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一、责任范围

【条款】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2.飓风

飓风是强台风的别称,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对于这种热带气旋在东南亚地区称之为台风,而在西印度群岛和大西洋一带叫做飓风。

3.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4.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5.风暴

风暴是大气中的猛烈扰动和剧烈天气变化过程的统称。如强烈的大风、雷暴、雪暴和台风、低气压等。

6.暴雨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7.洪水

大面积持续暴雨致使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堤围溃决致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于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应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

8.水灾

水灾是指因暴雨、山洪爆发、江洒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等造成的灾害。

9.冻灾

冻灾是指由于冰冻造成的灾害。

10.冰雹

冰雹是指由于强冷空气的作用,空气水滴凝结成各种形体不规则的冰块从升降气流特别强烈的积雨云中降落的现象。

11.地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山体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12.山崩

由于多裂隙的山岩体经强烈的物理变化、雨水渗入造成规模巨大的陡坡上的岩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塌落的物理地质现象。

13.雪崩

溃山地大量积雪且由于本身重量、大风、新旧积雪面摩擦力减小、积雪底部溶解、气温骤升等原因引起积雪顺坡下滑、大块陷落和巨团滚下等突然塌落现象。

14.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5.火山爆发

一种极强烈的火山活动现象。地球内部深处呈熔岩状态的岩浆在高温高压作用下,从地表喷溢出火山角

砾岩、火山弹岩等各种碎屑物质以及熔岩岩浆、气体等,具有强大的破坏力。

16. 地面下陷下沉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牢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地面下陷下沉”是地面“突发性”的下陷下沉,而不是一些渐变性的下陷下沉。

二、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突发事件,构成意外事故有三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二是必须存在直接的物质损失;三是事故的突发性,而不是渐变性。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火灾责任还包括以火灾近因导致财产的直接损失,如由于火灾引起的烟熏损失,由于救火造成的水渍损失,消防队因防止火灾蔓延拆毁建筑物造成的损失,消防员救火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损失扩大将财产从火灾现场运至安全地点时该财产被盗窃的损失。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前者是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后者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性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锅炉爆炸属于锅炉保险的范围,是一种特殊保险,本保险予以除外。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亦称责任免除。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绝对除外责任,这类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承保的;第二类是通过扩展责任方可承保的风险,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中列入除外责任,但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或提高承保条件加以扩展承保;第三类是通过其他险种予以承保的风险,

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中被列入除外责任,但可以由其他险种,如机器损坏险、锅炉爆炸险来承保。财产一切险不能扩展承保机器损坏和锅炉爆炸风险。

下面按条款顺序逐条解释。

【条款】(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保险财产在其建设或制造时就已存在的或其固有的设计上的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分别属于设计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及制造商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所承保的范畴,本保险列为除外。

【条款】(二)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本条所列内容都是自然原因及保险财产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其本身的物理性或者化学性变化,不具有偶然性或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均属于人为的而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条款】(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坏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

【条款】(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保险保障范畴,但因爆炸而造成其他财产损失应予负责。【条款】(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

【条款】(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解释】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不构成意外事故,它是企业账目的错误或实物管理上的过失所致。

【条款】(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一种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产品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及各种经济贸易、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或者经营、决策错误,导致其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不属于自然危险所致的直接的物质损失。

本保险仅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直接的物质损失,因此列为除外责任。

【条款】(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解释】

本条除外的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对露天堆放财产的责任。保险财产所列的存放状况下不具备财产一切险所要求的基本承保条件。露堆及罩棚下的财产,倘若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很容易遭受本条所列的风险引起损失,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条款】(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本条所列的风险是一种异常的巨灾风险。地震: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地面发生震动;海啸:由于地城或风暴造成海平面巨大的涨落现象。地震、海啸所引起的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理由:一是发生地震、海啸的区域有限,风险难以分散;二是地震、海啸发生的频率及其造成的损失程度难以预测,费率难以厘定;三是这种巨灾风险不是商业保险公司所能补偿的。【条款】(十)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解释】

保险人承保的是意外损失,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必然损失结果,应予除外。但是一般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一般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

故意行为指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它是一种可预见的道德危险,不是意外事故。

重大过失是指负有特定责任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即使按普通人的标准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

对于被保险人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如亲友或雇员的从偷窃损失本保险均列为除外,雇员的偷窃属于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范畴。

【条款】(十一)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解释】

公共能源中断有多种复杂原因,由此造成的损失也非商业保险公司所能处理,这种损失属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责任,所以列为除外责任。但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则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条款】(十二)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解释】

战争风险属于政治原因的风险,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绝对除外的,由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至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等风险,在财产保险

合同中是除外的,但保险人可以通过使用扩展条款承保。

【条款】(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解释】

政府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一般是从国家、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或维护更大的利益,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决策,不属于财产一切险承保的意外事故风险范畴,且这里所列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的财产一般是与政府当局的规定相违背的。故此类损失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除外的。

【条款】(十四)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解释】

该风险属灾难性的风险,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难以确定,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绝对除外的,由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条款】(十五)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解释】

污染属于渐变式的风险,不属于意外事故风险范畴,此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和程度难以准确测定,故这类风险造成的损失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除外的。但该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污染引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污染实质上是一种突然性的、不可预料的风险,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条款】(十六)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解释】

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金额是被保险人自己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保险人计算赔款时应把免赔金额扣除后将余额赔付给被保险人。

四、赔偿处理

本条规定了本保险赔偿的原则,内容包括:保险人赔偿的方式、受损财产价值的确定、委付原则、成对成套项目赔偿的方式、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的赔偿以及发生赔偿后保险单项下保险金额的技术处理问题等六个方面。中心内容是说明根据保险赔偿的原则,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将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恢复至保险标的受损之前基本一致的程度。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财产损失而从中不当获利。

现逐条解释如下:

【条款】(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解释】

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处理方法。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即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市价计算的实际价值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受损财产的原状所实际需要的修理或修复费用计算应该支付的赔款。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即财产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可以通过安排对受损财产的修理或修复来履行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由被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后选定其中一种方式赔偿。

【条款】(二)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解释】

本条款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财产受损当时的市价实际上为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当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视为超额保险,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视为不足额保险,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财产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免赔额

【条款】(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解释】

本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时应扣除其残值,这体现了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利。所谓残值是指财产受损后的残余部分的经济价值。

受损财产的委付是水险中经常遇到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明确表示愿将该项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要求按全损赔付的行为。因为委付不仅是受损的保险标的的物权和追偿权的转移,而且还包括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责任往往很大,所以保险人不能轻易接受。

【条款】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解释】

本条规定成对或成套保险标的的赔偿处理方法和赔偿程度。即被保险人不能以受损的保险标的是成对或成套为由,因其中一项发生损失而向保险人提出整对或整套保险标的全损的索赔申请,或提出残余部分设备归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被保险人同样不能以受损项目难以更换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赔付。成对或成套保险标的其中某一项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条款】(五)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解释】

本条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施救费用作了明确的规定。施救费用的用途是要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支付该项目费用,但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施救费用必须是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自行施救所支付的费用;

2.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所支付的防灾防损费用不在此列;

3.支付的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保险人鼓励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积极抢救受损财产,但要求其不能盲目支出施救费用;

4.该项费用在保险的损失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不能超过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5.对损失后的场地清理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事先投保了该项费用,保险人可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付施救费用须经保险人局面同意。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条款】(六)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解释】

本条款规定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相应部分减少,但保险金额减少部分保险费不退还被保险人,这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保险人应出具批单减少保险单项下相应部分保险金额。同时为使被保险人有一个充足的保障,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恢复原有的保险金额,并按规定缴付一定的保险费。应缴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险费=恢复部分的保险金额X原费率X自损失之日至保单终止日天数/365天

【条款】(七)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解释】

本条与《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一致的。此条所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书面索赔要求的期限是在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就赔偿处理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只要初次起诉是在规定的两年时效内,即使法院过了两年以后才判决,索赔仍然有效

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免费扩展赔偿因承保风险、机器损坏、电路故障以及公共供电或被保险人自备供电设施故障而使农场中的通风系统或保暖系统失灵或失调所造成的鸡和猪窒息或冷冻至死亡的损失。

五、附加条款及其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在承保财产(一切)险业务过程中,除上述财产(一切)险保单所提供的主体保障外,有时客户认为保单保障不充分会要求增加的保障,经保险人搞清客户的具体要求后,可选用下列附加条款出具批单作为财产(一切)险的附加保障。这些附加条款分为四大类:一是扩大承保风险,二是改善保险单保险保障,三是明确赔偿基础,四是制约被保险人的行为。前两类因为承保风险扩大,应收取附加的保险费;后两类则不需加收保费。现分别简要介绍如下:

(一)扩展承保责任条款

1.盗窃险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盗窃险主要是承保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上列明的存放场所(不包括室外)因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后抢劫所致的灭失或损坏。条款还规定了除外责任。盗窃险一般不单独订立保额,财产险的保额即盗窃险的保额。但如果客户特别要求单独另立盗窃险的保额,也可以满足客户需要。不论以哪种形式承保,都应按费率表规定加收保费,并订明一个每次事故免赔额。在承保时应注意财产的性质,其周围地区环境、社会治安、被保险人内部管理、信誉情况、防盗设施等。特别是承保金银、珠宝、玉器等贵重财物,承保前应详细了解被保险人的安全防盗措施以及账务是否健全、保管手续是否完善等,再确定是否承保。

2.碰撞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控制的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建筑物、围墙、门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碰撞条款主要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人的围墙、围栏、棚、房屋建筑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对于其他东西的碰撞,不予负责。在承保时应注意保险财产周围

环境,是否处于闹市区、处于交通要道或道路狭小地段。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风险小者,可不加收保费;风险大者,则应加收保费。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主要保障保险财产在发生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及恶意行为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包括有关当局镇压或阻止这些活动过程中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同时还规定了除外责任。承保此种危险时应考虑企业的经营、劳资关系和公共关系等是否正常,保险财产所在地社会治安情况及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是否良好后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加收费的幅度。

4.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

(二)地震。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承保固定于建筑物上的玻璃,如玻璃门、窗、外墙玻璃遭受外力影响造成的破碎,并规定了除外责任。本条款单列赔偿限额,规定每次事故免赔额,并按费率表规定,加收保费。

5.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损失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承保保险财产因有恶意行为的人的破坏所遭受的损失,但不包括政治原因引起的损失,以及玻璃破碎损失和盗窃损失等。承保时应注意建筑物是否闲置,对闲置的建筑物一般不予承保此风险,同时考虑保险财产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是否良好而确定加费的幅度。此风险可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风险合为一起承保,订立一个较小的免赔额。

6.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改善保险保障条款

1.增加资产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相关项下类似财产保额的()为限。被保险人须每个季度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新增加的资产予以负责,但只负责有形资产的增加,不负责资产自动升值。每次增加的金额以保险单生效时约定的百分比为限,一般规定为20%-25%。被保险人须每个季度如实申报一次增加资产的价值,并缴付自资产增加之日起至保障单终止日的按日比例计算的保费。本条款适用于财产变动或增加频繁的新建的大型工业企业、宾馆。运用此条款时应注意:(1)在保单生效时与被保险人商定新增资产限额,可以是一个具体金额,也可以是一个增加比例。(2)承保时不加收保费而根据被保险人日后申报的具体金额按日比例收费。每申报一次都应出具批单,说明哪项财产自何时起增加了多少金额和应收的保费数额。

(3)如被保险人不如实申报,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若发生损失,则按保单总则第七条规定处理,即按比例赔偿。

2.运输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范围内,保险财产于运输途中及临时储存期间遭受的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主要承保保险财产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在运输途中及临时存放期间遭受的损失。在承保时应注意:

(1)规定一个承保地域范围。一般以保险标的所在地区为限。并应了解保险财产一般会存放在什么样的场所,还应了解其装卸情况;

(2)了解运输工具情况,是自运还是委托他人运,以便控制所承保的风险;

(3)订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保险人只对因承保的危险所致的物质损失负责;

(5)此条款不能取代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3.临时移动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由陆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1.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

2.若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3.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主要承保除仓储物以外的保险财产(一般是机器设备)为了清洁、维修、修理或类似目的时在保单上注明的存放场所或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来往运输途中因承保的危险所致的物质损失。

本条款方便客户不必每次申报财产需要移动,但受四个条件限制:

(1)被移动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赔款不能超过其若未经移动遭受损失的赔款,也不能超过保单项下总保额扣除楼宇和仓储保额后的10%,也可以大一些,但一定要有一个限额:

(2)受损财产若另有保险存在一概不适用;

(3)本条款不适用于各种仓储物品或商品;

(4)本条款不适用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车辆及除机器设备以外由被保险人托管的财产。

在运用本条款时应注意:

(1)规定适当的地域范围(一般均限制在本地);

(2)可能被移动的财产名称、种类;

(3)适当加收保费。

4.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主要规定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之后,原保单项下保额将不会因保险财产损失而减少。或者说保额维持原状,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日止恢复保额部分(即指所支付赔款数额)的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所支付赔款X保单年费率X损失之日至保险终止日天数/一年的天数(365)=应补缴保费

5.错误和遗漏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的利益不会因其无意错报或漏报保险财产所在场地和价值变更而影响。对于大客户,由于其财产存放多处且变动频繁,此条款是十分适用的。运用本条款应注意:

(1)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

(2)本条款受保单条款第五款被保险人的义务和总则有关规定制约;

(3)要求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其错误或遗漏应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订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限制自己承保的风险。

6.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三)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四)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而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主要承保保险财产由于所承保的风险造成损失之后,被保险人根据政府有关当局的指令,必须拆除或重建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不超过各自的保额为限。这与恢复基础赔偿条款没有矛盾,它只是

增加了一种风险,即因执行有关当局的指令法规而产生的附加费用。而且保险人对本保险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非本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当局通知拆除重建以及非受损财产的拆除重建费用等等,均不负赔偿责任。本条款还规定恢复工作须立即进行,并在12个月内或保险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受损财产也可在异地重建,但不论在哪里建,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本条款将受比例分摊损失条款制约。

运用本条款应注意承保财产与当地城市发展规划是否有矛盾,是否属违章建筑,有无征用的可能;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的经营性质等,以此作为评估风险的依据。风险小者特别是已加保了恢复基础赔偿条款可免加收保费;风险大者,则应适当加收保费。

本条款仅适用于楼宇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对其他标的不适用。

对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引起政府令其拆除或销毁保险财产也不适用。

7.清理残骸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本公司在本扩展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主要承保保险财产因承保的危险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项费用应以第一损失责任赔偿方式单独列出保险额承保,一般情况下,其保额控制在保险财产保额的5%以内,除特殊情况外,每一张保险单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其保额计入总保额并按保单约定费率收费。

8.专业费用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员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本条款主要承保保险财产受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所致损失后,被保险人在恢复受损财产过程中对所请设计师、检验师和工程咨询人员等根据当时有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而支付的费用。此条款一般情况下与恢复基础赔偿条款联用,在采用此条款时应注意:

(1)本条款仅适用于楼房和安装的机器装置,不适用于其他项目;

(2)保险人不负责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单证而产生的费用;

(3)被保险人所支付的费用标准应是政府当局的行业管理机构规定或认可的标准。

(4)一般情况下,此项费用应以第一损失责任赔偿方式单独列出保额承保,其保额控制在财产保额的

5%以内,除特殊情况外,每一张保险单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其保额计入保单保额,并按保单约定费率收费。

(三)明确理赔基础条款

1.重置价值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失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财产(一切)险第四款第二条规定赔偿以市价为基础,本条款则对市价赔偿基础作了部分修正,即规定对保险建筑物(包括装修)或机器设备等可以按恢复重建所支出的费用作为核定损失尺度,从而在赔偿方式方面增加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保险人应事先与被保险人商定如果发生损失,保险人将以重置价值为基础进行赔偿,即在损失后被保险人自己将受损财产予以恢复重建的一切费用都由保险人支付。不言而喻,其中包括部分通货膨胀和自然增值的因素,恢复费用往往大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市价。重置价值的基本概念:

(1)保险财产全部损失时,若是建筑物,则重建受损建筑物;若是其他财产,则重置相似的财产。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恢复后财产须相同于受损财原来的时候的状况。

(2)保险财产部分损失时,修理或修复保险财产的损坏部分,使基本上保持受损财产原来新的时候的状况。

本条款规定的要点如下:

(1)在前两种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增加;

(2)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部分财产全损时的恢复费用;

(3)受损财产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金额,保险人将按比例分摊原则赔偿。

(4)在后三种情况下,本条款不适用,保险人的赔偿将按受损财产的市价计算。

在采用本条款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承保时提醒被保险人确定保险金额要适当,否则会发生损失时赔偿不足。被保险人可以按投保时重新建造或购置所需的费用确定保险财产的保额。

(2)本条款只适用于保险建筑和机器设备,不适用于商品、物资和原材料等仓储物品。

(3)本条款适用于多项保险财产,每一项保险财产都应有单独的保额,并且是足额的,否则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将按比例分摊原则赔偿。

(4)了解清楚承保的财产恢复重建的可能性,只有存在恢复重建的可能,本条款才能起作用。

(5)适当加收保费。

假定客户按照1000万的原值来投保,如客户发生全损,此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是700万的话,保险公司一定会按照700万进行赔偿,而不会按照1000万赔偿,而客户按照重置价700万来投保的话,就不用多花这高出的300万保额对应的保费了。

认真分析条款措辞,主要描述内容应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包括重建、置换费用或修理、修复的费用;

二是无论重建还是修复,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三是修理、修复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且应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付;

四是重建、重置费用若超过保险金额采取比例赔偿;

五是违反一定条件,依然按照市价计算赔付。

需要分清实际价值、市价和重置价值的区别,从经济学角度说,实际价值和市价前者说明其自身价值含量,后者是实际价值的价格体现,但考虑到市场化程度越高,市价对实际价格的体现越真实这一因素,大多数情况等同实际价值和市价二者。而实际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区别就在于“崭新”二字,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重置价值和实际价值或市价的区别。

例:某设备购买时花费了80万元,三年后,已经使用陈旧的这套设备实际市场价值只有40万元,而新购置一台同类型设备需要100万元,这里100万元是重置价值,40万元是实际价值或市价,80万元是原值。

要正确理解重置价值条款,还需要了解此条款的背景,重置价值条款的产生是源于用在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两个险种上的,在我国财产类保险主要有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等四个险种,最初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主要是涉外保险使用,基本险和综合险则用于国内业务,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原本用于涉外业务的一切险也大量用于国内业务,并逐渐形成了以一切险和综合险为主、基本险为辅的产品类别,但仔细分析对比两个涉外险种和综合险、基本险,除了在保险责任上有区别外,在理赔处理规定的描述上也有很大差异,综合险和基本险赔偿处理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全部损失不进行比例,部分损失如存在不足额投保现象实行比例赔付,且在第十条中确定了以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保险价值,即,比例赔偿的公式是:损失金额×保额/重置价值;财产一切险对理赔处理是这样规定的:“(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修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态。(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由此看出,财产一切险和财产保险的比例赔付公式为:损失金额×保额/市价。以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两个险种的不同。

例:假设某设备市价为80万元,新购置同类型设备(即重置价值)为100万元,保额为40万元,发生10万元的损失,综合险的赔偿计算是10万×40万/100万=4万元,一切险的赔偿计算是10万×40万/80万=5万元。

上例看似一切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有利,但因为不同的修复要求势必改变损失费用,一切险赔偿处理中明确了“基本恢复原装”,而综合险中虽然没有明确写明恢复状态,但既然要求保险价值为重置价值,那么赔偿也应当按照恢复到崭新状态。也就是说,如果综合险要求恢复到崭新状态需要10万元的费用,一切险中因为仅需要恢复到原状态可能8万元就足够了,赔款计算出的结果应当是没有太多的可比性。

在一切险中增加重置价值条款,改变的是理赔处理的内容,首先变化的就是由“恢复原装”变为“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随之而变的就是重置费用超过保额时,按照保额与重置价值予以比例赔付。而在部分损失情况下,仅规定了“修理修复费用不得超过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没有涉及比例赔偿,应当理解为对于部分损失,不进行比例赔付,当然,前提是按照重置价值投保。依据保监委《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保监法[2000]9号)文中的描述,“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看出,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是重置价值使用的一个条件。诚然,该复函描述内容与综合险和基本险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描述有明显冲突之处,但并不影响其在一切险中的使用。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综合险和基本险中,已经规定了保险价值为重置价值,相应的赔偿也应当达到恢复其崭新状态,增加重置价值条款意义不大,而对一切险而言,重置价值条款改变的是赔偿处理的一个基本要素,使用该条款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附: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此条款应当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一个条款,但其在使用时应当避免盲目使用,且应遵守保险基本原理,才能发挥其作用。关于如何使用该条款,笔者有三点建议:

1、主要用于财产保险和财产一切险,综合险和基本险虽然并不排斥该条款,但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以及赔偿处理几方面内容的语言习惯有所区别,强硬的增加使用,不仅意义不大,反而有引起原条款理解混乱之嫌。对于综合险和基本险而言,确定以何种价值投保更为重要。

2、扩展重置价值条款应当按照重置价值投保。虽然条款中没有任何一项文字要求必须按照重置价值投保,但《复函》中明确要求的“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应作为指导性建议。另外依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资产情况应当向保险公司明示,包括资产价值计算方式,在明知投保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情况下,依然要求合同执行重置价值赔偿,势必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甚者有诈保嫌疑。

3、对部分业务要谨慎使用重置价值条款。由于重置价值条款采用的是恢复至其崭新状态的赔偿方式,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增加,对于资产损耗率大,实际价值和重置价值差别大的企业,设备较陈旧,尤其是生产技术多年变化不大的业务应当慎用重置价值条款。

2.定值保险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财产约定价值确定。一旦发生损失,本公司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该财产清单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但有些财产,如珠宝、古玩、字画以及计算机资料复制费用等。在保险单列明的一些内容,其价值难以估算,没有一个市价标准,发生损失时难以计算。为避免不足额保险,承保时可用一个经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商定同意的价值来承保。如发生损失,则用确定价值来赔付。被保险人必

须提供详细的定值财产清单,清单将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承保这类财产要注意确定价值应该合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使用定值保险条款,一般不存在不足额保险的问题,定值保险不适用于建筑物、楼宇保险。

(四)制约被保险人行为条款

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缴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二、发生损失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实际仓储财产价值X损失—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三、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75%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缴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这一条款适用于以仓储业务为主的财产保险。仓库物品的可变性非常大,保险人往往难以估算自己承担的责任。使用这一条款,可使仓库业主在一个合理费用基础上获得保障。被保险人要确定一个保险期限内预计最高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为了运作方便,本条款选用了每季度申报仓储价值的方式。这个条款有如下几个要素:

(1)申报要求;

(2)惩罚条款;

(3)预付保险费;

(4)对不申报价值的处理方式。

根据本条款,被保险人先按确定的保险金额的75%预付全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每季

度结束后30天内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财产价值,该申报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如没按期申报,则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将视为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按受损财产的实际仓储价值予以赔偿。如仓储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则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实际仓储价值X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保险单期满时,保险费按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使用这个条款,须要求被保险人按最高库存金额为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要安排一个与财产险相一致的免赔额。

2.建筑物变动条款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解释】

建筑物变动条款主要承保楼宇在进行扩建、改建、装修工程过程中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的物质损失。本条款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对拥有大型建筑物的客户适用,以免这些客户每次因进行上述工程而另行安排保险。在运用本条款时应注意:

(1)规定每个合同价限额;

(2)要求被保险人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在工程合同价限额以内工程不加收费,若工程合同价超过规定的限额,应视危险程度加收费;(4)要求被保险人采取有力措施以防事故发生;

(5)本条款只适用于保险建筑物,不适用于其他保险财产。

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条款

1.附加盗抢险条款

该条款内容、承保注意事项与财产(一切)险相同。

2.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该条款内容、承保注意事项与财产(一切)险相同。

3.露堆财产附加暴风雨责任条款

按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的规定:“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需要投保罩棚下财产或堆放在露天的财产,应使用该附加条款。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是基本险,特约附加本保险时,应一并附加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责任险,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否则不予特约承保。承保该附加险时应适当加收保费。

4.附加矿下财产保险条款

矿井、矿坑的地下机器设备和物资,可以承保财产保险时附加承保,但矿井、矿坑本身不能承保。矿井、矿坑之地下机器设备的承保条款是:正在使用的矿井、矿坑,已经废弃的矿井、矿坑不能承保,无证乡(镇)村办小矿也不能承保。特约矿下财产保险责任,除了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财产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2007-06-08 12:15:38 作者:lvyd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8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电网财产一切险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电网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此导致的火灾、爆炸、污闪不在此限;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但由此造成的电网线路导线舞动损失不在此限;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产品简介: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主要包括重置价值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定值保险条款、玻璃破碎扩展条款、运输条款、碰撞条款、盗窃险条款等18条。产品条款: *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得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得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就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得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得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得就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得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得标准。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与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得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得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得保险金额,本保险得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得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得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得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得原因与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失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她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得重置价值承保。保险单所载其她条件不变。 *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得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全局得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得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得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得损失;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S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 综合三份财产保险的条款,可以发现在这三种保险中,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外,保险标的物、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义务等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因此很明显,这三份财产保险的区别就在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又由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相应的责任免除中的部分条款也有相应的改变。 三类财产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上。自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递增,承保范围依次增大。 具体区别如下:

在保险责任中: 1、首先保险责任范围最小是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只有标的物因火灾、爆炸、雷 击以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2、而财险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又增加了“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 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这类自然灾害,以及“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3、最后财险保险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则更为广泛,只要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责任免除中: 1、首先是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在基本险中, “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两条对于标的物损失的责任免除条款,在综合险中是不存在的,这是由于综合险本身的保险责任就包含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标的物的损失赔偿。 2、然后是财产保险综合险与一切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对于“水箱、 水管爆裂”的免赔是综合险中不存在的。其次“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以及“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些都是一切险相对于综合险增加的条款。 综上,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从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逐渐增大,但是免赔责任却不是逐渐减小的,而是各自有所特殊性,相对而言由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因而需要对于责任的限制更多,责任免除的条款也就相对较多。 (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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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财产综合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 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 设备;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凡涉 四)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矿井、矿坑;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 蔓延, 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IC )卡等卡类; 财产; (五) 枪支弹药; (七) 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设备管理)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财产综合保险: (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财产一切险:

(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综上所述,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是财产保险中覆盖最大,最广的保障! 四、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为《财产一切险条款》、《财产综合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不得单独投保。本附加险条款与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若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过失;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人保财产综合险条款

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发布时间:2009-12-14 来源:人保财险阅读次数:22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 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的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属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都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的。“明细表”列明了保险单的所有数据。 二、保险财产 【条款】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或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相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解释】 这里将“保险财产”的定义简化为“保险单明险表中载明的财产和费用《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投保。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指的是经济权益拥有人在某物上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包括现有的或各预期可以得到的经济权利和利益,如果该物安全无损,其经济权益所有人就可从中得益,后之,他就受到损害。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所有利益,共有利益,或经营管理人对他人财产所负有的责任以及债权人享有的利益等。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客观存在的;(3)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财产保险系不定值保险,但对某些贵重物品或难以确定市价的财产,可通过双方特约商定价值列为保险财产“定值保险条款”承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保险单将特约保险财产与不可保险财产分别列出。不可保险的对财产由被保险人自保或投保其他险种。保险财产以及相关的费用必须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财产清单上列明,以作为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赔偿的依据。 以上所列物品不得作为保险财产的主要原因是: l.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或利益,如文件、档案、图表、技术资料等; 2.不是实际的物资,如现钞,有价证券、票据等; 3.国家管制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4.由其他保险承保,如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动物、植物、农作物等; 5.体积小,价值大,风险难以控制的物品,如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影器材等。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三、(一)火灾; 四、(二)雷击; 五、(三)爆炸; 六、(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八、(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九、(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二、财产综合保险: 十一、(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十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十三、(一)火灾、爆炸

十四、(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十五、(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六、(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十七、(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十八、(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九、三、财产一切险: 二十、(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二十一、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十二、定义: 二十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正式模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8160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正式模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正式模版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争、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收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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