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6.17

【实施日期】2005.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提出作了重新规定,同时细化和明确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及时限。为了推进《信访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责,我委制定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试行)》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阅。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一、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 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人口宣教函[2011]54号 【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发布日期】2011.03.04 【实施日期】2011.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人口宣教函〔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人口福利基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人物的示范作用,唤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帮助和引导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致富,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决定联合开展“第二届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之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近年来在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帮助下,通过“三结合”、少生快富工程、幸福工程、计划生育家庭贴息贷款等项目创业致富的计划生育家庭妇女的典型。 二、评选标准 (一)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二)积极创业,勤劳致富,效果显著、持久,事迹有强烈的感染力; (三)有示范带头作用,在当地或全国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推荐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候选人不超过5名,6000万以上的人口大省可适当增加1-2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和人口福利基金会共同推荐本地区候选人。 (三)推荐单位须核实人物事迹,如有虚假和不实问题,将取消评选资格。 四、评选程序 第一阶段(2011年3月15日前):各地推荐。 第二阶段(2011年3月下旬):初评。由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对候选人进行初选。 第三阶段(2011年3月下旬):公示。在报纸和网站对初选入围的候选人的事迹进行宣传,组织公众评议。 第四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为了应对我国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从国家层面系统性、全局性地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同时,也存在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获得感需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为此,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时间和主题

2017年7月为项目主题宣传月,以“基本公共卫生我服务你健康”为主题,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主题。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各地要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和电子微页(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以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和电子微页内容为基础,设计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材料,有针对性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二)深入宣传项目内容。针对国家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利用不同载体,采取问答等形式,详细解读项目目的和意义,使不同人群了解、熟知与自身相关的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及获得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因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知晓率不高而导致的依从性低的问题。

河南省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名称: 职能区域:河南 部门职能 职能介绍: 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相关规定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提出并拟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负责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督查,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应诉工作。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监控调查,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编制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财产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等经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许昌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人口与计生试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题: 1、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____的责任。 2、国家鼓励公民____,提倡一对夫妻_______。 3、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___的责任,其___权益受法律保护。 4、遗弃、残害女婴是___行为。 5、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有_________的义务。 6、家庭中,子女对父母应尽____的义务。 7、城镇居民再婚夫妻____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以安排生育。 8、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应当___生育登记,并收回_______。 9、男__周岁、女__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10、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__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__天,并给男方护理假__天11、育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至独生子女__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__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2、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___元的一次性奖励。 13、人口素质包括_______________。 14、成年人到外地打工需办理________。 15、外出打工应持村委会开具的证明、____和______

__到乡政府办理《婚育证明》。 16、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向__________交验《婚育证明》。 17、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____、以_____为主的管理制度。 18、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____性质、非营利___性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19、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____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育龄夫妻应当依照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______指导和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请选出正确的晚婚年龄和晚育年龄。() A:男23岁,女25岁为晚婚,26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B:男26岁,女24岁为晚婚,25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C:男25岁,女22岁为晚婚,25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D: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2、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城市居民,且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小孩后,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能否安排再生育?() A:能;B:不能。 3、农村生育二孩需要个人申请吗?() A:不需要申请;B:个人必须申请;C:不确定。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人口计生委破解服务难题情况调研报告

人口计生委破解服务难题情况 调研报告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n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 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20739 人口计生委破解服务难题情况调研报告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记录基本情况、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 以及形成今后的应对措施。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 结经验,找准问题,谋求发展 根据福学组〔XX〕3号文件《**县第一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精神,为了把深入学习实践活动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优质服务,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寻

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准确掌握我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现状,对7个乡镇进行全方位的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主要做法 1、各乡镇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了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计划生育解难题、办实事;乡镇与所辖村街,乡镇计生办与村计生专干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了一 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强化了基层基础工作,村民自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按着村级落实建章立制、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从抓村级职责的落实和制度建设入手,提高了村民自治的水平。突出抓好孕检和补救工作。同时,对基础较差的村街单列,加强督促和指导,收到明显效果。 3、进一步强化了宣传教育工作。依托社区,面向家庭,突出了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积极发挥电视、广播等媒体覆盖面广的优势,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和新的婚育理念,受到群众广泛关注。深入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使广大育龄群众进 一步树立了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

人口和计划生育

人口和计划生育 【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名录】 主任:石燕杰(女 4月离任) 张文峻(女 4月任职) 副主任:赵萍 高华 纪检组长:格日乐图(蒙古族) 【概况】鄂尔多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最早成立于1974年,原名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局。1979年,经盟行署批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改为常设机构。内设办公室、宣传法规科、科学技术科、规划统计科、流动人口管理科、计划生育协会等6个科室,核定编制24人,其中公务员编制15人,工勤编制3人,专项事业编制4人,事业编制2人,实有22人。下设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核定编制12人,实有12人)、避孕药具管理站(核定编制8人,实有8人)、干部培训中心(核定编制4人,实有4人)等3个科级建制二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订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制订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负责制订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订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编制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人口计划生育数据】截至2008年9月底,全市总人口为1997903人,比2007年同期增加72857人,增幅为3.78%,流动人口540225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7%,本期出生人数为19317人,出生率为9.85‰,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4.48,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5.68 %,婚育龄妇女426497人,比2007年同期增加7526人,增幅为1.80%,综合节育率为92.41%。 【责任落实】2008年,市计生委层层落实签订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采取日常监控、

国家人口计生委“十一五”和20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中长期规划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一五”和20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 2009-01-07 09:42:00 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国人口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十一五”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印发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十一五”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做好“十一五”和中长期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依据《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队伍建设的主要成就 1.队伍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底统计显示,国家、省、地、县、乡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50.9万人,总编制数42.3万个。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2.2万个,事业编制30.1万个。另外,约120万名村级管理员(服务员)和600万名村(居)民小组长承担村级人口计生工作。目前计生协会拥有9400万名会员。 2.基层网络不断健全。构建了省、地、县、乡(镇、街道)、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网络。至2005年底,全国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共4.2万个,覆盖率92.2%;服务机构3.6万个,覆盖率79.0%。 3.基础建设不断加强。教育培训的基地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化、装备标准化和人员标准化有了新发展,服务阵地、工作网络、功能特色不断强化。

(街道)候选名单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 北京市(共8个): 东城区天坛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东升乡 丰台区丰台街道办事处 昌平区阳坊镇 大兴区西红门镇 顺义区北石槽镇 平谷区山东庄镇 延庆县沈家营镇 天津市(共6个): 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 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东丽区金钟街道办事处 津南区辛庄镇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 蓟县渔阳镇 河北省(共36个): 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苑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市晋州市马于镇 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 承德市平泉县小寺沟镇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 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

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 张家口市涿鹿县张家堡镇 张家口市尚义县满井镇 秦皇岛市抚宁县榆关镇 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 唐山市迁西县金厂峪镇 唐山市乐亭县庞各庄乡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 廊坊市香河县刘宋镇 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 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 保定市高碑店市和平办事处 保定市高阳县西演镇 保定市满城县石井乡 保定市易县桥头乡 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 沧州市青县清州镇 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 衡水市冀州市小寨乡 衡水市武强县街关镇 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 邢台市内丘县官庄镇 邢台市临城县赵庄乡 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 邯郸市涉县更乐镇

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 邯郸市成安县北乡义乡 山西省(共17个): 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 大同市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朔州市右玉县威远镇 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 吕梁市汾阳市西河乡 吕梁市中阳县张子山乡 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 晋中市介休市城关乡 阳泉市盂县秀水镇 阳泉市郊区荫营镇 长治市长治县荫城镇 长治市潞城市黄牛蹄乡 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办事处 临汾市侯马市新田乡 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 运城市夏县南大里乡 运城市绛县安峪镇 内蒙古自治区(共12个):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向阳办事处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 通辽市开鲁县开鲁街道办事处 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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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测试题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把答案写在前面的括号里)(每小题3分,共60分) 1、我国人口众多,实行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A、晚婚晚育 B、计划生育 C、优生优育 2、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自起施行。 A、2008年11月28日 B、2008年12月1日 C、2009年1月1日 3、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A、双方 B、男方 C、女方 4、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行为。 A、可耻 B、违法 C、不道德

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 A、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集中服务活动为主 B、宣传教育为主、优质服务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C、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6、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A、参加孕情检查 B、参加妇科检查 C、参加体检 7、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A、现居住地 B、当地 8、比法定婚龄推迟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A、二,二十四 B、三,二十三 C、三,二十四 9、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A、严禁,严禁 B、严禁,可以 C、可以,严禁

10、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再生一胎子女。 A、不可以 B、可以 11、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A、自费 B、免费 C、优惠 12、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 同负责,以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A、户籍所在地 B、工作单位 C、现居住地 13、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等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 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综治办、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

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4月21日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迅速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号贩子”、“网络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决定从即日起,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为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国人口发[2009]49号 【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2009年6月1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26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PADIS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 (一)统筹管理。 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 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2015年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考笔试试题

考笔试试题 2015年山东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聘213人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 1 对于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致使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首要分子可以处以()。 A.警告 B.五日以下拘留 C.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D.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标准答案:C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进行报告。() A.疫情报告属地管理B.时限上报的原则C.逐级上报的原则D.网络报告的原则标准答案:A 3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卫生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书后,多长时间必须作出复议决定。() A.半个月内 B.1个月内 C.2个月内 D.3个月内 标准答案:C 4 下列哪项属于既往史。() A.病因与诱因 B.预防注射 C.诊疗经过 D.工业毒物接触史 标准答案:B

5 抗(抑)菌制剂禁止标注用于人体破损皮肤黏膜以及特定部位,特定部位有()。 A.足部、手部、鼻黏膜、指甲、腋部、头皮、头发 B.足部、眼睛、鼻黏膜、指甲、腋部、头皮、头发 C.足部、头部、头发、眼睛、鼻黏膜、指甲 D.足部、眼睛、鼻黏膜、指甲、阴部、头皮、头发 标准答案:B 6 不属于现病史内容的是()。 A.手术史 B.起病时的情况 C.病情的发展与演变 D.主要症状及伴随症状 标准答案:A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第五条内容,下列行为最能体现保护患者隐私的是()。 A.医生为患者选用疗效相当但价格低廉的药物 B.医生为患者提供完全、真实的治疗方案,供其选择表态 C.医生使用艾滋病患者病情资料时,应作隐去姓名等处理 D.医生诊断时应考虑病人的各方面因素和困难 标准答案:C 8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A.停业整顿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1]1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18 【实施日期】2011.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 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11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直管单位,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现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各直属医院要结合实际,在3月4日前制定本区、本单位的操作方案,明确重点工作项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报我委备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疑问,要及时向责任处室咨询和反馈。 附件: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附件: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步伐,让市民尽快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按照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座谈会精神,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安排,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点面结合、远近结合、边试边推、分阶段、有重点、依条件推进的策略,坚持“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实施一批见效快、易操作的重点政策措施,争取在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得方便、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和让医务人员受鼓舞三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同时,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体制机制问题的专题研究,找准解决“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科学路径,把实施惠民便民措施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确保全面完成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1.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 (1)制定公立医院设置与发展规划。按照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空间,与公共卫生、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现将《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以及本试点方案要求,研究拟定试点地区,并在

2007年6月20日前向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试点申请,内容包括试点地区、试点项目、经费来源、试点计划与初步方案等。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开展试点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国家级试点地区。 各试点地区要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新时期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认真研究解决有关试点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要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周美林贺丹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孙东雅 联系电话:(010)82504716、82504711 (010)66286627 二00七年六月四日附: 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探索建立计划生育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篇一: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卫指导(20XX)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XX〕5号)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我委对《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4月24日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规范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现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见附件1、附件2)制度、委托代理代办制度、承诺制和首接负责制等规定,推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四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批准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批准后10日内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登记表归档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受理、初审、上报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复核、审批、发放、备案、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均可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的相关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双方户籍地均可办理,女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应协助受理地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的登记程序 第七条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生育前可按以下规定登记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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