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及申报程序

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及申报程序
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及申报程序

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及申报程序

农村五保户供养

1、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1)无儿无女无依无靠,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老人;(2)已丧失父母,无法定抚养人的年满16周岁以下的孤儿;(3)残疾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抚养、扶养的人。

2、申请程序及所需要递交的资料

(1)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表为其提出书面申请;

(3)经过村民委员会评议,对符合五保对象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

(4)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民政办;(5)镇民政办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农村五保户办理程序

1、农村五保户对象必须是无儿无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本镇农业人口。

2、个人申请。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本人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3、村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成员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同时做好有关的会议记录,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手续报镇民政办公室。

4、镇民政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社会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 附申请条件

2017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附 申请条件) 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三、五保供养标准:1、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补助。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集中供养在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4800元,一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5200元,二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6000元,三星级农村敬老院每人每年7200元。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护理补贴。分散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此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养老机构为失能失智老人服务的,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此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五保供养工作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2017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对于这个问题,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小编找来了近期各地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_辽宁农村低保户标准辽宁省的城乡低保标准是怎样的。辽宁的低保政策有哪些

值得关注的新消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辽宁省低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农村五保供养指的是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相关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日前,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我市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2017年广州市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白云区1806元、黄埔区2413元、花都区1751元、番禺区2512元、南沙区2121元、从化区1440元、增城区1624元。黄冈市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各设区的市确定供养标准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二)《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并对调标前月份补发供养标准差额。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明确从今年4月份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450元/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3700元/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7330元/年,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则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并公布。一、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由2016年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与此同时,六安市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六安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

最新五保供养条例

最新五保供养条例 篇一:五保供养办法 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农业、卫生、审计、编制、税务、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

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鼓励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资金、物质捐助和无偿服务。第五条 提供捐赠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和供养内容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八条按照下列程序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实施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朔政发[2013]38号 【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实施意见 (朔政发〔201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努力把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责任感 《办法》的实施,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依法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全省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是新时

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崭新起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特别是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区)和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抓好、抓实,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新突破、新发展。 二、突出重点,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及时核查供养对象情况,做到“应保尽保”。 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及时组织对新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全部给予五保待遇,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对已亡或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核销,每年年底各县区需将新增的五保供养人数上报市民政局。对于新增对象暂未享受省级转移支付的,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预算资金实施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明确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实行“按标施保”。 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

农村集中五保供养协议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姓名 丙方:村民委员会 丁方: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六条和《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同意 ,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入住敬老院。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吃、住、穿、医、葬(教)等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2、负责乙方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区民政局拔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其中甲方每月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元的零用钱。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策的调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和供养水平。 3、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为乙方提供良好服务。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乙方检查身体。 4、组织乙方适当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5、如乙方的个人财产需敬老院代管,甲方应妥善代管,并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6、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五保对象去世后,要及时送到商丘市殡仪馆进行火化。如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去世后,其房产及其他活动财产归甲方所有,责任田和宅基地由丙方收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交甲方或丙方代管。 3、入院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必须听从丙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负责接回代管。 4、入院后,吃、穿、住、医、葬(教)均实行供给制。 5、室内物品必须做到悬挂有序,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生产工具交甲方统一保管。讲究个人卫生,常换衣,常剪指甲,常理发,按时睡觉起床。外出要向当班工作人员或院长请假,走亲访友须经院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供养人员之间要加强团结,说话和气,互帮互助,不准闹不团结,更不能打架骂人,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下面是zw234作文网://.zw234 为大家整理的五保供养条例,供大家参考。 五保供养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 (一)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

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 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四、供养对象的确定 (一)申请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

敬老院五保户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敬老院五保户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为了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敬老院的义务 1、敬老院要保证被供养人吃饱、穿暖,保证被供养人一年四季需用的衣服、被褥,并给予一定的零花钱等。 2、敬老院要保证被供养人住房安全,室内有必要的生活用具。 3、敬老院及其负责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被供养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要追究敬老院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敬老院除承担被供养人的物质需要外,还应竭力从精神上关怀他们,要做到平时有照顾、节口有慰问,并发动社会力量为他们做好事、送温暖,尽力改善他们的文化生活。 5、被供养人去世后,镇敬老院要妥善处理好后事。 二、被供养人及其所在村委会的义务 1、被供养人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合理的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 2、被供养人在享受五保待遇的基础上,做一些力所能及有益于社会的事情,搞好团结互助。 3、被供养人开始进院时要携带区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进院后要服从院长的领导,遵守院内规章制度,对不服从院长的领导或严重

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被供养人由其原所在村委会领回并办理退院手续。 4、被供养人在被供养期间得病需到医院治疗的,经敬老院院长同意后,可外出治疗,治疗、护理由敬老院和被供养人原所在村委会安排处置。 5、五保对象入院后,其所有土地收益归五保户个人所有,所在村委会协助做好土地租赁、流转,土地收益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或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为存储,以备五保对象患大病等其他特殊事项支出。 三、乡镇人民政府系履行本协议的监督机关,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各方存在的问题。 四、本协议经当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被供养人(签字): 被供养人原所在村委会(盖章) 村委会主任签字 敬老院院长(签字)敬老院(盖章) 年月日

顺德区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样本)

顺德区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样本)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五保供养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甲方对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供养内容 1、甲方按月供给乙方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顺德区政府当年度公布的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执行。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如对象没有住房则订立该条款,有则不需要) 3、甲方为乙方购买住院医疗保险。 4、甲方对乙方的门诊开支给予适当补助,门诊次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就诊时应经甲方同意,否则不给予补助。 5、甲方在乙方死亡时负责为乙方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甲方保证乙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乙方是未成年人则订立该条款,否则不需要) 二、供养时间、形式 从200 年月日开始,采取在家分散供养的形式,由甲方提供照料。 三、乙方财产的处理

1、乙方在申请入五保供养前,应将自有的财产情况向甲方如实申报,订立本协议后,乙方应将其财产交由甲方代管; 2、乙方的股份分红、土地补偿款或其他形式的收益,由甲方进行代管,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3、协议签订后,如无特殊原因(除孤儿到未成年解除五保供养协议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协议,如乙方要求解除协议或乙方擅自以转移、转让、抵押或其他形式处理其所有的财产,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偿还甲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在乙方死亡后,乙方所有的财产(包括申报的财产及新增的财产)归甲方所有。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在供养期间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并以查实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再承担供养义务,乙方必须偿还甲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乙方入保时是未成年人,除残疾人外,到其年满18周岁时(最迟可延至其完成普通高中学业),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名、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方: 年月日

五保户分散供养监护协议

监护协议 甲方:XX县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 乙方:、;、; 、 丙方:XX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XX镇XX村马东组村民XX,男,身份证号码:XXXX^,属于XX镇分散供养五保户人员,持有精神类二级残疾证,无完全行为能力。现居住于XX镇XX村马东组,有独立住房一处,但住房门窗被本人砸坏,室内存放大量XX捡来的废旧物品、破旧衣物、杂物及垃圾等。 临近冬季,XX镇政府考虑其身体因素及居住生活状况,向XX的亲属提出将XX送往XX县东升康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安置到XX镇敬老院生活,进行五保户集中供养。XX的亲属:XXX、XXX、XXX不同意镇政府提出的“将XX送往XX县东升康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安置到XX镇敬老院生活”的提议。XXX、XXX是XX的亲弟弟,XXX是XX的亲姨。三位亲属提出XX继续实施五保户分散供养,由三位亲属进行监护。 根据亲属要求,XX镇政府、XX村委会与三位亲属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XX继续实行分散供养,XX镇政府负责维修XX现居住住房的门窗,,达到住房满足正常居住使用要求。 二、XX的三位亲属、、、共同作

为XX的监护人。负责XX在实施五保户分散供养期间的日常行为监护和必需生活维持。直至XX进入XX镇敬老院实施五保户集中供养,或XX实行五保户分散供养去世为止。 三、五保户分散供养金发放至XX本人账户,由三位监护人自行协商负责保管、使用。必须保证供养金确实用于保障XX 的生活所需,不得占用、私分、藏匿。直至XX进入XX镇敬老院实施五保户集中供养,或XX实行五保户分散供养去世为止。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位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证XX的生活所需用品及时供给和日常行为的安全防护。防止发生因严寒、饥饿、火灾、触电、严重疾病、意外伤害、滋事、肇祸等危害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五、三位监护人承诺在XX实行五保户分散供养期间,如发生疾病、意外事故致自身发生身体伤害、残疾、死亡,或致他人发生身体伤害、残疾、死亡的,由XX在实行五保户分散供养期间的监护人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民事、刑事责任,与XX 镇政府及XX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 六、XX镇政府有权对XX实行分散供养期间的基本生活条件、人身安全保障措施、监护人日常监护等情况进行监管,不定期对监护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监护人未做到应尽的监护责任,XX镇政府将解除现有监护人的监护权,并对XX实行五保户集中供养。 七、XX镇政府责成XX村委会负责对XX的日常生活条件

最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以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 (一)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 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

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低保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工作规程及办理机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城镇低保救助制度 1、条件。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民乐县农村五保资金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农村五保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资金运作及管理工作,根据我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村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五保资金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县民政局财务统一核算。 (二)农村五保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按照实际供养人数按月编制供养资金支出计划,送县财政局审核后划拨到指定银行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将五保金按季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抵扣五保供养金。 (三)民政局与财政局加强沟通,采取提前拨付配套资金等办法,强化资金调度,确保按季发放。 (四)农村五保对象领取五保金时必须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农村五保证,直接从指定银行领取。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伤病等原因,无法按时领取的,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将五保金送到低保对象家中,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对无特殊理由半年不领取五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五保资格,乡(镇)民政办公室应及时

上报县民政局取消其五保待遇。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当地五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三、相关责任。乡(镇)民政办公室主任、村委会经办人对农村五保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对记帐凭据的合法、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民政局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四、拨付要求。县财政局对上级拨付和本级列支的五保金,应在社会保障专户下设农村五保分户,设立分户帐号,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及时拨付。

村委会农村低保公示格式 XXX村委会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名单 公示 根据《民乐县农村五保工作实施方案》和民乐县民政局《农村五保公示制度》,现将我村拟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公示如下,如有意见或问题,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村委会、乡政府、民政局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 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月保障标准张** 2 李** 1 王** 2 赵** 1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监督电话:村委会 乡政府 民政局4421349 XXX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1小题.每题1.0分,共11.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根据现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 )责令限期改正。 A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 .乡镇人民政府 C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 .县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题 老李是农村五保对象,在入住乡敬老院前,老李一直将自己承包村里的2亩稻田交给其远房侄子代耕,每年获得价值200元的收益。老李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后这项收益应归( )所有。 A .老李 B .村民委员会 C .乡敬老院 D .乡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解析]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题 光明村的俞某今年75岁,他的儿子今年50岁,有智障,无劳动能力,现在俞某想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关于俞某能否获得五保待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不能获得,因为俞某儿子年龄不够 B .可以获得,因为俞某儿子50岁了 C .不能获得,因为俞某儿子有法定赡养人 D .可以获得,因为俞某的儿子没有能力赡养他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俞某属于老年、无劳动能力,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可以获得五保待遇。 第4题 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机构是( )。 A .乡镇民政部门 B .乡镇人民政府 C .县级民政部门 D .省级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

全县“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 案(最新) 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3号)和《关于印发〈X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8号)要求,为确保X年底实现“五保”老人集中供养121人、孤儿集中收养23人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建立“五保”老人和孤儿集中供(收)养制度,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自治区九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有力抓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双集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落实“双集中”工作责任,为特困群体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增强“五保”老人和孤儿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筑牢社会保障安全网,促进社会公平进步,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完成福利园区中心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改造提升,改造后的机构达到较高标准的供(收)养条件。积极动员引导“五保”老人和孤儿入住供(收)养机构,实现X年底福利园区机构集中供养“五保”老

人121人(X年X增87人),儿童福利院集中收养孤儿27人,完成X年“双集中”供(收)养任务。 三、实施步骤 X年7月中旬,完成福利园区中心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改造提升;7月底前,中心敬老院X接纳“五保”老人56人,集中供养“五保”老人达到90人、儿童福利院集中收养孤儿27人;8月底前,中心敬老院再接纳“五保”老人31人,完成集中供(收)养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双集中”工作是自治区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暖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双集中”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科学谋划,扎实推进,全面完成“双集中”工作任务,确保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场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双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措施,组织动员“五保”老人和孤儿入住机构集中供(收)养。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供(收)养机构建设、集中供(收)养人员生活照料,督促各乡镇场完成组织“五保”老人和孤儿入住机构集中供(收)养任务。县财政局要落实供(收)养机构建设、供(收)养、聘用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经费。县发改委要将集中供(收)养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在农村社会中无经济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五保供养被认为是唯一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1]。五保老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不但关系着五保群体自身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1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五保供养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但是,五保供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其中“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很模糊,每次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修订,都没有作详细说明,也没有列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标准。因此,由于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指标与其内涵较为接近,所以把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当作衡量五保供养制度是否达到保障水平的现实依据。2008~2012年农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占纯收入比重超过74?。这就意味着如果五保供养资金筹资到位,则历年人均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74?。2008~2012年每位五保对象每年可获取的供养资金由4760.6元增加到7916.6元,分散供养对象在供养水平最高的年份,折合为农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相应比例也不过50?,不及制度规定水平的50%;即便是资金筹集水平较高的集中供养形式,五保户远不能获得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持平所需的资金支持。[2]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供养标准离“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1.2 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出现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现象 改善民生是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建设的最重要目标。民政部的“霞光计划”及各级政府对五保供养福利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补助和投入,全国各地掀起敬老院医疗、发改、供电、电信等部门建设的热潮,为农村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营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然而,随着大量老人的入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按照五保条例规定,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的对象比例应高于1:15,但在多数地区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难以落实。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足额发放[3]。这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 1.3 五保对象缺少精神关怀 五保对象具有年老、体弱、多病、伤残等基本特征,社交面较窄,交往对象少,频率较低。五保老人亲情缺失,心理上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疏导并得到安慰;社会资本储量缺乏,并处于“减量”的过程,因为五保老人本身就是社会上最需救助的人群,根本没有“闲钱”来维护正常的人情联络,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单调、乏味,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相对来说会多一些,因为居住比较集中,在一起生活也比较有共同的语言与习惯。而居住比较分散的五保老人,一起休闲娱乐的活动就相当乏味,造成很多老人有孤独感和恐惧感。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如果其精神需求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关心和有效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消极、负面甚至反动的东西可能会有机可乘[4]。 2 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十分复

五保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五保制度 篇一:我国对三无五保人员的救助政策 三无五保人员的政策 一、农村五保审批条件及释义: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抚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人。 老年人: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

种活动能力的人。五保审批要求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为一、二级重残。 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劳动能力 3、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生活来源 二、农村五保审批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委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弟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本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

固镇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固镇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固镇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16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2 4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只能作为政府给予供养标准以外的收入,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第三章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经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

申请五保户需要的条件

申请五保户需要的条件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五条确认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权利和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经审批认为不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村民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供养,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自愿承担全部供养义务,签订供养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不作为五保供养对象供养。

五保集中供养协议(最新修订)

崇州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敬老院 乙方:五保对象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丁方: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并经 医院检查无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医院诊断证明附后),同意入住敬老院。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负责乙方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工作,甲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二、甲方负责乙方五保供养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民政局拨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其中甲方每月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元的零用钱。 三、丙方、丁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了解、掌握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情况,积极配合做好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外出。乙方外出探亲访友,必须报甲方批准。 五、乙方入住敬老院后,其财产交丁方代管,丁方不得擅自处理,待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其财产由方处置。 六、乙方入住敬老院后,如经专业医院诊断患精神病或传染性疾病不适宜集中供养,由甲方报民政局批准后实行分散供养,由民政局通知丙方做好相关接收工作,由甲方依据医院诊断证明向丙方办理移

交手续。 七、乙方去世后,由甲方办理火化事宜后,由丁方负责安葬。 八、乙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交通、安全等意外事故身亡,丧葬、赔偿等所有善后事宜由甲方负责处置,丙方、丁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九、乙方在供养期间,因违反院规、不服从管理、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影响敬老院正常生活秩序的,经敬老院三分之二以上供养对象讨论通过,由甲方报丙方作退出处理或由甲方上报民政局,由民政局调整到其他敬老院。 十、乙方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如有生活来源等),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由甲方向丙方报告,丙方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停止乙方五保供养待遇,并由丙方追回乙方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 2、 3、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五份,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市民政局留存一份。 附:1.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申请书 2.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甲方:盖章年月日 乙方:指纹留样年月日 丙方:盖章年月日 丁方: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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