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工作条例全文

换届选举工作条例全文

选举是由统治者候选人来选择统治者。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换届选举工作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换届选举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

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配酿讨论,提文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

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换届选举概念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并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

法律行为。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要坚持政党和主席团、选民和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等规定。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

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一、两推一选 1、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2、本次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的办法。“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也就是首先由党员及群众推荐产生初步人选,然后通过组织考察,党委审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后,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最后由支委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 3、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差额占应选人数的20%,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正式到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4、召开选举会议时,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产生。 5、如到会党员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或大会工作人员代写,但未能出席选举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新一届支委会成员的赞成票应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以上,对赞成票超过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在落选的候选人中进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也可经大会同意对不足名额不再选举,以后另行增补,已进行两次选举均未选出的,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

7、在新一届支委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并报镇党委审批。 二、两推直选 1、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2、本次换届选举实行“两推直选”的办法。“两推直选”,即由乡镇党委根据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结果,考察提出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名单,由村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3、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差额占应选人数的20%,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办法。正式到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4、召开选举会议时,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产生。 5、如到会党员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或大会工作人员代写,但未能出席选举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一次投票选举根据计票结果,采取如下方法确定支部书记:若书记票过半数者只一人,此人当选为支部书记;书记票无过半数者,在书记票、副书记票、委员票累计票数过半数者中,以书记得票多者当选为书记;若书记票、副书记票、委员票累计票数过半数者中书记得票多人相等,以累计票最多者当选为书记;若三职累计票过半数者多人,且票数相等,应当对票数相等者进行再次投票,以得书记票最多者当选为书记。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字号大中小】【论坛】【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范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暂行)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进行选举,应报教委党委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的意志。 第二章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应在换届选举两个月前向教委党委呈报换届选举报告。将换届理由、选举方法、下届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总支)委员会的名额及候选人名单等,报教委党委审批。 条五条中小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人组成同,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人组成。 换届选举应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委员候选人应按照德才兼备和结构合理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党内意见的基础上,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

第七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有效。 第八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九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向选举人进行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一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票数加以核对,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的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选举结果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 第十三条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党支部选举工作手册

党支部选举工作手册 中共仁怀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8年7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换届选举工作条例全文

换届选举工作条例全文 选举是由统治者候选人来选择统治者。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换届选举工作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换届选举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2014年1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换届选举方案

工会换届选举方案 篇一:工会换届选举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按照工会字xx号《关于工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xx公司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执行和监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二,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设置根据全总《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设置如下:工会委员7人,其中工会主席1人,委员6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生活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和财务委员等)。三、具体工作安排换届选举工作从九月中旬至十月底分五个步骤进行,具体安排如下:(一)产生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元月24日前)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工会主席由我公司行政副职兼任,由公司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各处室推荐意见,在反复酝酿、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产生建议名单,报公司党委审核,并进行公示。候选人原则上每个处室2人,要有充分的代表性。最终产生13名工会委员会候选人。(二)会员大会准备工作(元月30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拟定会员大会程序,并将会议程序和候选人名单报保监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未通过,则继续推选其他候选人;审核通过后,准备好选票。(三)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元月15日前)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当场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为更好使工会委员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选举应参考以下原则:每个处室有1位委员;充分考虑行政级别、年龄阶段、男女比例、非党员比例;工作热情高,能够积极反映群众意见。(四)将换届选举情况和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保监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批。(元月22日前)(五)审核通过后,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正式开始开展工作。(元月底前)四、工作要求全体会员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整个选举过程应保持公平、公正、透明。篇二:工会换届选举方案为使铜川学校工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顺利的开展,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党委换届选举办法

党委换届选举办法 党委换届是指本届党委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党委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党委换届选举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党委换届选举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共XXX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中共XXX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委员)7名,选举中共XXX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委员)5名。 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由党委会根据所辖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提出,报区委审查同意,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三、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直接差额选举。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党委委员候选人9名,应选7名,差额2名;纪委会委员候选人6名,应选5名,差额1名。 四、选票上的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选票分别印制,同时投票、分别计票。 五、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受留党察看的党员除外)。正式党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对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画“0”,不同意或弃权的,其姓名上边的空格内什么也不画。如另选他人时,请在另选人姓名栏的空格内写上所要选的人的名字,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0”,如只写姓名,不画“0”的不计得票。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划写选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完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

工会换届选举大会选举工作办法

工会换届选举大会选举 工作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工会换届选举大会选举工作办法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第二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由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经全体代表的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产生,提名候选人6名,差额比例为%。 ******工会第二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名候选人3名,实行等额选举。 ******工会第二届女职工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名候选人3名,实行等额选举。 二、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正式选举为1张选票,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为1张选票,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为1张选票,共3张选票订成1份。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三、凡工会会员,均有被选举权。本次大会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事因病不能出席大会的代表,不参加投票,不得请他人代投。 四、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大会表决通过。已确定为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从事监票和计票工作。 五、大会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达到应到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会员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和弃权,同意的划“O”符号,反对的划“×”符号,如另选他人,可以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写被选人

姓名,并在“选举意见”栏内或“符号”栏内划“O”。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包括另选他人),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废票。 七、填写选票一律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楚。书写不清楚,无法确认的,视为弃权。 八、候选人获得应到代表的过半数赞同票时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同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同票多者当选;如得赞同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得不赞同票少者当选;如获得不赞同票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赞同票多者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同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九、选举工作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本办法经工会换届选举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 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公布日期】2016.10.09 •【文号】总工发〔2016〕27号 •【施行日期】2016.10.09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会,选举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 通知 总工发〔201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

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工会换届选举大会选举工作办法

******工会换届选举大会选举工作办法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第二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由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经全体代表的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产生,提名候选人6名,差额比例为16.7%。 ******工会第二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名候选人3名,实行等额选举。 ******工会第二届女职工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名候选人3名,实行等额选举。 二、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正式选举为1张选票,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为1张选票,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为1张选票,共3张选票订成1份。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三、凡工会会员,均有被选举权。本次大会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事因病不能出席大会的代表,不参加投票,不得请他人代投。 四、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大会表决通过。已确定为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不得从事监票和计票工作。 五、大会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达到应到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

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会员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和弃权,同意的划“O”符号,反对的划“×”符号,如另选他人,可以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写被选人姓名,并在“选举意见”栏内或“符号”栏内划“O”。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包括另选他人),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废票。 七、填写选票一律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楚。书写不清楚,无法确认的,视为弃权。 八、候选人获得应到代表的过半数赞同票时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同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同票多者当选;如得赞同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以得不赞同票少者当选;如获得不赞同票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赞同票多者当选;如获得过半数赞同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九、选举工作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本办法经工会换届选举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

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 LT

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书 一、主要工作及程序 〔一〕筹备工作 由上届机关党委主持〔新成立机关党委或根据需要,可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有: 1、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1至2个月〕召开党委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的初步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产生方法等。会后,向市直机关工委〔以下简称“工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2、〔请示经工委审查同意后〕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可先由各支部组织党员推荐提名,机关党委根据各支部推荐提名情况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在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后,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3、向工委呈报关于下届机关党委〔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附选举方法〕。 工委组织部对有关请示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对新上任的副书记,必要时还将进行考察〕,报工委会研究〔主要看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是否符合要求,选举方案、程序是否标准,拟任书记、

副书记是否按要求配备,符合成立机关纪委的是否按要求建立等〕。工委原那么上在20个工作日之内对所请示事项进行批复。 4、会议材料和会务准备工作。需准备的会议材料主要有:工作报告、选举方法〔草案〕、会议议程、组织选举的主持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预备人选名单〕及情况介绍、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在一次全委会上发〕,以及选票、计票统计表、计票结果报告单等。 会前,机关党委应召开各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会议,介绍党员大会准备工作情况,党员大会日程、召开时间和地点,对如何开好大会提出要求;还应向工作人员提前交待有关工作环节,保证大会正常有序进行。 〔二〕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委员会委员 1、宣布党员大会开会,唱〔奏〕?国际歌?。 2、上届机关党委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机关纪委的工作报告也可书面提交〕。 3、审议通过委员会工作报告。 4、通过选举方法。 5、通过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名单。 6、介绍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情况,通过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7、选举实施。一般有以下环节: 〔1〕清点并公布到会人数,确认选举是否可以进行。〔2〕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

2022年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手册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 作指导手册 中共×委组织部

2022年8月

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 (1)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 (3)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4)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节选) (13)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节选) . 15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18) 第二部分选举程序 (20)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22)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27) 常用文书模板样式 (27) 模板1: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有关问题的沟通意见 (28) 模板2:中共×支部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决定(草案) (29) 模板3:关于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的请示 (31) 模板4:关于同意中共×党员大会部分党员不计算在应到会

人数之内的批复 (32) 模板5:关于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请示 (33) 模板6:关于同意召开中共×党员大会的批复 (35) 模板7:中共×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36) 模板8:中共×党员大会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及名单(草案) (39) 模板9: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40) 模板10: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公示名单41模板11:关于中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43) 模板12:关于同意中共×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 (46) 模板13:中共×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主持词 (48) 模板14:中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选票 (56) 模板15:中共×党员大会到会人数报告单 (57) 模板16:中共×党员大会监票人名单(草案) (59) 模板17:中共×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草案)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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