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大纲

物权法大纲
物权法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课程简介:课程名称:《物权法》

英文名称:Real Property Law

课程编号:

开课学期:2

学分/周学时:2/2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课程类型:院系通识课程本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属于民法部门法的学科范畴。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

选用教材:柳经纬主编:《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主要参考书: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7.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

11.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2.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1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基础课,主要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与理论,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学习和探讨。

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范内容,为学习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学习本课程对学习其他专业课程特别是合同法、担保法、侵权法等具有指导和打基础的作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物权纠纷的能力。

本课程以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

现行物权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系统讲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物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二、教学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并运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制度的理论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学习民商法系列课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

1、了解常见、主要物权构成,了解国际、国内法律对物权保护的历史、现状和新的物权的发展趋势

2、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间的联系、区别

3、掌握并运用所有权、建筑为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制度的理论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学习民商法系列课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提高分析、解决案件的能力。

教学方式:本课程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成绩考核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教师简介: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4学时)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对什么是物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了解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知晓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掌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

重点、难点: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物权的社会化趋势,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是重点;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难点。

知识结构:

1、物权法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

2、物权的社会化、价值化、国际化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训:由于本章是物权法与物权理论的入门,因此在教学中应尽量启发学生物权法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答疑、提问为辅。

教学过程和内容:讲授、答疑、提问

思考题:1、什么是物权法?

2、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是什么?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二、三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一章。

3、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章。

4、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

5、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章。

第二章物权的一般原理(4学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了物权的概念和物权特征的内涵。明了物的概念和基本属性,重点掌握物的一些重要分类。理解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以及何为物权请求权,能够举一两个例子进行简单的说明。

重点难点:物权的特征,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以及区分的作用是重点;物权的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是难点。

知识结构:

1、物权的客体为物

2、什么是物?外延与内涵

3、动产与不动产区分实益

4、原物、孳息等特殊的物的分类

5、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的特性

6、物权的几种效力

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培养:举一些实际生活中的物,让学生来将之归类。

教学方法:先预习,讲授重点难点,举例加强理解,兼提问答疑。

教学过程与内容:讲授物的定义,动产不动产区分的价值,物权的效力,提问设计的题目。

思考题:

1、为什么要区发不动产与动产,在物权法上如此划分有哪些作用?

2、如何区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举例加以说明。

3、物权与债权不同的特征有哪些?

4、举例说明物权的追及效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一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二章。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三章。

4、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一章。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五章。

第三章物权变动(4学时)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方式,掌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以及物权行为理论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着重理解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重点难点:物权行为理论(包括物权无因性理论)是难点。

知识结构:

1、何为物权变动

2、公示与公信原则

3、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赞成一方,反对一方)

4、物权变动与消灭的原因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训:在学习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过程中,可以举动产、不动产两个例子进行说明,物权行为理论也可以举这样的例子进行说明。教学方法:两堂课讲授理论为主,穿插例子进行讲解,后两节课组织一次案例教学。

教学过程和内容:组织本学期第一次案例教学,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要形成自己的意见,然后组与组之间进行讨论。

思考题:

1、何为物权的无因性理论?我国民法应否采取这一理论?

2、公示、公信原则基本内容是什么?

3、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二编。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四章。

3、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其中几篇物权行为理论的相关论文,是中国较为深刻地论述物权行为理论的佳作。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十二章。

第四章所有权概述(2学时)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内容,把握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初步能知晓取得时效的价值。

重点难点:所有权的性质、内容的理解。

知识结构:

1、所有权的完全性、自物权性、独占的排他性、弹力性、永久性。

2、所有权的本质的学说与理论

3、各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让学生们举例说明所有权的几大权能及其性质,讨论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条件。

教学方法:讲授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并提问所有权的几项权能。

教学过程与内容:举例说明难点问题,提问、讨论穿插课堂同时进行。

思考题:

1、什么是所有权?

2、所有权四大基本权能是什么?

3、所有权的本质是什么?

4、所有权限制的理由是什么?

5、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参考书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七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五章。

3、孟勤国:《物权结构二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第二章。

第五章不动产所有权(2学时)

第一节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不动产相邻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知晓不动产所有权的基本类型,就土地、房屋等主要不动产的法律规定有一个详细的认知。

重点难点: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

知识结构:

1、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

3、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法律处理

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培养:不动产所有权是物权理论中关键的一环,可以提供案例让学生们自己学习、讨论,然后进行讲解,启发学生们掌握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讲授基本知识。

教学过程与内容:基本理论的解读,案例分析有关土地、房屋的相关案例,让学生们讨论,充分领略土地、房屋这些不动产的法律规定的复杂性。

思考题:

1、简要说明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2、何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本质属性是什么?

3、不动产相邻关系应当在何种情况下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九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六章。

3、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有几篇相关论文颇具代表性。

5、《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

第六章共有(2学时)

第一节共有概述

第二节按份共有

第三节共同共有

第四节准共有

第五节共有财产的分割

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物权法中的共有概念,分清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以及这两种不同的共有状况的法律处理方法。

重点难点:共有这一物权概念的理解,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知识结构: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共同共有的特征与法律处理

3、按份共有的特征与法律处理

4、准占有的概念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举两个分别涉及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案例,让学生们进行区别,并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

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分析、背诵

教学内容与过程:用一节课讲授涉及共有的基本观念,然后用两个案例来启发学生们对共有这一概念的理解。

思考题:

1、共有的特征与概念是什么?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

3、什么是准共有?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十一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七章。

3、扬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物权卷),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版。

4、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十章

第七章用益物权概述(2学时)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第二节用益物权的体系与一般规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白用益物权的概念及其社会作用,并能分清用益物权的几种种类。

重点难点: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的几种主要类型。

知识结构:

1、用益物权的意义与特征

2、用益物权的体系

3、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本章是用益物权的一个总论部分,因此应以讲授基本理论为授课主线,用益物权的分类可以让学生们回答现实生活中的典型例子,以加深同学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

教学方法:讲授、记忆锻炼,提问,答疑

教学过程及内容:当堂讲授用益物权的概念及其他基本理论,让学生们自由思考,回答问题。学生的分成小组进行讨论,让小组成员选代表进行发言。

思考题:

1、用益物权有哪些特征?

2、我国用益物权类型大致有哪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十二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八章。

3、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编。

4、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三、四、五、六章。

第八章土地承包经营权(2学时)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消灭

教学目的和要求:把握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能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分析实际当中的问题。

重点难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知识结构: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理论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的法律后果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结合2003年4月28日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讲解,让学生们用最新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法律问题,设计一个农地纠纷的案例在课堂上进行提问并进行详细讲解。

教学方法:一个新法律的自读自学,讲解基本理论,让学生们自由讨论,发言,然后由老师答疑。

教学过程与内容:讲授、新法条的理解,答疑。

思考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什么?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3、你对新出台的《土地承包法》有什么看法?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十三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十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4、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三章。

第九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2学时)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五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和外延,对其发展历史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分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重点难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知识结构: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理论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让学生多举一些实际生活中的例子来说明基地使用权。

教学方法:讲授、记忆基本概念、讨论

教学过程与内容:讲解基本使用权的基本理论,讨论哪些权利属于其他使用权。思考题: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包括哪些?

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有哪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十四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九章。

3、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十三章。

4、梁慧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三章。

第十章宅基地使用权(2学时)

第一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限制

第五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充分理解我国民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能够运用这些法条解决实际问题。

重点难点: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和取得

知识结构: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

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与消灭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例引入课堂,让学生们运用典

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充分的讨论。

教学方法:课学预习讲解讨论

教学过程与内容:讲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举出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让学生们分析,另外还可以答疑、提问等方式检查同学们的学习情况。

思考题:1、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有哪些?

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和原则有哪些?

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评析?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十五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十一章。

3、李婉丽:《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

4、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三章。

第十一章地役权(2学时)

第一节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地役权的取得

第三节地役权的效力

第四节地役权的消灭

教学目的和要求:知晓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知晓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重点难点:重点是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取得和效力,难点是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知识结构:1、地役权的基础理论

2、地役权的取得方式

3、地役权的效力

4、地役权的消灭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让学生们查阅各国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让他们写一点研究体会。

教学方法:课下阅读,查阅各国民法典,讲授地役权的基本理论。

教学过程与内容:讲授、自己写一篇心得,并给予一定的评价。

思考题:1、何为地役权,其法律特征的是什么?

2、地役权的效力是什么?

3、什么是空间利用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十六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十二章。

3、[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十五章。

4、《德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5、《日本民法典》相关条文。

6、《意大利民法典》相关条文。

7、《法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概述(2学时)

第一节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担保物权的设立

第四节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担保物权的实现

第六节担保物权的消灭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白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社会功能,能分清担保物权的几种主要种类。了解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的立法模式,担保物权消灭的事由。重点难点:担保物权的特征、本质。

知识结构:1、担保物权的意义与特性

2、担保物权的分类

3、担保物权的内涵

4、担保物权的特性

5、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本章是一担保物权的入门总纲,学的好有利于把握后面的学习。因此应以讲授、理解、背诵基本理论为主线。

教学方法:讲授、理解、背诵

教学过程与内容:讲解担保物权的历史、社会作用、特征。提问学生,答疑,以进一步加深基本理论的理解。

思考题:

1、何为担保物权?其有什么特征?

2、当今社会有多少种类的担保物权制度?

3、担保物权主要有哪些种类?

4、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有哪些?

5、试述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十七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十三章。

3、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1页–143页。

第十三章抵押权(2学时)

第一节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抵押权的设立

第三节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六节动产浮动抵押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白抵押权的适用条件,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充分的认识,能够用我国民法中的相关理论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抵押权问题。

重点难点:抵押权的取得、效力和实现的条件,几种特殊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

知识结构:

1、抵押权的基本理论分析

2、抵押权的效力分析

3、几种特别的抵押权分析:最高额抵押权和动产浮动抵押权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本次课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应搞一次案例教学,安排或学生自愿就指定的案例发表意见。老师则就讨论的方向予以一定的指导。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讨论、评价、讲解

教学过程与内容:讲解抵押权的一般理论,举行一次针对具体案例的案例分析。思考题: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2、抵押权是怎样取得的?

3、什么是最高抵押权?

4、什么是动产浮动抵押权?

5、抵押权的优势在哪里?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十八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十四章。

3、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

4、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二十二章。

第十四章质权(2学时)

第一节质权概述

第二节动产质权

第三节权利质权

第四节最高额质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白质权的概念与本质,分清质权的几种分类及取得的条件。重点难点:质权的适用条件和取得

知识结构:1、质权的基本观念

2、质权的几种分类

3、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质权的理解有一定难度,因此需要用案例进行讲解,可以拿几个典型的案例分发给学生,让他们自由思考,自由讨论,然后由老师进行一定的指导,以加深对问题的认识。

教学方法:讲解基本原理、案例分析、评价、引导学生自己阅读资料

教学过程与内容:讲解质权的一般理论,继续搞一次针对质权的案例讨论

1、质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动产质权是如何取得的?

3、权利质权的优势在哪里?

4、抵押权与质权有什么区别?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十九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十五章。

3、梁慧星主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八章。

4、《日本民法典》相关条文。

5、《德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6、郭明瑞、杨立新:《担保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一章。

第十五章留置权(2学时)

第一节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留置权的实现

第五节留置权的消灭

教学目的和要求:清楚留置权的基本规定,特别是对何种情况适用取得留置权,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重点难点:留置权取得的条件有哪些,在怎样的情况下行使,以及怎样行使这一留置权。

知识结构:

1、留置权的基本理论

2、实务中的留置权问题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此章涉及的理论问题不多,相对容易理解,应在教学中多讲一下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基本知识的讲解,当堂理解记忆,分析简单的案例。

教学过程与内容:教学本章的有关留置权的基本理论,讨论,提问,答疑,分析案例。

思考题:1、何为留置权?它有哪些法律特征?

2、留置权的取得需有哪些法律条件?

3、留置权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二十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十六章。

3、梁慧星主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九章。

4、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

第十六章占有(2学时)

第一节占有概述

第二节占有的效力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教学目的和要求:知晓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重要地位的缘由,能明了物权法中的占有是何种概念以及占有的效力问题。

重点难点:占有概念的理解,占有的法律效力。

知识结构:1、占有的历史发展

2、占有的分类

3、占有的功能

4、占有的效力问题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讨论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构造是否合乎法理与现实实际,就广西大学孟勤国教授提出的“物权结论二元论”进行讨论,并形成各自的书面研究意见,交给教师进行评判。

教学方法:讨论、阅读、评判、讲解

教学过程与内容:讲解物权法中占有的基本观念,就占有的效力进行阐述,力图让学生对占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讲授为主,讨论,答疑为辅。

思考题:1、占有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占有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占有的消灭有何种法律后果产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二十一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十七章。

3、孟勤国:《物权结构二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章。

4、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1–309页。

第十七章物权的保护(2学时)

第一节物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物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三节物权保护的方式

第四节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

教学目的和要求:知晓物权的保护方法和物权受到侵害时的各种救济型请求权,针对具体的侵害懂得应当主张何种请求权。

重点难点:重点是对物权请求权的内涵、功能和类型的掌握,以及各种物权保护方式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难点是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各种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区别。

知识结构:1、物权的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

2、物权法上和债权法上对物权的保护方法

3、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

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设计一些物权受到侵害的不同类型的案例,让学生讨论,可以主张何种请求权来获得救济。

教学方法:基本知识讲解和案例讨论。

教学过程与内容:体系化地讲解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法上和债权法上的请求权,通过一些简单的小案例的讨论,让学生掌握物权保护方法的具体运用。

思考题:1、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法上和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分别有哪些?

2、物权请求权的含义、类型及相互的区别?

3、物权受到侵害时,公私法上的保护方式,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保护方式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如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第2版,第十九章。

2、李建华、王崇敏主编:《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三章第三节。

3、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第三章。

第十八章英美法中的财产法(2学时)

第一节物权法与财产法

第二节英美法中财产法的渊源

第三节所有权的概念

第四节财产的概念

第五节占有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英美财产法的基本起源、历史脉络、与大陆法系中物权制度的区别和联系、财产的基本概念和分类,重点讲授占有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今具体规则。

重点难点:英美财产法中的所有权的概念,财产的分类,占有制度的具体规则。知识结构:

1、物权法和财产法的关系

2、英美财产法的起源和历史变革

3、英美法所有权的概念和客体

4、英美法财产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分为准动产与纯粹的动产;不动产分为有形的不动产与无形的不动产

5、英美法占有制度的历史沿革

6、英美法各种类型的占有的基本内涵

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培养:收集英美财产法中的经典案例,让学生按照英美财产法的思维模式尝试作出解答。

教学方法:先将基本术语结合具体案例做成文本发下让学生课前预习,上课时老师再做具体分析;案例解答

教学过程与内容:讲授英美财产法中的核心概念和思维模式,提问设计的题目。思考题:

1、英美财产法和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英美财产法中财产的分类,并举例说明。

3、英美财产法中所有权的客体是什么,和大陆法系有何不同?

4、英美财产法中的占有制度和大陆法系有何不同?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吴一鸣著:《英美不动产法:兼与大陆法比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

2、陈辉萍著:《美国财产法——英美法经典判例选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8月版。

3、李进之著:《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1月版。

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理解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并运用各项具体物权制度,为学习民商法系列课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

This course can help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Property law systematically and master the specific system of

Property law . It is related to whether students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other related courses.

本课程立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主要内容,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讲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制度。

Based on the main content of Chinese Property Law and the new research results of property law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course is mainly focused on th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property law and the specific system of ownership, usufructuary rights and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 .

is the real right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draw lessons from and absorb the new research results of the real right law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theory with practice, teach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property law system and ownership, usufructuary right,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 and other specific system of real right.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命题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命题 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初试科目命题范围 科目 代码科目名称命题范围 111 单独考试思想政治理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40 德语大学德语教学大纲 241 法语大学法语教学大纲 242 西班牙语掌握2500个以上西班牙语词汇;掌握基本的西班牙语语法和表达习惯;初步了解西班牙语国家的文化知识。 243 意大利语欧洲语言参考框架A2水平 251 二外英语《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四级要求 252 二外俄语大学俄语教学大纲 253 二外日语大学日语教学大纲 254 二外德语大学德语教学大纲 255 二外法语大学法语教学大纲 256 二外西班牙语掌握4000个以上西班牙语词汇;掌握西班牙语语法和表达习惯;了解西班牙语国家的文化背景知识及相应的国际知识;能够翻译一般难度文章,能够把握文章主旨,译文基本准确,表达通顺。 257 二外意大利语欧洲语言参考框架A2水平 261 单独考试英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 701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40分):法理学导论。 宪法学(40分):中国宪法。 国际法学(40分):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含WTO]、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行政法学(30分):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702 哲学综合一马克思主义哲学100分,选作50分(逻辑学专业选作逻辑学50分、其他专业选作现实问题的哲学分析5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一)

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一) 一、物权立法的现状 目前,物权立法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刻。今年7月底到8约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物权法专家就物权法立法方案进行了一次细致的讨论会。11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组织个别专家以及数名德国专家,就物权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研讨。今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做一次讨论。如果一切顺利,将在2005年3月提交人大审议。 就我们这些专门进行物权法研究的学者来看,目前物权法的立法方案不能令人满意。我的看法是,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并未实现突破。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使用的法律概念体系、尤其是财产法律领域里的知识体系很多还是来源于建国初期引进的前苏联法学,前苏联法学的基本特点就是否定市场经济,所以他们依据计划经济的需要对传统民法尤其是物权法这样最为重要的法律,从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彻底的改造。现在我国建立了的经济体制的本质是市场经济,前苏联的那一套财产法律制度法律知识体系对我们不但无益,反而非常有害。但是由于我们没有清理过前苏联法学的财产法律知识体系,所以,目前还要许多学者甚至在立法中发挥很大作用的学者仍然坚持前苏联法学,他们提出的关于物权法的许多制度设计,违背了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要求。比如在所有权这个物权法的核心制度设计方面,许多学者提出的立法方案还是前苏联式的“三分法”方案,而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体承认”的方案。现在的立法机构采取的方案,在这些非常重大的问题上采取了折中主义的立场,结果使得立法的法理很不明确。对于物权法这样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而言,任何法理上的缺陷,都会给未来的改革实践埋下隐患。 前苏联物权法知识系统最大的弊病,就是尽量压制、漠视老百姓的利益和尽量扩张国家的利益,将公共权力神秘化、绝对化,编造公共权力自然而然地与全体劳动人民利益一致性的根据,而否定公共权力不能自然而然地代表公共利益的事实(比如今年媒体报道的湖南嘉禾县政府编造了“公共利益”,而大规模地损害民众公共利益的案子),否定公共权力一般情况下与民众个人利益相对的事实,建立了一套公权至上的物权体系。从表面上看,似乎人民利益地位非常高,但是抽象的人民利益只能由政府来代表,人民基本上没有决定和参与的权利;而具体的人民利益总是受到损害。这一点在前苏联法学中的物权法部分表现最为强烈。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现代法制人人平等的观念,又将本末倒置。其实,民众的个人利益才是水源,而国家利益才是水流。如果水源被榨干,国家利益也就无法保障。但是,就这样简单的事实,在物权法制定中也不容易得到承认。 现在很多人对物权法的立法技术过于陌生,而立法机关制定的物权法方案总是向非专业方向靠拢。改革开放以来,很多法律制度照顾了新“左派”的立场,出现了很多“非法言法语”,和法律技术性错误。这一次物权法立法又出现这种现象。物权法立法之初,就有人提出立法应该贯彻“本土化、民众化、通俗化”原则,他们认为,物权法应该使用一般老百姓都能够理解的语言。这样的立场表面上看有点儿道理,但是却明目张胆地鼓吹着立法知识的排外趋向,而且鼓励立法否定“科学化、系统化、准确化、可操作化”原则。这种观念对于我国立法损害十分严重,因为它从根本上否定的法律和科学性和立法的严肃性。如果立法尤其是物权法这样更为专业的立法一个街道上卖菜的老大娘都懂得的话,那么我们办那么多的大学法学院干什么?我们的大学花费那么大的气力培养法学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干什么?那么我们还要那么多法官、律师、政府工作人员干什么?最关键的问题是,依据一个非专业人员甚至是文化水平都不高的人的认知能力来制定物权法这样高度专业性的法律时,将来法律的可操作性肯定是很低的。这样的立法质量让人担忧。 例如,现在还有人提出,我们不应该制定物权法,而应该制定财产法,甚至还有人提出制定产权法。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中原来从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专家型委员也有这样的呼声。在这种观念在非法律界人士看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稍稍学习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和地位 物权法是法学本科专业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本课程为32学时。 二、课程的任务 物权法课程的开设,是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及法学教育改革的实际,开设此课程的任务主要是培养新世纪高质量法律人才的目标。该课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 三、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物权法的学习,首先要求学员要有民法的基本知识,该课程是在民法基础上的提高课程,因此,在学完民法课程后再学该课程比较合适。 四、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 五、教材 待定 第二部分教学大纲 第一章物权的意义 1、教学要求 明确物权的概念及性质,了解各国立法对物权概念的三种分类及大体含义,掌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2、教学内容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物权之缘起与物权的两种观念 第三节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物权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章物权法的基础理论 教学要求:掌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及地位,明确中国物权法的立法方针。 教学内容: 第一节物权法的意义、调整对象与地位 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 第四节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三章物权的客体 教学要求: 明确物权的客体及分类。 教学内容: 第一节物权的客体 第二节一物一权主义 第三节物权客体的分类 第四章物权的类型体系 教学要求: 明确物权的类型。 教学内容: 第二节物权的类型 第五章物权的效力 教学要求: 掌握物权效力的含义,掌握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追及效力。明确物权请求权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教学内容:

物权法司法解释 逐条释义二

《物权法》逐条释义二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 本条是对担保物权概念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物上担保,即担保物权。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可以对此担保物优先行使债权清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具有附属性。设立担保物权,是为被担保的债权服务的,担保物权的存在,是附随于被担保的物权的,因此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它具有可期待性或附条件性。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期跟届满之前,债权人都不得行使担保物权,否则将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3)担保物权是以期待的(或附条件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他物权。设立担保物权,目的不在于取得对担保物的使用仅和用益权,而是以担保物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为对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处分担保物,取得价金,再从价金中优先受偿。

《物权法》中“交付”的体系解释及其相关疑难问题

《物权法》中“交付”的体系解释及其相关疑难问题 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交付/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物权变动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针对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了债权合意+交付的模式。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交付在物权法中原则上指现实交付,其他替代交付为拟制交付,善意取得要件中的交付主要是指现实交付。间接占有是拟制交付的基础,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发生拟制交付,而占有改定不能作为动产物权设立的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与交付的概念 1.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 从罗马法以来,动产物权变动在理论上并不限于交付一种模式,例如,就动产买卖而言,至少存在如下九种模式[1]: 第一,买卖合同债的合意变动, 第二,买卖合同债的合意+支付买卖价金, 第三,买卖合同债的合意+支付买卖价金+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 第四,买卖合同债的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 第五,买卖合同债的合意+作为物权合意的交付, 第六,物权变动合意, 第七,物权变动合意+事实行为的交付, 第八,物权变动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支付买卖价金, 第九,债的买卖合同+物权变动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支付买卖价金。 因此,有关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在理论选择上非常丰富,立法者采取何种变动模式受到各国社会经济条件、立法政策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物权法选择了上述第四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即以债权行为为基础+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行为。其中债权行为中包含了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物权变动的合意,而交付表现为占有转移的事实行为。 2.我国物权法中交付的概念 所谓交付是指移转占有,即将自己占有的物直接移转与他人或以其他替代方式如移转所有权凭证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事实行为。但仅仅从占有转移的角度并不能完整地理解交付的意义,由于我国采取了债权基础行为+事实行为的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导致必须从债的合意与事实行为交付二者结合的角度来理解交付。也只有这样,从能够区别合同法中的交付与物权法中的交付。[2] 对于不动产而言,同样存在交付的问题,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依据法律的强行性要求—登记而发生,所以,交付的法律意义在不动产中越发显得不重要了,而且由于不动产在物理空间上不能发生移动,所以,不动产的交付多表现为将不动产的钥匙或者其他象征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答案

物权法第一次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 质权 B 留置权 C 地役权 D 国有土地使用权 2.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该归谁所有?(A) A 甲 B 乙 C 甲和乙 D 甲或乙 3.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 A 甲 B 乙 C 丙 D 甲乙共有 4.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法行使的是(B) A 排除妨碍请求权 B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 返还原物请求权 D 消除为限请求权 5. 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 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 B 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C 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 D 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 6. 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A ) A 金星B空间C光 D 尸体 7. 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 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 B 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 C 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 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 8.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A ) A 归甲所有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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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 一、名解(4x3′=12′) 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 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 度。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 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 效时发生效力。 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简答(3x6′=18′) 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失踪: 错误!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错误!未定义书签。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 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宣告死亡: 错误!未定义书签。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T24、25) 错误!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

经济法(会计类)复习范围

经济法期末复习思考题(适用会计类专业12级) 一、复习思考题的范围或依据 1. 经济法(会计类)教学大纲 2.经济法(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辅导教材):以教材为准 3. 历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或综合题 二、题型、分值及重点 1.单项选择题(8小题,每题1分,共8分。 2.多项选择题(15小题,每题2分,共30分。部分正确不给分。)3.简答题(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要求直接回答,不要求解释或展开) 仅限于导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证券法、票据法和涉外经济法4.案例分析(3题,含14小问题,每个小问题3分,共42分。要求说明理由) 仅限于公司法、物权法和合同法 5.重点:物权法15分、合同法24分,公司法18分。 6.其余各章,平均每章6分 三、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5分) 1.法律关系由哪三个部分构成?9 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9 第二章(7分) 1.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什么特征?15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17 3.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其期间各为多长?29 4.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哪些?26 5. 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两种情况?26 第三章(15分) 1.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什么特点?33 2.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是什么?34 3. 物权具有什么特点?35 4.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35 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6. 物权公示的效力有哪些?36-37 7.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哪些方式?50 8. 什么是所有权?它有哪些权能?41 9.担保物权有什么特性?担保物权有哪些?52 10. 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设立有何规定?55 11. 什么是登记对抗效力?55 12. 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有何限制?56 提示:10-12与案例分析有关 第四章(24分) 1.合同法具有什么特征?66 2.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67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71

物权法司法解释(2016)

《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这些你必须知道 2016年02月25日 08:37 来源:“长安剑”公众号 原标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关乎你的房和车,这些必须知道! 还有好多亲第一时间转发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的答记者问,可是很多人转完也没发现,最高法开新闻发布会,可不是专为了“小区开放”啊!它披露的事比“小区开放”涉及的人更广! 那这发布会讲的啥?别查了,长安君告诉你: 就是讲3月1日就要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啊!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长安君引用了权威的解读,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 二手车转让,没登记,也是受让方“腰杆更直”!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 比如,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张三还欠王五的钱没还。王五能不能说,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这时候,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句话概括就是: 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 无论咋登记的,离婚判决房产归谁,就归谁!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房产更是大头。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房到底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新《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想改房产证名字,该先打哪种官司? 比如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双方生隙,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这时候,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物权法实施后,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 但这种看法、做法,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造成当事人诉累,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 新《司法解释》第一、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李四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 只要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项目投资法律实务-教学大纲

《项目投资法律实务》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0117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讲课学时:8 实验(上机)学时:24 学分:2 适用对象: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 一、教学目标 《项目投资法律实务》是法学院本科学生的专业选修课程。本课程是实训课程,拟以投资相关法律领域的实际项目素材训练学生,模拟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门的投资法律事务,使学生掌握此类非诉讼法律业务。 目标1:训练学生如何把商业目的与法律结合,设计投资方案,了解如何控制投资各环节的法律风险,了解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目标2:使学生学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撰写投资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 目标3:使学生学会起草投资合同、投资相关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学会规避法律风险。 目标4:培养学生的法律风险发现能力、自主学习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在法律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能力。 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将具有一定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起草项目投资法律文件的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运用各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能力会得到提高,更易于适应未来实际工作的需要。本课程还将使学生在学习法学院其他法学课程知

识时,更容易找到学习的目标和要点,更容易进行自主学习。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一)教学内容及讲授要求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确定投资的目标和投资方案、确定交易方式,谈判和签订意向书,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修正投资方案,起草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完成并购交割等。 教学过程中可突破章节顺序,综合学习。因课时限制,在上述内容中,法律尽职调查,起草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重点训练的内容。投资目标和投资方案、确定交易方式,谈判是相对训练较少的内容。 教学中的难点在于,学生所学的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的专业知识可能部分被遗忘,或者尚不会实际运用。这与学生对社会经济生活缺乏了解也有一定的关系。要突破这一难点,需要引导学生自己温习学过的各科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在课堂上多进行讨论,主动探究相关商业、经济知识。另一方面实训任务本身也能促使学生自主学习。此外,由于存在上述情况,需要不断研究如何适当控制实训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的难易程度。 对于重点内容,如项目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法律文件等,实训课时分配在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学过程中自始至终对学生进行分组,分别进行尽职调查等实训。在学生接受任务后进行培训,在完成任务后,对进行尽职调查报告、合同等结果进行细致讲评。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课程将运用多媒体和大量的实例(素材文件)进行教学,组织学生针对具体的材料进行实训,包括指导学生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法律谈判等,学生在课堂上分组讨论相关调查文件及法律风险,制作工作底稿。教师进行一定的示范、讲解,并在不同情况下分别扮演客户、被调查对象等角色接受学生调查、访谈,并参与谈判。 (三)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 本课程本身就是以实际素材为基础实训课程。在实训过程中按照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的法律业务规范要求学生。同时,如果时间允许,请公司等单位的人士参与到实训环节中,为学生设置问题,与学生进行交流。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物权法》中“交付”的体系解释及其相关疑难问题(一)

《物权法》中“交付”的体系解释及其相关疑难问题(一) 关键词:交付/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物权变动 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针对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了债权合意+交付的模式。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交付在物权法中原则上指现实交付,其他替代交付为拟制交付,善意取得要件中的交付主要是指现实交付。间接占有是拟制交付的基础,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发生拟制交付,而占有改定不能作为动产物权设立的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与交付的概念 1.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从罗马法以来,动产物权变动在理论上并不限于交付一种模式,例如,就动产买卖而言,至少存在如下九种模式1]:第一,买卖合同债的合意变动, 第二,买卖合同债的合意+支付买卖价金, 第三,买卖合同债的合意+支付买卖价金+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 第四,买卖合同债的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 第五,买卖合同债的合意+作为物权合意的交付, 第六,物权变动合意, 第七,物权变动合意+事实行为的交付, 第八,物权变动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支付买卖价金, 第九,债的买卖合同+物权变动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支付买卖价金。因此,有关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在理论选择上非常丰富,立法者采取何种变动模式受到各国社会经济条件、立法政策以及其他多种因

素的影响。我国物权法选择了上述第四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即以债权行为为基础+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行为。其中债权行为中包含了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物权变动的合意,而交付表现为占有转移的事实行为。2.我国物权法中交付的概念所谓交付是指移转占有,即将自己占有的物直接移转与他人或以其他替代方式如移转所有权凭证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事实行为。但仅仅从占有转移的角度并不能完整地理解交付的意义,由于我国采取了债权基础行为+事实行为的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导致必须从债的合意与事实行为交付二者结合的角度来理解交付。也只有这样,从能够区别合同法中的交付与物权法中的交付。2]对于不动产而言,同样存在交付的问题,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依据法律的强行性要求—登记而发生,所以,交付的法律意义在不动产中越发显得不重要了,而且由于不动产在物理空间上不能发生移动,所以,不动产的交付多表现为将不动产的钥匙或者其他象征管领的标识转让给他人。3.交付的基本类型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动产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前者是指动产的物权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通过现实的移转让与受让人而产生物权的变动,而观念交付表现为非现实的占有转移,主要表现为各种虚拟交付。现实交付又称为实物交付;观念交付又称为拟制交付、虚拟交付等,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所谓虚拟交付,又称为观念交付,表现为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转移,因为其替代了现实交付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后果,所以学者又将其称之为替代交付。观念交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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