是否过半作为判定民意的硬性标准,虽然显得很“严谨”,但这样的标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而且在实践

中可能是有害的

。“多数”限定会极大地缩减“民意”的外延,这种难以证实又难以证伪的界定很容易成为权力部门

和利益集团打压民意的借口。第二,“民意”并不等于“多数意见”,所以存在“多数民意”、“少数民意”的说法,但没

有“个别民意”、“个人民意”的说法,持相同或相近意见的人数的多少表明着民意的强度。第三,这个“复杂偏好”既可以表现为众说纷纭,也可是两种意见的争锋相对,也可以

是一边倒;可以是“具有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2]

,也

可是具有不定性而半途转向的④。

弄清了民意的概念,我们再来分析网络民意的概念。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的邹军认为:广义的网络舆论,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互联网表达的社会舆论。它包含了所有在网络上表达出来的社会舆论模式,有公共舆论、有媒体舆论、

有各种利益集团制造的舆论假象,也有“草根”阶层的真实民意。而狭义的网络舆论,则仅仅是指网民作为舆论主体,

在网上发表的舆论[3]

参照邹教授的观点,笔者认为网络舆论也可以有广义

的理解和狭义的理解,

但综合本文写作的目的,笔者拟采用狭义的界定,结合前文对民意的理解,把网络民意定义为

“相当数量的网民在网络上针对特定社会事件和现象表达出来的复杂偏好的综合”

。④如许霆案中,在许霆说他的目的是替银行保管钱后,很多网友认为他是撒谎,很快有相当多网友由之前的同情态度

转为不同情,并定下许霆“七宗罪”:1.大言不惭,当众扯谎;2.谎话低级,侮辱智商;3.势力小人,得寸进尺;4.以恶报德,伤害网民;5.无赖本性,社会残渣;6.贪图钱财,取之无道;7.猪脑律师,狼狈为奸。

⑤难以追究是因为举证的困难,不能追究是因为有时候参与人太多,法不责众且隐性成本太大。

三、网络民意的特征透析

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曾经不无夸张地指出,“网络媒介是传统媒介的掘墓人”[4]

。网络没有终结传统媒体,

但却是深刻地改变了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结构。综合分析,相较于一般的民意、传统的媒体意见,网络民意具有如

下五个基本特征[5]

1.网络民意表达的直接性

直接性是由网络技术的便捷性而来的,

而这种便捷性又来源于传播媒介的物质性改变。网络民意跨越了传统媒

体的责任编辑“把关”和“再加工”,信息能够突破传统媒体的层层封锁和限制,

从而能够把网民最真切的心声直接呈现出来。言论自由在这里实现了最大化。

2.网络民意传播的及时性

据查,

到2010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4.5亿。这些巨量的人群之间通过QQ 群、人人网、论坛、微博等形式联系在一起,可以相互对话、传阅资料,一旦有“情况”,传递的速度异常的快,而且因为网民遍布各地、各行业,网民整体的挖掘能力更是惊人。根据CNNIC 第27次数据统计,2010年中国手机网民已达2.77亿,所以,随着新科技的继续发展,网络民意的传播速度会更快,挖掘能力更强。3.网络民意的虚拟性这是由网络兼具的匿名性和开放性特征带来的。网络的匿名性带来了网络言论“理性与狂热齐飞、真理共谬误一色”的“盛况”,使得真假难以分辨、对错难以认定。在这里,言论自由得到了最大化,但与其相应的责任实现了最小化。这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网民参与的热情,高兴了送几

朵鲜花,

不高兴拍几块板砖,没事也打打酱油,另一方面造成了责任难以追究甚至不能追究的尴尬境地⑤。而且,因

为真假难辨,一旦网络民意形成并构成了一个拟态环境,无论真假,

都可能进入公开状态并产生影响力。4.网络民意的平民性

网络是一个个人化与主动性强的媒体,

适合自我表达和个体宣言。低门槛、低成本的特点造就了它广泛的参与性,而且话题广泛。网络的这种特性客观上打破了传统媒体精英和官方控制的格局,表达了前所未有的平民化特征。这里的平民性并不排斥精英分子使用和参与网络表达,只是消解了传统精英分子、专家、官方的权威和光环。在这里,

不同身份的人可以“坐而论道”,而话题的广泛性,能够使得日常生活同重大的政治、经济议题一起平等地进入民意关注的领域。

5.网络民意的自发性

网民参与社会事件和现象的讨论并产生共鸣最后形成

网络民意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自发的,

虽然可能会受到一些文章标题的吸引

、“意见领袖”的影响,但是否关注、是否继续关注仍取决于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通常能引起网民共鸣、促使他们主动关注的事件现象跟他们的日常生活、知识

结构相关联。网络不仅是一个推(PUSH )的过程,也是一个拉(PULL )的过程。真实的网络民意是网民基于自身的

兴趣、利益而主动发出、传播的,自由决定、自发行动。一旦网络民意的五个基本特性———直接性、及时性、虚拟性、平民性、自发性相互作用,再加上传统媒体的推波助澜,商业利益、部门利益、群体利益的掺和,在当下转型中国

社会矛盾多发期的背景下,网络民意便显得尤其的纷繁复杂。

四、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积极意义

如前所述,网络民意的兴起对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它促进了舆论监督力量的发展。从周久耕“一根香烟引起的血案”到监狱里的“躲猫猫”,网络民意在权力监督方面发挥出了传统媒体难以望其项背的能量。司法裁判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伸张社会正义的重要环节,自然会受到网络民意的极大关注。

笔者结合最近发生的许霆案(2007)、孙伟铭案(2008)、邓玉娇案(2009),河北大学“李刚门”案(2010),总结认为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关注在转型中国的背景下具有如下的法律意义:

1.较传统媒体更有力的监督司法权的行使,防范法院及法官滥用司法权和司法腐败,震慑其他单位和人员不敢出于私利干涉司法活动。

2.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促进立法部门事后对相对法律进行修改。

3.有利于促使法官及法院积极处理案件、认真考虑群众的意见。网络民意越是强烈,情况越是如此。

4.网络民意有利于促进法院内部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通说认为这只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个人独立,实践中重大疑难案件实行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制也印证了这一点。虽然在规定上审判委员会实行的是民主讨论表决,但时下我国官僚主义下的唯领导意志决定在我国影响还较深,所以,网络民意的外在压力有利于改善法院的内部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成为办案法官对抗司法干预的合理依据。

五、网络民意对司法的两层消极意义

在司法领域,网络民意的积极意义是易于理解的,它也因此受到许多人的热捧和高度赞扬。作为回应,不少司法决策者为了改善公共形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度,也积极地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来增加司法透明度[6]。但是,不容回避,网络民意对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露出来,较传统民意的负面影响有过之而无不及。

结合网络民意的特征,我们可以轻易地发现,同在其他领域的表现一样,网络民意的盛行会产生如下负面影响:首先,网络民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容易对审判法官判案产生误导作用。

其次,网络民意的自发性和平民性容易产生“沉默螺旋”效应导致“群体极化”现象,容易滋生极端言论、人身攻击、侵犯当事人和涉案法官的隐私和其他正当权利。

再次,网络民意的非理性容易产生偏向性传播,而且因为其结构不均衡,使得民意不具有代表性[7]。例如“孙伟铭案”,二审刚刚结束,天涯论坛上就出现了《杀一个孙伟铭,可以挽救千万个孙伟铭的帖子》,并迅速得到众多网友的回应[8]。

最后,让审判法官承担了过多职务之外的压力,甚至是“莫须有”的罪名。

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很明显,所以笔者不赘述。而笔者更为关注网络民意可能对司法产生的深层次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之所以不为一般人所察觉,是因为许多人对司法过程性质的忽略。通过观察近些年来网络民意关注度高的一些案件,笔者发现,多数网民在对司法活动进行分析、评判的时候并没有把司法活动和公共决策区分开来,甚至混为一谈。许多论述网络民意的新闻和学术论文也是这样,他们在论述网络民意的功能与不足时通常是参照公共决策而言的,通常也把司法案件纳入公共决策中进行笼统讨论,并试图探索实现网络民意和公共决策和谐互动的机制。这对司法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冤枉”和误解。

所以,虽然司法公正是法院和网民共同的追求,但对于司法如何促进社会公正、促进怎样的公正,直至司法的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网络民意由于其本身就有的特性导致其认识同现代法治理念有较大的偏差。下面,笔者试图结合司法过程的性质,论述网络民意对司法可能产生的三点深层次消极影响,以期为准确定位网络民意在司法领域的价值以及我们对其应对的态度和限度提供一份参考。

第一,在对正义的实现上,司法公正实现的是矫正的正义,司法公正以立法公正为前提。

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正义分类成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在分配领域中,正义旨在社会成员中恰当的分配或承认有关的利益和负担。在矫正领域,正义旨在根据分配领域中确定好的标准恰当地矫正或弥补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司法并不具有原初性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利益和负担的性质。在成文法国家,司法的职责在于根据立法中制定的法律所确定好的标准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是司法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所不同的,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认为在立法者有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9]但网民很容易忽视这一点,会情绪化地将后两者的板子打到司法上去,这是不公正的。如网友痛批法院对贪污案的判决,将他们朴素的正义要求寄托在法院身上,殊不知既定的法律条文已然决定了法官的判决。

第二,在国家权力架构上,司法作为国家权力分离是为了更有力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

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宪政国家的基本内涵之一,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宪政国家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10]。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异常强大,而且天然有自我扩张的能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从古希腊经封建社会至今,人类历史表明,司法独立审判是制约行政权力最有效的措施。而观察过去热点案件的处理过程,情况似乎正好相反。我们发现行政权力常常在网络民意的呼唤下,公开干涉司法,甚至直接给案件定性。其实,一个法律案件能为网友广泛关注的比率是极低的,而被关注且在网友的努力下获得更好法律效果的概率更低。在众多网民陶醉于通过民意的喧嚣来影响更高层政府领导或上级法院领导批示及指示来实现他们对个别案件

的要求从而获得胜利这一模式并屡试不爽时,笔者尤为担心的是,在强大的网络民意围剿下,法律问题会不会很容易被当成政治问题,我们会不会因为这些极少数案件的胜利而动摇司法独立这一任何法治国家都视为珍宝的宪法原则?有没有更好一些的办法,在网络民意(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否则,丧失了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我们法制的明天在哪里?

第三,在自由度上,司法机关有着比立法、行政更加严格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

程序性是司法活动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在程序上,三大诉讼法中对于立案、回避、公开审判、管辖、举证、裁判标准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在实体上,法官裁判的判案的依据是成文法律,即使有时根据所谓“常识常情常理”推断,也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裁判,虽有裁量权,但和立法、行政相比,自由度是很小的,而且,司法本身也有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二审、再审、申诉等纠错制度的设计。虽然这些还都不完善,但没有比司法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了。彭宇案中,网民对法律上“真伪不明”情况的粗暴理解,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尖锐讽刺,一方面干涉了司法的独立、一方面人为地将一个普通的法律案件上升到道德审判。如果说彭宇案造成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笔者认为主要的责任不应归为彭宇案,而应归于网民和媒体的过分渲染。

六、结语

不同于立法、行政等活动,司法由于其本身功能和性质的特殊性,使得网络民意对司法的意义较其他领域更为有限,司法应当对网络民意有较高的免疫力。我们应当警惕

为了个案表面上的“胜利”而牺牲普遍正义赖以实现的司法制度保障。笔者认为,言论自由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的批评”,而法院应当在法律的规范下“严格的审判”。网络民意自由批评的价值侧重点不在于迫使法官屈从,而在于促进立法者尽早修改完善。

参考文献:

[1]彭怀恩.政治传播与沟通[M].台北:台湾风云论坛出版有限公司,2002:103.

[2]孟小平.揭示公共关系的奥秘———舆论学[M].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9:36.

[3]邹军.试论网络舆论的概念澄清和研究取向[J].新闻大学,2008,(5).

[4][美]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3.

[5]张淑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38-46.

[6]陈树森.博弈与和谐:穿行于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J].法律适用,2009,(9).

[7]刘祖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J].党政论坛,2007,(5).

[8]姜斌.司法中群里观念的形成机制[J].浙江社会科学,2010,(3).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8.

[10]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87.

[责任编辑:杜娟]

Public Opinion of Network:Devil and Angel

———To Elaborate the Legal Meaning of Public Opinion of Network with the Example of Justice

WANG Zhen-hua ZHANG Qian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stice,this article distinguished public opinion of network from general public opinion,justice from general public activities.With the combin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opin-ion of network and the nature of judicial activities,it elaborated both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impact public o-pinion of network made on justice,especially the possible deeply negative impact on our legal construction,in order to remind people of a more rational attitude towards public opinion of network in the field of justice.Key words:public opinion;public opinion of network;justice;legal impact

网络黑客案例

网络黑客案例 【篇一:网络黑客案例】 五起黑客犯罪典型案例一、假冒客户骗取货款 事发经过 2015年3月,越南海防市某公司向中国山东文远建材有限公司订购价 值7.5万美元的货物。但是越方公司付款后,中方公司并未收到货款。后经核查发现,越方公司遭到网络诈骗,货款被汇入另外一个银行账户。2015年4月,山东文远建材公司向山东淄博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越 南公安部也提出协助请求,希望中国公安机关协助开展调查。 案件侦破 淄博公安机关立即就此开展调查。经侦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采取 入侵受害人电子邮箱的方式获取中越两国公司往来贸易信息后,利用 与中方公司电子邮箱地址类似的邮箱仿冒中方公司与越方联系,诱使 其将货款汇入另一个银行账户。近日,淄博公安机关转战上海、武汉、广州等地,打掉了这个以外籍人员为主,境内外人员相互勾连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其中外籍人员3名。 五起黑客犯罪典型案例 二、盗取网银信息转款 事发经过 2015年年初,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机关发现,一个由中韩两 国犯罪嫌疑人组成的团伙涉嫌针对韩国网民银行卡实施跨国网银盗窃。延边公安机关专案组历经数月缜密侦查,结合韩国警方提供的证 据材料逐渐查明,这个团伙由多个分工明确的犯罪小组组成,分布在吉 林省延边州、长春市,福建省龙岩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专门针对韩国 金融机构银行储户存款实施网络盗窃。 案件侦破 近日,吉林公安机关开展统一行动,在吉林、福建、广东、山东、河南 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捣毁犯罪窝点4处。 经查,这一犯罪团伙利用木马程序和网站等方式获取韩国居民银行卡 信息,然后由韩国籍犯罪嫌疑人冒充韩国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方 式诱骗用户解除银行卡保护设置,利用已获取的韩国居民网银账户信 息登录韩国受害人网银账户,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移至专门用于接收 赃款的韩国银行卡,再由位于韩国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赃款。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 哪些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简论司法与互联网舆论关系

简论司法与互联网舆论关系 发表时间:2019-05-27T17:04:57.593Z 来源:《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10期作者:梁征宇[导读] 互联网舆论作为社会舆论重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互联网成为公众进行公共事务讨论、表达民意、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 梁征宇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3 摘要:互联网舆论作为社会舆论重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互联网成为公众进行公共事务讨论、表达民意、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新媒体在互联网舆论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媒体是社会公正的维护者,法治建设的推动者,民主民意的发声者。互联网时代,要发挥新媒体的导向作用,引领司法与互联网良性结合与互动,推动中国司法的建设。 关键词:司法独立;互联网;舆论监督; 一.窥一斑而知全豹,见一叶而知秋意,通过个案进行剖析 互联网舆论中,社会话题总是与司法紧密联系,公众的意见和态度会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折射。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实体问题比较关心。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的“于欢案”便爆发出互联网舆论巨大的能量。 轰动一时的于欢案可以在互联网上掀起波澜是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的报道。面对舆论大潮,于欢案出现重大转折,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以此来看,于欢案是舆论的胜利。但并未止步于此,正当防卫适用条件过于严苛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从舆论的侧面来看,是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是网民的理性和成熟。在“于欢案”的舆论讨论中公民法律意识觉醒和是非对错判断能力的提高,公众在讨论中保持了克制和理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发文称“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指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网民评论的理性和成熟中得到彰显。对法律程序给与了基本的尊重。 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独立的原动力:互联网舆论监督 互联网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判决的影响贯穿于整个司法判决的过程,并对司法判决工作产生巨大影响。 1、审前的影响力,社会公众关注热点案件时,案件并未进入司法判决程序,互联网舆论已先行对案件进行评断,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时必然会对已经形成的民意进行考量,互联网舆论不可避免的会对司法判决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2、审中的影响力,司法审判的过程会受到互联网舆论的干预,判决程序的瑕疵,司法判决结果与民众的伦理观念不相符合时,网络舆论可以将公众的智慧集中起来促进司法机关在民意的压力下对审判中的错误进行改正,互联网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公众监督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的良性互动。 3、审后的影响力,案件在进行司法判决后,互联网舆论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过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进行评价。其实质是对案件裁判是否公正进行监督。互联网舆论监督并不是在案件结束后随之结束,影响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三.互联网舆论监督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影响 互联网舆论代表的是民意,公众追求的是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判决追求的是法律上的正义,两者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但手段不同,司法判决是司法机构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事实进行裁判,依照一定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益,体现公平。互联网舆论是公众通过价值观和社会伦理观对案件进行判断是否正确来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媒体通过对事件的采访报道引发公众对案件进行道德上的评判而这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追求社会正义。 1、司法公正和独立需要互联网舆论监督的保证 司法判决公正的前提是保证司法独立,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几年发生了多起破坏司法独立的事例,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舆论监督与破坏司法独立的行为监督和抵制。互联网渗透社会各个方面,互联网舆论的即时性将破坏司法独立的行为快速曝光于网络,互联网舆论隐蔽性可以充分保护公众在检举破坏司法腐败的行为时不受打击报复,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有利于司法腐败的杜绝。 2、司法民主化的进程需要互联网舆论监督的推动 司法活动的程序性、专业性、封闭性等特点,决定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审判必然与社会利益相关,司法判决能否顺利执行与社会公众的普遍同有很大关系。强调司法民主化,是回应社会对司法的关注,司法民主化将繁杂的司法审判与公众的社会道德观、伦理观、价值观相结合,使司法审判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传播需要互联网舆论的支持 互联网为公众发声提供了便捷渠道,资源的共享性、传播性、即时性使法制观念传播迅速。社会发展促使法律与其他行业、学科形成密切联系,形成了良好互动,互为表里。法律和法治观念如果不能传播,即使先进、完善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互联网作为信息传输平台为法治观念的传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如何做到互联网舆论监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现代司法中,公众对司法程序接受的本质是价值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需要司法体系具有很强的塑造力和适应力,但是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依靠的是司法程序和法律,公众对案件的评价依靠的是道德,导致二者在评价标准上不同。只有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机关的出发点,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司法和互联网舆论相连接,不断促进互联网环境的净化和司法体制的进步。 1、培养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强道德建设 提高控制互联网舆论的力度,加强互联网法规的强度,对进行不良谣言散布的行为进行处罚,坚决打击通过操纵互联网舆论的手段达到一定目的行为,加强网络执法队伍的建设。同时,对互联网从业人员和互联网公司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通过互联网从业人员的正确引导,建立良好的网络氛围。 2、发挥传统媒介的引领作用 传统媒介具有权威力和公信力,这种优势是互联网媒体无法比拟的,互联网媒体可以吸收传统媒体的特点进行优势互补,通过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的结合,在对媒体报道的时候实事求是,对舆论积极引导,互联网舆论具有“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在媒体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使其导向具有一致性,内容具有类似性,由此产生共鸣效果。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案例一: 去年某晚约10时,广东工业大学经管学院03级学生梁某在龙洞校区圆开广场碰两名男青年。他们自称来自香港,因到学校找一名学生没找到,他们所带的港币不能用,储蓄卡又被银行拒员机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电话。好心的梁某便带他们到学生公寓内打电话,电话打通后,他们称其家人要送一万元现金过来,要借梁的民生银行帐号转帐,并告诉梁不要将此事告诉其他同学。梁回到宿舍后,觉得事有可疑,于是就将事情告诉了何某。何马上打电话向经管学院的董老师报告,董老师接报后,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领导反映此事。经大家分析,认为极有可能是一宗诈骗案,于是立即布控。 当两名骗子在龙洞校区民生银行柜员机旁实施诈骗时,被该校校卫队员及老师当场抓获。据查,两嫌疑人是安徽人,目前已被移送龙洞街派出所处理。 案件二: 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件三: 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一群少年成为大盗 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个盗窃犯罪团伙。案破了,按说民警应该兴高采烈,可是他们反而忧心忡忡。因为他们抓获的“飞檐走壁大盗”竟是4个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岁,最小的只有8岁。连续5次作案,盗窃钱物价值6000余元。他们在民警面前没有犯罪感,没有恐惧感,一会儿摸摸民警的警服,一会儿看看办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事情从4月初开始,家住料甸乡的那某、赵某、关某、李某几个小孩子嘴馋,想吃好东西,又没有钱买,几人商量偷东西换钱买好吃的。他们把目标定在金项链、金戒指和现金上。他们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点后,便让最小的孩子望风,较大孩子攀爬到屋顶,钻入天棚,跳入屋内翻箱倒柜。他们将偷得的价值上千元的金银饰品以三五百元低价卖出,然后吃喝、玩游戏机。 (在外又吃又玩,有时几天不回家,父母却从不寻找或报案。家长的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案例五:疏于管理门窗被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江苏省法院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并发布江苏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工作人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后被告人韩彩菊等六人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假冒相关单位客服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人员加入境外诈骗窝点进行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些诈骗窝点转移到境外,甚至将拨打诈骗电话、网络平台、转账取现等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案件侦破和赃款追缴带来了不少困难。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大对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等诈骗电话的警惕,遇有此类情形要理性分析,必要时及时向警方求助。 案例二:黄阳华等四人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黄阳华组织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共同实施诈骗。谢阿玲、黄晓程作为“一线”,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冒充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新生儿父母电话联系,虚构领取生育补贴事由,并要求其联系“二线”黄阳华。黄阳华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指示被害人根据其语音提示通过ATM机操作,将钱款转账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其中黄阳华、谢阿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4327元,黄晓程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5823元,蔡评举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9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阳华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阳华、黄晓程、谢阿玲三人诈骗数额巨大,蔡评举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黄阳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晓程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阳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新生儿父母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二胎时代”的到来,在迎来生育高峰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黄阳华等人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 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发现有超载、超员的违法行为后,应该怎么对他们处罚?法律快直通车的编辑提醒您切莫超载超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超载、超员的违法行为处罚相关内容。 “超载、超员”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种行为,违法代码为13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处罚100元,扣3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 上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种行为,违法代码为162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项,处罚200元,扣6分。 (四)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代码为135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处罚300元,扣3分。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展,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的进步,但是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关系仍然存在天然的排斥。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无论是对司法改革还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基于传媒的特性,应该从传媒和司法系统两个方面来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构建司法独立。如何构建司法独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从轰轰烈烈地改革措施来看,改革措施并没有过多地触及司法独立和传媒之间的关系。但是事实上,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传媒舆论作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在关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分化重组,一些矛盾对立冲突,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更加弥足珍贵。虽然一些情绪化的观点可能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具有冲击,但自由表达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暴力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还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以及新闻工作者自身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传媒监督会出现一些误导,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等现象。 一、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之矛盾性

司法独立,又称审判独立,孟德斯鸿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②意味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的矛盾性: 第一,司法独立所需的“隔音空间”与传媒自由的行使。新闻传媒是公民行使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然而,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或干涉,这是法治的体现。司法审判需要的是一个“隔音空间”,审判需要的是法官遵循法律公平公正地判决,而不是受传媒舆论左右。 第二,传媒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如果缺乏规范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反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舆论不代表正确的观点,它更多地是一种多数人的观点。有的新闻媒体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其次,媒体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

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代写硕士论文安全成为金融信息系统的 生命。本文详细阐述了常见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特点、计算机泄密的途径,并提出防范金融犯罪的措施,以更好地防止金融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金融信息化;信息安全;计算机犯罪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加速,金融信息系统的规模逐步扩大,金融信息资产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如何对大量的信息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不同程度的信息资产都能得到不同级别的安全保护,将是金融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面临的大挑战同时,金融信息化的加速,必然会使金融信息系统与国内外公共互联网进行互联,那么,来自公共互联网的各类攻击将对金融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带来巨大的威胁和侵害: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及表现形式 计算机网络具有组成形式多样性、终端分布广泛性、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等特征,这使得网络容易受到来自黑客、恶意软件、病毒等的攻击 (一)常见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威胁 1.信息泄露:指信息被透漏给非授权的实体。它破坏了系统的保密性。能够导致信息泄露的威胁有网络监听、业务流分析、电磁、射频截获、人员的有意或无意、媒体清理、漏洞利用、授权侵弛、物理侵入、病毒、术马、后门、流氓软件、网络钓鱼等: 2.完整性破坏。可以通过漏洞利用、物理侵犯、授权侵犯、病毒、木马、漏洞等方式 3.网络滥用:合法刚户滥用网络,引入不必要的安全威胁,包括非法外联、非法内联、移动风险、设备滥用、业务滥用。 (二)常见的计算机网络络安全威胁的表现形式 1.窃听。攻击者通过监视网络数据的手段获得重要的信息,从而导致网络信息的泄密。 2.重传。攻击者事先获得部分或全部信息,以后将此信息发送给接收者。 3.篡改。攻击者对合法用户之间的通信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插入,再将伪造的信息发送给接收者,这就是纯粹的信息破坏,这样的网络侵犯者被称为积极侵犯者。积极侵犯者的破坏作用最大。 4.拒绝服务攻击:攻击者通过某种方法使系统响应减慢甚至瘫痪,阻止合法用户获得 5.电子欺骗。通过假冒合法用户的身份进行网络攻击,从而达到掩盖攻击者真实身份,嫁祸他人的目的: 6.非授权访问。没有预先经过同意,就使用网络或计算机资源 7.传播病毒。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其破坏性非常高,而且用户很难防范: 二、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特征和手段 由于计算机网络络安全威胁的存存,不法分子通过其进行金融犯罪。 (一)银行系统计算机犯罪的特征: 1.涉案人多为内部人员。由于金融业务都是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的,所以了解金融业务流程、熟悉计算机系统运行原理、对金融内部控制链上存在的漏洞和计算机程序设计上的缺陷比较清楚的内部职员,往往比其他人员更容易了解软件的“硬伤”,更容易掌握犯罪的“窍门”以达到犯罪的目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金融系统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九成以上是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作案的。 2.手段隐蔽,痕迹不明显:计算机犯罪智能化程度高,大多数犯罪分子熟悉计算机技术,

辩论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3,舆论的作用点发生在哪里?司法监督,立法反馈等方面,都是舆论应该发力的地方。审判程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舆论不该介入也无法介入的地方。这是由舆论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希望对方辩友不要过多的在这里纠结了。 4,判决书援引的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水军的评论呢?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典型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周春燕 2011、11、2) 由于年龄、心智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身份与角色的特点,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就是集中的,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亦存在较多的共性。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区域间人口频繁、大规模的流动的大背景下,受社会结构转型及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侵财犯罪 [盗窃罪] 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90后”王某成为一名“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王某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京打工。来到大都市后,她开始沉迷网络游戏,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近百元,这也让时长间断打工的王某有些承受不住。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这也让她起了邪念,在某胡同一院门前时,王某趁被害人杨某进院的功夫将杨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被人赃并获。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侵财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就具体的主体而言,在校学生与城市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年龄与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

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或存在不劳而获想法,这与她们受太多物质诱惑或玩心太重所导致的超额消费赤字存在着的巨大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尤其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群体而言,由于脱离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约束,而父母的管教往往也很少或鞭长莫及,她们因沉迷网络、交友不慎而引发的此类犯罪日趋多发。值得注意的就是,因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站脚助威不就是犯罪),导致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而言,应区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与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她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聚众斗殴罪] 陈某(犯罪时17周岁)曾因滋事被劳教。2009年1月11日晚,陈某在石某家玩时,听到了石某在某职技学校读书的女友曹某打来的请求增援的电话。原来曹某因琐事与同校女生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扬言要找人与贾“约架”。在石某提出帮忙为曹某“出气”的请求后,陈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准备了一把砍刀。次日下午,陈某等一行四人与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

机构不能作出决定。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行政拘留,是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程序的规定。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

比较法视野中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d63598.html, 比较法视野中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作者:胡雪刚 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3期 摘要:孙志刚事件拉开了中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序幕,网络舆论从此成为中国人公共生活中的重要议题[1]。2011年发生的药家鑫案件更是如此,其中网络民意对案件的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在部分情节上影响着法院的事实认定,也有学者认为这是“媒介审判”[2],这很大程度上由于法院自身体制设置行政化、法官过分追求实质正义以及法院期望通过迎合网络民意来获取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据统计有90%;引起司法公信力危机的法治事件都是基于网络引起的[3]。相较之下日本发生的江歌案件,其处置的稳妥性和司法推进渐进性,以及在此过 程中体现出来的正义、司法中立、律师高尚职业操守等理念都是我们需要借鉴和学习的。简要分析两个案件中所体现出来的差异,通过合理的法院制度安排、律师宣传约束、法院重视网络民意成因分析等,正确理清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民意;影响司法;比较研究 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法政学校就读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其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残忍杀害,其间据媒体报道江歌被刺二十多刀,后才死亡。2017年,江歌被害 案开庭,江歌母亲为请求日本地方法院判决陈世峰死刑,江歌母亲江秋莲不仅在国内通过微博呼吁判处陈世峰死刑,并在日本东京池袋西口公园同当地华人留学生,联合署名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2017年12月11日开始,“江歌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始庭审,持续进行了长达6天的庭审。2017年12月20日下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对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作出判决。法庭接受了检方的20年徒刑建议,没有任何减刑,判处陈世峰长达20年的有期徒刑。江歌案件给整个社会都来了很多反思,就有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缺少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亟待制定《感恩法》[4]。相比之下,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在读学生学生药家鑫将同学张妙撞倒并随后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巨大反响。当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法院忽略了辩护方很多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以致,在开庭时,西安中级法院居然創历史性的采取调查问卷方式,来征询民众关于本案的意见。其实这一举动反映出当时的舆论已经影响了司法审判。判处药家鑫死刑也是理所当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也是情理之中。 在江歌案中,我们在唏嘘江歌的同时,也不得不佩服日本地方法院的职业操守,顶住了社会和国际的尤其是来自中国的巨大压力,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而中国法院在面对同样案件的药家鑫时的这种情理之中,理所当然的判决,让笔者深刻的看到了中日裁判者在面对舆论压力,尤其是面对汹涌澎湃且一边倒的舆论压力中所体现出来不同的司法理念,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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