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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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

(一)内部:

1)调整对象:

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

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

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

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

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

的过程

b。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

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

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

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

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

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

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

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

离不开国家协调。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

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主

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因为:市场对资

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

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

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只有强化市场机制

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

行。

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

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

B.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的,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

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别开来

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家协调本国经济

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

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

a)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坚决打

破垄断和封锁,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

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是竞争法

b)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

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是国

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

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

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c)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批和登记发

生呢个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

的调整对象。

d)社会保障关系。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紧急

发的调整对象,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如“社会保

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

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筹集社会保障紧急的关系表现为特定的税收关

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和税收关系由宏观调控法的财政

法调整

e)涉外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即具有涉外因素的

经济关系。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

范围。

不宜把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

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调整方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3)经济法原则:

1.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

基本准则。

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2.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类似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

经济法主体,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受体。

该原则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或大致均等。

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区别。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协调是银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3.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内容应为: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4.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A、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

法制的统一

B、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

经济法制

5.经济法原则的确认:A\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B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C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二)外在:1)经济法与民法:

A.联系:

a)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b)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

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d)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

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B.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

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

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

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是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

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i

d)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

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

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

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

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

A.联系:

a)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b)渊源方面:都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

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d)作用发面: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

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B.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等,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是国家权力

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组织体和个人呢,行政法包括行政主

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c)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起重要作

用,,行政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起作用,经济

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比行政法作用更直接和明显

d)调整方法:奖励以外还有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

除了奖励以外主要采取行政制裁形式

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3)经济发与国际经济法

A.联系:

a)都有各自特定调整对象,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b)渊源: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也是经济法的主要

渊源

c)法律关系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

d)独立地位方面,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e)作用: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B区别:

a)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

行过称各种发生的经济关系

b)渊源:经济法渊源包括一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

制定法和习惯法法定解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以条约、国际经济

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

涉外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经济法的渊源不是国际经济

法的渊源

c)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

d)创制主体不同,经济法法律规范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国际经济法

的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

e)作用不同,经济法主要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在建立

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

\ C.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4)经济法与商法关系

二、公司法制度

1)公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则恩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法原则:

A.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大定条件和程序的uanze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

C.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员额

D.股东依法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

E.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F.公司中党组织的组织、活动原则

(二)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A.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三万元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有公司住所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a)股东出资的方式和比例:可以用货币,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无形资产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b)股东应当按规定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其与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交足,投资公司可以再5年内

交足。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出

资的股东各承担违约责任

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

股东不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

C.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首次出资经激发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

制定的代表共同或者共同委托单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A. 股东会

a)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b)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监事

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就该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a)设立。3-13人

b)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c)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d)议事规则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

会议记录,出席董事签名

表决实行1人1票

C经理

D监事会或监事

a)组成,不少于3日,规模小可设1名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

不得低于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

b)任期,3年

c)职权

d)议事规则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公司

A.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干活1个法人股东的哟先责任公司

B设立和组织机构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

C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股东职权,不设股东会

E股东财产责任,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给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固定

A概念: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B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

适用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如无则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C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D股东会职权行使

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董事会

F经理

G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

A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

b)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

本限额为500万元

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f)与公司住所

B设立方式,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C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a)注册资本,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

额,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与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没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b)出资方式和比例

c)发起设立程序,设立方式发起: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张晨该规定的股份,一

次缴纳的应全部缴纳,分期缴纳的应缴纳首期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缴纳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报送公司章程,等申请设立登记

d)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刚

从其规定

发起人想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股票承销

代收股款

依法验资

创立大会的召开和职权(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股本不得抽回

申请设立登记

e)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未缴足:补足+连带

低于:补足+连带

连带,返还股款+利息

赔偿

2)股份有限公id组织机构

A股东大会:概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C董事会:

a)设立

b)任期

c)职权

d)议事规则

C经理

D监事会

E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a)概念:指贵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b)独立董事的设立

c)董事会避暑的设立和职权

d)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1)资格:公司法147:

2)义务:

3)责任

P86

4)公司、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A公司权益受损的诉讼:A152

B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A。股权的自愿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会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其之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故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B。股权的强制转让:法院依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染给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

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权,其他

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就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称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该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3)股权的收购

公司法A75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偷发对IAO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5年连续营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会议据以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资格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章程规定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与股票

A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B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C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2)股份的发行

A发行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B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C股票的形式和载明事项: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D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股份

E股票交付: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

F新股发行,

(3)股份转让

A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

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章程其他限制性规定

B转让场所和方式

C无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转让

记名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规定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所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本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欠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无记名转让由股东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D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和质押

A14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除外: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3项经股东大会据以,1项应当自收购紫日其

10内注销

2、4项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经济法_杨紫烜_重点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民法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1、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他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组织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广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广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比行政法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奖励之外,采取了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出了事实奖励之外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 2、坚持走群众路线体现广大人名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民主立法。 3、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关系。 4、正确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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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得特殊性 (一)内部: 1)调整对象: 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得需要,根 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得调整对像。标明与记载中国得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要求 2.经济法具有特定得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她法得部门得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 重叠。 3、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 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就是通过人们得意识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就是上层建筑 不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法得规定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得发生以法得存在为前提,就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就是通过物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4、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 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就是人们结成得一定得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 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得需要得活动)与生产得过程 b。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得要 iu,退得那个国民经济得发展。协调得主体就是国家,协调得对象就是经济运行,方 式就是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 c、国家协调得必要性与国家协调得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得根源在于:生产 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得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 行得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得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得干预体现 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得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就是资本主义国家还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 不开国家协调。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就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就是实行 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 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得 作用,但并不就是万能得,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与市场失效,市场调 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与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得必要 性。只有强化市场机制得作用,又进行必要得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 效正常运行。 瞧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瞧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得,不同得国家以及同一个国 家得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得广度与深度、内容与方式就是不同 得或不完全相同得 B、在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得社会关系就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得,就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经济法学_杨紫烜笔记

经济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 (一)内部: 1)调整对象: 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 制度的要求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 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 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 b。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 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 法律的手段 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 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 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 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 中的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资 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 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因为:市场 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和 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 的必要性。只有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 正常运行。 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 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 B.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横的,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 别开来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衡量标准:社会实践是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理解经济法定义应该注意的问题 经济法的概念及含义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1)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概念。 (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思想。 (3)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4)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国家的文件、立法、专著、论文、工具书等中,也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经济 法的 概念

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应该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捉摸不定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 ①前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②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①经济运行,就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②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③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a.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

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1(含答案)

华东政法学院 200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001年经济法学专业试题及解析 一、概念比较 1.经济权利与经济职权(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法定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含义有三点:首先按照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如企业参与竞争),也有权不做出一定行为(如拒绝摊派);其次,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经济法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有权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如企业登记机关要求企业办理年检),也有权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如国家机关要求企业不作虚假宣传);再次,当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经济法主体可请求国家机关依法保护。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利和经济管理责任。经济职权有以下特征:第一,经济职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第二,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所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第三,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的;第四,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因为经济职权是一种由单方意志即可以发生执行效力的权利,所以,经济职权必须依法严格行使。 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经济权利的一种。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不允许国家机关随意放弃,转让。 【参考资料】吴弘主编《新编经济法学》,立信会计出版社;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产业结构法和产业组织法(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产业结构法,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一定时期内对国家总的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即产业结构政策进行立法,以此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依据。产业结构法包括综合性立法和单项立法,各类产业结构法具有产业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 产业组织法是同一产业组织政策的具体化,其法律调整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的合理竞争,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其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市场秩序,产业合理化、产业保护的政策规范,即产业组织法是调整同一产业内部企业的组织形态和企业形态。产业组织法不仅采取法律的形式,而且较多的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 可见,产业结构法和产业组织法,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产业的规范。一个纵向调整,一个横向规划,二者缺一不可。 【参考资料】吴弘主编《新编经济法学》,立信会计出版社;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经营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华东政法学院2001研) 答: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又占主导地位,而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有资产存量增长的基本渠道,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布范围广,它不仅包括生产和流动领域,也包括服务行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者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创收的单位,同时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的直接目的就是实现资本的增值,并通过多种经营方式,如授予经营权、控股或者参联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来实现营利的目的。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完整笔记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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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 (一)内部: 1)调整对象: 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 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 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 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 生的经济关系

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 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的过程 b。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 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 家协调的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 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 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 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 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 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 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资本主义国家 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是实行现代市 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 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 调。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标与要求 理解并掌握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学基础;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重点、难点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 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涵义 1、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 3、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部门的形成 (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 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在以上观点中,以第一种为宜。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1、《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1、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2、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1)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2)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1、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这“一定阶段”和“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所不同。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一、经济法的特殊性 (一)内部: 1)调整对象: 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 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像。 标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 交叉、重叠。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上层建筑 不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是通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4.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是人们结成的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 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和生产 的过程

b。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 规律的要iu,退的那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对象 是经济运行,方式是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 c.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的根源在 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 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 机构及运行的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 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 离不开国家协调。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 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社会主 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因为:市场对资 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 在着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 目性,因此决定勒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只有强化市场机制 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 行。 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 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 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

杨紫烜《经济法学》北大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体系)【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学》北大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三章经济法的体系 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1.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以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客观存在,否认经济法具有自己的体系,即经济法体系,这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是不正确的。

2.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基本含义有三: (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 (3)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 3.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经济法体系同经济立法体系的关系 ①概念 a.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经济立法体系,是指由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②区别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是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b.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规范;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仅仅是经济法规范。 c.组成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规范是现行的;而组成经济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或修改的。 ③联系 a.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规范,除了以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为表现形式的以外,在现代国家大多数是通过调整或主要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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