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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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环办[2010]16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和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内各相关单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验收调查(以下简称验收监测<调查>)是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试运行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环境标准、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及环境管理要求情况的系统检查和考核,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近年来,全省环保系统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验收管理制度和验收监测程序逐步规范和完善。但在验收监测(调查)过程中,仍然存在管理、技术方面等问题。一是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持续时限过长。部分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验收监测(调查)后,未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验收监测(调查)过程持续时间过长,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同时”管理和验收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二是验收监测(调查)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部分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监测人员专业理论和业务技术水平有限、经验不足,监测仪器、设备落后,导致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编制不规范,验收监测(调查)整体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项目除外)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和验收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是验收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其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验收监测(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指导,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扎实做好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二、着力规范程序,确保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在受委托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监测(调查)工作,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因特殊原

因无法完成的,须出具书面说明,否则将予以通报。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在验收监测(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暂停开展相关业务。

三、全面提升业务工作水平,保证验收监测(调查)质量。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要大力加强能力建设,从制度完善、监测技术、仪器设备和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强环境监测(调查)质量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监测(调查)人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技术水平,全面提升监测(调查)水平;监测(调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及数据监测、分析,把好技术质量关,确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保证验收监测(调查)质量,为验收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四、进一步加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全省环保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为,加强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和廉政建设。建立环保系统内部及环保与纪检监察部门之间联系协调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质量把关,做好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全面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六、非污染生态影响类项目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并编写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第28号),并结合全省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项目环保验收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将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表)。

附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通知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林水利、交通

运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名单

注:交通运输类不包括机场及其相关工程。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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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 文号:鄂政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

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 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1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5.09 【实施日期】2014.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鄂环办[2014]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加快转变工作作风,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协调解决当前环保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2014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立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树立和强化以民为本的理念,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

点,厅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建议,着力研究环保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和重点问题,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厅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的主要任务是: (一)经常深入基层联系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其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并予以督促、指导; (二)及时了解基层联系点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三)主动收集基层联系单位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等,及时向厅党组反映汇报,并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厅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深入基层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召开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联系基层工作,原则上到联系点调研一年不少于2次,每年牵头负责1项重点调研课题。 (二)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联系基层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真正抓基层、抓基础、抓作风。特别是对所联系的市州,要寓监管于帮促之中,切实加大帮促力度,不断提高帮促和服务效果。 (三)厅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专门会议,专题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联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各市州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厅领导做好基层联系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联系基层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省环保厅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名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发[2013]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1.15 【实施日期】2013.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环发[201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现将《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15日

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化工园区是我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发展的重要平台。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但有部分园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做好我省化工园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 一、对象和目标 (一)对象: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二)目标:全面提升我省化工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入园项目管理要求,提高入园企业水平和档次,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园区环境监管,健全监测、监控、应急、预警等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和完善化工园区长效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严格落实规划环评 1.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16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鄂环办[2014]1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关于全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2013年以来,全省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在当前异常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下,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则是强调提前预警、及时响应,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避免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恶化,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的专项应急预案,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各方面关系,从组织机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360docs.net/doc/f33265105.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 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鄂环办[2011]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的需要,依据环保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厅党组决定成立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简称应急信访办),履行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应急信访办组成 目前厅应急信访办由6人组成:张金星、李志军、李俊华、屈华、陈实、葛红波,张金星行使负责人职责。

应急信访办办公地点: 厅主楼508室电话:87167135 厅副楼515室电话:87166810(应急、传真) 87163060(信访) 邮箱:xinfangban@https://www.360docs.net/doc/f33265105.html, 应急信访办设立应急信访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厅副楼一楼,值班员由应急信访办人员轮流担任,主要负责受理电话投诉、接待群众来访和应急值班等,应急值班和信访投诉电话87167153。 二、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 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为协调配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组织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省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二)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 (三)负责督导检查涉危、涉重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四)按照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协调处理因其它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统筹谋划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能力建设,组织应急与信访岗位培训; (七)负责全省环境信访督导检查工作,受理本级和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并负责信息报送; (八)参与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危、涉重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环境管理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0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0]17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生态乡镇规定通知 附件: 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生态乡镇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 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我省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湖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所属乡镇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直接向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提出申请,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进行预验收审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预验收合格后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并将乡镇申报材料及预验收报告报省环保厅。 (二)申报内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生态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及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预验收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的音像资料等。所有书面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 (三)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各乡镇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市(州)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 (四)申报时间。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的6月30日。逾期未上报,延至下一年度申报。2010年申报材料应于12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四、审查与复核 (一)审核。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由各市(州)环保局按照要求组织预验收,将验收合格的乡镇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二)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全省发行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和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对公示中提出的问题提进行现场调查。 (三)命名。对通过公示的乡镇,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各市(州)环保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市(州)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申请。 (二)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市(州)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市(州)环保局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各省级环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

湖北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关于发布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鄂环发[2008]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发改委(局): 为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促进污染减排及保证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及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等规定,在各地筛选基础上,现将我省“十一五”期内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市环保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对审核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按时限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被公布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完成审核后,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43号)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我局和省发改委。其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由省环保局进行验收。 对审核工作进展顺利、任务及时完成的,我局将会同省发改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05]282号)、《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在项目申报、审批、污染治理资金、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创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审核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的地方和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布名单,并在有关政策上也不予支持。 附:湖北省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f33265105.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f33265105.html,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输变电建设项目发生清单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他变更界定为一般变动。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对工程最终设计方案与环评方案进行梳理对比,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当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一般变动只需备案。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实施前对变动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三、建设单位应对照清单对在建且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输变电建设项目及时梳理,并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变动情况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环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明确属于工程拆迁的建筑物不列为环境敏感目标,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阶段,验收调查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都应列为环境敏感目标,确保满足有关环境标准要求。 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清单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和完善清单。 附件: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附件 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1.电压等级升高。 2.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超过原数量的30%。 3.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4.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串补站站址位移超过500米。 5.输电线路横向位移超出5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6.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进入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7.因输变电工程路径、站址等发生变化,导致新增的电磁和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 8.变电站由户内布置变为户外布置。 9.输电线路由地下电缆改为架空线路。 10.输电线路同塔多回架设改为多条线路架设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f33265105.html,/fg/detail2025248.html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0]14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表1 机构与人员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0]157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 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9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年来,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环保投入,每年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各地污染减排点源治理、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保护、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提升了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力推动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但是,根据我们初步摸底调查,部分地方存在项目进展不理想、未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基层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影响了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环保效益。随着环保事业的发

展,环保项目不断增多,环保投入也在逐年加大,为此,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对环保项目及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确保各类环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按照国家及省级关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我厅决定对2008年以来的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省环保厅将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各市、州环保局”)为单位,下发各区域内2008-2010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清单。请各市、州环保局按照下发项目清单,认真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自查工作,逐一核对项目进展情况,加快项目的执行进度,并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对已验收的项目要组织资金审计,强化档案管理,确保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对未验收的项目要加强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时申报项目验收。 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和整改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要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项目实施到位。 (一)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方案、治理工艺及治理要求等,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中央环保资金项目报省环保厅审批后报环保部备案,省级环保资金项目报各市、州环保局审批后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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