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自1997年我部《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研讨纪要〉的通知》(建监安[1997]17号)以来,特别是

1998年3月1日《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上海、浙江、山东等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积极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此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2003年内,要实现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标。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要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做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扩大覆盖面。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尽快启动这项工作。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六、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八、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我部将根据各地研究和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对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公路、建筑施工(含拆除)公司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公司财会部是办理公司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自营项目及外包项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的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外包项目有关乙方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条款约定,并承担对乙方这项工作落实的检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安监部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及外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自营项目由公司出资投保,外包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相应的义务人出资投保。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送审、备案。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分包协议确定缴费责任人,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可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公司或项目承人(分包人)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如行业有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按行业协会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财会部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查验。 第十二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施工项目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公司安监部、财会部,财会部应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做好新形势下人才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新形势下人才工作的几点建议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人才的作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泛,人才在经济活动中的价值更加明显,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谁拥有人才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谁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赫章县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更是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新形势下,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以农村实用人才和民营企业人才为重点,以人才培养和引进为抓手,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为保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全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一、加强服务,优化服务,认真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和民营企业人才工作 赫章县总人口16.8万人,农业人口14.8万人,全县各类实用人才合计1200人,约占全县总人口0.7%,比例明显偏低。同时,合水县人才数量和质量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很不协调,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的瓶颈。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必须以农村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作为主要拉动力,人才工作也要重点围绕这两个领域来开展。因此,当前人才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在农村人才和民营企业人才方面,要通过如下途径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和民营企业人才工作。 1、优化环境,推动农村人才脱颖而出。要根据推动农村经济社

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要成立乡(镇)、村人才工作服务站,落实专用负责人才工作,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农村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构建上下联运的人才工作格局。各级要制定农村实用人才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实用人才网络和人才台帐。县人事、科技、农业部门要会同各镇健全农村人才培训、评价和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农村人才服务体系。县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各镇加大农村人才选拔、启用力度,使较高层次的优秀人才得以发现和启用。人事部门要将农村实用人才纳入职称管理范围,每年对其中优秀者评定职称,颁发《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要建立科学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价体系,严格程序,认真申报,科学评价。凡是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兽医、水产、园艺、农机、水利、农产品加工、土木建筑等一线生产工作的农民和村、组干部、乡村企业中的农民身份人员都属申报范围,每年在规定时间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村、镇或所属农学会、行业协会提出推荐意见后统一送县人事局评审,对获得职称人员按同级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津贴待遇发给固定津贴。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努力改善农村农业人才的创业环境,按市场经济规律创造吸引人才的良好条件。鼓励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到农村第一线工作,改善和提高农村人才的层次结构。要组织县直单位各类专业人才分期分批到农村基层开展挂钩帮扶活动,促进人才协调发展。鼓励有各种农业技术专长的人才到农村开发创业,对以各种形式到农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对在农村农业工作中作出成就的各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海东县党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意见》明确了党管人才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重要意义。党管人才是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则,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大对各类人才服务、支持和管理的力度,切实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在党的事业周围。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实效,加快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大力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不断提高党管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为自治区人才发展总体水平进入西部先进省区市行列、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各项工作任务,形成科学规范、重点突出的党管人才工作体

系;健全完善党管人才领导体制,构建左右衔接、上下贯通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推动形成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党管人才工作运行机制。正确处理党管人才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 二、《实施意见》明确了党管人才工作的主要内容 把握人才发展战略方向。坚持用战略思维、开放视野和发展观点谋划人才工作,大力推进人才强区战略。把握人才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把握人才队伍建设方向,把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方向,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 研究制定重大人才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综合性政策和重大专项人才工作配套政策,加强各部门人才发展政策的整合,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人才发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开发等各项政策,形成紧密衔接、综合配套的人才政策体系。 谋划实施重点人才工程。以“半岛英才”工程为总抓手,大力实施十大“百人计划”,加快XXX\XX“半岛硅谷”人才特区建设,加强各类高新区、科技园区、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建设,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载体建设,加大对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2010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Model of work-related accident insurance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

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 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富裕县水务局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就是第一生产力的发动机。实现科学治水的目标,更好的为小康社会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一、目前基层水利建设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地方水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防汛抗旱、农田水利等基础性工作为主,对人才需求虽然不象国家水利部门那样高,但由于水利工作的特殊性,人员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水利建设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目前,地方水利建设队伍普遍存在职工年龄偏大,技术人员偏少,队伍结构不合理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分布不均。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行政干部多,技术人员少;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的多,年轻有为的少;技术干部按部就班的多,钻研创新的少。 2、近十年来,从事水利的专技人才和适用性较强的技术骨干呈递增趋势。要求参加非专业性学历培训人数多于专业学历培训的人数。 3、引进招聘专业人才存在受机构改革因素的制约,近年来,未引进一名本科水利专业毕业的学生。 4、水利工作因环境艰苦、经济待遇低于其他行业,加之机构改革使水利机构和队伍的不断萎缩,人才的利用和调配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人才流失。 二、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各级水利部门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水利职工人才队伍的领导,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是各单位党组织要建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切实把人才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确保水利人才工作在党组织工作中始终有位置,出台关于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二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管,切实管住水利人才队伍的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坚决克服“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现象。三是尽力挖掘

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

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顺建发[2005 ] 18 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规,省建设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为保障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就顺德区内贯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最低标准。 招投标的工程在施工合同备案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进行审核。 七、发生意外伤害事项,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 赔事宜。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信誉评级、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九、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十、为稳妥推进工作,我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将分阶段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办理施工报建的建筑面积I000OmZ 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0000mZ 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以及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投资额2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备案的拆除工程,应按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自2005 年10 月1 日起,办理施工报建的建筑面积300OmZ 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Z000OmZ 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以及投资额300 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投资额8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备案的拆除工程,应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所有应办理施工报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办理备案的拆除工程,均应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十一、本通知2005 年5 月1 日起执行。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二、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六、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七、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

人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影响专业技术人才等各类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没有形成人才梯队,年龄结构不合理。一支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各个年龄段人数相差不应该过大。从年龄结构可以看出,46—50岁年龄阶段人数明显大于其他年龄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员的更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会出现明显的波动,这会影响工作经验、技术的逐年龄段传授、学习。从所从事的工作方面来看,人员结构比例不合理,农业机械推广人员严重缺乏,与国家大力推广农业机械的政策和形式不相符合。从基层一线农牧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由于工作的地域特性,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没有固定的周末休息时间,也没有相应的待遇补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知识结构老化,大、中专学历人员占大部分,相应的专业技能学习、培训机会太少,能真正接触学习内地先进技术的机会不是很多。 2、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各类人才配置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上级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分配的专业技术人才大部分专业不对口,无法承担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真正急需的有基层经历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因现有的体制问题无法招到;部分事业单位急需一批本地的、精通藏语的、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但是从近几年的实际来看,基本上很难满足需求。 3、专业技术人才等各类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现有的退休

政策搞一刀切。我们应该正视西藏特殊的地理环境对高原工作者身心健康带来的巨大伤害,现在跟内地一样的退休政策男60岁、女55岁,在高原实际工作30多年和在内地实际工作30多年相比,高原工作者在退休时基本上大部分都落下了高源性疾病的病根,内地工作者在退休后大都能安享晚年,高原工作者则大多倾尽半生积蓄四处求医,生命质量、生活质量存在天壤之别,这令好多人对在高原工作望而却步。 4、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等各类人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现有职称评聘制度很不合理,举例来说硕士和本科要想走到中级职称需要同样多的时间,而且必须要通过初级职称的任期,使部分高学历人才望而却步。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豫建建(2006)20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标题: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豫建建〔2006〕20号 颁布时间:2006年2月20日 浏览:1848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建[2006]20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建委(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先后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全省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运作不够规范,保险覆盖面还不到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文)及省保监局、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局《关于全面推行煤炭、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认识 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引导,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效开展。

二、完善保险机构的选择机制 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运行程序,保险机构选择将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具体实施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牵头,从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中推选代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考评,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服务规范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定点承保单位。对承保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三、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厅的统一监督指导下,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为切实推进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规范、扎实、有效地开展,省建设厅成立“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监督指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下设“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协调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监督检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向“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监督指 导小组”报告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和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贯彻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要求,落实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及时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和问题。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上下沟通、协调一致,共同推进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和期限 (一)施工企业在河南境内从事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2、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建设工程管理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员中还应当包括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事务的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本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 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 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 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 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 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 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 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 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 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

用人单位对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情况以及现有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对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情况以及现有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我院的财务管理专业开展了一项“宜宾市中小型企业对财务管理人才需求”的调研活动。 通过这次的调研,我们主要收集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企业在招聘财会人员时学历不再是唯一的准绳,公司更为看重应聘者的工作经验。 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实务工作和理论工作,各企业需要的财务管理人员大多是一些核算工作,侧重的是实务,所以对于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更青睐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一进公司马上就能投入工作,免去了公司的培训成本,毕竟一些基本的财务管理核算工作是做出来的,不是“研究”出来的,自然学历在一些初级会计岗位中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 那么,怎样的财务管理人才才能算是市场真正需要的人才,是不是一定就需要本科以上学历才算高级财务管理人才?答案是否定的。真正合市场“胃口”的财务管理人才大都具有3—5年的“实战”经验,并持有过硬的职业资格证书。所以丰富的实践经验才是走向成功的法宝。但对于工作经验几乎所有的企业都要求有2~3年工作经验为宜,可见工作经验对于应聘的重要性。工作经验具体到应届毕业生来看也就是实务能力,这不仅要求我们大专学生要有过硬的专业理论功底,而且要求我们会做,从凭证的填制到账簿的登记直至报表的编制我们都要会独立操作,做到一看就会,不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训,其实这只要通过一定的实习实训是可以做到。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企业在招聘应届毕业生时,他们对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工作岗位会考虑招收。大多企业认为财务管理是一门技术性和实务性很强的工作,因而他们更看重的是应聘者的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这点从下面的内容中可以看出: 问:企业认为现在的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欠缺什么? 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先生答:学生欠缺的是实践经验。作为一名会计专业者,还要对审计及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四川省宜宾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姐答:实务经验。职业规化及能力与职位的定位 宜宾寅吾房产集团朱小姐答:遇到问题无法主动,出色地加以解决。安于现状,缺少改善工作、管理的建议和见解。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 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

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

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投保对象: 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

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投保单明细表

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构筑人才高地,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都市新区战略目标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区委〔2004〕1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快实施人才培养工程 (一)进一步加强以区管干部和年轻后备干部为重点的党政人才培养 1、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区管干部到重点高校学习深造;适时选派部分优秀中青年干部进行国内外培训、技能实践、党性锻炼等多形式培养。 2、鼓励党政干部参加学历教育,鼓励优秀公务员报考MPA,提升党政干部学历层次。参加学历教育取得相应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后,按下列规定报销学费:参加本科学历教育的,单位给予报销学费的80%;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未取得学位的,单位给予报销学费的60%,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给予报销学费的70%;取得本科第二学历的,单位给予报销学费的50%。 3、实施“750”培训工程,每年选派七个不同层面50名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重点人才,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校和重点高校理论培训班学习。

(二)进一步加强以优秀中青年人才为重点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4、根据省“151”和杭州市“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紧紧围绕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施余杭区“139”人才工程:培养10名40岁左右的、省内或市内领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0名35岁以下的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90名30岁左右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并实行动态管理;力争到2010年,培养选拔出省“151”培养人选5名,杭州市“131”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20名。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在余杭工作一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区“139”培养人选条件的可列为培养人选;符合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推荐选拔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 5、对省“151”和杭州市“131”培养人选所上报的科研项目未获得省、杭州市培养经费资助的,区财政按照当年区“139”第一层次培养人选标准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6、根据入选省、杭州市和余杭区学术技术带头人所承担的课题和项目,有针对性地选派有关人员到国家重点院校和科研单位参加培训,或鼓励参加国(境)外学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上述人员由上级部门安排,经区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国(境)外学习培训的,其培训费用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保证科技人才业务进修必要的时间和费用。 7、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将继续教育与本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年度考核等挂钩。各单位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参考文本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 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 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外伤 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 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 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但是在目前 全国尚未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 有效的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 本上保护职工的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保热

情和搞好施工安全的积极性,增强建筑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监管多赢的目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商碓的问题。鉴于此,我们将吴江市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来的实践和做法作一探讨,以期共同提高保险和安全水平。 2. 实践与做法 我们在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后,就积极与吴江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吴江人寿保险公司商议有关的保险合同条款。着手制定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并于1998年4月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五年多时间的实践和不断改进,目前已日趋完善。我们具体的做法是: 2.1保险对象:

小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小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三周岁以上,在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或幼儿。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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