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律师协会

深圳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律师协会
深圳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律师协会

深圳市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本指引于2009年7月20日深圳市律协第八届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制定通过,2018年月日深圳市律协第十届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洽谈和接受委托

第三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做法

第四章律师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章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六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诉讼的一般做法

第七章律师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第八章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第九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

第十章律师担任劳动法律事务专项顾问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委员会委员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综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及对现行法律政策的理解所制作,旨在帮助会员深入了解劳动法律事务的业务特点及执业风险,促进业务交流,提高工作能力。各位会员在研讨和实践中应注意法律、政策的变化和个案的特殊性,切忌生搬硬套。

第二条本指引为推荐性意见,既不是评价律师工作的标准,也不能要求他人遵守,律师在与有关机构打交道时,应当先了解并尊重这些机构的有关规定,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第三条劳动法律和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差异,本指引仅根据深圳市适用的法律和政策制订,本会会员若到外地执业或处理涉及外地的劳动法律事务,请注意先了解当地适用的法律和政策。

第四条本指引中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操作,也适用于人事争议,为简明扼要起见,不再特别说明。律师在处理个案时,请注意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

第五条为方便阅读,本指引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为劳动者提供服务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按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事务专项顾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几个部分,运用时请注意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二章业务洽谈和接受委托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可能受到处分,且难以保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在进行业务洽谈时,律师应审查委托人是否有委托人资格。委托人是劳动者的,应在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委托有效。

第八条在进行仲裁、诉讼业务洽谈时,律师应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在是否构成劳动争议这一问题上发生失误。律师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相关证据包括: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二)劳动合同;

(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四)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记录;

(五)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厂牌、工卡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六)入职表、招工表等招用记录;

(七)考勤记录;

(八)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九)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第九条律师在洽谈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应当依法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除名、辞退、裁减人员和劳动者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或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均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因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的发放产生的争议;

(七)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

(八)劳动者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自行补缴费用部分发生的争议;

(九)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十)因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发生的争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案件,属于上述范围且未超过时效的,双方均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第十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争议;

(三)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五)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

(六)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欠缴社保金的争议;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八)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争议;

(九)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

(十)劳动者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争议;

(十一)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第十一条律师在洽谈劳动争议案委托事项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各项仲裁或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限;

(二)委托人是否有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

(三)案件的管辖地和管辖单位;

(四)委托人是否有需要申请部分先行裁决或者先予执行的情形,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五)如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审查有关诉讼请求是否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

(六)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形的仲裁时效规则如下: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逐月起算。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四)高温津贴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发放当月工资之日起按月计算。

第十三条律师代理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除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外,还应当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应帮助其收集完整并妥善保存,必要时以公证方式进行固定。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告知有关事宜,对直接涉及委托人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委托人确认。告知事项包括如下内容: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可能发生的收费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三)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一般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但担保方式应当经过法院许可;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案情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在接受委托前,律师应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应注意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担任代理人,不得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本所法律顾问单位对方的委托。

第十六条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

(一)有特别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地予以约定,如调解权限、己方支付总额的上限或收取总额的下限等;

(二)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将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

(三)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要求全体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对授权权限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仅让员工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代表全体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告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如需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约定调查费用的承担方式。

第十八条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抚恤金和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使按照风险代理方式实际所收费用低于非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仍不能免除处分。

第十九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在领取时应出具收条或借条。若差旅费按委托协议由律师包干使用或包含在律师费中的,则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应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收取律师服务费,应由律师事务所开具合法票据,任何不开票的行为都可能受到处分。

第二十一条收取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需委托人负担的办案差旅费,应注意保留有关凭证与委托人办理结算,如不进行结算,可能受到处分。

第二十二条律师尽量不收取委托人的证据原件;如必须收取,应向委托人出具收条,退还原件时,必须由委托人注明已收回证据原件或收回收条。

第二十三条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应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争揽业务,应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意见,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或依法律规定程序解决纠纷。律师在发表法

律意见或参与仲裁、诉讼、调解时,应当理性、客观,不发表过激言论或容易激发双方矛盾的话语。

第二十四条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应采用保赢之类的承诺争揽业务。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与中介公司或介绍人签订合同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否则可能受到处分。

第二十六条如遇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例如涉及十名以上当事人(包括己方和对方当事人),律师应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及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备案。

第二十七条律师在洽谈劳动法律事务专项顾问业务时,应明确顾问的服务范围,如有部分服务需在法律顾问费外另行收费,应事先向委托人说明,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一)委托人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的;

(二)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者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的;

(三)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委托事项违法的;

(五)委托人有其他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六)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随时注意法律及政策的变化,提高执业水平,避免因法律专业知识不足造成委托人损失。

第三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做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仲裁参加人一般包括:

(一)劳动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

(三)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四)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六)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七)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的其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律师代理申请人时,应当协助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一同前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的特区内各类企业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各保税区内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保税区派出庭有管辖权。

(二)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内除上述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船员因船员劳务(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海事法院受理,各级仲裁机构和普通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依法确定劳动争议的管辖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

第三十三条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前,律师应当充分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分析案情,核对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事项,以便双方在庭审时相互配合或者在委托人未出庭情况下,律师能充分准确地反映委托人意见。

第三十四条律师应当围绕委托人的仲裁请求,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收集相应的证据,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交全部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在规定的举证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仲裁委员会收集。

第三十五条律师在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书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商或者在开庭三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开庭: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

(二)律师先后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通知的开庭审理活动;

(三)律师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通知书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

(四)劳动争议仲裁规则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委托人不受理其仲裁申请,或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增加和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内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另案处理。

第四章律师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证等。

在用人单位未与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条、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发放银行转账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二)用人单位向委托人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委托人填写并经用人单位审批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用人单位出具或者签章的委托人获奖证明、离职证明、收入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六)工友的证言等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是用人单位掌管的材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示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

第三十九条如委托人要求工伤赔偿或者职业病方面的赔偿的,还应当提供《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认定书》、《深圳市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结论》等证明其为工伤员工以及伤残等级的材料。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为劳务派遣员工,其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列为被申请人。如果委托人为建筑业员工且为无资质分包人或施工人所聘,应当将发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共同列为被申请人。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形

成的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委托人要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的,律师应当告知其以雇佣关系为案由,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个人承包、挂靠他人经营或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情形中,如果委托人为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自行招用的人员,其不受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管理和支配,其工资也并非由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支付,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如其主张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委托人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的中国雇员的,其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委托人要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的,律师应当告知其以雇佣关系为案由,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委托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实际劳动者是委托人的,律师应当以委托人的真实姓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第四十三条由于劳动法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在仲裁阶段,律师应当在综合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全面地提出相应的仲裁请求,应当避免少列、漏列正当的仲裁请求。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一方可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己方律师费的请求,但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部分由劳动者负担。

第四十五条律师在计算仲裁请求金额时,应当清楚其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应当记录相应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法,以备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进行及时应对。

第四十六条律师在代为放弃或变更部分仲裁请求时,应当取得委托人同意,若放弃金额较大,应当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如委托人要求放弃或变更部分仲裁请求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及时予以告知和提示。经告知和提示后,委托人仍坚持要求放弃或变更的,律师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操作。

第四十七条律师应当清楚委托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举证责任,并应

当围绕该举证责任来收集证据。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作为劳动者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或者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一)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辞退书等;

(三)委托人的工资数额情况,如委托人工资由银行代发,应当提供银行存折或者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清单或者历史交易查询清单;

(四)委托人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考勤登记表、考勤打卡记录等;

(五)根据案情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八条根据申请事项,委托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承担如下举证责任:(一)委托人主张工资标准应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已事实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委托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已成立举证;

(三)委托人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依据举证,包括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支出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的证据等;

(四)女职工主张“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五)委托人主张医疗期或者病休待遇的,应当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院的病休建议书等;

(六)委托人主张离职两年以内的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委托人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七)委托人主张离职两年之前的加班工资的,应就本人两年之前存在加班

以及用人单位未支付其加班工资的事实举证;

(八)依法由委托人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有关争议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律师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或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用人单位提供。

第四十九条律师对对方提交的无原件且无旁证佐证的证据复印件,应根据客观情况决定认可或者不认可。

第五十条律师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既没有劳动者本人签名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考勤记录,应根据客观情况决定认可或者不认可。

第五十一条律师对于未经劳动者签名认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公示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未经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应根据客观情况决定认可或者不认可。

第五十二条如用人单位申请其在职员工出庭作证,律师对于证人所陈述的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应根据客观情况决定认可或者不认可。

第五十三条律师在开庭前应征求委托人是否同意调解,以及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如涉及到具体的调解数额及调解条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委托人签名确认。

第五十四条在庭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或用人单位希望庭外和解时,律师应当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促成调解或和解。

第五十五条如双方经协商达成庭外和解意向,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建议委托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书》,而不宜直接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就赔偿款项当即付清,或者委托人同意达成书面庭外和解协议并同意撤诉的,则应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在此情况下,律师应当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因工伤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若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三十天内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十七条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委托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发生的医疗费等,并赔偿委托人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在此情况下,律师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合理合法提出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第五十八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在全案终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向委托人预先支付工资或者医疗费:

(一)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二)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三)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在收到部分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维持部分裁决的,或者用人单位在收到部分裁决书后未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不执行,委托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律师也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六十条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律师可代理劳动者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第五章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在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之前无故离职,用人单位要求追索违约金、培训费的;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用人单位要求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又因故不能扣除工资的;

(三)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且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应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或追偿的;

(四)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劳动关系不成立的;

(五)因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双方主体资格和劳动关系的证据(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除外,或提供相反证据),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或银行代发工资的记录或凭证,社会保险缴费清单等。

(二)证明劳动者违法或违约事实的证据和计算劳动者应当给付金额的依据。

追索违约金、培训费的,应当提供此前的书面约定和劳动者无故提前离职的证据,若书面约定中未明确约定培训费金额的,还需提供培训费的支出证据。

追究保密责任的,应当提供书面约定如保密合同或制度规定,劳动者泄密的证据,以及有关用人单位受损的事实和受损金额的计算依据。

追究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制度或合同证据、劳动者过错的证据、用人单位受损的证据,以及劳动者过错与用人单位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确认某种行为有效或无效的,应提供有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

要求劳动者归还财物的,应提供劳动者占有财物且取得财物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据。

劳动者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提供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工作和造成本单位损失的证据。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三条劳动者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事项未涉及用人单位利益受损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律师应当代理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申请。

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內提出,以便并案审理。答辩期满后提出的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另案处理。

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到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申请仲裁时可将不当利用劳动者泄密的单位或聘用劳动者的单位列为第三人。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若用人单位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则案件可能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单位所在地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多处,几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六十六条有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应随时准备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应诉;其他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单位又有利害关系的,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为宜。

第六十七条对于涉及己方商业秘密的案件,用人单位律师应当主动要求不公开审理。

第六十八条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仲裁,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派一人为委托代理人出庭或派人参加旁听,以增强用人单位对律师的信任感和亲近感。律师和用人单位代表共同代理出庭时,应尽量少让用人单位代表发言,以免用人单位代表说错话、表错态,也避免用人单位代表与对方劳动者发生冲突,但律师发表

辩论意见后,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代表有无补充意见,尊重用人单位代表。

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参加仲裁,应特别注意己方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用人单位不认可的,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举证。证据包括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辞职书或对违纪劳动者的处分通知书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劳动者违纪的证据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协议书或有结清债权债务含义的其他书证等。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事先通知工会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事先通知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已补正有关通知工会程序的证据。

(二)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认可的,应对劳动者未加班或本单位已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事实进行举证,但对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的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资表及劳动者确认的规章制度等其他证据。

(三)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单方减少劳动报酬、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证明减少劳动报酬的理由和依据的证据包括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或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劳动者知悉的决议,或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等证据;证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证据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费清单等。

(四)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认可的,应当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进行举证。同时为降低风险,应对劳动者已领工资举证,证明已发数里是否包含了劳保性补贴、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等非工资性项目。

(五)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却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与医疗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应就已支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举证,证据包括收条、收据、支付凭证、报销单等。

第七十条用人单位提交规章制度、决议等证据,应同时提交这些制度、决议经过了民主程序制订且公示或劳动者知悉的证据。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交针对劳动者本人的通知等书证,需同时提交劳动者收悉或应当收悉的证据,如本人签收的邮递单等,必要时可利用视听资料作证。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经银行发放工资,无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工资条时,可考虑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社保缴费清单和纳税证明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印证银行代发工资金额及工资结构等,作为补救。纳税证明可从地方税务局取得。

第七十三条为了避免重复劳动并节省开支,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准备证据也应参照法院的规则,如境外形成的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外文证据应当经中国内地的公证处或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经翻译公司翻译的,还应同时提交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以证明其审批的经营范围包含了翻译业务。

第七十四条律师应当针对双方的仲裁请求充分准备证据,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举证期内完成举证。若对方增加仲裁请求且仲裁委员会同案审理的,用人单位律师应要求仲裁庭给予十天答辩期应对。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分项审查是否超过时效,发现有超过的,应当主动向仲裁庭提出。

第七十六条律师无论被特别授权还是一般代理,在表态是否接受调解和确定调解方案时,务必先征求征得用人单位意见同意,若有用人单位代表共同出庭,应当先征求征得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同意。

第七十七条律师应当根据案情和用人单位的仲裁目的建议用人单位是否接受调解,如果调解方案能达到仲裁目的,或者根据案情判断经裁决和司法途径难以达到仲裁目的,就应当建议用人单位接受调解;反之,就应当建议用人单位不接受调解,尤其是及时结案会引起连锁反应等消极影响的案件。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基本接受调解方案后,律师仍应对调解协议或方案的措词严格把关。用人单位要求回避满足劳动者的请求事项或措词的,可考虑用用

人单位支付多少金额具体金额,劳动者放弃请求事项之类的措词表述。调解协议或方案要明确是一揽子解决所有争端,此后双方不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提出任何要求,以避免遗留问题。但法律规定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事项除外。

第七十九条庭审结束后,律师发现有关案情的新问题,或认为己方在庭审中表达意见不充分、不准确,需要补充、纠正的,或认为仲裁员没有认真倾听己方意见、庭审笔录又记得过于简单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代理词。原已提交代理词的,可提交补充意见。

第六章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诉讼的一般做法

第八十条律师事务所自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开始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

(一)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如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是否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

(三)当事人是否具备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的证据;

(四)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诉讼请求事项原则上应经过仲裁审理,律师可代委托人提出未经仲裁裁决的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二条委托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律师应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代为起诉,不能待收到对方当事人起诉状之后提起反诉。

在法院立案以后,应当注意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风险。法院依法作出准许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并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委托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四条律师代理被告的,应审查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申请的范围。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律师应充分了解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告知委托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如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律师应在授权范围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十七条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凭证,如缺乏直接证据或原始凭证,应当收集间接证据,通过间接证据印证,以证明案件事实。

第八十八条律师审查、判断和取舍证据时,应注意审查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并重视证据的综合利用和相互印证: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成和制作;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证据提供者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证据的证明力等。

第八十九条律师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且证据范围不受仲裁阶段提交证据范围的限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第九十条委托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律师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委托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律师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九十一条对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所作的陈述有利于委托人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已承认委托人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的,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的通知(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三条凡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四条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纪处委委员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处委主任批准,纪处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适当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于境外的,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 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所提交的材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无中文翻译的不予受理。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篇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清教徒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2.聘请法律顾问由出聘方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 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3)法律顾问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XX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深圳律协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考试题目及答案.

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 考试试卷答案 姓名单位学员编号 一、单项选择(请将正确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在横线上。每小题1分,共计15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指哪种理念教育?(答案:A) A法治 B人治 3德治) 4法治与德治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为(答案C) A.律师费 B.社会声誉 C.特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D.社会公平和正义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时,同一诉讼案件,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二审律师费应按一审标准的百分之?(答案A) A 50 B 60 C 70 D 80 4、刑辩律师是(答案C) A裁判者 B代表正义 C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者 D为了谋生而出卖正义的人 5、律师参与法律尽职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调查对象的(答案 D )。 A、主营业务 B、净资产 C、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D、法律风险 6、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起自签订之日起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答案:A) 1 A、30 B、20 C、15 D、60 7、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 (答案D ) 。 A:不视为侵权; B:可继续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C:停止侵权,适当赔偿; D:不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答案B) A、3 B、6 C、9 D、12 9、下列哪一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答案C A、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B、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C、从犯 D、教唆未遂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及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

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内容提要: (一)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概说 (三)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四)如何协调法律顾问与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关系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变被动工作为主动介入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与机制的建立流程 2.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描述和利润增长点 (六)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方法及实例(课堂活动) 一、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一)法律顾问的作用 1. 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燃; 2. 处理聘请方已经存在的问题。包括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参加谈判、调解等; 3. 促进聘请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规章制度; 4. 节约费用(相比在单位内部设立专门性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言)。 (二)存在的问题 1.问题: (1)数量减少 (2)费用降低 2.原因: (1)很多企业设立了法律部门,承担起了法律顾问的工作; (2)企业原来聘请过法律顾问,没有起到作用,认为不值; (3)律师认为此乃传统低端业务,利润有限不重视。 (三)出路 1. 处理好与企业内部法务部门的关系,相得益彰; 2. 为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真正参与企业经营,使企业认为物有所值、物超所值; 3. 自我价值认知: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很多大案件是法律顾问最先发现;参与经营过程中,法律顾问工作能发现企业利润新的增长点。 二、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提供法律意见 1. 可行性法律分析 (1)决策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要求; (2)国家对此有哪些相应政策; (3)立项采用哪种法律形式对聘请方更为有利等。 2. 风险分析 市场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既有机遇,也有风险。顾问律师可以针对企业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危机处置方案。 (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1. 法律文书内容 (1)经济合同; (2)企业章程;

律师事务所常法律顾问合同最新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委派律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xx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一、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1、秘书长:李冰如 职责: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分管综合事务部、行业纪律部、会员事务部和财务部。 电话:64515958 邮箱:libingru@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2、副秘书长:王笑娟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综合调研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64515898 邮箱:wangxiaojuan@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3、副秘书长:刘军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业务培训部、宣传联络部、国际事务部和信息网络部。 电话:64515886 邮箱:liujun@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4、副秘书长:赵菁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 电话:64515998

邮箱:zhao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二、秘书处各部门 1、综合调研部(部门邮箱:zhdyb@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部门传真:64515870) 主要配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协会各类文件、档案、图书管理;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的整理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理事履行职责的考核;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以及行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整理、编辑研究成果和行规等。 主任:陈强,电话:64515876 邮箱:chenqiang@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工作人员: 赵山,电话:64515875 邮箱:zhaoshan@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卫海霞,电话:64515874 邮箱:weihaixia@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杨毅,电话:64515877 邮箱:yangyi@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潘静,电话:64515925 邮箱:pan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几点体会

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几点体会 -------------------------------------------------------------------------------- 胡书韩 笔者从业十几年,先后担任了五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短则三年,长的达八年之久,每年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维持在十家左右,以下是我的几点体会: 一、做常年法律顾问能全面锻炼律师,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律师一项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的律师不愿意做常年法律顾问,原因是嫌做常年法律顾问收入少、费时多、办事繁。在北京,通常做常年法律顾问,每家收费在2至15万元左右。这与接大案子相比,确实收费不高。至于是否费时,则因单位而异,有的单位对法律顾问比较依赖,遇到法律问题,必请律师到场咨询或提意见,甚至规定律师每周至少来一趟;有的单位,简单问题“自我消化”,若系疑难问题,方请律师“驾临”。律师办理诉讼或仲裁案子流程简洁,俗称三部曲即准备材料、出庭、领取判决书或裁决书。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远比承接案子要繁琐得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通常要提供下列服务:1、解答法律咨询;2、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书起草和审查;3、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4、签发律师函;5、进行律师见证;6、专项调查;7、专项代理;8、协助聘请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9、出席会议参与决策;10、法律讲座。 由此可见,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没有承办诉讼或仲裁案子那么“轻松”,但看问题要一分为二,做常年法律顾问也是如此,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笔者的经验是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能全面锻炼律师各方面的才能,刘桂明先生总结律师的功能有四个方面即解释功能、预警功能、主张功能、辩护功能,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这四个功能都有可能“动用”,一个也不能少,是检验律师的试金石,是律师全面展示才华的最佳机会;二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主要途径,你担任某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该单位的诉讼案子或仲裁事项,除非你不愿意做或做不了,否则“肥水”绝不会外流,越是担任大的单位的法律顾问,你就越有机会承接大的案子,越是担任大的单位法律顾问,你就越有机会办理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越是担任大的单位法律顾问,你赚钱的机会就越多;三是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你一年担任十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家平均叁万元,就意味着三十万元到账,这样,你就有了基本保障,至少你一年的办公费用有人替你埋单了,你就可以放心开拓别的业务,你就可以有选择性的承接诉讼或仲裁案子! 二、在同当事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务必明确服务对象(含不含服务对象的关联公司或关联单位)、服务内容(越具体越好)、服务时间(设立上限)、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大凡做律师的都有同感:替委托人或当事人办事都能尽职尽责,给自己办事往往糊涂透顶。律师在同聘请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上述四项内容,否则会哑巴吃黄连有理没法说。作为聘请方,都愿意少花钱多办事,本单位的法律事项,你当然得“顾问”,本单位关联单位甚至本单位员工的法律事项也想请你把关。如果没有约定服务对象,遇此情况你干不干?如不干,就有可能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年续签就有可能泡汤;如干,你会觉得委屈,原因是费力不见利。关于服务内容,一定要明确哪些内容要另行委托即另行收费。关于服务时间,亦应界定清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半天即四小时,否则,要增加费用,并明确增时计价标准。关于支付方式,最好是一次性支付。对于经营稳健和守信的单位可接受按月或按季支付。有的单位之所以请你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往往是遇到了棘手的事情需要律师处理,一旦事情办妥,律师的作用在他们的眼里就是可有可无了,若不是一次性收取顾问费,很有可能,你就会白费工夫,当然,你可以打官司,但毕竟是一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方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顾问律师:乙方指派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是律师。 二工作范围法律顾问的工作包括: 1、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2、为甲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3、草拟、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提供与甲方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5、为甲方发布有关声明、公告及出具各种性质的律师函件; 6、对甲方与第三方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行为出具律师见证或确认书; 7、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8、代理参加追债、调解、劳工纠纷的非仲裁、非诉讼处理; 9、为甲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为甲方提供化解法律危机的法律方案; 11、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活动; 12、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费用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元。 2、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1-5 项事务的费用。 3、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6-12 项事务,另行收取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律师费用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六折收取。 4、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所有事务发生的法院受理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查档费、翻译费等。 四费用支付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本协议第三条第1 项费用应在本协议签订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五资讯 1、乙方为妥善处理有关事务,应全面了解有关资讯,但甲方仍负有主动提供资讯的义务。 2、甲方提供的资讯应全面、真实。 六保密 乙方应对在处理甲方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予以保密。 七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201 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2、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届满 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 八其他约定: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 (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 (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 (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五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专项法律事务: (一)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二)应政府要求,就特定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政府委托,为有关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模板(律所自用)

完美WORD格式 客户编号:【】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EMAIL: 大成信息 业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EMAIL:[ ]@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2—4楼,210024 2—4/F, 72West Beijing Road Nanjing 210024, China Tel: 86-25-83755100 Fax: 86-25-83755111

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 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 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2020年整理).pdf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1)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1)

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4) 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4)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5) 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6) 第七节管理人清算档案 (7) 第二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 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9) 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1)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12) 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15) 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16) 第三章附则 (1)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指导标准宗旨】为指导深圳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

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均可要求其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三条【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第四条【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大家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方案

关于申报担任广州集团公司 罗岗区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方案 广州集团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一家全国知名的特大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截至2009年4月止本所共有200名执业律师,深圳分所和东莞分所共有10名执业律师,拥有精通各法律领域的人才。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7年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信用单位”。 本所具有为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和大型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在担任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建设指挥部、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办公室、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新馆二期(琶洲会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虎门大桥建设指挥部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在各建设项目的征地、土地开发、拆迁安置补偿、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物业交付使用等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聘用单位的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较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聘用单位提供了及时、准确、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聘用单位的好评。 在知悉贵司有意延聘律师参与执行和处理贵司罗岗区建设项目法律事务之信息后,本所经审慎调研与内部讨论,已充分认识到

贵司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法律事务的紧迫性、复杂性;且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向贵司选派在大型建设项目具有丰富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组成的律师专家团队,为贵司的项目建设提供快速的、专业的、优质的、全面的、综合的法律服务,以确保贵院建设项目依法有序、顺利进行。 现随函附上本所的申报文件,本所对自己所提交的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请审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七层 电话:38870111 传真:38870222 邮编510620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61002439.html, 联系人: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说明

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湖北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敬启者: 承蒙贵公司的充分信任和支持,考虑委托湖北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公司的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我们承诺本所律师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此,我们向贵公司对本所的基本情况、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收费方式进行介绍,供贵公司参考: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我们拟定如下法律服务方案,供贵公司参考,如贵公司有其它建议,我们将与贵公司协商后进行调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审查 通过调查了解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净资产、管理当局及员工)以及审查公司治理结构的两大有形载体,一是成文的治理规则,主要包括章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规则和一般管理制度,二是公司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设计及完善公

司股权框架和组织架构,完善公司章程和规则,预防内部股权争议,提高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效率,避免内耗。 (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及审查 一方面适应公司生产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协助贵公司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等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对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生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流程、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查、清理,加以完善,,使贵公司在各项制度内容上避免相互冲突或遗漏,在批准和发布程序上保持统一性和合法有效。 (三)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和对外债权管理 通过对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审查,包括审查购销合同、采购单据、交货凭证、对账单、结算凭证、产品验收、退货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广告、公司外部销售流程说明、公司内部人员的销售、采购事项的流程处理及授权、签收流程等,针对贵公司在商业交易中如何规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如何签订商业合同,规范商业行为;如何保全、收集商业交易中的凭证;协助贵公司制定完善的交易制度、流程,培养从事商业交易人员的风险意识,将商业风险降低至最低。 对商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如何取证、向对方发函等提供法律指导;接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客户的资信情况、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情况复杂或外地的另行协商收费);对贵公司的欠款客户发送催款律师函。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一)设立满三年;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管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2013年3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证律师代表提案的质量,及时、准确、规范地处理提案工作,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办法提出的对深圳市律师各方面工作的提议。 第三条提案的提出: (一)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二) 10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可以提出提案,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我市的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执业素养的提高、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深圳市律师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为常设性机构,是律师代表提案交办部门,负责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提案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起草提案受理、办理情况报告并向代表大会汇报。

第五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表决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时间的不列为本次代表大会的提案。 需交付大会表决的提案,应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将提案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接收并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不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即时说明理由并回复代表;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于10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承办部门对独办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 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10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部门。 第七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案人。答复意见应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办理工作结束后,答复意见须同时抄送交办部门、监事会和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立案归档。 第八条提案的立案原则需符合以下条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位置:首都律师 > 会员服务指南 > 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习人员申请及相关办事程序说明如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1、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4、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5、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6、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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