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线电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无线电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言

无线电技术是当代发展最迅速、应用最广泛、最引人瞩目的高新技术之一。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推动无线电业务发展的最关键要素,也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正确把握“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我国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的新特点新变化,科学编制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对于推动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无线电管理涵盖军队和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全国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

本规划是阐明国家无线电管理战略意图的指导性规划,是未来五年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一五”回顾

“十一五”时期,全国无线电管理事业稳步发展,综合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技术设施进一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十二五”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频率规划及配置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

从国家大局出发,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完成2006年版和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重新修订工作。完成2500-2690兆赫兹部分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800/900兆赫兹频段射频识别(RFID)等重要技术和系统的频率规划工作。分配了第三代移动通信(3G)频率。积极做好军地频率协调工作,保障国防建设的用频需求。公安、航空、广电等专业部门制订了本部门的频率使用规划并规范了管理。协调解决高速铁路、中俄原油管道、新一代气象雷达网等国家重大工程频率需求,保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积极开展我国月球探测系统和“北斗”导航定位系统与美国、俄罗斯、欧盟等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有力保障我国权益。

(二)无线电台(站)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设台的查处力度,有效保证各部门各行业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印发《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和《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

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台站的设置和频率使用。民航、铁路、广电等专业部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并规范了本部门台站管理。印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全国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取得积极成效。全国无线电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全面完成,理清了台站数量和用频情况,为实现台站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维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夯实了基础。

(三)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不断加大对重要台站、重要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的保护性监测力度,会同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护航空、铁路等重要行业无线电频率使用的长效机制。会同广电、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卫星电视接收干扰等各类无线电干扰事件,及时消除干扰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干扰的破坏活动。军地联合实施无线电管控,确保了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庆典、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一系列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积极应对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军地抗震救灾应急频率需求,出色完成无线电保障任务。部分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渔业、海事等部门开展了水上无线电监测工作,提高水上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应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积极遏制在各类全国重大

考试中利用无线电技术手段进行作弊的行为。

(四)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条款。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调无线电频谱的资源属性。2010年8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为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会同财政部制订《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强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各地普遍出台无线电台(站)管理办法,云南、江苏、山东、湖北、广东以及深圳市发布了无线电管理条例。部分省(区、市)制订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地方无线电管理规章。

(五)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

截至“十一五”期末,建成31个省(区、市)联网运行的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实现部分信息的共享、实时查询和传送。国家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投入运行。已建成超短波固定监测站1024个,覆盖约15%的县级以上城

市,基本满足重要区域20-3000兆赫兹频段范围的监测需要。建成移动监测站420个,可搬移监测站333个,各类监测设备4335台,增强了移动应急处置能力。全国无线电短波监测网具备对欧亚大陆和太平洋地区常规短波信号的监测能力。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基本具备对东经44度至180度之间的C/Ku频段静止轨道卫星进行轨道测试和监测的能力,可对符合定位条件的地面固定干扰源实施定位。大部分省(区、市)建成较为完善的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具备对在用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检测的能力,部分实验室的资质通过国际或国内相关机构的认证或认可。民航部门配备了无线电监测飞机,具备重要航线空中监测能力。广电部门建成了广播频率监测网。

(六)军地无线电管理协作不断深化

不断加强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工作,在军民共用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共同完成国家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配合军队开展电磁频谱管控重大任务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成效。完善和落实军地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军地无线电管理工作重大议题,规范和细化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相关职责。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要求,建立频谱资源共享和联合管控机制。配合军队完成一系列军事演练、重大武器装备试验等重要军事活动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组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

役电磁频谱管理中心和东南四省预备役电磁频谱管理大队。(七)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和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全国无线电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整体协调能力进一步加强。截至“十一五”期末,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编人员达到6977人。其中,共有14个省(区、市)设立无线电管理局或无线电监督管理局,22个省(区、市)保留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设立无线电管理办公室,10个省(区、市)设立副厅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15个省(区)实行了对地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垂直管理。在国家和省两级无线电管理体制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完善地市级以下行政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模式。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我国无线电管理仍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频谱资源的统筹规划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对军地之间、不同行业部门频谱利用的统筹性和科学性相关基础研究还有待加强。二是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滞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难以适应新时期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体系建设有待完善。三是无线电管理技术手段能力有限。无线电监测网的监测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四是社会守法用频意识缺位。社会上无线电知识普及不够,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宣传工作仍需加强。

二、“十二五”面临形势

(一)频谱资源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关键要素,重要性和稀缺性日益凸显

“十二五”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将快速增长。一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频谱资源提出新的需求。“十二五”时期,国家将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发展,促进三网融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保障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关键要素。二是信息化的广泛普及带来频谱资源的新需求。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依赖于频谱资源的无线电传感网络、调度网络、监控网络、服务网络、定位网络等无线电系统将覆盖电力、能源、交通、医疗、安全、物流等诸多领域,为无线电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并将促进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无线电是实现信息无处不在的唯一手段,信息化应用不断扩大的频谱需求与无线电频谱“有限资源”的矛盾愈加突出。三是公众移动通信发展对无线电频率需求大幅上升。目前世界通信业继续朝着移动化、宽带化、多媒体化的方向发展,公众移动通信技术已由第二代移动通信(2G)向第三代移动通信(3G)过渡,再向长期演进(LTE)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技术飞跃发展,与各类宽带无线接入技术共存、互补,与卫

星通信技术、近距离无线电通信技术一起构成多层次的国家乃至全球无缝覆盖的无线网络环境。从目前我国相关的频率规划情况看,频谱资源供给还存在一定缺口。四是国防建设用频需求快速增长。随着国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加快发展,无线电技术已普遍应用于国防建设各个方面。在军队信息化条件下,通信指挥、武器制导、搜索侦察、遥控遥测等都依赖于频谱资源的保障。军队用频需求大幅提升,制电磁频谱权和制太空权已成为掌握战场主动权的关键。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战场信息的主要载体,日益凸显其重要战略地位。

(二)无线电技术和业务创新发展,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无线电新技术和新应用不断发展,并快速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和民众日常生活中。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务的出现,将推动无缝网络和无处不在的信息服务深入发展,并带动更为广泛的无线电应用。无线电技术朝着宽带化、高频段和微功率方向发展,多种无线电应用共用频率,将对频谱划分、频率协调、台站管理模式等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无线电应用的不断发展、业务类型的不断丰富,必将带来各类无线电台站数量的激增,空中电磁环境将日趋复杂,维护电波秩序的任务更趋繁重。

(三)国际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日益紧张,争夺日趋激烈

随着周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与俄罗斯、越南、朝鲜、哈萨克斯坦、蒙古、缅甸、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公众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业务的频率协调任务将更加繁重。

世界各国已普遍意识到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稀缺性。为争取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权益,我国每年需要与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周边国家,以及中东、欧美等地区的其它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大量的国际协调。从全球卫星发展状况看,大部分可用、好用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已经被占用,特别是通信、导航卫星的空间资源尤其紧张。实现我国卫星全球覆盖、多业务发展,拓展和维护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权益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四)无线电安全攸关国家安全,要求无线电管理强化安全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

无线电安全已成为关系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军事安全的关键领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无线电波具有开放性和易受干扰的特点,重要无线电业务和台站容易成为恶意攻击或干扰的目标。无线电技术也可能成为进行破坏活动的手段之一。因此,对频率资源掌控能力和无线电安全保障提出更高要求,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成为无线电管

理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加强对全国无线电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以提高无线电管理科学化水平为主线,贯彻科学管理、提升能力、依法行政、保障安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开发、有偿使用,促进无线电业务在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

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全国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协调军队及各部门各行业的需求,科学配置频谱资源,营造良好的空中电磁环境。

提升能力:在无线电监测和管控能力建设上要坚持先进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统一,强调建设和应用并重,着力解决无线电监管难点重点问题,优化资源配置,注重管理实效。

依法行政: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依法管理工作机制。

保障安全:提升无线电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强化无线电管控能力,保障重大国事活动和重点地区的无线电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体系,无线电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技术手段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无线电综合管理水平显著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

——频谱/台站科学管理能力稳步提升。合理规划频谱资源,提高对军地各类无线电应用的频谱支撑能力,满足公众通信及民航、铁路、广电、交通等部门的频率需求。频谱资源利用率稳步提升。初步建立覆盖重点地域的电磁环境监测记录系统。全国频率/台站实现精细化管理,信息完整率和准确率达到95%以上。

——技术手段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具备重点无线电业务电磁兼容分析能力。建成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超短波固定监测站覆盖50%以上的县级城市。短波监测网监测定位能力进一步提高。卫星监测系统具备对C/Ku/Ka频段静止轨道卫星监测、定位能力,监测静止卫星轨道范围扩展到东经20度至东经180度。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备短波、微波(含卫星)频段干扰源近场定位能力。

——人才队伍素质过硬。打造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技能强、整体素质高的无线电管理人才队伍。全国无线电管

理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到75%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2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统筹频率规划,加强宏观指导。根据国际相关规定和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实际,做好“十二五”时期军地用频的统筹规划和调整工作。建立和完善无线电频率规划程序。鼓励频谱资源共享,完善频率动态管理机制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建立合理有序的频率申请和退出机制,发挥频谱资源效益。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频率指配规划。

做好公众通信和专业系统的频率规划。根据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已划分的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段,提出适合我国通信行业整体发展的相关频率规划方案。在国家无线电频率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公安、安全、民航、铁路、交通、广电、气象、水利、电力、渔业等行业部门专用无线电应用的频率规划工作。根据技术发展和应用需求,适时对传统业务使用频率进行调整。

加强对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规划。综合考虑公众卫星通信业务提供者、广播电视业务提供者、各专业部门(气象、海洋、资源、减灾、测绘等)、科研单位以及军队对卫星频

率和轨道的需求,进一步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鼓励空间业务开发利用Ka和V等高频段,缓解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压力。协调L频段气象辅助业务用频,研究在L频段的国内划分中增加卫星移动业务。

(二)提升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制订各级无线电管制预案。加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无线电管理工作,完善各级无线电管理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做好无线电专项监测工作,加强无线电管理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无线电专项监测能力。制订无线电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保障党政军民重大活动、重要时期的无线电安全。继续加强对重要业务、重要频段的无线电监测,及时查处有害干扰,消除干扰隐患,保障无线电安全。继续做好航空、铁路等重要无线电频率保护,完善频率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三)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

推进全国无线电台(站)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达到台站数据完整、准确、规范、实时的要求,夯实台站管理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作用,积极稳妥地实施无线电台(站)属地化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制度,做好在用发射设备检测工作,

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各类合法台站安全运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强化对讲机、业余无线电台、水上电台等无线电台(站)管理。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简化设台审批手续,探索新的台站管理模式。

(四)加强频率协调和国际合作

加强无线电频率协调和国际交流,进一步完善《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程序》,规范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保障我国权益。根据我国通信、广播、定位导航、遥感和科学实验等卫星业务的发展需要,加强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国际申报、维护和协调工作,规范国际、国内协调程序。积极参与无线电管理国际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电联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扩大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积极争取和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无线电管理基础研究

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创新无线电管理发展思路,全面提高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依托科研院所等支撑单位,采用课题研究、研讨等多种方式,逐步完善无线电管理基础研究体系。积极研究以认知无线电为代表的动态、高效利用频谱资源的无线电新技术发展。

(六)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式发展

实施军民融合的电磁频谱管理专项工程,统筹军民一体

的电磁频谱管理建设,逐步实现重点区域军地电磁频谱管理系统及无线电监测设施资源的统一调配。在地方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配套能力薄弱区域加强基础设施的军地共享。国家和相关省(区、市)按照预备役部队军地共同保障的原则,建立协调机制,做好对预备役频管部队建设的保障工作。(七)引导无线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协同相关部门对涉及无线电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提供决策建议。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及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促进无线电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积极引导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无线电技术发展,支持监测、检测设备国产化。充分运用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等行政审批手段和技术检测手段,为企业提供设备认证等多种服务。继续加大对无线电设备在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完善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为无线电产业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

五、重大工程

(一)无线电频谱电磁兼容分析能力建设工程

建立频谱需求分析预测仿真系统。建设完善重要无线电系统电磁兼容分析平台,具备对公众移动通信、专用通信各类制式之间以及重点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电磁兼容分析能力。

(二)无线电管理信息化系统工程

建立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完善频率、台站、监测、设备以及地理环境等各类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数据完整性、实时性和准确性,逐步实现军地无线电管理数据共享。构建国家和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完善地(市、州、盟)无线电管理监控中心。完善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三)短波监测网改造工程

改造现有短波监测网,北京、西安和乌鲁木齐监测站增加空间谱监测测向系统。适当配备高性能宽带接收设备、信号特征识别设备,提升短波监测灵敏度及测向精度。与军队短波监测网联网,拓展监测能力。各省(区、市)配备短波频段干扰源近场查找定位设备。

(四)卫星监测网改造工程

改造现有卫星监测网,具备C/Ku/Ka频段静止轨道卫星监测能力,根据各卫星监测站所处位置优化完善国家卫星监测网络,协同执行国际干扰查找任务。与军队卫星监测网联网,拓展监测能力。各省(区、市)配备微波(含卫星)频段干扰源近场查找定位设备。

(五)无线电设备检测系统建设工程

建立和完善适应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求配置设备,具备在研制、

生产、进口、流通等环节的无线电设备检测能力,重点提升在用无线电设备、新设台站验收的检测能力。

(六)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验证平台建设工程

建立信息系统技术验证平台,对无线电管理业务应用软件进行测试和评估。建立无线电监测技术验证平台,对短波和超短波频段的无线电监测系统及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估。具备为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测设施建设提供评测结果的能力。

(七)超短波监测网建设工程

各省(区、市)因地制宜建设完善超短波监测网。合理配置高山站、城区固定站等各类监测站,逐步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并保障重点区域。在固定监测站覆盖不到的区域,根据需求架设小型远程遥控监测站,或配置可搬移、便携式监测设备、移动监测车,提高有效监测覆盖能力。在超大城市楼群密集区域,可建设网格化分布式超短波监测感知系统。加强边境地区和相关海域的覆盖监测能力。依托军队和民航等部门建立空中无线电监测平台。依托军队和海事、渔政等部门建立水上无线电监测平台。

(八)无线电监测数据卫星链路传送平台建设工程为保障各省(区、市)机动队伍与省指挥中心的数据传送及时有效,建立全国共享的无线电监测数据卫星链路传送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全国无线电管理法制环境。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规范无线电管理的行政执法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明确执法责任和程序,强化执法监督。结合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好专项治理活动,并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共同执法,确保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二)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宣传工作机制,推动宣传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面向社会加强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打造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强化宣传措施,逐步形成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宣传工作格局。推进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经常化、深入化和社会化,增强全社会的依法用频意识。在每年经费额度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宣传工作。逐步建立宣传工作表彰和奖励机制。(三)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完善机制体制建设

继续加强对通信、公安、安全、民航、铁路、交通、广电、气象、渔业等部门行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业

务指导,发挥行业部门积极性,加强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无线电管理和整体组织协调能力。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关系,夯实无线电管理机制体制建设。建立无线电管理应急指挥机制和应急机动队伍,实现对辖区内重大无线电事件的快速响应。建立省级无线电干扰申诉受理中心,统一处理辖区内无线电干扰申诉。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科学有效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拓宽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支持。在资金使用中严格贯彻执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健全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支出的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稽查和绩效考核,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

(五)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无线电管理业务工作

研究制定无线电频谱工程、监测、检测和信息化等各类技术标准,为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标准化支持,规范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提升无线电管理各项技术工作质量和水平。

(六)重视人才培养,提高队伍素质

建立人才发展和培养长效机制,形成较为全面的无线电管理人才队伍。探索建立适应无线电管理发展的人才交流和引智机制,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继续教育和交流制度。突出对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型无线电管理尖端人才的培养。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无线电管理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职业培训。建立高效、高素质的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和宣传工作队伍。继续加大对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

(七)加强协作,推进共建共享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区域协作,协调行政区域边界频率使用和技术设施建设。加强军地无线电管理协作,推进技术设施的军地共建共享。充分利用民航、交通、渔业等专业部门的航空监测及水上监测手段,协调做好无线电频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3]7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3]73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密码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级政务内网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已进入全面推进、深化应用的新阶段。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各政务部门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快速准确地获取和共享信息,切实提升宏观决策、监测分析、应急处置和公共服

务能力,政务信息共享已成为政务部门有效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现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效能,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信息共享的总体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部署的建设任务,重点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严格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信息在政务部门间的普遍共享,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在相关政务部门间的协议共享,基本满足各部门履行职能的实际业务需求,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积极作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在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环节,切实落实信息共享有关要求,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审批。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按需共享。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确定的建设目标,根据政务部门履行职能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共享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切实实现信息共享。 (二)规范建设,保证质量。政务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采集和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管理,授权使用。政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CCAR-118TM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3)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4)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5)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7)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7)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9) 第八章附则 (9) 附表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11) 附表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12) 附表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变更表 (13) 附表四有害干扰报告表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第一篇:2020年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二、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 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 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四、扎实开展xx年无线电执照年检工作。认真填写表册、收集台站执照,按时报市审核。通过年检一步摸清了家底,完善了台站数据库。xx年末,全县共有各类无线电台(站)389个,主要是公安、林业、广电等3家单位和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公司。其中:电信**县分公司有phs基站118个;联通**县分公司有gsm基站35个,cdma基站30个;移动**县 分公司有gsm基站79个,微波站6个;县公安局集群系统机 站1个,移动台8个;县林业局移动台1个,中继台4个。 五、加大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我县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办公网、溪洛渡电视台以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6]4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

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良好的电磁环境,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不适用本规定,但其产生的电磁辐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和调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制定型号核准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临时进关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五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第六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失信名单。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和承诺书; (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外申请人提供加盖申请人签章的组织机构说明材料;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2013年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二、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奥运安全 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和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值班、监测中体现一个“勤”字。 三是认真开展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组,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填写自查登记表,对**广播局新建广播电视台站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另外还把这次执法检查拓宽到所有无线电设台单位,用同种方式、同样的要求开展了此项工作。在执法检查中体现了“面广”。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证书介绍及名称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证书 培训认证科目 一、项目名称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 二、主办单位及证书颁发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三、主管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我国主管工业和信息领域的政府部门,如信息产业(软件、云计算、网络设备、网络安全等)、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等)、通信、无线电、消费品(轻工、纺织、家电等)、原材料(钢铁、有色、黄金、石化等)、节能环保(新能源、清洁能源、新材料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人才培养、人才交流、智力引进、人才市场、人事代理、国际交流等方面的支撑机构,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工程背景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快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建设中长期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工信部于2012年正式启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着重培养以下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一)互联网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宽带移动通信技术、软件、集成电路、电子信息制造等信息产业人才。 (二)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物联网、智能电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人才。 (三)数字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兴数字服务业人才。五、证书查询网址 学员通过培训,参加相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颁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证书。该证书可在工信部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e2047089.html,

无线电管理知识竞赛试题(1)教学内容

“威海移动杯”无线电管理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5题,25分) 1、无线电频谱资源属所有 A、国家 B、集体 C、个人 D、设台单位和个人 2、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年,临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A、1 B、2 C、3 D、4 3、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 A、1 B、5 C、10 D、20 4、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 A、无线电台设置 B、电波参数测试 C、电器厂房建设 D、电子产品生产 5、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其组装件,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海关凭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A、无线电台执照 B、进口许可证

C、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D、缴费证明 6、无线电台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 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A、不得发射和接收 B、可以发射,但不可以接收 C、不可以发射,但可以接收 D、可以发射和接收 7、经批准临时使用的频率和呼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期满使用权自行终止。 A、半年 B、1年 C、2年 D、5年 8、业余电台的法定用途为 A、供私家车主或者相应组织作为行车安全保障和途中消遣工具。 B、供公民在业余时间进行与个人生活事务有关的通信。 C、供公民在业余时间进行休闲娱乐。 D、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 9、个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年龄条件是 A、年满18周岁 B、年满16周岁 C、具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者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不受年龄限制

(工作总结)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工作总结

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工作总结 根据××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__年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一年来我县无线电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空中电波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和技术人才培养,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为我县无线电管理工作长远发展奠定了更好的基础。 无线电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要搞好这项工作,一要有完整的管理机制,二要有完善的管理法规和制度。我们着重抓管理体制和技术设施建设。在管理体制上,成立了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通过市无委的关心帮助,对我们培养了一支技术力量很强的无线电管理队伍。__以来,我县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市无委及县政府办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委托行政执法,切实维护了空中电波秩序,保障了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工作,不断加大对无线电台站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力度,团结协作,配合工作,积极开创无线电管理业务工作新局面,促进了全县无线电事业新发展。同时,按照××市及我县年度工作计划,认真踏实地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年初市无委及县政府办要求的各项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一)按照市无委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通过认真分析、周密布置认真对照目标管理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值班制度、行动安排、管理重点。做到了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增加了可操作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__年,我办在加强无线电管理上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__年,我们将加倍努力工作,力争在工作上有较大的起色: (一)存在问题 1、工作主动性不够; 2、管理力度还有待加强; 3、业务知识学习不够; 4、还需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 (二)下步打算 1、更加重视无线电管理工作,配合市无委认真开展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2、认真抓好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制度建设三个关键环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3、进一步强化无线电管理工作。严格管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加强对对讲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118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八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表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表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表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变更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附表四有害干扰报告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2018年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2018年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2018年,XX无线电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局年度重点工作,深入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深化作风整顿、纪律提升,紧紧围绕三个抓手,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业务主要工作。 1.行政许可。2018年共完成行政许可18项,审批台站10805部;全年核发执照4502个,换发执照12个,年检执照50个;完成撤销台站94部。 2.频谱使用评估工作。在省局带领和指导下,XX局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圆满完成评估工作。共分析调频广播频率147个、广播电视频率118个、地空导航频率90个。对98座广播电视台站和3座导航台站数据进行核实。利用12座固定站累计监测时长1728小时,采集bin文件1447个,数据累计269G。完成XX辖区内21个县市区建成区车载站路测任务,测试覆盖率90%以上,行使里程3800公里,采集bin文件729个,数据累计135G。工作报告按要求上报省局。 3.台站监管工作。以广播电视、油田、港口、公众网运营商等行业为重点,全年共完成30家设台单位101部各类固定台站监管

工作。 (二)监督检查主要工作。 1.打击“黑广播”、“伪基站”工作。全年联合公安部门共查获黑广播设备18套(其中7套已由我局立案处理完毕,11套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查获伪基站设备2套,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2.重大活动保障工作。圆满完成全国“两会”和十九大安保工作。主管副市长刘强对XX局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无线电保障工作作出批示:市无线电局工作扎实,布局到位,为“两会”安保工作做出了贡献,希望继续努力,确保安全。 3.考试保障工作。全年参与考试保障15次,派出工作人员93人次,出动监测车辆24辆次,动用监测设备24套次,累计监听监测201.5小时。在保障过程中,共查获无人值守数字无线电作弊设备3套,均交公安做进一步处理。 4.执法案卷及干扰案件查处工作。全年完成执法案卷9个(有主案卷2个)。分别为北京铁路局和XX移动公司排查干扰各一次。 5.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参照省局三项制度,出台我局三项制度、四类文本、五个清单,并集合成册,在市法制办备案,为我局三项制度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加强与政府法制办的联系,及时领会上级精神,按部就班抓好三项制度的落实工作,并通过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监测主要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简介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中心简介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创建于1985年1月,1992年10月成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一类事业单位。中心围绕“服务人才”主业,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人才培养、人才交流、智力引进、人才市场、人事代理、国际交流等方面的支撑机构;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资格单位;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人才市场与人事代理机构、留学人员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单位;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批准的“全国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项目实施承办单位;是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项目承办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引进国外智力等工作的日常组织实施管理单位。同时,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赋予的有关人事、教育等工作。 招聘方向 中心合作单位主要以全国各地知名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为主,长年委托我中心为其引进各类技术人才及中高层管理人才。现主要需求如下相关专业: 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伦理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人口、资 源与环境经济学、经济史、世界经济、西方经济学、财政学、法学理论、民商法学、国际法学、教育史、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应用 心理学、公共管理、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国古代文学、力学、动力 工程及工程热物理、轮机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精密仪器及机械、水 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光学工程、核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环 境科学与工程、能源与环保、机械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先进制造、仪器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电子与信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和信息技术、环境科学与新能源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数学、统计学、物理学、天体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业: 移动物联网(基于蜂窝移动通信网络的物联网技术和应用)是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5G、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决策部署,加速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现就推进移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准确把握全球移动物联网技术标准和产业格局的演进趋势,推动2G/3G物联网业务迁移转网,建立NB-IoT(窄带物联网)、4G(含LTE-Cat1,即速率类别1的4G网络)和5G协同发展的移动物联网综合生态体系,在深化4G网络覆盖、加快5G网络建设的基础上,以NB-IoT 满足大部分低速率场景需求,以LTE-Cat1(以下简称Cat1)满足中等速率物联需求和话音需求,以5G技术满足更高速率、低时延联网需求。 到2020年底,NB-IoT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普遍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移动物联网连接数达到12亿;推动NB-IoT模组价格与2G模组趋同,引导新增物联网终端向NB-IoT和Cat1迁移;打造一批NB-IoT应用标杆工程和NB-IoT百万级连接规模应用场景。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移动物联网网络建设。 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继续深化4G网络覆盖,支持Cat1发展;进一步加大NB-IoT网络部署力度,按需新增建设NB-IoT基站,县级及以上城区实现普遍覆盖,面向室内、交通路网、地下管网、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应用场景实现深度覆盖;着力做好网络运维、监测和优化等工作,提升网络服务水平。 (二)加强移动物联网标准和技术研究。 1.制定移动物联网与垂直行业融合标准。推动NB-IoT标准纳入ITUIMT-2020 5G标准;面向智能家居、智慧农业、工业制造、能源表计、消防烟感、物流跟踪、金融支付等重点领域,推进移动物联网终端、平台等技术标准及互联互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行业应用标准化水平。 2.开展移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研究。面向不同垂直行业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重点加强网络切片、边缘计算、高精度定位、智能传感、安全芯片、小型化低功耗智能仪表、跨域协同等新兴关键技术研究,并开展相关试验。 (三)提升移动物联网应用广度和深度。

第一章无线电管理基础介绍

第一章无线电管理基础知识介绍 1.无线电管理的核心目标 无线电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在全国或全世界的无线电通信和其他无线电业务领域内以最合理、最公平、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式地使用、利用或保护有限的无线电频谱/卫星轨道资源,使得各种无线电通信网和各无线电台站能够经济、有效地在各种无线电环境下不受干扰地正常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服务,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的生活水平,推动国家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根据有关领导的讲话,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为中央首脑机关服务,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是为经济建设服务”;指导方针是:“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指导原则是:“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 2.无线电管理的主要内容 要实现无线电管理的目标,无线电管理工作者必须采用行政、法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对无线电频谱/卫星轨道资源的管理,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 3. 无线电频谱/卫星轨道资源的管理 3.1 无线电频谱资源 几千年来,从烽火报信、快马传书、驿站梨花,到发明电报、电话、互联网,人们追求完全时空通信自由的努力从未停止过。人们梦想有朝一日拥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与任何人的无束缚通信自由。要获得这种自由,利用无线电波进行通信必不可少。无线电通信又属于电信中的一种。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电信( telecommunication)定义为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对于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的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无线电通信则为使用无线电波的电信。无线电波定义为频率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作为传输载体的无线电波都具有一定的频率和波长,即位于无线电频谱中的一定位置,并占据一定的宽度。无线电频谱(radio spectrum)一般指9KHz-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无线电频谱可分为下面表1中的14个频带,无线电频率以Hz(赫兹)为单位,其表达方式为: ―― 3 000kHz以下(包括3 000kHz),以kHz(千赫兹)表示; ―― 3MHz以上至3 000MHz(包括3 000MHz),以MHz(兆赫兹)表示; ―― 3GHz以上至3 000GHz(包括3 000GHz),以GHz(吉赫兹)表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8〕10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对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复核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5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材料要求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见附件3)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有关数据指标请按2017年底数据填写,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17年会计报表填写。 三、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对企业填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来函请注明相关负责人员的联系方式。报送函和评价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公告撤消称号并摘牌。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并借此机会,对本地区、本单位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深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丹(010)68205231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战略与规划研究所 联系人及电话:牛江蓉(010)883792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邮编:100037 附件:1.2015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2.2015年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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