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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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作者:ChinaRM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2.飓风

飓风是强台风的别称,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对于这种热带气旋在东南亚地区称之为台风,而在西印度群岛和大西洋一带叫做飓风。

3.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4.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5.风暴

风暴是大气中的猛烈扰动和剧烈天气变化过程的统称。如强烈的大风、雷暴、雪暴和台风、低气压等。

6.暴雨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

50毫米以上。

7.洪水

大面积持续暴雨致使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堤围溃决致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于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应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

8.水灾

水灾是指因暴雨、山洪爆发、江洒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等造成的灾害。

9.冻灾

冻灾是指由于冰冻造成的灾害。

10.冰雹

冰雹是指由于强冷空气的作用,空气水滴凝结成各种形体不规则的冰块从升降气流特别强烈的积雨云中降落的现象。

11.地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山体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12.山崩

由于多裂隙的山岩体经强烈的物理变化、雨水渗入造成规模巨大的陡坡上的岩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塌落的物理地质现象。

13.雪崩

溃山地大量积雪且由于本身重量、大风、新旧积雪面摩擦力减小、积雪底部溶解、气温骤升等原因引起积雪顺坡下滑、大块陷落和巨团滚下等突然塌落现象。

14.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5.火山爆发

一种极强烈的火山活动现象。地球内部深处呈熔岩状态的岩浆在高温高压作用下,从地表喷溢出火山角砾岩、火山弹岩等各种碎屑物质以及熔岩岩浆、气体等,具有强大的破坏力。

16. 地面下陷下沉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牢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地面下陷下沉”是地面“突发性”的下陷下沉,而不是一些渐变性的下陷下沉。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突发事件,构成意外事故有三个因素:一是被保险人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二是必须存在直接的物质损失;三是事故的突发性,而不是渐变性。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火灾责任还包括以火灾近因导致财产的直接损失,如由于火灾引起的烟熏损失,由于救火造成的水渍损失,消防队因防止火灾蔓延拆毁建筑物造成的损失,消防员救火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损失扩大将财产从火灾现场运至安全地点时该财产被盗窃的损失。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前者是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后者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性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锅炉爆炸属于锅炉保险的范围,是一种特殊保险,本保险予以除外。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四、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亦称责任免除。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绝对除外责任,这类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承保的;第二类是通过扩展责任方可承保的风险,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中列入除外责任,但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或提高承保条件加以扩展承保;第三类是通过其他险种予以承保的风险,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中被列入除外责任,但可以由其他险种,如机器损坏险、锅炉爆炸险来承保。财产一切险不能扩展承保机器损坏和锅炉爆炸风险。

下面按条款顺序逐条解释。

[条款]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保险财产在其建设或制造时就已存在的或其固有的设计上的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分别属于设计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及制造商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所承保的范畴,本保险列为除外。

[条款]

(二)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本条所列内容都是自然原因及保险财产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其本身的物理性或者化学性变化,不具有偶然性或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均属于人为的而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条款]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坏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

[条款]

(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保险保障范畴,但因爆炸而造成其他财产损失应予负责。[条款]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

[条款]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解释]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不构成意外事故,它是企业账目的错误或实物管理上的过失所致。

[条款]

(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解释]

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一种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产品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及各种经济贸易、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或者经营、决策错误,导致其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不属于自然危险所致的直接的物质损失。

本保险仅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直接的物质损失,因此列为除外责任。

[条款]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解释]

本条除外的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对露天堆放财产的责任。保险财产所列的存放状况下不具备财产一切险所要求的基本承保条件。露堆及罩棚下的财产,倘若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很容易遭受本条所列的风险引起损失,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条款]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解释]

本条所列的风险是一种异常的巨灾风险。地震: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地面发生震动;海啸:由于地城或风暴造成海平面巨大的涨落现象。地震、海啸所引起的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理由:一是发生地震、海啸的区域有限,风险难以分散;二是地震、海啸发生的频率及其造成的损失程度难以预测,费率难以厘定;三是这种巨灾风险不是商业保险公司所能补偿的。[条款]

(十)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解释]

保险人承保的是意外损失,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必然损失结果,应予除外。但是一般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一般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

故意行为指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它是一种可预见的道德危险,不是意外事故。

重大过失是指负有特定责任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即使按普通人的标准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

对于被保险人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如亲友或雇员的从偷窃损失本保险均列为除外,雇员的偷窃属于雇员忠诚保证保险范畴。

[条款]

(十一)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解释]

公共能源中断有多种复杂原因,由此造成的损失也非商业保险公司所能处理,这种损失属于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责任,所以列为除外责任。但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则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条款]

(十二)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解释]

战争风险属于政治原因的风险,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绝对除外的,由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至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等风险,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除外的,但保险人可以通过使用扩展条款承保。

[条款]

(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解释]

政府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一般是从国家、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或维护更大的利益,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决策,不属于财产一切险承保的意外事故风险范畴,且这里所列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的财产一般是与政府当局的规定相违背的。故此类损失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除外的。

[条款]

(十四)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解释]

该风险属灾难性的风险,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难以确定,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绝对除外的,由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条款]

(十五)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解释]

污染属于渐变式的风险,不属于意外事故风险范畴,此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和程度难以准确测定,故这类风险造成的损失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除外的。但该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污染引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污染实质上是一种突然性的、不可预料的风险,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条款]

(十六)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解释]

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金额是被保险人自己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保险人计算赔款时应把免赔金额扣除后将余额赔付给被保险人。

五、赔偿处理

本条规定了本保险赔偿的原则,内容包括:保险人赔偿的方式、受损财产价值的确定、委付原则、成对成套项目赔偿的方式、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的赔偿以及发生赔偿后保险单项下保险金额的技术处理问题等六个方面。中心内容是说明根据保险赔偿的原则,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将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恢复至保险标的受损之前基本一致的程度。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财产损失而从中不当获利。

现逐条解释如下:

[条款]

(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解释]

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处理方法。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即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市价计算的实际价值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受损财产的原状所实际需要的修理或修复费用计算应该支付的赔款。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即财产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可以通过安排对受损财产的修理或修复来履行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由被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后选定其中一种方式赔偿。

[条款]

(二)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解释]

本条款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财产受损当时的市价实际上为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当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视为超额保险,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视为不足额保险,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财产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免赔额

[条款]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解释]

本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时应扣除其残值,这体现了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利。所谓残值是指财产受损后的残余部分的经济价值。

受损财产的委付是水险中经常遇到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用口头或书面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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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财产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2007-06-08 12:15:38 作者:lvyd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8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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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但因此导致的火灾、爆炸、污闪不在此限;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但由此造成的电网线路导线舞动损失不在此限;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产品简介: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主要包括重置价值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定值保险条款、玻璃破碎扩展条款、运输条款、碰撞条款、盗窃险条款等18条。产品条款: *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得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得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就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得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得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得就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得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得标准。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与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得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得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得保险金额,本保险得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得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得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得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得原因与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失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她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得重置价值承保。保险单所载其她条件不变。 *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得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全局得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得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得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得损失;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S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 综合三份财产保险的条款,可以发现在这三种保险中,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外,保险标的物、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义务等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因此很明显,这三份财产保险的区别就在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又由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相应的责任免除中的部分条款也有相应的改变。 三类财产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上。自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递增,承保范围依次增大。 具体区别如下:

在保险责任中: 1、首先保险责任范围最小是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只有标的物因火灾、爆炸、雷 击以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2、而财险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又增加了“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 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这类自然灾害,以及“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3、最后财险保险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则更为广泛,只要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责任免除中: 1、首先是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在基本险中, “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两条对于标的物损失的责任免除条款,在综合险中是不存在的,这是由于综合险本身的保险责任就包含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标的物的损失赔偿。 2、然后是财产保险综合险与一切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对于“水箱、 水管爆裂”的免赔是综合险中不存在的。其次“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以及“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些都是一切险相对于综合险增加的条款。 综上,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从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逐渐增大,但是免赔责任却不是逐渐减小的,而是各自有所特殊性,相对而言由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因而需要对于责任的限制更多,责任免除的条款也就相对较多。 (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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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财产综合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 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 设备;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凡涉 四)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矿井、矿坑;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 蔓延, 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IC )卡等卡类; 财产; (五) 枪支弹药; (七) 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设备管理)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财产综合保险: (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财产一切险:

(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综上所述,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是财产保险中覆盖最大,最广的保障! 四、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为《财产一切险条款》、《财产综合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不得单独投保。本附加险条款与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若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过失;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人保财产综合险条款

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发布时间:2009-12-14 来源:人保财险阅读次数:22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 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的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属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都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的。“明细表”列明了保险单的所有数据。 二、保险财产 【条款】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或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相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解释】 这里将“保险财产”的定义简化为“保险单明险表中载明的财产和费用《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投保。可保利益,也称保险利益,指的是经济权益拥有人在某物上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包括现有的或各预期可以得到的经济权利和利益,如果该物安全无损,其经济权益所有人就可从中得益,后之,他就受到损害。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所有利益,共有利益,或经营管理人对他人财产所负有的责任以及债权人享有的利益等。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客观存在的;(3)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财产保险系不定值保险,但对某些贵重物品或难以确定市价的财产,可通过双方特约商定价值列为保险财产“定值保险条款”承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保险单将特约保险财产与不可保险财产分别列出。不可保险的对财产由被保险人自保或投保其他险种。保险财产以及相关的费用必须在保险单明细表或财产清单上列明,以作为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赔偿的依据。 以上所列物品不得作为保险财产的主要原因是: l.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或利益,如文件、档案、图表、技术资料等; 2.不是实际的物资,如现钞,有价证券、票据等; 3.国家管制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4.由其他保险承保,如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动物、植物、农作物等; 5.体积小,价值大,风险难以控制的物品,如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影器材等。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三、(一)火灾; 四、(二)雷击; 五、(三)爆炸; 六、(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八、(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九、(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二、财产综合保险: 十一、(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十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十三、(一)火灾、爆炸

十四、(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十五、(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六、(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十七、(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十八、(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九、三、财产一切险: 二十、(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二十一、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十二、定义: 二十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正式模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8160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正式模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正式模版 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 财产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二、进行任何清洁、染争、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三、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收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14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二、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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