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38-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38-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凡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关键的生产设备具体要求分别见表2-2;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3。

表2-1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表2-2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关键生产设备及对应的生产工艺

注1:有铸造、机械加工和表面塗镀工艺的,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配置铸造设备、金属加工机床和表面塗镀设备;也允许采用外协加工方式达到设计要求。若有其他工艺要求,还应具备相应工艺的生产设备。

注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工艺要求。

注3:装配型企业不要求具备带“☆”号设备,可仅配置“装配生产线”。

表2-3电热设备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检验项目的要求。

注2: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其所执行的标准。企业检测设备种类和数量应与生产能力要求匹配。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六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3。

表3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生产许可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XX月XX日施行,原《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中具有直接接触食品的金属、橡胶、塑料、玻璃等材料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见表A.1,产品安全性能指标见表A.2。

表A.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注1:上述标准一经修订,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执行。

注2:上述未列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只要适用,应当按照其标准要求执行。

表A.2 产品安全性能指标

表B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及说明

工业与商用电加热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cn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 1页

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话:、(传真) 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 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 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页

(设备管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设备管理)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话:7、1(传真) 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话:(010)7 传真:(010)1

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 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1 电话:(024)5 传真:(024)8 联系人:王也平、王刚 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

(设备管理)2020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设备管理)2020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http://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

广东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2018年广东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内(除广州、深圳)生产环节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2 检验依据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4706.3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GB 4706.3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GB 4706.3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 GB 4706.36-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3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GB 4706.3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 GB 4706.4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

GB 4706.5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 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2017-4-19实施)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3 抽样 3.1抽样地点: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产品。 3.2抽样方法:每家生产企业最多抽取两种不同型号的产品,被抽取样品应是2017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并允许销售的产品。 3.3抽样基数:在企业仓库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台。 3.4样品数量和要求: 对同一批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随机抽取2台样品(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抽样现场)。 注意,同时抽取该型号使用的与食品接触主体产品6个(每个产品面积要求的范围为5×2cm2至5×5cm2)作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检测的样品,其中4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需在抽样单备注栏体现与食品接触主体产品的材质(奥氏体型不锈钢/马氏体型不锈钢/精铝/回收铝/铁素体型不锈钢/铝合金3004等)。 3.5封样要求: 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

2020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整机: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材料样块:抽取金属材料,但带涂(镀)层的金属材料除外。材料样块在直接接触食品的部件上或在与其部件材料牌号、材质、生产商相同的原材料上截取。每批次产品截取样块6组,每组样2,其中3组作为检验样品,50cm3组作为备用样品。块应满足表面积≥ 2 检验依据 表1 工业电动食品加工设备 1

2

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判定规则3 依据标准3.1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4806.9-2016 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的特 殊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GB 4706.38-2008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判定原则3.2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量要求判定。应按照强制性标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准要求判定。应以被检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4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5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doc 49页)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doc 49页)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 《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 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f13679160.html,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CCGF 509.3-2010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CCGF 509 CCGF 509.3-2010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2011—02—10公布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畴 本规范适用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专门情形(或缘故)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要紧包括:商用电炸炉、商用电蒸锅、商用热风电烤炉、商用电煮锅、商用电开水器、商用电热铛、商用烧烤炉、商用旋转电烤炉、商用电平锅、商用电炉灶、商用箱式电烤炉。产品分类见表2。 表2 产品类不及依据的有关标准

本规范不适用于: 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器具; 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空气(粉尘、蒸气或可燃气)等专门状态的场所使用的器具; 供大量生产食品用连续作业的器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深油炸锅 配备一个或多个容器的器具,将食物浸在容器中的炸油内烹制。容器可固定、拆下、升降、倾斜等。容器内压力能够超过大气压力。 3.2 强制对流烤炉 一种打算用于在烹饪隔间内由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淌的热空气来烹制食品的器具。烹饪隔间内的压力与大气压力没有明显差不。 3.3 蒸汽炊具 一种打算用于只通过直截了当蒸汽接触方法来烹制食品的器具。烹饪隔间内的压力可能超过大气压力或与大气压力没有明显差不。 3.4 蒸汽对流炉 一种既能够用直截了当蒸汽接触方式也能够在烹饪隔间内通过机械方法循环流淌热空气方式或两种方式的组合来烹制食品的器具。烹饪隔间内压力与大气压力没有明显差不。 3.5蒸汽发生器 明确用于产生全部供烹饪隔间使用的蒸汽的器具部件。 注:蒸汽发生器能够组合在烹饪隔间内,能够远离烹饪隔间组合在同一个箱体内,或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为一个或多个烹饪隔间提供蒸汽。 3.6 煮锅

38-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5 - 第四章附则 ........................................................................ - 6 - 附件- 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