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非证明业务)]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非证明业务)]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非证明业务)]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非证明业

务)] ) -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非证明业务)的规定。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证明业务的范围,证明业务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为了体现公证的服务功能,本条还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即非证明业务,也是公证机构依法可以办理的辅助性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五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即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这是现行法律对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事务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在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

人的效力。为落实担保法的这一规定,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专门发布了《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司法部68号令),对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担保法实施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了大量抵押登记事务,对保障担保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所谓的“债权人的原因”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等。合同法规定的提存主要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而早在1987年5月,司法部即发出通知提出,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尚未建立提存制度的情况下,决定在部分城市试办提存公证业务,同时,对在试办提存公证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提存的范围和条件、程序以及提存标的物的保管、领取等进行了规范。为了加强对提存公证业务的管理,保证提存公证质量,1995年6月2日,司法部在总结前些年提存公证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对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的原因、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等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提存公证规则》既规定了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也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所谓以清偿为目的,就是通过办理提存使债务消灭;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乃是以提存作为担保债的履行的一种手

公证法宣传总结

公证法宣传总结 公证法宣传总结 《公证法》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总结 20xx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实施五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公证法》,进一步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树立公证工作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我处3月1日至3月5 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为主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了解和认识,市司法局专门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公证处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宣传活动小组,具体负责对此次活动的领导、指挥、协调工作。2月24日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宣传工作做了详细地安排部署,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宣传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在此次活动中,我处主动与新闻部门联系,通过在电视上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宣传专题节目,在《河津风采》上刊载公证业务知识等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不断提高公证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三、组织“公证法宣传日”系列活动。 3月1日,分管副局长李建翔带领公证处全体人员在市亚飞百货大楼前设立了咨询点,通过散发宣传单、悬挂横幅标语、现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等

形式,广泛宣传公证业务知识。当天共散发宣传材料4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百余人次。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公证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深刻地领会到公证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要善于运用公证这一有力的法律手段,防微杜渐,未雨绸缪,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月3日,我处又深入市宏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公证业务宣传,并对去年该公司因购买设备质量问题办理的公证进行“回头看”,询问相关情况,受到该公司上下的一致称赞。 河津市公证处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扩展阅读:综治和平安建设宣传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小结 综治和平安建设宣传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小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推进我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程,积极创造我县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和保障我县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市依法治市办和县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于3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综治、“平安惠安”宣传月系列活动。现将活动有关情况小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县综治委牵头组织召开了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宣传月工作协调会,明确分工各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县依法治县办下发了《关于在综治和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中开展法制宣传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各部门相继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制定计划和措施。活动期间,县综治委牵头组织开展联合行动5次、下乡举办法律咨询4天,各单位都能主动配合、密切协同,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各乡镇也能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综治踩街等多种活动。活动中,县政法委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第十九条[经考核担任公证员]).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九条 [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 -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考核担任公证员的规定。 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件而担任公证员,属于公证员执业的一般许可。公证员执业除一般许可外,还有特殊许可,即经考核担任公证员。.根据本条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下列两类人员,即使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一类: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所谓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在非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工作,或在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从事非教学和研究工作,或者从事法学以外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经考核担任公证员。除工作单位和工作领域有特殊要求外,上述人员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即取得国家人事管部门经法定程序授予的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职称做要求是为了保证上述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

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往往接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甚至在某些法学领域有着特殊的建树。 第二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十年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本条中的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除此而外,本条所指公务员还包括在各级人大从事立法工作、在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法制工作的人员。由于公务员不实行职称管理,为确保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上述公务员必须有从事审判、检察和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工作经历,才能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性法律服务工作,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执业不满十年,均不符合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的条件。

新增必考2016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增考点解读

新增必考2016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增考点解读【冲刺必备】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一、《公证法》修订 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一)委托 1、告知义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说明】律师受委托或指派后,告知办案机关,这是义务;受托后,是否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信息,这是律师的权利,因此可以了解,也可以不了解;但一旦律师要求了解,对办案机关来说,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信息就是义务,所以是应当。 3、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说明】重大程序性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律师,这是办案机关的义务。(二)解除委托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说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是其权利,看守所应当安排;但如果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看守所自然不应安排会见。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

公证法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施行时间是()。 A.2005年8月28日 B.2006年1月1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5月1日 2、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的原则。 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B.顾客至上 C.方便、快捷 D.客观、公正 3、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的监督、指导机关是()。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纪律检查委员会 4、有权批准设立公证机构并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机关是()。 A. 司法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C. 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5、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A.核准任命 B.核准备案 C.备案核准 D.任命核准 6、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 A. 司法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C. 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7、下列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B. 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C.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一律不得担任公证员 D.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8、曲靖市甲公司同玉溪市乙公司在昆明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欲申办公证,应向()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A.玉溪市 B.曲靖市 C.昆明市 D.以上均可 9、某甲户口在玉溪市,欲将其在昆明的一套住房卖给户口在曲靖的乙,欲申办公证,应向()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A.玉溪市 B.曲靖市 C.昆明市 D.以上均可 10、下列哪一类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 A.买卖合同公证 B.遗嘱公证 C.生存公证 D.收养关系公证 1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A.10 B.15 C.20 D.30 12、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A.某甲与某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租金、租期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欲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B.某夫妇不能生育,欲雇人代孕,担心今后发生纠纷,想签订合同并申请公证。 C.某甲宣称其具有特异功能,欲请公证处证明。 D.某乙欲出国定居,欲请求公证处证明其在国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13、公证书自()之日起生效。 A.申请 B.受理 C.出具 D.送达 14、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申办公证,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否则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B.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C.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如果违反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将收到处罚。 D.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办理公证应当尽量不收或少收公证费。

《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

《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公证制度起源于。 A.古罗马 B.古埃及 C.古印度 D.古代中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实施时间是。 年8月28日年1月1日 年3月1日年5月1日 3.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坚持的原则《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 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B.顾客至上 C.方便、快捷 D.客观、公正 4.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机关是。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纪律检查委员会 5.有权批准设立公证机构并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机关是《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 A.司法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C.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6.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

A.司法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C.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7.公证员执业证书由下列哪个部门制作? A.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B.该公证员执业的公证机构 C.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设置该公证员执业所在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 8.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由核定。 A.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B.当地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D.司法部 9.根据规定,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A.省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B.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C.省名称+本市名称+公证处 D.本市名称+公证处 10.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编制和核定,报备案《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B.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C.公证机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D.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11.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孙邦清 中国政法大学)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孙邦清中国政法大学 上传时间:2005-3-8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以来已实行了23年,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公证法出台日渐高涨,而且已经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曾有幸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司法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的立法研讨会,有机会参与研讨《公证法》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正确的把握是建构先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公证法律制度的前提,本文试图就这些重大的基础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推动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 一、公证的性质与作用 公证的性质是设置公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它从整体上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建构。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各国大多倾向于将公证看作提供社会公信力的活动,公证的公权性正在淡化或逐渐消失。而我国一般认为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活动,公证权是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授权履行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从公证的起源看,公证人源于犹太、埃及、希腊等地的法院等官署的书记,这是一种公职人员。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基本秉承了这一传统,延续了公证的公权性质。虽然很多国家的公证人隶属于教会,但这并不能否认公证的公权性质,因为教会在很多国家曾经扮演着公共职能的角色、甚至是统治者的角色。当然,这些国家公证的公权性较弱,公证的效力也相对较弱。目前在我国强调公证的公权性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宜“随波逐流”,盲目淡化公证的公权性质。如果将公证看作是纯粹民间活动,由于文化传统等原因,我国的民众很难对民间公证产生信赖,这对公证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以公证的公权性加强公证的公信度,加强民众对公证的信赖度,有利于公证事业的良性发展。具体来说,公证的公权性体现在:公证机构是依照授权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行政管理;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国家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承认公证的公权性并不否认公证具有一定的自由性或者自由职业性,即公证具有双重属性。目前承认公证的自由性不仅可以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证中,而且也为以后公证的转轨奠定基础。公证的自由性体现在:公证机构既是受权于国家执行公务,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民间的公证协会。 关于公证的作用,公证正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公证主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其传统作用是保全证据、保障民事权利、预防纠纷、疏减讼源、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市场经济顺畅发展。由于社会的进步及公证制度的发展,除传统的功能外,公证还具有协助当事人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通过公证员行使阐明权,为双方当事人规划设计生活、生产或者经营。从另一角度来讲,公证的产生源于社会对信用的需要,公证制度在国家信用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完善的公证制度以其较强的公信力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信用危机问题。 二、法定公证事项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予以公证,否则法律行为不生效。我国实体法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 套练习题 2016年5月19日16:52 阅读14万+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 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 宋光明 理论法学2015年卷一考核94分,卷四考核33分,共计127分。具体分值分配如下: 1、法治理论:卷一考核客观题26分,卷四考核主观题33分(其中,第一题20分,第七题13分),共计59分; 2、法理学:卷一考核23分; 3、法制史:卷一考核4分; 4、宪法学:卷一考核25分; 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卷一考核16分。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将会加大考核力度,进入卷四主观题的考查范围。 那么,职业道德在卷四会如何考查呢?无非是两种情形: 第一,结合部门法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如结合刑诉、民诉的案例,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考查法律职业人员的所作所为。 第二,结合法治理论以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核,如从职业道德中的理论知识如司法公正、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功能等角度结合司法改革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考查。 如果是第一种方式考查职业道德,那么,极有可能,理论法学各科的总得分值会进一步增加。而如果是第二种方式考核,那么,理论法学各科总的分值会与2015持平或略有增加。

总之,无论如何,理论法学2016年的分值将至少与2015年持平。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 法治理论在考点上没有变化,这也是预料之中,因为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就是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 法理学在第三章“法的演进”部分,删除掉了非马克思注意法学对法的起源。但是,这个删除意义不大,因为这个点本身从来就没考过。因此,法理学的重点依然是前两章,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 法制史的考点没有变化,2015年应当还是4分左右。 宪法学的变化,应该是理论法学诸学科中最大的。但是,这个变化并非宪法学的理论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宪法性法律的新增与修改,如新增的宪法宣誓、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以及选举法的修改、代表法的修改、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的修改等。具体解析见下文。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变化,主要是因应两院三部共同颁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探索方面。具体解析见下文。 宪法学 一、宪法宣誓制度(2016新增) 宣誓主体 下列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 2、一府两院任命产生的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 1、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组织由其产生人员的宣誓仪式。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5、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6、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8、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 9、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6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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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证员执业证书由下列哪个部门制作? A.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B.该公证员执业的公证机构 C.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设置该公证员执业所在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 8.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由核定。 A.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B.当地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D.司法部 9.根据规定,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A.省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B.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C.省名称+本市名称+公证处 D.本市名称+公证处 10.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编制和核定,报备案《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证明业务]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证明业务] ) -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 合同; (二) 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 (五) 招标投标、拍卖; (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证明业务的规定。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机构的职责权限可以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包括本条规定的证明业务范围和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其中,

公证机构的证明是公证机构最主要、最基本的业务。本法第二条规定公证的证明对象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三大类,本条第一款具体列举了十一项证明业务的内容。本条第一款所称“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是指公证程序的启动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此所谓自愿公证事项。 一、合同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因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或者因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内容违法等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保障交易安全。 二、继承 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为了保证继承行为依法进行,预防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可以在继承遗产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这些行为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大都涉及行为人处分民事权利等内容。行为人办理公证,可以增强行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更容易取信于他人,从而顺利达到实施这些行为的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下文是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欢迎阅读!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一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分 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本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二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在公证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意味着,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时间:(2011-03-14) 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发展 公证历史与证据历史相伴而行,它是伴随着对法律保障的需要出现的,这种需要导致了司法权的发展,即除了处理纠纷的争讼管辖权以外,赋予了法官自愿管辖权,这种自愿管辖权的职责是对协议进行公证。协议公证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这种制度出现于古罗马,随着罗马人的入侵传人高卢。通常认为,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时期的誊写员(les scribes)是公证人的鼻祖。誊写员的主要职责是,赋予协议安全、可靠的形式,以防止由于口头协议常常出现记忆模糊或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歪曲篡改而发生纠纷。古罗马后期出现了被称为“tabularii”的誊写人,负责收养协议、财产清单、遗嘱等文书的撰写,但其办理的文书须经公共登记部门(法官的书记官)登记才发生证明力;如果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法国封建制度时期,文书的公证性质不是由于公证人而具有的,而是司法机关的印章使文书具有公证性质,公证人不过是文书的起草人而已。在10至11世纪,法国公证人逐渐地将各种职责集于一身。至1597年和1706年,亨利四世和路易十四先后两度下令,将分散的各项公证职能重新一体化,由一家公证人事务所一并办理。此前,在佛朗索瓦一世和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出于国库征税的需要,曾经增设了大量的公证人职位和公证人事务所,并对公证职能进行分割,公证人负责撰写正本、誊写员负责制作副本、掌玺员负责加盖印章、保管员负责文书保管。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革命者曾打算取消公证制度,但由于资产阶级更加需要有法律安全保障的契约制度,所以公证制度非但未被取消,反而变得更加必要。1803年,拿破仑颁布的风月法将公证人定义为公务员,风月法的下述说明阐明了公证制度的原意,“……除了调解和裁决纠纷的官员外,公众的安定还需要有其他的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对于当事人既是无私的顾问,也是他们意志的公正的表述人;他们使当事人明了对契约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明白地表明了这些义务,并赋予契约以公证性质和终审裁决的效力;他们使当事人保持对契约的记忆,并且完整地保管契约文本,防止善意人之间产生分歧,同时,满怀信心地使那些贪婪的人放弃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这些无私的顾问,这些公正的文书起草人,这些作为使契约当事人恪守义务的一种自愿的法官,就是公证人,这种制度就是公证制度”。法国1945年11月2日法令对风月法中关于公证人的定义做了修改,公证人不再是国家公务员,而成为公务助理员(les officiels publics)。之所以这样定位。是因为公证人的行为不引起国家责任,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对公证责任自负其责,但他提供的是公共职能服务,他是公共权力的受第一部分释义托人。 中国古代有“中人”作证的习俗,当人们买卖房屋土地、立遗嘱、进行借贷等行为时,为了避免一方日后反悔抵赖,发生争议,往往邀请一些地方上有名望的人或其长辈到场“见证”,让他在契约文书上签字画押。这种人通常被称为“中人”或“见证人”,他们的证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他们在民间契约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却代表了一种权威和公正。中国现代公证制度的建立,肇始于中华民国。1935年7月30日,南京政府以司法院的名义公布了《公证暂行规则》,这是旧中国的第一个公证法规。该规则在基本结构模式上模仿了当时的日本公证制度,其中包括设立公证处,由法院推事专办或兼办公证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先后解放的哈尔滨、沈阳、上海等城市的法院里设立公证机构,开办公证业务。1950年下半年,南昌市、上海市人民法院率先开办了公私合同公证业务。1951年前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指示各大行政区司法部积极领导各城市人民法院开办公私合同公证业务。在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公证还没有自己的独立机构。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市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办理公证,该条例为新中国公证工作有立法根据的第一个文件。1956年1月10日,司法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国务院批准了该报告。1958年初,各地公证处多被

《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

《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 3 《公证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70分) 1.公证制度起源于()。 A.古罗马 B.古埃及 C.古印度 D.古代中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实施时间是()。 A.20XX年8月28日 B.20XX年1月1日 C.20XX年3月1日 D.20XX年5月1日 3.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坚持()的原则。 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B.顾客至上 C.方便、快捷 D.客观、公正 4.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机关是()。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纪律检查委员会 5.有权批准设立公证机构并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机关是()。 A.司法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C.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6.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 A.司法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C.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7.公证员执业证书由下列哪个部门制作?() A.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B.该公证员执业的公证机构 C.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设置该公证员执业所在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 8.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由()核定。 A.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B.当地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D.司法部 9.根据规定,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A.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B.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C.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公证处 D.本市名称+公证处 10.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编制和核定,报()备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B.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C.公证机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D.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11.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青少年法律责任年龄解读

青少年法律责任年龄解读 从一个婴孩出生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他的法律年龄也开始了。其实,法律年龄也和生存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总则》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6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 6-7岁 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 8岁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

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 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 14-16岁 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奸淫幼女犯罪,应当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16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6-18岁

公证法学超星尔雅

公证法 公证法学概论 1 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公证的主体 A、公证纠纷 B、公证事项 C、公证矛盾 D、公证当事人 正确答案:B 2 ()就是公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A、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 B、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 C、当事人 D、公证利害关系人 正确答案:A 3 公证活动是在(),通过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来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纠纷发生前 B、纠纷发生后 C、纠纷解决中 D、诉讼进行中 正确答案:A 4 公证活动的目的在于(),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A、解决纠纷 B、预防纠纷 C、调解矛盾 D、作出裁定 正确答案:B 5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的() A、权利和义务 B、权利 C、义务 D、责任 正确答案:A 6 关于公证活动的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证是一种诉讼活动 B、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C、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 D、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 正确答案:A 7 公证证明的事项大多是民商事实体法规范的对象,公证既遵循(),还必须遵循民商事实体规范 A、公证实体规范 B、公证程序规范 C、公法规范 D、私法规范 正确答案:B 8 公证法是正确实施()的保证 A、民法 B、商法 C、民事诉讼法 D、民商法 正确答案:D 9 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是() A、司法活动 B、证明行为 C、执行行为 D、确权行为 正确答案:B 10 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进行确认,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力 A、有效性 B、确定性 C、真实性 D、明确性 正确答案:C 11 宪法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基本法 B、根本法 C、基础法 D、程序法 正确答案:B 12 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恢复() A、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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