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表现形式

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表现形式
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表现形式

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表现形式

篇二: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党中央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上升到反腐败、讲政治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握和部署,实施了坚强有力的领导,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本文试图就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成因以及治理对策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当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主要表现

一是服务意识淡薄。一些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差,办事拖拉,不是主动为群众服务,排忧解难,而是摆架子,甚至有意刁难。少数执法人员不是秉公执法,不依法行政、不公正司法,而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是特权思想严重。一些部门和行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奉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信条,对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规定置之不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把权力当作一种交易,索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自恃有权,对管理对象强订报纸、强销物品、强拉赞助,为自己和单位图方便、谋私利;有的打着合法的幌

子,敲诈勒索,要吃要喝要玩要乐,稍不满意,就找茬子,耍威风,给管理对象出难题。

三是工作方法简单。在工作中,不善于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善于结合当地实际,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盛行。有的干部群众观念淡漠,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或应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该及时办的事长期拖着不办,对个别群众过高和无理的要求,也不做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效率低下,导致问题积累,矛盾激化。

二、损害群众利益形成的主要原因

损害群众利益形成的根本原因就是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的缺失。

从主观上分析,一是宗旨意识淡薄。一些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淡薄,想问题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心里,干事情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眼里,导致决策不合民意,做事有损民利,为了“升官”、“保官”,搞一些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做出一些损民利己的事。二是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党员干部因为不学法不学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还有一些党员干部虽然知法懂政策,但工作中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也经常做出一些有损群众利益的事情。三是不良利益驱动。有因为当地财政困难,要自己找“活路”,想着法子弄钱;还有把收费罚款与个人的收入挂钩,多收多罚多得,为了小团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去损害群众利益;更有甚者为了所谓的个人政治前途,不顾群众利益去捞取政治资本。

从客观上分析,一是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是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屡纠屡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领域制度制定不科学,实际操作性不强,缺乏约束力;有的管理上制度健全,但监督等配套制度不到位,制度形同虚设。二是体制转型政策法规不配套,为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提供了空间。三是工作机制存在弊端,是导致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难纠的关键原因。

三、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建议对策

群众利益无小事,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必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

一是要抓好教育。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权力观和政绩观教育。促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为民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把主要精力用在为民办实事、谋发展上。

二是要健全制度。首先,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关键要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度,完善药品定价机制,规范各类招投标、拍卖、采购行为。其次,要进行制度创新。针对行政执法中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要研究制定符合法律依据和市场准则的制度措施,确保执法行

为不盲目,不被动。坚持对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和行政裁决听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和竣工验收、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劳动用工等制度;建立全部统一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再次,要建立制度运行保障机制。建立相应的制度运行监管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认真执行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业和部门,要进行通报、公开曝光;对不按章办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要追查有关领导的责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是要落实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发挥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专门机关的定向监督,社会群众的广泛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才能使执法行为受到有效制约。一要畅通监督渠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便于群众监督。二要构建监督网络。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作用,把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权力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起来,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三要加大监督力度。各级纠风部门要通过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基层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滋生和蔓延。

四是要加大惩处。既要注重查办大案要案,也要重视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一要找准案件查处重点。要结合实际,找准本地、本部门损害群众利益最突出的案件进行查处,并作为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在社会上公开曝光,从而产生以点带面的警戒效果。二要严格执纪执法办案。要针对各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在查

办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执纪执法,使那些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能受到应有的惩处。三要注重办案成果运用。针对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认真分析深层次原因,给发案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帮助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

五是要加强领导。纠风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解决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调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并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才能使该项工作有牢靠的基础保障。一要发挥领导的示范带头作用。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杜绝批条子、打招呼等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工作按正常程序开展。二要落实纠风责任制。把纠风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做到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考核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要加强对纠风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纠风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主管部门和协办单位参与积极性,加强联系,各司其责,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强业务指导,促进纠风工作有效开展。

损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

损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 篇一: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自查报告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 自查报告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纠正医疗卫生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整顿和净化医疗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委群组发?XX?6号)的有关要求及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治理的工作安排,结合我院卫生工作实际,在我院开展了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院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 1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全体人员召开动员会,层层进行动员。 2组织全院人员自查,对照工作自查表,突出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乱收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用药和医德医风差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整改,个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签订承诺书,科室做出廉洁从业承诺,医院向社会公开廉洁承诺。

3开展廉政谈话,院长与职工一对一谈,对存在的思想 误区,及时进行教育引导,放下思想包袱,认清问题,纠正错误。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 未建立收费问题投诉机制,未公示收费物价管理人员名单。 整改措施:立即建立收费问题投诉机制,成立收费物价管理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2 工作中存在急躁情绪,对病人的咨询回答不够详细,态度不够好。 整改措施:戒骄戒躁,破除骄傲自满情绪,强化忧患意识,近几年来,我院的快速成长是有目共睹的,内部风气很正,外部形象很好,但也有个别同志因此滋长了自满情绪。我们必须看到,我们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因此,我们一定要耐心细致的开展工作,对待群众要热情诚恳。 3 工作不够主动,满足于完成当前的任务,固步自封。整改措施: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克服固步自封、小成即满的思想,积极主动,树立争创一流的精神,提高工作标准。

读损害群众利益心得体会

读《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心得 2月12日,单位组织大家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辅导学习,按照班子的安排,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一书。 这本书是2013年6月出版的,选取了25起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性事件等,涉及近20个行业和领域,既有省部级高管、国企老总,也有基层干部。每篇案例都配有分析点评。案例部分紧紧围绕群众路线这一关键词展开,用生动的情节、详实的数据揭示了损害群众利益的危害;点评部分从不同角度对违反党的群众路线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了剖析,深刻犀利,警示性强。全书主题鲜明,语言生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可读性,对广大党员干部转变作风、进一步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是严重的渎职行为。二是当地政府领导长期打“打太极”、“踢皮球”使然。如果有领导及早站出来,发动宣传机器,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就不会使事情恶化。三是随意滥用警力。出现突发事件,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反而会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 第二个案例:陆丰市“乌坎事件” “乌坎事件”发生在海陆丰,大家知道,这是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府诞生地,这是一个对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有过巨大贡献的地方。这里的老百姓是有血性的,现在共产党得了天下,不能忘了本。忘了本就等于忘了根,这是要命的。

乌坎村的土地被前任村支书卖掉了,钱花掉了。当地政府没有作为,百姓意见很大。2011年9月21日,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和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11月21日,400多名村民打出标语再次上访。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12月21日,省委工作组进驻乌坎村,做了深入细致有效的工作。答应了村民收回土地、重新改选,保障村民权益的要求,村民的过激行为和情绪逐渐缓和平息。2012年3月4日,乌坎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 “乌坎事件”的发生,是在党群干群关系产生裂缝的情况下,因为矛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省委工作组正确对待民意诉求,主动沟通,这才化解了矛盾。这次矛盾化解的过程告诉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力戒”:第一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要调查民情,准确判断矛盾。第二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情绪,要理解民意,迅速缓解矛盾。第三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思维,要顺应民意,善于转化矛盾。第四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方法,要尊重民愿,切实解决矛盾。 看完了这本书这两个案例,我们再来看看最近发生在我们周边城市的事。 今年2月9日上午,中央电视台播出了东莞卖淫的新闻,引起了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情况报告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情况报告 工作中以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认真组织开展纠正侵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出台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一是按照“转方式、调结构”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上马,不得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二是认真开展环境整治,以玛钢扣件专项整治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扣件企业治理中,全县248家扣件企业中,196家已完成整改; 52家已停产或转产。为加强环境监管,巩固治理成效,投资80多万元建设了环境保护指挥远程监控平台;水污染防治方面,划分了5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严格环境准入,并认真开展渗坑排查整治,严防违法向水体倾倒废酸污染;对泰乐(献县)铸造有限公司等10家涉水企业实施了提标整改,现已整改完毕4家。三是严打环境违法犯罪。开展了“利剑斩污”和环保专项行动,2016年以来环保局与公安局联合执法查处取缔了13家“小镀锌”和17家“小塑料”企业,立案5起,传唤、拘留、追逃25人。我局监测站监测的9家“涉小”企业监测数据,已通过省环保厅认证,可做为环境违法犯罪的证据。四是强化“环境信访无小事”观念,认真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在岗值班制度,确保12369举

报热线等联络畅通,今年以来及时处理有效环境投诉举报90余件。 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着着一定问题:受经济利益驱使且法制意识淡薄,境内时有“十五小”违法企业反弹、恶意违法倾倒有害废液行为难以彻查根除,一旦污染很难修复。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较少,对于这种“游击式作战”难以全面监管到位。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全面推进县、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工机制,切实落实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形成最广泛的环境监管体系。二是以《新环境保护法》的即将实施为契机,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涉小”企业、废酸、废化工倾倒为重点,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和执行力度,与公安局密切配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 (一)特征: 1、有形性——表现为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举动 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因而具有有形性。 问题:思想、言论能否治罪 中国古代有腹诽罪,即对法令有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杰壮士与论议,腹诽而习谤。《汉书食货志》:御史大夫张汤与大农令颜异郁崇,张汤奏称颜异“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比)。”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载:马尔西亚斯做梦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 思想不能构成行为犯罪,主要是因为思想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的范畴,一定的思想只有行诸于外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如果一个人的思想,无论多么邪恶或反动,只保留在自己的头脑之中,思想就不会成为现实,因而不能作为犯罪来追究。更何况,由于思想本身是无形的,如果允许追究人的思想倾向,必然失去确定的法律标准,从而导致专政。因此,刑法只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追究人的内在思想,已成为现代刑法的一条原则。 言论(包括言语与文字)与思想已经有所区别,言论当然包含一定思想,但言论本身已经不仅仅是思想,它是思想的载体,已经有了一定的客观存在形式。因此,言论作为表达思想、表明主观意图的外在活动之一,可以说是一种行为。言论作为一种行为,也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在民主国家,言论自由是基本的公民权利,因此,言论构成犯罪应该是严格限制的。我国刑法中,只是把那些具有相当程文艺报社会危害的言论规定为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或实行行为中的一部分。 2、违法性——行为人实施的积极的身体举动是刑法所禁止的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分析word精品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分析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目的之一。按照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县委第一督导组深入王庄镇和县委宣传部、发改委、规划局、文广新局、文明办、信息中心等县直单位,就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开展了调研。总体来看,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表现形 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八、、? 一、乡镇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侵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与民争利,随意侵害农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如:有的村根本就不执行“一事一议”制度,涉及农民群众自身利益的重大事情,农民群众根本无法参与,完全是少数人的主意;有的村干部在进行宅基地审批、土地承包、医保、低保等方面工作时,对大多数群众隐瞒党和国家的优惠政策,利用政策为亲友提供方便,为自己谋取私利。这些现象是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个别村干部失职渎职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置法律条规于不顾,贪污受贿:有的利用职权截留、私分、挪用、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有的不经村民讨论通过,私自以低价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鱼塘,侵占集体资产;有的私分国家下拨的救灾救济款、扶贫优抚款等惠农资金;有

的巧立名目、变换花样乱收费、乱罚款、强行集资摊派。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方面的问题。有个别村委不实行民主管理,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村里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一言堂”、“家长制”代替集体讨论,对一些主持正义、敢于举报的的农民群众,进行打击报复,有的甚至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群众对此反响强烈。 (四)优惠政策未能全面落实方面的问题。在教育方面,一些学校执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走样,巧立名目乱收费。在医疗方面,村级卫生所设备少、条件差,有的村卫生所如形同虚设,乡镇卫生院服务态度差,药品价格高,农村医保政策得不到落实。农民群众依然存在上学难、看病贵的实际困难。 二、限制部门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是无所事事。一些机关有不少人整天无所事事,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甚至溜岗串岗,上班打扑克、搓麻将。 二是麻木不仁。一些单位和部门高高在上、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漠不关心、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的对群众的困难呼吁请 求不理不睬,视而不见。 三是推诿扯皮。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承诺的时限和标 准办事,就极力回避,东躲西藏,由此导致很多信访案件久拖不决,无人过问,最后酿成矛盾激化。 四是公事私办。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明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报告

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中共XX区委办《关于开展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我镇对照赣州市委专项巡查组在信丰县巡查发现的问题,扎实有效的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安排、健全组织 我镇认真开展对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集中整治活动。一是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召开动员部署大会。组织镇村两级干部及党员干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三是开展自查自纠。开展全面排查,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剖析、查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落实整改。 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 我镇对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了认真的自查自纠,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我镇未发现“与民争利”“暗箱操作”等在民生资金使用上的违规行为,但在惠农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

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深入;惠民政策落实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基层党员干部的作风存在问题;人民群众对基础党员干部执行惠民政策的满意度不高。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方面。通过自查情况看,我镇的村级财务管理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当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集体“三资”登记台账不完整、不全面,造成“三资”底子不清、管理混乱;2、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规范的表现主要体现在财务制度执行不力;3、少数村财会人员素质低,责任心差。 征地拆迁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农民相关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深入;有些征地拆迁中合同不够规范,个别被征地农户未拿到合同;部分村干部在做农户工作时脾气不好,没耐心;个别时候征地款不能及时打到农户账上。 收费方面。未发现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收费的问题;未发现各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民集资、一事一议项目向农民筹资筹劳等方面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的问题;也未发现在农民建房及土坯房改造中收取费用的问题。 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方面。部分镇村干部“庸、懒、散”,作风漂浮,敷衍应对,推诿扯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以“麦道夫诈骗案”为例一、事件简述 伯纳德·麦道夫是美国华尔街的传奇人物,曾任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董事会主席。多年来,他一直是华尔街最炙手可热的“投资专家”之一。他以高额资金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不断注资,以新获得的收入偿付之前的投资利息,形成资金流。这个骗局维持多年,直到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他面临高达70亿美元资金赎回压力,无法再撑下去,才向两个儿子,也是其公司高管坦白其实自己“一无所有”,一切“只是一个巨大的谎言”。麦道夫的儿子们当晚便告发了老爸,一场可能是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大的欺诈案这才暴露在世人眼前。二、事件本质 “麦道夫诈骗案”所采取的诈骗手段其实并不高明,仅仅就是“庞氏骗局”的另一种应用。庞氏骗局(Ponzi scheme),在中国又称为“非法集资”,是层压式推销方式的一种,参与者要先付一笔钱作为入会代价,而所赚的钱是来自其他新加入的参加者,而非公司本身透过业务所赚的钱。投资者通过吸引新的投资者加入付钱,以支付上线投资者,通常在短时间内获得回报。但随着更多人加入,资金流入不足,骗局泡沫爆破时,最下线的投资者便会蒙受金钱损失。 庞氏骗局虽然应用手段多样,但本质上还是有不少的共性特征: (1)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 众所周知,风险与回报成正比乃投资铁律,“庞氏骗局”往往反其道而行之。骗子们往往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如麦道夫每年向客户保证回报只有约10%,但他非常强调“投资必赚,绝无亏损”。但无论如何,骗子们总是力图设计出远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投资路径,而绝不揭示或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 (2)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特征 由于根本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于老客户的投资回报,只能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安排来实现。这对“庞氏骗局”的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因此,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客户的范围,拓宽吸收资金的规模,以获

浅议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浅议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 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上升到反腐败、讲政治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握和部署,实施了坚强有力的领导;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特别是在严肃党纪政纪,深挖腐败分子,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时有发生,有时还相当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据统计,200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23489件,结案122777件,给党纪处分97260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530人,在这些案件中,损害群众利益占有相当的比例。可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还大有市场。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血肉关系,本文就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主要成原、主要危害以及治理对策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以供参考。 一、损害群众利益的主要特点

从案发领域看,其主要特点就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方面;从案发的内容看,其主要特点就是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从案发群体看,其主要特点是地方政府和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其案发手段来看,一是呈复杂化发展,即作案手段由单一型、表面型、易查型进一步趋向于深层型、难查型,二是从个案向窝案、串案发展,三是违纪人员往往具有“两面性”,不少公职人员案发前是单位的能人或行家里手,表面挂有“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企业家”等不少荣誉称号。这些人在会上“反腐倡廉”道理一大堆,看似廉洁自律,其实未必,只是他们善于作表面文章,善于用两面的手法愚弄人民群众感情,骗取群众支持和拥护罢了。 二、损害群众利益的表现形式 当前,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大都是涉及民生问题。如发生在教育、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以及征地补偿安臵不到位等问题;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因此,损害群众利益的其表现形式就是与民争利,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1、少数单位凭借行政审批权,与民争利。突出表现在

损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

损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 按照市委对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对我局集体和个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立机构,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一是我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叙质监﹝20**﹞36号),进一步强化“两个责任”,做到组织保障有力。 二是广泛发动宣传。7月20日我局召开动员会,传达学习了县委办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叙委办发﹝20**﹞26号)的文件精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明确了各项整治重点的责任领导和责任股室,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奠定了基础。 三是开展“履职、尽责、服务、奉献”专题讨论会,让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对照整治重点,我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全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经查,我局存在问题有:

(一)理论业务学习不深入,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一是在处理知识面专和广问题上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拓宽知识面,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二是在处理知识实用性和系统性问题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学习内容上存在实用主义的态度,业务书籍看得多一些,与自己工作相关、用得上的学得多一些,相关不紧密或目前不要用的学得少一些,存在先用先学、急用急学、不用缓学的现象。三是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仍然不够。在实际工作当中仍然存在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具体问题不很多的情况,理论和实践仍然结合不够紧密,学用脱节,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二)工作执行力差。工作缺乏统筹安排,不能主动谋划,存在等上级或领导安排部署现象,被动工作,忙于应付,执行力差。特别是在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工作重心未及时做好调整,在结合体制调整和职能转变做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未找准切入点,服务能力还有待提升。 (三)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表现在积极主动地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提供服务做得还不够,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没有真正做到想企业、群众之所想,急企业、群众之所急,帮企业、群众之所需。 (四)不思进取,缺乏创新意识。部分干部职工安于现状,开拓精神不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成效不突出、亮

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二)

损害群众利益 典型案例剖析 (二) 受贿频率最高的县级“一把手” ——河南省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受贿案 【案情背景】 ?他不是县委书记中受贿金额最大的,却是次数最多的。??7 年受贿1575次,平均三天两次,创下了受贿频率的最高纪录?……随着法官的一声宣判,这样的?桂冠?落在了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头上。2010年5月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荫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李荫奎表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lO年10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河南省纪委查办新乡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封丘县原县委书记)赵某某案件过程中,发现李荫奎严重违纪违法线索,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决定对李荫奎立案调查。 2002年8月,43岁的李荫奎被任命为封丘县委副书记、县长,从长期担任部门副职到地方行政首长的角色转变,使他初尝了权力的滋味。就在这年中秋节,一个熟人走进李荫奎办公室,将一个信封随手扔到了沙发上,说:?快过节了,李县长,一点小意思,请您笑纳。?李荫奎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着几千元钱。自此直到2007年1月李荫

奎担任封丘县委书记后,来他办公室和家里送礼的人络绎不绝,简直门庭若市。不论逢年过节、婚丧嫁娶,还是晋升提职、安排工作,只要有机会,形形色色的人都来给他送礼。时间一长,他也习以为常,来者不拒了。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人,李荫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一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其受贿频率之高、受贿范围之广、受贿总额之大均令人咋舌。经调查认定,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李荫奎在担任封丘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75次收受142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每次少则2000元,多则数万元不等,谋利事项涉及干部人事、编制调整以及项目工程等各个领域,行贿人员中除少数企业老板外,更多的则是县直机关、乡镇主要领导。李荫奎作为封丘县主要领导,不仅没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起到应有的带头和表率作用,反而大肆收受下属党政干部及企业人员贿赂,直接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李荫奎真称得上绞尽脑汁。在任7年,他一方面不间断地向?廉政账户?上缴资金63万余元,努力打造?廉政典型?形象;另一方面又和妻子刘某某商量,将上千万元受贿所得存在多个亲戚朋友名下,精心绘制了一幅?藏宝图?,以备不时之需。 【分析点评】 中央电视台曾播放一则廉政公益广告短片:一只家鼠钻进油瓶偷喝香油,越喝越上瘾,越喝肚子越大,最后?进去了,就出不来了?,可谓妙趣横生、发人深思。本案的主角李荫奎,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那只贪吃贪喝的家鼠。 李荫奎一案是县级党政?一把手?腐败的典型案件。极具代表性。他什么钱都敢收,谁的钱都敢要,来者不拒、一概笑纳,与有些落入

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自查报告

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 自查报告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纠正医疗卫生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整顿和净化医疗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南部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群组发〔2014〕6号)的有关要求及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治理的工作安排,结合我院卫生工作实际,在我院开展了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院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全体人员召开动员会,层层进行动员。 2组织全院人员自查,对照工作自查表,突出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乱收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用药和医德医风差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整改,个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签订承诺书,科室做出廉洁从业承诺,医院向社会公开廉洁承诺。 3开展廉政谈话,院长与职工一对一谈,对存在的思想

误区,及时进行教育引导,放下思想包袱,认清问题,纠正错误。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 未建立收费问题投诉机制,未公示收费物价管理人员名单。 整改措施:立即建立收费问题投诉机制,成立收费物价管理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2 工作中存在急躁情绪,对病人的咨询回答不够详细,态度不够好。 整改措施:戒骄戒躁,破除骄傲自满情绪,强化忧患意识,近几年来,我院的快速成长是有目共睹的,内部风气很正,外部形象很好,但也有个别同志因此滋长了自满情绪。我们必须看到,我们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因此,我们一定要耐心细致的开展工作,对待群众要热情诚恳。 3 工作不够主动,满足于完成当前的任务,固步自封。 整改措施: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克服固步自封、小成即满的思想,积极主动,树立争创一流的精神,提高工作标准。三下一步工作 加强学习。开展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提升卫生行业形象,推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维护人民

刑法中“危害行为”之探析

刑法中危害行为之探析刘宗亮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研究,却属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地带。问题的根源在于现有刑法理论对于行为概念的层次缺失,导致了危害行为与刑法中一般意义的行为、犯罪行为以及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等概念纠缠不清,随之建立的犯罪论体系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如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狭义共犯人的处罚依据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应当对危害行为概念进行重新剖析,以期对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剖析刑法中危害行为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而没有将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关于行为概念的表达,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指的就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即使是在危害行为这个层次的行为概念,也众说纷纭。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行为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

作。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传统的研究思路对刑法中行为的研究只着眼于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认为危害行为自然是刑法中行为最重要的部分。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任何犯罪都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行为。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其他构成要件,都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它们都以危害行为作为基本依托,并且围绕着危害行为而连结成为一个整体。没有危害行为,其他构成要件也就失去了表明的对象。以上通说观点主要存在两处矛盾其一,既然危害行为是身体动静,就应该是存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性行为,怎么会是作为规范形式存在的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呢?危害行为如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它应该是与客体、主体、主观要件中要素居于同一序列的位置,并且在功能上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各自从不同的方面说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样危害行为中就不能包含意识要素,因为这会与犯罪主观要素

当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及对策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增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正在不断提高。但仍有少数干部存在着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党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现对当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的突出表现及治理对策进行简单分析。 一、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主要表现从近几年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来看,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主要表现为: 1、特权思想严重,公仆意识淡薄。受几千年封建思想余毒影响,少数干部头脑中的特权思想还根深蒂固,造成其总以执政者自居,以为自己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别人只能俯首称臣,惟命是听,导致作风不实,不能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把作为人民公仆应尽的义务看成是自己手中的特权。在执行公务时,习惯按个人意志办事,把权力当成用来治理他人的手段,不愿对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外,少数干部公仆意识淡薄,想事情、干事情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导致决策不合民意,做事损害民利。 2、法制观念不强。少数干部因为不学法、不研读政策,所以不懂法不懂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有的虽然知法、懂政策,但由于有私心杂念,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按政策办事,做出一些有损群众利益的事情。 3、工作落实不到位。少数干部在落实上级强农惠民政策和文件精神时,存在走样、打折扣或曲解、隐匿政策等现象。一些干部在执行法规制度时,不够公开、透明,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现象。 4、素质偏差。少数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只知道吃喝玩乐,组织原则、纪律观念、民主意识不强,缺乏民主、科学决策,独断专行,有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作风不实、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欺上瞒下、坑害百姓、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利益。 5、滥用权利。少数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贪污、吃拿卡要、挪用公款,克扣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有的以权谋私,在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违规操作,从中得回扣、收好处费和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等。二、治理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对策 1、加强对干部的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进行世界观、权力观、政绩观、荣辱观、得失观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明礼诚信、勤俭节约、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强化干部的人品、官德、党性修养,使之牢记党的性质和宗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至上的服务理念,增强“公仆”意识,使广大干部能够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严肃落实责任追究。一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他们的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帮助他们学习掌握必要的法规知识,熟悉和正确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规政策,使他们具备运用法律手段完成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应能力,学会有理有节做好群众工作,把完成任务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二是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作风整顿,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对干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国家、集体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与后果的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直接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信访问题和违纪案件要认真调查,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手软,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才能使执法行为受到有效制约。一是充分发挥各级监督主体的作用,把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权力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起来,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互补、体系完备、制约有效的监督网络。二是对干部的从政行为、工作活动、党风廉政建设、个人生活等领域进行监督。在监督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意发现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信息,提前防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 4、加大惩处力度。群众利益无小事,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不单是给群众造成经济的损失,更是给党造成民心的丧失,执政基础松动。要把查处损害群众利

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自查清单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f111503068.html,)/总结报告/自查报告 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自查清单 一、 排查不作为的问题,重点是对群众办事态度冷漠、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敷衍应付、工作不在状态、不敢担当等;排查乱作为的问题,重点是不讲规矩不按程序办事、不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决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办事不公、强占强拆等;排查贪腐谋私的问题,重点是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补助款、截留克扣冒领惠民资金、滥用权力中饱私囊等;排查执法不公的问题,重点是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全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重点抓好“三个动作”:一是全面自查。从10月下旬开始,县直各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表及问题清单见附件),自查工作原则上应于11月4日前完成。各村(社区)自查情况要报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和乡镇自查情况要报县委组织部。二是逐个排查。在基层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抽调组织、纪检监察、政法、信访、督查等方面的专门力量,逐乡逐村逐单位摸

底排查,尤其是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一一调查核实。排查工作原则上应于11月13日前完成。三是列出清单。要分门别类列出问题清单,到事到单位到人头。排查出的问题清单,经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后,于11月20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备查。 二、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县委将结合“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研讨,对排查出来的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找准症结所在,分析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措施。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结合分工,认真反思。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从基层存在的问题反思查找工作方面的问题,从工作方面的问题反思查找领导班子的问题和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深入分析原因,从严和实上触动思想和灵魂。二是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县级领导班子“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乡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基层单位组织生活会,要针对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逐项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三是梳理分析,制定措施。要通过梳理分析,研究制定管用措施,真正把问题清单转化为整改清单。对问题较为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单位,县级领导干部要结合挂点工作,帮助梳理分析,督促指导整改。对涉及政策层面的问题,县委将

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方案_范文

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本文是关于范文的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感谢您的阅读! 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各区县(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西湖管理区卫生局、西洞庭管理区卫生局、贺家山原种场卫生科、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中继续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28号)和《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群组发〔2013〕45号)要求制定下发的《关于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卫办发〔2013〕39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总要求,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贯彻落实国家卫生与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齐抓共管的原则,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反感、反映最强烈、影响和制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顽症痼疾,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严管严查严惩,着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着力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深化医改,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坚决整治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 医疗机构诊疗流程不科学、不畅通,群众看病挂号难、候诊难;一些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和违规收费,加重了群众就医负担。 1. 治理挂号难、候诊难。全面推行预约诊疗,实行电话预约、短信预约、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行政不作为)

危害行为之行政不作为 危害行为概念: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其有三方面特征。 危害行为特征与危害行为关系特征内容 有体性外在(客观)特征人的身体动静、外在举动,包括借助自然力、工具等有意性内在(主观)特征人的有意识活动,是人意志支配下的产物 有害性社会(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行为侵害法律(刑法)保护的权益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本人的专业是劳动与社会保障,而其更多的涉及到的是不作为这一方面,即行政不作为。偶尔会在新闻报道中提到的某某把xx市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因其行政不作为的的做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农民工等群体在遇到劳动、劳资纠纷的时候依法行使其法定义务,与雇主进行磋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而被告上法庭的往往不积极行使其义务,作为负有积极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政机关来讲,懈怠、推卸、拒绝履行依法应尽的法定职责都将构成违法不作为。 另外,多年以来,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违法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可是,鲜有某官员因某事故“引咎辞职”的消息,常常是某某官员因某事故发生不久调离原岗位而在另一岗位出现。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应当包括作为义务的存在,作为之可能性和程序上的逾期不为等三个特殊要件。 (1)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构成的前提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必须以作为义务为前提,无作为义务的存在则无行政不作为。但是,构成行政不作为之前提的“作为义务”又是有着特定含义的,且必须基于特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构成行政不作为之前提的“作为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依法应为一定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也就是说,这种义务必须是一种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且必须是一种现实的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中的作为义务来

集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方案

集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X市集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方案》(X委办发〔X〕13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133+1”专项整治行动(即围绕脱贫攻坚1个领域,教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3个行业,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城乡低保评定、村(社区)三资管理3个方面突出问题和民生资金发放1个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为抓手,利用一年时间,集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反腐倡廉实际成果取信于民,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的关键作用,

瞄准侵害群众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从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执纪审查、社会评价、市委巡察等途径发现问题,从群众最急切、最期盼的问题入手,找准突破口,抓住切入点,打好歼灭战。 (三)坚持结果导向。按照“一个领域一个领域整治、一个行业一个行业规范、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要求,把正风肃纪往深里抓、实里做,确保问题不反弹、顽疾不回潮。 (四)坚持民意导向。实行开门整治,以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最高标准,让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和监督,用群众的获得感检验整治工作成效。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问题线索处置。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深挖问题线索,做深做细信访接待和市长热线信箱工作,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人本理念,把群众咨询、建议、举报等,作为问题线索进

浅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浅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浅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学院:金融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级:1103班 姓名:谢晓宇 学号:1103010301 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法益侵害性,而且也要把人的主观因素考虑在内 关键词:刑法危害行为首要因素 一、现有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而没有将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关于行为概念的表达,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指的就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即使是在“危害行为”这个层次的行为概念,也众说纷纭。概括起来,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危害行为”,或称为犯罪行为,即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二种认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即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第三种认为“危害行为”,在这里专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4}。 第四种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第五种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思决定所支配的违反刑法的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身体动静。 第六种认为“危害行为”指的是由行为人意志自由所支配的,客观上违反刑法禁止规范或命令规范的身体动静。 我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首要内容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在犯罪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危害行为是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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