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政策性农业保险优缺点

【VIP专享】政策性农业保险优缺点
【VIP专享】政策性农业保险优缺点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点

(一)农业风险的内容与可保险范围

农业是弱质产业,其风险可分为四种:

一是自然风险。即由自然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等)造成的欠产歉收,主要表现为区域性、难以预见性的特点。

二是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民收入的减少。

三是社会风险。有时又称为行为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社会行为不当所造成的风险。

四是制度风险。即制度在变革过程中,由于其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使制度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

一般而言,农业保险主要是保前两种风险,即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其中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最为普遍和重要。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保护和发展农业的目的,对其实行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农业保险险种。它与商业性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1)从保险目的上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实施贯彻政府政策为首要目标,有着明确的公共利益取向;而商业性保险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保险公司的个体行为。

(2)从保险形式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既可采取强制性形式,也可采用自愿参保的方式;而商业性保险则表现为自愿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3)从保险费的赔偿设计上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带有相对固定金额的特点;而商业性保险的保费设计具有对称的、非固定金额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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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有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不足以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导致业务萎缩,承包面积下降。

1994年1月1日实行了新的财务核算体制,保险业取消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兜底政策。出于对自身的经济效益及生存和发展的考虑,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始对农业保险的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至此农业保险的险种、机构、从业人员及保费收入不断萎缩,承保面大幅度减少,农业保险发展陷入低谷。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萎缩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首先,农业保险固有的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致使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无利可图,难以为继。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以家庭经营为主,农业风险又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其结果必然加大保险业务机构或保险人的经营和管理成本。而个体农户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力量又大多比较薄弱,无力承担高额的保费。这就出现了一面想保而无力保,一面愿保而不敢保的尴尬局面。这就说明,农业保险原本就不适应完全的以赢利为目标的市场化运作。

其次,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建立。多年来我国主要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而再保险市场却发展滞后。特别是在农业保险方面,目前尚无有效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

2.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缺少稳定性和风险共担机制。

在农业保险萎缩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对于农业自然风险(包括气候风险和生产风险),

主要采取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的形式。这些形式存在着以下缺陷:第一,财政救助主要解决受灾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很难解决受灾农民再生产资金的需要问题。第二,财政救助与紧急贷款基本上是现收现支,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没有一个预警机制,财政预留的资金的多少也缺乏科学依据,当大灾发生时,容易引起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调度困难。第三,对我国这样灾害频繁、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主要依靠财政救济拨款,会增加财政压力,不利于宏观调控,也不利于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第四,单纯的财政救助缺少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会加大依赖性。不利于发挥农户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共防风险的积极性,致使资金使用的效率不高。

3.其他与农业有关的风险保障制度发育不足,作用微弱。

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能力有限。例如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不大,农民难以加入操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不完善;投资兴建农田水利、研究和推广抗病虫害的新品种等受到地方财力的限制,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风险保障的有效程度。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风险的保障不能单纯只靠财政救济和银行贷款,必须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意义

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依靠“三驾”马车,一是农业科技的进步和运用,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加速器”;二是农村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它是农业发展的“润滑剂”;三是农业保险机制,它是农业发展的“稳定器”,此三者缺一不可。而“稳定器”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发展农业的一个重要“稳定器”。

多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基本上是靠商业方式运作的,从理论上来说,它难以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业其原生的弱势基础地位、多功能特点以及它的高风险性,必须

要依靠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专一的、分担的政策保险机制做保障,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

2.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化解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困境,纠正商业性农业保险供给

的不充分状况。

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分散化的险种,经营主体难以自行消化其

经营的亏损,所以不适宜完全的商业化运营。再加上农业涉及到国家战略安全,其保险制

度具有寄生性,作为一种诱致性保险制度,只能通过社会的公共部门——政府来提供低保

费下的保险供给,这就是政策性保险,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补救农业保险的不充分状况。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有助于减轻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

是指大多高风险地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高,而低风险地区的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低;其结果

是使风险高度集中,原来测算的费率被扭曲,保险人为避免超赔而被迫提高费率,致使农

户的投保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欺骗保险公司、或者对保险

标的的管理不善或不积极,而给保险公司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

中是普遍存在,难以控制的,它将造成农业保险定损困难,加上保险公司在出险以后又难

以及时赶到现场,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及农民道德意识的影响,定损偏高,这更将加大保

险公司运作的难度和成本。政府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可以对保险制度加强规范,还可以采取一些政府特有的手段,如实行强制保险、严格监管等,来减轻农业保险中

难度大,成本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3.我国加入WTO以后迫切要求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护和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农业来讲,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从机遇方面看,世贸的有

关规则对农业生产的国内补贴有明确的条款支持。按照有关世贸组织的规定,我国今后农

业的投入可达460多亿,这与我国近3年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自然灾害救济

等国内补贴方面平均每年投入只有27 0多亿元相比,存在多达190亿的缺口。这个缺口正好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宽松的运作空间,也给财政补贴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提供了政府资金支持。从挑战方面来看,政府必须积极介入,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中所提供的绿箱政策,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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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各级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2003年,党的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

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第三轮试验开始。此后从2004年到2009年,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其中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

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目前,农业保险的承保险种明显增多,业务规模不断增大,覆盖领域逐步拓宽,保险主体日益多元,功能作用逐步发挥,各项试

点逐步推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

2008年,中央财政在2007年基础上大幅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持,保费补贴经费

预算由2007年的21.5亿元增加到60.5亿元,对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由2007的25%提高到35%,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已由2007年的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截至2008年底,农业保险实现签单保费110.7亿元,同比增长112.5%,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5%,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

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三项指标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113%。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农业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基本涵盖了种养两业的各个领域。种植业方面,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所涵盖的主要农作物,在2007年初期

的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5个品种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花生、油菜达到7个品种;养殖业方面,2008年在巩固发展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家禽、淡水养殖和地方特色农业等领域的保险服务,截至2008年8月22日,能繁母猪保险第一个承保周期结束,全国共承保能繁母猪4355万头,提供风险保障4373亿元,承保覆盖面超过90%。另外,除主要农作物外,各地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林木、烟叶、葡萄、西瓜、青稞等特色险种,进一步拓宽了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例如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新增了豆类、柿子、大桃等险种,承保险种已达到16个,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495亿元,惠及农户16.4万户,已覆盖全市主要农业资源的30%。

(三)政策新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在鼓励人保、中华联合等全国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自2004年以来,保监会先后批准了5家专业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成都分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此外,浙江等地结合本地农业发展特点,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原则的指导下。采用“共保经营”和“互助合作”两种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也在积极开展渔业保险经营的探索。目前,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制的商业保险公司形式、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等,政策性保险经营主体日益丰富,并形成向多元化发展的态势,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向前迈进。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步发挥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粮食安全战略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2004-2008年,农业保险赔付共计117.26亿元,仅2008年农业保险为1400余万受灾农户支付

赔款70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46亿元,养殖业保险赔款24亿元(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赔款17.5亿元。奶牛保险赔款1.5亿元)。在应对2008年初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和“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仅能繁母猪保险赔款一项就近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灾区重

建工作。同时,保险公司发挥在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大大提升了农业防灾救灾的能力。例如,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投入5000多万元购买相关设备及实施防灾作业,极大提高了农户在防损救灾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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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自2004年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以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实质性进展。在政府各种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迎来了黄金发展机遇期。但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入,诸多制约政策性农业保险向前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在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下。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健全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农业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几年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仍然不够明确,这表现在两方面:

1,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

性农业保险?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些都是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仍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因此有的地方政府把举办农业保险当作一种“额外负担”,把征缴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一种“滥收费”。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害怕遇到大灾“吃不完兜着走”。使得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目前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甚至还想从中得到一些好处(例如个别地方政府存在的“钓鱼”问题),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

验的真正启动。

2,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经营方式不够明确。迄今为止,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一直没有突破“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框架,“以险养险”加政府补贴的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样,政策性保险业务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没有明确的核算界限。政府在提供补贴时无法准确判断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亏损究竟是来自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性业务,难以确定合适的补贴额度,难以科学评价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绩效,最终可能会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逐渐铺展的进程中,农户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现实仍掣肘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

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费率与农户家庭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自身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

于是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以高费率为保障,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

的保险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保险费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

十倍,而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过渡时期,农业和农村发展处在艰难的爬

坡阶段,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4454元,

不到城镇居民的三分之一,而且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收入差距很大,农民在较低的收入

水平并且扣除了购买各项生活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必要开销之后,其可支配收入微

乎其微,所以即便是在现阶段政府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的前提下,1%-7.5%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支出也大大超过了其消费能力。

2,依赖思想严重和保险意识淡薄是制约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

济灾民的制度,养成了农民一遇灾害坐等救济的依赖心理,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农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侥幸思想根深蒂固,保

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积极性,严重地制约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对此笔者深有感触,在岁末年初北方主要冬麦区遭遇了几十年不遇的特大旱灾之后,笔者曾在山东农村老家(山

东日照,不属于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做过一项问卷调查,调查的结果着实令笔者震惊。笔者

抽样调查的问卷结果显示,有近73%的被调查农户准备自己承担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风险,另有20%的被调查者对待上述风险的态度是听天由命;在所抽样调查的农户中听说过

农业保险的占85%。知道农业保险是如何运作的只占听说过的52%,而有意购买农业保险

的农户为7%;在有保费补贴的前提下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也仅仅占到所调查户数的18%左右。

3,农业生产规模小、效益低,难以承担额外保险成本。在政府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今天,上述结果和反应出的问题不得不令人深思:三是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使

得农业生产分散化经营,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

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不断深入

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在不断的下降,客观上造成了农户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

去化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弱,收入水平低。导致农民对农业保险

的有效需求不足,造成农业保险覆盖面窄,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使

得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集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缓慢。

(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技术水平落后

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别于一般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事先难以准确确定的预期

利益。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而且

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

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

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而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匮乏,农业保险

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

1,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的识别、衡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

害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

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

2_农业保险定价技术落后。农业保险定价要以风险区划前提、以精算理论为基础,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我国农业风险区划几近空白,精算技术甚为薄弱,叉缺乏完备的统计数据资料支持,费率的厘定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未能准确反应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导致严重的逆选择。

3,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质量低、针对性差,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四是定损理赔技术落后,我国不仅农业灾害损失的测定技术落后,而且没有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随意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

(四)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我国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现行的2002年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其中只有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刚刚修订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仅有一处提及到“农业保险”,即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且原本计划在2007年底出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也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搁置。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五)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2005年以来。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各省、市、自治区,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险费支出给予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试点如

果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而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没有任何有关的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最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保险法定再保险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地方财政的力量有限。使得“保费补得起,但来了大灾却赔不起”。因此,尽管中央要求积极扶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没有政策上的支持,大多数地区不敢贸然行事,大多是等待观望。这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六)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的缺失

农业生产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袭击,大面积旱灾、水灾在我国各地的发生频率都很高。例如在1997-2006年间,旱灾对农业的影响占所有灾害影响的54%,因此,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此。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的农业保险实例给我国提供了很好的教

材,该省从1959年开始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起初的26年里,大部分年份保险费支付赔款后略有结余,但是由于1986和1988两年大旱,不仅将26年的积累花光而且举债,

这些债务在此后多年才偿还完。而2009年初我国北方主要冬麦区所遭受的罕见的旱灾再次暴露了我国巨灾风险分散体制的“缺位”。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月5日,全国农作物受旱面积1.55亿亩,其中冬麦主产区受旱面积1.43亿亩,重旱4635万亩、干枯116万亩,在特大旱灾面前,农民们并没享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雨露。在十多个遭受旱灾的省(市、区)中,只有安徽省明确将旱灾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而其产生的旱灾赔付款目前也只有区区2.4万元。而目前,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

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无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无疑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各级地方政府身上,这也是目前地方政府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隐忧所在。

(七)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存在诸多隐患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政府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商业经营+农户自愿参保”的制度安排。为使得这一制度安排更好的发挥效力,有关部门要求,必须在农民缴足保费、基层财政补贴到位之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贴才会随之落实的一种“补贴联动”的补贴方式,这种补贴方式虽然有避免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和“钓鱼”问题的设计意图,但其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是这种方式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来源陷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的博弈之中,不利于建立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信任机制;二是上级财政资金拨付存在滞后性,例如2008年,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未到位资金为10.48亿元,约占当年保费的十分之一,这不仅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到位率,也会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层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保障水平和保险补偿方案时过于保守;三是这种“补贴联动”方式将产生不公平现象,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先一步和过多享受上级政府财政的补贴,而那些粮食主产区或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虽然更需要政策性农业保险,但限于财力可能会导致上级财政补贴的不到位或到位不及时,产生明显的补贴累退效应。同时,财政状况良好的地区,往往农民的收入水平也相应较高,自身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也相应较强,从而限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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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

由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国在发展农业保险时都是立法先行,给予充分的制度保障。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等,都在各自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中国农业保险法始终处于缺位状态,这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原本计划在2007年底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也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搁置。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以及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职能作用、经营主体资格、农民的参与方式、保险双方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内容,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扶持,世界上40多个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根据本国实际都相应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扶持方式。政府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是世界各国支持

保护农业的普遍做法。也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随着政策性

农业保险试点的逐渐铺开,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以确保试

点工作稳步持续的推进。

1,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也是我国应予以重视的。目前,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而我国现

行税制规定的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的范围仅限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当前我

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我们应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服务

“三农”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订税收优惠

政策,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参照国际经验和我国现行对涉农企业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进一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的营业税和印花税采取

先征缴后按一定比例返还的方式;二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适当

减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三是

允许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

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

2,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一是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补贴,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这两项补贴实际上在2006年的《国十条》里已经明确提出,而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在条件成熟时付诸实践。二是对参保农民实行的保费

补贴方式,建立保费补贴的长效机制。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铺开,结合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的要求,中央财政应加大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补贴力度,并通过差异化补贴

政策,调动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性,并逐步建立鼓励和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的长效机制,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和巨大的不确定性,致使农业风险损失在空间上很难分散,

结合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如果在农险设计上没有一个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旦农

业巨灾损失发生,单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与消化。而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

险试点与经营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分散风险的能力更差,2008年初雪灾造成的巨大损失和2009年初北方主要冬麦区的罕见旱灾,充分体现出了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迫切性。笔者认为我国可通过以下三条途径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1,提高试点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在不断增加试点地区的同时,努力提高

试点地区内农户的参保率。通过农业保险单位的增加,在直接保险层面上通过大数法则在

更广空间上实现风险分散。国外实践证明,单纯提高保费补贴并不能有效提高农业保险的

参保率,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农业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就会非常严重,不仅不能

提高参保率,甚至会出现低参保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萎缩。例

如美国作为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从1939~1995年的50多年间。在政府大量补贴的情况下,农民投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却很低,直到1994年美国政府采取有条件的强制措施后,才使农业保险的参与率提高到80%左右。根据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的“探索建立农

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结合发达国家实践经验,立足于我国农村实情,笔者建议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等)和养殖业(猪、牛、

羊等)实行适度的强制性保险,可将各种支农优惠政策和贷款优惠政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结

合起来,例如规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参保政策性农

业保险的农户享受信贷优先、利率优惠等政策,这样既能规避农户的逆向选择行为,提高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内充分分散风险,又能降低农户贷款的违

约风险,保证农村信贷更好的发挥服务“三农”的作用。

2,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

方式,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建议由中央政府组建

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事实上目

前中再公司部份地承担了这部分业务)(见图1)。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

险互助合作社或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

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这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

可以接受的相对较低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

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充分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

3,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或巨灾风险的融资机制。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难以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

备金和资本金,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巨灾风

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应以国家为主、地方为辅。筹集渠道应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从

农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一部分;农险公司的税收减免部分;从

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的资金里抽取一部分;每年从国

家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抽取一部分。另外,还可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巨灾风

险基金债券,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笔者

认为此种方法应慎用。

(四)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教育

通过笔者上述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的补偿

方式,在大部分地区还远未被农村居民所接受。农民的保险意识非常浅薄,对农业保险的

作用还心存疑惑,农民不信任又不适应交钱让社会来保护自己。为此应加大宣传力度,通

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农业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培育农民保险意识,

加强农业人口对保险职能的认识,使其认识到保险是稳定生活、恢复生产、保障经济有效

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而自觉地参加保险,从而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推

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向前发展。

(五)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实施,但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在监管性质、监管内容、监管规则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农业保险业务管理比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要复杂得多,它不仅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管理层面上复杂,还涉及到农业、气象、金融、投资、财政、税务等若干领域,更主要地体现在其政策性本质所要求的跨部际协调上。为了避免出现因各自为政、分割管理、资源分散配置而导致高投入、低效率的局面,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考虑在适当的时机,以目前的中国保监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人员为基础,联合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如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局或农业风险管理协会(见图1),以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需要履行的职责应该包括:一是根据中央政府和省政府授权,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二是组织全国或全省进行农业风险区划分和费率分区工作;三是研究农业风险和风险管理,精算费率,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标准(或示范)条款:四是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灾准备基金:五是协调各地、各个参与农

业保险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六是根据中央政府或省政府的授权,代表中央政府或者省政府管理、审核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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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成因分析[2]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现状。

2002年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正案》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2009年10月施行的新《保险法》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

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的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缺失的原因

1.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认识不足。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质的认识是影响其立法进程的关

键因素,很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和普通商业保险没什么不同,有规范商业性保险的《保险法》即可,从而否认制定单行的农业保险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意义和价值,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是农业保险从一般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的重要根据。2.农村法制建设落后的影响。法律是法治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有关“三农”的立法虽

然也在逐步完善,但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太健全。我国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更是严重滞后,农业法律分布不均匀,农业立法极其薄弱,农业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在整个“三农”立法滞后的时代背景下,开展农业保险立法是大势所趋。

3.对农业保险立法先行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农业保险在实践中还有太多现实问

题未解决,现在为其立法尚早,但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的缺失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及时明确政府的政策扶持,农业保险将很难得到发展,在实践中摸索解决更无从谈起。从国外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考察,农业保险立法的意义比一般的商业性保险立法的意义更为深远。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立法先行是其发展的

关键。

通过以上几方面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及原因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我们进行立法构建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及其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还要切实提高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和正确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为我们的农业保险立法奠定初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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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构想[2]

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农业保险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初步设计了农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在确定农业保险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具体从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及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主要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立法目的和原则。

根据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状况及实际生产水平, 农业保险立法目的宜确定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农业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笔者归纳出如下三点:1.政府扶持原则。国家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主导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及相关制度,对农业保险在经济与行政上给予适度支持。2.多种保险机制相结合原则。在立法中,

需建立和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国有保险机制和互助合作保险机制,并使其相互配合,协同发展。3.不同主体利益统筹兼顾原则。农业保险计划承载着农业保险组织、农业生产者和

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利益。三者利益在根本上一致,但又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制定和推行农业保险计划必须统筹兼顾三方利益。

(二)建构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体系。

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各部应各司其职,并相互支持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内在的统一于组织管理体系之中。农业保险要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主辅结合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将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经营者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法制化,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农业保险立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1.政府的权利和责任。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的

战略性政策工具,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在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该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体系构建中的责任,如制定保费补贴的标准、制定法定强制保险的标准、特大灾害发生时的特别救助措施等。同时政府作为股东,在农业保险中由国资管理或经营部门承担出资人职能,及作为给付补贴者审核保单的职能,包括审核补贴标准和补贴使用情况等。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义务:在总体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必须达

到相当的比例;专业保险公司要在贯彻微利或基本弥补经营费用的原则下设计农业保险产品;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险人权利: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有权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和补贴,在特大灾害发生时有权得到特别救助。3.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

责任:农民依法购买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责任。在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享受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政府补贴贷款时须购买农业保险。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在因保险风险受损时可获得相应保险金补偿;投保人在购买农业保险时,根据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可享受政府补贴。

(四)规范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各司其职、负责有关农业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五)法律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推行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法责任和援用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资格罚、精神罚、财产罚和行为责任,援用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对违反刑法的个人和单位,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亟需建立,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很强,其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完善。各国在发展农业保险时多为立法先行,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立法思路上可以采用渐进的方式,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更好的实现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孙访竹,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问题及对策微探,商场现代化,2010年第18期

↑ 2.0 2.1 张凯慧,浅析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完善,现代交际,2010年3期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创新保险经营服务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到2020年,全市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主要品种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力争实现全覆盖,中央及我省规定的其他保险品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地方特色险种有序展开,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营规范、服务优良、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承保公司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承保公司要坚持重心下移,建设县级保险服务中心(或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村居保险服务点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完善“保险

公司+服务站+服务点+农户”的经营服务网络,实现机构到乡镇、网络到村居、服务到农户,切实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优化农业保险市场运营结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遴选承保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承保公司要建立网络健全、反应快速的应急机制,根据极端气候和可能出现的各类灾害及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应急反应能力,规范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确保出灾出险迅速及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鉴于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其政策性保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1-2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保险共保模式。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服务范围。有序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逐步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加强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合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风险防范需求,开发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加快推进种植业保险,提高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日光温室等险种的参保率。加快发展森林保险,扩大公益林、商品林保险覆盖面,公益林保险保费除中央、省配套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配套。加快推动畜牧业保险,深化生猪保险改革,推行能繁母猪与仔猪同保,育肥猪保险实行以生猪体长为主要参数的理赔方式。

如何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产业化的促进作用

金融与经济?2000年第6期 李小全农 业 产 业 化 的 促 进 作 用 如何发挥政策性金融对近年来,农业产业化以迅猛之势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成为当前 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主题。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经营 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我国农村经济实 际情况来看,长期以来,农村产业化链条比较短,加工转化增值率低, 进入市场的大多数是初级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农村市场经 济发展的进程。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农业产业化,延 长农业的产业链条。一方面向生产延伸,拉动以粮食为主的各类农 产品生产,从而确保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向国际 国内两个市场延伸,推动收购、加工、储运、营销业的发展,实现“产、 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由此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农 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金融组织, 如何从政策性金融角度支持农业产业化,如何与商业性信贷支农、财 政支农等既形成支农的合力,充分体现自我特色和政策优势,调整思 路,寻求对策,找准政策性支农切入点,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如何 更有效地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作用,扶持、引导中国农业和农 村经济走向产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轨道的一个重大而迫切的 问题。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金融应如何按照资源优化配置 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促农业产业化一臂之力呢?众所周知,银 行办理信贷业务,离不开符合其信贷条件和要求的贷款对象。农村 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农业产业化的兴起,为农村信贷提供了良好的经营客体和业务载体。同时,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也离不开农业信贷的支持与合作。另外,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多种金融业务,其中包括象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农业银行的商业性金融业务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金融业务。尽管它们都向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但每一业务的服务范围、侧重点和服务方式均各有所不同。从上述两种实际情况考虑,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既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又要结合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要求来确定未来的工作思路。这就是:农村政策性金融工作应以支持和服务于农业产业化为主线,对农业产业化进行优先综合扶持,通过调整信贷结构,集中资金重点投放,巩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整体上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具体可采取如下对策:(一)对农业产业化进行优先扶持主要是重点支持龙头企业近年来,全国各地农村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产品有一定市场的龙头企业,这些企业以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为主,带动了区域经济的活跃,成为牵动农业产业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农业政策性金融要重点对这些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引导它们向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这些龙头企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调销的粮食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养殖为对象的龙头企业及商品基地。 特别是对骨干龙头项目应重点扶持,满足其技术改造及流动资金的 需要。对有一定发展潜力,适应未来市场需要,经济效益好,科技含 量高的能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的项目,也要积极支持,促使其尽快形 成和扩大生产规模,使产品尽快上档次,上质量。当然,在重点支持 龙头企业过程中,不能仅仅把龙头企业片面理解为大型加工企业。 一些地区热衷于办加工企业,总想追求高(起点高)、大、新、全,不惜 62金融体制 改革

如何让发展我国的农业险

如何让发展我国的农业险

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 内容摘要:本文总结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波动起伏发展的现状,深入探讨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结合我国农地制度缺陷与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特征分析,提出了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 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篇一:严桥乡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严桥乡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已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发展的步伐,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减轻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应农业发展趋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XX年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严格按照县农险办、县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工作,创新思路,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的模式,组织开展投保工作。 经过全体乡、村干部的努力,XX年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顺利,全部或超额完成了小麦、水稻、玉米、能繁母猪等的投保任务,并且按照县农险办和县国元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材料、资料,农业保险档案材料整理规范,保管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我乡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有灾情的农户在恢复生产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现将我乡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1、越冬小麦播种面积48900亩,全乡共有1691户投保,投保耕地面积亩,上交保险费元,参保比例达,%。单独参保种植大户3户(兴北村韩传文,红

岗村洪光跃、李福刚),投保面积838亩。 2、XX年全乡水稻投保面积亩,上交保费元。 3、在XX年午季小麦核灾中,全乡共报损小麦面积亩(其中包括单独承保大户亩),获得理赔金额129650元(其中包括单独承保大户理赔的3063元)。 4、在秋季水稻核灾中,全乡共报损水稻面积亩,共获得理赔金额365000元,理赔率%,亩均赔付元,共有1864户农户获得理赔。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我乡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乡长孙义松为组长,由乡财政所、农技站、畜牧站、农经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乡政府组织召开了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严桥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此方案下发到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将农业保险工作分解到各村各组(队)。同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农村工作目标考核,为做好该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为更好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减轻农业生产风险、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乡对全乡7个行政村的协保员进

关于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与启示

关于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与启示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结构、制度、资金来源和运用、功能、市场环境和外部关系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灵活资金运用、完善其功能和理顺外部关系等对完善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启示。 农业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食物和工业原料,它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投资期限长,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因而一些农业生产经营项目难以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各国政府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的不足,普遍设立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于1994年设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发行的业务范围较窄,经营亏损严重,因此很有必要通过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分析,借鉴国外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验,促进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完善和发展。 一、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 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各具特色,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日本、法国、泰国和印度等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现就这些国家及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比较分析。 1、组织结构比较 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组织结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为单一结构,即只有一个金融机构,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分支机构。这种结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简单、灵活,但因为没

有延伸到广大城乡地区的众多分支机构,难以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零售业务,因而往往只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批发业务。这类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自己筹集资金,然后委托在广大农村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它金融机构发放农业政策性贷款等业务。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属于此种类型。第二类为复合结构,即该类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许多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可以直接从事一部分或全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贷款等零售业务。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贷款对象为国内的广大农业企业、农产品经营单位或普通农户,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全国各地遍设分支机构成本太高,所以大部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除直接贷款外,还把一部分业务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美国的农业信贷体系、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泰国的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和我国的农发行都属于复合结构类型。 2、制度和政策比较 从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实践活动来看,各国一般都有其相应的法规、制度来规范本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和中国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等。美国、日本、泰国等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一般比较灵活,能够随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如美国的农民家计局成立之初是为了应付农业危机,帮助新创业的农民以及低收入农民家庭建立农场维持家计等融通资金。随着美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家计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该局业务重点逐步转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村开发,配合政府农业政策的贯彻实

我国为什么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课程论文 学生姓名:万鹏学号: 20093002 专业年级: 2009级农林经济管理 题目: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究 指导教师:王慧青教授 评阅教师: 2011 年12 月

摘要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但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与作用。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深入辨析和推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通过对其作用路径的剖析,勾勒出了其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得出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正确性。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究 一、农业保险的内涵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在现代农业中,农业保险发挥以下的经济补偿职能:一是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使农业生产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迅速恢复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二是通过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可以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透明度,使真正需要救济的农民享受到农业补贴政策的优惠。三是农业保险通过专业的防灾防损机制,发挥风险管理优势,为巨灾风险的可预测、可衡量、可管理提供经验、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

(二)保险的种类 由于农业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繁多,学术界和保险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农业保险迚行了分类。目前主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照承保对象与范围不同的分类。这种划分方式是沿袭农业的广义与狭义之分而形成的,将其相应地分为广义的农业保险和狭义的农业保险,或称为“大农险”与“小农险”。“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通常被称之为“两业保险”;“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因此也被称为“农村保险”。 2.依据经营目标不同的分类。按照经营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农业保险分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类。其中,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获取利润最大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预定的政策目标,而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或不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在我国保险实践中,又常根据保费补贴主体的不同,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农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边界,农业险是政策性保险,但这幵不意味着所有农业保险产品都必须实行政策性经营。事实上1791年诞生在德国的雹灾保险,就是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而且德国、英国、法国等至今都是以私营保险公司为主经营雹灾保险。在日本,除一部分大田作物(水稻、早稻、小麦等)和马、牛、猪、蚕等饲养项目是依法强制实行政策性保险之外,花卉、某些设施农业、精细农业产品的保险,实际上都是商业性经营。这就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迚行分析,讨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别及其原因。 只有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幵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从事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才有可能纳入政策性保险经营。也就是说,从宏观层面上讲,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必须有较强的政策意义;而从微观层面上讲,这些保险产品因其成本高、价栺高,在竞争的保险市场上难以成交。符合这些条件的农业保险项目或产品主要包括: 1.农作物多风险保险。这类标的的农作物风险通常很高,例如玉米、棉花、水稻、小麦等作物,由于这些产品涉及食物和纤维供给的安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从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同时,洪涝、干旱、霜冻、冰雹、病虫害等风险事故的发生机率相当高。据统计,1961—1990年30年间,我国农作物遭受这些灾害的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高达29.8%,而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16%,这两个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还有迚一步的提高。在湖南、湖北、安徽等省,水灾的发生率超过30%。作物的损失率显然很高。笔者曾在陕西关中地区做过调查,棉花的社会损失率在9%—18%左右,粮食作物的社会损失率在7%—13%左右。这也就是以产量为保障目标的多风险农作物保险的纯费率高达2%—15%的原因。 2.3/要家畜家禽死亡保险。现阶段,畜牧业在我国也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而且畜牧业保险标的因疫病和意外事故死亡的风险也很大。笔者曾在某大城市调查过为期10年的奶牛的社会死亡率,其平均死亡率约为3%—5%,在疫病流行的年仹高达10%,其中,犊牛平均死亡率高达12%—16%。家畜家禽保险对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而这两大类农业保险项目都难以迚入竞争的商业保险市场。不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上述特征和条件的保险项目和产品主要包括: 1.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例如,农作物冰雹灾害保险,或者某些地区[例如新疆、

“六难”问题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功能进一步发挥——湘西州政策性农业保险调查

调研报告 (2010年第1期) 报告人:龙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湘西自治州中心支行职务:行长“六难”问题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功能进一步发挥 ——湘西州政策性农业保险调查 政策性农业保险做为一项重要支农惠农举措,自2007年在湘西州开展试点以来,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仅2009年,湘西州水稻等五个保险品种累计共有75.83万户农户参保,签单保费金额2955.93万元,保险理赔2227.4万元,累计受益农户达9.52万户,总体赔付率达75.35%。但人行湘西州中支调查显示,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难、“市场化运作”政策执行难、查勘定损理赔难、职能部门工作经费保障难、养殖业应保尽保难、区域性特色农业惠及难等六个问题,影响了其支农惠农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湘西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湘西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一是覆盖面逐步扩大。2007年国家推行政策性

农业保险试点时,湘西州只有龙山县、吉首市等5县市为首批水稻保险试点县市。2009年,全州8县市都开展了水稻保险,承保面积达95.76万亩,占全州播种面积的78.1%。二是承保品种逐步增多。2007年,湘西州只有水稻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2个品种。2009年,全州有水稻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玉米种植保险(花垣县)、油菜种植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等6个品种,是2007年品种的3倍。此外,湘西州还开展了一些特色保险品种,如针对山区木房较多的实际,永顺县等县市对农户的住房火灾保险由县财政进行了补贴。三是补偿水平逐步提高。水稻保险的最高保额由2007年每季每亩苗期24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季每亩苗期280元,保险责任增加了病虫鼠害。能繁母猪保险条款中新增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补偿责任。四是保费补贴比例逐步调高。如,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2007年的25%提高到2008年的35%和2009年的40%。五是承保理赔程序不断规范。目前,湘西州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和理赔服务基本做到了规范、及时。如种植业保险在农户报案后,首先由乡镇农险办人员核实造册上报,然后由保险公司会同农业局、乡农办组成查勘理赔小组逐户核实。再通过“一卡通”直接赔付到农户,基本杜绝了多报、假报套取保费的行为。六是探索了“保险+信贷+财政”合作模式。龙山县在辣椒产业的发展中,以农业生产物化成本为基础,通过捆绑农户贷款担保、农业生产保险、政府农业保险补贴的方式,建立信贷风险和农业种植风险的“分摊机制”,直接引导信贷投放2550万元,受益农户4143余户,农民增收2000余万元。 二、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功能进一步发挥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作者:陈娜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9年第11期 本刊记者陈娜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 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10月16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推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保障措施等,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我 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根本遵循。据介绍,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提出“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 具有重要作用”。《指导意见》拓展了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提出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 领域,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民短期意外险等一并纳入农业保险服 务范围,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还突出强调了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农业 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我国农业保险将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明确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达 到1%,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到2030 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该负责人表示,要实现上述目标,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需达到840亿元,相当于 年均增长10%以上,这一目标基本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律,且具有一定挑战性,经过努力 预计可如期实现。 据介绍,为加大协同推进力度,《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并对相 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参照中央做法,成立由财政部 门牵头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当地农业保险工作。 农民获得感是体现农业保险发展质量的关键指标,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将提升农民获得感贯穿始终,给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提出了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思路和办法。《指 导意见》指导思想即落脚在“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基本原则对 可能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保障措施中既有“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等总体 要求,又有“五公开、两到户”等具体部署。 此外,该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出以信息化 推动提升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作了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等四方面要求。据介绍,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成立中 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拟将其作为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承载主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策略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策略 摘要: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该制度自推广以来,取得长足发展,对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因种种原因该制度还面临着诸多困难。本文针对问题做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策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1]国内外政府之所以要介入农业保险领域原于该市场存在失灵。[2]、[3]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 (一)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财政理论依据产品是否具备竞争和排他性,将产品分为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同时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由市场提供;纯公共产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要么具备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要么具备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其介于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由市场加政府联合提供。 那么农业保险属于何种产品?不防假定其归属于私人产品,则同时具备竞争必和排他性。如果具备竞争性则应满足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两个条件。然而,农业保险有别于其他险种,即风险高。高风险导致农业保险保费率也高。高额的保费率相对低收入的农民,导致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无法转变成有效需求。另外,农业保险受逆向选择的影响较其他险种要大,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不愿意提供这种产品。可见,农业保险市场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通行做法是给予农业生产者或保险机构一定水平的财政补贴,从而解决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问题,这种做法我国称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 福利经济学认为,当厂商边际私人净产值不等于边际社会净产值时就产生了外部效应,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如果边际社会净产值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称之为正外部效应,而相反则称之为负外部效应。为鼓励更多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交易发生,政府一般采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首先,农业本身就具有正外部效应,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定,不仅农民受益,而且会惠及整个社会;农业歉收,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社会的每个成员。可见,农业生产边际社会净产值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具有正外部效应之特性。其次,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因为有了农业保险后,农民无后顾之忧,敢于投入,从而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 (三)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 农业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因为,农业保险一般采用委托——代理制度,在该制度下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而作为代理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方。如此一来,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有关专家统计,仅农作物保险赔付一项其道德风险所占的比例高达20%,在牲畜赔付中骗赔现象更为严重。[4]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研究【论文】

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研究 摘要:通过分析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现状,提出适合连云港地区农业政策性金融进一步发展的创新性建议,即农发行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形式创新,这些创新性建议将极大地推动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 关键词:连云港;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 一、引言 将江苏沿海地区的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推进,把该地区建设成东部主要经济增长点,振兴苏北并带动长三角整体复兴,对拉动中西部崛起有关键作用。在整个江苏沿海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但同时,伴随沿海开发进程的深入推进,农业政策性金融问题不断出现,这将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从而推进江苏沿海地区跨越式发展,成为当前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连云港作为江苏沿海地区开发的重要城市之一,其政策性金融问题尤为突出。通过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

金融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适合连云港地区发展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性建议,即连云港地区可以通过创新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及金融产品、风险防控能力,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担保及补贴等。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综述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为了满足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发展,在国家强有力的支持下,按照国家政策,为其提供专门的融资业务,从而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保护农产品价格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两方面,为农业提供了资金需要,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作为一项特殊的金融活动,农业政策性融资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它的主要特征表现如下:一是目标不是有利可图的,二是范围界定性,三是方向政策性,四是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资金运用的优惠性。 三、连云港开发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局限性 农业在连云港地区的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然而在连云港开发过程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却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困境。农发行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体,其在促进连云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一、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率低 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 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 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农业保险的作用

●农业保险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者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于农业再生产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 ●农业保险的内涵 ●农业保险的特点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农业保险与构建和谐社会 【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从保险公司角度即供给角度分析原因 ○从农民角度即需求角度分析原因 ○从政府的角度分析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中农民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中政府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中商业保险公司的问题 ●来自农业保险市场机制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原因分析 ○市场失灵:农业保险不符合商业可保风险条件 ○中国的现实因素

●国外发达国家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 ○美国农业保险 ○日本农业保险 ●国外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 ○印度农业保险 ○菲律宾农业保险 ●国外农业保险的启示 ○把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建设 ○对农业保险给予专门的立法规范,确立操作依据 ○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 ○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专业经营 ○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 【摘要】本文从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入手,论述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农业保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农业保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是农业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它为推动农业体制改革,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陷入了困境。其突出矛盾表现在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而各商业保险公司却不愿涉足该领域。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不确定性状态下,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 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共同分担损失,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二)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性,保护农业资源。同时,农业保险有调节农村经济、稳定物价的作用,因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节约部分开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新)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受灾损失,增强农业抗风险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经营者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指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逐步扩大范围和社会影响,防范和化解风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因灾受损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各乡镇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等(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二)坚持投保自愿、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户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自主自愿

参加农业保险。保费由中央、x、市、县(区)财政部门、投保人共同负担。 (三)坚持部门协作、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农水、林业、气象等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及其他强农x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综合效应,合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险种和范围 (一)种植业 1.保险品种:温棚(日光温棚和大中型移动温棚)、小麦、水稻、玉米、葵花、马铃薯、脱水蔬菜番茄、枸杞、苹果、葡萄、苜蓿。 2.范围:全区6个乡镇及农(林、牧)场。 (二)养殖业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成年奶牛和后备奶牛、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 2.范围:全区6个乡镇及农(林、牧)场。 (三)若x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和保额发生变化后,我区相应作出调整。 四、承保及费率标准 (一)种植业保险 1.承保方式。按照每户农民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或温棚亩数实行统一投保和联户投保。其中:各乡镇以乡镇、村为单位统一进行投保;

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探索

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探索 目前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弥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缺陷的需要从市场经济的规律角度来考虑,普通的金融机构选择投资的对象一般是风险小、收效快、回报高的项目。而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特点是投资大、回报小、风险高、周期长,在客观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商业性金融机构几乎退出农村市场。农业发展需要积累大量的时间,而且发展道路也很曲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后盾来支持其发展。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的产出常常难于度量,而且政府机构几乎没有竞争对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业竞争力不足的缺点。由此可见,要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通过政府的推动和协调。有了政府对农业的支持、补贴和调节,才能减小投资风险,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的缺陷,通过政策性措施重新合理配置资源。因此,深化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是保证农村经济有条不紊发展的前提。 (二)实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业存在着补贴措施少、国内支持总量小的问题。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大多数年份和某些农产品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目前仍然是个负数。特别是在农民收入问题上,国家补贴水平低,措施使用相当少,这与我国以人为本的宗旨相违背。我们要重视农民收入的补贴措施问题,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完善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措施。面对我国政策支持总量低、管理体制不完善的问题,我们应该继续加大在农业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国内支持政策体制,让钱用到实处,确保资金投放在农业有关部门和基建支出上。政府通过价格干预的手段调节农业市场,建立完善的农民收入支持体系,通过不断调整农业结构,建立规模强大的农村信息网。从结构上调整和完善农业国内支持体系,加大农业政府性投资是今后中国农业金融性改革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农业之间的差距。目前中国的农产品计划与调控的范围和领域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仅仅把目光放在沿海地区是不够的,真正地实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还需要放在大范围内才行。 (三)改变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需要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特点。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有着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二元

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路径选择

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路径选择 摘要:文章在比较分析了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模式和政策性经营模式后,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路径可选择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 关键词:农业保险;近期模式;远期模式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

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

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保障作用

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摘要】: 本文以保险的保障功能为出发点,简要介绍了农业保险的含义、分类及特征,分析了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保障作用,回顾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探讨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就现阶段如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障功能农业风险管理 【正文】: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农业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农业同时也是弱质产业,其经济效益低,经营风险大,我国又是世界上灾害多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对我国来说,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可以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国际上看,农业保险已成为各国对农业适度保护的惯例,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保护方式之一,发展农业保险意义重大。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目前对农业保险的定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农业保险仅仅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而广义的农业保险除包括以上两种保险外,还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我国一般采用狭义的农业保险的概念界定。本文分析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时,也就是指对从事种植业以及养殖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分类 图1 农业保险的分类 上文提到,狭义的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种植业通常是指栽培植物以获取产品的生产行业。种植业保险指以各种粮食、林木、经济作物、果实等为对象的保险,分为农作物保险和林木保险,农作物保险又可进行细分。养殖业是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养殖以取得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行业。养殖业保险以各种畜禽为保险对象,包括大牲畜保险、家禽家畜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特种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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