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六章版)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六章版)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六章版)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六章版)

第一章总则

1.1 制订目的

制定本操作指引的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1.2 概念界定

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人双方就此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以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对象,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1.3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针对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专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二,忠诚守信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贰,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代理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并适应业务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委托人要求、承办律师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1.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所设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市律师协会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

1.5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建设工程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及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可参考本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委托人有关建设工程诉讼业务,本操作指引也根据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作有相应的指导性操作规定,同样具有参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2.1.1 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

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律师办理招投标业务法律服务水平,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章。

2.1.2 适用范围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可参考本章内容。

第二节招标

2.2.1 是否必须招标的审查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服务,首先应查明委托人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并据此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2.2.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2.3 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律师应注意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过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4 工程招标的条件

律师应当注意工程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施工招标的,应有满足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2.5 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2.2.6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律师应注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但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2.7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2.8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

律师应提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2.2.9 招标文件

(一)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律师应注意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②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③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④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⑤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律师应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律师应注意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②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④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⑤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⑦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⑧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⑨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⑩拟选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或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2.2.10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节投标

2.3.1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律师应注意施工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设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3.2 投标文件

律师应提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律师应注意施工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投标担保

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2.3.4 联合投标

律师应注意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3.5 投标人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

2.4.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4.2 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

律师应注意,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4.3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律师应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律师参加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注意事项:律师要注意审核开标时间和地点的合法性、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等,要根据项目特殊性起草有针对性的询标提纲,审核评标方法的合法性等。

2.4.4 询标

律师应注意,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1)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2)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律师为招标人起草询标提纲时应注意: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只是通过询标澄清不确定的变数和相应的责任。需要澄清的问题,是招投标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中标后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往往又会扯皮的问题,例如总包管理费(包括管理范围和取费基价)、不同年限的保修金及相应保修年限的设置、对监理单位的认可和配合工作措施,以及如果中标将选用什么合同文本、如何适用等。

2.4.5评标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

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4.6 确定中标人时限和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2.4.7 确定中标人后向建设部门的报告

律师应注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4.8 合同的签署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2.4.9 中标无效的情形

律师应注意,发生下列六种情形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2.4.10 可责令改正的四种招投标行为

律师应注意,发生下列四种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

(一)违法不招标或规避招标。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法限制投标。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可以“责令改正”。

(三)中标后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可以“责令改正”。

(四)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法》第62条规定,可以“责令改正”。

2.4.11 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律师要注意,发生下列两种情形的,应当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法定人数。《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4.12 律师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可承担的业务内容

(一)作为投标方的代理人,律师可从事两方面的工作:

①保证投标方工作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己方向招标方提交的投标书及其他文件、资料,保证这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避免其内容或形式上的不合法而导致废标的产生。

②监督招标方的工作,主要是:

a.审查招标文件。内容上审查是否公平、合理,尤其是招标方提出的特殊要求;文字上审查是否清楚达意,有无歧义之处;形式上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最终,协助投标方作出是否投标——即是否向招标方发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要约的决策。

b.监督招标方的招标、开标、议标、评标、决标工作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期间开展。若否,可代理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意见或异议,甚至向招标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c.中标后,为招投标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把关,并在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中代理中标方解决问题。

(二)作为招标方的代理人,律师可从事:

①招标准备期间,律师一要为招标活动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出具法律意见书,避免整个活动自始无效从而产生不堪后果;二要参与草拟或审查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等等。

②招投标过程中,律师一要保证整个过程是依照法定程序且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二要在审查投保人的实际资质状况及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向招标方出具法律意见,供其作决标参考,确保最终的中标者在法律上合乎要求,即在工程建设方面具备合法的缔约能力。

③决标后,律师一要草拟并审查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二要处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招标方因此工程而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类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等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还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3.1.1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3.1.1.1 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工程勘察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或者勘察总承包人。

3.1.1.2 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设计合同是指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根据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施工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或者设计部承包人。

3.1.1.3 律师可以依据委托人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考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于2000年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 -2000-0209)(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0210)(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示范文本;按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中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起草、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3.1.1.4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

(一)委托人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对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符合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勘察人、设计人不应在不符合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等建设工程的要求的情况下接受勘察、设计委托。

(二)严格执行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四)国家允许取得相应资质条件的外国设计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我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国。但发包人还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人进行中外合作设计。

(五)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不得:

①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

②将应当由一个项项勘察人、设计人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③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未中标或中标无效的单位或个人。

(六)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工程勘察人、设计人不得:

①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②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③在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专业勘察、设计内容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④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已有约定外,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②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③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不得全部转包或者部分再分包;

④专业分包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2 工程施工合同

3.1.2.1 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作为承包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作业,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

3.1.1.2 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包括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内容交由施工人完成的合同。上述施工人又称承包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人。

(二)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是指,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获得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人将其所施工总承包工程中除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人完成而签订的合同。上述施工总承包人又称专业施工发包人,上述其他施工人又称专业施工分包人。

(三)劳务分包是指施工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施工分包人)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完成而签订的合同。

3.1.2.3 律师可以参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或者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使用国际通用合同文本(如FIDIC 合同条件),结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起草、审查工程施工合同。

3.1.2.4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

(一)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不得:

a、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

b、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c、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d、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未中标人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

(二)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施工总承包人不得:

a、将总承包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承包人,或者将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b、除劳务分包外,在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将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

c、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由他人完成。

(三)工程分包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a、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专业施工分包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b、专业施工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劳务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c、专业施工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全部转包或者部分再分包;

d、专业施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向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3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3.1.3.1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作,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

3.1.3.2 发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

3.1.3.3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形式。

3.1.3.4律师应提醒委托人注意:

(一)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人可以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T)、建设—拥有—经营(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二)工程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联合总承包。

(三)发包人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人联合体的各成员订立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各成员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各自分工,并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包人尚应同时遵守本节第一、二条有关发包人的规定。

(五)单一的工程总承包人尚应同时遵守本节第一、二条有关工程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的规定。

(六)工程总承包人联合体的各成员尚应按照其在联合协议中的分工性质分别遵守本节第一、二条有关工程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的规定。

3.1.4 工程监理合同

3.1.

4.1 工程监理合同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并代表其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进行专业监督、控制并协调施工现场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

3.1.

4.2 律师可以结合委托人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参照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按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审查工程监理合同。

3.1.

4.3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

(一)监理人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任务。

(二)国家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或者合资监理企业,并在

取得相应资质后在我国境内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三)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发包人不得:

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委托给未中标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

(四)在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人不得:

a、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b、将工程监理合同全部转包给其他人,或者将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委托给其他人

c、在工程监理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情况下将工程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包给其他人。

d、监理人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和其他被监理人存在任何利益关联。

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的主体适格性各不相同,律师在审查建设工程合同主体适格性时应注意以下一些共性的审查要点:

(一)合同主体有无法人资格或者是否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是否有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或已得到合法授权。

(三)是否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资质,是依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额、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开发或建设的工程等因素对企业的综合评定。建筑企业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四)律师应当提醒建筑企业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业务;

2、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业务。

以下是对建设工程各类合同主体适格性的具体分析,上述的共性要点(简称“前述”)在以下各类合同中不再述。

3.2.1 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的适格性

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单位有两种情形:一般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律师在审查一般的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的主体适格性时应当注意:

a、有无取得土地使用权;

b、有无取得规划许可;

c、有无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d、对必须招标项目是否依法进行招投标并确定有效的中标人。

(二)律师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发包人的主体适格性时还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是否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

3.2.2 代建单位作为发包人的适格性

代建一般是指建设单位选择社会专业化的社会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代建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律师在审查代建单位作为发包人的主体适格性时主要看其有无得到建设单位的授权。

3.2.3 施工总承包人作为分包合同发包人的适格性

(一)施工总承包人作为非主体工程的专业分包合同发包人:除合同有约定外,应得到建设单位同意。

(二)施工总承包人作为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无需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同意。

3.2.4 勘察人的主体适格性

律师审查勘察人的主体适格性主要是审查其资质条件:

(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二)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的等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业务范围因资质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3.2.5 设计人的主体适格性

律师审查设计人的主体适格性是应当区别对国内外设计单位的不同要求:

(一)国内设计单位

a、建设工程设计资的分类: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b、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c、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因资质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活动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3.2.6 施工人(含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的主体适格性

(一)施工人(含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有其相对应的不同的资质标准和等级。

(二)律师审查施工人(含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的主体适格性时,应对照相关标准审核施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2.7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的主体适格性

律师审查工程总承包人的主体适格性时应注意:

(一)没有专门的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和等级。

(二)建筑企业只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之一就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3.2.8 监理人的主体适格性

律师审查监理人的主体适格性时应注意:

(一)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a、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

b、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

c、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工程类别:

a、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资质。

b、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c、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三)除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外,也可以委托具有工

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符合监理条件的设计单位既可以以设计单位的名义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也可以在设计单位内成立实体监理公司并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

3.2.9 全同一方为联合体的主体适格性

律师审查合同一方为联合体的主体适格性时应区分联合体作为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不同要求:

(一)联合体作为承包人的主体适格性

a、联合体各方的资质都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且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b、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二)联合体作为发包人的主体适格性

a、联合体作为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根据联合体处于工程总承包人还是施工总承包人地位而有所不同。

b、联合体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由联合体各方或者授权其中某一方签订。

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

3.3.1 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交有关基础文件资料和勘察成果的时限、对勘察工作及其成果的质量要求、勘察费用和其他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事项等条款。

律师起草或审查工程勘察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提供基础文件资料的详细内容、份数和时限。

(二)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的详细内容、数量、质量及质量确认程序。

(三)勘察工作的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限。

(四)勘察工作迟延的各方责任。

(五)勘察费用和其他费用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六)发包人提供的基础文件资料的瑕疵的处理及各方责任。

(七)勘察工作中发现勘察对象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时的处理程序及各方责任。

(八)勘察成果瑕疵及其后果的处理及各方责任。

(九)勘察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勘察人的延续服务及费用承担(如需要)。

(十)保密与保险(如需要)。

(十一)各方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终止和解除。

(十三)通知与送达。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五)各方要求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3.3.2 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词语定义、项目概况、委托事项、设计成果、设计进度、人员安排、双方权利与义务、专业责任与保险、设计费及付款方式、辅助服务、附加服务及额外服务、税费负担、设计分包、设计变更与赔偿、设计成果的财产权与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履约担保、违约与赔偿、合同变更及转让、合同期限、合同解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与送达、保密、各方要求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条款。

律师起草或审查工程设计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

(一)设计人有根据政府部门的意见修改并完善设计,直至通过政府部门批准的义务。

(二)如设计人提供包括施工图设计在内的设计工作,设计人提供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服务等伴随服务的工作内容。

(三)由中国设计人和外国设计人(并称中外设计人)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国设计人或者中外设计人各方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外国设计与中国设计人应签订明确其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体协议》作为设计合同附件。设计合同应明确设计人各方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设计深度与设计范围。

(五)设计修改、设计变更的界定、程序和责任。

(六)设计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责任。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责任的重点在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七)设计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设计缺陷可能造成工程建设的巨大损失,而设计人一般难以独立承担。因此约定设计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分散设计责任风险对于大型工程项目设计非常必要。)

(八)履约担保条款(如需要)。

(十)负责、主持、参加设计的设计人员的清单和个人信息作为合同附件。(设计成果的水平和质量主要在于设计师)。

3.3.3 工程施工合同(含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和劳和劳务分包合同)

3.3.3.1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词语定义;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各方代表及授权范围;各方工作与责任;施工总承包工期、工期顺延、停工与缓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价款的调整条件、方式、决算的程序、期限;工程计量、签证;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撤场;工程索赔的程序和处理;违约责任;工程转包与分包;总承包人管理与配合责任;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工程保修、保修金的返还;工程只险、工程担保、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事项等条款。

律师起草或审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

(一)各方代表具体人选权限,特别是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的权限范围;

(二)合同价款的性质(暂定价或可调价、固定单位或固定总价);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价款调整的依据;固定总价时的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系数;固定单价时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适用单位;

(三)合同工期的定义(合同范围内工程完工工期、总承包工程开工至整体竣工验收的工期);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的定义、确认程序和时限;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确认程序;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四)质量标准、质量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质量违约责任;

(五)工程签证的条件、形式及确认程序;

(六)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方案变更、材料代用、合理代建议的处理程序及责任;

(七)竣工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物业管理公司等有关第三方验收)的性质、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违约责任;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

(八)施工总承包人的管理职责、配合义务、总包管理费、配合费的计取方式、支付办法;总包人管理费、配合费的计取方式、支付办法;总包人管理的连带责任;

(九)竣工结算的依据、结算(含施工总承包人单方结算、发包人审核结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价)的期限、程序和审核费用的承担方式;结算争议的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逾期审核的违约责任等;

(十)工程移交的条件、标志、程序;逾期移交的违约责任;

(十一)各方投保险种;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保险理赔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理赔不足、保险拒赔时或者免赔额内的损失承担;

(十二)各方互为履约担保的内容: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方式,逾期付款的处理;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方式、工期质量违约时的处理;分包支付、工资支付担保的形式和处理方式;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期限;

(十三)索赔文件的内容、形式、索赔程序;

(十四)工程转包的禁止:包包人同意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的范围: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确认和处理程序;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条件、确认和处理程序;违约责任;

(十六)合同终止、解除或者符合约定交付工程时的撤场时限、确认程序;违约责任;

(十七)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已完工工程量、质量的审查确认程序;已采购材料设备的处理、工程资料编制与移交的时限及程序;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技术衔接和已完工程对未完工程质量影响的评价、确认、处理程序;违约责任。

3.3.3.2 专业施工分包合同

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分包词语定义、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各方授权代表及授权范围;分包工程工期、工期延误的确认、工期顺延的条件、程序;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分包工程价款的确定、调整方式、结算方式;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发包人的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分包工程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分包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分包工程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技术条件、方式;分包违约责任;分包索赔;分包签评;竣工验收分包工程的完工、验收;配合总承包工程的验收;分包工程的移交;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返还;分包工程担保;再分包、转分包的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事项等条款。

律师起草或审查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

(一)分包工程工期的界定、分包工程实际开工和竣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分包工程工期顺延的条件(关键线路)和程序;分包工程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包括分包工程工期延误但未影响总承包工程关键线路施工工期的违约责任;分包工程工期延误且导致总承包工程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工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工期违约与保函处罚的关系;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表的报批审核程序;

(二)分包工程价款签证的前提——发包人的确认;分包工程工期签证的前提——不影响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人的确认即可;影响总承包工程进度的,须发包人。

(三)分包工程价款的确认——发包人审核确认为前提;

(四)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程序——发包人支付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前提是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分包工程价款,造成总承包工程进度迟延;

(五)分包人、总包人、发包人三者间对于发包人指令的传递程序、发包人指令对分包人的效力,当总包人与发包人的指令出现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案;

(六)分包人对于总包合同的了解,分包人应执行总包合同中总包人承担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

(七)分包工程验收的程序、分包配合总包工程验收的义务、分包工程移交的程序、逾期移交的责任;分包工程资料整理移交的义务及责任;

(八)分包工程担保方式,保函或保证金的处理与返还;

(九)分包工程保修责任;保修金的返还;

(十)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效力与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效力的相互关系;工程施工总包合同解除时,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的处理办法和程序;

(十一)分包人再分包、转分包工程的处理办法和程序;

(十二)施工总承包人应履行的管理及配合义务的内容;

(十三)本指引第3.3.3.1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非仅适用于施工总承包人及其发包人的其他条款。

3.3.3.3 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务分包工作范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劳务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材料设备供应;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劳务工作量的核查和接受;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事项等条款。

律师起草或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

(一)与本指引第3.3.3.2款“专业施工分包合同”中基本相同的具体内容;

(二)劳务报酬是指劳务人工费用、劳务分包人相应的管理费用和税金的总和,不应计取属于专业施工分包内容的工程款。

(三)劳务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或综合保险。

(四)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停工、上访的处理方法。

3.3.4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包范围、发包人对项目建设的意图和要求、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事项等条款。

律师起草或审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

(一)与本指引第3.3.3.1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基本相同的具体内容;

(二)发包人对项目建设的意图和要求;

(三)工程总承包人在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在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发包人验收确认的程序及下一阶段工作开展的条件。

(四)发包人同意工程总承包人进行分包的工作内容及责任承担。

3.3.5 工程监理全同

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人的权限范围、监理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起草或审查工程监理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

(一)监理人的履行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具体工作人员以及对他们驻场工作的时间要求。

(二)监理人权限范围:监理人的指令如涉及工期延长、费用增加是否需要委托人(即工程监理合同的发包人)事先同意。

(三)监理工作的期限;监理期限与监理报酬的关系。

(四)监理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五)监理人对于监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技术资料的提交义务。

(六)商业秘密保密条款。

(七)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监理的责任。

(八)监理人承担违约和/或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

(九)工程延期监理费用调整计算方式和调整程序。

第四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

3.4.1 发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

3.4.1.1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发包人

(一)对其提供的技术要求和资料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勘察人、设计人不能完成工作或增加工作量的,按其实际消耗的工作时间增付费用。

(二)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条件。

(三)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四)确认和维护勘察设计成果。享有依照合同约定和符合订立合同目的的利用勘察设计成果的权利。

3.4.1.2 工程施工合同(含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包人

(一)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及办理各种证照,提供临时设施和材料堆场。

(二)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并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三)及时处置工程中的有关问题,办理工程(或劳务工作)签证。

(四)对已完工程量(或劳务工作时)进行审核,随时对工程(或劳务工作)进度、质量进行检查,要求承包人返工或修补。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修改意见。

(六)工程竣工(或劳务工作量完工)结算。

(七)接受合格工程(或劳务工作量)并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报酬)。

3.4.1.3 工程监理合同中的发包人(即委托人)

(一)按约支付监理报酬

(二)协调外部关系和为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工作便利。

(三)提供工程资料。

(四)监督监理人工作,接受监理成果。

(五)授予监理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六)对监理人提出的有关工作报告及时作出回复。

3.4.2 勘察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

(二)对勘察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其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费并赔偿损失。

(三)对勘察成果享有合同约定的和/或报酬。

(四)提供勘察工作的延续服务。

(五)向发包人收取合同约定的费用和/或报酬。

(六)对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基础资料和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责任。

3.4.3 设计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按完成设计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

(二)对设计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其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三)对设计成果享有合同约定的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

(四)提供设计工作的现场服务、施工期间的施工现场服务等伴随服务。

(五)向发包人收取合同约定的费用和/或报酬。

(六)对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基础资料和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责任。

3.4.4 施工人(含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施工分包人、劳务分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

(一)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开工,确保工程(或劳务工作)质量。

(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接受发包人对工程(或劳务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和监督,根据发包人意见进行返工、修补。

(三)提供材料设备并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对材料设备承担保管责任。

(四)按约定质量及工期完成工程(或劳务工作)并配合竣工验收。

(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或劳务工作量完工报告),配合竣工结算。

(六)交付合格工程(或劳务工作量)交收取工程价款(或劳务报酬。

(七)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并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在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3.4.5 监理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

(一)督促施工人按工期、安全和质量标准完工。

(二)对工程施工期间的技术问题、选择施工队伍、工程变更等事项的建议权及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决定权。

(三)参与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参与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四)提交监理期间的技术资料。

(五)公正监理、维护发包人(委托人)合同利益。

(六)保守发包人、施工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按约向发包人收取监理酬金和其他费用。

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

3.5.1 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的适格性

适格的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该取得合同当事人的明确授权,代理人只能在合同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及履行合同义务。虽然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但在工程实务中合同当事人通常为自然人(如发包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

3.5.2 合同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方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事同成立。”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按照《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未订立书面合同,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事同也成立。

3.5.3 示范合同与格式条款

示范合同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际工程师协会或者其他具有行业广泛影响的行业国际组织有关为了指导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合同内容而制订的参考文本。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不选择使用,而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拟定合同文本。目前建设工程领域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格1分,共10分) 1、我国现行《律师法》经修正,于 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3、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的文件是ABCD 。 A.申请书 B.律师资格证明 C.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D.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下列有关律师执业说法不正确的是 BD 。 A.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B.张某辞职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执业律师。 C.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期间,仍然可以正常执业。 D.律师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域执业,应当经过执业地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准、备案 3、律师事务所成立时,对于事务所发起人的要求是 AD 。 A.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必须是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 B.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可以是专职律师,也可以是兼职律师 C.发起人必须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D.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英国最早的刑事法律援助是规定在 B 中。 A.1679年《人身保护法》 B.1903年《贫困被告人保护法》C.1949年《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 D.1974年《法律援助法案》 5、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ABD 。 A.提供法律咨询 B.代理申诉、控告 C.进行刑事辩护 D.申请取保候审 6、下列各项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是 BCD。 A.胡律师发现其委托人有意隐瞒案件事实,因而拒绝继续在某经济纠纷中担任其代理律师B.赵律师拒绝律师事务指派其担任一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代理人 C.为提高工作效率,周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D.颜律师在与原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CD 。 A.设立时间满5年 B.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 C.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未受惩戒处分 D.能熟练运用外语工作的律师不少于三人 8、下列关于美国律师管理体制,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美联邦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并不进行管理 B.美国各州律师协会在组织上、业务管理上与美国律师协会均无隶属关系 C.美国的律师执照由法院颁发,对律师的惩戒也由法院进行 D.美国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对律师协会进行反监督 9、我国律师收费的构成中不包括 C 。 A.翻译费、资料费 B.公证费、鉴定费 C.助理费、服装费 D.通讯费、复印费 10、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ABCD 。 A.原审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上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律师实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律师实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填空(在下列空格内填入正确内容,每空1分,共15分) 1.律师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取得律师___执业证书___,为社会提供___法律服务__的执业人员。 2.律师执业不受_____地域_____限制。 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__合伙人__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___无限责任___和___连带责任__。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__国家秘密__和当事人的__商业秘密_,不得泄露当事人的_隐私_。 5.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__公安机关_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__五千_元以下罚款、___十五__日以下拘留。 6.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_自己__聘请,也可以由其__亲属__代为聘请。除涉及__国家秘密__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二、判断正误(判断下列各题内容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小题2分,共10分) 1.只要取得律师资格,公民就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 2.律师既可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3.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与聘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名词解释(每个5分,共25分) 1.法律顾问 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进行正当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维护合法利益,而聘任的以其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律师所进行的专业活动。 2.律师见证 是律师应当事人请求,以律师及其工作机构的名义,就本人眼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行为利法律事件,出具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活动。 3.辩护权 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辩驳,以维护他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项权利。 4.法律咨询 是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5.代书 就是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行为文书的创造性的业务活动。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哪些文件?(1)申请书;(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2分)(4)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2分)2.律师代理有什么特征?(1)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分)(2)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活动。(2分)(3)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能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具有法律的意义。(2分)(4)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3.什么是辩护律师的工作原则? (1)辩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分)(2)不得轻易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而应积极地去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在同检察、审判机关分工的基础上,同他们相互制约。(2分) 五、论述题(14分) 什么是律师制度?它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律师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原则和任务,方式和内容,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机构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以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与发扬民主,而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4分)它包含以下儿方面内容:1.是一项法律制度,把它等同于司法制度的观点是不科学的。(2.5分)2.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其存在的前提,是依法律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2.5分)3.主要是规范律师进行

【良心干货】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律师应该掌握的实务要点汇总

【良心干货】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律师应该掌握的实务要点汇 总 作者:李骞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案件相对传统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和刑事案件来 说算是律师行业的新业务,自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确立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方向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已经变成了国家层面的具体行动。目前北京、上海、广州已经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处理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一、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难点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其他民间借贷、人身侵权等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笔者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深感由于所涉及领域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维权成本高,维权举证难,维权收益低。这三维总结,决定了权利人轻则不动,一旦启动维权,对律师的期望值则成倍加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除了证据保全、诉讼禁令等程序启动难之外,专利特征等同、商标混淆可能性、著作权的实质性近似又是何等主观,飘忽不定,权

利人举证责任有多大,只有经历过的人才会深有感触。所以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律师既要对诉讼法里的相关程序和实体 法相关法条了如指掌,还要对所涉及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解,需要具备能精准把握相关证据证明力的基本能力,才有可能办理好此类案件。所以许多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一般都具有理科或者工科的专业背景,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相当的专业知识,否则很容易说错话,或根本满足不了客户对律师的法律要求。 在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客户往往都是这个领域的专家,如果作为律师不懂或者懂得不比他多,客户很难把业务交给他不信任的律师。所以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应当要善于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并将其上升为自己的办案规则。专利纠纷案件是有规律可循的,无论出现多少案件,其内在规律性是一致的。在整理总结这些规律时,就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办案思路,而善于把这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起来并运用到下一个案件中是律师操作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重 要成功秘诀,尤其对常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基本知识,原理、基本法律原则应该做到胸有成竹,先要成为专家或者业内人士,其次才是律师。二、知识产权律师办案技巧笔者在参与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深感此类案件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压力大,典型案例也比较突出。无论是结合当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政策背景,还是落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是由网畅基于php+mysql开发,具有律师简介、案例精选、律师风采、法律文书、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在线咨询等律师网站常用的栏目,并预设了二十多种常用分类。用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创建各种文章、图文、下载型栏目,支持栏目内容加密访问和会员阅读权限控制,支持HTML静态网页生成和多语言,可用于创建律师个人网站、律师事务所网站。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模板 ?会员类型管理 - 可创建多种会员类型,设置不同的注册参数和权限 ?会员管理系统 - 会员注册、登录、重设密码、会员资料修改?权限控制系统 - 针对会员类型或单个会员设置阅读、发布权限?栏目管理系统 - 自由创建栏目频道,设置栏目名称和显示参数?新闻文章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文章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图文发布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图文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下载管理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下载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互动交流社区 - 内置小型互动BBS,也可使用DISCUZ!论坛会员接口 ?网站广gao系统 - 具有页内广gao、浮动广gao、弹出窗口、挂角广gao等多种形式

?访问统计系统 - 网页访问统计分析 ?投票调查系统 - 设置投票组,任意插入模版 ?友情链接系统 - 支持文本和图片链接 ?模版插件设置 - 通过后台设置模版插件的显示参数 ?管理权限设置 - 可设多个管理员,自由分配各种管理权限二、系统特点和优越性 [>]灵活的可视化模版引擎 采用可视化模版引擎,每个频道可设置使用不同模版套系;每 个页面或显示模块均可自定义模版;针对分类信息网站的特点,可以为每个不同的信息类别指定不同的发布表单和查询模版。[>]和分类信息相关的文章资讯频道 可以和分类信息类别相关联的文章资讯频道,在不同的分类信 息频道显示不通的文章资讯 [>]全站内容插件灵活调用 文章、信息等插件可自由插入到任何模版页面,丰富网站内容。[>]灵活的会员权限控制体系 可将栏目、类别或单篇内容进行阅读权限控制,指定阅读权限 级别; 为各会员类型或单独会员设置各种阅读、发布权限和发布数量 控制; [>]灵活的网站广gao管理系统

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完整版)

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一 案件(项目)名称:参与庭审 工作文书名称:代理词一份 操作记录简述: 2013年参与指导老师办理的案件,参与了庭审,并按老师的要求完成任务。 一、先写首部,明确标题,开头称呼,一般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正文重点写代理意见,并找到相关法律依据; 三、尾部,代理律师署名,日期。 训练心得: 1、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2、庭审记录要完整,要分清那些是重点要记录的内容。 3、开庭好坏,一是看庭前是否准备的足够充分,证据材料是否充足。 4、针对焦点,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三方面进行论证。在论证过程中,当事实对我们有利时,针对事实展开叙述;当法律对我们有利时,着重从法律上找到根据;当事实和法律对我们都不利时,争取从程序上找到突破。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 该同志法律功底深厚,工作配合度也好,有积极向上的工作心态。但是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不能主动与法官沟通,造成案件进展缓慢。从整体上来说,该同志表现是合格的。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4次,总计450000元,并约定为借款支付20000元的利息。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在2011年2月10日上午、同年2月10日下午、同年5月2日、同年6月5日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80000元,一共450000元。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答应原告为上述借款支付20000元的利息。共计470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用来还赌债与放高利贷,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宝良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被告与王大毛、被告与王二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还钱,遂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被告主张权利。从2011年2月10日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辜XX 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中国建筑史答案

1.梁思成与刘敦桢分别提出的中国建筑的四个特征,各是什么?(请用原文回答) 梁思成: 以_木料_ __为主要构材; _构架_ __制之结构原则; 以_斗拱_ __为结构关键; 外部轮廓形式_特异_ __。 刘敦桢: _承重_ __与_围护_ __结构分工明确; 对于各种_气候_ __条件的充分适应性; 具有一定的减少__地震__危害的可能作用; _材料_ __供应比较方便。 2.梁思成关于中国建筑艺术七个方面的特征是什么? 翼展的_屋顶_ __造型; 崇厚高大的建筑_台基_ __; __ __正立面__多为玲珑透剔的木刻造型; 建筑群有多重__院落__组成; 建筑_色彩_ __的施用:保护木材,创造室内华丽气氛,创造华美外观,等级分划 建筑平面分为两种:一,整齐_对称_ __式;二,自由多变式; 在__ 石结构__ __力学特征上的认知不足 中国建筑屋顶正脊的鸱尾,是在以上的哪一个时期出现的?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下列建筑类型中,哪一种是中国人排在第一位的? 皇家祭祀建筑 谁提出了中国城市“营邑立城,制里割宅”的规划思想? 晁错 他是什么时代的人? 西汉 1.《尚书》中提出的与中国建筑有关的三项原则是什么? A正德B利用C厚生 2.三项建筑原则的核心是什么? 和 3.孔子关于宫室建筑的主要思想是什么? 卑宫室 4.这一思想与上述《尚书》中大禹的建筑三原则中的哪一个原则关系最为密切?A 5.在孔子的心目中,与宫室建筑有关的土木工程与农业有关的水利工程哪一个更重要? 水利工程 最早提出宫室建筑应该“适形”的是哪一部著作? 《吕氏春秋》 穴居巢居

西周时期,城市的大小是按照_等级_来确定的;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则按照___入口___来确定。 1.公元前15世纪在中国属于__商___时期。 2.偃师二里头遗址主要属于__夏___时期。 3.殷墟遗址属于__商___时期。 西汉,长安 图中的宫殿位于12345 商业区位于6 祭祀场所位于7 最著名的秦代宫殿是_ 阿房_ 宫,人们对于它是否曾经建成仍 有争议 1.该明器反映的是__汉__时期的建筑。 2.这是一座_仓楼___。 1. 这张地图显示的是曹魏的都城_邺城__ ___。 2. 请指出图上哪些部分分别是什么功能。 宫城为_2__ 宫苑为_1__ 衙署为_3__ 军营为_4__ 1. 这张地图显示的是北魏的都城__洛阳_ ___。 2. 请指出图上哪些部分分别是什么功能。 宫城为_1__ 市为_2__ 衙署与庙社为__3 1.佛教建筑中国化的具体表现不包括: 从具体的佛像崇拜到抽象的绕塔、冥想、诵经从具体的佛像崇拜到抽象的绕塔、冥想、诵经- 正确 2.南北朝帝王灭法的原因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寺庙占据了城市中很大一部分空间 1.北魏时期的第一大塔是洛阳的___永宁寺___ ___塔。

实习人员使用广州市律师协会新网站系统的具体说明。

附件:实习人员使用广州市律师协会新网站系统的具体说明。 一、实习人员的账号密码: 1、已经取得实习证的人员 登录账号:实习证号。 初始密码:123456 2、未取得实习证号 登录账号:资格证号 初始密码:申请实习证时所设密码。 二、实习申请流程 注:1、申请实习时,系统将验证申请人的实习资格及实习机构、指导律师的资格; 2、申请执业人员测试题必须为本人亲自操作,如发现非本人操作的,律师事务所及拟申请实习的人员一并从

重处理。 三、实习人员的信息勘误 注:实习人员必须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勘误申请到市律协会员部进行审核。 四、实习变更申请 实习变更申请的类别有:实习类别变更、延长实习期限、变更指导律师、变更实习机构(转所)、申请注销实习。 操作流程如下:

注:实习人员必须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勘误申请到市律协会员部进行审核。 五、填写实习日记 实习日志填写须知:实习日志的填写只能补充填写最近一周的日志,超过一周的不予补填。(7月1日—8月1日作为过渡期,可以在这期间补录填写之前的实习日记)。专职实习需要填写实习日记150天,兼职实习需要填写50天。 具体操作如下:点击实习管理中的“实习日志”,进入实习日志管理界面,如下图所示:

出实习日志填报窗口,下图所示: 填写记录日期和日志内容后(指导意见为选填),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记录该天的实习日志。 六、填写实习鉴定

填报实习鉴定表和参与律师业务情况。点击实习管理中的“实习鉴定”,进入实习鉴定管理界面,如下图所示: 如实习成绩已出,且满足结业条件,则表格下方会出现实习鉴定表。如需要填写参与律师业务情况,则点击“添加参与的律师业务”按钮,弹出“填报新的律师业务”对话框,如下图所示: 填写律师业务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律师业

中国建筑史选择题

中国建筑史选择题 (一组) 1.“殿堂”式大木构架符合以下哪个特征D A 穿斗 B 内柱升高 C 彻上露明造 D 草栿 2.斗栱在《营造法式》的各作制度中属于:C A 小木作 B 大木作 C 铺作 D 檐下作 3.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地方城市中的商业街应出现于:A A 宋 B 宋以前 C 明清 D元 4.宋辽金时期最精美的“天宫楼阁”见于以下哪座建筑C A 隆兴寺摩尼殿 B 晋祠圣母殿 C 华严寺薄伽教藏殿 D 少林寺初祖庵 5.宋代的“材”为C A 斗口高 B 斗口宽 C 单拱高 B 单栱断面 6.天安门工程的最初设计承建者是:(C) A、宇文恺B、李诫C、蒯祥D、也黑迭尔 7.我国已知的最早采用榫卯技术构筑木结构房屋的建筑遗址是:(A)A、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B、西安半坡母系氏族部落聚落遗址 C、连云港藤花落龙山文化遗址D、西安客省庄龙山文化遗址 8.清代斗拱一般不含以下哪种功用(B) A 模数化 B 承重 C 装饰 D 材等 9.明清北京故宫建筑受以下哪个地域工匠系统影响最大C A 晋 B 冀 C 苏 D 赣 10.中国拱券结构大致出现于B A 东周 B 西汉 C 唐宋 D 明清 11.以下哪一条与长城无关A A 宗法制度 B 秦始皇 C 胡服骑射 D 丝绸之路12.18世纪将中国建筑介绍到欧洲的著名人物是B A 南怀仁 B W·钱伯斯 C J·朗世宁 D 汤若望 13.以下哪条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精神A A 全面保护 B 重点保护 C 有限保护 D 酌情保护 14.中国近代建筑中的复古主义思潮以下列哪一条为口号C A 历史主义 B 民族形式 C 中国固有形式 D 民粹主义 15.迄今所知最早的四合院建筑遗址是:(B) A、河南偃师尸沟商城遗址B、陕西歧山凤雏村西周遗址 C、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D、安阳洹北遗址 16.我国现存最早的城市地图是:(C) A、兆域图B、西京长安图C、平江府图D、清明上河图17.汉代四象中指东方的是(A)A、青龙B、白虎C、朱雀D、玄武 18.清明上河图所表现的是(C)城的风貌。 A、西汉长安B、唐长安C、北宋汴梁D、明南京 19.我国宋代建筑的国家“标准和规范”是指:(A) A、《营造法式》B、《木经》C、《冶园》D、《工程做法》 20.下列建筑属于宋代建筑的是:(B) A、小雁塔B、摩尼殿C、飞云楼D、西安钟楼 21.目前我国保存有三城三河的最完整、最古老的地面城池的城市是(A) A、春秋淹城B、曲阜鲁故都C、

律师实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执业证(A)注册一次。 A.每年度B.每二年 C.每三年D.每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C)通过。 A.1995年1月15日B.1995年5月15日 C、1996年5月15日D.1996年10月15日 3、《律师法》明确规定,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是(A) A.社团法人B.事业法人 C.机关法人D.企业法人 4、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后,经历了发展阶段依时间先后顺序可表示为(A)。 A.慈善事业——个人权利——国家福利 B.个人权利——国家福利——慈善事业 C.国家福利——个人权利——慈善事业 D.国家福利——慈善事业——个人权利 5、下列有关劳动合同争议解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B.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 C.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合同法》和《劳动法》 D.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 6、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享有(A)。 A.上诉权B.反诉权 C.和解权D.起诉权 7、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执业律师(C)人以上。 A.20 B.3 C.10 D.5 8、下列有关律师执业制度说法正确的是(D)。 A.律师最多只能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B.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兼任执业律师 C.曾担任法院的律师,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执业律师 D.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B)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A.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B.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C.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D.人民法院受案审判之日 10、下列有关律师会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A.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B.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C.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等证件 D.律师会见被告人,人民法院应派员在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要求赔偿时,可通过(ABCD )等途径获得救济。 A.直接向律师索赔B.向律师事务所索赔 C.向律师协会申诉D.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BC )。 A.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B.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

律师知识产权业务创新操作实务与指引

律师知识产权业务创新操作实务与指引 一、传统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服务创新的方式 序号内容相关要求及目的 1知识产权检测要保证知识产权检测的有效性和检测案件的委托成功率 2向当事人及时提交《告 知函》或《咨询意见书 》 《告知函》通过知识产 权监测发现侵权或对权 利人存在重大影响的线 索时,对线索进行分析 和判断,依据监测的主 要事实和法律依据所出 具的,其文本格式要符 合严肃、理由充分、具 有公益性的基本要求, 尤其注意包括涉嫌侵权 时间、地点、事由、当 事人名称、主要事实、 法律依据、明确的建议 等内容,一般以不超过 一页A4纸为好。《咨 询意见书》应当解决是 否构成侵权和违约的事 实,如果构成侵权或违 约的后果,处理风险的 n种方式和权利人最有 力的应对措施,尤其在 案由存在竞合时如何选 择及选择后果应当充分 告知权利人。 3案件办理完毕向委托人 提交《律师法务记录》《律师法务记录》的形式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记录时间、处理人员、地点、处理的具体事务、交办人员回复意见等。(让委托人全面了解律师工作过程和劳动强度,以及对案件的分析,以及法院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等情况) 4《案件总结》、《风险 防范提示》、《调查问 卷表》 《案件总结》是在委托 事务完成以后,律师对 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分析 所得出的意见。《风险 防范提示》是律师因为 承办案件所了解和掌握 的材料进行分析所提出 的建议,可以供当事人 在管理经营中防范风险 参考,让当事人享受律 师增值服务,《风险防 范提示》意见要中肯, 依据要充足,分析要透 彻(不适合出具法律意 见书)。《调查问卷表 》是征求委托人对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收

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广东省广州市代表处

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广东省广州市代表处 名称变更申请书 第一部分申请 广东省司法厅: 香港***** 律师事务所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申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所选择的省份及城市名称)代表机构名称为香港*****驻**代表处。名称变更原因为年月,香港***** 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合并。 我们在此承诺: (一)本所系在香港(地区)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拥有在香港(地区)合法执业的资格。本所及拟派驻代表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 **赵** (拟派驻首席代表姓名)是本所合伙人相同职位人员,并取得本所授权,担任本所驻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任期年。 (三)本所拟派代表机构的代表在执业资格取得国家(地区)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述事项: .依据法律受到过刑事处罚; .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过处罚; .依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人,且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

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正式合法的授权。 (六)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本所将对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在内地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本所将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代表机构及代表将遵守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所将为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风险保险。 第二部分申请人情况 一、申请人名称:**** 法*****律师事务所 二、总部地址和通讯方式:、 总部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号**大厦** 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网址: :** 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 姓名:李** 职务:合伙人 联系方式:**** 四、本申请负责人: 姓名:张** 职务:职员 联系方式:**** 五、申请人的组织形式、法律性质及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形

建筑学专业必读书目推荐

建筑学专业必读书目推荐 《建筑十书》维特鲁威《走向新建筑》柯布西耶 《建筑空间组合论》彭一刚《外部空间设计》芦原义信 《建筑空间论》布鲁洛·塞唯《图解思考》保罗·拉索 《建筑—形式空间秩序》弗朗西施《园冶》计成 《现代建筑语言》布鲁洛·塞唯《建筑的永恒之道》亚历山大 《后现代建筑语言》查尔斯·詹克斯《建筑模式语言》亚历山大 《建筑体验》拉斯姆森《传统村镇聚落景观分析》彭一刚 《城市发展史》刘易思·芒福德《中国古典园林分析》彭一刚 《设计结合自然》麦克哈格《城市意向》凯文林奇 《中国建筑技术史》赵立瀛《艺术哲学》丹纳 《中国古代建筑史》潘谷西《美的历程》李泽厚 《中国古代建筑史》刘敦桢《艺术的起源》格罗塞 《西方现代建筑史》王受之《西方现代艺术史》阿纳森 《古今图书集成》线函本古籍出版社《艺术与视知觉》阿恩海姆 《广义建筑学》吴良镛 《人居环境科学导论》吴良镛 《世纪之交的凝思:建筑学的未来》吴良镛 《生态文明论》刘湘溶 《生态的忧患》陈鸿清 《增长的极限》丹尼斯·米都斯 《城市生态学》杨小波等 《城市生态安全导论》曹伟 《黄土高原地区环境变迁及其治理》朱士光 《中国居住文化》丁俊清 《古村落:和谐的人居空间》刘沛林 《乡土中国》费孝通 《华夏意匠》李允鉌 《中外传统民居》荆其敏张丽安 《中国民居研究》孙大章 《中国民族建筑》(5卷)中国民族建筑编委会 《可持续性建筑》(英)布赖恩·爱德华兹 《城市生态安全导论》曹伟 《绿色建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绿色建筑研究中心 《新乡土建筑——当代天然建造方法》(美)琳恩·伊丽莎白卡萨德勒·亚当斯 个人推荐《空间操作》东南大学朱雷《空间、建构、设计》顾大庆《材料呈现》东南大学史永高《几何形式》周凌

电大《律师实务》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律师实务》期末题库及答案 考试说明:本人针对该科精心汇总了历年题库及答案,形成一个完整的题库,并且每年都在更新。该题库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及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律师实务》题库及答案一 一、单选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的(每题1分,共10分)。 1.()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A.古希腊 B.古罗马 C.中国 D.法国 2.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表述了我国律师性质的是()。 A.国家法律工作者 B.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C.国家行政干部 D.国家公务员 3.江律师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因与法律院承人是大学同学,遂多次约请该承办人到某咖啡厅边唱咖啡边谈案情。江律师的做法属下列哪种行为?() A、向法官请客送礼 B、向法官行贿 C、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D、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4.下列哪些人员可以成为兼职执业律师( )。 A.检察院的检察官 B.法院的书记员 C.市政府的公务员 D.大学教授 5.某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已经开业多年,以其良好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的称赞,信誉卓著。该事务所欲扩大业务,准备在广东省珠海市设立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它应向()提出申请? A.向广东省司法局提出申请 B.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广东省司法局一并提出申请 C.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D.先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再向广东省司法局提出申请。 6.田律师曾在某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多年、离开法院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以其业务知识和办案经验在其曾任职的法院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对田律师的工作,下列()是正确的? A.业绩突出,应予肯定 B.确有成绩,但不合适 C.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是违反律师法的行为

律师如何开拓知识产权业务

律师如何开拓知识产权业务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案件是律师的新业务,所谓新业务就是相对于旧业务而言。新业务主要是指知识产权、证券、期货、公司、房地产、金融信托、高新技术、电子网络等等与传统律师业务有别的近几年才出现的律师业务。这些新业务的特点要求律师素质比较高,比如你不能讲外文就很难与外商打交道;不懂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就不容易为客户提供好的法律意见;如果没有团队作战帮公司IPO过,就很难取得客户的信赖,并把业务交给你做。知识产权案件作为新业务之一,更要求律师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相当的专业知识。否则很难让客户信任你。如何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是有待于开拓新业务的每个律师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 那么什么是知识产权业务呢?按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来分,主要是指下面几项: 1、专利案件:专利的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及行政诉讼。侵权的诉讼、专利转让、授权的法律顾问,专利评估及确权等等涉及专利的所有案件; 2、商标案件:商标申请代理,异议的申请及代理,商标撤销的行政诉讼,商标侵权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商标转让许可的法律顾问,商标保护等等涉及商标的案件。 3、著作权案件:著作权的登记、转让、许可。著作权的侵权诉讼、著作权投资的评估和集体管理等涉及著作权的所有案件。 4、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和其它的不正当手段和方法竞争而侵权的案件。如侵犯商誉的案件。 5、信息网络侵权的案件:因网络传输所引发的与互联网有关的所有案件,比如:mp3下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上网传输等等案件。 6、各类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如代理客户向海关提出按海关程序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商品扣押处理。 7、技术转让及技术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为技术出让方或受让方担任法律顾问。

广州律所面面观

在广州律师管理部门工作近四年了,每年都参加行业整顿大检查,下到各律师事务所去查规章制度,查办案质量,查档案管理,查人员聘用,查收费情况,查党建工作等等,另外,有时还参与验收新所成立,粗粗一算,广州二百六十余家律师事务所,我去了一百五十多家,一半有余了.因此,对这个问题,我还是有一定的发言权的. 先总体说一下,广州的律师事务所目前二百六十多家是包括了公职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就不用解释了.在广州是事业编制,是要通过广州的公务员考试进去的,公职律师的执业证是绿色的,和一般社会律师红色的执业证不一样,而且,公职律师是拿工资的,做的业务一般都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个体律师事务所在广州目前有两家,一家是广东李峻峰律师事务所,一家是广东李铭律师事务所,顾名思义,都是由一个律师开的律师事务所,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就是办所的律师名字.个体律师事务所是历史原因形成的,目前广东省司法厅不批准成立个体所了.但是现在北京又有个体律师事务所,不过主要是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走低端路线.不过这里有个误区大家别进去了,个体所虽然名为个体,但是所里面不止一名律师,除了主任以外,还聘用了其他律师的,不过就合伙人而言,个体所就只有一个,其余的律师都是聘用律师,不承担所里面的成本的.至于个体所好不好,这个我不敢断言,但如果要长长见识,学习比较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运作模式,建议还是去比较大的规范的所. 另外,关于广州律所和其他城市律所的比较,拿北京\上海来说,北京现在有八百多家所,一万多名律师,其中最大的是金杜,可以说是中国律师界

的一面旗,08年奥运会的全程法律顾问就是金杜,它有五百多名律师.北京律师的年平均收入是四十万左右.上海现在有六千多律师,四百多家所,其中最大的锦天城,它是由三家律所合并的.上海律师的年平均收入是三十万左右.广州目前四千律师,年平均收入和上海差不多,也是三十万左右,深圳的要低一点,二十八万左右. 1、广州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是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该所目前有一百六十余名律师,五十多名合伙人,在天河财富广场那里买了一层楼.该所目前也是广东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不过比起北京来就是小CASE了.法制盛邦的采取低成本的策略,实际上就是通说的”卖位置”的管理模式,律师每年花四万元在所里面买个位置就可以执业了,这家所内部管理的还是比较好,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强,对员工也比较负责.广州大学城项目就是该所负责,是一家综合性的大所.05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了规范管理奖. 2、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在体育西新创举大厦,也是买了半层,这家所是管理的比较规范的大所之一,各项制度都比较到位,应该可以学到很多东西.05年被广州市律师协会评为了规范管理奖.这家所主要做综合业务. 3、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这家所在中信广场,它是广州律师做房地产业务的一面旗,主要是按揭,房地产业务,拆迁之类的.这家所下面有个德赛按揭中心,是广州很有名的按揭中心.如果想在房地产方面有发展,可以去这家所.

知识产权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

精品文档,安心下载,放心使用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律师事务所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2018年月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职务: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乙方: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职务: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户号: 为了构建长期作、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相互支持、共同成长、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全面意向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双方坚持依法合规、诚信互利、相互支持、优势互补为合作之基础。双方针对业务往来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针对甲方委托的案件信息涉及甲方客户核心机密的应进行严格

保密,针对乙方诉讼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条:合作内容 甲方在维权工作中遇到需要诉讼的主体目标将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对目标进行法律诉讼。 甲方为乙方提供已下服务: 案件信息及相关诉讼证据,充分授权乙方诉讼权利。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及信息对甲方客户案件进行诉讼服务,负责案件的起诉,庭审,案件进去,以及判决结果材料的获取并交由甲方备案。 第三条:甲方的承诺与声明 1、甲方同意与乙方开展全面合作,并承诺最大限度的将甲方维权业务涉及 诉讼的法律服务委托乙方进行。 2、在案件起诉与证据收集上,最大限度的为乙方提供完善的证据。 3、充分信任并授权乙方对法律诉讼的受托权利。 4、对乙方提出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措施。 5、需要私下调解的案件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保证根据乙方规定时间以及付款方式及时给付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承诺与声明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私自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2、乙方从业人员应根据时间调整积极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诉讼事项。 3、不得私下接触甲方委托诉讼目标的涉案当事人。 4、对甲方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5、甲方给付费用后及时开具发票。 6、法律诉讼不得超出甲方委托范围。 第七条:费用结算 1、乙方可以根据个案给甲方报价,甲方确认后报由甲方财务进行结算。 2、根据案件标的提成,法律诉讼索赔金额百分之五十归乙方。 上述两种方式可以二选一,当案件产生后委托时说明结算方式即可。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