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但使用各种办法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解释》第1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借用企业资质的具体情形很多,《解释》并没有具体概括,司法实践中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中标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对于工程的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泄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中标是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一)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通常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价格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应适用国家价格标准,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适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计算,由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价款。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无效合同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有关处理无效合同的规定。但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比较符合实际。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借用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篇一: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法律 2009-10-27 09:16:50 阅读95 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合同无效后,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如果抛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方,均有不当之处,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工程经竣工验收,已经达到《建筑法》保护的目的。 本条司法解释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解决纠纷,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主要原因是,我国建筑业市场处于变革时代,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被打破,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又吸引大量的企业投入到建筑业市场当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行为不规范,发包方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方非法挂靠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使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不断发生。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导致大量无效合同的产生。《合同法》、《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判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和未经竣工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工程的价值,对于这样的工程如何处理,是否适用折价补偿的处理原则,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在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存在不同标准的工程款的计算方法,现实中工程量的增减也是普遍现象,用何种标准及方法对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进行折价补偿,亦是难点问题。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就无效合同的处理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折价补偿的标准及范围也有不同的认定,导致相类似的案件裁判结果相差甚远,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由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致使案件不能尽快审结,导致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长期搁置,不能及时予以利用,不能实现人民法院追求的效力目标,并不能及时妥善保护当事人利益,故而,本司法解释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综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的成功经验,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工程经验收合格作为折价补偿的前提条件,对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各界意见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以下为一则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联系方式:2566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XX市**区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万元。 讼争双方于年月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年月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年**月** 日 感谢您的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书

民事诉状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被告:***,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长庆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12158.8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损失156821.7元(2016年1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玫瑰苑1#、2#、3#、10#、15#、20#楼幕墙工程签订了编号为XAXJ-JWHT-201426DE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8797366.36元人民币。2014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玫瑰苑1#、2#、3#、10#、15#、20#楼幕墙工程补充协议》,确定编号为XAXJ-JWHT-201426DE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干总价为7926633元。 该工程于2015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履行过程中,

2015年8月7日双方以《工作联系单》形式确认对玫瑰苑1#、2#、3#门厅幕墙施工项进行甩项,并明确甩项部分工程款为339856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确认工程变更,增加费用10971元,故该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761691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704751.2元。(玻璃变更品牌以《联系函》形式减掉10万元未计算)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两年质保期届满后支付5%质保金,该工程质保期于2017年12月23日届满,被告现应支付工程款比例为100%。截止2020年3月20日,被告尚有912158.8元工程款尚未支付,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工程款,已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为维护原告合同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0年3月20日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处理和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处理和责任承担 作者:覃向都时间:2014-03-27浏览量5116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建设工程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此外,原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第二、当事人泄露标底的;第三、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第四、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这些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定性为欺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3、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原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国家对其进行经济的、行政的计划干预十分必要。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亦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4、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docx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可以确认合同无效,那么,下面是xx 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 考。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1 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李某某,女,汉族,xx 年 X 月 29 日出生, xx 省 xx 县人。住 xx 县 xx 镇畜牧局家属房。联系电话: xx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 )xx 县某某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xx 省 xx 县 xx 镇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电话:xx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 判决书中“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 的损失共计25xx 元 ( 其中:游乐设备购置费225000 元、店铺 购货费 26995 元、宣传广告费25355 元 ) 。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米奇尔儿童游乐园购置的相 关设备部份,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被上诉人不同意利 用,由上诉人拆除”的事实错误。根据本案上诉人提交的第8组证据《购销合同》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如下:这效 果图是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的CAD图纸来规划设计的。所 有设备都是根据甲方提供现场图量身定做,甲方确认之后,乙 方根据效果图来生产,不得更改。”可知,上诉人购买的该批 儿童游乐设备 (22.5 万元 ) ,该批儿童游乐设备的设计、造型 和制作标准完全依赖于租赁房屋的框架构造情况而定,该批设 备组装完成后即成为租赁房屋的一部份,如强行分离即失去本 身价值,且该批设备只能一次性安装,不能重复组装利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游乐设备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而判 决由原告拆除,属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宣传广告费25355 元错误。根据附合原理,室内外广告装潢在房屋墙体后,即成为该租赁房屋 一部份,属不能返还物件范畴, 原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未对不予认可的费用一一 进行说明并阐述理由,而是笼统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对上

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起诉书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起诉书 一、请求事项: 1.履行经营承包合同;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省××公司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权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对此,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篇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现住址:XXX市XX区XXX街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 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现住址:XX县XXX乡XXX村X组 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贰万陆千元()。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XX年12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原告承揽被告的XX县医院污水池防腐衬里工程。约定价格每平方米,面积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当日进入现场开始施工并按时保质的完成了工程。被告先后支付了叁万元工程款给原告后,其余工程款贰万陆千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所欠工程款,均遭到无理推诿或恶意回避,拒不支付所欠工程款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立即给原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性别),____族,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 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事实与理由被告在__________区开发了___________楼盘公开销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元。现被告又

合同范本之建设施工合同上诉状

合同范本之建设施工合同上诉状

建设施工合同上诉状 【篇一:建设工程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yy hotel 被上诉人:wl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不服s市ja区人民法院(2012)x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2012)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对工程造价金额的认定完全错误。 系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闭口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6条第6.1款约定:在工程报价书所列范围内,工程价格为720万元人民币;甲方(即上诉人)变更范围的,应按实结算”。再根据该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第十条:对工程报价书已经列出的项目数量如有增加的??方(即被上诉人)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 确认此等数量及价格。方其是否

因此,凡在工程报价书所列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包括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新增项目,均应按72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不应再另行对其造价再进行审计。 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新增项目”既未通知我方,更未征得我方同意,属擅自增加工程内容。直到最后的工程结算时才将增加的项目体现在 《工程结算书》中,对此我方当即就表示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擅自增加的工程当然不能列入造价范围。 然而,原审法官单方面听信无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 mqh”的意见, 在造 价认定上突破了双方当事人合同中对720万元固定总价的约定,属于以司法手段践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重破坏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二、审价机构进行司法审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未经过质证 根据审价报告,审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一是图纸,二是签证单。 1、审价报告依据的图纸”是一个含混的概念,涉嫌暗箱操作。 审价报告中依据的图纸到底是什么图纸?这不但在审价报告中未予明确,在庭审时也未说清楚。更关键的是,上诉人从未见过审价机构所称的所谓图纸,这份不明不白的图纸”最终成为审价机构计算工程 量的主要依据。 2、签证单的原件均未经上诉人确认过。 从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一开始,上诉人就一再强调,绝大部分签证单我方从未确认过,因此所有的签证单都必须提供原件供我方核对,但审价机构在未经我方确认的情况下,就直接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签证单的复印件作为审价的依据,对此我方在庭审时提出不予以确认这些签证单的真实性。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也始终未当庭出示过这些签证单的原件。 3、所有签证单所涉的工程量均未进行审价,而审价机构直接将其纳入总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怎么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怎么办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仔细翻阅合同编又会发现,修订的地方还真不少,其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更是有多项调整。 “民法典第793条有关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的规定,是合同法所没有的,属于新增条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颜良伟告诉记者。 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为何民法典要新增这一条文呢?颜良伟表示,这是民法典立足实际作出的决定。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颜良伟告诉记者,如何处理这些无效合同,一直是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也比较大。为了统一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民法典在参考相关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新增了本条规定。 记者了解到,为了明确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司法界也一直在不断努力。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规则。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其第二条规定出现了裁判观点不一致的现象,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扰。 “民法典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对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误解误用问题。”颜良伟介绍,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删除了“竣工”二字。 “实践中,很多工程没有完成建设,合同双方就因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显然不能再判决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也不能因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对承包人折价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颜良伟表示。 另外,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还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改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之所以这样修改,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法理上说,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能请求折价补偿。”颜良伟告诉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 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民事起诉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民事起诉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原告:姓名 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民 族 ______ , 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 _______ 日出生,住 址: ______ 省_______ 市_______ 区_______ 路________ 小区_______ 号楼_______ 单 元 ______ 室。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被告: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 住所 地: ______ 省_______ 市_______ I区_____ 路_________ 号_______ 座_______ 层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的《 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有效;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被告单位与原告于 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_ 日签订《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由原告抚养去世的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为减轻其负担,被告给予原告场内职工待遇。原告按协议约定已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尽到了协议规定的义务。现在被告重新分地却以原告不是场内职工为由不给分地。 原告认为该《 ________________ 合同》系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内容。 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求。

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题要 1.题目起诉状。 2.起诉原告的被告的个人信息。 3.案由。 4.诉讼请求是什么。 5.说明事实与理由是什么。 6.总结然后提出要求赔偿的事项。 实践中,要是因为建设施工合同而产生纠纷的,建议当事人最好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超过了诉讼时效,在实体上败诉。那么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该怎么写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电话:******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电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 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风险及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风险及处理 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李庆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2.借用资质; 3.应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简而言之,就是相互返还、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也应当适用上述处理方式。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劳动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产品中的过程,物化到建筑中的劳动及建材等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法恢复原状,只能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返还承包人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的劳动及建材的价值。 有鉴于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经验收不合格的,分情形处理。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工程款。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质量是重中之重,是法律精神也是法律意识的根本体现。 目前,我集团公司存在大量的所谓联营施工合同,实质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在此情况下,一方面要维持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另一方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的保证利益降低损失。 三、降低法律风险、阻止夸大损失 1.严格审查联营施工方施工资质。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资质是强制性的要求,同时也是施工质量的安全保障重要标准之一。没有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本身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条件之一。为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主张工程款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最高法院已经有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建设施工合同法律适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中来看,还有一些问题有所疏漏,对有些问题的理解和解释也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结算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作了规定,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的结算标准如何确定,区分为一项工程一份建设施工合同和一项工程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建设施工合同来分别加以规定,确定了不同的规则。其中一份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结算问题,又区分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两种情形分别规范。明确了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这一规则,所表明的“立法”意图,以及所创设的规则应该是,工程质量决定工程价款。这一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上。 这无疑是正确的,应该肯定。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交换规则,“一分价钱,一分货”,这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建筑市场上,这种交易的法律形式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毫无疑问,在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的效力决定当事人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在法律上来说,这是合同效力的必然要求,其法律实质就是当事人应该受到其在合同内容中所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约束。因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属于理性经济人,各自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也是合同法上,乃至于整个民法上最高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合同有效的条件下,市场领域的工程质量决定工程价款的规则,用法律术语来表述就是,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工程造价结算的法律依据。 因此,这一规则的合理性基础是建立在,合同虽然无效,但是造成合同无效的条件中,不是由于价格条款无效造成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如,属于非法转包、非法分包,没有相应资质承包工程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价

2018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书-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起诉书 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X-03-10 10:28来源:栉风沐雨作者:老憨郑州律师点击:11 1017次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威(化名):男,53岁,身份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被告村委会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委会。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 法定代表人:邓福长,村长。 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岁,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村民。地址: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确认被告村委会将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3、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赔偿原告201X元医疗费;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 杨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顷,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一

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会将杨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剥夺了 原告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被告村委会剥夺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 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之规定,原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相比看离婚上诉状范本。原告自1986年至今丧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 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 土地,签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导致原告多年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给原告 带来巨大损失。原告经多次到村、乡、县上访,但是始终没有解决土地经营权 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 电 [201X]21号)明确提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 整和收回承包地,听说糖尿病食疗。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 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 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在仲裁裁决中提及,“因计划生育等多种原因,1986年至今没有直接耕 种该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原因,被 告村委会收回土地经营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行为是行 政不作为,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 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被告村委会不能以原告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为借口,事实上行政上诉状。将原告拥有的合法权利非法的转让给李明珠(化名) 201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东丰县信访局、东非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东非县 沙河镇人民政府联名作出了《关于沙河镇礼义村村民杨威(化名)与李明珠 (化名)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定》。裁定中载明“自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二轮土地延包时,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在同一个房屋居住, 未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获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将该地签至李 明珠(化名)名下。”因为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 人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为杨威(化名)与李明珠(化名)居住在一 个房屋内,就非法剥夺杨威(化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李明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胡昂2015-01-15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文/胡昂惟胜商事诉讼团队律师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应

未按时支付货款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被判决驳回

未按时支付货款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被判决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何徽)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依法开庭审理一起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林梅丽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立民因建房需安装房门,于2010年1月向原告林梅丽订购了一批房门和大门。2010年2月7日,原告为被告安装门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购买的门总货款为31573.66元。被告分三次共支付了原告11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购门款20573.66元。2012年5月8日,原、被告对支付货款的方式达成协议,即约定被告每月支付货款500元给原告,被告给付500元后认为原告所销售的门质量存在问题,且安装马虎,从2012年6月份起至今,拒绝按协议每月给付货款。鉴于被告明确表示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原告曾多次口头或电话通知被告解除2012年5月8日支付货款方式的协议,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20070元。原告并就以上事实于2012年8月14日以买卖合同纠纷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浦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立民支付给原告林梅丽购门货款1500元。但被告张立民至今仍不履行每月支付500元货款给原告的义务。原告林梅丽于2012年12月3 日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2月26日,被告张立民向该院申请撤回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该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支付货款方式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无效主要有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支付货款方式达成的协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且该院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浦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因此,原告请求该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就支付货款方式达成的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是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给原告的,该协议订立时间为2012年5月8日,全部价款为20070元,每月由被告支付500元货款给原告,向该院起诉时,到期未支付货款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据此,原告主张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给原告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撤回反诉申请,是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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