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一般操作规程

四个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一般操作规程
四个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一般操作规程

四个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一般操作规程发票的使用和治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样操作规程(试行)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1、本辖区(市本级)以外到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向本辖区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同意税务治理后,方可向本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本经营地的一般发票;

2、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3、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托付证明;

4、需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按照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名目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各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单》;

3、经办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4、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的托付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按照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一)行政许可受理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台。

(二)行政许可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的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畴。

关于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

关于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填发《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应正确无误。

关于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的形式。

关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定方式提出。

(三)行政许可受理的初步形式审核

全程服务台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当场进行初步审核,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受理及其期限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份,填存《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存根)》一份,并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受理人(审核人)”一栏中签名,同时注明收到日期。申请人提供保证金的,应在收款后当场开具《收款凭证》一式两联,其中一联交付申请人。后当即转主管治理科审查。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告知补正材料通知,应在有关书面凭证中加盖本税务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

(一)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的主管治理科。

(二)行政许可审查的原则

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三)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

形式性审查的内容:是否“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性审查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申请材料填写的是否真实;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四是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人的资格以及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内容(担保对象、范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保证金数额是否合理。

(四)行政许可审查的环节及时限

1、主管治理科经办人应当即审查,经确认无误后,在《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一栏中填写有关内容,在同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经办人”处签名,并报主管治理科长审批。

2、主管治理科长应当即审批完毕。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在《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转经办人将审批结果同时录入CT AIS运算机治理系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讲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签名、加盖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即转全程服务台办理。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转发票治理窗口。

发票治理窗口按照主管分局行政许可决定及核准的内容,发售发票。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五、附则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本辖区(市本级)外到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并按期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二)外地纳税人在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本辖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意税务治理。

(三)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由申请人按照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发票的使用和治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样操作规程(试行)

(申请使用运算机开票)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托付证明;

3、需提供《一般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4、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5、若外购或自行开发的需提供自行开发的运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讲明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名目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运算机开具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各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一般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5、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的托付证明;

6、外购或自行开发的运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讲明书。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一)行政许可受理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台。

(二)行政许可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的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畴。

关于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

关于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填发《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应正确无误。

关于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的形式。

关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定方式提出。

(三)行政许可受理及其期限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份,填

存《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存根)》一份,并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受理人(审核人)”一栏中签名,同时注明收到日期。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告知补正材料通知,应在有关书面凭证中加盖本税务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

(一)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的全程服务台。

(二)行政许可审查的原则

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三)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

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前,只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和法定形式。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1)当场在《运算机开具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一栏中填写有关内容,在同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名,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批日期;(2)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3)将审批结果录入CTAIS运算机治理系统。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1)讲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2)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大事后的日常治理,关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撤销。

发票的使用和治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样操作规程(试行)

(申请拆本使用发票)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托付证明。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名目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各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3、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的托付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一)行政许可受理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台。

(二)行政许可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的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畴。

关于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

关于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填发《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应正确无误。

关于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的形式。

关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定方式提出。

(三)行政许可受理的初步形式审核

全程服务台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当场进行初步形式审核,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受理及其期限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份,填存《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存根)》一份,并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受理人(审核人)”一栏中签名,同时注明收到日期。后即转主管治理科审查。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告知补正材料通知,应在有关书面凭证中加盖本税务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

(一)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的主管治理科。

(二)行政许可审查的原则

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三)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

形式性审查的内容:是否“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性审查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申请材料填写的是否真实;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拆本使用发票:

1、在市、县范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2、在同一县(市、区)范畴内设置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缘故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四)行政许可审查的环节及其时限

1、主管治理科经办人应当即审查完毕,并在《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经办人”处签名后,即报主管治理科科长审批。

2、主管治理科科长应当即审批完毕。在《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即转经办人将审批结果同时录入CTAIS运算机治理系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讲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签名、加盖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即转全程服务台办理。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五、附则

对申请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由申请人按照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发票的使用和治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样操作规程(试行)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托付证明。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名目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湖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单位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各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草拟的发票式样、内容、联次、各联的用途及统计发票用量等材料;

3、经办人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代理人办理代理事项时的托付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一)行政许可受理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台。

(二)行政许可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的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畴。

关于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

关于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填发《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应正确无误。

关于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的形式。

关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定方式提出。

(三)行政许可受理的初步形式审核

全程服务台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当场进行初步形式审核,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受理及其期限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份,填存《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存根)》一份,并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受理人(审核人)”一栏中签名,同时注明收到日期。后即转主管治理科审查。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告知补正材料通知,应在有关书面凭证中加盖本税务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

(一)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的主管治理科。

(二)行政许可审查的原则

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三)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

形式性审查的内容:是否“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性审查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申请材料填写的是否真实;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用票单位需要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治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三年来没有发觉偷逃税和发票治理上的违法违章行为;(4)统一发票式

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需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或发票年使用量超过400本。

(四)行政许可审查的环节及时限

1、主管治理科经办人应当即审查完毕,后即报主管治理科科长审批。

2、主管治理科科长应当即审批完毕。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湖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单位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即转经办人将审批程序及结果同时录入CTAIS运算机治理系统并即转全程服务台办理,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征管处备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讲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签名、加盖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即转全程服务台办理。

3、市局征管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印手续。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

1、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五、附则

对申请印制企业具名发票的审批,由申请人按照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样操作规程(试行)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需提供事前已指定的经办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托付证明;

3、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盖有“增值税一样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直截了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不在此列。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名目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或《一般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各表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须盖有“增值税一样纳税人”专用章;

3、事前已指定的经办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4、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的托付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一)行政许可受理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台。

(二)行政许可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的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畴。

关于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

关于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填发《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应正确无误。

关于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的形式。

关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定方式提出。

(三)行政许可受理的初步形式审核

全程服务台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当场进行初步形式审核,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受理及其期限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份,填存《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存根)》一份,并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受理人(审核人)”一栏中签名,同时注明收到日期后即转主管治理科审查。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告知补正材料通知,应在有关书面凭证中加盖本税务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

(一)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的主管治理科。

(二)行政许可审查的原则

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三)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

形式性审查的内容:是否“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性审查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四)行政许可审查的环节及时限

1、主管治理科经办人应当即审查完毕。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当即进行发票票种、数量及购票方式的核定,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在《一般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一栏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即报主管科长审批。

2、主管治理科科长应当即审批完毕。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在《一般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治理环节审批意见”或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核日期后,即转经办人将审批程序及结果同时录入CTAIS运算机治理系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讲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注明审核日期后即转全程服务台办理。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转发票治理窗口。

发票治理窗口按照主管分局行政许可决定,发给《发票领购簿》。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行政许可决定的变更及撤销

《发票领购簿》只表明申请人具有领取发票的资格,对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及购票方式事先不作记录。被许可人要求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人员等各项许可事项的,可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税务分局重新提出要求。主管税务分局对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上述各项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凭手续可在运算机内重作变更。

被许可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缴销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大事后的日常治理,关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撤销。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一样操作规程(施行)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托付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托付证明。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名目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一式四份(百万元版),企业、主管分局、市及省级税务机关各留一份。万元版及十万元版按照需要确定份数。

3、经办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4、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的托付证明。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一)行政许可受理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台。

(二)行政许可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的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畴。

关于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

关于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填发《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应正确无误。

关于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的形式。

关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定方式提出。

(三)行政许可受理的初步形式审核

全程服务台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当场进行初步形式审核,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受理及其期限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份,填存《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存根)》一份,并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受理人(审核人)”一栏中签名,同时注明收到日期,一个工作日内转主管治理科审查。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告知补正材料通知,应在有关书面凭证中加盖本税务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

(一)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

1、企业申请使用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审查;

2、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初审后,市局流转税处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后复审;

3、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初审、市局流转税处实地核查、复审后,连同核查材料报省局再审(临时省局授权由市局审批)。

(二)行政许可审查的原则

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各主管税务分局或市局流转税处还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

形式性审查的内容:是否“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性审查的内容:一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二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批准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

1、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固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制度健全、账证齐全;

3、专用发票治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分开保管;

4、纳税年度中最大单笔销售额达到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

(四)行政许可审查的环节及时限

1、万元版以下的审查:主管治理科经办人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意见”一栏中填入有关内容,并由科长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报科长审批。主管治理科科长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审批意见”一栏中签名、签署意见,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批日期。

2、十万元版的审查:主管税务分局按万元版以下的审查环节及时限(除实地核查外)进行初审后,报市局流转税处复审。市局流转税处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审查后经办人按照实际情形,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复审意见,并报处长审批,处长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百万元版以上的审查:按十万元版的审查环节及时限,由主管税务分局初审、市局实地核查、复审后,由市局流转税处连同核查材料报省局审批(临时省局授权由市局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

1、企业申请使用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含万元版)的,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决定;

2、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市局决定;

3、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由省局决定(临时省局授权由市局决定)。

行政许可由各级税务机关决定后转全程服务台统一办理、送达。

(二)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及要求

1、准予行政许可的,(1)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注明审批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多份,其中纳税人留存一份,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2)主管分局应将审批程序、有关数据及结果同时录入CTAIS运算机治理系统;(3)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全程服务台统一送达。

2、不予行政许可的,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1)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注明审批日期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一式多份,其中纳税人留存一份,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2)应当向申请人讲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3)应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全程服务台统一送达。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都应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三)行政许可决定的变更及撤销

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商贸企业必须下调最高开票限额:

1、上年单笔销售额未曾达到最高开票限额版不的;

2、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次未按规定抄报税的;

3、发票治理制度不健全,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的。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原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本规程规定在二十日内办理。

经营不正常、涉嫌虚开、没有固定经营场因此及其它专门情形的商贸企业,移送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停供专用发票、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大事后的日常治理,关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撤销。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

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样操作规程(试行)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托付证明。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名目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人出具的托付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一)行政许可受理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台。

(二)行政许可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的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畴。

【精编_推荐】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附件4: 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 (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 (四)许可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需要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普通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 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二 (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 四、许可条件: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 一、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原因 (一)宏观原因: 1、市场化过程中国家权力的边界逐步萎缩。 2、法治化过程中政府行为日益受到规则限制。 3、现代化过程中权力意识、权利主张盛行。 (二)微观原因: 1、许可设定太多、太滥,令出多门。 2、许可程序的繁琐。 3、许可寻租现象的频频发生。 4、许可本身及其附加条件的昂贵。 5、许可的随意变更或终止。 6、许可实施失于监督。 二、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 2.配置资源。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准许;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2、特许(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支付一定费用,可以转让、继承;有数量控制;有自由裁量权。 3、认可(特定技能的认定)考试考核方式;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技术性、专业性; 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没有数量控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5、登记(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身份;没有数量控制;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21页文档资料

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律师执业。 申请人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 (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培训、考核活动,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

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 (五)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最高学历证书; 3.能专职律师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4.除离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5.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由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 (六)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规程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最高学历证书; (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申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0号令) 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文件) (二)申办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流程图:

(四)申报材料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书示范文本: 徐州市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020年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精品

2020年行政许可操作 规程精品

云南银监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 (二)业务许可; (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上述证照、批准文书报送要求,避免了材料重复报送。此外,公告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原件等。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7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

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学习行政法律知识、进行行政管理必须掌握的内容之一,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一起构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可能有同志会问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呢?《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行为违法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事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做出,但实际上它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十届四次人大常委会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着重讲以下三具大问题: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涵义 《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即它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它的立法定位是事前控制手段,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从《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总结、概括出的概念。这一概念中

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与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合称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语言中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限于“中国籍”,即行政管理对象可除了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在华设立)和其他组织外,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如外国公民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取得驾驶资格许可、外国银行申请在华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外国企业申请在华从事业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总则部分第4-10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1、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从“权限”来讲,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含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依照法定条件设置临时性一年的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的规章和文件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指的是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范围和程序都得公布,否则不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便于社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

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

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审批核发《排水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东风东路尚义巷8号二楼6号窗口),联系电话:3149807;主办机构电话:4613042;监督举报部门电话:4613017(市滇池管理局机关纪委) 五、行政审批流程: 1、排水户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拷贝或网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114924645.html,“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电子报件,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持申报资料(详见第六项:申报资料)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经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更正的内容,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具备取得行政审批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窗口受理后,交主办机构办理。主办机构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配合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审批。 5、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规定受理时限或接窗口通知到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证书或审批意见。 六、申报资料: l、排水许可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3、电子报件1份(https://www.360docs.net/doc/f114924645.html,“在线服务”栏目,网上下载或窗口拷贝电子报件程序,录入报件信息); 4、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5、项目区位图(原件1份); 6、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7、申报项目规划用地及道路红线图(规划部门审批的1:500地形图)(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8、通过排水管理部门技术审查的项目排水接口方案图(须用1:500地形图,由排水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和项目庭院排水总平面图(原件各1套)

前置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① 食品饮料、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粉) ② 散装食品、成品粮油、食糖、食盐、 面点、裱花蛋糕、豆制品、凉拌菜自制 零售 ③ 预包装食品 在商场内经营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宴会食品配送、餐饮和娱乐服务(包 括室内外儿童乐园等)、健身中心;洗 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摄影 扩印服务及其他居民服务、验配眼镜以 及商品售后维修服务等 公司经营范围增项需办理的前置行政许可 各区工商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 卫生局出证、防疫站处评价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经营行政许可 所需资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经营活动场所周围环境图、平面布局图 9、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1、其他资料 经营场地的验收 经营设备完善 商 家 注 册 相 关 行 业 需 亦 理 的 前 置 行 政 许 可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 停车场经营管理 经营KTV 、电玩城等 乙类非处方药及一类医疗器材 烟、酒产品零售 餐饮服务 交通局运输服务处 各区文化局 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文化娱乐许可证 食药监督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 烟草局、酒类监督管理局 烟、酒零售许可证 食药监督局 餐饮服务许可证 I 、 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 复印件);4、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场所 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平面布局图 6、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 7、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认可书》;8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9、场所通风设施及情况; 10、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II 、 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 12、它应提供的资料。 1、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 的合法证;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4、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专业证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6、经营场地位置图、平面图、 车位数;7、可行性分析报告 1、文化娱乐许可证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与预核名申请书;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4、消防验收合格证; 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局图等 6、位置图、平面布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时须提交 );3、拟筹建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 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人上岗证(备案表)原件; 4、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 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复印 件;6、质量负责人资格审查表、身份证、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7、处方审核人资格审查表、身份证、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聘书;(经 营类别仅为乙类非处方药除外); 8拟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 理位置图及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9、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非申请人本人申报材料时须提交)。 10 1、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场所是租用房产的,需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人的 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的,可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明( 政府或城建部门许可的建房证明)。 3、经营者或法人代表(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二 张。4、经营场所店面照片和空柜台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食品流通许可证 1、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明复印件;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组织机构人员健康体检 合格证明;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等示意 图及说明;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0、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1、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3、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及产品清单 ;14、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检验设施、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的相关说明资料 ;15、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1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需要预先进 公共场所卫生检 测报告(费用大 概1元/ m 1) 房屋所有权证、 竣工验收证明 建设单位、建筑单位出证明 需要验收设备、 场地、公共卫生 许可证、消防验 收许可证等 消防验收合格 需要营业执照注 册地址与经营地 址一致,成立专 营分支机构 需要营业执照注 册地址与经营地 址一致,变更注 册地址问题(房 屋产权证明) 需具备相应的场 地,并注册专项 经营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一、实施依据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粤地税发[2004]22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公示许可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省局统一制作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办税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将自行设计制作的各单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与通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一同公示。 三、受理申请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当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其意见。 五、决定

行政许可法律规章制度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但是行政机关在治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操纵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不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要紧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1 / 35

(2)行政审批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能够是内部行为,也能够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治理行为,要紧表现为权利的给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 (3)行政审批能够是许可审批,也能够是确认审批,还能够是其他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缘故和责任认定等。 两者的区不在于: (1)行政确认能够是依职权进行的,也能够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但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 (2)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 (3)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不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假如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假如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

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操作规程(2013.10.8)

唐山市城乡规划局 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办理规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适用本规程。 由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参照本规程处理。 第三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经主要领导同意启动行政许可撤回程序的,由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处室或者分局会同政策法规处调查承办。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解析(doc 8)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解析(doc 8)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报验登记后需要发票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普通发票)。 (三)审查机关:经营地税务机关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普通(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附件4);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员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6、《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三)审查机关:市级国家税务局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拆本发票的携带人或开票人等情况; 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附件3)。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三年来没有发现偷逃税和发票管理上的违法违章行为;

行政许可法讲义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围,是可以设定,并不是一定要设立。因为其中的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如果都设定行政许可,许可仍然会过多;并且有些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手段的改善,原来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会逐渐变成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为了引导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前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利的分配。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其中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等。人身权又包括了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公利和自

由的行使,有些不关涉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权、通讯秘密等;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但通过正常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国家对这类行为不要去干预。过去争论的一个问题,对保姆是否要设定资格?赞成者认为,保姆进入另外一家的家庭生活,密切接触家庭的财产,看管和护理小孩和老人,事关一家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事实上,一些地方发生了保姆骗走小孩、盗窃财物等情况,因此应当设定资格许可。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品性如何,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管教,聘请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需要国家来干预,即使国家设定了资格许可,上述现象仍然会发生,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设定资格许可。显然,聘请保姆这类的事情,是当事人可以决定的事情,也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设定许可是政府过度干预的表现。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对经济的调节有两种,一种是市场竞争调节,还有一种是政府调节。政府调节是在市场调节失灵或市场调节滞后情况下的一种行政干预。进行这种干预时,动用行政权力,对一些经济生活实施许可制度。在市场竞争可以有效调节时,行政干预就要退出。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如何定价,完全可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确定,因为商品价格与商品的质量紧密联系,如果质次价高,就会无人购买;物美价廉,就会争相购买,市场竞争完全可以解决价格问题。再有,一些行业的投资,也是可以

1附件1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具体范围: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信托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审批。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一)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银保监会 5.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信托公司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8.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 (7)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9)出资人最近2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声明和承诺。(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 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9.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 10. 审批时限 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 1.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 2.办理依据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受理机构 上海银保监局 4.决定机构

行政许可法讲义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是可以设定,并不是一定要设立。因为其中的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如果都设定行政许可,许可仍然会过多;并且有些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手段的改善,原来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会逐渐变成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为了引导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前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配。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其中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等。人身权又包括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有些不关涉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权、通讯秘密等;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但通过正常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国家对这类行为不要去干预。过去争论的一个问题,对保姆是否要设定资格?赞成者认为,保姆进入另外一家的家庭生活,密切接触家庭的财产,看管和护理小孩和老人,事关一家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事实上,一些地方发生了保姆骗走小孩、盗窃财物等情况,因此应当设定资格许可。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品性如何,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管教,聘请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需要国家来干预,即使国家设定了资格许可,上述现象仍然会发生,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设定资格许可。显然,聘请保姆这类的事情,是当事人可以决定的事情,也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设定许可是政府过度干预的表现。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对经济的调节有两种,一种是市场竞争调节,还有一种是政府调节。政府调节是在市场调节失灵或市场调节滞后情况下的一种行政干预。进行这种干预时,动用行政权力,对一些经济生活实施许可制度。在市场竞争可以有效调节时,行政干预就要退出。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如何定价,完全可以由生产者和销售者确定,因为商品价格与商品的质量紧密联系,如果质次价高,就会无人购买;物美价廉,就会争相购买,市场竞争完全可以解决价格问题。再有,一些行业的投资,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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