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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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典型案例

古虞王果业星创天地电商开展情况汇报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案例目录

一、强大专业的导师团队

二、组织开展“平陆大讲堂”“战略规则与生存法则讲座”,及“中小微企业家生存法则讲座”

三、辅导神鹰果品专业合作社承建“玉露香梨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

四、在张店镇流转200亩土地建设苹果标准化示范区

五、帮助西南吴村制定产业扶贫发展规划

六、电商助力脱贫攻坚

七、孵化大学生创业——“桃花源渔乐中心”、“春雨苗木基地”、

八、“玉露香梨标准化生物防控技术”开发推广

九、“玉露香梨提质增效技术”开发

十、“产品可溯源技术”开发

十一、申请“古虞王”著名商标

十二、开发“大红蜜”桃品种

十三、带动贫困户应用“神鹰农业物联网平台”1700余户十四、引进“勋章”微管理系统供中小企业免费使用

十五、开展电商培训

十六、创建平陆县微信互动群30个

十七、90后团队培育

十八、培训贫困户

平陆县古虞王果业有限公司自创办以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身电商平台建设,并被国家科技部评为“古虞王星创天地”,为返乡创客提供创业示范场地、创客培训基地、企业孵化场所,吸纳了一支熟悉农村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导师队伍。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如龙头企业模式,专业合作社模式,“线上+线下”一体化营销模式,为入驻企业和创客提供创业开店、运营指导、电商培训等服务。目前共有核心导师16人,常驻创业导师4名,转化技术成果与产品2项,孵化大学生创业及专业合作社6个。

一、强大的导师团队

在原有核心导师团队以香港科技大学MBA著名战略专

家鲍舟波,曾任锡恩集团副总裁胡小燕,中国企业联合会咨询管理委员会注册高级管理顾问、工商管理博士周意纯等9位专家团队的基础上,2017年我们又聘请了农业领域资深战略专家、MBA工商管理硕士、农学学士何占良,著名星火科技带头人、洛川果树研究所专家赵福泰,西北大学王耀教授,西北果树所高级农艺师、“金剪刀”项目负责人、苹果故事技术规程起草人侯小安,洛川第一剪冯红利老师等成为我们星创天地的客座教授,擅长教练技术的曹涧秋老师等,目前团队共有核心导师16人。

鲍舟波

世纪盟创始人

香港科技大学MBA华南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硕士

十多年咨询培训实操经验,专注于企业顶层设计,精通企业战略规划和商业模式设计。

曾为数百家家企业提供咨询或专场培训服务,包括万科集团、立白集团、波司登男装、云南滇红茶业、深圳南玻集团、惠州天宝集团、正大集团、影儿服饰、波司登男装、辰州矿业、金太阳家纺、美格登家具、温州上宾等

为云南滇红茶业、奥飞集团等企业导入五年长期战略执行一体化项目

为天宝集团、亿源科技等企业导入战略实施管控咨询项目

为立白集团、影儿服饰、南玻集团、订购拜科技、金太阳家纺、美格登家具、上宾美容、辰州矿业、波司登男装、辰州矿业等企业导入内训项目

胡小燕

世纪盟联合创始人

曾任锡恩集团副总裁,主管集团渠道、大客户事业部 曾任共好集团《成功经理人》、《突破管理》、《人财》、《赢销》等杂志主编

擅长核心战略系统、团队管控、执行力提升方面的咨询及培训

16年咨询培训行业经验,7年大型公开课授课经验

周意纯

工商管理博士

中国企业联合会咨询管理委员会注册高级管理顾问

中商国际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助理、研究员

擅长工业品营销咨询、组织架构重整

专业著作:《中国管理顾问手册》、《赢利模式》、《商业营业员培训手册》、《完美营销》、《零障碍营销》、《零缺陷复制》、《黑钻顾问》

王耀,西北大学,高级工程师,现农心研发部。

近年来先后申请国家发明专利20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15项,外观设计授权1项。撰写科研论文十多篇,在国内重要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八篇。

在科研方面承担国家科技部科研项目一项、陕西省科技厅科重大研项目一项、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果业局科研项目4项,成果鉴定2项。从2000年开始研究果树腐烂病的综合防治,其研究成果 2009年5月14日通过了陕西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技术鉴定(陕科鉴字[2009]第049号),并作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登记号9612009Y0223)。该项技术在全国推广使用面积600万亩以上。

2010年获得延安市科学技术一等奖、2010年获得陕西省首届发明创业奖、2010年获得第十九届全国发明博览会金奖、2014年获得第八届国际发明博览会金奖、银奖、享受西北大学(1992)青年科技工作者校内特殊津贴。

一流的专家队伍

目前团队除核心导师外,人才梯队已初具规模,目前团队有90后知识青年19人加盟,178名技术专家服务,其中高级农艺师6人。

二、在全县开展“中小企业生存法则”培训

聘请著名战略专家鲍舟波老师为平陆县100多名小微企业家讲授《中小企业生存法则》;在平陆大讲堂为300多人

讲授《生存法则与战略规则》,从战略的高度,对平陆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开展平陆县中小微企业生存法则讲座,培训人数150人

在平陆大讲堂开展300人左右的“企业生存及战略规则”讲座

三、协助神鹰农业承建“玉露香梨标准化示范区”

古虞王果业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主导产业玉露香梨的发展规划,引导帮助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发展种植玉露香梨这一特色产业,扩大种植面积,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项目区以平陆县辛店村为主,幅射全县7个乡镇玉露香梨种植村,面积达10000亩以上。目前已制定了玉露香梨栽培管理技术规程及标准化收购、包装、销售标准。

2、2017年,玉露香梨收购季节,通过微店、淘宝等电商平台,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组织收购并销售了全县境内的玉露香梨,收购价高于市场价1-2元左右,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种植积极性。

3、创新玉露香梨栽培管理模式获得成功。“三不植保方案”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降低了农民投入。“三不”即不施化肥,不浇水,不套袋,“三不”方案让农户每亩地减少投入两千元左右。按照“三不”方案种植出来的玉露香梨糖度高达16度以上,远远超过市场上普通玉露香梨两三度以上。常温下存放期高达60天不腐烂,便于农户轻松管理、确保收成,更给贫困农户吃上了定心丸。

项目评审会

示范基地建设观摩

四、张村镇辛店村开展玉露香梨产业讲座并流转土地进行示范带动

在张店镇流转200亩土地建设苹果标准化示范区

五、帮助西南吴村制定产业扶贫发展规划

帮助平陆县西南吴村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目前意见稿已经完成。该规划高屋建瓴,使西南吴村的脱贫致富有了战略指引和正确的方向,确保西南吴村在以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少走或不走弯路。在西南吴村流转200亩土地,发展大红蜜桃及玉露香梨产业,带领村民致富。

六、电商助力脱贫攻坚

从2015年苹果滞销到2017年玉露香梨销售,我们利用朋友圈,在张家口、涿州、重庆、杭州等地建立销售网络,累计帮助农户销售苹果20多车240余吨。与高端企业平台联合,打造城市运营商、社区销售等渠道,多方拓宽销售网络;还多方宣传,鼓励指导农民创建微店,使用微信,利用亲友圈销售自家水果。例如员海军的膜袋苹果去年一斤卖到了3元,陈东振家的9亩果园卖了20多万元,赵公民的桃子在网上销售,一斤平均卖到了5元钱还供不应求。大部分社员在我们的帮助下,将苹果销售出去,降低了损失。

产业扶贫需要助拉,推力,但是,更需要外部拉力,也就是销售通道。产业扶贫必须建立优质的销售平台,确保不滞销,才能不挫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如果说我们属于助推产业发展、农民脱贫的推力,那么外部销售平台就是拉力。两者有效结合,才能使产业扶贫不至于出现供大于求的尴尬局面。2016年,世纪盟企业家平台、重庆友善通讯、广州惠盟电力、涿州志愿者协会、张家口丰正医疗器械等公司或平台,累计帮助我县果农销售160余吨苹果,成为产业扶贫一支不可缺少的“拉力”团队。

培育销售网络,星创天地目前已打造了260多人的城市代理商团队,教会近100多名社员开微店销售自己及该村水果,吸纳汇聚了40多位果桃梨诚信客商加盟。目前基本形

成了高端精品水果供应给城市代理商,中低端水果由传统客商兜底及农民微商自产自销的三级销售体系。

2017年,玉露香梨收购季节,通过微店、淘宝等电商平台,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组织收购并销售了全县境内的玉露香梨,收购价高于市场价1-2元左右,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种植积极性。

七、孵化大学生创业——“桃花源渔乐中心”,孵化“平陆县正道职业技能学校”,目前各种手续正在审批中。成立以后的“正道职业技能学校”将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为主,对需要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与技能,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注重认知改造、心理疏导、法制教育等,提高农民就业竞争力,帮助他们适应城市化、市场化、工业化进程,孵化“平陆县春雨优质苗木基地”,培育无毒无菌优质苗木。孵化洪池会业养猪医院,目前已正式运营。

八、“玉露香梨标准化生物防控技术”开发推广

产业建设标准化

(1)标准化生产资料供应

示范区生产资料由神鹰农业统一采购供应。

(2)标准化生产植保方案

示范区全程采用“有机肥做底肥+生物农药+叶面肥”的植保技术方案,简单,高效,省时,省力,易操作,可复制。

(3)标准化农业机械投资

示范区采用高效的机械化操作,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劳动强度。

生产数据记录标准化

(1)产前

产业发展前景及种植技术培训指导生物有机肥、生物农药应用培训。

(2)产中

生产资料统一采购供应,简单、高效的植保方案,建立及时完整的数据分析和汇总,做到管理统一,技术统一,标准统一。

(3)产后

统一包装、标准存储、展销、推广、招商。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成功的电子商务经典案例

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_成功的电子商务经典 案例 电子商务高速列车正滚滚而来。企业家们都在翘首期盼,希望能够挤上这趟网络经济的列车,以免被陶汰。但是,企业家们是否准备好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 2009 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实物类商品为主)继续高速增长,达到 2630 亿元,较 08 年增长 %。众多的企业也纷纷挤身电子商务,每个企业对电子商务和网络这片市场都十分的重视和投入,但是他们大部分的运作都像是老虎吃螃蟹 ;; 无处下嘴。 韩国互联网服装企业前三强的 JAMY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电子商务成功案例。该企业建立于 2007年 7月7日,从2008年11月 21日开始把网站给 BIMC 品牌整合营销公司(以下简称 BIMC)做电子商务托管,托管给 BIMC之后,效果非常明显。销售额上升 1000%以上、网站用户体验,网站价值,网站访问量,粘度,网站发展都是直线上升。 2008 年 12 月内订单次数连续突破三次大关 ! 而 2009 年一月初业绩更是让人惊讶,突破了 900 个大关。差点突破了 1000 个大关 ! 目前 JAMY已成为了进入中国市场中最出色的韩国企业之一。 从 JAMY的电子商务案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根本不是建好一个功能强大的网站,而是如何将你的产品推销给人们, JAMY就是通过把网站交给 BIMC做电子商务推广才能今天样的成绩,因为 BIMC根据 JAMY策划了合适的电子商务方案,在电子商务推广执行中让 JAMY的潜在顾客知道了他们的存在,哪怕是网友暂时不愿意购买,但是知道有个地方可以买到,这就是电子商务推广好处。可能有企业想过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f52384758.html,”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f52384758.html,”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f52384758.html,”域名。 B.电子签名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 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案例二: 黑客热衷攻击重点目标 国外几年前就曾经发生过电子商务网站被黑客入侵的案例,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近两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浙江义乌一些大型批发网站曾经遭到黑客近一个月的轮番攻击,网站图片几乎都不能显示,每天流失订单金额达上百万元。阿里巴巴网站也曾确认受到不明身份的

网络黑客攻击,这些黑客采取多种手段攻击了阿里巴巴在我国大陆和美国的服务器,企图破坏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台的正常运营。随着国内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电子商务也将迅速发展并给人们带来更大便利,但是由此也将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黑客针对无线网络的窃听能获取用户的通信内容、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总结:黑客攻击可以是多层次、多方面、多种形式的。攻击电子商务平台,黑客可以轻松赚取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比如:窃取某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用户资料,贩卖用户的个人信息;破解用户个人账号密码,可以冒充他人购物,并把商品货物发给自己。黑客有可能受经济利益驱使,也有可能是同业者暗箱操作打击竞争对手。攻击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往往是专业的黑客团队,要想防范其入侵,难度颇大。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电子商务网站而言,比如数量庞大的团购网站,对抗黑客入侵更是有些力不从心。如果大量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面临极大威胁。

电子商务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电子商务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一、JAMY 基本情况: 韩国互联网服装企业前三强的JAMY建立于2007年7月7日,从2008年11月21日开始,该企业把网站给BIMC品牌整合营销公司(以下简称BIMC)做电子商务托管,托管给BIMC之后,效果非常明显。销售额上升1000%以上,网站用户体验、网站价值、网站访问量、粘度、网站发展都是直线上升,2008年12月内订单次数连续突破三次大关,而2009年一月初业绩更是让人惊讶,突破了900个大关,差点突破了1000个大关,目前JAMY已成为了进入中国市场中最出色的韩国企业之一。 分析: 从JAMY的电子商务案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根本不是建好一个功能强大的网站,而是如何将你的产品推销给人们,JAMY就是通过把网站交给BIMC做电子商务推广才能有今天这样的成绩,因为BIMC根据JAMY策划了合适的电子商务方案,在电子商务推广执行中让JAMY的潜在顾客知道了他们的存在,哪怕是网友暂时不愿意购买,但是知道有个地方可以买到,这就是电子商务推广好处。可能有企业想过做自己公司组建团队做电子商务推广,但不知道有没有算过一笔账,企业IT技术人员月平均成本是5000元,每年是6万,请3个人就是18万,成本太高,这还不算一台就几万块的服务器,还有电脑,还有诸如四险一金等的其他管理成本,就算不惜高成本组建起自己的推广团队,这些团队也要花很长的时间去摸索推广的方法,收益却仅仅“一般”…… 二、海尔 基本情况: 创立于1484年崛起于改革大潮之中的海尔集团,是在引进德国利勃海尔电冰箱生产技术成立的青岛电冰箱总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名牌战略”思想的引领下,海尔经过十八年的艰苦奋斗和卓越创新,从一个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壮大成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跨国企业。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如何发展,是一个崭新而迫切的的问题。

电子商务经典案例

目录 1. 介绍 (2) 2.20世纪90年代沃尔沃韩国建筑设备公司面临的挑战 (2) 2.1 市场变化,竞争加剧 (3) 2.2 效率缺乏的经营管理 (3) 2.3 未被整合的遗留系统 (4) 3.运营创新的基础:ERP系统 (4) 3.1 引进ERP的决定 (5) 3.2 战略执行 (5) 3.3 项目团队组织 (5) 3.4 ERP系统功能配置 (6) 3.5 系统执行 (7) 4.通过ERP提高竞争力—基于eSCM (8) 4.1 eSCM系统 (8) 4.2.1 有效的采购过程 (10) 4.2.2采购部门的变化 (11) 4.2.3改善顾客订单处理过程 (12) 5. 总结 (14)

电子商务分析 沃尔沃韩国建筑设备公司:ERP与eSCM的整合 1. 介绍 当瑞典沃尔沃公司与1998年收购三星重型工业下属的建筑设备分公司时,后者几乎无力承担他的450亿韩元的经营赤字。但是,在七年之后,该公司却扭亏为盈,盈利达到了830亿韩元。同时,它的生产额从1995年的3545单位逐年增至2005年内的9465单位,员工认识从1980下降至1280,下降幅度为35%,然而每个员工的人均销售额却从1亿韩元增至6亿韩元,增加了六倍。导致这种巨大转变的主要驱动力是该公司引入了电子供应链管理系统,eSCM, 该系统的使用,使企业消除了仓库,同时从采购人员也从95减少到44。SCM得益于新进的万络技术,使供应商,制造商,用户以及计划引入正在引入供应链管理的企业之间可以共享有效信息。沃尔沃韩国建筑设备公司可谓是一个引入基于网络的SCM系统的楷模,并且它也通过引入该系统而获得了可观的利润。 为了整合内部信息管理,该公司大规模引进了ERP,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并将ERP与其他应用系统相连接,大大减少了成本,提高了公司效率,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对该公司对SCM和ERP的应用进行深入分析。

电子商务典型实例

电子商务典型实例 1、实验意义:21世纪是一个以数字化、网络化与信息化为特征,以网络通信为核心的信息时代。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的商贸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商务动作的过程和方法,对社会的生产和管理、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且从多方面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相互交往方式的转变,电子商务给这个时代带来了一场革命。 2、实验目的:掌握在网上对企业的了解,掌握网页结构、特点以及经营策略 3、实验理论:通过上网查阅了解电子商务教学,对今后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4、实验过程 实验一、亚马逊网上书店:(https://www.360docs.net/doc/f52384758.html,) (1)亚马逊网上书店概况: 亚马逊书店由美国人杰夫、贝索斯于1995年7月投资30万美元开始创办。三年后,亚马逊书店神话般的崛起,被美国著名的《福布斯》杂志称为世界上最大的网上书店。它可以提供300多万册图书目录,比全球任何一家书店的存书都要多10倍以上。 (2)结构及特点:

(3)亚马逊书店的经营特点 新——技术设备和系统功能不断更新:亚马逊具有高质量的综合书目数据库和方便的图书检索系统,使读者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所需要的信息。 快——搜索、购买与送货快速。 实——实惠的折扣价格。 全——全方位提供服务:包括书评、安全支付、遍布世界各地的营销网络。实验二、戴尔计算机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f52384758.html,) (2)了解戴尔公司概况: 戴尔公司是世界上最成功的采用网络直销的计算机公司。该公司于1984年由企业家迈克尔·戴尔创立,其经营理念非常简单:按照客户要求制造计算机,并向客户直接发货,使载尔公司能够更有效和明确了解客户需求,继而迅速地做出回应。正是这种大胆的直接与客户接触的网络经营理念,使戴尔公司成为全球领先的计算机系统直销商,跻身业内主要制造商之列。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得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她父亲李某得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得小型打印机。但就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得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得世界,但却就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得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与第55条得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得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得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就是使用其父亲李某得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得,从网站所掌握得信息来瞧,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得当事人就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正常人,而并不就是此男童。由于网站就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得,也就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得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得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就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就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得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瞧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

人就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得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得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就是否就是成年人,或者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得当事人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得合同就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得当事人得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得难题。, 本案中就是李某得未满10周岁得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得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得儿童来说,她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得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得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就是,由于孩童就是以其父得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得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得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得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得监护人与其身份证得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得管教义务与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得往返运费与其她交易费用。 案例2: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她想可能就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她成功了,成交价就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她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得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就是一家卖二手车得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得那份电子合同,但就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得底拍价就是10万元而不就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得10元底拍价就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得;第二,她们认为116元就把车

典型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实验名称:典型电子商务网站案例分析 一、实验目的: (1)了解国内外典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发展现状,了解电子商务网站的基本组成结构、功能。 (2)学会对电子商务网站从外观风格、业务功能等进行深入全面评估分析的方法,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3)通过对国内外典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分析比较,学习优秀网站的建站经验,增加学生对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的知识和经验积累。 二、实验内容: (1)选取拍卖网站、代购网站、易物网站、博客营销网站、游戏网站、旅游网站、知名企业网站、门户网站任意两个网站。 (2)对不同网站选取不同的分析指标进行分析评价,包括:网站类型、网站简介、主页样式、网站结构、网站风格、网站导航系统、主页完整显示速度、网页框架、网页内容质量、内容更新时间、访问人数、网站客户服务内容、访问者平均浏览时间和深度、网站广告类型、网上订购系统、支付方式、订单跟踪、配送系统、社区讨论、客户联系、友情链接、安徽那个也分析等。 (3)自建评估体系对以上提到的网站类型当中的至少六种进行网站建设水平评价。 三、实验步骤与实验结果: 1.代购网站 日本商品代购网主页:

新线代购网主页: 网站类型:代购网站 网站简介:日本商品代购网所代购的都是日本的商品,而新线代购网代购的都是较为奢侈的走在潮流前线的高价商品 主页样式:两者都把商品的分类放在主页上,并把畅销的商品都列了出来,两者都是用分总索引的样式 网站结构:两者都是网上购物类型的平台型网站 网站风格:两者都植入大量的广告,显得比较烦杂 网站导航系统:两者的导航系统都较为清晰,一目了然 主页完整显示速度:两者的显示速度都比较快 网页内容质量:新线代购网更是添加了打折介绍,更为吸引人眼球,两者总体内容都较为丰富 网页框架:日本商品代购网框架显得紧凑,而新线代购网有一大部分空缺,略显纰漏 内容更新时间:两者都是每日更新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考试复习

一、从恒通公司诉华康公司看电子代理的效力和责任 原告:恒通商贸公司 被告:华康化学用品公司 [案情介绍] 恒通商贸公司(下面简称甲公司)为一大型跨国零售企业,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决定开展电子商务,建立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他们首先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包括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下面简称乙公司)系大型洗涤剂生产商,其生产的某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2004年5月3日达成一项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由双方的电脑自动进行。就此,双方达成并签署了一个书面合同,其中约定: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司采购负责人决定,甲公司电脑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电脑会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需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然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 合同还同时约定,乙公司一有新品,电脑便会自动向甲公司发出提示,以便甲方发出订单。 根据双方的协议,合同自5月10日生效,在此之前,双方对运行系统进行了多次调试,双方对系统的正常运行表示放心,并约定,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告诉对方。合同生效后,系统运行一直正常,双方对这种运行高效、成本极低的交易方式十分满意。可是,在2004年9月,该系统出现问题,致使双方发生纠纷。纠纷的经过是这样的,2004年9月12日,由于甲方库存的乙公司洗涤用品低于正常库存量,急需进货,甲公司电脑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电脑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方当天收到订单后,立即组织发货,9月15日就能到货。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直到9月21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已经于9月16日销售完毕,为了应急,甲公司只得于9月15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其他类型的洗涤用品。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货物,还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从9月16日到9月21日,甲公司销售的乙方洗涤用品一直缺货,不仅引起了顾客的不满,可能致使部分顾客流失,而且直接影响了甲公司的销售额。但乙公司声称,他们是在9月18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要求乙方为此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问:如何处理双方的纠纷? [评析] 本案属于电子商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电子商务本身的在线、无纸化等特点。 本案属于企业间电子资料交换缔结合同,其特点是,在特定企业之间实现网络联机,首先签订一个基本交易合同作为继续交易的前提,然后依据EDI电子资料交换而成立个别的交易合同,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就个别合同的签订,系由电脑自动判断或者由人输入资料,并传送订货、受货资料而订立合同,因此,在此种商品买卖合同中,并非以书面方式,交涉过程也系依电子资料交换自动为之,非书面形式,也无签名。本案纠纷的产生源于此类电子合同自身的特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存在一个基本交易合同,在一个基本交易合同之下可能成立若干个个别交易合同。长期、持续的供货合同,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形式,这种合同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就个别合同,双方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即只要甲公司发出订单,且订单的基本条款没有违背基本合同,除非有不可抗力,乙公司就有承诺的义务;同时,非有正当理由,甲公司也不得拒绝乙公司的承诺。因此,存在强制缔约的情形,只要要约符合要约合法条件以及双方的约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同就成立,乙公司不为承诺,就构成违约责任。个别交易合

2016最新最全跨境电商典型案例 跨境电商商业模式

2016最新最全跨境电商-典型案例跨境电商商业模式

?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环境分析1 ?中国跨境电商产业链及各环节分析2 ?中国跨境电商行业规模及发展现状3 ?中国跨境电商典型案例及商业模式4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特点及未来趋势5

1 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跨境电商概念界定?跨境电商实际上基本等同于跨境零售。跨境零售指的是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计算机网络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采用快件、小包等行邮的 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 狭义?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 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广 义

1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受国内外环境影响,进出口贸易增速放缓201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26.4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其中出口14.39万亿元,增长4.9%,进口12.04万亿元,下降0.6%,贸易顺差2.35万亿元,扩大45.9%。

跨境电商缩短对外贸易中间环节,提升进出口贸易效率传统的外贸模式存在过度依赖传统销售、买家需求封闭、订单周期长、利润空间低等问题。 跨境电商打破了传统外贸模式下国外渠道如进口商、批发商、分 销商甚至零售商的垄断,使得企业可以直接面对个体批发商、零 售商,甚至是直接的消费者,有效减少了贸易中间环节和商品流 转成本,节省的中间环节成本为企业获利能力提升及消费者获得 实惠提供了可能

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成交的商品三种方式跨境 (1)货物方式通关:我国进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完成的货物进出口,该部分以货物贸易方式进出境的商品,已经全部纳入海关贸易统计。(2)快件方式通关:跨境电商成交的商品通过快件的方式运输进境或者出境。海关总署通过对国内5家最大的快件公司进行调查显示,其中95%以上的快件商品是按照进出口货物向海关进行报关,海关纳入货物统计范畴内,仅有不到5%的比例是按照个人自用物品向海关申报,根据现行海关统计相关制度,这部分暂时还没有纳入海关贸易统计。(3)邮件方式通关:通过邮局的邮政渠道,邮寄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成交的商品,这部分主要是消费者所购买的日常消费用品,供自己自用。按照我国的海关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海关统计条例规定,个人自用的商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实行建议报关的制度,不纳入海关的统计。 A 不同通关模式下的海关监管方式存在差异各种贸易方式下的通关方式(1)跨境电商B2 B 进出口:在规模化方式出口的情况下,按货物方式进行的一般贸易出口本质上仍属于传统贸易,流程规范,运作相对成熟;(3)跨境电商B2 C 出口:由于主要面对海外消费者,订单额较小,频率高,一般采用快件和邮寄的方式出境,暂时未纳入海关货物监管中,在通关商检、结汇及退税方面存在问题。(4)跨境电商B2C 进口:快件及邮件方式入境,主要是国内消费者购买的日常消费用品,用作个人自用,不纳入海关统计。由于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需求旺盛,出现了“水客”、非法代购等问题,且目前按现行货物或物品方式监管可操作性较差,海关等部门也逐渐在规范和健全这部分商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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