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之比较

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之比较
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之比较

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之比较

摘要:本文将对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进行系统全面比较,分别阐明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定义及异同点并总结归纳。

关键字:有限合伙人股东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有自然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自然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合伙形式,在这种合伙形式中,有限合伙人与自然合伙人同时不具备法人资格,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有限合伙企业形似于两合公司,都是有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组成的,同时又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经营者,有限合伙人只是投资者。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公司股东权利之比较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是基金的主要投资者,通常提供基金99%的出资,协议通常约定

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合伙基金事务的有限参与权。有限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建议和投票表决权。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302节规定合伙协议可以赋予全部或指定的有限合伙人集团以对任何问题(以每人一票的或其他方法)的投票表决权。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对有关基金本身运作的重大决策拥有投票权,如基金到期后是否延续,延续多长时间,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关系的提前解除等,其目的在于增加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有限合伙协议还规定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特别咨询委员会,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活动进行必要的监控;在非常的情况下,特别咨询委员会还可以利用在某些事务上的投票权撤换某个普通合伙人,或提前终止合伙关系来及时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当然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以投资为限负有限责任,因此,不得参与合伙基金的日常经营和控制,否则将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

2.对合伙基金经营状况的知情权。有限合伙人有权查阅基金的投资记录,获取基金运营的财务与业务信息。合伙协议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每年必须召开包括有限合伙人参加的合伙人大会,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的经营、投资情况以及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3.获得合伙投资收益的权利。这是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根据协议,有限合伙人一般可以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80%,而且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投资利润的分配优先于普通合伙人,即只有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其投资本金和约定的基准收益后,普通合伙人才能参与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

4.转让合伙利益的权利。合伙利益是指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分配基金投资收益和在合伙终止时按比例获取合伙基金剩余财产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得退伙,但可以转让其合伙利益,收回其对合伙基金的投资。

(二)股东的权利

1.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7.直接索赔权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8.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9.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10.其他权利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公司股东义务之比较

(一)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主要是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合伙基金的出资。通常有限合伙人并不是一次性缴纳所有的出资,而是采取分期出资的方式(承诺资本制),首期出资一般为基金总额的25%一33%,剩余的出资则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分期投入,或根据基金的实际投资进度和业绩表现分期投入。此外,有限合伙人也不得参与合伙基金日常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否则不得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二)股东的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在工作性质上存在着差异,权利及义务也各不相同,一个完整的公司体制应该是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用自己的权利及义务做好本职工作。

参考文献:

【1】蒋大兴. 《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 法律出版社, 2009(1)

【2】朱慈蕴. 《论控制股东的义务》.《政治与法律》,2002(2)

公司章程股东权利义务经典范本

广州市XXXX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广州市XXXX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产销:酒店设备、酒店用品、五金制品;销售:酒店厨房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研发、设计:包装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 1、汪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130X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省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 2、赵xx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130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xx省xxxxxxx号, 邮政编码:xxxxxxx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汪XX 以货币出资70万元,总认缴出资70万元,在2038年12月31日前缴足。 2、赵XX。 以货币出资30万元,总认缴出资30万元,在2038年12月31日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什么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新《公司法》 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 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 二、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 三、显示股东身份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了一些原则规定。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传统的做法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这对出资多的大股东是有好处的,而且看起来也公平合理,所以叫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缺点,有时候会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造成股东会出现独断专行,不利于公司的民主决策。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这就给公司股东以比较大的自治权,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可以按照制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方法行使,而不必按出资比例行使。这对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有很大好处。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项规定更大地赋予公司自治,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公司有权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主制订各项规定,法律一般不主动干预。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也为公司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置有企业自身特色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了法律上的肯定。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的一些涉及公司的重大决议,会对公司内、外的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重大风险,以至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严格规定,从而使公司谨慎行事,对此法律作了强制性的规定,规范这类行为,对通过这类行为的股东会的决议设计了更高的标准。这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存续有很好的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法律规定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做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亏损,不用您还钱的。您只承担有限责任,包括公司的债务。 与您拿什么入股无关,公司执照登记和股权登记证上只有股东姓名和份额,并不标注为知识产权入股等信息。 2、如果你非要搞到很专业的回答,建议咨询律师; 如果团队允许你技术入股,公司盈利你可以得到分红,分红多少,按你占股比例来算; 如果亏损,惹上债务等纠纷,那是公司法人的事情。你不用负责。 还有,入股,那要载入股东名册并标明占股比例才行,不是口头上说你是股东就可以的。3、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作为出资者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基本义务,都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比如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享有所有者权益。以这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为基础,还确定了股东的若干具体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项: 1.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的活动有知情权,同时也表明股东有监督权,在知情基础上实施监督。 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特别是在公司发展中有优先出资权。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表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但是并不禁止转让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 我们是8个股东的小公司,其中7个小股东的的股份占12% 大股东是5月才收购的的我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至今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只是在之前的股份售卖会上直接提议了一个监事,让我们直接签字(没有推举,也没有表决)。我想咨询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我们有什么相应的具体权利? 我有更好的答案 分享到: 这个要看公司章程是怎样约定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职责义务

股东职责义务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股东权利及义务 一、股东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 范围有:公司财产清单、年度帐目、董事或经理室和监事会成员的名单、以及必要时集团总帐目;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报告,或者必要时,经理室和监事会以及审计员提交的报告;经审计员核实确认的向薪水最高人员支付的报酬总金额,这些人员的人数。3.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此,《公司法》

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⑥诉讼法规定着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⑦国际法也是以权力和义务为构成要素的。不过它是通过条约和协定、惯例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⑧其他法律部门也都是确定人们在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①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②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

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士。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及承担同种义务。 对公司催缴股款前已向公司缴付的任何股款,股东可享有利息,但无权就预缴的股款参与公司在该股款预缴后所宣派的股息。 (必备条款44) 第五十五条当两位或以上的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共有人,惟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1) 公司不必为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2) 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担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的责任; (3) 如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更改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证明文件;及 (4) 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出席或行使有关股份的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三1(3)) 第五十六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有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 主要地址(住所); (c) 国籍;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_New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为了使大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一个彻底地了解,对于以后开何种形式的公司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意见,以及在设立自己的公司或与别人合伙开公司后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我通过走访各个具代表性的公司和上网查资料写了这篇文章,当然,限于本人的学识眼界,加之时间仓促,深入企业不够,了解不全面,文中一定存在不少的谬误之处,还请读者不吝赐教。 Abstract:In order to make everyone to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have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what form after open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company, and the mentali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 or with others themselves after a partnership correctly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and performing their obligations, and through my visit each representative company and use the Internet to write this article, of course, the knowledge in my sight, and haste,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comprehensive enterprise enough, there must be many of the mistakes, please.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概念: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有集中的规定,但对股东的权利无集中规定。此类内容,可散见于有关董事的条款。主要是: 1、出席董事会会议。依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股东本人出席(公 118)。因此,股东当然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2、表决权。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有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3、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公司法只规定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山西工商职业学院毕业论文 会议(公116),而未规定如何召集。当然,董事长可视其情况主动召集,但也可以根据一定人数的股东的提议而召集。后者,则产生了股东对召集董事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版本一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版本二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将自己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并享有表决权。 (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有攻击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6)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版本三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配红利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3)股东会上的表决 (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6)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3)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2)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3)其他有关事项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收益权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据自己实缴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表决权及代理行使权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当股东由于健康原因、交通不便、时间不便等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以保证其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所参加的股东大会的名称,参加表决的事项,并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向公司提交。除书面委托书外,其他委托方式,如口头委托、电话委托都无效。 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以股东的名义行使表决权,对所授权的事项以股东名义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代理人超出股东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的,则该行为无效,公司应拒绝其超出授权范围的投票或者将其投票作为废票处理。代理人违背委托的意思投票,但未超出授权范围的,该投票对公司有效,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查阅权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7-27 你会看到这个提示,那是因为你的系统无法识别某栏目的模型信息,或者你新建模型后,没为这个模型设计单独的模板。不同模型的文档浏览页的模板 为:article_模型名字标识.htm 如“article_article.htm”,更多的信息你可以在频道模型管理的地方查看。 body 一( 股东的权利的划分 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英美公司法并没有具体明确地列举股东的权利,但是,一般赋予股东的最为核心的权力是投票权;此外股东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也是突出的权利。对此,美国公司法中体现的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大陆法系对股东的具体构成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日本学者一般按行使的目的把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指的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指的是为公司利益和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提问权、解任董事请求权等。 其实,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对公司股东权进行分类: 一是从行使股东权的主体人数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的是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等;共同股东权指的是需要占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如股东会召集权等。 二是按股份的种类分为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别股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 三是从股东权的来源分为法定权与约定权。法定权指的是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利;约定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的或限制的权利。

中小股东如何在公司经营中保护自己的权利

公司与投资人应增强法律意识 文/许振梁、俞永 在法制社会中,作为公司和投资人除了关注市场经济环境外,还要特别注意增强法律意识。 一、公司应注意的法律意识 公司有独资、合资、股份制等,成立时要有出资人及出资证明,经营范围、税务、消防、卫生等许可证明,以及雇佣员工劳动合同和工商登记。所以在筹备成立公司时,一定不能草率从事,否则公司成立不合法就不能经营运作,甚至会受到行政处罚。 公司又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中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责任(无限公司则以出资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到相关证券交易所融资,发售公司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买卖,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须得到证监会批准。非上市公司则不能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而只能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和合作单位之间进行股票转让,而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转让股票不得超过200人,否则就构成擅自发行股票、非法筹资等,需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面对社会,面对客户、消费者,也有一系列问题需注意。如:经营范围不能超越注册登记的范围,产品或服务质量要保证,税收交付应遵守规定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影响公司的信誉。 上市公司则要按时公布经营业绩,按规定分红派息,禁止内幕交易等等,否则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被迫退市。 二、投资人应注意的法律意识 中国在目前投资渠道有一些,但并不多,且收益也不一定大,最安全最稳妥的当属存银行得利息,虽然存款利率在提高,但若物价不断增高,收益相对不大,甚至会出现负利率。 而投资于黄金、外汇、房产等,则需较大量的资金,且要熟悉这些方面的行情和相关信息;投资邮市、古董,这需要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买卖股票虽然简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公司股东权利义务

公司股东权利义务 2010-11-25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18 公司股东权利义务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

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冯佳芮2016221478 一.权利(right) 一般而言,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与义务相关联。在权利关系中,主体的一方与他方独立对等,不存在凭借某种外在的物理力量而制御对方的情形,否则即可能构成power而非right。这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对等性,决定了在特定的权利对象上,主体一方享有某种权利,即意味着他方必须相应的承担某种义务,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 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主观的权利:反映了主体自身对某种特定利益的要求,单纯以人的主观意愿的形式而存在的权利。 客观的权力:通过法规范的确认才获得法的正当性、有效性和真

实性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讲,真实意义上的的权利正是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力的统一。 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在终极意义上,权利可视为一种为法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要求他方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资格。 第四,它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法律上的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五,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义务(obligation) 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总之是与权利相对的。包括做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伦理学中所指的义务主要指道德义务。是指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律上的义务通常被简称为义务,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的责任(即作为义务)或做出某种不作为的责任(即不作为义务)。因违反义务而处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者股权,指股东基于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权具有综合性质,即包括实体方面的权利,也包括程序方面的权利。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出席会议权或者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一种机构,没有股东就没有股东会,而股东会就是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的。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有多少出资就有多少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会可以选举和罢免公司的董事、监事,按照这一项规定,股东则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但是这项权利表现在公司的股东只能按照自己出资数额的多少,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即对所要选举的董事、监事表达自己的意志,是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弃权票。公司的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就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根据股东地位平等的原则,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一律平等。 3.红利分配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的盈余分配获得红利。红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利是指向股东分配的一切公司盈余。狭义的红利是股息以外的向公司的股东分配的盈余。 4.剩余财产分配权。即公司解散时,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的清算人进行分配。 5.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产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封闭式公司,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不对外公开,但对于公司的股东不能保密和封锁,股东可随时进行查阅。 6.增资优先认购权。公司成立以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往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这时,公司原有的股东有优先的认购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7.转让出资权。转让出资是指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所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与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具有人合的因素,股东之间比较密切,一般来说,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则有严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全体股东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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