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卷宗范本

民事案件卷宗目录(一审、二审、再审诉讼和仲裁案件适用)

序号文件名称页次

文件名称页次

1 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审批表17 庭审笔录或调解记录

2 首次谈话笔录18 出庭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

3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须知19 撤诉申请书、和解协议、调解或裁判文书

4 委托方营业执照抄件或法人证明或

成立批文(自然人的系身份证明)

20 收费凭证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1 结案表

6 授权委托书、所致审理机关函22 其他材料

7 合议庭(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其他通知

8 起诉状或申诉状、答辩状或答辩书、上诉状、抗诉书

9 阅卷笔录

10 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

11 证据交接清单

12 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13 诉讼或仲裁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法院裁定书

14 延期举证、要求审理机关调查等申请,审理机关裁定(决定)书等

15 集体通案记录(重大复杂案件)

16 代理词(代理提纲)

XX律师事务所

受理案件审批表

收案日期:年月日律字[ ]第号案由案件种类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住所电话

审理机关审级受理日期年月日标的收费元主要案情:

接待意见:

接待人:年月日审批意见:

审批人:年月日

盖收费章盖登记章盖领函章备注

注:此表为一、二审民事、经济、行政和仲裁非诉案件通用。

XX律师事务所

首次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午时分地点:

接待/或承办律师:记录: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地:电话:

在场人姓名:性别:年龄:

与当事人的关系:

单位或住址:电话:

律师:我是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您委托我所办理的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我所拟委派律师办理,您是否同意?

当事人意见:

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以及《诉讼法》/或《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您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或处理非诉法律事务,您应承担的义务是:1、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及事实材料;

2、根据规定,您应当承担律师代理费/辩护费和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实际支出的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查档费/异地(溧阳市行政区域外)办理所需差旅费等费用(收费标准请你看我所的公示栏),您是否同意?

当事人意见:

询问当事人(经办人)委托事项:

律师: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律师办案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您提供的现有材料,本律师设想可以预见到的可能出现的情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是:㈠所提的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会导致承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还须额外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将不被审理。

㈡提供证据应当真实、及时、充分。超越指定的时限提供证据、不提供原始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未在指定的时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将会失去举证权利。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会导致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㈢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将被视为已经送达。在委托期间,如变更联系地点方式未告知律师的,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㈣你应在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民事、行政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刑事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否则,会丧失上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履行生效的法

律文书会导致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㈤如不按照法院、仲裁机构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交诉讼费、仲裁费等相关费用,会导致失权。

㈥胜诉后,被告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你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作为代理律师/或辩护人,应该实事求是地对您明确告知。您在了解上述这些情况/或风险后,您是否还是需要委托代理律师/或辩护人?

当事人意见:

律师:根据收费标准和您所说的情况,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辩护费是:人民币元。若您决定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可以另行协商确定:

承办律师因办理您委托的法律事项所需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旅差费等均由您另行支付,您是否同意?

当事人意见:

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向委托人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这是本所向你发放的《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请你收好。

当事人意见:

律师:请你在委托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根据律师的服务情况,按照《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上的要求如实填写后,将填好的《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邮寄或者传真给XX市律师协会。逾期有关部门将视为你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满意的。你知道了吗?

当事人意见:

律师:接受您的委托之后,承办律师一定会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办理好您委托事项,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如果发现承办律师有不尽心尽力、勤勉尽责的地方,您可以向我所和司法局、XX市律师协会投诉。所主任电话:,司法局投诉电话是XXXXXXXXXXXXX。您清楚了吗?

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共页

委托代理合同

( )民(行、刑代、仲)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

,委托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经利益冲突审查,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审(仲裁)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全部证据,及时、如实地提供涉案证据线索,以便律师依照法律规定调查取证。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委托事项违法、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仲裁)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隐私。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失职、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所收的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非因乙方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乙方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请甲方选择相应的权限后签名确认。

1、一般代理:律师负责:

(1)庭前的有关调查取证;

(2)出庭参加诉讼;

(3)仲裁活动;

(4)非诉调解活动;

(5)发表代理意见;

(6)其他:

2、特别代理。律师除履行上述一般代理的职责外,还负责:

(1)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3)代为变更诉讼请求;

(4)代为进行和解;

(5)代为提起反诉;

(6)代为提起上诉;

(7)代为转委托;

(8)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9)其他:

七、根据《XX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计人民币元。该代理费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付清;乙方应在收到代理费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若双方约定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八、乙方因办理本案所需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翻译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旅差费等均由甲方另行支付。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委托事项本案本审终结(判决、调解、和解或撤回诉讼、仲裁等)之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告客户书!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告客户书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对我市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情况的监督,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真诚地向您告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在与您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认真做好首次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详细告知委托代理权限(—般代理、特别代理)的具体含义,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填写《证据交接清单》,与您进行证据交接。同时,请您对合同中所有问题真正理解明白后再签名确认,凡是您在合同中签名确认的事项,我们将视为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请您仔细阅读《XX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其他法律服务公示内容,正确理解条款的内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反规定索取钱物、越权代理的行为,以及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所禁止的,希望您予以监督。同时,我们也希望您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不要要求他们办理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所禁止的事项,请予谅解! 另请您根据律师的服务情况,按照质量监督卡上的要求如实填写,并请将填写好的卡片邮寄或传真给常州市律师协会。若在委托事务办结后1个月内,我们未收到您反馈的《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将视为您对律师为您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满意的。谢谢您的合作!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律师负责开庭前的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非诉调解活动,发表代理意见,但在进行前述活动时,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决定是否反诉、放弃诉讼、申请权利、接受调解等。

二、特别代理:律师有权不经过委托人的同意,代表当事人决定是否反诉、是否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权利、接受调解,是否上诉等。特别代理的律师决定就等于是当事人本人的决定,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主要执业纪律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选礼、行贿;

六、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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