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附件一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2002年8月28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促进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规范全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行为,提高建筑业的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2条制定本细则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3条所有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企业、机构、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房屋拆迁、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以及各专业建筑工程建造活动,都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依照《建筑法》的规定,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5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要与安全事故预防相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及建筑行业安全施工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事故。

第6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应得到及时救治;死亡者家属和伤残人员均应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第7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第8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强制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为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带有行业安全生产预防性的强制保险,可以采用商业保险和行业联合自保的形式开展,但采用行业联合自保地区及其实施方案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9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建筑企业职工残疾或死亡的,应当列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场外临时设施中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的工作时,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

(二)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后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其它可列入因工范围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10条认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二)保险赔偿申请;

(三)医院或医疗机构的意外伤害的诊断书;

(四)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第11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筑法》强制投保,施工企业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义务不能由购买其他形式的保险所替代。

第12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属于建设市场行为之一;进入建设市场的主体及其行为,均应接受《建筑法》的调整。

第三章投保与理赔

第13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为企业法人或法人委托的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开工前,投保人应以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为基本单位向保险公司或委托保险中介组织办理投保手续,并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交验有效的投保单据。

第14条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具备经营团体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15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支付,不得向企业职工摊派。支付的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第16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为项目施工专设的生活区、场外加工区内的所有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

的作业人员,以及为该项目建设从事在途运输的作业人员。

第17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意外伤害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18条施工企业在投保前,无需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承保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

第19条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间应能够覆盖项目开工直至竣工的全过程。如果保单到期时项目仍未竣工的,投保人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中途因故停工的,应办理保险责任中止手续,恢复施工作业前,应办理保险责任恢复手续。

第20条在本细则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和提出保险赔偿申请。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医疗费和保险金。

第21条保险赔偿可以由投保企业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后代领,但投保企业不得克扣按照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赔偿金。

第22条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除非建设工程项目撤销,否则均不允许退保。特殊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持当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准予退保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退保。

第四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23条每人最低保险金额,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伤赔偿标准,并结合当地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指导标准。施工企业办理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指导标准。

第24条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应附加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的最低标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25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主险的年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1)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P1,或

(2)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P2

P1,P2均为年费率,其中:

P 1=p 1(每人10,000元保险金额的年费率)×

000,10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 p 1取值范围为0.1‰~0.3‰

P 2=p 2(每人10,000元保险金额的年费率)×

000

,10实际投保的保险金额 p 2取值范围为0.03‰~0.1‰ 第26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由保险公司测算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标准费率,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标准费率基础上,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风险程度、投保人的安全管理素质、投保前两年的安全业绩等因素对标准费率进行上下浮动。安全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安全风险大的工程项目采用适当的上浮费率;对安全业绩好,重视安全管理的企业可以采取奖励性的下浮费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应超过30%。费率浮动办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参与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组织协商制定。

第27条 为使保险费率反映施工企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风险,保险公司应委托保险合同双方均认可的具有安全服务能力的机构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现场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在保单到期前调整保费。

第五章 承保保险公司的选择

第28条 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效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当地安全管理的整体素质,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数量、偿付能力、服务水准等因素,通过招标投保的竞争机制,择优录用保险公司承保当地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29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招标范围,根据本地区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年收入,结合当地保险公司的数量和承保实力,分别选择按省、按市、按区的招标方式。招标工作宜至少两年一次。

第30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定期开展评议活动,评价考核承保保险公司、参与保险工作的保险中介组织或其它中介服务机构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方面的服务质量;评议活动应邀请施工企业代表参加,广泛收集评议意见,共同促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质量的提高。

对于考评成绩不理想,服务质量差的承保公司,可中途劝退,另行组织招标,

择优录用。

第31条保险公司中标的基本条件应包括:

(一)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有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持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及核准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

(三)公司经营作风稳健、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稳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

(四)熟悉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或有相应措施能够保证

为投保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服务;

(五)能够积极配合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32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建筑市场的一个延伸部门纳入市场管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参与方及其市场行为加以管理,防止保险公司之间出于商业目的的无序和恶性竞争;避免保险公司只对大城市、大项目争保,对边远地区、山区不保的现象。

第六章保险和安全服务中介机构

第33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和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同时,应建立中介机构的参与机制,促进保险服务增值。

第34条中介机构参与是指保险和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服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预防。

第35条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许可。

第36条保险服务增值指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和理赔工作以外,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配合建设安全管理部门,为投保的施工企业提供安全事故预防的附加服务。

第37条有条件的地区可有计划地发展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应依法设立并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脱钩。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以接受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委托的形式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咨询服务工作。

第38条中介机构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应与委托人就服务目标、服务内容、服务成果的验收、服务费用的支付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39条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照章纳税。

第七章安全事故预防

第40条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必须杜绝麻痹心理,应始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41条为保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作用,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依保险合同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之外,还应保证投入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事故预防费。

第42条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为投保企业提供必要的事故预防服务。保险公司安全服务能力不足时,应与具有安全服务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或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合作,确保安全服务的质量。

第43条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事故预防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率等因素,通过组织听证会的方式协商确定安全事故预防费比例的下限,并在保险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44条安全事故预防费由承保保险公司委托的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服务的中介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防灾防损服务所

发生的费用;

(二)为投保企业添置防灾防损设备及安全器材;

(三)支付给保险期间安全业绩好的投保企业的表彰奖励费用;

(四)经国家财政部门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安全事故

预防的其他费用。

第45条事故预防费不得用于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协会等机构的办公费用,也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福利费用。事故预防费的使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46条承保的保险公司或中介人不得利用支付事故预防费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投保企业的领导和经办人员行贿,拉拢企业向其投保。

第八章行业联合自保

第47条行业联合自保,是指由建筑行业内部各施工企业按照自筹保险基金、自行补偿事故损失的原则联合成立的能够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互助型保险组织,是建筑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替代形式。

第48条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行业联合自保组织实行企业会员制度,为会员企业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金的来源为会员企业缴纳的会费。

第49条行业联合自保组织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一)接受和处理建筑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申请,发放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补

偿金;

(二)提供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价,帮助施工企业排除安全隐患;

(三)开办职业安全讲座,开展安全教育和咨询;

(四)组织开展安全科研活动,资助安全研究机构和安全科研项目;

(五)协助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指导

手册;

(六)推广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

(七)开发和提供安全教育出版物。

第50条行业联合自保组织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管理与监督

第51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管理职责为:

(一)制定政策,正确引导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监督和指导行业安全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三)审查和批准当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公司的选择方案;

(四)审查当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用于事故预防的资金比例和使用情况;

(五)审查由地方制定的保险事故赔偿标准;

(六)组织开展调研及相关课题研究;

(七)协调和沟通不同地区之间在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52条各级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管理职责为:

(一)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审查施工企业的有效投保证明;

(二)督促和检查施工企业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

(三)监督和管理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和安全服务人员;

(四)制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公司的选择方案;

(五)监督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和建筑安全服务的情况;

(六)监督和管理当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事故预防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第53条各级建设行业协会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安全研究;

(二)协助安全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和安全事故预防的宣传;

(三)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认证工作;

(四)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意外

伤害保险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第54条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投保证明文件供校验。未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55条各地区应把施工企业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表现作为企业考评、年检审查的内容之一,各地安全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的同时应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必查项目之一。

第56条省、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基层单位,尤其是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单位,开展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确保投保覆盖面。

第57条各地区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严格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资料管理、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统计数据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58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中介组织协商建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奖励机制。对于安全业绩优秀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从事故预防费用中列支。

第59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应制定经费年度使用计划,报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经费的使用实行年中调整、年终审查审计。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60条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批准企业或建设项目不参加投保,或任意减

少缴交保险费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61条施工企业或受法人委托的项目经理部借故或者串通承保保险公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逃避参加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利用欺骗手段搞假投保,除责令停工、补交保险费外,另行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对企业处以工程合同价1‰~3‰的罚款。

第62条承保保险公司、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者在业务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客户、恶意诋毁竞争对手,造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混乱,破坏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正常秩序的,对已参与承保的公司除责令其停止承保外,给予禁止其3~5年内不得在建设行业内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63条本细则所称危险作业指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为项目施工专设的生活区、场外加工区内及运输途中与施工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64条本细则同样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经营业务的外资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

第65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66条本细则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67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四)理赔资料清单 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 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

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对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公路、建筑施工(含拆除)公司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公司财会部是办理公司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自营项目及外包项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的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外包项目有关乙方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条款约定,并承担对乙方这项工作落实的检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安监部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及外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自营项目由公司出资投保,外包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相应的义务人出资投保。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送审、备案。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分包协议确定缴费责任人,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可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公司或项目承人(分包人)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如行业有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按行业协会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财会部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查验。 第十二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施工项目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公司安监部、财会部,财会部应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和景区规划范围内违规建房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项目,包括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都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在规划区内进行 建设,必须报经市住建局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一书两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一)未经登记处理或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按照审定的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点批复的内容,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应由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 (五)在取得“一书两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 (六)影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以及在道路两侧、市政公共设施范围内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 (七)未经批准,在现有房屋周围、房顶、阳台、退层平台、天井等处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市住建局和市容管理局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市公安局、电力局、工商局等部门协助相关事务。职责分工如下: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协助市容管理局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容管理局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理全市违章建筑。 对不服从的、仍坚持施工的:市电力局停止供电;市政设施处停止给予市政管网的对接;自来水厂停止供水;天然气管理部门停止供气;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作业遭受意外伤害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3、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保险公司所赔款纳入投保单位补偿给遭受意外伤害人员的补偿费总额内,但保险公司所赔意外伤害款由受害人或受益人领取,急救费谁垫付钱谁领取。 4、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为在本项目部所属施工场地施工,并与之所属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的所有人员。 5、保险统一由项目部向具备合法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险。 6、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工程工期。各施工队所承担劳务合同期验收离场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7、保险办理及费用缴纳由项目部投保时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8、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我合同段各施工队从事与本合同段施工相关的工作,并在项目部花名册备案人员,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的,项目部应当立即通知保

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认定、索赔事宜。并按保险条款约定办理手续,给付保险金赔偿。 9、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项目部,并保护好现场,再由项目部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0、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醉酒导致伤亡的; (四)斗殴伤亡的; (五)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六)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 11、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弄虚作假逃避缴费义务或骗取保险补偿费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2010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Model of work-related accident insurance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

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 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操作步骤 〖违章建筑定义〗 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分类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比如明珠小区车库就属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比如化工厂职工宿舍就属于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比如国门金街旧边防大队德圣苑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比如个别小区搭建门斗(大圐圙门斗)、泰和家园车库上搭建鸽子窝等。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比如步行街、迎宾小区西侧售楼部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通用)

睿智花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一、本项目建筑工程节能概况及特点 (一)、工程结构概况 工程名称:睿智花苑 建设地址:万宁市万城镇城北新区纵二路西侧(环市三东路北侧) 建设单位:万宁市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四川亿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2项目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特点、难点 1.2.1 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的特点主要如下: 1.强制性:国家已发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材料标准等一系列规范标准,已将建筑节能情况作 为工程评优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大了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管力度,因此建 筑节能的质量控制有鲜明的强制性。

2.系统性:建筑节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规划到设计、再到施工、 监理每个环节都有节能要求; 3.相关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工程检测机构等各参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范和技术标 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4.差异性:建筑节能受结构类型、质量要求、施工方法等因素的影响,还 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在建筑节能质量的控制上有一定的差异性,主 要体现在:节能建筑物的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和地面的工程质量上、 围护结构外墙的质量以及供热采暖和空气调节、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 制工程等方面在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的差异性。 二、节能方面的监理依据 2.1 经批准的本项目《监理规划》。 2.2 经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2.3 经批准的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2.4 适用于本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的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下。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3.海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4.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 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1995 9.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2003 10.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 11.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1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GB50242-2002 1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3-2002 1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7.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9.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50495-2009 20.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5316-2009 21.建筑保温砂浆 GB/T20473-2006 22.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二、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六、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七、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的问题 我国法律目前对违章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关于广州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问题 广州市最新规定: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注意:该意见没有写明制定部门,效力层级比较模糊。经规划局网站查找,确定其由广州规划局制定,规划局的发布说明如下: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于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违法情形 (1)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分类)违法建设分为: A、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B、其他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 (3) 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用地手续合法完备,并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的;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包括:A、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或建设单位自愿并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的;B、擅自增加建筑高度,但未超过规划条件有关高度控制要求,且仍满足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要求的C、擅自移位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通过限期自行整改(包括部分拆除)后仍能满足建筑外观、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处罚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后,做如下处理

建筑节能细则(江苏省 标准格式)

B13 江苏省职业技能训练基地二期综合楼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 内容提要: 建筑节能工程概况 本项目特点、难点 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组织机构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1 建筑节能工程概况 1.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临港产业区,总建筑面积49124m2,其中±0.000以上建筑面积40461m2(裙楼三层建筑面积11839m2),地下建筑面积8663m2。建筑主体地上二十五层,地下一层,裙楼三层,建筑高度104.8m。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地上一层为接待大厅、商务中心、超市、早餐厅、后勤用房,建筑面积3898m2;二层为厨房、餐厅,建筑面积3898m2;三层为会议中心;四层至二十五层为682间客房。 1.1.1墙体工程 1、外墙采用200mm厚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NALC)砌块,内墙采用200mm(100mm)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砂浆强度等级为M5,密度级别为700Kg/m3,强度级别按全截面计算不小于3.5N/mm2。 2、外墙保温采用90mm厚单面带铝箔岩棉板。 1.1.2幕墙工程 1、明框玻璃幕墙:骨架采用铝合金穿条隔热型材。 2、幕墙采用6+12AR+6LOW-E中空钢化充氩气玻璃和8+12AR+6LOW-E中空钢化充氩气玻璃。 1.1.3门窗工程 东立面:隔热金属型材,6较低透光Low-E+12空气+6透明玻璃。 西立面:隔热金属型材,6较低透光Low-E+12空气+6透明玻璃。 南立面:隔热金属型材,6中透光Low-E+12氩气+6透明玻璃。 北立面:隔热金属型材,6中透光Low-E+12氩气+6透明玻璃。 1.1.4屋面工程 屋面节能工程采用150mm泡沫玻璃板保温。 1.1.5地面工程 地面节能工程采用50mm憎水性岩棉板保温。 1.1.6空调及通风工程 1、冷(热)源设置 本工程夏季采用螺杆式水冷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共四台,单台制冷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本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 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 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 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 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 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 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 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 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 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 关于如何处理违法建筑,由于没有既定的法律文件,每个地方政府都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大致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置: 首先,规划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规划部门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

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其中,多数学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目录 一.工程概况------------------------------------------------------------------1 二.编制依据------------------------------------------------------------------2 三.专业工程特点------------------------------------------------------------3 四.监理工作流程------------------------------------------------------------4 五.监理工作要点------------------------------------------------------------8 六.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32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 3、设计单位:****** 4、施工单位:****** 5、建设地点:****** 6、总建筑面积:约15.56万平方米 7、栋数、层数:******项目工程共14个单位工程,包括12栋住宅、1个地下车库、1个幼儿园,整个基坑工程平面形状呈梭镖形状,基坑东西长约470m,南北侧宽130m,开挖深度为2-9.4m。整个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由******承建的二标段,包含4~7#楼、11#、12#楼、标段划分线以西的车库,总建筑面积79537.40平方米。 4#楼、5#楼建筑面积均为6922.36㎡,建筑高度为55.5m,,建筑主体地上18层住宅,分一个单元2户,地下2层,使用功能为储藏室(所存物品为丙、丁、戊类物品)、电气间、电表间、热表间。屋顶为平屋顶,楼梯间均可出屋面,阳台为封闭阳台。地下工程防水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为二级。 6#楼建筑面积为14229.14㎡,建筑高度为88.9m,,建筑主体地上28层住宅,分一个单元2户,地下2层,使用功能为储藏室(所存物品为丙、丁、戊类物品)、电气间、电表间、热表间。屋顶为平屋顶,楼梯间均可出屋面,阳台为封闭阳台。地下工程防水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为二级。 7#楼建筑面积为14216.27㎡,建筑高度为88.9m,,建筑主体地上28层住宅,分一个单元2户,地下2层,使用功能为储藏室(所存物品为丙、丁、戊类物品)、电气间、电表间、热表间。屋顶为平屋顶,楼梯间均可出屋面,阳台为封闭阳台。地下工程防水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为二级。 11#楼、12#楼建筑面积均为10773.61㎡,建筑高度为55.5m,建筑主体地上18层住宅,地下2层,使用功能为储藏室(所存物品为丙、丁、戊类物品)、电气间、电表间、热表间。分两个单元每单元2户。屋顶为平屋顶,楼梯间均可出屋面,两单元楼梯间可通过屋面相连通阳台为封闭阳台。地下工程防水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为二级。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 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

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

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二)关于程序法依据 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

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参考文本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 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 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外伤 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 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 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但是在目前 全国尚未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 有效的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 本上保护职工的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保热

情和搞好施工安全的积极性,增强建筑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监管多赢的目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商碓的问题。鉴于此,我们将吴江市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来的实践和做法作一探讨,以期共同提高保险和安全水平。 2. 实践与做法 我们在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后,就积极与吴江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吴江人寿保险公司商议有关的保险合同条款。着手制定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并于1998年4月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五年多时间的实践和不断改进,目前已日趋完善。我们具体的做法是: 2.1保险对象: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2013年2月17日连政规发[2013]1号文颁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巡查 第四章处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管辖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协调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等问题。 (四)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从事违法建设施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

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和建设部公布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项目经理部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项目经理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项目经理部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项目经理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

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项目经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施工班组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办理,施工班组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项目经理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不得隐瞒不报或不索赔。 7.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项目经理部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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