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欺诈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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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多次买卖未变更登记,如何认定所有权?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魏某,被告:刘某,郑某.双方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标地地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其中粮店所有,年月拍卖给彭某,(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所有,年月以万卖给李某(未办过户手续),年元月李某以万卖给本案被告(未办理过户手续),年月被告以万卖给原告,并签定合同,协议中标明了标地地产权证号、面积以及其他见房产证字样;约定了合同标地地价款、付款方式、房屋办理过户时被告地协助义务以及违约金万.多次交易中,卖方均未通知共有人,房屋共有人均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原告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以房屋非被告所有、被告欺诈至原告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法责令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返还已收取二原告购房款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被告在签定合同之前已将房产证复印件交付原告,从房产证上可以看出房屋系共有关系,原告审查后才与被告签订合同,故被告不存在欺诈.庭审中,原、被告均认为该房市场价格约为至万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分歧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地房产证复印件模糊,不能准确辨认房屋是否是共同共有,原告斥万巨资买价值只有至万地房屋,而且只是房屋地,于情于理,都超出了一个正常人地判断,可认定为原告重大误解,认为他所买房屋系原告一个人所有.故本案是可撤销合同,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提供地房产证复印见虽然比较模糊,但是还是可以看出共有人栏是有人名地,可以判断出房屋系共有地.原告斥巨资买房,应该谨慎,且合同签定与付款之间相隔三天,原告完全可以到房产部门查询.可以推知,原告应是知道房屋是共有房屋,被告未欺诈,原告不存在重大误解.故本案合同系有效合同,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评析

现如今存在大量地为了避税,买房不变更登记,致房屋经多次买卖房产证上仍然是初始地所有人,如何看待此类合同?如何认定房屋所有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本案中地房屋是按份共有,其中粮店所有,李某所有.按份共有人有权按份额处分共有房屋.《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地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地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地权利.”如果房屋共有人未通知其他共有人而将其份额出售给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又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地,那么,与第三人地买卖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本案中,份额转手至被告,粮店地份额转手于彭某.在几次交易中,均未通知共有人,而共有人也都未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均未变更登记,买卖合同有效,未变更登记是物权行为,并不影响债权行为地效力,只是未变更登记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房屋地所有人应该为彭某与被告共有,被告有权处分其所有地份额,但共有人彭某有优先购买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本案应该将房屋共有人彭某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第彭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同意以相同价格购买房屋,主张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彭某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本案关键是认定被告是否欺诈,原告是否重大误解.被告在签定合同钱,已将房产证复印件给原告审查,原告在审查后才与被告签定合同.虽然复印件比较模糊,但可以看出共有人栏上是有名字地,可以推断出此房屋是共有地,故原告以被告欺诈至原告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是不成立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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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 , 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 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普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

如何防范担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37024197.html, 如何防范担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一、担保合同的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合同义务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担保的合同。 二、担保合同一般应规定的条款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下列特殊主体不能进行担保: a.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 d.银行等金融机构。 2. 设置虚假的抵押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

合同欺诈人利用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惕,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往往利用虚假的担保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利益。 3. 用担保合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 欺诈行为人利用担保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这种欺诈中的主合同的内容是真的,担保合同提供的财产也是真的,只是合同义务人欲通过抵押担保合同将抵押的财产真正转让给债权人以折抵主合同中的债务。欺诈人虽没有无偿获得或不平等地获得他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实际是促成抵押财产的流通,事实上形成了对另一方的欺诈。 4. 抵押人在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法律规定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按次序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但设立的抵押其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欺诈人正是利用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多次进行抵押,在财产上先后设立多个抵押权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致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5. 欺诈人将无权抵押的财产设抵。

买卖合同常见欺诈手段.doc

买卖合同常见欺诈手段 买卖合同常见欺诈手段【1】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

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 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主体必须合法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是房屋买卖的双方主体不合法或者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所谓卖房者不合法或不合格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 卖房者没有所有权,将租赁、借用、代管、占用或者他人委

协议安全漏洞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TCP/IP协议安全漏洞 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关注,网络安全已经成为计算机网络通信领域的重点。这篇论文的从目前使用的TCP/IP协议入手来研究问题,从TCP/IP协议的安全性进行较为全面的解析,从TCP/IP的总体概括、现在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各个层次之间安全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然后用现在最为流行的Snifer工具从实验的角度上来分析数据包的安全情况,最后从SYN的攻击代码来分析TCP/IP协议,并且实现了几种防御SYN的方法。 本文在介绍因特网中使用的TCP/IP协议的基础上,对TCP/IP协议的安全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从理论上分析了协议中几种主要的安全隐患。由于TCP/IP协议一开始的实现主要目的是用于科学研究的,所以很少考虑安全性方面的东西。但随着其应用的普及,它已经成为了Internet网络通信协议的标准。希望本论文能对未来的信息社会中网络安全环境的形成有所帮助。 关键词: TCP / IP协议,安全协议,服务,协议层,协议家人拒绝 ABSTRACT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 the government concerns more and more the message safety, Now, network security has become a key area of computer network communications. The paper start with the currently used TCP/IP protocol to study the problem. From the security On TCP/IP protocol we give mor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Now from the exist security risks, and security issues between the various levels we give more in-depth discussion. Then using the most popular tool of Snifer to come up safe circumstance that analytical data wrap from the experience angle, and at last we analyze from the SYN attacking code to TCP/IP protocol, and achieve several defenses the SYN attacking.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use of the Internet's TCP / IP protocol on the basis of TCP / IP protocol security for a more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 of the agreement from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several major security risk. As TCP / IP protocol began with the main purpose is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to achieve, so little regard for the safety of things. But with the popularity of its application, it has become the standard Internet network communication protocol. Hope that this paper will in the future information society, network security environment, help the formation of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 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明确规定了若干种的不同罪名,除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外,也还有刑法第266条的普通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至198条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在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都是通过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本文研究的范围主要是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合同”这两个司法认定的难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述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虽然合同诈骗行为作为一种欺诈行为古来有之,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历代刑法都没有对此予以规定。我国古代和近代关于利用合同或者契约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都按照诈骗犯罪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是1950年7月25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规定的不忠实履行合同罪。该法条第1款规定:“与国家机关、国营或公营企业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有或公有财产受重大损害者,处3年以下监禁,并可酌处罚金:(1)盗卖、侵占或掉换国有或公有财产;(2)

以掺杂或偷工减料之方法损害财物品质;(3)故意拖延交货或不按时完成任务;(4)其他不忠实履行合同之行为。”实践中的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被该规定中的不忠实履行合同罪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口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规定:“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口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对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做了进一步解释,该条文规定:“根据刑法(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该条文明确表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第一次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但仍未作为独立的罪名出现。 1997年3月14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欺诈的买卖合同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欺诈的买卖合同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 二、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一)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二)虚假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三)虚假的价格行为 (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行为(五)长线大鱼欺诈行为(六)买卖双重欺诈行为(七)广告宣传欺诈行为 (八)传真机欺诈行为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四、防范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措施(一)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二)严格合同签订前的审查 (三)认真审查合同主要条款 (四)监督合同的履行 内容摘要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一典型表现形式,在各种合同中,买卖合同应用最普遍最广泛。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也

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它不但是联系各企业中生产者问的桥粱,而且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有巨大作用。 关键词: 买卖合同;防范意识;欺诈 浅议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 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与普遍。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进行欺诈的案件也大量出现。由于买卖合同适用范围广,所以利用买卖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也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本文将对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对的防范措施。 一、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财产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为供方或卖方,约定支 付款价接受供方财产的一方称为需方或买方,协议转移的财产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它不但在国民经济运作的各个环节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且也是公民日常生活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欺诈的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概念买卖合同欺诈,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防范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防范 关键词:追缴呆账、北京追债律师、追缴欠款强制执行律师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合同欺诈的常见情形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37024197.html, 合同欺诈的常见情形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时候会遇上合同欺诈的麻烦,如果能了解合同欺诈的一些常见情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欺诈的可能性。以下是赢了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合同欺诈的一些常见情形,希望对您有帮助 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虚假广告、信息引诱

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一)

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一) 内容提要 合同漏洞是指各合同关于某项应有订定而没有订定,即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没有包括某种应处理的事项。合同漏洞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没有表示;二是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有表示,但没有达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商议;三是合同的某些条款或内容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而无效。本文主要根据《合同法》的第60条、61条、62条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指导规则之一;二是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协商补充,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和体现,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三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有一般的交易习惯、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特殊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长期从事某种交易所形成的习惯;四是依《合同法》第62条的规则,分为六项,明确规定了各种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排斥这些规定的适用;五是合同解释原则,有文义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整体解释方法、习惯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在填补漏洞时,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步骤,逐步地、循序渐进的填补合同漏洞,而不应打乱上述步骤和程序。 关键词:合同漏洞原则任意性规则合同解释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项应有订定而没有订定,即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没有包括某种应处理的事项。具体来说,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例如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方式约定不明确。一般来说,合同漏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知道的,且在合同中也没有写出填补漏洞的方法,如果在缔约时已经知道而故意不予规定,尤其是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了填补漏洞的方法,就不能认为合同漏洞。例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因为考虑到市场价格在交货时会急剧波动,因此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明确的价格,而只是规定价格随行就市,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活价条款”。活价条款虽未设定具体的价格,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缔约时已经意识到这种情况,且约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漏洞。严格地说,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果合同的必要条款出现漏洞,则可能因为该条款的欠缺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缺少标的条款。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漏洞问题,更没有必要对漏洞进行填补了。只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作出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作出解释,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 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合意对于其未来事务所作的安排,然而,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充分的完全的预见,当事人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也不可能在合同中将其未来的各种事务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的规定不明确是在所难免的。还要看到订约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用语表达合同的内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缔约当事人对某个条款和用语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

合同诈骗认定的详细介绍

合同诈骗认定的详细介绍 合同诈骗认定有利于区分其他相类似罪名,下面什么将详细介绍: 合同诈骗认定一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认定二 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合同诈骗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向对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示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自己名义作出,而是以虚

论合同的中的欺诈及其防范

论合同的中的欺诈及其防范

论合同的中的欺诈及其防范 On Contract Fraud and Prevention 年月日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其在市场经济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和行为越来越多,主要可以概括为合同欺诈。目前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存在一定的被欺诈风险,并且欺诈手段隐蔽,法律维权困难。所以我们要对合同中存在的欺诈行为有深入的了解,熟知合同中欺诈行为的特征,并在实践中予以有效防范。本文主要介绍了合同中欺诈的概念和欺诈行为的特征,并对如何防范合同的欺诈做了探讨。 关键词:合同欺诈;特征;方法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frequency of the contract in a market economy appears more and more, it also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rket economy,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use of contracts to obtain illegal benefits of a growing phenomenon and behavior more can be summarized as contract fraud. Currently signed economic contracts, there is a certain risk of fraud and fraudulent concealment, difficult legal rights. So we want to contract fraud exists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feature known as contract fraud, and be effectively prevented in practic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features of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fraud and fraud, and how to guard against fraud, the contract was explored. Keyword:Contract fraud; features; methods and measures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 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在新刑法实施以前,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普通诈骗处罚的。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渐趋频繁,经济领域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诈骗数额巨大。鉴于此类犯罪极大地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比较严重,又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为了更加准确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新刑法在二百二十四条中增加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罪名。本文就该罪所涉及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关于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一是以有无归还财产之意作为判断标准;二是以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三是以非法占有时间的长短作为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心理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心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必然与犯罪行为、手段以及罪前罪后的表现具有内在一致

性。上述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该观点以有无归还财产之意作为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从逻辑上讲无异于同义反复;从判断依据上讲是将内在心理而不是外在表现作为依据,其基本观点值得商榷。因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事实,不可能被人们直接观察到,在目前的科技条件下也无法用仪器进行测量,所以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外部表现进行把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之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上述第二、第三种观点主张以客观方面的表现作为判断依据,其考虑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不过,仅仅以客观表现的某一方面尚不足以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应当尽量结合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判断比单一判断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对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物到手就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则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

合同欺诈怎么起诉

一、合同欺诈怎么起诉 诈骗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不用当事人起诉,你去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吧 1、如果涉嫌合同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你们不能起诉。 2、如果是民事纠纷,可以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对方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不需费用 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 从欺诈人、被欺诈人及衡量欺诈行为尺度等方面看,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尽管是间接故意,也不失其欺诈故意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否则,将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难以实现。 2、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情况下所为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说来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例如某出售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产品时有意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购买者误认为系合格产品而购买,该出售人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方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又一种情况是沉默而为的意思表示。 3、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等。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必须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这一事实。被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签订时注意合同漏洞.doc

案例分析:签订时注意合同漏洞家住江宁的胡先生反映,年初他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6.5万元的装修合同,由于对装饰不了解,也不知道有格式装饰装修合同,就与这家装饰公司签订了由该公司自行拟订的合同。但在签合同之前再三提出家里有一幼儿,在用材上一定要环保的要求。装饰公司的负责人也保证用材肯定环保,并表示等工程结束后,可以做环境检测鉴定,费用公司可以承担。6月10日工程完工结束,一周后胡先生提出做环保检测,而公司提出因为装修合同没有涉及环保条款,对此是否要做环保检测以及检测费用公司不予考虑,经过多次交涉均未解决。 接到胡先生的投诉,工作人员仔细审查了胡先生签订的合同,发现有很多条款不符合要求,如:由甲方(客户)提供的材料须经乙方(装饰公司)验收方能使用,乙方进场的材料则未提到。又如由于甲方的原因延误工期,则每日罚款50元,而对乙方则没有约束等。合同中确实没有提到有关环保的条款。 签订装修合同是接受服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但消费者往往比较轻率,有些应该约定的条款合同中没有明确,有的条款含糊其词,致使产生纠纷。今年

以来,12315受理合同违约问题的诉求22件,占31.4%。表现在:合同中仅约定施工期限,但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方法;装修队干了一半无故停工;装修时使用的材料与合同约定的不符;不按合同收取施工款、广告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等。 小编支招:1、GB50325-2001标准是国家权威部门制定的必须要达到的强制性标准。2、客户最好选择诚信比较好的装饰企业,签订的合同最好选择由职能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3、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与家装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施工期限、付款方式和时间、使用材料的品牌(规格)、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防止装修公司逾期交工,使用以次充好的建材装修。4、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某些项目需要增减,要及时将其内容补充到合同,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无据可依。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新解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比较突出,合同诈骗罪作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如何与民事欺诈行为划分开来,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与法律适用。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存在诸多类似,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认定标准,也是以此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往往对非法占有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分歧,给定罪带来困惑。 为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特征,清楚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律师整理如下识别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会有一些虚假不实的言语和行为,这与合同诈骗罪中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否则有可能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混同,造成放纵犯罪或错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目的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以签合同为名,达到非 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虽然主观上有欺诈,但不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以追求谋利为目的。 2、行为性质不同:两者都有欺骗行为存在,但二者的性 质完全不同,民事欺诈主要是违背诚信原则,虽然 客观上当事人也采取欺骗方法,却是在履行合同的 前提下的欺骗,行为的目的只是出于谋利,使相对 人产生错识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合 同诈骗罪是想利用合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 物的目的,犯罪行为人本质上没有承担合同义务的 诚意,而是意图使对方单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非 法将其财物占为已有。 3、欺诈的手段和程度不同:民事欺诈通常比较直接,有 一定的限度,只要对方当事人加强警惕,多数是可 以避免的;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和恶劣,如 伪造身份证明签约等,被害人往往难以防范和避免。 从司法实践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刑法列举了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五种行为,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有这些行为存在,原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还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因素,最终确定主观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行合同能力是基础,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故意夸大履约能力,合同订立后不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完整版

编号:TQC/K514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 范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 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倍加小 心,每一次疏忽,都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 与损失。本文将为您讲述该从哪些方面采 取防范措施。 一、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 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 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 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 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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